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美國真是基督徒口中的「山巔之城」,那為什麼不在憲法里定基督教為國教反而明確寫入政教分離原則?


為了增加文章閱讀的趣味性,特增加圖片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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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為美國是基督徒口中的「山巔之城」是絕對沒有錯的。因為在今天的美國,你可以找到最全的、最五花八門的基督教,上至古老的科普特正教

德克薩斯州的聖馬爾谷科普特教堂

,下至瘋瘋癲癲的五旬節

肯塔基州的五旬節運動

,不拜耶穌的耶和華見證人

我不說你看得出這些人自稱基督徒?

,你都能找到,說是基督教世界的博物館不為過。

2、美國國父不在憲法當中規定基督教為國教,那是因為在美國歷史上的確有過規定某宗教為國教的實踐,並且事實證明這種實踐非常失敗。在北部,清教徒佔據了半壁江山,北部各州確定了清教為公立宗教

清教徒們

而在南部,則是英國聖公會為公立宗教。

盎格魯天主教(但仍然是英國聖公會)的彌撒(牛津運動)

一開始在殖民地各州是不存在宗教自由的,人民是被強迫加入公立宗教的。期間,這些激進的誓反教徒出於對羅馬天主教的恐懼以及對英國強權的不滿,制定了一系列針對羅馬天主教徒的不公正法案,那些法案的嚴苛程度甚至連誓反教的大本營英國聖公會都覺得有點過分了。

3、在美國革命之後,英國聖公會在南方各州的勢力被連根拔起(根本原因是英國聖公會的信條是必須擁護英國王室),聖公會在南部各州的基層勢力急劇衰退,因此,就讓宗教自由有了可能。

4、此時,一個誓反教徒約翰傑伊擔任了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約翰·傑伊,美國首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出於對羅馬天主教的極端仇恨,他提出了臭名昭著的一條憲法草案:放寬對猶太人、土耳其人和無神論者的限制,而天主教徒則不能。這條草案迅速被紐約憲法起草委員會否決。而這位約翰傑伊賊心不死,再次提出限制羅馬天主教傳教士民事權利的法案,然而依然被莊嚴否決,這為起草美國憲法宗教自由條例起了個好的開頭,也象徵著路線錯誤,知識越多與反動的正確性(逃

5、合眾國的政教分離自由其實有著兩個原因,首先就是要斬斷英國聖公會與英國政府之間的關係,因此直到今天,英國聖公會都不能在美國活動,取而代之的是美國聖公會。同時,也是因為上面答主提到的「大覺醒運動」,催生了福音派基督教。福音派的宗教活動十分狂熱,這也導致了他們與原本公立的衛理公會、路德宗、清教等傾向於理性主義的公立宗教的本質性不同,他們對於宗教自由的渴望遠超當時處於鄙視鏈低端的羅馬天主教徒。

——————————20170425更新————————————

1、關於為什麼要在文中強調「誓反教徒」,而不是使用看起來語言情緒更加溫和的「新教徒」呢?實際上,我也有許多新教的朋友,他們也不太喜歡「誓反教」這個稱呼,認為聽起來不太舒服。實際上,在本文中使用誓反教來形容大覺醒運動之前的美國新教徒的是十分恰當的,因為他們立教,來到新大陸的重要目的就是誓死反對天主教,無論是誓死反對「Roman Catholic」(的英國聖公會)還是誓死反對「Anglican Catholic」(的清教徒),都是對教權政治或者政權控制信仰的不滿。而恰恰在大覺醒運動之後的美國新教徒,則是走上了一條「僅僅關乎心靈」的信仰道路,因此他們所反對的對象就變成了之前的誓反教徒。

2、針對有些答主說五月花的那批人是美國宗教自由的先驅啥的,感覺有種被國內主流歷史教材誤導了吧。首先五月花號在現代美國歷史當中算是一個符號意義的存在。第一批來到美國的殖民者不是這些清教徒,最後在美國紮根的也不是這群清教徒。

這群清教徒簽訂的《五月花號公約》常常被我國的河殤派二傻子看成是美國今天皿煮豉油的一個開端,實際上我們看看原文···

「 以上帝的名義,阿門。

吾等簽約之人,信仰之捍衛者,蒙上帝恩佑的大不列顛、法蘭西及愛爾蘭國王詹姆斯陛下的忠順臣民——為了上帝的榮耀,為了吾王與基督信仰和榮譽的增進,吾等越海揚帆,以在弗吉尼亞北部開拓最初之殖民地,因此在上帝面前共同莊嚴立誓簽約,自願結為一公民團體。」

