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設計、城市總規、修規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
謝邀!首先,從我國法定規劃體系中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城市規劃編製辦法》,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詳細規劃又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製工作,依據已經依法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考慮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製工作,依據已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的安排和設計。
由此可見,城市總體規劃及修建性詳細規劃都是法定城市規劃體系的一部分,具有法律地位。其中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製內容包括: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建築、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築進行日照分析;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豎向規劃設計;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用以具體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城市規劃編製辦法》中均未提及城市設計,現階段城市設計並不是我國法定規劃體系的一部分,但就目前的發展趨勢來看,越來越多的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都融入了相當分量的城市設計內容。在對城市空間形態的控制與引導的探索中,城市設計是被最普遍使用的方法。
其次,從城市設計的編製層次、編製內容及其作用看:
城市設計是對城市空間環境所做的整體構思和安排,貫穿於城市規劃的全過程。在城市總體規劃階段對應的是總體城市設計,在城市詳細規劃階段對應的是重點地區城市設計。
總體城市設計通過將城市設計思想融入城市總體發展目標,形成三維空間的總體願景和策略。總體城市設計可以對整個城市的空間結構、城市輪廓、開放空間、特色風貌、高度分區、建築風格等方面進行總體把控。
樓主具體想問的應該是詳細規劃階段對應的重點地區城市設計與修規之間的差異與聯繫。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研究工作通常是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補充研究,其中城市設計偏重於形態的引導性,控制性詳細規劃偏重於指標的控制性。在各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製要求或技術準則等文件中,基本都提出了要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融入城市設計的研究內容,例如《北京新城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層面)編製技術要點》《北京新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塊層面)編製要求》中要求在街區和地塊兩個層面加強城市設計的研究,並提出對城市中心區、重點景觀區、特色街區、文化保護區等重點區域,可單獨編製城市設計成果;《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準則(2016年修訂版)》更是明確提出將城市設計內容轉化為控規編製的一部分,要求重點地區在進行控規編製的同時必須進行城市設計的研究工作。
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研究內容根據地區的功能及地區在城市中的地位而不盡相同,以上海為例,將重點地區根據城市功能分為五類,再根據地區的重要性及其空間形態對城市空間的影響程度將重點地區分為三級,分別適用不同的城市設計研究深度。重點地區的分類分級見表 1。各級各類城市設計控制要素見表2。
表1 重點地區分類分級表 來源:《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準則(2016年修訂版)》
表2 城市設計控制要素一覽表來源:《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準則(2016年修訂版)》
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市設計通常以引導性指標為主,各地也在積極探索如何將城市設計的內容融入以「一書兩證」為核心的規劃管理體制中,用於來控制和引導具體的開發建設。
