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槍擊事件那麼多,為什麼還允許公民持槍?
"美國槍擊事件那麼多,為什麼還允許公民持槍?"
其實你這句話背後反映了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誰有權力約束公民?
你不覺得你這句話讀起來,少了一個主語么?「允許」的主語是誰呢?
我想你應該默認主語是政府,只是因為覺得太顯然所以沒有把這兩個字加進去。
那麼問題來了:政府為什麼有能力允許或者禁止公民持槍?或者說,它有這個能力么?
在我國這可能不是個問題,或許大家已經習慣了,中央政府公布個法律,或者省市政府發個文件,就可以對全體民眾,至少是絕大多數民眾,形成強制的約束力。所以你可以問出來這個問題,「政府為什麼還允許公民持槍」。
但很遺憾在美國情況並非如此。
作為一個代議民主國家,所有可以對全體民眾形成約束的規則,也就是法律,只有通過民眾的真實代表,也就是民眾對其任免有實質約束力的代表,即參議員和眾議員,在兩院經過提案,表決,分別取得多數,再經總統簽署,才能稱為法律並約束人民。當然,如果這法律與憲法衝突,最高法院還可以判其無效。
換句話說,法律代表的是民意,也就是說只有民眾的多數認可的規則,才可以對民眾自身形成限制。
那麼回到原來的問題,所謂「(政府)為什麼還允許公民持槍?」,考慮到私權非禁止即合法,所以更有操作性的問法是,政府為什麼不立法禁止公民持槍?
最簡單最快的回答:因為並沒有那麼多公民支持這樣的立法。禁槍並未也從未成為過多數民意,雖然這樣的言論和立場在媒體上的曝光很多。
如果再略細一點兒,我們可以說,因為持槍權,或者說擁有和攜帶槍支的權利,是寫在憲法權利法案(前十條修正案)里僅次於保護言論自由的第一修正案後的第二修正案。其原文說: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大致翻譯:
「訓練有素的民兵是保護一州安全之必須,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被侵犯。」
美國憲法從生效至今,累計加入了二十多條修正案,最近一次應該是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換句話說,如果民意有意推翻持槍權條款,這在程序上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對憲法的修正,和通過原始憲法,要走一樣的流程,也就是經參眾兩院的2/3多數通過,並在全部五十州中有超過3/4的州的州立法組織(州議會)取得多數通過,即可生效。
而目前為止連試圖修改或廢除第二修正案的提案,在我的知識範圍內都並未有過,那麼說到底,只能是民意並不在禁槍這一邊了。
那麼如果要再進一步的問為什麼即便有這些槍擊事件,也沒有多數民眾選擇禁槍,這個問題就複雜的多。這裡先不展開。
補充, @匪爺的答案里,似乎認為真正支持擁槍的只是少數槍粉,他們發揮了不成比例的影響力使得相關立法無法實現。我這裡有一些數據表達不同意見。原文發布在他答案的回復下,這裡轉貼過來。
「
我可以給你一個數字。我所在的Florida州,人口一千八百多萬,那麼光是CCW permit,也就是隱蔽攜槍執照,即可以在平日在除極個別政府機構外所有場合把槍隨身攜帶但不讓人發現,合法的這樣做的執照,就頒發了超過一百萬張。而在擁槍的人裡面,申請CCW permit的只是一小部分,因為很多人擁槍目的在於家防和狩獵/運動,並沒有隨身攜槍的需求。而要在florida在進行射擊運動,狩獵,野營,釣魚,以及在自己車裡或家裡以自衛目的用槍,不需要任何額外的執照,州法即賦予佛州居民這樣的權利。那麼考慮到擁槍人口,僅佛州應該就有小几百萬至少。那麼再考慮到一千八百萬人口不過對應幾百萬個家庭,你可以看到擁槍家庭實際上是相當大的比例。
換句話說,至少用實際行動支持擁槍的,絕不僅僅是你文中所謂的少量「槍粉」,而是有切切實實的龐大的人口基數。不要過分高估槍廠或NRA的實力,說到底,擁槍,是出於普通人在美國社會內的自發選擇。NRA不過是服務於其會員,而不是反過來。
」
「
Which state has the most gun permits?florida頒發超過1百萬張隱蔽攜槍證的出處,截至2015年,有1384756張隱蔽攜槍證發出。
需要注意的是florida還是知名的搖擺州,也就是說並不是典型的紅州(共和黨州)。我另外看到的一個數字,大概是全美範圍內,共和黨支持者擁槍率在略高過五成,民主黨低一些,似乎是三成多到四成的樣子。另外白人的擁槍率明顯高於黑人,亞裔是最低的。這也就難怪亞裔尤其是華裔經常成為暴力犯罪的對象。
」補充點內容。
如下是知乎用戶 李飛(因為同名太多,找不到正確的那一位來@)回答中的一段,因其內容問題過多,故不在其回答下回復,而是直接寫在這個回答里:
當大眾討論控槍,擁槍眾反對的時候,可否有人想過,如果是為了防止個人遭到罪犯傷害,為何要流通裝彈量10發以上的槍支?為何要流通射程達到600米以上的步槍?為何要流通小型自動武器?為何要流通可以輕易改裝成全自動武器的半自動卡賓槍?為何要流通狙擊射程可以達到1200米以上的專業狙擊步槍?為何要流通改裝彈夾,彈鼓?為何要流通輕重機槍?美國多少次槍擊案中兇手使用的洛洛克17這種大載彈量的手槍遲遲得不到改裝控制?每每涉及這些問題,擁槍者就裝聾作啞。
首先這就是非常明顯的國內思維。什麼叫為什麼要流通?私權法無禁止即允許,很明顯只有當民眾認同某些類型的武器需要受到限制時,相關的立法才會產生,並對相關武器進行約束。擁有武器的權利是憲法賦予的,根本不需要什麼額外的理由去支撐。相反,對某些武器進行限制,才需要理由。
其次這個回答實際上屬於自己豎靶子自己打。擁槍的理由完全不僅僅是」為了防止個人遭到罪犯傷害」。實際上,美國本土槍的三大主要應用,按使用頻率和普遍性來看,是射擊運動,狩獵,最後才輪到自衛。換句話說,本身擁槍就不一定是為了自衛,憑什麼要拿「為了防止。。。」云云來做理由?當然,考慮到這個答案作者的背景,他對美國本地的情況可能不太了解。但我一向認為,沒了解沒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獻醜不如藏拙。
具體到他的幾個問題,我們逐個看一下:
為何要流通裝彈量10發以上的槍支?
