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謝絕自帶酒水」 的規定合法嗎?


各地政府對此有不同規定,據我所知北京是判定為不合法的。

但如果從更大一個層面,保護私有財產來說,我認為商家完全可以禁止自帶酒水、或收取高額開瓶費。只要不故意隱瞞,事後再敲詐就行。


不合法,但合理。

立法的或許有很多餐飲行業代表參與,但媒體的渲染,社會的壓力,道德制高點總在多數人腳下,但多數人不是餐飲從業人員,所以,規定就出來了。人餓了就想吃,窮了就想辦法,所以,早前的官方釋法就出來了。

可是,別說高檔的餐廳,哪怕蒼蠅館子都需要盈利的。在餐廳有提供酒水選擇的情況下,自帶酒水的性質和自帶食物一樣,要是形成風氣或者政策支持,會嚴重損失其餐飲收入。還有餐廳有「合適的用餐環境」天然屬性,這些都也是成本之一。或許會有人說沒有合適口味的酒水,所以自帶。反過來用食物想就能站在經營者角度理解了:酷愛東坡肉,因某清真餐廳環境優雅,就自帶東坡肉,還附上一句「你家都沒我想吃的」。哪怕消費者也會覺得不妥了。

酒水也一樣。餐飲,餐飲,酒水類能占利潤率一半以上。還望客官們多多包涵,我們東家各種巧立名目也是想保證大家能吃上飯,吃好飯而已。要今天給隨便自帶酒水,明天成本上漲,要不就菜品漲價,要不就裁員,犧牲用餐環境,或許後天就倒閉了。

哪天要是餐廳成了飯堂,自帶酒水這等提高生活質量的行為,絕對喜大普奔。


餐飲娛樂場所以張貼告示或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費者「本店謝絕自帶酒水」屬於酒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和國家工商總局出台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屬於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第十一條),應當向工商部門舉報予以查處。但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很少會因為這點事情鬧不愉快的,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中國人的權益保護意識不強。


商家「謝絕自帶酒水」 的規定合法的

【下面答案複製於網易新聞】商家"謝絕自帶酒水"合法合理-網易新聞中心

餐飲消費包括設施、環境服務,從成本考慮,"謝絕自帶酒水"或加收"開瓶費"可以理解

顯然,"謝絕自帶酒水"的目的就是希望顧客消費店內的酒水,而其自賣的酒水的確會比市場價要貴,但餐廳向消費者提供的設施、氛圍和服務等增加了酒水的附加價值,消費者是為綜合服務買單,因此餐廳對酒水在一定程度上採取高價位有其合理性。對經營者來說,容忍自帶酒水也是需要成本的,因為相對於毛利低的菜品而言,自帶酒水意味著損失了毛利高的酒水收入,出於成本彌補考慮,商家"謝絕自帶酒水"或對自帶的酒水額外加收"開瓶費"也可以理解。

餐飲業非公共福利行業,經營者同樣有經營自主權,並無免費提供"開瓶"服務的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消費的權利,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則賦予雙方都有自主權。《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餐飲業並非社會福利行業, 提供的不是壟斷性、獨佔性的公共產品或服務, 並非強制締約的公共行業範圍, 經營者沒有免費提供"開瓶"服務的義務。因此, 經營者"可以謝絕"也可以"接受"自帶酒水。經營者自願免費為顧客提供自帶酒水、食品的消費場所並免費提供飲酒用具及斟酒等服務,應視為其單方面同意將此作為顧客就餐主合同的附隨義務。

目前尚無法律、法規規定容忍顧客自帶酒水是經營者的附隨義務, 法律、法規也不應作出這種規定。因為消費者如果只點一兩個價位低的菜,酒水飲料和其他食品自帶,那麼此時經營者的附隨的容忍義務就可能遠遠超出了其主合同的義務, 消費者則擁有比主合同權利更大的附隨權利。這顯然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中的公平原則。

在非壟斷的前提下,商家明確告知"謝絕自帶酒水"並無剝奪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

有人以經營者可能缺少消費者愛好的品牌為由,認為經營者剝奪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的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然而事實上"謝絕自帶酒水"條款本身並未剝奪消費者這一權利。因為消費者選擇權的對象只能是對經營者提供的特定商品或服務,而不能是經營者沒有提供的項目。"謝絕自帶酒水" 條款亦未剝奪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雖然消費者消費酒水時一般只能從經營者處購買,但在不存在壟斷經營和專營情況下,這種按市場機制進行的交易是公平的。飯菜和酒水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消費項目, 消費者當然有權只選擇其中的一項進行消費, 但這不意味著其有權自帶酒水消費。因此,如果經營者將"謝絕自帶酒水"的規定事先告知消費者,即將謝絕的告示設置於有關場所的顯著位置,則依法保證了對方的知悉真情權,是否進行交易由消費者自主決定。

