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收玉米被判刑,從現實和法律的角度分別如何解釋?

看到一個新聞,如題描述,老家在農村,也是很多都在收購糧食或者蔬菜,甚至很多走街串巷收糧食的,也沒見過有什麼證,從現實角度講,農民種點糧食蔬菜,沒人收有時候確實賣不出去,但是從國家法律角度講確實需要證照,那麼如新聞所講,一言不合被判刑,怎麼分析看待這件事。

新聞鏈接http://finance.ifeng.com/a/20160703/14554538_0.shtml


最近也看到了這個新聞,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回答一下題主的問題,如有不足之處還望海涵。

新聞是這樣的:據新華社7月3日報道,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農民李某,因無證無照收購玉米價值達21萬餘元,近日被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一審判決犯非法經營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2萬元。

首先我們看一下非法經營罪的定義。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們可以看出,按照四要件理論,非法經營罪的幾個主要構成要件有:1.主體。主體被省略,所以主體應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2.客體。非法經營罪的客體應當為市場經濟秩序。3.行為。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4.結果。危害了經濟秩序。5.對象。法律所限制的物品。6.主觀方面。故意。

主體和主觀方面很好判斷,主要問題在行為、對象和客體上。我國現行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從事糧食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玉米屬於糧食,收購屬於經營活動,所以收購玉米是需要有經營許可的,李某無證收購玉米在行為上的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行為要件,也侵犯了市場秩序,如此一看,完全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判決在法律的適用上沒有問題。但本案之所以引起巨大的關注,是因為本案的判決與社會的主流價值觀相違背。2004年出台的「中央一號文件」即明確說明,從當年開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已經放開,實行購銷多渠道經營。也即是說,收購糧食按照政策規定,已經不再需要持證收購,而是充分放開這個市場。現行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是與國家政策相違背的。況且,在現實生活中,因收購糧食而申請行政許可的人屈指可數,但並不妨礙規章對此做出規定,這便是中國法治的真實映照:嚴格立法。而後,讓所有無證收糧的小販普遍違法。而到了執法階段,遊走於鄉間道路的收糧小販卻不見被大面積打擊和處理,這便是選擇執法。

其實法院沒有必要為難一個農民,但當壟斷利益收到侵害時,相關利益團體就會向法院施加壓力了。歸根結底,並不是判決本身在法律適用上有什麼問題,而是在社會不斷推進的同時,國家面對底層人民的利益是何種態度。


我只是想說,雖然在法律引用上來說,判緩刑是不合適的,因為他違反的是條例,而且可以視為較為輕微,其行為理論上還沒有到違反刑法的地步。。。但是我們看兩個不同的審判結果:

1、非法經營罪,判一緩二,這裡糾正一個錯誤,緩刑並不需要定時到派出所報道,打電話什麼的都可以,特別是這種「無明顯社會危害」的「罪犯」。罰款2萬塊錢。。。完事了。

2、違反糧食收購管理條例,處營業額一倍到五倍的罰款。。。。新聞中這個農民營業額21萬元,最輕也要全部罰光!

到底是誰跟農民過不去,一目了然。。


內蒙古農民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案———今天上午9點「內蒙古王力軍收購玉米獲罪案」再審宣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王力軍無罪。

新聞鏈接:

https://m.hnr.cn/convert?url=http://news.hnr.cn/xwtx/201702/t20170217_2914110.html

之所以去年該當事人選擇不上訴,原因很簡單因為當時玉米還是做為儲備糧做為收購範圍!至少當時收購政策還不明確,直到「

《2016國家政策性糧食收購不包括玉米 玉米臨時收儲政策取消》

鏈接:http://www.51929.com/news/2892.html

現在高院之所以干預,是因為新的國家儲備糧政策已經出台,玉米將不再納入範圍,換言之,已經允許個人大規模買賣收購玉米!如果還要堅持原判,那此條新糧食收購政策的出台還有何意義,市場上誰還敢進行玉米大規模交易!

必須要質疑一些媒體的誤導性宣傳方法!本案跟社會輿論有何干係?法就是法,民眾必須要看得清楚,別被誤導,不信的話,問問那些無證大規模收購小麥、水稻等國家儲備糧而被判決的人員!