單獨編製的城市設計成果一般以形象、直觀的圖紙為主,如平面圖、立面圖、鳥瞰圖、工作模型等,輔以景觀結構、綠化空間系統等分析圖紙及輔助性文字說明。但是,單獨編製的城市設計成果不具備法律地位,在規劃管理實踐中主要起到諮詢、參考的作用。
最後,再說說修建性詳細規劃與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差異:
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出二者在編製時間、編製內容、地位作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
編製時間: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據已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製,晚於控制性詳細規劃;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通常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編製。
編製內容:城市設計的重點在於是對城市空間的優化,是對理想空間形態的描繪,包括適宜人的街道尺度、體貼好用的景觀細節、統一的建築風貌、連續的公園體系等等;而修建性詳細規劃除了體現空間設計意圖的總平面圖之外,還包括了日照分析、市政工程、豎向規劃、投資估算等一系列的與實際工程對接的工作任務。
地位作用:修建性詳細規劃是法定規劃的一部分,用以具體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是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補充完善,用以描繪城市空間發展藍圖,單獨編製的城市設計成果在現階段不具備法律效力,主要起到諮詢、參考的作用。
說的有點啰嗦,希望幫你解答了疑惑。
中國城市規劃是一個總規,控規(控詳),修規(修詳)等的一系列以用地為核心的建設調控法規體系。直接指導建築設計、場地設計的方案和擴初。美國的城市設計,本質講比較接近中國的修規。
從實際操作上看,關鍵在規劃審批和資質。總規和控規是有法律效應的,又稱法定規劃,實際操作上,必須要有規劃資質。而修規不是法定規劃,就有一定靈活性。實際操作上,規劃資質應該都可以,但部分情況下(比如地塊不太大)也允許建築綜合資質,否則規劃審批可能通不過。如果甲方出於各種目的(比如希望方案有更多空間設計考量),不一定受規範要求的修規圖紙和文本說明書內容限制,常常就會叫城市設計。但規定面積以上地塊只有城市設計沒有修規,規劃局也是不會批的。
在05年前,城市設計是個很尷尬的類別,大部分都是修規。不過,這幾年土地批租的地塊越來越小,越來越接近美國的模式。現在城市設計要佔50%左右的市場份額了。
城市設計概念是個舶來品。在討論城市設計本質之前,必須要認識到中國不同的社會體制和土地所屬關係。了解這個,就要補課美國土地的資產屬性和中國土地國有出租使用權這兩種資產方式背後引發的一系列社會活動和問題,以及為制約調控出台的法律法規體制。最重要的一點,美國買賣了土地之後,約束地塊只有控規管制,地塊與地塊之間沒有像中國這樣的修規協調。這種規劃法規體制的不同,造成了城市設計在美國很好的補充了沒有修規的不足。
城市設計一般適合處理一些複雜關係的區域,比如mixed use的綜合商業區。如果對傳統單一功能的居住區去做城市設計,怎麼做都不會和傳統修詳概念階段差得太遠,因為關係比較單純,不夠複雜。
美國的規劃師是基本不做空間形態規劃的,他們主要的工作對象是政策,管理社會和經濟兩大塊內容。空間形態規劃設計實際上主要是建築師和景觀師完成的。簡單說,當想突破切割過細的地塊限制,突破控規一刀切,更好的協調各種建設和使用的矛盾,就是城市設計。
要了解城市設計本質,需了解國際城市規劃史,了解控規管制的原理和雅典憲章精神,它們在實踐過程中的失效,以及針對於此出台的馬丘比丘憲章。
但是憲章這些啊,都是純歷史純理論,設計師還是更想了解實戰精髓。那我就推薦一本來自規劃師(而非建築師)視角的書,喬納森巴納德的[開放的都市設計程序]。以紐約60年代城市改造為例,介紹了規劃傳統管控手段的失效,以及他們的城市設計途徑嘗試。該書介紹美國城市設計實戰探索中的思考、策略、後果、再思考和策略調整,反思並探索如何通過靈活的政策調控自發建設行為。
比如這些問題:
1) 為什麼第五街在中央公園段最終長成了一樣的立面?(design the city without design the buildings) 在退界和限高政策以及高昂的地價共同作用下,唯利是圖的開發商無一例外的最大化總建築面積,造成控規對於建築形態產生讓人驚訝的決定性影響。
2) 在控規政策漏洞和逐利本質的開發商壓力下,一位無奈的建築師提出了一個在保護建築上空,架空做幾十層建築的荒唐方案。以此引發規劃師調整對策:在有低層的歷史保護建築的高容積率地塊,應當怎麼保證法規靈活性,更有效的協調開發商權益和歷史保護的關係,避免一刀切?
3) 同樣是靈活性法規,當劇院區為保持劇院公共空間特點提供建劇院送容積率獎勵後,逐利的開發商在地下負幾層建了一個小小的劇院,以榨取豐厚的容積率獎勵,效果可想而知。規劃師又怎麼和他們鬥智斗勇?瀉藥。
很多回答對這個問題已經講的很詳細了。
我想再用通俗一點的語言闡述一下各個規劃之間的聯繫。
比如說,某個市想建一個新CBD,XX新城。應該怎麼做呢?
