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疑女友出軌到情敵家殺狗分屍被判故意殺人預備?

殺狗與故意殺人,劃不上等號。然而,日前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子:有人殺了一隻狗,最後被判犯故意殺人罪。原因是,該被告人將狗殺害分屍,並留下字條以死亡威脅受害人,而且事後還多次簡訊威脅對方。法院由此認定,被告人為剝奪他人生命,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屬犯罪預備。

龍灣法院審理後認為,經過調查,楊某在偵查階段多次穩定供述其欲殺害吳某,其留下的字條和發送的簡訊,也能證實其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而且多項證人證言和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其「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楊某的辯解意見,不予採信。

龍灣法院由此認為,楊某為剝奪他人生命,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屬犯罪預備。楊某有前科,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予以從重處罰,但此次屬犯罪預備,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據此,龍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楊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拘役5個月。

想知道這樣的定罪量刑是否合法合情合理?

新聞看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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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我國刑法22條第1款: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評論區 @潘達愛爬樹 對於5個月的判決有疑問。

我國刑法22條第2款接著規定了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

對於預備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故意殺人罪(既遂)的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以及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故意殺人罪的預備犯可以比照具體的情節去從、減或免刑。結合具體的案件事實,這裡面只是殺狗分屍、留字條、發簡訊威脅,可以對其減輕處罰,所以降格至5個月拘役沒有問題。

被告人楊某客觀上為剝奪他人生命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主觀上具有「剝奪他人生命」故意,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屬犯罪預備。

沒什麼好爭議的,引起誤解的大概是媒體描述的「殺狗分屍」,春秋筆法,專門吸引讀者眼球,整天想搞一個大新聞。naive!


我想,問題不在此例,而在於這種以生命威脅恐嚇別人的事已經司空見慣,從來沒人管,法律權威一向被視同兒戲。

偶爾出來一個法院想捍衛一下司法權威,居然當然被媒體當成奇葩。

以生命安全為由的恐嚇對人身心安全影響很大,可能直接侵犯健康權甚至生命權,不應該放到治安法里。


謝邀。

這個案件挺有意思,法院判的也很妙 ,構成犯罪預備沒有什麼問題,只是少見而已。

但是另一方面,用故意殺人罪犯罪預備判刑,其實是有可抗辯之處的。反應了法律對兩類具備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沒有相應罪名,存在空白:一是情節嚴重的威脅恐嚇行為,二是在房主不在家時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前者有時還可以適用名聲不好的「口袋罪」尋釁滋事,後者則完全無法適用目前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因為該罪要求「強行闖入」或「拒不退出」。我認為未來完全可以把「尋釁滋事罪」比照「流氓罪」分解細化成多個獨立罪名,加強針對性,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完全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增加趁房中無人時非法侵入的情形,可以有效解決此類法律爭議,不必在「犯罪故意」上反覆爭辯。


我想起另一個真實案例,法學的同學可能會聽過↓↓↓

一男子爬上女鄰居家的樹被法院判處強姦罪。

乍一看這件案子好像很無厘頭,但這案子的重點主要是這個男的被人發現並報警,警察抓到他之後進行訊問,他自己供述說覺得女鄰居很漂亮,所以要上樹偷窺並且伺機跳窗進去強姦。。。

這個案件本題有一定的相似性,主要考慮的是主觀惡性和行為的契合度。題目中的案件里嫌疑人不僅已經進行了多次死亡威脅,而且持兇器入侵住宅,理論上來說,如果是因為吳某不在家而使嫌疑人轉而殺狗,判處殺人未遂也是可以的。具體的犯罪形態問題已經有多位答主提及,就不再贅述啦,我認為這個判決是沒有問題的


如何看待,有理有據,有問題嗎?


從法律的角度看,法院的判決有理有據,無論是罪名還是處罰,都令人信服。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從新聞的角度看,媒體故意弄個名不副實的標題,意圖搞個大新聞。媒體從標題設置,到正文內容,都存在煽風點火、挑撥離間的嫌疑。

這個問題上看,大家應該批判的不是法院,也不是法律,更不應該扯什麼狗粉,就是媒體缺德!