在此案里,辦案人員沒有違規行為,當事人倒是自知理虧,選擇沒有上訴!只是新的糧食收購政策變了,國家糧食儲備的玉米以新補舊連年呈現虧損狀態,新玉米市場價格更低,再儲備已經得不償失,所以乾脆放開市場,而該案的出現顯然呈一種尷尬狀態,新的糧食收購政策出台後,各級行政司法機關並未跟進調整法律法規,所以該案也是給各級政、法機構的工作滯後行為一種警示,如果不與時俱進就是尸位素餐!

還要扯到一點,國家的糧食儲備和個人大規模收購在市場瞬息萬變的今天,可謂矛盾層出不窮,動輒用早已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舊規」去打壓個人商品交易———與民爭利,還合適嗎?!


剛注意到這個新聞,中院已經改判無罪。有一般常識的人們都會為農民叫屈,收個玉米咋還犯了王法?這不讓干,那不讓干,濃濃的割資本主義尾巴的味道。而我作為基層法官中的一員,除了對農民的同情,還有的就是基層法院的無奈。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先看看認定的事實。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王力軍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並頒發營業執照,擅自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附近村組無證照違法收購玉米,將所收購的玉米賣給巴彥淖爾市糧油公司杭錦後旗蠻會分庫,經營數額218288.6元,非法獲利6000元。案發後,王力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退繳獲利6000元。

再看看中級人民法院怎麼判的。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王力軍於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沒有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買賣玉米的事實清楚,其行為違反了當時的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有關規定,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備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的必要性,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原判決認定王力軍構成非法經營罪適用法律錯誤。檢察機關、王力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王力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院認定的事實是,王力軍非法收購玉米是確定的,但沒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危害程度,看明白了嗎?但何種情況屬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法律並沒有規定,最高院也沒有司法解釋,似乎是法院可以自由裁量的範圍,如此看來中院說的並沒有錯。

然而,根據2010年5月7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第八款第一項,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看前文,王力軍的經營數額是多少呢?21萬以上。沒有辦理糧食收購的許可證而去收購玉米,是不是非法經營活動,是。既然是非法經營活動,有沒有擾亂市場秩序?必然的。是不是嚴重擾亂另說,但這個規定並沒有說需要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者說,符合本規定的條件,就已經構成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情況了。好了,邏輯已經很清楚了,根據以上規定和法律,王力軍構成非法經營罪是沒跑了,你可以說法律規定如何不合理,這是你的權利,但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一審法院判決王力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沒有收監,其實已經是非常負責的態度,也表明了一審法院在內心裡也並沒有認為這是多大的罪過,但是根據規定又不得不判,就緩刑吧,這是一審法院能做的極限了。

再看上文說的最高檢和公安部的規定,那是一個追訴立案的規定,並不是最高院發的定罪標準,理論上法院並沒有義務去適用它,但是一個基層法院,你真的就可以無視掉最高檢和公安部的規定?當地檢察院和公安局把立案追訴偵查完畢的案子給你,你是願意堅持自由裁量,判決無罪,還是按照最高檢和公安部的規定來?一旦出了差錯,追責起來,如果沒有媒體介入,會有哪個上層領導或者單位支持你的判斷?這就是基層法院的悲哀,心有餘而力不足。

我和單位同事有時遇到上級法院改判或者發還的案子,也會戲謔道:其實上級法院也沒有什麼了不起,只不過,他們有終審權。


本篇為隨筆,感想為主,不足之處望指教。

傍晚收到新聞推送,內蒙古巴彥淖爾農民王力軍收購玉米案再審被改判「無罪」。當時我的心情可以用四字形容——喜大普奔!稍微整理了下情緒,還是炒雞雞凍,近乎熱淚盈眶,這種莫名的心潮澎湃可能就是傳說中的「一股情懷、滿腔正義隨著血液涌動於四肢百骸」。