這哪裡有皿煮豉油的味道了。。。

實際上清教徒們追求的並不是信仰宗教的自由,而是追求信仰清教的自由。

實際上,他們也這麼做了。在北方的各州,他們制定了關於公立宗教的立法。

3、公立宗教跟我們今天所理解的「國教」可能有所不同。確立公立宗教等於確立了一套適用於該州的生活方式,例如規定每周日必須參加公立教會的禮拜活動,必須供養公立教會的牧師,教會的資產要統一管理,非公立宗教(尤其是羅馬天主教)不得公開禮拜活動等等。這不同於以往的政教合一的神權體系,反而更像是政教權力相互支持,相互制約。

4、學美國法律就不得不提一個重要法案《 Maryland Toleration Act》(《馬里蘭寬容法案》)。這個法案被看做是美國憲法當中第一修正案宗教信仰自由的一項重要法律淵源。當時的馬里蘭是美國宗教自由的典範(當時:1654年之前)。剛才提到了清教徒和英國聖公會在12個殖民地的公立宗教的實踐,在馬里蘭州,而是不存在公立宗教的。創立該殖民地的巴爾的摩男爵二世塞西里厄斯.卡爾弗特是一個虔誠的羅馬天主教徒,在他的努力之下馬里蘭州成為了天主教徒、猶太人、浸信會新教徒的避難所。後來,在他的推動下,通過了1649年《馬里蘭寬容法案》:

...no person or persons...professing to believe in Jesus Christ, shall from henceforth be anyways troubled, Molested or discountenanced for or in respect of his or her religion nor in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within this Province...

大致意思是尊重所有基督徒的信仰自由吧

在克倫威爾建立清教的英吉利共和國之後,派來的總督迅速撕毀了這項法案,驅逐了巴爾的摩男爵,把馬里蘭州變為了對天主教徒最不友好的州。直到1692年光榮革命之後,巴爾的摩勛爵恢復了對馬里蘭的統治,才恢復了這條法案。

5、因此,我們理解為什麼國父們在憲法修正案中規定不得設立國教的初衷了。設立國教,設立哪個好呢?天主教?浸信會?加爾文宗?路德宗?不同教派之間的神學分歧如此之大,設立某一教派為國家,可能就會導致對其他教派的不尊重或者是迫害,這在美國立國之前的立法實踐當中就已經凸顯了。(更遑論我們的美國國父們不少人是阿利烏派呢)


答案其實異常簡單,美國是1787年立憲的,政教分離和宗教自由作為啟蒙運動的重要成果已經取得了勝利。所以在美國立憲時,立憲會議根本沒有考慮過是否要把某一個教派立為美國國教。類似的,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人權宣言和雅各賓憲法同樣也沒有把天主教立為法國國教。

另外補充一點,和其他幾個高票答案不太一樣。如果我們具體考察美國獨立到立憲年代最有影響力的幾個政治家,就會發現這其中並沒有所謂福音派,或者激進的清教徒。華盛頓、富蘭克林、傑斐遜、亞當斯都是比較溫和的新教徒,而後三位是否足夠虔誠都是有爭議的,比如有觀點認為富蘭克林、傑斐遜和亞當斯的立場更接近自然神論。


有一個妻管嚴的朋友,他開玩笑說廢除一夫多妻制不是為了保護女人,而是為了保護男人。政教分離的道理也差不多,最初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總能讓fellah熱淚盈眶的政府,而主要是為了保護自由民不受限制的宗教自由。這一點已經有很多人說過了,我就說一說政教分離對教會而言有什麼切實的好處,還有哪些原因值得教會主動去維護政教分離制度。

前面有人提到說,法國大革命也沒有把天主教寫進人權宣言。我覺得這種人應該不是很了解法國大革命,法國人和美國人的精神氣質,政治哲學都相差甚遠,可以說法國人是非常fellah了。在激進主義的鼓動下,天主教受到的抨擊比路易王朝只多不少,絲毫沒有美國人對基督傳統的尊敬。問法國人為什麼不把天主教寫進人權宣言,就好比是問中國共產黨為什麼不用半本論語治天下。而法國天主教的慘狀,恰恰是政教合一制度的惡果。

