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不允許帶酒水和零食違法不違法?


有朋友說我引用的是餐飲行業的規定,ktv可以參照,不論是ktv還是餐廳的類似條款都是格式條款,法理前幾位說的很清楚了。另外注意從報道中整治的牽頭部門是國家工商總局合同處,可以看出法理並不是僅針對餐飲行業。

----------------------------------------------------------------------------------------------------------違法,除了這種格式條款違法,其他餐廳ktv違法的格式條款還包括:包間最低消費xx元、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減少訂席數不提前告知按全額收費、丟失物品本店概不負責、顧客不接受餐廳建議,視為自動放棄食品衛生投訴權利。詳見2013年新京報一篇報道: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3-12/10/content_482964.htm?div=-

 新京報訊 (記者廖愛玲)外出用餐,再有餐館不讓帶酒水、只提供收費餐具,消費者可直接舉報。北京市工商局昨天向社會發布了京城餐飲行業常見的6種「霸王條款」,「禁止自帶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包間最低消費××元」、「保管好自己物品,丟失本店概不負責」等消費者最常看到的餐飲告示都赫然在列,工商要求餐飲企業在1個月內予以糾正。

  餐飲「霸王條款」普遍存在

  市工商局合同處負責人介紹,北京工商從今年4月起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對餐飲行業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檢查,走訪京城主要餐飲企業,收集了菜譜、水牌、店堂告示、就餐卡等多種形式的合同格式條款。

  通過整理分析,工商部門發現餐飲行業「霸王條款」普遍在開瓶費、包間費、服務費、餐具費等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內容,成為近年公眾廣泛關注、爭議較多的焦點問題。經組織專家對這些條款進行論證,最終確認「禁止自帶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包間最低消費××元」等6種合同格式條款,屬於商家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霸王條款」。

  1個月內不改就處罰

  據了解,這些「霸王條款」此前中消協、北京市消協也曾多次對其公開點評過,但仍屢禁不止,此次則是被北京工商部門的官方渠道首次認定並曝光。

  市工商局指出,餐飲經營者雖然擁有對所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定價權,但在獲取利潤同時,應履行應盡責任,不能忽視和違背公平交易、等價有償的市場規則。工商部門要求全市餐飲企業根據此次發布的「霸王條款」違法表述,在1個月內開展自查自糾,逾期不改正的,工商將予以處罰。

  同時,工商部門建議消費者,進行餐飲消費時如發現商家有上述「霸王條款」,可撥打12315熱線舉報。需要提前訂餐時,可到「首都之窗」或「北京工商」下載《北京市訂餐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使用,以避免不必要糾紛。

   解讀「霸王條款」

  1 「禁止自帶酒水」

  涉嫌強制消費

  「餐館酒樓如規定禁止自帶酒水,意味著消費者根本沒有選擇餘地」,北京市工商局合同處人士指出,一般情況下,餐廳酒水價格要高出商超零售價格,涉嫌強制消費。對於有餐廳對消費者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該人士表示,開瓶費是市場行為,應與消費者協商,而不是通過訂立單方條款來收取。

  2 「包間最低消費xx元」

  強制消費+浪費

  「餐廳的最低消費,是限定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合同處人士說,本來吃一桌菜只需500元,可最低消費1000元,就非讓消費者點1000元的菜,屬於強制消費。同時,這也是一種浪費,顧客吃不了那麼多,不符合當前中央倡導的厲行節約。至於使用包間產生的服務費,雙方可進行協商。

  3 「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

  餐館還應提供免費餐具

  合同處人士介紹,根據食品安全法,餐廳必須為消費者免費提供乾淨的餐具。「餐廳可以有包裝好的收費餐具,但也應該有消毒好的免費餐具,並且要告知消費者,然後由消費者自願選擇使用那種餐具。」

  4 「減少訂席數不提前告知按全額收費」

  超過合理違約數額

  合同處人士認為,儘管消費者沒有提前告知餐廳,可能導致餐廳有損失,但消費者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是有比例的,並非全部承擔。此條款把消費者要賠償的費用設定為「全額」,超過了法定合理數額。

  5 「丟失物品本店概不負責」

  說法太絕對

  「這個條款規定得太絕對」,合同處人士告訴記者,如果因為餐廳本身環境很亂,也不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或給予一些提示,丟失物品餐廳就有一定責任。這個條款實際是商家免除了自己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