思緒回到去年關於「非法經營罪」的刑法診所課,該案被作為討論案例要求我們對王某行為的性質以及法院的判決進行分析和判斷。當時我非常堅定地持「有罪」主張,並給出五大理由進行論證。前兩點是對之前同學們的「無罪」論述的邏輯進行反駁,即「破」;第三點從現有法條出發,指出要件皆滿足,故構成非法經營罪,即「立」;第四點,我將其稱為「深」,我從王某差價收購玉米為突破口,進一步分析闡述王某的盈利模式,引入地主剝削佃農這一歷史概念,旨在強調該模式看似方便了玉米種植者和下游收購者,但實則隱蔽畸形、充滿壓迫性和剝削性,更是破壞了國家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和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最後一點我稱為「升」。回到案例描述本身,媒體報道都無一例外強調王某的「農民」身份,實際上存在對輿論有意引導之嫌。「農民,播植耕稼者」,「人生在世,會當有業,農民則計量耕稼,商賈則討論貨賄」,「農民分地大翻身,苦戰九年鎮日勤」……何為「農民」?何為「農民」該做之事?此處王某以商賈的身份收購玉米何以再三強調其「農民」身份?很明顯,好事之人與深諳傳播學之道的無良媒體利用人們先入為主的思維習慣以及「農民」這一傳統上樸實、勤勞、憨厚的形象企圖擾亂公眾視線,把水攪渾。「你怎麼能說一個悲傷的人是騙子呢?」(《倫敦生活》——筆者注),同理,你們怎麼能把農民和罪犯聯繫起來呢?其意在破壞普通民眾內心的樸素的平衡感,其心可誅!

當然,我的全力論證包括主張的提出純粹是為了增強課堂討論的對抗性,我所說之我所想,未必我所想。

立足案件審判本身,最高院最終以法律適用錯誤為由發動再審程序。一審認定王某無證收購糧食的依據是《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然而在開庭前兩個月該條例已進行修訂,不再要求個人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改判無罪有理有據且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再審裁判結果這裡不做贅述。我關注的是假使該條例未修改,憑藉法官的良心法則、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是否應該以及有無可能做出無罪判決。

實際上,這就類似刑法診所課一開始的討論,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我的回答是無罪。

一、依靠法的經驗和直覺看,德國著名法學家李斯特有句名言——「刑法典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刑法條文起著規範國家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作用。打開「非法經營罪」相關章節,我們憑藉著樸素的經驗可以直觀感覺到強烈的不安。

非法經營罪,指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傳統上四要件分析方法,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市場交易秩序,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問題在於,一方面,這裡的「國家規定」到底具體指的是什麼?對「擾亂市場秩序」這一後果如何認定?「情節嚴重」要求達到什麼標準?「主觀故意」指的是「故意」經營還是「故意」非法經營?另一方面,被賦予極大期待的司法解釋對以上的補充限定卻與本應有的「具體、明確」相差甚遠,非常抽象。法律本應安定民心,為公民的行為提供法律評價的尺度,而本法條不僅未能起到法律存在價值應有之義,反而愈加讓人們困惑,人們隱約裁剪出一種感覺——「經營」不是一個好詞語,存在未知且不可測的風險。本案一出,諷刺的是一直說不清道不明的定罪量刑的要件標準第一次格外清晰了起來——原來個人在附近地區獲得6000元即構成傳說中的「情節嚴重」。這種根據法律做出裁判的的真實案例反饋給該法律,為做出的解釋讓整個社會處於不可遏制的惶恐狀態。

古羅馬有句非常著名的格言: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目的是通過超越法律條文來發現正義。從立法背景看,非法經營罪分解衍生於被被取消的投機倒把罪,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徵,在定罪標準的認定上富有彈性。審判時,法官必須兼顧法律的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實際環境,通過行使法定自由裁量權弱化生硬法條可能存在的機械暴戾,提供人性化的救濟途徑。綜合考慮本案中的相關情況,「法官就應當放棄對法律條文的機械遵守,從而挖掘正義、尋求正義、實現正義。」(陳瑞華言——筆者注)

本案另一個值得玩味的地方是一審和再審辯護律師職業素養和法院級別的不同以及對應各自不同的兩種裁判結果。法律不存在假設和投機,我們不能肯定辯護律師的職業素養和管轄法院級別決定審判結果,但我們也不能否定兩者之間客觀存在的重大聯繫。一審辯護律師王潤生及其律師事務所被《南方周末》調查員稱為「查不到的律師和律所」——山東省司法廳官網「山東省司法行政網」對王潤生及其律所的查詢結果皆為「無」——實力上演現實版「查無此人」。辯護表現方面,王潤生一開始就認定王某有罪,表示只可能做「輕罪辯護」,律師費5000元換了五個字「無意識犯罪」,不知道對案件定性起著決定作用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修改,法庭上消極走程序,未及時告知王某上訴等等。而從北京來的再審辯護人王殿學、張雪峰兩人自願提供法律幫助,對檢方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均提出有力質疑……法院方面,據王潤生的採訪所言,本案被全國知曉的原因是被作為該法院典型案例在網上做了宣傳,稱當地法官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被一個沒有執業資格的上庭「律師」如此評價,該區法院及法官在辯護律師眼裡的威信的有無以及究竟多少,可見一斑。