教會用治理教會的各項原則來阻擋革命家們欲在世俗政府中樹立的原則。教會主要依靠傳統,革命家則對建立在尊重傳統之上的所有制度表示極度的輕蔑;教會承認一種高於個人理性的權威,革命家則只信賴個人理性;教會建立在等級制基礎之上,革命家欲混合各等級。要想和睦相處,雙方就必須承認,由於基本性質不同,政治社會與宗教社會不能用相同的原則來治理;但是當時遠遠辦不到這點,看來為要攻擊國家制度,必須摧毀教會制度,教會制度乃是國家制度的基礎和楷模。

此外,教會本身當時還是首要政治權力,而且是所有政治權力中最令人厭惡的,儘管它並非壓迫人最甚的;因為教會捲入政治權力,儘管這與教會的使命和本性格格不入;教會在別處譴責罪惡,卻使政治權力中的罪惡神聖化,並利用它的神聖不可侵犯性來掩護罪惡,似乎要使政治權力像教會自身一樣萬古長存。攻擊教會,肯定會立即使民情激奮。

但是除了這些普遍原因外,首先從教會開刀還有更特殊也可以說是個人的原因。教會恰恰代表政府中離他們最近、最直接與他們對立的這一部分。他們對其他權力只是時有感覺,而這一部分權力專門負責監視思想動態,查禁作品,每天同他們為難。革命家在反對教會、捍衛人類精神的普遍自由中,為他們自己的事業而鬥爭,這場鬥爭是從打碎束縛他們最緊的羈絆開始的。

此外,在他們看來,並且實際上也確實如此,教會是他們進攻的整個龐大建築物中最為暴露、最缺乏防禦的部分。塵世君王的權力加強,教會勢力隨之削弱。教會一度凌駕於王權之上,繼而與它平起平坐,最後則淪落為君王庇護的對象;在君主與教會之間,達成一宗交易:君主向教會提供物質力量,教會向君主提供道義權力;君主令臣民信守教規,教會使信徒服從君主意志。當革命時代臨近時,這是危險的交易,對於一個建立在信仰而不是建立在強制之上的勢力,這樣做永遠是不利的。

儘管法國國王依舊自命為教會的長子,但他們履行對教會的義務時非常漫不經心;他們保護教會時表現的熱情遠不如他們保衛自己政府時的熱情。當然,他們不準人對教會動手,但卻容忍人們在遠處用無數投槍扎刺它。

當時對教會敵人的那種不完全的約束,不僅沒有減少他們的力量,反而使之增長起來。有些時候,壓製革命家可以阻止思想運動,另一些時候則反而加速這個運動,防民之口甚於防川。

這不禁讓我聯想到俄羅斯的東正教,在蘇聯解體前後東正教在俄羅斯民間一度繁盛無比,而當下普京依靠俄羅斯民族主義為自己的獨裁統治續命,東正教卻和普京政府越走越近,和人民群眾越走越遠。我在知乎上就看到不少對俄羅斯東正教有好感的人屢屢為普京政府辯護,背後的原因無非是普京對東正教的扶持政策。而俄國東正教會不會走法國天主教的老路,就要看歷史的進程了。


原因有兩個:

第一,美國立國先賢們寫下「不得設立國教」的條款,其背景和今天大家大腦里腦補出來的內容是不一樣的。

今天的人們,如果看到某國憲法里寫明「不得設立國教」,心裡想的是,看來這個國家的政府不允許宗教來干涉自己,這個條款保護了世俗的自由。但在美國立國之初,立國先賢們寫這個憲法條款的意思是,教會的行動應該自由,政府絕不能去干涉教會,而且由於教派林立,政府一旦設立某一個教派為「國教」,就難免會影響、壓制其他教派的自由發展。所以他們設立這個條款的意思是對宗教自由的保護。

總結一句話,今天的人們認為,「不得設立國教」的原因是政府很重要,所以不能干涉,而立國先賢的意思是宗教很重要,所以不能以設立國教的方式來干涉。

第二,政教分立正是基督教的重要主張!人類最早的政教分立思想就是來自耶穌那句著名的「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

耶穌之後的初代教會,其信徒恪守耶穌的吩咐,同時承認教會和政權兩個獨立的權威。但後來君士坦丁以後,基督教不但取得了合法地位,也開始和政權緩慢的融合,政教糾纏在一起。但即便在中世紀,政教分立至少在神學教科書上也是「政治正確」的,雖然這些教皇、神父會以各種理由為自己干涉政府,或被政府干涉的現狀進行解釋,但他們絕對不會公然否認這一原則。

