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的員工不願意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怎麼辦?

有個員工在我公司當主管,現在要離職了,我怕他泄露企業的秘密,和他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是他不肯和我們簽,該怎麼辦?


不請自來,根據樓主所說,害怕該員工泄露企業秘密,所以要和他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不過我們首先要明確的是:競業限制協議需要協商簽訂!

對於競業限制協議,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要求員工必須簽訂,而是需要企業和員工協商進行簽訂,企業也無法強制要求員工簽訂,所以這就給企業出了一個難題,那就是員工不願意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怎麼辦?

如何儘可能的讓員工簽訂該協議?

法也先森在以下幾個方面給廣大企業家提點愚見。

1、嘗試提高經濟補償金的數額

對於一些員工,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之後也就相當於在一段時間內限制了自己的自由擇業權,那麼其收入也就勢必會因此受到影響,這也就是為什麼員工不願意簽訂該協議的原因,因此,為了讓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企業可以嘗試適當提高經濟補償金,以此來儘可能的讓員工簽訂此協議。

2、嘗試縮小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

對於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很多企業直接就約定為全國或者不做約定默認為全國,從企業的角度來看,這樣做當然對企業比較有利,但是對於員工來說,也就相當於把所有的路都堵死了,所以企業可以嘗試縮小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給員工一個擇業的地域,以換取員工簽訂該協議,當然如果企業為了安全起見,也可以不以此為交換條件。

3、嘗試縮短競業限制的期限

法律中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最高期限為兩年,企業為了儘可能的防止商業秘密泄露保持商業優勢,很多時候都會儘可能的約定最高期限,但是如果員工不願意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也可以以此作為交換,縮短競業限制時間,以換取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當然,以上三個方法企業可以作為參考使用,但實踐中也可以採取其他合理合法的辦法讓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比如給予更多利益,如果你有更多關於企業的問題或者起草一份競業限制協議可以來我們官網提交,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代寫,15天內不限次數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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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離職員工可以拒簽競業禁止協議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上文節選勞動法,關鍵詞已經加粗。

首先,競業禁止條款應該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應該是員工入職或續約時,就已經簽署完成。離職了才讓人補簽,相當於契約已經基本完成,又臨時讓乙方追加義務,心智健全的的乙方應該都不會答應。

其次,競業禁止是有補償的。實務中,既不願意支付合理的補償金,又要求對方履行競業禁止,很難得到支持(包括勞動仲裁或法院)。至於多少金額屬於「合理」,需要企業與員工自行約定,換句話說,如果因為員工認為補償不合理而拒簽,也是有理有據的。

以上


233你們不想多給錢還想讓人簽協議,當他傻么


道可特律師事務所介紹,競業限制簡單的說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在離職後不得為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並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競業限制制度的產生從根本上講是為了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其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勞動者的就業自由,因此必然涉及到經濟補償以平衡不同的價值需求。目前,我國有關競業限制的法律規定主要散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釋(四)》(以下簡稱「最高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之中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由此可知,我國法律目前將競業限制的對象限定為「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目前,尚未出台規定細化哪些人員屬於此條款中所指的「高級」管理或技術人員,同時也沒有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進行具體限定。而在實踐中,不乏用人單位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與所有勞動者均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情形,甚至有用人單位與本單位的保安或保潔等基礎崗位勞動者都簽訂了相關協議。因此,對於哪些勞動者屬於《勞動法》規定的競業限制對象往往會成為此類糾紛的首要爭議點。

企業要想競業限制協議真正發揮保護商業秘密的作用必須建立起一套完備運行機制。首先,要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明確哪些崗位需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明確不同崗位所限制的不同範圍、期限與補償金額等;其次,在協議簽訂之後還要完善對協議實施的監督管理,注意留存相關文件檔案以便產生爭議時能夠舉證及時追究違約責任;最後,還需要建立協議跟蹤制度,及時對不需要履行的協議進行豁免,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另外,企業還需要認識到競業限制僅僅是商業秘密保護的一個環節,要真正實現商業秘密不受侵犯,還需要結合其他的有效商業秘密保護措施。

道可特解讀 | 競業限制協議核心爭議問題及裁判規則解讀


那就用錢砸他 不捨得花錢就沒辦法了


正規的公司都是將有關競業禁止條款寫在勞動合同里的,員工入職簽合同時就知道有這項要求


一般不都是入職或者續簽的時候讓員工簽的么,離職了才想起來。。。員工當然有可能拒簽


竟業限制協議非法律規定的,一般在入職所在的崗位時簽,而不是在離職時簽,簽此協議要支付相應的補償


我還從來沒聽說有讓員工離職的時候簽競業限制協議的

卧了個大槽了

從來沒見過如此厚顏無恥的公司.


人家可以不簽,早幹嘛去了你


競業禁止協議如果讓第三方代寫要多少錢


我們公司簽多久協議就正常發多久工資

你們是一分錢都不想給還逼人簽嗎


競業限制和保密條款一般都是在入職時簽訂勞動合同里的,你所說的情況說明你們單位的領導沒有前瞻性,風險的防範意識淡薄。現在可以嘗試和勞動者協商簽訂保密協議,如果能簽效果應該還不錯!


說實話,沒有提供相應對價的競業協議簡直就是自娛自樂,根本沒有法律效應。員工可以入職時候隨便簽簽,離職以後該幹嘛還幹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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