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獲得 89 屆奧斯卡最佳紀錄長片的《辛普森:美國製造》?
https://www.rottentomatoes.com/m/oj_made_in_america/
在這部由ESPN出品的電視電影紀錄片和迷你劇&
好吧,還有一個事實就是,&<美國犯罪故事&>太長了,總片長10個小時,我還沒跟完。但我可以很負責任地先安利一下這部迷你劇,so far so good,光是看這個卡司,約翰屈伏塔和大衛·休默(&
http://weixin.qq.com/r/jDsHHw-EDlJxrUt8926e (二維碼自動識別)
我一直猶豫要不要寫這個答案,因為這是個註定工作量很大的事情,而且以我在知乎的經驗,幹這種事情往往吃力不討好。但實在是因為在現有網路里找不到詳詳細細批駁這個紀錄片的文章,以至於這個紀錄片產生的流毒甚廣,產生了很多噪音。當然,我相信,哪怕我寫了這個答案,這種噪音也不會消失,但對於那些還處於困惑中的人,我的答案可能可以給他們一點幫助。以下是正文:
這部紀錄片的第一集給人印象很好。用辛普森現在的落魄樣子作為開頭,然後敘述辛普森輝煌的前半生,並且還分出一大堆篇幅來描繪當時的社會背景。站在一個社會大背景下看待辛普森的成長以及他的心路歷程,這讓整部紀錄片的檔次一下子提升不少。尤其是中間一段採訪辛普森的隊友對於1968年的印象,在不斷閃回1968年馬丁·路德·金和羅伯特·肯尼迪的遇刺以及爆發的騷亂和抗議的圖片時,對方說出:」1968年?我們那年贏了很多比賽,辛普森聲名鵲起,每個人都認為這是最偉大的時刻。這就是我提起1968年時能想到的事情,就這樣了。「諷刺效果拔群。我當時心想「嗯,不錯,不愧是奧斯卡獲獎紀錄片,格局、技巧都不錯,直到我看了第二集,羅德尼·金事件。
對於之前從不知道羅德尼·金事件的中國觀眾來說(其實美國觀眾應該也差不多),看完這部分的感覺必然是憤怒的,覺得美國司法太不公了,錄像帶鐵證如山都能無罪釋放。但運氣好的是,我剛好有本書,叫《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
裡面就有羅德尼·金的案子(420頁到438頁)
從這本書里,我才發現紀錄片有意刪掉了一些關鍵信息,比如羅德尼·金暴力拒捕,警官兩次使用電警棍無效之後才用金屬警棍猛抽。最為重要的是,和羅德尼·金一起的另有兩個黑人哥們。這倆哥們乖乖趴在地上就沒有發生羅德尼·金那樣的事情。也許,警察的執法存在過當,但是說這是因為對黑人的種族歧視所以公報私仇暗地裡動用私刑是肯定站不住腳的。
紀錄片導演知不知道這個信息?我認為他是清楚的
問題的關鍵在於,警方的暴力行為是否因為金在錄像之前的行為而得以合法化。
順帶一提,這個錄像帶在媒體上被播放時還是被裁減過的,完整的錄像帶影像只有CNN一家在放映。裡面有一小段金向警官猛撲過去的鏡頭被刪掉了,給人造成金「無辜「躺在地上被動挨打的印象。當然,陪審團看到的錄像自然是完整的。不過絕大部分老百姓看到的就不是完整的了。
而且,這件事還有後續,當時的總統老布希得知無罪判決後勃然大怒,要求司法部重新起訴,最後判了四名被告中的兩名有罪。而老布希大家都知道,共和黨的人,所以你說這是種族衝突的結果,是白人利用司法欺負黑人,這是說不過去的。紀錄片導演也不可能不知道,因為這事的後續也是大新聞,甚至都鬧到美國最高法院那裡去了。把一個不是種族衝突的案件刻意渲染成種族主義衝突,我對導演的客觀性產生了懷疑。
誠然紀錄片導演也不是全知全能,總有能力不夠,信息收集不全的時候,觀眾不能過分苛責,但明知有相反信息而故意裁減以適應自己觀點我覺得是有失職業道德的。
而到了關鍵的辛普森案,導演把辯護律師的工作聚焦在打種族牌和抨擊警察取證工作上,營造出一種,似乎辯方律師在有意轉移視線,用這種攪渾水的卑鄙伎倆贏下官司,但忽略了真正可以否定辛普森是真兇的信息
比如辛普森當時年齡46歲且有關節炎和膝傷,而兩名被害人則年輕得多,其中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還正值25歲的黃金年齡,體格健壯,且練過空手道。一個中年有病的大叔即便持刀也不可能同時應付得了兩個年輕人,更何況其中一個還有些身手。
除此之外,屍檢報告顯示妮可的指甲縫裡發現皮膚組織和血液,在妮可的背部發現一個血滴,這些被證實並不屬於辛普森,也不屬於被害人。現場還有多達17處指紋無法確認身份。總之,多項證據顯示,現場存在第四人,但證據又表明此案又不是兩人作案,因為現場在兩個受害人之間只有一種腳印,而且在戈德曼的腳上沾染的血跡同時渾有戈德曼和妮可的血液,從而證明只有一把刀,一個殺手。【720P】解剖:最後一小時(8集)【英語/中英字幕】(5)_紀錄片_科技_bilibili_嗶哩嗶哩
而對辛普森不利的證據也有很多不全面之處
比如在現場發現的5個血滴,從屍體一直延伸到公寓後院的小道上
這五滴血跡大小均勻,外形完整(第二滴可能有點疑問)。假設辛普森在搏鬥中被刺傷,按常理,應該在起初大量流血,過一會兒血量會逐漸減少,所以血滴絕對不可能大小均勻。另外,血滴應是在搏鬥或走動中被甩落,以撞擊狀態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見《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第459頁)
而且在車內發現的血跡含量實際上很少,不足一滴(見上文所引紀錄片)。這一信息其實非常重要,且不說兇手是用刀捅死兩名被害人並導致後者大出血死亡,因此兇手自己身上沾染上的血量也絕不會少,在辛普森住所的前門車道上以及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見《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第459頁),乃至房內也有不少血跡。如果真的是辛普森乾的,那麼在他滿身鮮血進入車內開回家的路上,車內的血跡只會多不會少,起碼不會比他離開車走自家住宅的路上滴落的血跡少。
而且,辛普森左手傷的位置是在中指指節位置
而最為關鍵的手套表面上沒有任何破口,內部也沒有辛普森的血跡(見《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第460頁),因此實際上陷入兩難境地,如果這手套是作案工具,那麼辛普森的手指傷反而證明他並未有戴過這雙手套;如果說辛普森是事後把自己弄傷的,當時並未受傷,那麼現場留下的辛普森血跡又是哪來的?