宗教改革時,路德高舉「因信稱義」,行為不是救贖的條件和原因,故教會不會對信徒的行為進行實質的懲罰,從而不會產生衝動去強制約束信徒的行為。這一神學思想從根本上為「政教分立」奠定了更為堅實的基礎。所以我們看到,穩定的新教國家都制定了政教分立的國策。當政教分立面臨嚴重危機時,基督教(新教)總是這一思想的堅定維護者、辯護人。


我記得按照聖經里的說法,應許之地在錫安Zion。

基督教的目標是建立千年王國。

基督教的野望是普世的。

至此,一個要解放全人類,千年大計的城市就浮出了水面-雄安Zion。

從耶路撒冷到雄安的聖遷之路。

美國算哪門子的山巔之城。


因為當時流行定宗派;如果定國教的話,不可避免地有「什麼才是真正基督教」大討論

所以當時無論政府還是宗教方面都怕政府干預宗教的;後來對宗教的干預一般是通過種族等 proxy 的方法干預宗教


1. 「山巔之城」 (city upon a hill)的名號是由John Winthrop 提出來描述他創立的馬薩諸塞灣殖民地時使用的。他本人並沒有想過要去在新大陸統一出一個國家。其他殖民地對宗教也有多種不同的看法。現代美國人還用山巔之城的說法主要是強調美國例外論,通俗點說就是燈塔國。裡邊有信仰上帝,三權分立,民主政治和資本主義等等大量的世俗和非世俗的元素。

2. 人文主義,自然神論等等從文藝復興開始就被大量的討論。等到了美國建國的時候,政教分離已經成了思想界的基本原則,美國國父不可能去冒天下之大不韙。

反聯邦黨的傑弗遜:基督教不是,而且從來不是,普通法的一部分。

聯邦黨的麥迪遜: 每個嶄新而且成功的關於完全政教分離(separation between ecclesiastical and civil matters)的例子都是重要的。

3. 對美國憲法影響最大的思想家約翰洛克(獨立宣言中大段抄他的作品)也表達了政教分離的觀點:1.世俗的政府沒法去管理人民的內心世界,反之亦然。

2.如果國民是因為國教,明明沒有信仰卻不得不去偽裝,那麼這個國家將會充滿偽君子。

3.人要有選擇宗教的基本自由。

嚴格來說美國雖然沒有伊斯蘭國家的國家強制,但是父母從小的教育方式同樣也是一種強制力。


這個問題可以用US HIS課上學到的來回答了。

我不懂什麼是山巔之城,也對聖經不是有很深的了解。我只能從歷史上解釋這個問題。

山巔之城【A City upon a Hill】其實一開始是美國人自己臆想出來的概念。這個概念最初起源於馬塞諸薩州,當時查理一世堅信君權神授,解散了議會同時對清教徒【Puritan】進行打壓。隨後這些清教徒就把眼光放到了新大陸上。

這次的領頭人是約翰-溫斯洛普,他的理想其實是在北美建立清教徒的國家。他在登陸之前就告訴大家:「我們將成為世界的山巔之城,全世界人民將看著我們。」 所以從這裡可以看出,並不是所有的基督徒都認為美國是山巔之城的,而是當時這幫移民者的理想和願望罷了。

當然當時馬塞諸薩州的統治也讓那片土地成為了清教徒的天堂,但是所有的政策都對教徒有利,甚至強迫納稅建教堂甚至強迫信教,這也導致了部分人的不滿,不過現在馬塞諸薩州還是有很多清教徒存在。

那為什麼美國制憲的時候不把基督教定為國教呢?

這個就要去問詹姆斯-麥迪遜了,當時美國的思想受到法國啟蒙運動的影響,進而有更多的人開始接受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理念。在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中,第一個Amendment就是關於宗教和言論的。

《權利法案》的第一條,即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美國影響巨大。美國媒體所享有的一切自由都源於此,在美國,凡是涉及言論、新聞、出版等訴訟,往往都會搬出此,它幾乎成為美國媒體或個人言論自由的護身符,不可動搖。以至於美國人把它頌揚為「美國生活方式」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 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譯文: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美國人始終相信自由是人活著的最基本也是最高的追求,不管是肉體上還是思想上,都不能受到禁錮。美國憲法之所以這麼有名,就是因為它特定的時代背景和其公正性,裡面的很多思想就是放到200年後的今天也不為過時。