1.首先從最大的講:國民經濟總體規劃
這個是發改委線的規劃,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十二五」「十三五」規劃。在這個規劃中主要下達近五年的經濟任務,以及重點發展項目。
於是在市發改委的新一版規劃中,寫上了要加快建立國際化都市區,大力發展XX新城建設等等字眼。確立了新城建設為城市發展的重點發展戰略之一。新城項目正式立項。
2.城市總體規劃
有了發改委的經濟規劃,新城建設需要有法律依據,也為了確定具體的戰略空間發展方向。市住建局就需要編製城市總體規劃。這個規劃一般期長十幾二十年。解決各大重大基礎設施的空間分布問題,以及建設用地容量問題。當然很多基礎設施是以人口基準的,所以人口容量通常也是總體規劃的重點。
於是,在新一版總規中,規划了新城的具體的空間位置,大概的用地性質(商業、公服、住宅等用地比例),以及相關的產業配置等。由於總規是法定規劃,新城的建設就有了法律依據。
3.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這個規劃是國土口的,我不是太熟,有相關了解的人士可以指正。
雖然新城有了總規的支撐,但之前的土地總體規劃中,這建設新城的用地並不是完全有土地指標(有部分農地、城中村、上版規劃的預留用地等等)。在我國,土地是公有的,想要建設就必須有建設用地指標。
於是在新一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將未來的新城範圍劃定為建設用地範圍,新城建設擁有了土地指標。
4.城市設計
以上解決了新城的用地問題,但是都是平面上的事情。未來新城是什麼樣的空間形態,路網間隔多少,高度控制如何,公共空間在哪,等等這些問題都沒有涉及,這就需要我們用城市設計的方式解決。城市設計主要是解決城市立體形態,以及空間品質的問題。
於是在XX新城的城市設計競賽中,一個炫酷的方案中標,描繪了未來新城的宏偉面貌。
5.控制性詳細規劃
但是,有了這些還不夠,最終新城還是要建設的,建設的人可不是政府,是企業。企業想建樓得先拿地。但現在這些土地還不能進入土地市場。因為沒有土地經濟技術指標。比如每塊地的坐標、用地性質、用地兼容性、限高、配套設施、容積率等等等等。政府賣地不僅是賣地,更是賣指標。
於是在城市設計的基礎上,控制性詳細規劃把整個新城切分成一塊塊用地,附帶各種指標條件。控制性詳細規劃也是法定規劃。新城的土地終於擁有進入土地市場的法律條件了。
6.修建性詳細規劃
某一家地產商經過土地拍賣市場的廝殺,終於新城範圍內拍到了一塊土地,並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是拍到土地不代表你就能立馬開建了。還需要報規,也就是獲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明你的建設方案符合相關規劃的規定。
於是開發商委託編製了修建性詳細規劃,這個也是法定規劃。規划具體規定了沒一棟樓的高度,計容和非計容面積,功能,位置,形態,等等。
通過修規,開發商的方案獲得了規劃機關的通過,獲取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至此,規劃環節的流程基本上走完了。
然後就是畫施工圖,獲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開建。建完驗收,拿到預售證,開賣。辦房產證。一個建設項目的流程就結束了。
這就是我對這些規劃的理解,每一個規劃都是為了特定階段的特定需求服務的。當然也不僅僅是上面的這些目的。希望題主可以對各項規劃有比較感性的認識。
以上
謝謝邀請!其實我是交通規劃專業的,只是在城市規劃部門待過,大概有所了解,我只就我所了解的回答一下。城市總規最宏觀,注重定位、發展方向和策略;然後是控規,它以總規為基礎,進行具體的用地布局、交通和公共設施(電力、通訊、燃氣等等)的布局規劃,重點還要控制人口和用地平衡;城市設計通常只針對一個小片區,重點是建築布局、綠化和景觀布置,一般都會出效果圖,做得很漂亮,通常很注重理念、願景、層次和景觀;修規不是太了解,大概是在控規和城市設計的基礎上再細化,規劃成果更實在,注重可實施性。具體不是太了解了。前面好專業啊,簡單講,城市設計概念性更明顯,我理解是一種空間戰略,是從空間形態為主的角度指導城市空間發展。修規則是面向建設的系統性建設規劃。
再明確一點,城市設計用來招商的,招到了要建設做修規。自己感受下這兩個區別。
市長關心總規,區長關心控規,至於城市設計一是形成各部門共識,二是和開發主體討價還價的平台。一個是設計,一個是管理。
唐子來老師對城市設計和城市規劃的關係作過詳細的界定,引用如下:
唐子來:城市設計和規劃控制問題的新認識
1.認識城市設計屬性:管理設計
城市設計與城市規劃的屬性一致,是作為政府管理職能,以城市建成環境為對象、以土地及空間利用為核心,通過規劃編製和規劃實施,對城鄉發展資源進行空間配置,並使之付諸實施的公共政策過程。城市規劃與城市設計最重要的是公共管理職能,以建成環境為管理對象,城市規劃控制關注城市建成環境的「功能合理性」,而城市設計控制關注城市建成環境的「形態和諧性」,規劃控制與設計控制組成了城市的開發控制。 城市設計不是房子造的漂亮,而是政府對於城市建成環境的公共干預。因此,城市設計與城市規劃的目的一致。第一,克服城市建成環境開發中市場機制存在的缺陷;第二,滿足城市發展在經濟、社會和環境方面的空間需求與品質;第三,保障社會各方的合法權益。城市設計關注的是城市空間形態和景觀風貌的公共價值領域,並非所有的私權都可以被侵犯和干預,但是公共價值領域不僅僅是公共空間本身,同時也涵蓋了對公共空間品質有影響的各種要素。例如紐約中央公園,影響其品質的並非只有公園本身,還包括周邊的建築界面。 城市設計作為公共干預的基本方式包括兩種,第一,對城市公共空間(如街道、廣場和公園等)的具體設計,稱為形態型,作為結果的城市設計;第二,制定和實施城市空間形態和景觀風貌的公共價值領域的控制規則,稱為管制型,作為過程的城市設計。而「新常態」下,城市設計更多的是過程管控,制定相關的管控規則,符合管控要求,同時符合公共利益。