檢察官當然可以爭辯說手套是在搏鬥中被人扯下,之後再手指受的傷
但我想只要冬天戴過手套,尤其是皮手套這種,要強行扒下來是很難的或者說是不太可能的,對方手指稍微一彎曲就摘不下來了。包括福爾曼關於在辛普森住宅找到的另一副手套可能是辛普森在驚慌失措中遺落的說法(見《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第448頁),也是不現實的。唯一可能性就是手套非常大,戴得非常松,但剛好在辛普森身上不成立。不討論辛普森戴不戴得上的問題,哪怕手變腫了,手套收縮了也不可能變化幅度能達到從松垮到連戴上都費盡的程度。說到手套的問題,來講一個小插曲:
有個警察是那麼說關於手套戴不上的問題的
要套著塑膠手套戴那手套,我孫子都辦不到
然而在這警察扯淡的前幾分鐘,紀錄片里有這樣的鏡頭
人家也套著塑膠手套。人家就戴著輕鬆又愉快。我真好奇這警察兒子是不是和外星生物啪了才誕生下手掌比成人手還要大的怪胎。
另外關於辛普森靠停關節炎葯讓手腫脹的說法,當事人是這樣說的:
除了手腫脹,手都沒辦法彎曲。如果真的按他所說,那麼辛普森估計連塑膠手套都戴不上。那玩意更難戴。而且,他轉述辛普森的話說
要是真的疼得要死,估計辛普森戴塑膠手套的時候估計要疼得哇哇叫了。這個紀錄片有辛普森戴手套的情形,一臉平靜,而且
你覺得他的手有腫嗎?明顯沒有啊。非常正常的一雙手。
而即便辯方律師針對取證工作的抨擊也有遺漏。紀錄片講了本應該干透卻保持濕潤的手套,講了血液里神秘的EDTA,講了Phil Vannatter莫名其妙地帶著剛抽取的辛普森血液來到了犯罪現場,講了本不存在嗣後神秘出現的血跡,甚至連方探員不戴手套直接觸摸證物都講了,唯獨漏了這個:
消失的血液?什麼消失的血液。這就涉及到另一個關鍵信息。
在庭審時,警署護士出庭作證時說,他那天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約7.9至8.1毫升血液樣品。可是,辯方專家在警方實驗室之發現了6.5毫升的血樣。換言之,大約1.4至1.6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樣品竟然不翼而飛。(見《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第451頁)
瓦特納身攜辛普森血液樣品來到犯罪現場,現場突然出現的血液,血液里含有高濃度EDTA,而辛普森的血液樣品又偏偏那麼「湊巧」地少了一部分,將這一系列詭異的情形串聯到一起,你還覺得警方偽造證據只是沒有根據的胡亂質疑嗎?你還會覺得,辯方律師是在對警方的偵查工作吹毛求疵嗎?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假得不能再假的證據
這是警方在辛普森住宅二樓卧室里「發現」的襪子,同樣混有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跡。顯然,這證據具有和血手套相當的重量級,至少也要比其他血滴之類的證據更有證明力。但不知為何在紀錄片里竟然一閃而過,隻字不語。可能是篇幅的原因,也可能是拿出來討論的話真的會很尷尬,因為這是所有證據里偽造痕迹最濃的。
首先,這襪子兩邊的血跡竟然完全相同。根據常識,假如襪子當時被穿在腳上,那麼襪子左邊外側的血跡,絕不可能先浸透到左邊內側,然後再穿過腳踝滲透到右邊內側。只有當血跡從襪子左邊直接浸透到右邊時,兩邊的血跡才會一模一樣。
其次,根據檢方出示的現場照片發現案發之日下午4點13分拍照的現場照片上,沒有血襪子。可是。4點35分拍照的照片,卻出現了血襪子。
最後,同樣的,在血跡里檢出了濃度很高的EDTA。(見《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第458頁)
如果把這血襪好好說道說道,辯方律師對刑事偵查吹毛求疵,「無故」懷疑警方栽贓的形象就立不足腳了,至少喊出下面這些話的時候增加的是諷刺效果,而不是導演想要的「正義之聲」
這裡的檢察官就是典型的輸不起,自己水平low就一個勁地往對方身上潑髒水。大家可以看一下她對EDTA的辯解
要是人體血液里本來就有EDTA,那還有必要事後再往血液樣品里添加嗎?靠食物,靠觸摸洗衣粉進入人體血液里的EDTA能有多少?且不說這種極微量的EDTA能不能從一兩滴血里檢測出來,起碼和往血液里添加的EDTA濃度肯定不一樣吧?當初為什麼不提出來?現在案子了結了,又來扯這種無法查證的事情,我覺得就是輸不起。
真的,這裡的檢察官給我的印象非常非常差。不僅僅是在EDTA上的狡辯,還有大肆渲染的種族牌。檢察官號稱對方使用下三濫的種族牌,但是她自己就沒有用過類似她所號稱的下三濫手段?
策略就是用數周時間展示家暴證據作為本案的開場
辛普森有沒有家暴和辛普森有沒有殺人有必然關係嗎?甚至還有下面這些
請問,當你妹妹懷孕時,被告是怎麼稱呼她的體重的?
他曾經稱呼她是肥豬。
這跟案件有什麼關聯?目的何在?
出示這些證據就是為了將辛普森打落神壇。
多麼直白,多麼赤裸裸,如果公訴方宣稱渲染辛普森黑人身份以博取陪審團好感的行為叫種族牌,那麼渲染家暴證據以激起陪審團厭惡的行為(考慮到12名陪審員中,有9名陪審員是女性,和黑人因素一樣同樣具有壓倒性優勢),我們是不是也可以稱之為性別牌?你別說,本案的主要公訴人碰巧還是個女性。這是一種巧合嗎?