"謝絕自帶酒水"應屬於等待回應的要約行為,並未違反《合同法》關於格式條款的強制性規定

不少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和《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 "自製合同不得對消費者有不利規定的義務",認為商家"謝絕自帶酒水"這項規定是違法的,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解。合同法意義上的格式合同在鐵路、航空、銀行、出版、郵電等公用事業、壟斷行業都被廣泛地加以運用,它們在事實上具有法定合法性;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的格式合同與之有很大區別,其格式合同與店堂告示、通知、聲明並無本質區別,通常是附加條件的合同要約和免責內容。即,從《合同法》的角度看, "謝絕自帶酒水"的規定應屬於一種等待回應的要約行為,顧客有選擇接受與不接受服務的權利。對於充分競爭的餐飲業而言,經營者不處於壟斷優勢,消費者完全可以進行利益衡量,如果認為這個條件不合理而不願接受,完全可以選擇其它認為合適的酒店進行消費。

在長沙KTV"謝絕自帶酒水"案中,法院認為經營者事先已盡告知義務,消費者自願選擇消費,合同即有效

在2008年長沙KTV"謝絕自帶酒水"案件中,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請求。法院認為KTV在大堂、超市收銀台及包廂內均張貼有"謝絕自帶酒水"的告示牌,應當視為經營者提出的提供服務的合同條件,而被告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原告"謝絕自帶酒水",原告仍選擇在被告處消費,足以證明雙方就此問題達成一致,合同成立並有效,雙方應履行合同義務。而經營者事先向消費者盡了告知義務,依法保證了對方知情權,其行為本身合法。

在多起開瓶費案中,法院皆以"酒店收費沒有明示"為依據判決消費者勝訴,並非認定收費行為本身非法

在2006年北京首例開瓶費案中,海淀法院一審認定商家收取開瓶費屬無效條款,應返還費用。酒店上訴後,法院終審雖然維持了一審判決,但判決的理由卻改為"酒樓沒有事前明示消費者收取開瓶服務費,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權。"同樣在大連旺順閣酒店開瓶費案、成都孔亮火鍋店開瓶費案等案中,法院判決消費者勝訴的理由皆為"酒店沒有對收取開瓶費進行公示",並非認定其收取開瓶費的行為本身非法。

酒水價格偏高屬商家自主權,明碼標價就不違反《價格法》

消費者認為餐廳自己提供的酒水要價高,違反價格合理的規定,有暴利嫌疑。而從《價格法》來看,除依照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由經營者自主制定。而經營者根據《價格法》要求將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方式在經營場所以足夠醒目的方式向消費者標明,即是保障消費者交易選擇權的前提。對於餐飲業而言,其提供的餐品和服務是組合產品,因此如果經營者依法明示了其附加的交易條件,實質上即是做到了明碼標價。即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將"禁止自帶酒水", 則經營者實行了明碼標價, 並未違反《價格法》。

酒水價格高也是商家正常的差別定價策略,強制禁止後反而會讓消費者平均負擔成本增加

餐館酒水價格偏高或對自帶酒水者收取"開瓶費",屬於商家對於喝酒和不喝酒的顧客實施的差別定價服務,這是一種正常的商業策略。通過抬高酒水的毛利來壓低飯菜的毛利,既能吸引那些只是想吃頓便飯的、預算較拮据的的客戶,又能從那些消費意願強烈、價格承受能力較高的客戶那裡掙得儘可能多的收入。而如果法律規定餐館不得禁止顧客自帶酒水,那麼在成本不變的情況下,餐館從酒水上減少的收入勢必會通過提高菜價進行補償,最終反而會使消費者平均負擔的成本增加。

在歐洲, "謝絕自帶酒水"是常見做法,允許自帶的商家會將"開瓶費"明確列出

在英國、法國等歐洲國家,是否允許顧客自帶酒水由經營者自己決定,而大多數都按照傳統"謝絕自帶酒水"。部分允許自帶的商家會在招牌上做出"BYO"的標示,而這通常意味著會對自帶的酒水徵收"開瓶費",或稱為服務費。這部分費用都會在價格表中明確列出,有的是按照白酒和香檳每瓶固定收取,有的則是根據酒水的市場價按比例收取。