  6 「顧客不接受餐廳建議,視為自動放棄食品衛生投訴權利。」

  消費者監督權商家無權剝奪

  合同處人士表示,消費者依法享有監督權,商家無權剝奪,也不能給消費者行使法定權利預先設置條件。


禁止自帶違法,收服務費合法,但要事先說明,且數額要合理。

【案例索引】

一審: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2001)雲法民初字第1430號(2001年8月27日)

二審: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民終字第2901號(2002年1月14日)

【基本案情】

原告:曲連吉。

被告:廣州市白雲天鮮閣酒樓。

2001年7月15日晚,原告與幾位朋友為慶賀北京申奧成功,到被告酒樓的一樓「皇冠房」進行飲食消費。期間,原告特意將自帶的一瓶「杜康」酒拿出與朋友相聚慶祝,並親手開啟了這瓶酒。飯後結賬時,被告除了收取原告餐飲費186元外,還要加收原告「開瓶費」20元,當時原告認為被告收取顧客自帶酒水開瓶費不合法,不應收取,但被告服務員堅持收取開瓶費是酒樓的規定,最後原告只好支付了餐飲費和開瓶費206元。 在原告到被告酒樓飲食之前,被告酒樓規定「謝絕自帶酒水,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20元」,並將該規定張貼在酒樓大堂和房間內。無證據證實雙方在爭執過程中被告有侵犯了原告人格尊嚴的行為。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廣州市白雲天鮮閣酒樓返還曲連吉20元。逾期履行,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曲連吉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200元,由曲連吉、廣州市白雲天鮮閣酒樓各負擔100元。

判後,曲連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1、等價有償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等價有償」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

本案中經營者經營場地產生了成本,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僅包括有形的商品,還包括無形的場地等服務,經營者提供的每一個商品都包含了商品本身的價格和場地服務的價格,如果消費者自己攜帶了商品在經營場所進行消費,那麼場地服務的成本就無法得到補償,這違背了公平原則,因此經營者就無形的場地服務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開瓶費)是合理合法的。

但收錢也是要根據基本法的!

首先收取的數額不得超過市場價格與經營者自己提供的價格的差額。

其次收錢之前要對消費者進行充分的提示。

why?

2、格式條款提供方的公平擬約義務

由於一個一個地提示消費者」要收取服務費「哦實在太過繁瑣,許多經營者選擇使用「店堂告示」或者在菜單上印上服務費條款,這是典型的」格式條款「。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如果經營者在店堂告示里規定的」服務費『過高,特別是如果高於自營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價,那麼將因為「加重對方責任」而無效。

3、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但收取服務費還是可以的。

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進行消費之前,告知消費者可以選擇在經營者處購買商品,也可以自帶酒水並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讓消費者進行對比並作出選擇。

如果在消費者消費之前不告知,在消費者完成消費者搞「突然襲擊」,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


反對之前縱容KTV的,法律就是法律,沒有任何人可以違反。不論你富貴貧窮。它可以漲價。但不能耍手段


想起一個笑話,一群和尚去吃串串香,點了10串串串,然後一個和尚去隔壁超市買了一件泡麵,下進去,一群人吃面,火鍋底湯都給別人喝光了,老闆在旁邊看了半天,沒吱聲。最後結賬,10串,2塊錢。

美帝的脫衣舞俱樂部都是有最低消費的,不過飲料都很貴,也不能自帶酒水。同樣也是違反法律的。不然誰都想花15塊錢進去,裝一包速食麵和酒水,看一整天。

這種營銷方式本質上是抓住了消費者佔便宜的心理,用提供附加服務賺錢。如果真要糾結法律那別人商家也沒辦法。不過等到觀念普及了這樣一板一眼的維權也有好處。結果就是零元旅行團,低價KTV,火鍋底料免費,甚至靠提供付費道具和內容的免費遊戲,免費茶水的消失,租金房費,入場費,點卡費大幅度上漲。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在美帝華人旅行區,吃飯賬單上是自動加百分之17%的,因為普遍遊客沒有付小費的習慣。

這樣一定意義上會趨於收費合理化。在結賬時,消費者會拿到一張長長的賬單,茶水,鍋底,小費算進去了,十分合理了同時也貴了。對於消費者來說有好有壞,想佔便宜也占不了了,都一本正經的算計著,想吹空調都得給錢。一個人想去吃個火鍋只能去冒菜攤攤了,一個人想去唱個歌只能浴室里干吼了。真正花大價錢能享受服務的服務質量卻會提高,商家在行業上更加註重於核心競爭力。