因為典型的半自動武器本身就是十發以上的彈匣容量。一隻設計彈匣容量就是三十發的AR半自動,只要沒有專門的法律禁止(比如加州在內的一些民主黨州內的立法),當然可以按原廠形式來銷售。
為何要流通射程達到600米以上的步槍?
因為無論遠程戰術射擊運動,還是遠程狩獵,其最遠範圍都在600米以上。
為何要流通小型自動武器?
聯邦在1986年通過了全自動武器禁令,禁止全新的全自動武器生產及銷售。目前市面上能獲得的全自動武器都是86年前生產的,壞一隻少一隻,而且因此價格昂貴(一萬多美金往上起)。同時,全自動武器屬於NFA item,無論購買,持有,運輸還是使用都有專門的嚴格立法限制。基本上,你需要身家很清白才能獲得。
為何要流通可以輕易改裝成全自動武器的半自動卡賓槍?
誰說半自動卡賓槍可以輕易改裝成全自動的?我給你一隻AR你改改看唄?順便,改裝全自動武器是聯邦重罪,最高吃二十年牢飯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而半自動步槍是戰術步槍射擊運動的主力,允許購買有什麼問題么?
為何要流通狙擊射程可以達到1200米以上的專業狙擊步槍?
類似的,因為遠程戰術射擊運動最遠有打1mile也就是1600米目標的。這是射擊運動的切實需求。
為何要流通改裝彈夾,彈鼓?
什麼叫改裝彈匣(彈夾?這是典型的知識錯誤)?原廠的大容量彈匣和彈鼓本來就並不貴而且是合法的。
為何要流通輕重機槍?
如前所述,任何機槍都屬於全自動武器因此屬於NFA item,你可以合法獲得,但要經過複雜得多的手續和面對嚴格的多的監管。玩得起輕重機槍的人,沒興趣反社會。至少最近幾十年從未出現過用NFA item進行mass shooting的案例。
美國多少次槍擊案中兇手使用的洛洛克17這種大載彈量的手槍遲遲得不到改裝控制?
glock 17如果我沒記錯,彈匣容量17發(我手裡的glock 34是17發,基本上這是glock 17的長槍管競賽變種)。對於半自動手槍而言這是典型的容量,完全不是所謂」大載彈量「。
從這些問題來看,原作者不過是個對輕武器知識一知半解,並且沒什麼美國本地第一手槍械知識的人。這樣的人,我相信他並沒有充分的資格去解說美國本地的槍械相關問題。尤其是沒資格對其不了解技術細節,對知乎網友進行誤導。
補充一些內容:
答案里有知友提到說同為民主國家的英法德卻禁槍。我對這幾國的情況不了解,查看了一下wiki,根據下面幾個wiki詞條裡面的內容,
Gun politics in the United Kingdom
這是英國的槍支管控相關政策。注意並未禁槍,只是監管十分嚴格。但普通公民仍可以合法擁有槍械。
Gun politics in France
法國的情況,一樣是控不是禁。
Gun legislation in Germany
德國的情況,仍然沒有禁個人擁有槍械,只是管控嚴格。
類似的,澳大利亞的情況,也是管控嚴格,但並沒有禁個人擁搶,這個是根據我經常訪問的槍友網(http://www.qiangyou.org,一個主要成員是在美中國人/華人中的槍械愛好者,同時也有其他海內外槍友會員的論壇,似乎目前被牆了需要翻牆才能訪問)上澳洲槍友的情況得到的結論。
補充:轉載一篇槍友網一位現職美國執法人員的文章:
警察權責的界定與各州自衛權的落實
本帖最後由 oskarlre 於 2016-6-18 19:28 編輯
警察權責的界定與各州自衛權的落實
在北美中文圈中對槍支問題的討論里,最常見的控槍論點就在於個人持槍的不確定性。畢竟任何一個人在不同刺激下都有失控的可能,而全民擁槍使得這種失控後果的不可預見性大大增加。如果恰好失控者帶槍,而周邊人不帶,則很可能會產生悲劇。 基於此種概率,控槍/禁槍觀點擁有者認為應該對槍支進行嚴格管制,將失控範圍減少到少數經過訓練的執法者手中,這樣才能使得隨機性大規模槍擊概率降低同時使得武力仍能夠保護大多數人。
我對此觀點是非常贊同的,問題在於,這種觀點持有者搞錯了一件事情:警察權責的界定範圍。 即警察權力(關於警察權力可以參考O編輯總結:如何應對美國警察)和警察責任的相對應關係。如果我告訴你,美國警察在有第一時間基於他自身判斷剝奪你生命的權力的同時,卻沒有在你生命受到威脅時對你進行任何保護的義務時,你會怎麼想? 絕大多數華人第一反應都會是
你在開玩笑。
錯,我真的沒開玩笑。 因為這是由美國最高法院從1981年來通過一系列法案確定的原則。(美國的案例法系中,一個案子的法理解釋在未被推翻前就一直生效,而最高法院的對於美國警察的權責對應是靠一系列案例來維持的,因此推翻幾乎不可能)由於最高法院的這一界定,導致了美國各州的自衛權下放和公民持槍權的極大增加。今天我就來說說這一系列案件中的兩個很著名的案件: 1981年沃倫對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案(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444 A.2d. 1, D.C. Ct. of Ap. 1981) 和2005年石城鎮對岡薩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 通過這兩個案件,最高法院明確表示美國警察對任何公民不具備直接保護責任。