2.明確城市設計事權:政府市場 城市設計和城市規劃一樣,是有事權的。在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國情下,政府應進行如何程度干預?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關係應該如何處理?是目前應解決的重要問題。改革開放以來,產權跟私權的核心問題沒有進行完善的解決,政府跟市場的關係也未進行有效的梳理。 2014年李克強總理提出了政府的三張清單--「負面清單」、「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政府要給出「負面清單」,明確企業不該幹什麼,做到「法無禁止皆可為;拿出「權力清單」,明確政府該做什麼,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理出「責任清單」,明確政府怎麼管市場,做到「法定責任必須為」。這與城市城市規劃與城市設計的三個目的是切合的,第一,市場的「負面清單」,要克服城市建成環境開發中市場機制存在的缺陷;第二,政府的「責任清單」,要滿足城市發展在經濟、社會和環境方面的空間需求,規劃和設計要告訴市場,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第三,政府的「權力清單」,要保障社會各方的合法權益,把權力裝進位度的籠子,明確體制的權力邊界。作為對私人權益的公共干預,城市設計事權必須在政治上是可行的,即城市設計的控制元素和控制要求必須是廣大公眾所認可的公共價值範疇。因此,新常態的規劃的新應對,不是說規劃做得多漂亮,而是更加強調製度與產權。 3.完善城市設計實務:效率效果 城市設計在實施當中應如何操作,是效率導向還是效果導向,是城市設計的實務需解決的問題,表現在成果上即為城市設計的導則。城市設計導則是以規定性為主還是以績效性為主,往往是頗有爭議的。規定性設計導則強調達到設計目標所應採取的具體設計手段;績效性設計導則注重達到目標的績效標準,並不規定具體設計手段,通常配有引導性的示例,採取文圖並茂的形式,有助於解釋每項導則的設計控制意圖。 在實踐中,城市設計控制往往採用規定性和績效性導則相結合的方式,分別適用於不同的控制元素。由於設計控制往往涉及到難以度量的品質特徵,所以普遍認為儘可能多地採用績效性設計導則,確保達到設計控制目標但不限制具體手段,但一些地區特徵明顯的(如歷史保護地區的文脈特徵),表明採取規定性設計導則,也是必要的、合理的和可行的。另一方面,總規和修規的關係,《中國城鄉規劃法》作過明確的界定,引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總規和修規在的不同分工,在《城鄉規劃編製辦法》中也有明確的界定,引用如下
城市規劃編製辦法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二)提出城市規劃區範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範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範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二)建築、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築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如果覺得不全,還可以自行找一下《城鄉規劃編製辦法實施細則》,有更詳細的解讀
城市設計在英美存在兩種不同的體系。
美國體系先進行城市綜合規劃,然後依據城市綜合規劃編製區劃法規,然後通過城市設計來落實具體的建築與景觀設計。英國體系先制定城市發展策略,然後是法定圖則和詳細藍圖,相當於我國的總規和控詳,最後落實到具體的建築和景觀設計。而城市設計是結合到法定圖則和詳細藍圖的訂製之中的。那麼我國的現狀是什麼樣的呢?
按照《城市規劃編製辦法》的表述,在城市規劃編製的各個階段,都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方法,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以提高城市環境的藝術水平。也就是說,我國城市規劃的流程,從總規,到控詳修詳,每一步都要結合城市設計,最後落到具體的建築設計上。看起來似乎是走了英式體系。然而。
由於城市設計在我國 非法定 的緣故,我們的實際做法是將城市設計成果與法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綁定實施。導致控規越來越像城市設計,城市設計越來越像控規。如果我們把城市設計和控規捏在一起,變成一個隨意的什麼規,就會發現,這和美式體系一模一樣嘛。那麼,是什麼導致了我國城市設計處於這種不英不美,不尷不尬的境地呢?