最高法在2014年2月回答媒體時表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於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維護自身權益。但這種回答不是司法解釋,沒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參考。

此問題若從合同法角度來看,只要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就成立並生效。因此如果商家提前明示,則並不違法。若從消權法角度來看,此行為限制了消費者權利,違法。但是消權法是特別法,合同法是一般法,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該行為應該依據消權法認定為違法。

公平原則是消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而商家與消費者之間,消費者處於弱勢一方,因此消權法對弱勢的一方做出了相應保護,這樣法律才能更接近真正意義上的公平。

另外,關於商家是否有選擇顧客的權利。這一點上,我個人認為,在中國,法律並沒有賦予商家這個權利。消權法第十條賦予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若商家拒絕顧客,則勢必侵犯這一權利。


北京市曾經有過一起案件,是關於影院禁帶食物的。最後判決影院不違法。

原因:1.影院已經提前告知消費者,有醒目的標識。而且,目前的規定只是說餐廳不得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2.北京市仍有很多影院允許自帶酒水,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沒有侵犯消費者的權利。3.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了兩種意見,並表示,我們更願意通過市場競爭,而不是司法判決解決這個問題。

你可以參考一下


(轉)

近日,不斷有媒體刊登文章和報道稱「北京叫停餐飲行業6大『霸王條款』」、「餐館『禁止自帶酒水』最高罰3萬」等等,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人士亦與媒體對話稱餐飲行業存在的開瓶費、包間費侵犯消費者權益,稱「禁止自帶酒水」等6種合同格式條款屬於霸王條款,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發出通知認定餐飲行業的六種交易行為和合同條款是「霸王條款」

上述這些所謂「霸王條款」的內容究竟是否違法?違反了什麼法?侵犯了消費者的什麼權益?對於這些問題,無論正方、反方,無論經營者還是消費者,都有必要調整心態,從法理和情理兩方面剖析,得出一個正確的、令人信服的結論。

首先,在論證飯上述所謂「霸王條款」是否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問題之前,我們先要弄清楚飯店和客人之間是什麼樣的法律關係。只有搞清楚飯店與客人雙方之間的關係,了解有哪些法律規定與此相關,才能進而論證雙方各自的行為是否侵犯對方的權利和利益。

從法律角度看,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為客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飯店與進入飯店花費一定金錢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客人之間屬於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之一的合同關係。我國現行有效的與此相關的法律規定有:《民法通則》第3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3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4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公司法》第5條第1款「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具體到飯店和消費者之間的關係應當理解為:提供商品和服務的飯店與到飯店消費的客人兩者之間是合同關係,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飯店和客人雙方任何一方都無權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在飯店提供商品、服務和客人在飯店的餐廳、酒吧、咖啡廳等餐飲服務營業場所消費的過程中,客人食用何種酒水、飲料、食品及需要包間還是散座等何種服務,由客人選擇和決定,飯店不能強迫客人購買某種酒水、飲料、食品或接受某項服務;同樣,飯店提供何種酒水、飲料、食品及何種服務,則由飯店經營者決定,客人不能強迫飯店提供飯店明示的經營範圍以外的酒水、飲料、食品的品種和服務方式。

顯然,如果飯店強迫消費者必須購買其供應的某種酒水、飲料、食品或必須使用包間或接受其提供的某項服務,飯店就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如果飯店有這樣的行為,就是「強賣」;反之,如果消費者強迫飯店接受其自帶酒水、飲料、食品進入營業場所食用的要求或當飯店同意其在飯店營業場所食用自帶的酒水、飲料、食品時,或消費任意金額都要求飯店提供包間服務,強迫飯店接受其不付相應服務費的要求,則是消費者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了飯店,侵犯了飯店的自主經營權。

作為消費者,你有選擇權,東家飯店不接受自帶酒水,你可以再去西家,最終你可以選擇一家接受自帶酒水且不收開瓶費的飯店進餐。東家飯店的包間設立包間最低消費,你可以選擇西家不設立包間最低消費的飯店,但法律並沒有賦予消費者有決定飯店必須提供自帶酒水或免開瓶費的服務、飯店必須提供免費包間等服務的權利,否則就是「強買」。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享受一定的權利,就一定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盡了一定的義務,就享有相應的權利。飯店所有者出資建造飯店和投資購置營業所需的設施、設備及出資僱傭廚師、管理人員、服務人員,然後通過為前來消費的客人提供酒水、飲料、食品,提供散座、宴會廳、包間或其他服務獲得收益,從而維持或擴大飯店的生產、經營。在這一交易過程中,飯店有為客人提供合法的、衛生的酒水、飲料、食品和服務及對各類商品和服務的品種、項目、價格明示的義務,同時享有自主經營和向客人收取與消費相對應的價款的權利。客人有知悉飯店提供的各類商品和服務的品種、項目和價格的權利;有購買或不購買飯店提供的酒水、飲料、食品的權利;有使用或不使用包間的權利;有接受或不接受飯店的某項服務的權利;同時,客人在享用飯店提供的酒水、飲料、食品和相應服務後,有支付價款的義務。