法律指引正義,審判踐行司法。古美門說「正義是可以用錢買到的」,這種乍一看物質化正義的思想究竟是否有一定道理呢?從本案來看,不得不承認正義並不純粹。有錢有勢的人有能力從各地召集智囊團,有能力組建強大的律師團隊,與之相對的,底層人民在面臨法律問題的時候,很可能只能求助於法律援助,甚至不排除會遇到王潤生這類法律職業渣滓趁火打劫。法律保障每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權利,其沒有沒有辯護律師,國家便指定,看似非常公正合理。然而國家何時指定過李昌鈺給他們辯護?上層名流的律師通常學成於世界頂級法學院,擁有基層律師想像不到的各色優質資源,而基層律師則主要學成於「社會大學」,更不需要再一次強調其中不乏像王潤生者。

正義從來不純粹,因為執行正義的人不是神。

同一個案子可能會因辯護律師水平的不同而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意味著法律職業人員的個人素質也必須被納入法律引導社會通往正義之路的一個無法分割的部分。法律從業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這恰恰是法治進步的體現和結果。

回到該案的兩次辯護策略。一審律師王潤生表示「不可能無罪,只能爭取緩刑」,再審律師則堅定進行無罪辯護。套用陳瑞華概念,我稱王潤生這類律師所做出的辯護為「留有餘地的辯護」。明知無罪或者可能無罪,寧願無視當事人意願也不願和不敢做無罪辯護。回顧前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天津老太氣槍案」,著名法學家徐昕一再公開表態,若其作為老太代理律師絕對會堅持無罪辯護。不少人批判徐昕等人此舉意在「蹭社會熱度」「借當事人炒作」,甚至稱其「沽名賣直」。

不能肯定現實生活中沒有律師無視當事人真實意願與實際利益借社會熱點炒作的現象,但因為這種也僅僅是「感覺」道德上有投機傾向而本質上的確沒有違法犯罪或是違背職業規範要求的行為便如此抵觸有自己個性辯護策略的律師,是否反應多度?

這個社會太「溫順」了,然而表面的溫順下隱藏的卻是一顆張牙舞爪摧毀自由的心。醜惡容不下美好,自己活在制度化的專制重壓下,自然見不得他人追求浪漫主義和理想情懷。有時候,這個社會缺少的正是某些「作」人,正是這些所謂有個性的人投身於各行各業,社會的齒輪才能持續運轉。世界不是少部分掌握話語權的利益既得者和早已死在僵化制度里的蒼蠅的世界,世界是人民的,人民是自由的。


不對吧,我記得買賣糧食的限制在08年就廢除了,隨便啊


1、提問者的新聞鏈接不錯,值得借鑒。

2、特意去搜了這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04年制定,2016年(今年)剛剛做過修訂,國務院的文件,確實在執行。

3、貼上早晨在騰訊財經看到新聞後的幾句評論: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當前中國,是一個踐行條文法的國家,法律規定了人民不允許做什麼。政府,身為法律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沒有盡到應由的普法義務。一個農民,收購、運輸、銷售土地產出的糧食,違反了當局的法律,確切的說是管理條例而非法律。別說他不知道,我這個走出農村的農民的女兒,自以為懂法,也不知道這個行為違法,而且嚴重到違反刑法的程度。21萬的營業額,收益率按10%計算,獲益才兩萬。這個利潤,包括人工工時、運輸設備折舊、燃料消耗,真正糧食差價的利潤微乎其微。為此付出的代價是,收益全部上繳,並付出一年的牢獄之災。如果這個李某是家庭的經濟支柱,這一年裡他的家庭如何運轉,不知道宣判當局可有考慮。不解決貧窮的根源,而是堵上脫離貧窮的道路,這種判決,作為旁觀者,我表示不服,建議最高法介入進行重審,甚至就這個條例本身的適用範圍進行修訂。


玉米算主糧,蒜不是


政府收購不但設有最低價,而且還發種糧補貼。親戚家就種了幾畝玉米和小麥,每年錢都打到信用社卡上。一邊羨慕西方國家法制健全,一邊罵國家監管多管閑事。幾萬幾萬的收購,不辦證,沒有國家監管倒是自由,等炒大蒜炒姜的人把糧食價格炒翻倍,草莓上市農業局也不去化驗農藥殘留,那就爽了?」