對公訴方的這種伎倆,陪審員看得很透徹
案件涉及到了虐待,而這會不會導致死亡?會,但我不認為他們證明了這一點(即虐待導致死亡)。
當然,檢察官是這麼解釋自己的性別牌的
有關家暴的證詞是用來解釋犯罪動機
那麼揭穿福爾曼是個種族主義者為什麼就不可以是解釋福爾曼栽贓陷害的動機,而非得說是打種族牌呢?更何況,真正讓福爾曼的證詞淪為垃圾的是福爾曼的誠信問題。
你形容別人時會用「黑鬼「這個詞嗎?
沒有。
你在過去十年有沒有曾經用過」黑鬼「這個詞?
我印象中沒有。
你是不是想說,即便你曾經用過」黑鬼「這個詞,你也已經忘了?
我不清楚我能不能回答你以這種方式提出的問題。
你理解問題有困難嗎?我可以重述,我希望你回答我是否存在這樣一種可能性,自1985年或86年以來,你曾經在某個時刻稱呼某位非洲裔美國人為」黑鬼「,而你自己已經忘記了?
不,絕不可能。
福爾曼警探,你是否發誓在過去的十年里絕沒有稱呼或者形容一個黑人為「黑鬼」?
是的,我發誓。
福爾曼警探,如果有人進入法庭宣稱你用過「黑鬼」這個詞,那這個人就是在說謊,是嗎?
是的。
所有人?
所有人。
最後幾個問題等於是在暗示福爾曼,「我手上是有證人的,還不止一個,你難道還要撒謊下去嗎?」結果福爾曼就是要硬抗,不到黃河不死心,不見棺材不掉淚,那沒辦法了。結果辯方律師不但有證人,嗣後竟然還有一段福爾曼以前接受採訪的錄音帶。
從黑鬼嘴裡冒出來的話,6句有5句是假的。
黑鬼
看看福爾曼多年後是怎麼給自己解釋的
不,我沒說過;哦,是的,我說過了。怎麼說才是對的?要麼是個騙子,要麼是個種族主義分子。
在錄音帶面前,福爾曼「成功」地把這兩樣都佔全了。
但這還不是最勁爆的
你不需要正當理由(沒有搜查證情況下進行搜查的必要條件),你就是神
我們甚至可以直接殺掉他們,然後拍拍屁股走人。我們無比默契,不需要挨個打電話通知,就能心領神會。
你不是真的想殺他們吧。
當然會,我們非常樂意這麼做。
任東來的《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中還有一些沒有在紀錄片出現的,福爾曼的談話錄音,我們也可以看一下。
「我曾拘留了不屬於這一地區的閑雜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講出理由,我就楞說此人有盜竊嫌疑。」「我們警察不是好惹的。我們就是殺了人,也知道該怎麼說。」(Vincent Bugliosi,Outrage:The Five Reasons Why O.J.Simpson Got Away
with Murder,p.72,134,轉引自《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第465頁)在錄音帶里,福爾曼不僅用了種族歧視辭彙還談到了栽贓構陷他人。
都這樣了,還有人覺得委屈
這能證明證據是被偽造的?這跟那些證據有什麼關係?
下面一個人的話剛好可以回答他的問題
這些錄音帶證明福爾曼栽贓了手套?不,這不能證明。這甚至不能證明他是個徹頭徹尾的種族主義者。但它證明了,他隨時都可能這麼做。
「他隨時都可能這麼做」這才是辯方想要證明的東西。他隨時隨地都可能栽贓陷害一個人,再結合之前羅列的證據,這個嫌疑簡直不要太大,好嗎?這是種族牌?這應該叫信譽牌。
我已經受夠了說強尼在使用種族牌的不公指責,我們打的是信譽牌,是證據牌,夥計。
而且,福爾曼還不是唯一一個撒謊的警方刑偵人員。
方先生,在你收集證據時,有沒有用你的裸手直接觸碰那個信封?
沒有。
後面的對話表情特別有趣
你確定哇?
看動圖更明顯
那個動作、神態其實已經在暗示:你還是認慫吧,不要逼我打臉。
然而我們的方就是要跟他來硬的
我確定
請注意那個無比確定的眼神
最後只能強行打臉
這些影像如何?你用裸手拿信封的影像有沒有讓你恢復記憶啊?
這句話說得已經有點動怒了。如果看完整舍克從頭到尾的盤問,其實本來舍克的目的很簡單,只是想要方承認自己取證不規範的事實而已,沒有想羞辱他。那句「你確定嗎?」就是給他一條後路,但方那個惡狠狠的眼神徹底激怒了舍克,明明自己錯了還要跟你犟最噁心,所以才會問出這樣的問題。
然而方算是將無恥上升到了一個新高度
一個截圖還不能說明什麼,看動圖
比福爾曼真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福爾曼好歹還承認自己撒了謊,面對鏡頭眼神有逃避動作,起碼還知道羞愧。這傢伙就完全當不存在,一副老子就是沒看到,你能把老子怎麼樣的態度。
所以,天下警察是一家。壞起來都是一個樣的。手裡的繩只要一松,美國警察也不比中國警察好到哪裡去。事後,那個福爾曼因偽證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獄外監管(見《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第466頁)。至於方,不知道結局如何。
這裡再加個小插曲。在舍克詰難的時候,背景里的女檢察官反應很有趣
一臉難以置信,左手無力地下垂
默默搖頭
神對手頻頻秀操作,豬隊友紛紛送人頭,怎麼最糟怎麼來,這局還怎麼玩。所以在陪審團出結果的時候,她的反應是這樣的:
草泥馬,你咋不滾呢?
老娘我可以揍他嗎?