殺條狗只是強化了對其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方面的證據體系而已,殺別的動物也能達到這種效果。新聞說的很清楚,犯罪預備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沒啥不合情理的。


關鍵點在於殺狗分屍之後做了什麼。

留下字條以死亡威脅受害人,而且事後還多次簡訊威脅對方

所以法院判的還是挺有道理的


據法院審理查明,去年5月6日晚9時左右,楊某來到吳某位於龍灣永興街道一廠房內的住處,準備伺機殺死吳某,然後自殺。

龍灣法院審理後認為,經過調查,楊某在偵查階段多次穩定供述其欲殺害吳某,其留下的字條和發送的簡訊,也能證實其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而且多項證人證言和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其「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楊某的辯解意見,不予採信。

罪犯已經準備好了工具,並確有殺人的意圖,而且在去年也準備著手實施,就已經很明確的表示了他在準備殺人,殺狗只是準備活動中的一部分,就像有很多罪犯會在犯罪之前殺其他動物以「練手」


不要管狗!

不要管狗!

不要管狗!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看官只是看到殺狗反倒被判故意殺人而議論,但是一般的狗(名貴狗、軍犬警犬或國家保護的稀有狗種等)不受刑法保護。

此案中,可責的主要是行為人存在故意殺人的主觀目的並實施一定的為了故意殺人的行為。


沒毛病。

而且把整個案件事實歸納成「殺狗被判故意殺人罪」也是醉了。不要總想搞個大新聞


個人覺得還是尋釁滋事罪比較好。

至於殺人預備嘛……

真要動手,那就不能打草驚蛇。

先殺狗還留紙條,反而說明他不太可能殺人。

威脅一般來說是希望對方畏懼,從而去做自己希望對方去做的事,而不是希望自己必須兌現威脅的承諾。


自己標題里也說了是故意殺人預備啊,

預備這兩個字被吃了?


以前有個案子,好像也是殺人吧

被告當庭翻供

被駁回了,理由是跟之前的多次筆錄不符

然後這是個冤案,平反了

這法學界就開始洗了

說什麼當庭翻供更重要,什麼口供僅供參考

什麼證據原則云云

這件事一出來啊,我覺得大家都應該能預測到

這把法學家們該怎麼洗了

洗得乾淨嗎?


我國的普法工作還是任重而道遠啊。


犯罪形態可以簡單分為

1.預備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

2.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3.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為犯罪未遂。

4.既遂

這個我就不用說了吧……

現在對判故意殺人(預備)還有疑問嗎?


很多人對這個判決有疑義,其實是因為不了解「故意殺人」和「故意殺人預備」所承擔的刑事責任有多大差別,把預備變相等同於既遂。因此,持疑義的大部分是對法律比較陌生的人……

這麼說吧,「故意殺人」最高可以判處死刑,「故意殺人預備」最低可以免除刑罰。

這是一個再正當不過的判決


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本人法學汪覺得判的挺公正的,沒問題。

嚴重批評媒體人標題黨的行為!昨天在澎湃上看到標題還一驚,結果看看文章內容沒啥問題。


判的太輕!


我想發表下個人見解,我看了法律出版社根據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釋本。

根據條文注釋犯罪預備成立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主觀上有犯罪故意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防行為但尚未著手實施犯罪

(3)未能著手實施犯罪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非犯罪人自動終止

根據新聞描述:去年(新聞發布日期是2016年7月31日)5月6日,他人在貴州,接到陳某電話,得知了楊某在他住處殺狗留字條一事,當天他就向警方報案。

在永興派出所,民警見楊某要求處理糾紛,於是按程序對楊某核實了身份。這一核實,民警發現楊某就是吳某報案的對象,於是當場就以涉嫌故意殺人將楊某抓獲歸案。

屬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未能著手實施犯罪,而且公訴人在偵查階段多次情緒穩定供述其欲殺害王某,屬於主觀上有犯罪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犯罪預防行為,個人認為龍灣法院判決合理

我贊同龍灣法院的判決,小部分人蔑視法律,經常威脅他人,個人認為這次判決可以打擊小部分人的囂張氣焰,讓社會更加安全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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