在正式開始闡述案情前先額外介紹一個背景就是實際上和大多數人印象不同,1980年代的美國對個人在公共場合的持槍(right of carry,注意,不是擁有槍支) 是十分忌諱的。上到立法者,下到平民都認為持槍保護公民是警察的責任。因此那個時期美國絕大多數州都是立法禁止個人在公共場合公開或隱蔽持槍,或者有很多限制。
下圖是1986年(美國各州對持槍權的限制,我原來要找1982年的,結果時間太老找不到。。。從文字記錄來說1980年左右只有四個州是允許攜帶的)
圖中紅色的是完全不允許公民公開場合隱蔽/公開持槍,黃色是可能允許但需要由執法機構選擇性批准,藍色是一旦通過考試,那麼就可以獲得許可,綠色是完全不限制,無需任何證件可以公開/隱蔽持槍。
從上圖我們可以看到即使在1986年,禁槍/控槍州比例是 41:9,更遠的1980年是46:4. 那麼是什麼改變了這一切? 讓我們從1975年的某個周日清晨的華盛頓特區開始看起。
1975年3月16日,一個周日的清晨,兩名年輕的女性 Carolyn Warren (就是本案的主角) 和 Joan Taliaferro 像很多那個時代的年輕人一樣租下了華盛頓特區(美國首都)西北角的1112拉蒙特街的一個公寓的三樓的房間並分擔房租。在他們樓下是Miriam Douglas 女士和她四歲的女兒。 在大家都在熟睡的時候,二樓的公寓門 (美國的大多數公寓門是沒有防盜門這說的,都是小木板門,很容易被踹開) 突然被兩名壯漢踹開,這兩名壯漢(後來被確定是Marvin Kent 和 James Morse)沖入了二樓公寓,併當著小孩的面輪姦了她的母親。
睡覺中的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聽到樓下Douglas 女士尖叫聲後立即撥打了美國報警電話911,並向調度員報案她們的公寓在被強行入侵中。並請求警方立即提供援助。警方調度員告訴她保持安靜,讓她放心,警方將及時調度警力進行支援。
06:23華盛頓警察局總部接到調度員通知有人在強行侵入,但是不知何原因調度員給了巡警2級優先權(code 2), 而根據華盛頓警察條例,任何同類型犯罪都是1級優先(code 1)即警力應該馬上支援。即使如此,四輛警車仍然響應了這一通報,其中三輛趕到拉蒙特街,一輛去調查可能的嫌疑人。
與此同時,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從窗戶爬上屋頂等待警察的到來。在那裡,他們親眼看到一名警察開車路經他們的房子,但根本沒有停下來,他甚至沒有頭伸出來看看房子的前後就走了。第二個警察來了,敲了敲公寓的門,在沒聽到任何回復後也直接離開了。0633分,他們在到達五分鐘後沒有做任何確認房子內部的安全措施就都走了。於是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爬回自己的房間里在哪裡她們再次聽到Douglas 女士的持續尖叫聲; 於是她們再次打了911; 並告訴值班警官她們認為入侵者已進入了公寓,並要求立即提供援助。再一次,一名警察向他們保證援助已經在路上。這個電話在0642進行了記錄 但處理結果竟然是 「隨便查查」。 這次沒有任何的警員為這個呼籲出警或者分配任務。
由於相信了警員的話,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下樓來幫助Douglas 女士以協助警方。結果被兩名犯罪分子發現了他們的存在。兩名犯罪分子持刀劫持了所有三名女性到了Kent的公寓,然在14小時內對其進行輪姦,搶劫和毆打。 三名女性中的兩名被迫對彼此實施性行為的同時,另外一名女性被兩名犯罪分子輪姦。
一系列機緣巧合下,三名婦女僥倖得以逃命(從犯罪統計來看,這個活命概率小於17%),三名婦女向哥倫比亞警方提起訴訟,內容包括: 1. 0623報案的處理不當,2. 巡警未能遵循標準調查程序。3. 0642的報警的徹底無視。
但是聯邦下級法庭宣布此案流案,不予受理,他們的解釋是: 警方對於大眾的責任是廣義的,並不存在警方對某一公民的特殊關係,在這一層面中,警察沒有任何具體法律義務的存在。 (原文:」[t]he duty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is owed to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absent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an individual, no specific legal duty exists.」)
三名女性不服,上訴到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庭。 在經過上訴法庭7名法官討論後,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在1981年以4-3的票數的肯定了下級法庭的判決。 同年,最高法院對本案上訴不予受理(代表了最高法院的態度)
由於哥倫比亞上訴法庭是聯邦高級法庭,其案例宣判覆蓋全美國。(不同於區域的巡迴法庭,僅限於數州)本案震動全美。 從此美國案例法開創了警方與普通公民之間不存在任何具體的法律義務的先例。