她顯然知道結果會是如何。我本來截了一堆戲精的表演,各個擺出對判決結果難以置信的樣子,後來覺得這部分還是留給大家自己去欣賞吧。
另一個在紀錄片里有打種族牌嫌疑的事情就是更換辛普森家的合照,把辛普森和白人的合照換成和黑人的。但我們靜下心來想想,辛普森是黑皮白心還是正常的黑人(黑人有一群黑人哥們不要太正常,像辛普森這種往白人圈裡湊的才不正常)和本案有關聯嗎?辯方這麼做唯一的作用就是移除了會讓陪審員反感被告人的案外信息,這不正是公正審理所追求的嗎?讓陪審員在對被告沒有好惡的情況下就事實做出不偏不倚的裁決。要是認為讓辛普森偽裝成一個普通的黑人就會讓黑人陪審員喪失公正,那麼暗藏的前提是」黑人會無原則包庇黑人「。如果是這種想法,那…….那我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好了。我覺得有種東西就要呼之欲出了。
所以,我覺得伊藤法官當時拒絕女檢察官的抗議非常正確。讓他們把照片擺回去,好讓陪審員厭惡被告?那真要問問伊藤法官是站在哪邊的了。
順帶再補充一下關於陪審員看現場的問題,一方要求看案發現場,一方要求看第二現場。很合理的要求。反而女檢察官的要求非常不合理,要求看案發現場,卻不許讓人看第二現場,理由是第二現場和本案無關。那麼多關鍵證據是從第二現場發現的,怎麼會無關?其實一方阻止,一方堅持的理由非常簡單,就是因為第二現場發現的關鍵證據很詭異,去第二現場可以加深陪審員對證據的懷疑,比如手套的發現位置,所謂辛普森頭撞到空調機從而掉落手套的合理性,以及按照檢方敘述的逃匿過程應該遺留下痕迹的地方是否和實際收集到的痕迹相符等等。關於手套的發現地,我這裡可以貼一張圖,也是來源於這個紀錄片
血手套就是在木棍所指位置的小道上發現的
這是手套的發現位置,其他圖片其實也是,兩相比較結合福爾曼自己的陳述可以確定在最右邊的小道裡面。仔細想想你就會想到一個問題:辛普森幹嘛帶著血手套來這種地方?
當然,這部分就不會是紀錄片要敘述的事情了。紀錄片把它處理成就是為了看那一牆壁照片。說白了還是根植於我之前提到的那個呼之欲出的東西。
正因為骨子裡的這種情緒,導演很自然把矛頭指向陪審團:都他媽賴陪審團。
渲染陪審團都是黑人就不用講了,忽視陪審團內存在其他膚色人種的事實,以至於竟然還有人得出陪審團都是黑人的錯覺。《辛普森:美國製造》紀錄片中,我一直不太懂,為什麼陪審團都是黑人?檢方為什麼不抗辯這個?
這是陪審團組成人員膚色情況,兩個白人,一個可能是拉丁或者亞裔,下面一張更清楚
仔細分析陪審團構成就會印證我之前說的,如果說辯方是打種族牌,那麼公訴方就在打性別牌。12個陪審員,9個女的,剛好和9個黑人分庭抗禮。而且對於辯方來說,最好的情況是黑人男性,陪審團里有兩個;而對公訴方而言,自然是白人女性。陪審團里也有兩個,所以真正細細分析下來,陪審團構成是旗鼓相當,誰都沒占太多便宜。
除此之外,在規則上來講,是公訴方略微佔優。因為無論有罪無罪都是一致原則,只要有一個人堅決和大家唱反調就只能重新審理。但公訴方還有一個工具叫辯訴交易。11個人喊有罪,一個人喊無罪,公訴方就可以和辯方商量把那個喊無罪的扔出去,代價就是降低刑罰,原來死刑的判個無期之類的。但要是11個喊無罪,一個人喊有罪,就沒得好交易了。把一個有罪的扔出去,你給公訴方什麼讓步呢?
所以,陪審團的構成以及訴訟規則決定了,所謂種族因素決定陪審團判決結果甚至作為主要影響因素都是不具有可能性的。
但導演既然有自己的既定目的,就只能無視客觀事實和證據,如同我們時常見到的知乎洗地黨那樣致力於某人說了什麼,靠採訪目標說出他想聽的話來佐證自己的觀點。當然,他得到了他想要的結果。願意配合他的人很多。比如這樣的:
對陪審團合議有一個不成文的慣例,每有一周的審理期間就需要一天的合議時間。
根本就沒這種事。有結果出來就早早給結果了,難道意見一致還要大眼對小眼地看著嗎?只有意見不一致的情況才需要討論,而且也不會太久。不管多複雜的案子爭議點就那麼幾個,能說服也就說服了,不能說服的,大家也心知肚明,早早聲明我們死鎖了,沒必要硬撐著。8個月啊,按這人的說法,陪審團難道要合議一個月?開什麼玩笑?大家不想回家啊?平白無故給自己增加刑期。那要是7年呢?合議一年?用腳趾頭想想就知道不可能。這種說法也只有想信的人才會信,比如導演。
然後他真煞有其事地去質問為什麼那麼快做決定。謝天謝地,有個願意陪他表演的黑人大媽,但另一個陪審員就顯得不是那麼配合了。
267天的審理,1105項證據,來自133個證人證言形成的45000頁庭審筆錄,你們他媽是怎麼在3個小時半的時間裡達成合議的?
這問題光語氣就帶著責備的意思,敢情已經經歷8個月審理,控辯雙方都已經梳理過一遍的證據材料難道要讓12個陪審員再梳理一遍?那還要庭審做什麼?其實庭審一結束,大家彼此心裡都有結論了。而那麼快就出一致結論不正是大家的結論都不約而同嗎?當然,導演是不會想到這一點的。不過這位陪審員表現出了驚人的風度。
你說多少天?
267天.
也就是266個夜晚。266個夜晚,我獨自一人回到房間。不能和其他陪審員交談,不能和家人交談,沒有人除了我自己以及我的思想。我直到最後才得出結論,但每一個聆聽完庭審歸來的夜晚,我都會記錄下來。等到庭審結束,我知道我的選擇是什麼,非常清楚。
無懈可擊。導演基本在她身上討不到好。當然,在另一個陪審員身上就是另一回事了,以至於他問出非常具有煽動性的問題
你認為陪審團里有沒有人是因為羅德尼·金而投辛普森無罪的?
是的。
你真這麼認為?
是的。
這個問題還行,因為她本人是這麼想的,認為陪審團里也有人和她想的一樣也是合情合理。但後面一個問題就無恥了。
你覺得有多少人是這麼想的?
大概90%吧。
其他人怎麼想的,她怎麼可能知道呢?還能揣測出個90%出來。這種問題除了帶節奏沒有任何意義。但導演就是熱衷於這種沒有什麼意義,但是可以大做文章的訪談。不用看事實,不用看證據,靠著某人說過什麼,某人講過什麼,某人覺得應該是什麼就能判斷真假了。讓我有種在知乎混跡多年的親切感。尤其是下面這樣的問答:
這是紀錄片展示那些證據疑點後,導演質問當時的律師舍克的,就是那個吊打公訴方的舍克
你相信那些血跡是被洛杉磯警方栽贓的嗎?