其次,我們從生活的通常情理上也不難看出飯店謝絕客人在其營業場所食用自帶酒水、食品及設立包間最低消費的合理性和飯店不得拒絕客人在其店內食用自帶酒水、食品及客人任意消費金額都有權要求在包間消費的不合理性。

1.飯店的餐廳、酒吧、咖啡廳等本身就是以盈利為目的、為消費者有償提供酒水、飲料、食品而設立的營業場所。飯店的所有設施、設備和經培訓的所有服務人員都是飯店的所有者或經營者為客人前來享用飯店提供的酒水、飲料、食品和服務而建造、裝修、購置和僱傭的,而不是為任何一個客人享用自帶酒水、飲料、食品而準備的。從這個角度講,客人如果認為飯店提供的飯菜、酒水太貴、種類太少或不喜歡飯店提供的飯菜、酒水或就是喜歡食用自家的飯菜和自帶的酒水,則客人盡可在家享用或選擇其認為便宜的餐廳消費;如果客人認為包間太貴,完全可以選擇大廳散座消費,飯店並無以上述設施、設備和服務人員為未經飯店許可而入店享用自帶酒水和食品及消費任意金額都要進入包間的客人提供無償服務的義務。這就如同我們乘飛機,坐席依據價格不同分為頭等艙、商務艙、經濟艙,讓乘客自主選擇,同樣航程、同一架飛機因坐席位置不同,而價格不同。乘客完全可以根據自身經濟能力和需求選擇購買和乘坐。飯店、餐飲行業的包間、散座的不同消費標準和收費與此是同樣道理。

2.餐廳是為客人提供的進餐場所,酒吧是專為客人提供酒水、飲料的場所,咖啡廳是專為客人飲用咖啡和軟飲料的場所,茶館是專向客人提供各類茶水的場所,包間是為有特殊需要、有消費能力的客人提供有限的服務場所。試想,如果這些營業場所不得拒絕客人自帶食品、酒水飲料、茶葉進店享用,客人都進到店來享用自帶的食品、酒水、飲料、茶葉,且還不能向客人收取服務費,吃一盤花生、兩盤炒菜的客人,飯店卻要將有限的包間給客人使用,飯店和餐廳又將如何經營及如何能經營下去?其他有消費能力,有特殊需要的客人的權益又如何保障?飯店的自主經營權又如何保障?如果按照北京市工商局有關人士的說法就等於是花經濟艙的價錢就有權享受頭等艙的服務,這才是「霸王條款」和「霸王行為」!

3.從安全和責任角度看,如果飯店允許客人在其餐廳、酒吧等營業場所進餐時享用自帶的酒水或食品,一旦發生食物中毒、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傷亡,將使責任難以分清,無論對飯店,還是對消費者都不好。消費者不要認為飯店拒絕客人自帶酒水入店飲用是佔了多大便宜,一方面,飯店不同意客人在店內飲用自帶的酒水,並不意味著飯店有權要求客人必須飲用店內提供的酒水,客人也不必須飲用酒水;另一方面,飯店拒絕客人在店內飲用自帶的酒水後,一旦客人飲用了飯店提供的酒水,飯店就對其提供的酒水的質量、保質期、真偽及其因飲用該酒水所造成的一切後果負有相應的責任。再說也不是社會上所有飯店、餐廳都謝絕客人自帶酒水、食品,有的經營者從不謝絕客人自帶酒水、食品,有些飯店、餐廳會根據淡旺季和市場情況謝絕客人自帶酒水或不謝絕客人自帶酒水,這完全是經營者根據市場,根據自身經營狀況自由決定,法律並無任何禁止性規定。