【這波全靠美國歷史課hhhh,在此特別感謝歷史老師Sara!】


因為基督教的宗派實在太多了。相互之間噴來噴去的,那叫一個理不清。

如果美國宣布基督教是國教,那就必須言明具體是基督教里哪個宗派統御美國國教。國教定立之日,必是基督教各宗派相互攻伐之時。美國國父們萬不敢趟這片深水。

最後,美國配不上什麼山什麼城。美國是一個極端世俗的國家。而非一個宗教國家。只是碰巧那裡有一大群基督徒而已。


前段時間看過《基督教歷史》的紀錄片,美國歷史上,經歷過兩次「宗教大覺醒」。第一次,大約在獨立戰爭前後,第二次,大約在西進運動時期。題主所問的問題,和第一次大覺醒時期基督教和美國立國的雙向作用有一定關係。

先說美國的基督教。最早在美國移民的教徒,很多都是比較極端的教派,極端在他們對天主教的一些習慣有著強烈的抵觸情緒,而且缺乏包容性,所以他們現在依然只在一些小區域活動,最大特點是封閉性強,不喜歡接觸新事物(有些教派現在依然不坐汽車堅持坐馬車)。他們對整個美國基督教的影響很小。

再說說第一次大覺醒,大覺醒時期,是美國迎來巨大發展機遇的時期,也是一些基督教派迎來巨大發展機遇的時期——這些教派統稱為「福音派」。

福音派主要來自宗教改革的路德宗,路德宗其中一支到北歐發展,就是福音派,後又逐漸向英國擴張,循道宗,然後又漂洋過海來到加勒比海、北美殖民地)。

福音派強調對上帝的信仰應該發自真心,而不是拘泥於形式,重要的是自己的一種「體驗」,他們對生活對信仰都非常具有熱情,傳教士往往是演說天才,非常富有感人力,而且把傳播福音當成一生的使命。有一位註明的福音傳播者,據說走到哪裡,一演說,大家都熱淚盈眶甚至暈過去。 沒記錯的話就是喬納森·愛德華茲。

福音派的這種思想和特點,導致他們不太喜歡立「國教」這種傳教方式,他們不主張像羅馬人和法蘭克人那樣,通過武力方式推行基督教思想。

這導致什麼結果呢?這是一個雙向的過程,一方面,殖民地的人民歡迎這種思想,他們很容易接受福音派思想並且加入進來;另一方面,在這種思想影響下殖民地發起獨立運動,建立美利堅合眾國,立國後,美國成為「自由」的代名詞,引來了大量的移民,為美國下一步開始工業革命,提供了大量的勞動力。

正題結束

第二次大覺醒大致來說,就是一次福音派「本土化」和「多元化」的過程。在兩次大覺醒之後,福音派更是以美國為跳板,開始向全球傳播,傳向非洲、韓國、拉美等地區。

總而言之,至少當時的美國,主流教派就是福音派,而福音派不主張立「國教」,這種主張也很受立國時期那一代的美國人支持,甚至寫在了憲法修正案裡面。


其實呢當時也只有新英格蘭一部分人會自認為是山巔之城,這部分人屬於是「激進派」清教徒(這個激進只是相對而言,其實有比他們更激進的,不過人少)很快就失勢了。全美範圍來講,建國那會教派之間的區別已經很大了。清教徒(內部還分幾派),貴格會(少),南邊跟西邊(PA)的羅馬catholic,南邊的anglican,大家都是互相看不順眼的。比如說maryland建立就是大佬為了保護自己的catholic小夥伴們。

獨立最大的動機其實還是歐洲的(啟蒙)思潮搞得殖民地窮苦的年輕人熱血噴張。而啟蒙時期的思想又正好偏向自由,所以....... (講真的話英國人真的沒怎麼暴力壓迫殖民地,當時有頭有臉的老一輩商人都不太想獨立的)

後續的話,建國之後第二次大覺醒更是產生了數不清的冷門教派,正常點的例如episodic,非主流點的例如mormens,所以其實還好沒搞個神權來。


美國革命無需宗教化,

因為宗教已經革命。


當時很多前往北美殖民地的英國移民是所謂的English Dissenter, 指不信仰英國國家的基督徒。這批人當中很大一部分是清教徒,但也有很多是信仰其他各種新教派別的基督徒,甚至還有不少天主教徒,而把這個群體聯繫在一起的共同訴求是不願意信仰英國國教,反對政府對宗教事務的干涉。