這就是在知乎經常見到的非黑即白論,你要麼站辛普森有罪,要麼站警察栽贓。所以舍克就很無語。
我的工作不是去確定或者不確定。你說洛杉磯的警察有沒有捏造對辛普森不利的證據以提高自己的獲勝機率,我只能這麼跟你講,確實有一些紮實的證據可以支持這種可能性。
舍克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辯護律師做的工作就是質疑,我的質疑是有證據支撐的,不是胡說的。你這種是不是的問題,我不清楚,也不可能有能力回答得了你。「結束,乾淨利落。
然後導演就開始發飆了
我直接說吧,你確信這案子里的所有血跡證據·············
導演這個追問真像在說「我不聽,我不聽,我不聽,我挖好的坑,你怎麼可以不跳呢?趕緊跳下去!」舍克都已經開始厭煩了,所以直接打斷他的話。
你知道,你一直在問我這種問題,你確信吧啦吧啦,細想一下,你知道,這不是·····嗯·····因為你·····哦·········就如你所知道的那樣,我們是極端細緻地研究案件,這些都有據可查,針對每一份證據,我們提出了有力的質疑和相應的證據,從而達到了這麼一個結果。(至於你提的那個問題)你也知道,我又沒開上帝視角。
這就是典型的對於固執己見,又聽不進別人說話的人的無語啊。犯個傻沒有問題,解釋一下就好了,不聽,那有什麼辦法呢?最後舍克只能很無奈地把之前表達過的意思又說了一遍。我很同情他,希望這次接受採訪可以得到足夠的報酬以彌補浪費的時間。
你看,導演就是執著於這種東西,唯一,我覺得還算是有力的說法,就是在後面民事審判過程中關於鞋印的問題。但我提醒大家注意兩個事情:一、沒有證據證明在當時辛普森有那樣一雙鞋子,事後也沒有找到。只能證明他曾經擁有過這樣的鞋子;二、一款鞋子的鞋底印又不是唯一的。所以,這個證據只能增加一點可能性。而且我還找到相反的說法【720P】解剖:最後一小時(8集)【英語/中英字幕】(5)_紀錄片_科技_bilibili_嗶哩嗶哩
這個紀錄片說,案發現場一個鞋印和辛普森不合,所以這就變成羅生門了。
如果導演能夠客觀冷靜地梳理一遍辛普森案,那真的是很好的一件事情。但很可惜,他似乎沒有這樣的興趣。營造一種黑白對立的圖景可能更符合導演的需求,畢竟一點點磨證據的確很枯燥,最後發現事實沒有什麼爆點,就是一個正常的案子,多失落。
從技巧上來講,我的確佩服導演能讓觀眾在看紀錄片時,能有看電影一般的視覺享受。不斷地閃回,穿插剪輯以凸顯他想要的諷刺效果。但我覺得,紀錄片還是應該擔負著不同於電影的社會責任,對吧?
在片長450分鐘的紀錄片里,開頭和結束的畫面都給到了這個沙漠,這個拍攝角度既不是俯拍,也不是仰拍,而是一種以人類的眼光,平行的拍攝的畫面。本紀錄片片名《美國製造》,如若把辛普森的一生比作一個產品的話,那麼這個產品的製造者既不是神,但也不單純是人——而是一種介於兩者其中的包含慾望、機遇、力量等元素,我們可以比喻為「前自然(in the front of nature)。
「前自然」在製造辛普森這個主角前,用了大量的精力來設定這個模式的背景參數(本紀錄片前兩集在講述1968年-1994年期間發生在美國的種族歧視)。黑人大量湧向洛城,種族歧視,洛杉磯警察暴力執法,加州美國黑人和韓裔的爭鬥,加州司法的種族偏向,洛杉磯暴亂,當權者的冷漠等。
這些「前自然」設定的背景就如同《射鵰英雄傳》宋金時期的對抗,《鹿鼎記》康熙年間反清復明的波瀾,才催生了郭靖和韋小寶。而在本紀錄片中,主角也在這個時候被合情合理的創造了出來。
「作為出生在貧民窟的人,我更在乎的是名望而不是金錢,想讓以後看見我的人開口就說:『Hey,there goes O.J.』」
這是辛普森紀錄片中的第一句台詞,如果換作是金庸來寫,那麼這個男主角的台詞大概率會是:「我姓辛,名普森,出生於舊金山城,辛某自幼與父親失散,且家境貧寒全靠母上撫養。我的志向不是榮華富貴,唯願光宗耀祖,讓世人知道我辛某的名號!」
直到1968年之前的oj辛普森,都是以一個勤奮刻苦,天賦過人的運動員形象出現的,除此之外他還擁有英俊和講禮貌這樣的優秀特質。紀錄片為了展現他的優點,錄入了很多他朋友的評價和當時媒體上的報道,「優秀」是辛普森誕生之初的標籤。
為了讓辛普森順利的成為這部作品的男主角,光靠給予他卓越的武功(橄欖球明星),踏實的態度是遠遠不夠的。於是馬丁路德金,拳王阿里,天勾賈巴爾, 湯米·史密斯和約翰·卡洛斯,便充當了類似丘處機、全真七子這樣在本篇充當配角的角色。他們直面美國的種族歧視問題,遊行演講,爭奪黑人在美國的人權,全美的黑人在這一段時間表現出了空前的團結,湯米·史密斯和約翰·卡洛斯在墨西哥奧運會頒獎上戴著黑色手套領獎。
而這個時候「前自然」編劇給予了主角第一個標籤——「白化的黑人」。
這一段時間,辛普森已經成為了美國大學生橄欖球超級明星(大概等於杜蘭特進入NBA前的名氣),美國黑人「激進派」試圖拉攏辛普森為黑人團體發聲,就像馬丁路德金和拳王阿里那樣。可是辛普森拒絕了,並且拒絕的方式就如同現在全世界對他的認識一樣,「表演式」的拒絕。
這一段「前自然」是這麼安排的,要讓OJ辛普森處於一個全是白人的環境,又要強調黑人人權問題的艱難,在這種黑白對立,矛盾日益激化的程度下,oj辛普森有兩條大道可以選擇,這兩條大道直接通往兩個不同的方向。
一個是「正主角」方向:
如果他當時站出來為黑人發聲,他很可能會像阿里那樣,讓全世界的人民在幾十年之後還傳詠著他的故事,手持奧利匹克的火炬,點燃亞特蘭大的聖火盆。
可惜,他卻走了一條「反主角」的路:
這裡有一個再適合不過的類比就是楊康。
