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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句話怎麼理解?


這是個特別好的問題,慚愧我不敢說特別懂這句話,望在學理的角度&<不是摳字眼的角度&>幫題主整理一下。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名曰「」,與「」相對,可以算作是儒家更基本的君子人格個人修養的道德要求。

此句話在儒家的出處為:

a)《論語?顏淵篇》(12.2): 仲弓問仁。子曰:「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邦無怨,在家無怨。」仲弓曰:「雍雖不敏,請事斯語矣!

b)《論語·衛靈公》(15.25):子貢問曰:『有一言而可以終生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一三四)解曰:敬以持己,恕以及物,則私益無所容而心德全矣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一六七)解曰 :推己及物,其施不窮,故可以終身行之

可以看出,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所表現的是一種「求仁之方」,這種行仁之法可以培養人的行事規範,講究「無私心」,那麼心中有德(或者就如孟子所說心中有「浩然之氣」),可以終身行之。

以上為儒家之解,是謂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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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需要理解的是,此句話的涵義不僅僅為儒家所解,猶太教里亦有提及。

猶太教里,有一個異教徒問拉比西勒:你能否把猶太教的所有律法在我單腿站立的時間內告訴我?西勒回答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其他所有教律都是對它的解釋。進一步說:對待同胞的名譽、財產要跟對待自己的一樣。

猶太教的模式按照鄧曉芒老師的說法是和儒家的規則相一致的,這裡先不多說,繼續往下寫~猶太教為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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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需要理解的是基督教中的規則:

《聖經·新約》(4.15):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對待人

我們可以從對基督教的規則和儒家(猶太教的規則)的對比來感受一下兩者的不同,我想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儒家之「恕」。

理解一,李澤厚

a)《論語今讀》(P321):「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至今仍為慣用成語,與《聖經》己所欲,施與人,交相對映。《聖經》乃情愛的宗教觀,主動、熱情、捨己救人,而較難做到。《論語》乃實用理性的人性觀,節制、冷靜,而較易遵守。可惜以前只將它作為個人修養用,其實他正可作為現代社會某種公共道德的傳統資源,即個體均生活在一個平等、獨立、以契約關係為原則的群體環境中,尊重別人即尊重自己,這甚至可以無關個人的修養,而只是一種社會規約,此即社會性道德之由來。

b)《論語今讀》(P434):本讀以「宗教性私德」釋「忠」(「忠」本與「敬」有關),以「社會性公德」釋「恕」("恕"多以否定形式如「己所勿欲」出之,正可作現代社會性道德如所謂「消極自由」方向解)。但因「忠恕」都建築在心理感情之上,「恕」如仍作傳統的「如心」解,則乃宗教性私德。今日「恕」作為「社會性公德」應從心理原則脫出,而以近代理性——社會契約為基地,才能「西體中用」。「忠」求諸己,「恕」以待人;如求「一以貫之」,則「忠」(宗教性道德)只可對「恕」起某種「范導原則」(regulative principle)的作用。否則理與情、公與私、政治與宗教便無法劃開。但作為社會性公德的「恕」經長久積澱,又可轉換成新的宗教性私德而使之發展。

理解二,鄧曉芒(摘引自鄧老師講座《全球倫理的可能性—金規則的三個模式》):

a)金規則第一個表達模式的特點是:具有一般原則形式,但是著眼點在內容,著眼於具體的東西,比如名譽、財產等,但是沒有對這種形式進行深入思考。這種特點是金規則的第一個特點,它沒有考慮到「己所不欲」的東西是否也是人家所「不欲」的東西,你「所欲」的東西是否就是別人「所欲」的東西。…………「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假定「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恕」也是一種假定。「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是金規則的前提,但實際上未必這樣。…………以上我們講了「己」,現在我們從「欲」的方面看。「欲」也不等於自由意志,而是慾望所追求的東西。所以這條金規則在形式上具有普遍性,但在實際上不能終身行之。孔子也不能終身行之。孔子認為,如果父親偷了人家的羊,兒子應該隱瞞。孔子稱這條原則為「直道」。這條原則推行開來恰好違背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b)基督教模式強調的不再是何事,而是怎樣的形式。這個「怎樣」就突出金規則形式化的超越性。也許你所欲、人家不欲,也許你不欲、人家所欲,也許你所欲、人家也所欲,也許你不欲、人家也不欲。所以基督教更看重待人的方式而不是內容。……………我們剛才講儒家的「恕道」也是寬容原則,但是孔子的寬容是建立在「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基礎上的,它不包括異類,只限於和自己同心同德同欲的人。至於跟敵人沒有什麼好商量的。…………基督教說「愛你的敵人」是非常不容易的,它突出了一個「人」字,只要他是人,你就要愛他。這種「愛」不出於世俗利害考慮,而僅僅出於他是人。…………「愛你的敵人」看起來是可以作為全球倫理的,但是它存在一點局限,那就是愛你的敵人不是出於每個人的自由意志和理性思考,而是出於愛上帝。《馬太福音》里說首先要愛上帝,然後才能愛你的敵人。