宗教改革後,英國國內主要有三股宗教勢力,即英國國教、信仰天主教的教皇派,以及信仰其他新教派別的狂熱派。英國國教雖然也是一個新教派別,但卻是新教當中最像天主教的。天主教和英國國教的衝突很大程度上是政治性的,而非宗教性的。雖然英國國教後來也受到加爾文主義影響,但卻依然和其他新教派別有比較大的分歧。自亨利八世以來,英國國教和天主教之間展開了一個多世紀的拉鋸戰,而信仰其他新教派別的狂熱派則同時受到來自兩方面的敵視。就英國而言,宗教寬容、宗教自由、政教分離等概念都是在這三大勢力相互衝突的語境下誕生的。包括山巔之城這個說法,最早和北美殖民地聯繫起來也是出現在1630年的一段清教徒佈道詞中,其內容主要講英格蘭和上帝的契約已被玷污,所以基督徒要另尋土地,而1630年正是斯圖亞特王朝的查理一世查理二世復辟天主教的時期。最終的結果是光榮革命中,英國國教聯合狂熱派打敗了教皇派,從而徹底解決了天主教問題,英國議會為了酬謝狂熱派在光榮革命中的貢獻,頒布了寬容法案,允許天主教、一位論派和無神論者之外的所有異端派別享有信仰自由。但寬容法案依然對不信仰英國國教的dissenter們有諸多限制,例如要求他們必須向政府申報集會地點,不許他們私下集會,不允許dissenter出任政府公職或大學教職。所以English Dissenter大概是對國家教會最有切膚之痛的一個群體,要求政教分離,反對政府干預宗教信仰也就成了他們基本的政治主張。而最積極推動將政教分離原則寫入憲法的是Dissenter當中的少數派別,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浸禮宗,這些少數派群體深恐有朝一日美國的土地上會誕生新的國教重現往日被聖公會壓迫的噩夢,因此大力推動將保障政教分離的establishment clause寫入憲法。

需要指出的是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establishment clause最早只對聯邦政府有效,直到1868年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通過才在incorporation doctrine下開始對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有約束力,而整個incorporation process徹底完成則是20世紀中葉之後的事情了,所以美國的政教分離也並非是從建國哪天開始便如今天這樣完善。


清教思想在上層中並沒有那麼強烈,或者說至少不狂熱。寫憲法那幫人腦子裡終究還是裝的啟蒙政治理論,就連富蘭克林都只是借了清教的殼子宣揚實用主義。說要搞山巔之城,無非是一些宗教人士,還有下層意淫,寫憲法那批人對政教結合的危害在清楚不過了,簡單來說就是這樣。


因為早期教派五花八門,大家妥協,乾脆不設國教?


最近在看《宗教與美國憲法實驗》一書,裡邊一些內容或許可以作答:

在奧古斯丁的著作《上帝之城》(City of God)中,他將在地球上共存的上帝之城和塵世之城進行了對比。上帝之城包含了所有註定要獲得救助的事物,它們為上帝之愛所拘束,並要奉獻於為基督教聖職人員所導引的基督教的虔敬、道德和禮拜。而塵世之城則包含了這個罪孽世界的所有東西,以及上帝為了維護地球適度秩序與和平,所創設的政治和社會機構。奧古斯丁有時將這樣的二元結構描述為兩座相互分離的城——當他在描述隱居生活和對僧侶生活的規訓,或者在論述早期非基督教的羅馬帝國迫害基督教教會的狀況時,尤其如此。但奧古斯丁更具影響力的學說是:在基督教化的羅馬帝國,這兩座城在責任和成員資格方面是相互交疊的。在基督再來和上帝的最後審判之日來臨,兩座城被完全和最終分離之前,基督徒依然具有雙重的公民身份。一個基督徒縱然為福音書中更為純潔的內容所激勵,他或她依然受到世上罪惡習慣的拘束。一個基督徒縱然渴望只傲上帝之城的公民,他或她依然要受到兩座城權力的支配。如果塵世之城的統治者照顧而非迫害基督徒,那麼他們的處境將會好許多。

然而,至關重要的是,在這兩座城中占支配地位的教會權力和世俗權力,其核心職能依然是分離的。儘管基督教成為羅馬帝國所確立的國教,並受到羅馬當局的支持和保護,奧古斯丁和其他權威神學家堅稱,政治當局不能侵入核心的教會職能。包括羅馬皇帝在內的所有實施法律的官員,可以對世俗官員下命令,但不能對聖職人員發號施令。他們無權實施聖禮或給予宗教規訓。他們為《聖經》教義、大公會議(ecumenical councils)所通過的教令及其前人的傳統所拘束。他們也不得不接受教會的指示、判斷和精神規訓。

