有限責任公司多人出資建立,股東之一與其他股東發生分歧,希望退出並保留股份,其餘股東應該如何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5人,現一人因公司發展方向的問題與其他4人產生分歧,提出退出。在成立公司時,大家對合伙人的要求是必須在公司任職,不需要只出錢不出力的股東。現在他提出保留其股份在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我們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謝謝邀請。
只出錢不出力,這是天使乾的事。你們拒絕天使? :-)
有限公司是人合性很強的組織,既然已經難有共識,卻依然堅持人去股權留。可以理解的原因:一是實在是太看好這個公司的未來,即使與己理念不合,也相信其他人照樣可以做好(那還離開幹什麼,眼不見心不煩?);二是這個公司運營已經很成熟,開始穩定的賺錢,缺誰都能運轉。輕易退出不划算。
如果都不是,那麼這個態度,可能想憑此談個好的價錢?
不論什麼原因,可以看出,只要給個好的價格,退股不是問題。也就是說,這事,錢擺得平。
如果其他股東不願出價。那這事就有點僵。如果有出資協議,且出資協議有關於退股的明確約定,自然可以依協議主張。搞到這一步,就是互相折騰。沒辦法,法律的手段特點就是折騰。
當然,其他股東也可以不幹,誰怕誰啊,我也不幹了,清算,別起爐灶。
還有別的辦法,不能這裡講了。
所以,創業,要把股權這點事想好啊。首先,我國《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規定,並沒有要求股東必須在公司中擔任職務,但是公司法對於公司設立了比較高的自由裁量,即如果公司的公司章程有約定的,以公司章程為準。但是本問題並未表述「在公司成立時」的約定,究竟是股東之間的口頭約定,還是已經將此約定寫入了公司章程,如果未寫入公司章程,那麼本約定無效。
同時本問題還存在一個問題,即「希望退出」,此處那個股東是希望退出什麼?是退出公司的管理層么?如果說僅僅是退出公司的管理層,而保留股東股權的話,只要公司章程沒有將上述的「股東必須在本公司任職」或類似的規定寫進去,股東就有權不擔任管理職務,僅保留股東地位。
另外,公司的出資人是股東,而不能被成為合伙人。合伙人是合夥企業的稱呼……
合夥本來就是前面簡單,後面麻煩的事情,中國的國情在這裡放著,所以剛開始就應該達成共識,怎麼退出,如果沒有,現在一般有幾種: 1,公司現有現金流量,減掉要出去的,再減掉未來三個月的固定花費,除以每個股東的比例,就是退出給的錢。 2,現在的營業額,以上方式計算。 3,所以固定資產和現金資產,以上方式計算。
4,還談不攏,那就另算了。
後幾種建議簽署保密協議,就是離開公司一定時間內不允許從事相關行業。高價對外轉做隱名股東,注意要高價轉給自己信任的人,要不還有優先購買權在那裡擋著。
問題表述不太清楚:
1、「在成立公司時,大家對合伙人的要求是必須在公司任職,不需要只出錢不出力的股東。」這是在設立協議中寫的,還是在章程中寫的?具體條款是什麼?
2、「我們該如何處理比較好?」這裡的我們是誰?即提問者是站在想退出的股東立場,還是其他4個股東的立場?不同的立場處理方式完全不同。公司不能強留一個人任職,有限公司的股本也不能撤回,因此按約定只能做股權轉讓,顯然你們對退出的股東的股權有要求轉讓的約定,但是如何轉讓沒有約定,那隻能協商解決。欲退出的股東既然想要留股,自然是看好公司未來的發展,要求股東都在公司任職我想是基於創業期人力成本高,那麼可以要求退出的股東在此給其他股東以補償的方式來平衡,或者對其股權做一些限制,比如投票權,增資認購的權力。。
有書面協議按書面協議辦,沒有書面協議就退股。如果公司確實需要錢,那就同意他的要求。不需要錢,沒什麼好說的,退錢完事。
不懂,但是有幾位回答的似乎很好,既然約定不能只出錢不出力,那麼他肯定實現不了願望,至於後面,他只有轉讓股份給別人
錢和股是等價物,絕對值保留是不可能的事情吧?股份被稀釋代表大家跟著一起稀釋;按常理就參照公司成立之初的章程規定執行即可,實在不行就回購股份
推薦閱讀:
※珍愛網婚戀服務,如何要求退款?如何制約不履行退款協議?
※開發商不給錢,農民工該如何維權?
※杭州九堡三村房租暴漲事件,對以後租房體質規範意義,你怎麼看?
※怎樣當一名二房東,需要怎樣的操作流程?
※南京租房如何避免二房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