【無證收玉米被判刑】「內蒙與東北那邊好多大的農戶種的都是轉基因玉米,用來製作甲醇燃料,收購玉米需要許可證是規範農作物交易市場。無證收購很可能使轉基因農產品流入內地人的餐桌。所以越是看似不合理的東西越要冷靜想想它為什麼存在。

在別處看到的 不知道能不能做正面說明,其實罰的不是很重吧,緩刑2年,就是去派出所報道而已,沒什麼大事派出所也不會為難他的,就是損失一些錢財,可能就是殺雞儆猴,用來震懾一些不良商販的。蒜價抬高了可以不吃,米價抬高了 就麻煩了吧? (補充一下,緩刑兩年就是說 這兩年不會蹲監獄,和正常生活差不多,按時去派出所報道什麼的,如果兩年內沒有犯事兒,那一年刑期一般是不會執行的,所以樓上的朋友說的一年牢獄之災並不一定執行的。)


小民生之多賤。。。請使勁強姦。。。干類似工作沒有證的農民群體我們就算他是農業人口的萬分之一吧,我國農民我們暫且算6億吧,這個數目遠少於實際數量估計是實際的


為什麼要辦證?

只要你站在政府層面做過一件事情,你就知道辦證對於政府監管來說究竟有多重要。簡單的說,就是一個行業准入和行業剔除的制度。

而糧食收購行業首先是國家之本,其次是農民生計,本來就不應該允許太多別有用心的人進入這個行業,而且哪怕進入了,也應該只造成可以控制的危害。不然,有人私下收糧,然後哄抬糧價的時候,政府只能看著這些人上串下跳。

我們國家的一些農民連法律條文都不看,你還指望他們能關心開放性市場裡面的糧食公允市價嗎?如果,開放性市場裡面沒有公允市價的話,開放性市場有意義嗎?

依據我國《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凡常年收購糧食並以營利為目的,或年收購量達到50噸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年收購量低於50噸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須申請糧食收購資格。個體工商戶申請糧食收購資格的條件是須具備籌措經營資金3萬元以上的能力。

也就是說,之前一個答案的圖片裡面的聊天記錄說的,那種為了給自己家豬吃,而走街串巷收玉米的,是不違法的。


司法部門嚴重不作為,全國無證糧販當以千萬計,竟然都逍遙法外。

糧食儲備單位嚴重違法,儲備庫至少六成以上糧食是犯罪分子的銷賬。

為地方政府找到了一條維持財政的產業。

三成以上農民必須抄家,不足以抵補罰沒的分期交付。

所有個體養殖戶必須抄家。。。。

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知乎


很不合理。

涉案金額21萬,40萬斤。感覺很多的樣子,實際上這隻相當於十多戶人家的玉米收成。

利潤,糧食中轉利潤很低,這個農民也只是掙了6000塊,只是辛苦錢。他收糧食時,還要幫著裝貨,賣到糧站還要排隊卸貨。

這樣收糧食,收來的糧食是賣給了糧站。如果沒有這樣的小販收糧食,農民就得自己去糧站賣糧,因為糧站不會來拉。

每到收割後,這樣的小販哪個鄉鎮都有。


咋一看哥以為是發生在朝鮮,認真一看原來是發生在大清朝!!


按這人的說法,像他一樣收玉米的還有上千人,哪怕在法律上只有十分之一的人和他做的事性質相同,這幫孫子也是嚴重的失職瀆職,剩下的你倒是一塊抓了呀,你們敢不敢一塊抓了?

有這麼多人一起收玉米,說明這事管理力度很小,這人不是運氣不好當了嚇猴雞,就是被有關人員盯上了。


如果收購個玉米都判刑,那些囤蒜炒蒜的人該不該槍斃!!


2017年2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力軍非法經營罪一案進行判決,巴彥淖爾市中院認為王力軍尚未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程度,不具備非法經營罪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罪

(王力軍在庭審現場
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收購玉米為何面臨牢獄之災?

據相關報道顯示,在2014年到2015年年初,當地的農民王力軍利用農閑時間,在白腦包鎮的各個村莊進行上門收購玉米,經過處理後將玉米集中賣給糧庫。

在2015年年初,王力軍與他人發生糾紛,在此過程中被工商單位發現王力軍收購玉米卻沒有辦理任何行政許可手續,涉嫌非法收購糧食,於是將其移送到公安局。公訴機關對王力軍進行起訴。

在2016年4月5日,一審開庭後,判決王力軍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王力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王力軍表示認罪,不予上訴。後來經過媒體曝光,引起多方關注,眾多法律界專家提出質疑,表示法律適用有問題,甚至有律師願意免費為王力軍進行上訴。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就此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由巴彥淖爾中院再審。在2017年2月13日進行再審,2月17日巴彥淖爾中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罪。

(王力軍在再審中的陳述)

看似平常的商業行為,為何變成非法經營?

