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是A,按照A會敗訴,而按照法條B會勝訴,那麼法官會主動適用B嗎?


謝邀。

題目所稱的「勝訴」、「敗訴」、「法律依據」等是不精確的說法,我覺得要稍微展開說一下,才能表述得清楚。

  1. 法院裁判駁回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程序性的,稱為駁回起訴,作出的是民事裁定書,這時可以說原告「敗訴」了,但原告按正確的法律關係或效力另行起訴,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另一種是實體性的,稱為駁回訴訟請求,作出的是民事判決書。

  2. 提問所述為「法律依據錯誤」,且強調按法條B會「勝訴」。因此,我理解提問指的有兩種情況:一是足以導致法律關係或效力錯誤的情形(例如應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卻按勞動爭議案件主張;應為無效合同,卻按有效合同起訴);二是單純的對法條的錯誤引用

對前一種情形,如果法院經審理髮現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錯誤(或對民事行為的效力認識錯誤),首先應當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35條予以釋明,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拒絕變更訴訟請求,則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不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能徑行按「正確的法律關係」裁判,否則即屬代替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構成程序違法。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可見:北大法意::案例?裁判文書數據包。

對後一種情形,我認為法院應當徑行按照正確的法條予以裁判。例如:

甲(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乙(轉包人),乙又轉包給丙(實際施工人)。因甲拖欠乙工程款,乙又拖欠丙工程款,丙遂向甲提起訴訟,並在起訴狀中援引合同法109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但甲與丙之間並無合同,因此丙引用的法條錯誤。此時法院可以追加乙為本案當事人,並徑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6條判決甲承擔責任。

再展開一點兒說,原告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僅依賴於其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與當事人自身的主觀認識是否正確無關。原告在起訴時單純地錯誤地援引法條,由於其訴訟請求客觀上是「有法律依據」的,因此並不會由於原告的認識錯誤就變得「沒有法律依據」,故仍應得到支持。而如果原告主張的法律關係或效力錯誤,則必然導致其訴訟請求在客觀上沒有法律依據——比如,合同是無效的,原告卻因誤認為合同有效而主張違約金,則必然得不到支持。此時,得不到支持的原因並非「原告的認識錯誤」,而是「基於無效合同的違約金」在實體上並無法律依據。


《民訴證據規定》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都可以在經法官釋明後變更,還用說請求權基礎么?


一般來說不會,因為訴訟請求,法律依據,證據,是一個整體,現在其中一項發生變化了,法官是不可以代替當事人作出這種改變的。

也就是說,法官會判決不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短答案:未來的幾節課里你的民訴法老師應該會不厭其煩地跟你解釋當事人的「處分權」這個概念

長答案看上面


如果訴訟請求前後不變,適用A法律「敗訴」,適用B則「勝訴」。那兩者必有一個適用錯了。

那我們假設正解是適用B法律,繼續答題。

會,我們大陸是法庭糾問制,法官審問主導整個庭審過程,而在個案中選擇適用正確的法律更是法官的職責。所謂「案件總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法官要先當事人釋明,如果其堅持原來的主張,可以不支持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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