自此以後,全美各州立法機構開始全面下放公民自衛權。 無論是民主黨的藍州還是共和黨的紅州,自衛權和公開持槍權開始全面放開。 就地自衛(stand your ground) 城堡法案(castle law)開始全面取代強制撤退(duty of retreat) 而公民的隱蔽/公開持槍也紛紛放開。 截止2000年,情況變成了這樣:
讓我們複習一下:圖中紅色的是完全不允許公民公開場合隱蔽/公開持槍,黃色是可能允許但需要由執法機構選擇性批准,藍色是一旦通過考試,那麼就可以獲得許可,綠色是完全不限制,無需任何證件可以公開/隱蔽持槍。
在2000年,禁槍和控槍州是19個,開放個人公開/隱蔽持槍州 31個,完全無限制州仍然只有1個。
雖然一直在節節敗退,控槍人士仍然有希望,因為最高法院對1981案例只是不予受理的表態,而一旦表態,則仍然可以推翻下級法院判決。那麼他們仍然有翻盤的可能。 最高法院沒讓他們多等。2005年石城鎮對岡薩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給了其致命的一擊。
比起上面案子的跌宕起伏,這個案子十分直接了當
科羅拉多州石城鎮居民Jessica Lenahan-Gonzales和他丈夫Simon在1999年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她丈夫一直在非法跟蹤和試圖控制她,為了保護自身安全,Jessica 向法庭於1999年6月4日申請了禁止令。 法庭禁止令中明確表示,他在合法探視以外必須離Jessica和她四個孩子(其中兒子 Jesse不是Simon親生孩子,而三名女兒Rebecca, Katherine, 和 Leslie是)100碼以外(大概91米)。 6月22下午5點15分,Simon 突然闖入並劫持了三個女兒。 於是Jessica 在當日 晚7:30分,8:30分,10點10分,和23日凌晨12:15分屢次報警,並親自在23日凌晨12:40分到了警局報警。 但是由於她原來曾經很善良的允許Simon在不同時間探視過孩子,警察無動於衷。 凌晨3:20分,Simon出現在石城鎮警局門口,攜帶了槍支來追殺Jessica並主動向警察開火。 在交火中他寡不敵眾的被警察亂槍打死,在他的車裡發現了三名女孩的屍體。 根據法醫檢查,他恰恰是在進入警局之前殺死的她們。
悲痛欲絕的Jessica Lenahan-Gonzales 將石城鎮警方與和她交談過的三名警官告上法庭, 根據聯邦法律42 U.S.C. §1983,她認為 警方「未能適當地執行對限制令侵權投訴作出回應。」 但是地區法院在討論後根據1981年案件先例提出了此案流案(不予起訴)的動議並獲得了批准。 憤怒的Jessica隨即上訴科羅拉多州丹佛市第十巡迴法庭。該法院的一個小組在討論後駁回了Jessica的實體性正當程序要求(即結果是否正義判斷),同時確認三名警官有職業豁免權,因此不能被起訴。 但巡迴法院認為在此過程中石城鎮警方對禁止令執行有程序性不正當; 因此Jessica可以部分勝訴。 此決定在巡迴法院全體法官複審後得出了同樣的結論。因此石城鎮警方對三名女孩子的死有責任。 石城鎮警方不服,反向上訴到最高法院。
2005年6月27日,最高法院以8比1的懸殊比分推翻了第十巡迴法院的判決,並恢復了地區法院的判決。由法官安東寧. 斯卡利亞大法官(對就是剛去世那位)為首的多數意見認為,根據科羅拉多州法律來看,禁止令執行是沒有警方強制性的; 它不會產生類似of Board of Regents of State Colleges v. Roth案例中一個受保護的權利範圍。 即使有一個受保護的個人權利禁止令正在執行過程中收到了侵害,從法理來看這種侵害也是對法律本身而不是個人的價值,因而也不能算作生命財產保護的正當程序條款。。。這些話說的可能有些繞,這裡小O簡化一下:就是禁止令是個法律命令,其意義在於如果侵犯後要受到法律的懲罰。這裡的懲罰基礎在於對法律的破壞而不是個人的傷害。 警方沒有在這個禁止令被破壞途中進行干預的義務,但是有在這個破壞後把對方繩之以法的義務。 由於jesscia和警方在發現Simon殺死女孩屍體前都不能確定這個禁止令的破壞程度。 所以警察沒有任何責任去管可能產生的傷害。而當事者Simon已死,所以這個追責已經可以停止。 至於在破壞這個禁止令產生的生命財產傷害,對不起,你自己倒霉吧。
通過這一案例,美國最高法院最終確認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務時不對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責任規定下的具體責任(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這一原則。
換句話說,警察在執行任務中如果認為公民是威脅,其擁有第一時間內根據自身判斷剝奪生命的權力,但同時他擁有不對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時具體保護的豁免。 警察的職業叫做執法(law enforcement) 即保證破壞法律後的追訴責任,但是對具體的侵害則沒有任何保護的義務。
實際上剛剛發生的奧蘭多案也是如此。 在兇犯數目不明下,奧蘭多警方等了3個多小時才採取行動。 最後造成百餘人傷亡。 而兇犯只有一個。 無論死亡者是被兇犯還是警察打死的,他都是活該。 因為他僅僅是執法活動中的附屬傷害(collateral damage).
