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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法律在互聯網環境下的滯後性問題?

社會在以陡峭的曲線速度向前推進,而相關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卻還在原地踏步,幾年或十幾年一修改,明顯不符合社會的發展要求。


法律制度方面,題主的擔心不無道理,但是能不能用「相關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卻還在原地踏步,幾年或十幾年一修改,明顯不符合社會的發展要求」來形容呢?我覺得有點過了。知乎上有句名言:凡是。。。。。。就。。。。。都是耍流氓。可能題主沒有搞清楚中國法律的具體運行情況,自以為法律就是法律,不知道法律文件分多層級,所以有此疑問吧。先列舉小部分。

網路管理方面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國互聯網網路版權自律公約 (全文)關於網路遊戲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全文)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2005年5月30日)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2005年3月20日)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2005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全文)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全文)互聯網站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規範(2004年6月10日)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7月1日)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2003年2月10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全文)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2002年8月1日)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治理的通知(2002年6月29日)[地方法規]北京市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10日)[地方法規]北京市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審批及管理工作程序(2000年11月10日)[地方法規]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北京2000年9月1日)[地方法規]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北京2000年9月1日)[地方法規]網站名稱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北京2000年9月1日)[地方法規]網站名稱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北京2000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2000年6月26日)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2月1日)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1年1月8日)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11月7日)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2000年11月7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2001年4月3日)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2000年6月29日)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7月9日)證券公司網上委託業務核准程序(2000年4月29日)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關於加強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管理的通告(1999年10月)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1996年4月3日)中國金橋信息網公眾多媒體信息服務管理辦法(1998年3月)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1996年4月9日)[法規]《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9月25日)[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1998年3月6日)[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5月20日)[法律]《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年12月28日)

網路域名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0日)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200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7月24日)關於審理因域名註冊、使用而引起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2000年8月15日)關於互聯網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年11月9日)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2000年11月1日)中文域名註冊管理辦法(試行)(2000年11月1日)中國互聯網路域名註冊實施細則(1997年6月3日)中國互聯網路域名註冊暫行管理辦法(1997年6月3日)

網路安全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2005年4月1日)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2000年1月1日)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12月30日)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

[法律]《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年12月28日)

上面是從97年到2007年十年間的互聯網法律法規的制定。不包括各種案例,司法解釋,通知和意見。要是考慮到上述的法律文件去法律之星-法規查詢,那裡有你想要的各種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司法解釋。

雖然沒有題主想的那麼嚴重,法律的滯後性也確實是個問題。法律的滯後性並不是現在才出現的,法的誕生那天起就具有滯後性。歷史法學派的薩維尼反對德國的統一民法典制定的一個理由就是,民法典一旦制定出來就落後了,雖有誇張但不無道里。所以這點是法律先天不足。我在基層法院和法官聊天的時候也涉及到這個問題。他當時抱怨說,中國的經濟發展實在是太快,民眾的素質又不能相應的提高,出了問題就跑法院變成新案例,法官們也實在頭疼。看來這問題也值得思考了。

法律是如何克服這個問題的呢?

1)立法

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裁量依據主要的還是法律。中國法的正式淵源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自治條例、特區法律、司法解釋、國際條約。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必須要盡量讓具有專業知識的法律學者等專業人士參與。法律的制定是很具有技術含量的,不是單純的舉舉手就可以的。這樣在制定相關的法律的時候就能提高法律的科學性,精細性,可操作性。法律不能規定的太細,可以交由等級層次較低的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進行細化。總體上,還是有賴於立法者的本身素質的提高。

2)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就是最高法和最高檢做的法律解釋了。在中國司法解釋的在法律實踐中的比重是很大的,而且司法解釋是法律的不可缺少的補充和細化,一定程度上,我們甚至可以認為最高法和最高檢具有一定的立法權。

3)法官

法官的素質和自由裁量權。法官斷的提高專業素質能夠很好的領悟立法者的精神是很重要的,別的不說,目前刑法中嫖宿女童條款的廢除就與法律的執法部門和立法部門理解偏差有一定關係。在具體的司法裁判活動中,法院系統也有具有請示制度,對於疑難案件可以上報上級法院。雖然說我們不承認判例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實踐中,典型的法律判例還是具有一定指導作用的。

需要注意的,在上面提到的法律滯後性不能矯枉過正,因為法律如果經常變動就會影響普遍性和權威性,所以這其中的平衡很重要。不過我覺得我國的法律制度遠沒有僵化到作者擔心的那種程度。

關於政治制度的質疑,我就不說什麼。請專業人士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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