再說說關於飯店、餐廳與客人在預訂合同中約定,如客人取消預訂應提前15日(或30日)提出,否則客人所交定金不退或將預付款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店方等,有些合同更是極致到提前3個月如何處理、提前2個月如何處理、提前1個月如何處理、提前15天如何處理等等,一方面從法律層面看,預訂合同是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才訂立的,這些約定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書面約定,其內容符合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也不違反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另一方面從現實可操作性層面看,試想,飯店一旦與客人訂立了合同,為客人預訂的宴會、婚宴酒席等預留包間甚至整個宴會廳,就要拒絕其他客人的預訂,同時還要準備和採購宴會所需的生鮮食材和酒水材料,有些還要專門裝飾布置會場,提供音響、視頻、燈光、布線、裝配等服務,客人臨近宴會突然提出取消預訂了,而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關人士的說法,飯店還不能收取任何費用,這合理嗎?這樣下去飯店還如何經營?顯然,這樣是不行的,是違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的,這樣做是對飯店利益的損害,是對市場秩序的破壞。

還有就是關於客人在飯店、餐廳等候或進餐過程中自身的財物丟失的責任問題。目前社會上有些人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飯店、餐廳等經營者對客人進入飯店、餐廳等候或進餐過程中自身財物的丟失,就應承擔責任。我認為這是有關人士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誤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根據這一規定,具體到經營和消費活動中,就是要求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要對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和安全負責。比如,餐廳提供的食品和酒水、飲料,進餐場所桌椅、碗筷等餐具,應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和衛生標準。商店、超市、購物中心出售的商品應符合國家及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相關質量、安全和衛生標準;銀行營業廳在櫃檯為客人提供的貨幣或理財產品應保證是真實的,等等。否則這樣餐廳、商場、超市、醫院、銀行就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直至賠償因此給客人造成的損失。但是在上述這些場所中客人自身的財物、金錢的丟失或被盜,這些餐廳、商場、超市、購物中心、醫院、銀行等營業場所的業主和經營者,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首先,法律並無此種規定;其次,客人對自身的財物、金錢,有自我妥善保管和保護的義務(客人委託上述營業場所代為保管的除外);再次,客人自稱有若干財物、金錢丟失,但營業場所的業主、經營者並不知曉客人是否有財物、金錢帶入營業場所,法律上的舉證責任在客人而不在上述這些餐廳、商場、超市或醫院、銀行。在現實社會生活中,這些場所的業主或經營者在適當位置、以適當方式盡到說明、告知、提醒、警示的義務就可以了。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如果客人在飯店、餐廳、商場、購物中心、銀行、醫院等這些公眾場所發覺自己財物、金錢等丟失或被盜,被搶、被騙等,客人應立即求救和報案,這些公眾場所的業主和經營者,只有協助其報案和配合公安機關破案的義務,只要這些營業場所的業主和經營者沒有故意或過錯,對除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也是這樣執行的。因此,那種讓飯店、餐廳對在此進餐的客人自稱丟失的財物、金錢承擔賠償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那種把飯店、餐廳對客人丟失的物品不負責任稱之為「霸王條款」是一種偽命題,如果照此執行反而會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混亂,製造不必要的矛盾,曲解和破壞了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也給有些心懷叵測者和藉機敲詐者可乘之機。

一個機構、一個行業或一個人的某項行為或所訂立合同的條款是否違法、是否是「霸王條款」,只有作為審判機關的法院的生效判決,才能作為定性依據。而據我所知,到目前為止,並無任何法院將上述餐飲行業交易行為和合同條款內容認定為違法或「霸王條款」的判決。

根據上述法理和情理兩方面的論證,得出的結論是,飯店、餐廳經營者根據市場和自身經營狀況謝絕或同意客人自帶酒水、食品進入營業場所享用、包間設立最低消費及預訂宴會、酒席的客人未按約定取消預訂,無權索回定金或賠償損失的合同內容既不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又符合國際慣例,不侵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

從法律角度講,上述餐飲行業的交易習慣、國際慣例、合同約定,沒有一項被法院判決認定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霸王條款。

作者:原偉

轉自財新網

文章有節選。


我想弱弱的問下,如果違法,清真飯店怎麼辦?