在05年最高法院案例之後,禁槍/控槍群體徹底失敗
隨著2013年最後一個完全禁止公民公開/隱蔽持槍州—伊利諾伊(對奧巴馬大統領的故鄉)的徹底淪陷,美國不在有任何一周禁止公民公開/隱蔽持槍進行自衛。 截止2016年,美國對槍支完全不限制的州(不需任何證件即可公開/隱蔽持槍)有10個,資質合格後可以持槍州有32個,限槍州8個,禁槍州 0. 美國擁槍派 V 禁槍派 42:8 比起1986年的9:41來實現了完全的逆轉。
其中31個州(圖中的德克薩斯已經是綠色州)是無任何限制的公開持槍州(圖綠色) 14個州(粉色)允許公民考證以後公開攜帶。 不允許公開攜帶州5個(但允許考證後隱蔽攜帶)
當你了解了這些後,是不是應該自問一下? 在美國這個罕見的警察對公民沒有防衛義務且自衛權下放的國家,當我遇到侵害時候,我應該等待警察,還是應該擁有一把槍自衛?如果你能明白這點,你就不難了解,美國為什麼無法禁槍了。不知大家還記得不記得。
美國在上世紀二十年代,曾經出於安全考慮,為了杜絕酗酒所引發的社會問題,禁止公民飲酒。
每年的酒後駕車,酒後鬧事,酒後暴力傷害所造成的死傷人數,是多於濫用槍支的。而且這兩項是有疊加作用的,酒後濫用槍支造成的危害同樣很大。同時酒精也不是人類生存的必需品,由此看來,禁酒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
結果又如何呢?不用我說了吧。
所以全面禁止一個已經很普遍的事情,沒有那麼容易。我們只能說加大監管,努力消除不良結果,並且試圖逐漸遏制。但你要說一刀切地禁止或放開,那必然會導致巨大的社會動蕩,這是任何一個民主政府所不希望看到的,美國全面禁槍和中國全面放槍,都會出現這個結果。當然獨裁政府不在乎這個,可能會一意孤行,這種獨裁政府很多時候也是這麼倒台的。這個問題在我的TL上真是經久不衰啊……簡單地說,國情使然。
我贊同了 @Long Yu 對於這個問題的法律方面的解釋,而即便拋開法理的因素,在當前的美國對民間私槍實行像中國一樣嚴格的管制也是不合適的。在具體展開之前,先明確一點:對全體公民百分之一百地嚴禁持槍是不科學的,因為獵人、牧民、偏遠地區居民等群體對於持有和使用槍支確實存在較大的需求,所以這個答案針對的是普通市民。美國在建國之初就放任民間私有槍支,兩百多年來,持槍已經成為美國的民間傳統,而且美國民間的私槍保有量巨大。我們就假設,假設憲法第二修正案被廢止、美國政府下定決心要收繳城市裡的私槍,我認為美國政府將會面對四大問題:1、民間的私槍數量過於龐大,政府難以在短期內收繳完其中的絕大多數,尤其是那些被犯罪分子刻意私藏的。也許和很多人想的不一樣,黑槍市場並不會因為龐大的合法槍支市場而萎縮,甚至可能隨著合法槍支市場的擴大而擴大。結果就是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已經被收繳槍支的守法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將遭受槍支暴力犯罪的嚴重威脅。事實上,美國的一些社區現在就已經失控了。2、支付給槍主的賠償金將是一筆巨款,根據以往的經驗,還會有很多人趕製成本低廉的土槍來騙取賠償金;即便不支付賠償金,登記、運輸、銷毀這些收繳來的私槍也要花費一筆巨款。財政可能會因此而遭受到嚴重的衝擊,甚至可能引發社會動蕩。3、擁護持槍的保守勢力很可能會掀起反對的狂潮,造成嚴重的社會動蕩。4、民用武器市場的急劇萎縮將會衝擊美國經濟,進而引發社會動蕩。所以,雖然我個人是堅決支持對民間私槍進行嚴格管制的,但我也承認目前在美國並不適合實行像中國一樣嚴格的槍支管制措施。畢竟,潘朵拉魔盒已經打開兩百多年了,關上它不可能一蹴而就。至於中國為什麼不在暴恐頻發的新疆放鬆私槍管制?最重要的原因也是國情,我國民間不存在廣泛持有和使用槍支的傳統。普通市民會去積極地買槍自衛嗎?普通市民持有槍支後能夠在短期內熟練掌握槍支的運用方式嗎?中國並不存在美國這樣的社會土壤啊。在當前的中國放鬆私槍管制,最大的受益者無疑是策劃使用槍支實施犯罪的不法分子。毛時代的民兵、聯防隊、保衛處等基層武裝單位是需要經過專門的組織和訓練才能發揮出威力的,而且他們的槍支都是公槍而非私槍,管理起來更加容易。如果在當前的中國放鬆私槍管制,且不論群眾生活成本的提高,政府能不能有效地管理民間私槍和持槍群眾都要打個問號。首先說明一下個人立場:嚴格禁槍派。
但是,從美國現實出發,其實美國已經沒有嚴格禁槍的可能性了。
原因很簡單,因為歷史原因,美國社會上的槍支保有量已經有太多太多了。所以,此時嚴格禁槍,只會是老實人老老實實的把槍支交出。而有意圖犯罪的人,則因為保有量太多,所以他們有太多的渠道和方式去獲取他們所需要的任何槍支和彈藥了。所以這會使歹徒對平民形成一個非常明顯的不對稱優勢,所以大家會看到一個悖論:任何試圖在美國實時嚴格禁槍的地區,都反而會導致涉槍的犯罪率上升。所以,槍支對於美國,其實已經是無解的了。Too far to go back因為目前的狀況是穩定態。
目前,大家都可以合法持槍,市場上會有大量槍支流通。一旦禁槍,一般民眾(因為他們不想大費周章為藏匿槍支而與權力機關作鬥爭)會因率先放棄武器而成為弱勢一方,而有犯罪傾向者反而會有更強的動機藏匿並保留武器,後果就是增強了有犯罪傾向者的犯罪能力。因此在非迫不得已情況下,禁槍會破壞穩定態。那麼中國為何不放開槍禁呢?