在美國,白酒被嚴格控制,能否自帶及收取"開瓶費"要根據各州立法而定

在美國,餐館、劇院等場所通常都會標明"謝絕自帶飲料",但因為白酒類被嚴格控制,經營者必須有銷售執照才能提供,能否自帶要根據各州具體立法而定。如密歇根州禁止所有自帶白酒的行為,而亞利桑那州則規定,有銷售許可的商家不得允許顧客自帶酒精,沒有許可的商家可以向顧客註明"自帶白酒"。對於徵收"開瓶費",大部分州認為這屬於商家自主權,但在哥倫比亞特區,開瓶費被限制在25美元以內,而新澤西州則規定未獲得銷售許可證的商家不得徵收開瓶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平時出去吃飯就不要帶了,最多也是叫一兩瓶酒水,如果是擺喜酒那麼多,就自帶


作為商家, 有權利選擇做生意的方式和客戶的類型。就像我們有權利選擇自己的工作類型一樣。

「謝絕自帶酒水」的核心理由是, 商家把場所+服務+酒水作為一攬子服務提供, 以酒水作為具體交易形式。 如果客人自帶酒水, 那麼商家就沒有辦法獲得 場所+服務 的收益了。


不合法,但我覺得能寫出「謝絕自帶酒水」就不錯了,消費者可以選擇吃這家或不吃,而有的餐館往往在沒有標識的情況下要求顧客不能飲用自帶酒水,此時可能菜已經點了,大部分人也選擇忍氣吞聲不喝了。

從商家和顧客的心理分析,都有一部分道理和一部分不合理,首先說說商家。

ktv我就不多說了,不讓自帶酒水的原因就是讓你買他或他合作超市的酒水。

餐館呢,有兩種可能,一種和上面一樣,為了酒水利潤,還有一種是擔心食品安全問題,你在我這吃飯,有的東西不是我店裡的,如果出現食物中毒怎麼劃分責任等等,當然我覺得這樣想的商家少之又少,不過還是存在的。

為什麼說是存在的?你得看他的酒水價格和服務態度,如果酒水平價,態度誠懇,主動提供免費白水,我猜店家可能並不是為了賣酒水才這樣的,所以需要大家共同理解,你要舉報他合法,但合法不見得絕對合理,法律也有修改的時候,建議與人為善吧。

再說說消費者的心理,一部分消費者可能是有特殊習慣,比如喝無糖飲料,或者罐裝咖啡,甚至特定品牌的飲料,我觀察的結論是,如果你喝的酒水餐館沒有(沒有標謝絕自帶),通常沒人管的,要是收開瓶費你就可以舉報他了。還有一部分消費者,可能是來的路上身上就有半瓶水,比如像我,我一般出門雷打不動一瓶礦泉水,我覺得一般餐館都不會管,唯一一次在使館區一家餃子館吃飯,有謝絕自帶酒水的標識,我就沒喝自己的瓶裝水要的涼白開,秉承不搞事情的原則。。。當然你要說你出門帶酒另當別論了。。。

最後一部分消費者,我理解是嫌餐館酒水貴,但是像可樂加多寶牛欄山二鍋頭這種檔次來說,我覺得不提倡,就像我說的,萬一商家是第二種情況呢?餐館也沒有貴的離譜的除非你在五星級酒店吃飯。。。

所以說商家也應該理解一下消費者,有的人可能是雞賊,但我相信更多的人是無心的,中餐館在提供免費白水上做得並不好,只有個別是常溫水,大部分是滾燙開水,如果老人有糖尿病或者吃藥很不方便。

消費者也應該理解一下商家,除非商家真的蠻橫無理,那我覺得可以舉報。而且非常正規的清真餐廳是沒有酒精飲料的,我建議喜歡自己帶酒的人還是注意下對方的感受,要不安拉胡啊可巴了你也沒脾氣。。。


合法的

這麼說吧 我今天就遇到了這種情況

然後打電話給12315投訴

結果呢 人家說了

商家只要張貼了告示聲明了「謝絕自帶酒水」或者「請勿自帶酒水」就是合法的 如果因此你跟ktv產生了矛盾 那請自行解決 維權沒用

但是如果商家張貼的是「禁止自帶酒水」那麼商家就是違法的 維權有用

我也不知道為啥 反正是12315說的

另外 我個人認為 ktv一瓶兩元礦泉水賣三元四元我可以接受也可以理解 但是賣八元十元你tm就是坑人了好嗎


明文規定違法,發現商家不讓帶酒可以直接起訴


不合法。

張貼的謝絕自帶酒水屬於格式條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推薦閱讀:

電影《素媛》的真實事件後來改判了嗎?
結束司考的你們,有什麼感受?
法理上分析,為什麼刑法規定盜竊罪比故意毀壞財物罪重?
如何評價南京輔警上傳寶馬車禍視頻後被開除?
如何看待中國籍女子大鬧機場拒絕安檢並大罵民警「你們這些下三濫,我以後不來中國了」?

TAG:法律 | 酒店 | 社會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