雙城之後,是雙劍:

教皇博尼法斯八世 1302年指出:我們為福音書的語言所教導,在這個教會及其權力中有兩柄劍,一柄是憑藉智力的精神之劍,另一柄是世俗之劍。……兩者都為教會權力所執掌;實際上,一柄劍由教會揮舞,另一柄劍則為教會而揮舞;前者由牧師來揮舞,後者則握於國王和騎士之手,但仍要處於牧師的意志和容認之下。一柄劍必須在另一柄劍乏下,世俗當局必須居於教會之下,這都是必需的。……因此,如果世俗權力犯了錯誤,應由教會權力來對其加以裁判;如果較為次要的教會權力犯了錯誤,應由更高的、有管轄權的教會權力來裁判;但如果是至高的教會權力(即教皇)犯了錯,就只能由上帝而非人來裁判。

以上是第一句的基礎。

至於為什麼不確立國教(並非特指美國),書里講的很多,我試著歸納下,有兩點:

一是政權和神權的天然爭鬥

在14世紀及其以後,如是錯綜複雜的宗教權利體系和政府-教會間關係,開始坍塌。強勢的君主開始加強他們對教會的控制,牧師的權力開始衰落——這部分也因為即使是在教會管理的最高層,都有著廣泛的腐敗和妥協。

二是新教改革

新教改革打破了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統一性,最終奠定了現代西方宗教多元體系的基礎。路德式的改革使信仰領地化。路德用新的兩個王國的理論來代替教皇革命時期的雙劍理論。路德論稱,天國中的「無形」教會,是由至善的聖徒組成的共同體,所有人都平等而莊嚴地站在上帝面前,享有完善的基督教徒的自由,並依據福音的支配來管理自己的事務。然而,這個世俗王國中的「有形」教會對聖徒和罪人都予以包容,它的成員依然直接站在上帝面前,依然享受著良心自由,其中包括脫離有形教會的自由。但是,與無形教會不同,有形教會需要福音和人類法律來共同支配其成員和上帝的關係,以及成員和信徒的關係。聖職人員必須去布講福音,但官員們必須去實施法律。由於官員們是上帝的副攝政(vice-regent),他們要在世俗生活的所有方面,去借用和適用上帝的律法。

對官員在宗教事務中作用的路德式理解,部分是以羅馬法的先例為基礎的,並導向了持久的憲政形式。1555年《奧格斯堡和約》(Peace of Augsburg)為德國及其周邊的大部分地區確立的原則是「在誰的領地,信奉誰的宗教」(whose religion,his religion)。根據這項原則,諸侯、公爵或市議會被授權根據市民法律,在其領地內設定關於宗教教義、禮拜儀式、慈善團體和教育的適宜形式,並賦予宗教上的異議者在他們家裡私下進行禮拜儀式,或和平地離開這塊領地的權利。這項新憲法政策使得有著350多塊領地的德國,成為了一個名副其實的宗教多元主義蜂房。

至於美國「為什麼不」、「反而」,可以分兩個層面來理解問題:一是美國為什麼不確定國教,二是美國為什麼確定政教分離原則。

首先,我想說,這並不是一蹴而就的,按照書中的說法(答者對這一問題的了解目前僅限於本書),經歷了很多交鋒、妥協、曲折。其次,這也是有歷史基礎的:

美洲殖民地不僅是歐洲宗教機構的邊疆,還是歐洲宗教異議者的避難港灣,他們中的許多人將自己的宗教自由經驗帶到了這裡。1620年的普列茅斯殖民地和1629年的馬薩諸塞灣殖民地都是由英格蘭教會中那些清教異國教者創立的,最終成為直到18世紀全歐洲為加爾文教派所迫的逃難者的避風港。

基於此,在北美初期,各基督教派激烈交鋒、辯論,繼而影響了最初法律的制定。

清教徒、福音派、啟蒙運動及共和主義的國父們,這四類群體所持的見解,構成了18世紀美國關於宗教自由見解的廣闊而蜿蜒的天穹的四角。在天穹下累積著所謂宗教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即:(1)良心自由;(2)宗教實踐自由;(3)宗教多元主義;(4)宗教平等;(5)政府與教會分離;(6)政府不得確立宗教。