同樣,中國的現狀也是穩定態。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居民保有槍支彈藥,因此目前民用槍支的存量嚴重不足。一旦開放槍禁,短期內只能供給少數人。這種情況下,有犯罪傾向的人同樣很可能成為率先獲得槍支的那一批。這樣就出現了和美國的例子相同的結果,有犯罪傾向的人成為了強勢一方,穩定態被破壞。所以,中國禁槍和美國不禁槍,都是若干年前一種選擇的必然發展結果,現在再改很難。
關於這兩條路哪種更好,我無從假設因此不好妄加判斷。不過我比較關注的一點是,中國相對於美國有更多公共的人口密集空間。當美國人討論槍支的時候,他們主要討論私人環境下的安全防範問題,因為他們有相當多時間是呆在私密或具有一定防範的空間內的。而在中國,我們更應關注公共空間的安全問題。而在這一前提下,禁槍的好處就很明顯了——因為一般人並不會在非私人環境下隨身攜槍,這樣槍支的防範作用就嚴重下降了。事實上,在人口較為密集且公共活動較多的國家譬如亞洲的日韓新等地,槍支都被嚴格控制、攻擊性槍支被完全禁止;而對槍支管控相對較松的國家一般分布於人口密度相對較低,私人活動更多的歐美諸國。我好像沒有看到有人從實際需求這個角度回答的,先說結論,簡而言之,就是老百姓生活中需要用槍。這個結論首先有誤導性,因為現在某種程度上用槍的需求是來源於槍支本身,但是從歷史上來說,很多美國家庭是需要槍支的。 我曾經造訪過一個美國農場主的家,在一片林子里,從我住的小鎮開車20分鐘,我估計報警以後警察可能十五分鐘左右到(我們這警察叔叔效率已經相當高了),晚上的時候我開車進林子都覺得略恐怖,試想一家人住在這裡最有效地自衛手段就是持槍,不管是干壞人,還是干闖入的野生動物。 以前可能警局的效率更低,而且大家住得更分散更遠,這樣就有使用槍支的必要。另一個必要就是鄰里關係,最能幫助你的就是你的鄰居,所以住在一個區域的人都傾向於互助,因為公共機構可能不能及時幫忙。 這些在傑森斯坦森同志的homefront裡邊表達的很深入,父女住在林子里,一個鎮子的人全都互相認識,爸爸搬來買的誰家房子都知道,另外就是林子裡面那個孤零零的家。我還記得以前看過一個新聞,一個單親媽媽發現有人試圖闖入,她打911報警,那邊說警察很快就到,她回答請他們快一點外面的人已經進大門了,還問自己能不能開槍,911的接線員說我不能說你現在可不可以開槍,但是你可以做一切必要的行為保護你和你的寶寶。然後他就隔著門把入侵者弄死了,警察來了表示她是個英雄。這事的結果並不重要,而且有很多討論的空間,但是反映出美國人認為槍支還是保衛家園的工具,是必須的。不禁槍根本上不是政府法律說行就行說不行就不行,其實還是有這個需要,有這個需要人民才不會迫使立法機構修改憲法。===============小更一下吧,美國現在的控槍真的是給守法的人設置的障礙,至少在南方,只要你想並且敢冒風險,非法槍支或者灰色槍支真的不難弄到。這樣就造成一個結果,守法的公民在武器上受到限制,想做壞事的人很容易獲得想要的武器。這次奧蘭多槍擊和之前在達拉斯的漫畫比賽槍擊是非常好的對比,幾乎是相同的條件,特殊背景的攻擊者,高致命性武器,唯一的區別是奧蘭多的酒吧不能持槍,基本就是被屠殺了,在大德州恐怖分子還沒摸到門呢就被弄死了。試想至少酒吧的安保人員要是能有還擊的能力,也不至於一個恐怖分子上百人的傷亡。這兩次槍擊的確還是有不同,但是對比起來就能了解在現行美國的槍支管理體系下,民眾自我保護的有效手段仍然是持槍。===============再更下吧,主要是個人觀點了。我不支持禁槍,自己也有槍,每年大概各種口徑練習2000發左右,主要是防患於未然以備不時之需,但是沒有隱蔽持槍證也不隨身攜帶,將來也不大可能隱蔽持槍。我認為對槍支的深化管理是必要的,但是像加州麻省那種閹割槍支的搞笑手段也就嘴上說槍支是萬惡之源但是家裡一萬把槍的職業政客才想的出來。我認為,有效管制槍支的手段是槍支全面註冊,無論是槍店/槍展交易,還是私人買賣,每一把槍支必須以獨特的序列號和持槍人的社保號(SSN, 類似身份證號)相對應。現在的問題是很多州私人交易根本不用經過聯邦調查,什麼記錄也沒有,自然是管控無能。如果持槍人和非法售槍人都承擔了責任/潛在責任,同時公權機構擁有槍支的記錄,無論是預防犯罪還是追究責任效率都會高很多。很多人都在說很多條件下槍支無法真正保護自己,同時槍支還會造成額外的風險。我的想法是槍支是把機會掌握在自己手裡的手段。我可以交出持槍權同時讓公權機構保護我自己,但是我實際上放棄了掌握自己的命運並且假設了:1. 公權機構一直為善;2. 公權機構效率極高;3. 公權機構在任意條件下對我的保護不與其他任何人(善意)的利益相衝突;4.公權機構能夠完全滿足對任意個體的保護。有機會的話,我個人的選擇一定是不放棄自己的權利,絕不把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建立在假設上面。
這裡我不想談反抗暴政啊,憲法第二修正案啊,只聊聊現實。
槍擊事件死了十幾甚至幾十個人才能上新聞。你一個弱女子拿槍嚇退了強姦者,一個雜貨店老闆拿槍擊退了搶劫犯,一個老者拿槍崩了入室盜竊,能搞個大新聞嗎?