確實違法的。

其實現在大城市的KTV已經窮途末路了,同質化競爭太多,KTV這種廉價的娛樂活動已經開始落伍了,他們指著通過降低包房費賭客人消費來盈利,賭不到就強逼,本質和低價旅遊團是一回事。

我念書那會兒量販式KTV雙休日大廳里常年坐滿了等位子的人,現在不過7年過去,變成了隨到隨唱,雙休日下午還能空一半包房的境地,真是時過境遷。


違法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網

餐飲行業包間最低消費等屬「霸王條款」。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復中國消費者報社採訪時表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此類條款無效。

再來看案例

廣華工商所查處一起「KTV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案--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頁

2015年4月23日,該所執法人員依據職權在轄區檢查時,發現轄區某KTV在其經營場所的大廳內張貼內容為「溫馨提示:本店謝絕自帶酒水、飲料、小吃!店內設有自選超市,如有需要可自行選購!謝謝您的配合與諒解!」的店堂告示。經該所執法人員調查分析,消費者可以選擇消費經營者提供的酒水、飲料、小吃,也可不選擇消費經營者提供的酒水、飲料和小吃,也可選擇自帶酒水、飲料和小吃,經營者無權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強迫消費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酒水、飲料、小吃,此KTV店堂告示的內容含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的內容,因此該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了查處。

錫林郭勒盟西烏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5月28日,該工商所在日常檢查工作中發現某火鍋城在經營中, 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向消費者告知「謝絕自帶酒水」 。隨即,執法人員通過對當事人的詢問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和「謝絕自帶酒水」的告示等進行了調查,對該火鍋店進行了立案處理。於 6月19日, 該工商所最終認定火鍋店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的相關規定,認定該火鍋店 「謝絕自帶酒水」的行為是以告示的形式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 由此對該火鍋城進行了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陸仟元 。

Ktv霸王條款_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信息網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所以KTV的這種經營行為是違規的,禁止自帶酒水的條款是霸王條款

無論ktv出於什麼商業模式盈利模式的考量,都不應該違反法律和政府的規定。

收包房費也好,收服務費也好,靠酒水賺錢也好,這是ktv自己的盈利模式考量,選擇了其中一種模式,並不能以可能不賺錢為理由去違法違規。

不去想怎麼創新,就想著靠某種方式去宰顧客,盈利能夠長久嗎?

哦,你說不是宰,是自由市場愛來不來,酒水不貴ktv怎麼贏利?沒錯,ktv肯定要盈利,這年頭真要是免費的東西很多人還瘮的慌,但ktv自己把酒水定價成讓很多人一看就是覺得買了被宰難道自己就不能換換思路?

遲早被更新的模式爆的渣都不剩。


一個親戚之前開火鍋店,去的人點了幾個素菜,然後從包里掏出幾袋羊肉,牛肉。。。沒錯火鍋店是比外面賣的貴,但是消費者也不能覺得花的錢就應該是成本價。。。。

還有很多餐廳的"外菜莫入",消費者覺得為啥不行,我買的怎麼就不能帶,在隔壁烤鴨店(小櫃檯只能外帶)買只烤鴨去肯德基吃,可以不可以?你說我沒消費我買杯可樂。。。那帶到高級餐廳呢?

@漢斯斯的回答:想起一個笑話,一群和尚去吃串串香,點了10串串串,然後一個和尚去隔壁超市買了一件泡麵,下進去,一群人吃面,火鍋底湯都給別人喝光了,老闆在旁邊看了半天,沒吱聲。最後結賬,10串,2塊錢。

當然啦消費者們為自己的利益奮鬥也是正常的。。。

ktv和餐廳拒絕在帶酒水合情合理,不合法。


看到有些人罵作者是流氓律師,是臭顯擺。我解釋一下我的看法:在我看來不是他是個流氓律師,而是你是一個霸凌店主,你跟本就沒明白作者的用意。只要你是中國人,你生活在中國的土地上,那麼你的一切行為就要遵守中國的法律。任何個人的、組織的、行業的規定不能和現行法律衝突,更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否則就是無效的,也就無須遵守,你也沒有權利要求別人遵守,因為法律不支持你這種行為。這種設置的意義就在於維護公平和正義,防止以強凌弱,減少信息不對稱的消極影響。我們反向假設,按照某些人的強盜思維,隨便舉個例子:假如我是一個市長,我或者我所在的政府設置了我轄區內的一些規定,不論這些規定合不合理,是否違反法律(來個極端的比如說殺人不犯法或者不許在本地穿鞋),按照你的邏輯,只要來到我的轄區,都要無條件遵守。你如果不答應可以不來,這他媽很公平,因為我沒求你非要來我們這裡居住或者旅遊,也沒安排人搶你的東西,我只是把規矩擺在這裡,也通知你了,你來就默認遵守,要不然別來。如果你因為這個出了什麼事情有了什麼損失,跟我無關我不負責。我設了苛刻的規矩最後沒人住我這裡是我的事,什麼新聞媒體法院和檢察院管不著,也都別瞎操心。 所以,那和律師才會煞費苦心的引用那麼多法律條文懂了嗎?你因為它是用來裝逼的?這個律師之所以耍「流氓」就是因為他懂法而且愛鑽牛角尖,其他人不懂或者懂也懶得計較。說白了還是中國人法律意識淡薄不懂法——所以消費者有法也不維權,所以商家敢制定這種規矩還他媽居然在各個行業推廣開了,所以監管部門和執法人員睜隻眼閉隻眼執法流於形式或者乾脆就不管。其實商家要格外感謝這一點,要不然別說開店,恐怕一年365天都在打官司。所以,這就是作者的用意:用來喚醒人們的法律意識,就像末尾說的那樣,作者希望:「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個微小的舉動,從內心和行動上抵制這種不合法且不合理的現象,總有一天,這種現狀就會改變。」他是為了這個目的才寫的,不是為了裝逼炫耀賣弄法律條文更不是花不起那個錢,懂?