首先是沒有把城市設計擺在正確的位置。現在我國對於城市設計的重視程度,毫不避諱的說,實在是盛名之下,其實難符。城市設計的確是必要的,但不是萬能的。不能出現任何一個現有規劃體制解決不了的問題,我們都,好了,把它甩給城市設計吧。其次,如果想讓城市設計的成果能得以運用,就必須把它納入到合理的法定規劃體制之中。我國現在的情況是,一個城市設計的成果,需要轉譯成控規才能繼續落成。且不說這個過程本身就是無用之功,在轉譯的過程中,總會由於相關人員的不專業性,或者其他種種原因,導致設計成果不能合理的表達。說白了,既然實際操作走的是美式程序,乾脆全部用美式流程,把控詳修詳變成相應深度的城市設計不好嗎?
當然,規劃體制的改革涉及到多方面的問題,肯定不是我瞎bb一句這麼簡單的。
希望能找到符合中國模式的城市設計體系吧終於有個專業的問題可以回答。
首先,總規最具有大局觀,也要先做。過幾年國際形勢變化了吧,那就要對總規就行一些修改以指導先進性發展,推動國際社會進步。這就產生了修規。城市設計,是由於傳統的規劃圖紙,文檔很難表達俺的設計理念。直接畫出來,直觀明了,領導也喜歡看,主要是這個容易懂。所以,城市設計可以在很多階段,只要你覺得,牛逼的思想已經無法用文字表達,那就來個城市設計吧你說的修規,是指詳規?那就看他們的吧,也說得挺好總規——法律條文
控規——關於某某法律的指導意見/實施辦法條例修規——《我市關於貫徹某某精神具體實施某法律法規的相關意見》城市設計——電視普法節目不是非常準確,僅供參考第一次被邀,最簡單最通俗的話來說就是總規是確定土地性質等宏觀方面的問題、修規可以理解為最終要實施的方案,他們中間還有控規來對總規進行深入和完善並為修規提供支撐,具體通過各項指標以及各種要素的控制來承接總規、對修規進行約束。這些在書上、網路上以及樓上的解釋都很詳細了,我就不班門弄斧了。
至於城市設計,他現在還沒有一個法定地位,之前更傾向與玩理念,通過一些計算機手段來博人眼球,也就是用狂拽酷炫吊炸天的效果圖來吸引人,實際的價值但是不能否認在實際中也不乏很多出彩的項目,這幾年來的城市設計越來越接地氣,更加務實,很多都要求達到控規深度。其實城市設計是要把原本孤立的地塊綜合進行考慮,個人理解是在總規的範圍內做控規的活,部分成果要達到修規的深度,這樣在城市的整體把控上還是能起到很大的作用的,單從理論上來說至少能解決很多城市沒有靈魂的問題,但是畢竟大家都在體制內,規划具體情況大家都懂的。
作為一個剛入職的小盆友,上學是也不是什麼好學生,一孔之見還請大家批評指正。
中國的規劃還不是規劃,談論關係沒有意義其實很好理解啊,
在成果上,你看起來會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但追溯其目的你會發現他們的不同,城市設計不僅是作為城市規劃的一種補充,更是一種延伸和深化。
想說的太多,懶得碼字了上圖吧
城市設計是提出意象,修規是為工程建造做準備。
不甚嚴謹地說,一個是在始端(大尺度的城市設計,甚至會在比總規還前面的階段做),一個是在終端。
對於一個新區規劃來說,控規的指標,以及各類導則,往往是為了落實城市設計效果而修訂的;而修規,則是在控規的基礎上做了預實施方案後,為了落實這個方案而做的事情了,技術性細節會很多。
成果的形式相似,但目的有很大差異,深度也不盡相同。
瀉藥。佔個坑先,在開會,待會兒上電腦再答
簡單答下我的理解。城市設計各個階段都可以做,非法定規劃,主要是為了給總規控規或修規提供一個或多個方面的深入研究,目前我接觸到的城市設計以形態控制為主,也有經濟測算。總規修規就是兩個層級的規劃,屬於有法定內容的固定套路。至於城市設計跟修規的區別,做到比較深入的城市設計是看起來跟修規內容差不多,但修規一般是要報批審核的,城市設計更多是展示或者提供設計導則這類。此外,也見到過城市設計做得甲方滿意進而指導整個總規控規修規往下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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