我想知乎上很多朋友都生活在比較安定、犯罪率低的地區。一想到,哪天逛馬路會突然衝出一個歹徒,不分青紅皂白拿槍突突突,肯定會不寒而慄,進而支持全面禁槍。但是就像治病,不同的病需要不同的治療,甚至同一種病在不同的階段,治療手段也應該不同。禁槍放在別的國家或許有效,在美國,禁槍只會把一個個零星的悲劇放大成蔓延全國的災難。
為什麼美國無法禁槍/控槍呢?因為美國民間槍太多了。華盛頓郵報報道,There are now more guns than people in the United States,據估計2013年美國人口3.17億,卻有3.57億支槍。
每次左派提出控槍法案都是個笑話。比如這次奧蘭多事件後,參議員Chris Murphy 重提universal background checks。universal background checks能阻止奧蘭多的悲劇嗎?兇手Omar Mateen 是個保安,還被FBI撇清兩次。你要不讓他買槍,信不信他立馬告你歧視?還有什麼Gun Free Zone Law,多加幾年徒刑能阻止謀殺?人家根本沒打算活著回來。有個屁用。你以為民主黨真不知道這些法案然並卵嗎?嘿嘿,政客只在乎選票罷了。
控槍是笑話,禁槍就是童話了。假如真通過了這麼條法案,守法公民只有乖乖地繳槍,可惡棍們會嗎?警察還能逐家逐戶上門搜查?廢除第二修正案,左派會歡呼雀躍,但把第四修正案廢了,沒人支持。想想吧,自尼克松宣布War on Drugs,這場幾十年的戰爭,人人都知道美國輸了。那些以為能全面禁槍的,不是腦子有問題,就是居心叵測。一個國家最「恐怖」的兩部法律是什麼?憲法、刑法。
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穩定性。一個國家的法律,尤其是憲法,這種根本大法;以及刑法,這種一旦失控就會危及人民的法律,尤其不該說改就改。修改法律的權利應當歸於人民,至少是民選的立法機關,而非寡頭或某常委會。被輿論群體性煽風點火,說修改法律就修改法律,而且還是刑法這種幾乎是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大家在社交媒體上狂贊的同時,就沒有一絲絲害怕???--------後續一下,寫這個答案的本意是為了吐槽最近大修的某法條。先撇清啊!我可不是說「不能廢某法」或者「廢某法不好」!我的意思是,我堅定的認為,頻繁修改法律會影響法律的穩定性和嚴肅性,說到底是對沒有制衡的立法機關的不信任,穩定的社會治理結構應當是一個公民自治權與國家權力保持平衡的結構。97年刑法生效以來,二十年不到,修了九次,平均兩年一次。能從別的地方修修補補就不要想著老去動筋骨,傷身體。只是擔心有一天立法機關權力失控,就醬。再明確一下:擔心的只是一種可能性,並是會必然導致某結果發生。就醬。
……答完發現文不對題,我這答案該放到是否支持禁槍的問題下面去-_-||……罷了先在這兒放著,有合適題目再搬。
——————砰砰砰砰——————————我個人還是支持禁槍的,主要原因是,槍支比起刀什麼的,屬於殺傷力較大,殺傷範圍較大,誤傷可能性較大,上手容易程度較低的武器。下面進行利弊比較。利:
1、不禁槍能夠提升自己在家裡的安全度,家裡放把槍確實能提升保護自己的能力,畢竟槍支能一定程度上平衡人的戰鬥力,一個弱女子用刀打不過歹徒,但槍就有可能。2、不禁槍能提升在人少的地方的安全度。比如走夜路什麼的,帶把槍也比較安全。3、想不出3了(拿槍來維護權利反抗政府什麼的就屬於革命範疇了,不算入利中……)弊:
1、降低了公共場所的安全度。不太清楚別的國家槍支允不允許帶入公共場所(知道的評論說下),但就算允許,我認為帶的人應該也不多。就拿另外的武器,刀或者電擊棒來對比,中國很多公共場合是沒有明示禁止人們帶刀或者電擊棒的,但是,有多少人會為了保護自己的日常安全而去公共場所的時候帶這種東西?相比較來說,在人少的地方時(比如走夜路),人的安全意識更強,帶武器的可能性也越大。對不禁槍的國家人民來講,槍和刀或電擊棒的意義怕是差不多。當然要是有統計數據就更好了,誰有貢獻出來哈。看看那些校園襲擊案,就算是活生生的例子吧……2、提高了誤傷率。你拿一把刀不小心傷個人和拿一把槍不小心走個火的概率相比……你懂的。美國那邊因走火而誤傷的例子可是不少……3、槍支上手容易程度低,容易提升事件發生率。