他的好友在採訪中說道:「他迷失了,他忘掉了自己的根。」他全身心的投入到了白人的世界,打白人打得高爾夫球,跳白人的舞,使用白人的口音,在70年代,那個種族主義盛行的美利堅合眾國。
再後來,他甚至休了自己的黑人老婆,娶了一個名叫nicole的白人。
這個時期,就是OJ辛普森的巔峰,他沖球超過1000碼,是橄欖球巨星。他去了好萊塢,成為了影視明星,他拍攝了許多知名品牌的廣告家喻戶曉,住在洛城的富人區。
"功成名就,衣錦還鄉",於正或者陸琪花一個下午可以寫一個這樣的故事大綱。
我猜「前自然」把故事編到這裡可能停頓了一下,喝了一杯咖啡或者功能性飲料,看著之前寫好的本子,對著空氣說了聲。
「Man,It just beginning!」
第三場:
時間:1994年6月12日凌晨。地點:洛杉磯西部 辛普森住宅。
大綱:OJ湯普森殺死了妻子 妮可辛普森以及 郎高曼。
這一段時間,這個介於人類和神之間的名為「前自然」的編輯終於讓男主角的人物形象完全的顯露出來了。對於出生的自卑誕生了對於白人的嫉妒,而自卑與嫉妒在自己擁有金錢和名聲之後又誕生出了極端的控制欲。在外界展現優雅知性的一面之餘,在家卻對自己的妻子呈現出一股無比強烈的支配慾望。
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
這部紀錄片的後半程完美的詮釋了一句話:「上帝要讓一個人滅亡,必然使其瘋狂。」
世紀大案之上,辛普森還沒有完全的瘋狂,編劇為了表現他這時還沒有完完全全墮落,依舊是一個「良心未泯」的人。給了他這樣一個片段。
「not guilty.」辛普森一個字一個字的說。
此時的他內心應當是無比後悔的,有人說愛是恨的守門員,辛普森殺妻的動機除了那種支配感的喪失,嫉妒心泛濫之外,應該還是由愛轉恨之餘那種心理落差感造成的衝動。
再後來他極品飛車那一段的拿槍指著自己的腦門也說明了當時他是痛苦的。
再後來,就是那場法律學學生必學的「世紀大案」,這也是辛普森最核心產品最關鍵的加工程序。由於前面背景的鋪墊,加上律師團確實優秀,這個以自己膚色自卑的主角在全國超過60%黑人的支持下「無罪釋放」。
當一個人專註的對付一件事情時,只要方法的當,再加上一點運氣,再困難的情況也能渡過。可往往殺死一個人的事那種你第一眼絕對不會注意到的毒蟲,它們很狡猾,往往在你放鬆警惕的時候蟄你一下,然後在你反應過來的時候已經倒在了地上。
辛普森在紀錄片最後的半個小時裡面終於脫下了所有的那些偽裝的標籤,徹頭徹尾的成為了一個壞人,他從巔峰跌落,在邁阿密結交幫派分子,黃賭毒皆染,用盡一切手段享樂。
經過了那場世紀大案之後,辛普森內心已經把自己的姓名快改成O.J.耶和華.辛普森了。所以放鬆了警惕,踏著大步一步一步的邁向瘋狂。
那個創造他的編劇說:「演了那麼久,最後的部分,你就自由發揮吧。」
弗洛伊德說人有「自我本我超我」三種狀態。在庭審時辛普森表現出的態度就是超我,而自那之後,「本我」的狀態已經佔據了他的絕大多數。
他做了一件毀滅自己的事情
搶劫了一個他的鐵杆粉絲,而且本不該出庭的幫派分子供出了他。
他以最諷刺的方式進入了監獄。一個換其他人判2年的罪行判處了他33年。
那個黑人律師說:「辛普森是贏得了第四節卻輸在第五節的人。」他的一生就像片中這個角色說的那樣,是史詩級的墮落,是站在最高點名利雙收而又跌落成為階下囚的悲劇。是一個被時代製造又被時代拋棄的人。
不可否認,《辛普森美國製造》是一部優秀的紀錄片,全片節奏緊密,敘事手段精妙。而看完之後有種蕩氣迴腸的感覺。
最後的那一幀沙漠鏡頭。創造了辛普森的前自然最後一刻站在一個和人類視角平行的地方,他微笑的看著手中的劇本,那些發生的鏡頭在他的眼中過了一遍,他沒有說話,悄悄的走近了另外的人類世界。
過幾年或者幾個月,大概他會出現在下一個片場吧。
貼個「羅德尼·金」事件,看過紀錄片的應該都對這個事件有印象,那個黑人在錄像中被四個白人警察喪心病狂地毆打,黑人並沒有進行反抗,白人警察依舊一下一下把棍子抽在黑人身上,還集體往他頭上踢踩。讓人匪夷所思的是,有這樣的錄像做證據,最後法庭依舊判處四名白人警察無罪,這個社會怎麼了,陪審團那幾個人腦子都瓦特了么。
無意中去查了下「羅德尼·金事件」的資料,依百度百科上的資料顯示,原來事情的真相在紀錄片中並沒有展現:各大電視台播放的錄像並非完整錄像,在白人警察毆打這名黑人前,黑人曾激烈頑抗拒捕耍酒瘋,並試圖逃跑,但各大電視台為了事情的轟動效果,在電視上播放的都是剪輯後的錄像,而在庭審中陪審團所觀看的錄像才是完整錄像。事情的完整經過是,羅德尼·金身材龐大(不是一般的壯碩),脾氣暴躁,因搶劫罪入獄,後得以假釋,事件便發生在他的假釋期間,他在假釋期間依舊酗酒,酒後駕車,超速行駛,白人警察因其超速行駛,將其逼停之後,金依舊頑抗拒捕,試圖逃跑,而其又體型壯碩,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警察方才有這一番過激行為。
從這些完整地信息來看這件事件,警察對黑人金的毆打必然是執法過當了,但並非完全無來由地,因其為黑人而對其進行毆打。
紀錄片並沒有對事件進行完整展現,難以揣測其原因,可能同當時的電視媒體們一樣,是為了片子的戲劇效果,也有可能是片子重點不在此,在於表現兩個膚色種族間的分歧,因而略去不表,具體原因如何我們不得而知。
只想說,片子雖然已然博採多個視角多種觀點,但由於各種主觀客觀的因素,片子依舊在很多事情上依舊有很多觀點指向性,看完紀錄片,對很多事情依舊要持保留態度。這套紀錄片最牛的地方在於,沒有只是把目光放在辛普森案件本身,那拍出來無非就是又一部《美國犯罪故事》,而是從辛普森的成名開始談起,延伸到社會、種族、法律、人性等多個層面,這確實是一部奧斯卡最佳紀錄片應該有的樣子。我想這套片子也會是以後在解讀辛普森方面最權威的一套了,值得紀念。