……

五、政府與宗教分離

儘管政府與宗教分離常常被認為無疑是現代美國憲法下的一項原則,它事實上是植根於《聖經》中悠遠的西方教義。希伯來文《聖經》反覆強調,在古以色列,「選民」依然隔離於包圍他們的異教徒世界之外,並將利未人以及其他僧侶官員同其他人分離。希伯來文《聖經》還講述了一個依然為今天在西牆(哭牆)舉行的儀式和祈禱所認可的悠遠傳統——建造和重建「堅固城牆」(fortified walls)以保護耶路撒冷城免受外部世界的攻擊,並將神殿及其牧師和俗世及俗世間的人相分離。《新約》警告基督教的信仰者「不需去順從社會」,而是要依然「獨立」於世俗的誘惑,始終銘記他們實際上是「天上的國民」。與希伯來文《聖經》有共鳴的,聖保羅(St. Paul)也論及在上帝律法下,在基督徒和非基督徒之間的「分離之牆」(wall of separation)。這些早期聖經的段落使得在西方天主教及諸如新教之類宗教中對於政府和宗教分離(之牆)的思索,有了悠遠的歷史。卷宗中混雜著大量對諸多聖經和十二使徒言行的講論和註解,以要求在信仰和墮落之間,在宗教和政治之間,在聖職人員和世俗人員之間,在精神世界與物質世界之間,在僧侶和世俗之間,在教會和政府之間的分離。……在美國福音派的著述中,又重現了這些見解,主張在教會和政府之間的「牆」、「籬笆」、「界限」、「柵欄」,以及基督教和政府之間「絕對的分離」。在政治思潮源流方面,政府與宗教分離的原則也有著堅實的基礎,這可以追溯到美國啟蒙派以及共和主義的作者。

……

將這些歐陸以及殖民地的遺產進行過濾之後,美國的國父們至少基於以下五種關切,引入了教會和政府分離的原則,並對其加以強調。首先,政府與教會分離的原則被援用為保護宗教不受政府干預的手段。……第二,有時教會和政府相分離的原則被援用為政府抵禦教會的手段。……第三,教會和政府相分離的原則,被援用為保護個人良心自由免受教會和政府干涉的手段。……第四,教會和政府分離的原則,有時被用於論述讓某個州免於聯邦政府對其地方宗教事務的干預。……第五,教會和政府相分離的原則,還間或被用作保護社會及其成員的手段,使之免於不情願地參與和支持宗教。

六、禁止政府確立宗教

……

當在1787年憲法中使用「確立」這一術語時,它的基本含義是以下這些——「我們美利堅合眾國人民,為了形成一個更完善的聯邦,建立正義……頒布與創立這部憲法」(序言部分);國會應有權「制定在合眾國內一致適用的歸化規則」並「設立郵局」(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政府職位應「依法律規定而設置」(美國憲法第2條第2款);國會可以「下令設立……低級法院」(美國憲法第3條第1款);九個州的批准「足以使這部憲法生效」(美國憲法第7條)。

遵循這個術語的基本含義,美國的國父們把宗教的確立理解為政府為將宗教的教義和禮拜儀式、宗教的文本和傳統、宗教的聖職人員和財產,「建立」、「固定」、「界定」、「授予」、「頒布」、「設置」於社會之中。……許多力主禁止確立宗教的國父們,尋求讓這種確立宗教的傳統形式成為非法。對他們來說,這種對宗教的確立違反了許多和宗教自由相關的首要原則,特別是違反了良心自由、宗教平等和多元化以及政府和教會分離原則。

在這樣的理解下,禁止確立宗教旨在通過阻止政府強制性規定宗教信仰、教義及實踐的形式,來保護良心自由的原則。正如特拉華州和賓西法尼亞州憲法都指出的:「不能且不應授予任何機關這種權力,或推定任何機關享有這種權力,使之能在任何情況下干預在宗教禮拜的自由實踐方面的良知權利,或者以任何方式審查這種權利。」

進而,禁止確立宗教通過阻止政府挑選出特定的宗教信仰和團體去給予優待,保護了宗教平等和多元主義的原則。……禁止確立宗教也有助於捍衛政府和教會分離的原則。……在早期,這種政府對宗教的保護和庇護形式只給予了所確立的宗教,縱然對其他宗教予以包容,也只是讓其憑藉自身資源發展。……各州憲法對此問題也存在著類似的分歧。……類似地,在第一修正案的任何草案以及最終版本都沒有直接說明此問題,沒有簡單地去禁止「特定的」或「某一個」「宗教的確立」。


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


資產階級革命的崛起最早就是從宗教桎梏中解放出來的


這跟日本人把天皇當成神崇拜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么


美國總統可是按著《聖經》宣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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