PS:所引用中「金規則第一個表達模式「即我上述儒家和猶太教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理解三,康德

《道德形而上學奠基》(楊雲飛版P65;官方頁碼430)注釋1:人們不要以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quod tibi non vis fieri)這種老生常談在此可以用做準繩或原則。因為這句話只是從上述那個原則中推導出來的,儘管有各種限制;它絕不可能是普遍法則,因為它即不包含對自己的義務的根據,也不包含對他人的愛的義務(Liebepflicht)之根據(因為有不少人會樂於同意,別人不應對他行善,只要他可以免除對別人表示善行),最後,也不包含相互之間應盡的義務之根據;因為罪犯會從這一根據出發對要懲罰他的法官提出爭辯,等等。——康德

PS:引用中「那個原則」所指即康德定言命令的第二個公式(目的公式)你要這樣行動,把不論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還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時候都同時用做目的,而絕不只是用做手段。

基督教謂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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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如果從儒家的角度來看是及其重要的處世之道,它是「為仁」的重要途徑。推己及人,「己立立人,己達達人」就是它的進一階表現。

李澤厚顯然是屬於儒家學者,同時他也指出了其中的可改進部分,即將此理不僅僅局限於個體的修養,而可以發展成為「社會性公德」。儒家一直所強調的就是「君子賢其賢而親其親,小人樂其樂而利其利」,這種「君子小人各得其所」的狀態在現代社會顯然是不夠支持文明的,這是李澤厚所想要強調的。但是總體上來說,他還是支持無疑。

鄧曉芒老師和康德可以歸為一類(鄧老師在此就是一個康德主義者。。。這種貼標籤式的說法希望不要遭噴,我本身很敬重鄧老師的。。。)。他們的觀點即儒教和猶太教最受限制,它受到血緣、種族、地域、信仰等等的限制,所以很難有共同理解。相比之下,基督教具有較大普世性,但受外來信仰約束。而康德的模式受每個人自己的理性和自由約束,所以它最適合普世倫理。

給出了儒家自身的理解,以及支持和不支持儒家的理解,所以說對這句話在學理上還是爭議很大的。希望供題主做參考,在充分閱讀的基礎上,再自行辨別為好~


我現在最欣賞的就是這句話,天天以這句話來警醒自己。

這是我初中學的一句話吧,在我的記憶中的解釋是 自己知道不好,就不要對其他人做。

而我的引申就是,in my opinion,自己知道罵人不好,那就不要罵人。如果人人都有這樣的自覺,我相信,文明的社區,就有了。在指責他人時,請想一想如果你是被指責人,怎樣的語言即能有效果,但不會有種羞辱感。唉,真希望,知乎上大部分的人都會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來提醒自己。甚至希望知乎就用這句話來提醒每一個答主,評論者。

反正,我現在是越來越感受到這句話的廣妙之處,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想法,但對於幾所不欲,總歸都想對自己好,知道哪些是對自己有害的,當把那些有害的,不用於他人,綜合起來,衝突什麼的就好減少好多啊。

ps個人組織語言能力有限,想的還有好多,但表達的意思,就沒那麼全了。這就是我理解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你tm不喜歡吃辣還往我面里加個毛的辣椒油啊!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認為就是「自己不願意去做的事,就不要強加到別人身上」。就像我也實在不能理解為什麼有人願意當面批評別人,卻十分反感別人當面批評自己這種行為。⊙_⊙


你如何看待同性戀


對於這句話應該聯繫上下文來理解。所有的斷章取義都不是好的。但是我們老喜歡斷章取義來處理問題......


我個人覺得,就是連自己都不情願做的事情就不要強加到他人的身上去,恩,其中包括自己接受不了的思想不能強加給別人什麼的,給別人也帶來一定的麻煩和困擾。 (這其中我也是做了不少錯事) 舉個最簡單的事情,拿我自己舉例子,我就老是把自己的壞情緒也給影響到別人,自己有時候休息不好也不允許別人睡好覺打擾了我的宿友睡覺,如果反之是他人做了這些事情影響到我,那我一定也是十分不好受的,所以還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什麼都得考慮照顧一下別人的感受好~~畢竟是還有另一句話,贈人玫瑰手有餘香,嗯,不知道說的對不對。


別人做的事讓你感到難受,你就不要對別人做相同的事。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己所欲亦勿施於人。因為你是你,我是我,ta是ta,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個體,都有各自不同的稟賦思維經歷處境感受體驗……你以為的好,在別人眼裡不一定好,你以為的不好,在別人眼裡又或許是好。所以,彼此自由,相互包容,各自尊重,就好。


己所不欲and己所欲,皆勿施於人;人所欲,若吾欲分享之,則可為之;若吾亦空無法分享之,則向上帝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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