還有,搭配銷售和強制消費的距離只有一步之遙,這可不好說。如果是包間免費的,有個基本消費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有些KTV打著免費的旗號吸引消費者,等過去消費了才被告知有最低消費這不是欺詐嗎,你不會早點說?我把人都請來了我還好意思換地方嗎?商家就是抓住消費者的這個心理並加以利用的。還有,你的基本消費跟我自帶的東西有什麼關係?我可以遵守你的規矩達到了基本消費,然後用自己的東西不行?憑什麼有些商家在我達到了基本消費還不讓我用自己的東西讓我買?這是不是強制消費?商家有什麼權利「代為保管」?你的店讓我「代為保管」一陣子好不好?說白了大多數時候還是商家想在自己的地盤上賣高價的商品狠狠地宰顧客一筆。


完善一下回答。

消法26條關於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時的具體義務(條款內容知友已提供,我做一下解釋)主要包括提示說明義務和禁止使用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

消費者的選擇權並不是一種絕對權利,也會受到限制。其中包括自願簽訂合同限制自己選擇權的情況。禁止自帶酒水飲料有出於維護經營場所經營秩序的考慮(如影院),店堂告示構成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合同的一部分,若在醒目位置標明,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然購買、接受服務的,負有接受告示約束的合同義務。

即滿足上述兩項義務。抽煙就更不用提了。

另外,酒水零食價格過高就涉及到其他問題,我也大致說一下觀點。

涉及消法第10條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不想看法條分析了。

說個例子吧,朋友開了家素菜館,味道挺不錯的,就是貼了」為了大家的健康環境,請在店外食用葷腥食品」的告示。說白了就是他保留拒絕提供服務的權利。

換句話說,有人帶酒肉進去他會趕他走。

這違法不違法。


如果按照國內現行法律,確實是違法的。

但是把「謝絕自帶酒水」定性為違法,本身就是不符合公平競爭要求的。

我秉持惡法亦法的觀點,只能認為是違法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給個15塊錢10多個人唱一下午,還帶很多東西弄的臟死了,老闆電費,人工費,損耗等就不說了。你走還帶個打火機等走。好意思說你是過來唱歌的?

現在所有人都知道ktv就靠酒水賺錢,沒有強迫你買,你可以不買啊,但是別帶。你們知道一個ktv房租,人工,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多少錢么?一個ktv目前每月30萬才能保本,一天最低要一萬才能賺錢。並且這個還是2線城市。上海,深圳,北京等沒有60萬更加別想賺錢。這種自己帶還不願意消費的客人,求你們別出來玩了,沒時間伺候你們,我們也要賺錢,不是為了慈善。你真要公平?可以,一小時108元,或者超市買滿108元食品免一小時,以此類推。隨便你帶好不好?周六黃金場1小時500,看你還玩不玩的起。


強答。

看到很多回答,也看到很多評論,這只是一個問題而已討論討論不會導致KTV漲價如果你不去工商或消協投訴的話這家店也不會有什麼損失法律不會怎麼怎麼制裁別人,大家都是過嘴癮,不明白有些人幹嘛像被踩到尾巴一樣,搞得大家都不愉快。

失禮了。

關於這個問題,我記得這個確實是不合理,至於違法與否已經有前人回答,對,我是專門來抬杠的。

什麼針對題主如此做法KTV會抬價呀什麼國內KTV行業要不景氣啊 大兄弟你沒問題吧,他們以營利為目的誒,誰生活容易?不願意接受不平等的條約就要被扣帽子,這是文革時期嗎?以此類推,是不是五四都是一群不懂事不願意接受現實的傻學生/工人/農民?