王力軍為白腦包鎮的一名農民,他一邊務農,一邊做小買賣。由於農村每家都有種玉米,而且離城鎮比較遠,交通不便,大量玉米滯銷,於是王力軍便看準機會,做起收購玉米的生意,從農戶收購玉米,初步脫粒處理後,再將玉米賣給糧庫。

然而,王力軍從事玉米收購併沒有辦理任何登記手續,根據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玉米屬於糧食,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活動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後,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並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在2014年到2015年初期間王力軍無證收購糧食,經營額達到21萬餘元,屬於數額較大,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判決王力軍犯非法經營罪。

(媒體對王力軍事件的報道)

多方關注,最高院發文要求重審

根據最高院的再審決定書,認為王力軍沒有辦理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而進行糧食收購活動,違反了國家糧食流通管理的相關規定。

但王力軍從農戶處收購玉米,轉而賣給糧庫,在一定程度上還幫助農戶解決糧食滯銷的問題,並沒有破壞糧食的流通渠道,沒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尚不具備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的必要性,原生效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最高院的再審決定書)

同時,在2016年11月1日,國家糧食局在官方網站上公布了《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其中第三條規定,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需辦理糧食收購資格。也就是說,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收購糧食的行為不再被認定為違法。經過2017年2月17日,巴彥淖爾市中院判決王力軍無罪,撤銷原審判決。

(農民今後進行糧食收購無需再辦理此證)

在本案中,王力軍是否仍然受到行政處罰?

對此,在再審中,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的行為具有行政違法性,雖然再審時收購糧食無需再辦理糧食收購資格,但對王力軍的行為應按照當時的法律依據進行認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認為,法律上有從舊兼從輕的術語,是否對王力軍進行行政處罰時,該行為已經不違法,因此應當按照從輕原則,從有利於王力軍的角度來處理,不應該追究王力軍的行政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則認為,法院只針對王力軍的刑事案件進行判決,沒有判定行政違法職能。至於王力軍的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應該由工商局、糧食局等相關行政部門來判斷。

王力軍被判無罪,事件看似告一段落,然而一些現象值得我們深思。

非法經營罪的自由裁量度高,部分法律條款應謹慎適用

非法經營罪的立法背景是從被取消的投機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來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前三項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哪些行為為非法經營。

由於經濟活動的高速發展,為了避免一些新型違法犯罪活動「無法可依」,因此設定了第四項的「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留給法院大量的自由裁量度,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對於像本案中無證收購糧食的行為並未列入刑法中。

因此適用對於第四項的條款應慎重,如果對此類行為均處於有罪的判決,容易造成打擊面擴大,無辜者鋃鐺入獄。

在事件發生到如今的將近兩年時間裡,由於被判緩刑,無法到其他地方進行小買賣,小貨車閑置,家庭收入下降不少,經過此次事件,王力軍對於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認識,表示現在會化更多時間了解和學習相關法律知識。

雖然王力軍被判無罪,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是由此產生的損失以及時間的消逝卻是難以補回的。因此,除了指望法律的完善、司法機關的水平提高等外在因素,我們還應該關注自身行業的法律法規,如非法經營煙草、食鹽、出版物等部分我們日常生活經常接觸的物品,情節嚴重的有可能被判處非法經營罪,同時,還應該避免法不責眾的思維存在,從源頭做起,自然避免王力軍的事件再次發生!


此案由最高法院指令再審。法院改判王力軍無罪,但認定,王力軍沒有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買賣玉米的行為,「違反了當時的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有關規定」。

2017年2月17日上午,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再審宣判,因無證收購玉米獲刑的農民王力軍無罪。

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改判的理由是,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王力軍沒有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買賣玉米的行為,「違反了當時的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有關規定,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危害程度」,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我們縣周邊有很多設點收玉米小麥大豆的,我家以前也是做這個,今年糧食行情不好就沒收,應該都沒有證吧,這要是罰起來不得了啊

竟然會有人舉報這個,這是什麼人啊


我只是覺得我還有好多好多好多好多的法律需要去了解…原諒我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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