『O.J.: Made in America』是由 Ezra Edelman執導,為ESPN Films及其「30 for 30 」紀錄片系列拍攝的電影紀錄片。該片的劇場版由5個部分的系列劇構成。
(導演:Ezra Edelman)
全劇通過原職業美式橄欖球運動員O·J·辛普森(O. J. Simpson,以下簡稱為O.J.)的傳奇經歷,探討了美國的兩大固有社會情結:白人與非裔黑人的種族間關係;以及名人(美國夢)。故事從O.J.在南加州大學(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進入美式橄欖球運動領域活動開始,一直敘述至2008年其在拉斯維加斯由於搶劫案被判入獄。
本劇從構思至完成,經歷約18個月,採用了大量的訪談、新聞原稿、音頻視頻影像等素材。導演Edelman為本片共進行了72次訪談。並寫了一封信給O.J.,但未得到回復。另外,還嘗試聯繫了O.J.的第一任妻子Marguerite,但始終無法獲取聯繫方式。該劇原計劃是由三個部分構成,1. 導致辛普森殺妻案的所有相關因素/事宜;2. 案件的審判;3. 審判後,發生的所有相關事宜。但最終變成了現在的五個部分,片長也由原來預想的5小時,變成了最終的7.5個小時左右。
如果以O.J.殺妻案的審判為節點,把整劇分為前後兩個部分。那前半部分則圍繞著O. J. 的美國夢,而後半部分則是O.J.美國夢過後的回歸。這個劃分依據的主題,可能有那麼一點令人想起了『The Great Gatsby 』(了不起的蓋茨比)。
根據以上分為兩部分的設定,則前半部分比重較大,涉及的美國社會性話題很多。以O. J. 經歷為線索,主要包括美式橄欖球運動、運動明星、好萊塢明星、家庭暴力、媒體、司法體系以及著名的殺妻案和世紀審判等;以白人與非裔黑人的種族間關係為線索,主要包括黑人民權運動、黑人名人(主要為運動員)在種族問題中的角色,以及洛杉磯警察局(LAPD)和當地黑人社區之間緊張的種族對抗關係和雙方之間暴力衝突的歷史事件等。
而後半部分則更多地圍繞著正義(包括司法正義)這一大主題展開。以O. J. 經歷為線索,主要包括其回歸黑人社區、主流黑人生活文化/理念、名人傳記、以及最終的搶劫案和被判入獄等;以白人與非裔黑人的種族間關係為線索,則基本圍繞著關於案件正義和種族對抗正義之間的思考。
雖然本片篇幅宏大,但在很多分支事件的描述方面仍以側重本片主題為核心,清晰地進行了舍取。以羅德尼·金(Rodney Glen King)事件為例,本片只採用了洛杉磯警方用警棍暴力制服Rodney的偷攝片段,以及警員最初被判無罪的內容,而捨去了當時判決所依據的Rodney正處於監外服刑期間,並因酒駕、超速、抓捕現場暴力拒捕、襲警而遭到圍攻的信息。這裡主要目的可能在於加強洛杉磯警察局(LAPD)和當地黑人社區之間緊張關係的印象,使人更容易理解黑人對白人的仇恨心理。 再比如拉塔莎·哈林斯(Latasha Harlins)事件,本片主要採用了小賣部監視器中韓裔美國女店主斗順子 (Soon Ja Du/???) 從Latasha背後開槍射擊的鏡頭,及被輕判5年的內容。但省略了女店主可能誤判Latasha為小偷,並在拉扯對方後,先被對方三拳擊倒在地等經過。另外,該案法官Joyce Karlin也完全認同陪審團的關於斗順子的反應明顯過激的裁定,但並沒有接受陪審團關於「guilty of voluntary manslaughter」 16年最長刑期的建議,主要因素還在於如何理解斗順子採取了這種行為。其中一點就是認為她在當時這種環境下能做出正常應對的能力,由於過往的被劫經歷(相似狀況)早已被嚴重削弱了。 這一取捨處理主要目的可能在於著重白人與非裔黑人間的衝突關係,強調黑人對司法不公的感受,淡化其他少數民族之間(如亞裔與非裔、拉丁裔之間)的矛盾。在之後關於1992年洛杉磯暴動(1992 Los Angeles riots)的描述中也充分體現了這一傾向,完全沒有提及美籍亞裔(主要為韓裔)和非裔黑人、拉丁裔之間的血戰。
在人物形象方面,O.J.奇特的、含有矛盾意味的雙重個人屬性,也是本片注重的鋪陳的一章。他一方面以遵循美國社會白人的主流價值觀(脫離黑人主流社區生活,甚至擺脫黑人身份),通過自身天賦、努力和社交技巧而獲得成功,實現美國夢;另一方面又完全通過白人與黑人間的衝突,依靠黑人族群,擺脫殺妻的法律制裁。利用各種人,也為各種人所利用這一人類所具備的社會性特徵,在美國的社會環境下,呈現出了其特有的表徵。
『O.J.: Made in America』不僅獲得了第89屆學院獎,最佳紀錄片。該部作品及導演還席捲美國各類電影紀錄片相關獎項。雖然,這是一部以時間軸,由遠及近而展開的紀錄片,但它更多地是通過不同的視角、主題及與之相關的事件在空間上進行極力拓展後而最終構建成了巨作的形態。
參考:
- O.J.: Made in America(Wikipedia)
- O.J.: Made in America(Official website)
一部極其有張力又深刻的紀錄片。關於種族歧視、名人效應、司法博弈、烏合之眾、人性弱點等等一覽無遺,感覺又更了解了世界一點。
美國是否真的能稱為社會文明程度高的國家。
所謂的美國夢,只不過是夢。而現實是白人暴打黑人,黑人報復白人。所謂民主的陪審團制度,會不會淪為種族問題上公報私仇的工具。所謂的刑事法庭,是不是就是比拼哪方律師口才更佳的地方,而不是真實評判罪犯是否真的有罪。幫罪犯洗清罪名好是值得開心的事兒。至於群眾,也許真的像《烏合之眾》裡頭說的,群眾就是能把善良和殘忍都無限放大的無理智集體。犯過的錯撒過的謊不會因為一句「無罪釋放」的灰飛煙滅,你得為它們負責,或早或晚。