現在請告訴我,為自己的正當權益反抗有什麼錯?


ktv現在利潤低是因為數量多,導致價格降的很低,工作日大批的房間空著,所以不如低價出去,就跟飛機的打折機票一個道理。

買打折機票的時候你們也沒對航空公司感到內疚啊?

航空公司也沒規定飛機上的餐食必須買航空公司賣的吧?

ktv太多的原因是前幾年ktv太賺錢了,所以大批人進來了。

你日子好過的時候也沒看你覺得賺的多了給消費者讓利降低價格啊?怎麼現在日子不好過了就要求人家同情你必須買你五倍價格的酒水了?有說喝酒增加吃飯時間讓商家可以接待的客戶變少了。

我就問你這個和ktv有毛線可對比性?

ktv的時間你沒有花錢買?

你去看看周一到周五ktv能有一半包廂是滿的不?

那些說ktv太便宜都活不下去的,感情你們看電影拿著九塊錢的電影票也覺得羞愧?

你們去買菜為了一塊錢的黃瓜就要被迫接受五倍市場價的蔥?

希望上交你們的全部收入作為稅款來解決財政困難。

還說我贊成ktv自帶酒水就是贊成火鍋店自帶菜。

拜託我要是有那個自己洗菜切菜的精神,幹嘛不在家做火鍋啊。要不是懶得做飯誰出去吃飯啊。

今天你能為自己的利益蔑視法律禁止自帶酒水,明天就可以翻包檢查,最後就會搜身。

等搜身的一刻到來,你們這些人還會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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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答主提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看著這個問題下的其他問答真是覺得好笑。法律素養約等於零。

什麼時候法律這一最低的道德底線都能被同情抹去了?

市場化競爭是正常的,你賺錢不容易,我辛辛苦苦當牛做馬累死累活掙工資就容易?你自己賣的貴說因為不好掙錢,憑什麼要求我強制消費你的東西?

希望以後你們出去吃飯都能被店家過的不容易為借口要上兩倍的價錢。

去買菜也給兩倍的錢,因為小商小販起早貪黑不容易。

生活太不容易了,違法都能被理解了。

太窮了搶劫就能被同情了。

討不到老婆強姦也成了無罪了。

你們總有一天會釘在恥辱柱上。


我一直都認為,餐飲業是我國少有的充分競爭行業,多數從業者非常不易。我們的消費者保護法律法規要麼對違法者隔靴搔癢(參照三鹿事件),要麼矯枉過正(參照題主所問)。

根據目前的法規,限制自備酒水是違法的。本來這一句回答足夠了,可面對那些支持者的洋洋洒洒,我也不得不多說一些,免得社會風氣從此淪喪。

這樣的法規真實存在,但我希望有天它可以被廢止,因為它只會嬌慣那些無賴顧客。經商者以利益為中心無可厚非,只要自由競爭自由買賣,不做傷害權益之事,在自己店內有一些消費規則是可以接受的。比如有西餐餐廳會要求來賓的著裝,有些餐廳要求某個菜最多點多少,有些會不允許顧客自己決定進食順序。

有些顧客佔用大桌,卻只點幾個平價菜,剩餘就全都自帶,包括酒水。我很不理解,您這麼不喜歡這家酒店的食物酒水,何不回家自己吃呢?又熱鬧還放鬆。什麼?酒店暴利?那您是被強迫進來消費的嗎?不來酒店吃飯是不是就過不下去了?你們佔用酒店的場所設施,享受了服務,佔據了其他真正顧客的時間,卻不願付出代價,這不是耍流氓是什麼?

酒店的成本除了各種物料,還有人工租金物流等等,豈是您用菜場價格可以計算的?想貪便宜,還要用自己的權益被侵犯這種道貌岸然的理由來打掩護。我們的管理者,也居然就這樣被綁架了,讓我不由自主想起武媚娘的乳溝。

(感謝知友的提醒:你們準備酒水零食還需要經營場所的清潔工幫你們收拾垃圾,人家更莫名不是嗎?)

有幾個高票得主,你們現在耍流氓的水準的確越來越高,又是取證又是懂法,可還是不能掩蓋你們無賴嘴臉。真正的食客其實希望你們這樣的人少在餐廳出現,這樣我們還可以少排幾個號早點享受到美食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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