別為名利紅了眼甚至忘了自己的身份。太自私的人只會落得眾叛親離的下場。在現實生活中秀演技是件非常滑稽的事情。「不管他跑了多久跑了多遠,每當照鏡子的時候,不可改變的是鏡中的人永遠都是黑人,永遠。」「人生如戲,百口莫辯。」現在待在獄裡的OJ就像是被判了無期,
甚至可以說是身心折磨至死的死刑。有時候真希望這片長450分鐘的紀錄片只是一部懸疑電影,太殘忍的真實猶如虛構。這是美國的產物,也是美國的悲劇。他是美國的寵兒,也是美國的棄兒。But he deserves it.個人認為拍得很好。
辛普森案常常被作為法學案例,談得較多的是司法程序正義的問題。而這個紀錄片把辛普森的故事放在更宏大的歷史脈絡去講述,從一個案例發散開去挖掘更深層次的美國種族矛盾問題,對想要了解美國種族問題的小夥伴來說極具參考價值。
這個紀錄片收集了大量現時訪談與當年的影像資料,滿滿的乾貨,劇情狗血又刺激,比看美國大片還過癮。馬克·福爾曼:我明白,他們是有錢人和大律師,有聲譽有名氣。我是誰?我就是個無名小卒…我一定得完蛋,不是這個招就是別的招,哪怕是找輛車把我撞倒…當初我有房子,有妻子兒女,有很多好朋友,好到難以置信;直到我接了那個報案電話……對你來說這只是部紀錄片,對我來說那是人生的終點。
——《辛普森:美國製造》 心酸電視劇看完了,意猶未盡,出於對辛普森到底有沒有犯罪的好奇,我又購買了美國著名偵探威廉·迪爾撰寫的《追兇十八年:我證明辛普森無罪》。作者十八年里鍥而不捨地追查本案真兇,最終用實證鎖定犯罪嫌疑人——傑森辛普森(大兒子)。辛普森曾到過案發現場,但他沒殺人,他發現妮可已經死去後,決定保護兇手——他的長子傑森。
看了前兩集,殺妻案還沒有展開,算是完成了OJ的個人簡歷和成名史部分。
目前對OJ這個人,至少是他最爆紅的年代,我表示喜歡。被社會和膚色壓迫的黑人無論有錢有名還是貧困潦倒,無非走上了兩條路:一條是瘋狂地擯棄黑人身份想要成為白人,斯德哥爾摩綜合症癥狀顯著;第二條也就是大多數黑人選擇的變得疾世憤俗,視白人為敵。OJ偏向第一種黑人,而他身邊幾乎所有的發小和隊友都選擇的是第二條路,我猜這也許多少給了他遺世獨立的壓力和孤獨吧。當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的黑人都在拚命咒罵白人的時候,OJ並不從眾,他對於黑人的種族運動全部冷眼旁觀,他對記者和朋友們說:我只會讓人記住我是OJ,他們不會記得我是不是黑人。
我只能說我喜歡不會play the race card的人. OJ在他的前半生無疑不但是成功的,也是相當睿智的。
本片中第二集一開頭提到的一個案例,Mrs.Love 在自家前院被兩名白人警察射殺當場死亡,留下幾個年幼的孩子。她與警察爭執的原因是幾十塊錢的水電費糾紛。黑人社區紛紛為此躁動起來。但是後來這個案子的描述是「她向警察揮舞著菜刀,把菜刀弄掉了以後撿起來擲向其中一名警察,然後警察開槍」。這明明是嚴重的襲警好嗎?本來就應該開槍的好嗎。就算是沒有武器只要對警察動手都可以以襲警被逮捕,何況是向警察丟菜刀?
這讓我聯想到川普上台後,很多非法移民要被遣返,有個拉美裔的女孩子在電視記者採訪時哭著說「我不敢相信他們要遣返我媽媽,就因為她是非法移民」。 我也是一腦門的問號。這有什麼可哭訴的?你媽不合法滯留在這個國家,被遣返難道不應該嗎?你們沒有想過非法移民是要被遣返的就像犯罪要坐牢一樣是社會常識好嗎?那些連環殺子手的子女是不是也可以去哭訴「我不敢相信我爸就是殺了幾個人,居然就要坐穿牢底」。就因為你是有色人種,就可以違反社會規則??
以上種種,我覺得OJ是一個相當有智慧的人,他懂得把時間和精力花在有效的地方,你成功了別人自然看得起你,而不是整天叫囂著想從白人那裡搶奪資源和憐憫。
剛看完5集紀錄片,就說一點,450分鐘的紀錄片中沒有一點韓國人的聲音,就好像韓國人從來不存在一樣。
英雄不是神神終將隕落
我看完這個紀錄片最大的感受是:人不能忘本,落葉終會歸根
分了3天看完這部紀錄片,導演將黑人平權鬥爭和辛普森成長到入獄的經歷放在時間這個維度里同步敘述,一開始兩條線看似平行,最終在辛普森殺妻這個節點兩條線交織纏繞成一個特別的種族融合鬥爭的故事。
我的個人觀感是:導演可能既不是為了講殺妻個案,也不是為了講黑人的平權鬥爭史,而是想把在這樣一個背景下的事件里所有深度參與者與所有關注案件的普通美國人隨著時間推進的認知變化攤開讓你看下,這種上帝視角的「看」是最能夠超越種族矛盾本身而窺視到基本「人性」的,而片子所呈現的這種「人性」袒露恰恰是超越種族和社群差異而共有的。
這部紀錄片里看出的基本人性,當你放到現在世界上任何一個社群撕裂的話題里都顯得驚人的吻合,不管它是種群衝突,還是宗教衝突,又或者是文化衝突,甚至是性別平權衝突,如果再過10年20年回望這些衝突里的個體,或許得出的人性特徵和這部紀錄片里的特徵是一樣一樣的。
我覺得,這個問題的答案們大部分的點都在辛普森身上。。
而這個片子本身的剪輯、節奏、素材、配樂。。。其他不多說,它放完之後,你會真真實實地一聲嘆息。
大部分紀錄片都沒法提供觀賞體驗。
其實光說對黑人種族歧視,但是黑人平日惡劣的禮貌言行本身也是導致他們被歧視的原因之一,不知道他們自己有沒有反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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