有個下雪天,一位男士鏟了半個小時的雪,終於剷出了自己的車位。他離開去開車,回來發現車位被一位女士佔了……然後他就掏槍把那位女士打死了。這據我所知是個真事……類似的衝動犯罪在美國也不少見。這也很好理解,畢竟你一衝動,手槍給你的思考時間就是扣個扳機的時間,而用刀你總還得想辦法離近了,打破障礙物,然後砍,一刀還沒下去可能你就清醒了……還有,記得看過一個什麼外國的研究,人開槍殺人的心理難度比用刀殺人的心理難度要小,因為用槍的距離比較遠,所以心理壓迫會小。4、一旦發生事件,造成的損害往往比刀等武器的所能造成的危害大。畢竟槍的殺傷力和殺傷範圍都比較大……所以權衡了下利弊,我支持禁槍。其實說白了,壞人還是壞,好人還是好,禁不禁槍對犯罪率的影響不見得有多大,我支持禁槍只是因為它可能造成的潛在危害比一般武器大。謝邀
1,美國公民是「被迫」擁槍的
槍本身並非一般市民需要的生活品,有些人拿汽車類比,純屬偷換概念,這個屬性甚至跟毒品、黃這種生理需求都不是一個層面的。究竟是什麼導致美國公民主動要求擁槍呢?因為美國的槍支泛濫從建國時就開始了,槍支越泛濫,美國人為了自保和安全感,才有了擁槍需求,買更多槍,槍支就越泛濫,這是美國特色的,其他民主國家都沒有的惡性循環。
所以擁槍根本不是一種自由,而是一種無奈,買槍的人並不是帶著喜悅心情的,而是出於恐懼心理。
2,擁槍真的可以保平安嗎?
美國發生了多少大規模死亡的槍擊事件,昨天美國德州又發生了一起幾十人死傷的槍擊案,美國槍擊案很多人都在罵恐怖分子不要臉,但是都忽視了一個問題:既然美國幾乎人人有槍,為什麼這些槍擊案中沒有人出來拿槍反擊自衛,正如軍火商宣傳的那樣?這可是德州唉,法律允許公民自由持槍上街的
因為這種鬧市突然發動的襲擊,除非專業軍事人員,瞬間就嚇蒙了,根本沒有能力掏出槍自衛,敵對目標在哪都沒有能力分辨,第一時間反應主要就是躲,叫,哭,場面一片混亂,心裡一片恐懼,然而很多人可能連這個時間都沒有,直接被子彈或流彈爆頭和重傷了,別說掏槍自衛,連喊都沒時間喊就死了,現代殺人武器效率極高,在人群密集的地方效率成指數級增長,一眨眼就能穿刺殺傷幾十人,說美國人可以立刻掏槍反擊的理論,純屬軍盲。
擁槍保平安的案例一般都發生在美國人口稀疏的地方,這些莊園農村地廣人稀,歹徒如果出現,農場主完全有足夠的時間和視野進行持槍反擊,所以美國農村持槍確實起到一定維持治安的作用,但是城市就不行了。
3,美國財閥政治double kill
美國民主制度真的如宣傳的那樣有自我糾錯能力嗎?別紙上談兵了。美國最擁有自我糾錯能力的是執法機構政府,而不是立法機構,立法機構如果不能糾錯,惡法就不會被推翻,執法機構再糾錯沒有毛用,因為三權分立,政府必須服從法律,即使它是惡法。
美國國會為何無法糾錯?是因為這個擁槍法案對美國人民是錯誤是惡法,但對美國國會的利益代言人不是惡法,不是錯誤。擁槍法案讓美國軍火財閥盆滿缽滿,財閥從裡面撿出一根骨頭送給國會議員,國會議員就會在國會投下莊嚴的一票,保護軍火財閥的搖錢樹擁槍法案不倒。如果美國人民死的不行了,鬧著要推翻法案?那就再給國會議員加一根骨頭。
對於財閥來說,沒有什麼問題不是給議員一根骨頭就可以搞定的,如果有,那就兩根。
對於財閥來說,除了給議員骨頭,還會給美國媒體人骨頭,甚至連骨頭都不用給,因為美國媒體人的老闆就是財閥,你不宣傳擁槍保平安,擁槍大法好?直接開除,這不叫限制言論自由,這叫私營企業自由管理人事。知道為什麼西方媒體宣傳媒體私有化好了吧,有利於財閥掌握人民大腦嘛。
正是由於財閥政治,美國已經對許多議題完全失去了糾錯能力,其中就包括持槍問題,所以美國槍擊事件那麼多,也依然會繼續持槍自由下去,美國財閥政治不推翻,美國屁民永遠在墳墓里享受民主的空氣。
其實很好回答,因為美國政府一直以來都是只管合法槍支,非法槍支一直是無能為力的狀態。當你處於一個你有我有大家都有槍的狀態,槍在美國屬於半個生活必需品,就跟國內的菜刀一樣,在這種情況下你是呼籲政府把槍都收了還是自己默默的人去買一隻以防萬一?
舉個例子
某年某月某日某州出台一個法案,從X年X月X日起不許買AK,但是在這之前的既往不咎。請問在這之前購買的AK就自動打不響了么。再舉個例子
普通人買槍要麼實名制,要麼上課考證,有些地方還要背景審查。然而美國有上億隻非法槍支,這些如何管?難道把好人都管好了壞人就不拿槍出來幹壞事了?這不就是把好人的武器都收走讓壞人宰割么。要讓美國政府禁槍也簡單,有本事就出動國民警衛隊配合警察挨家挨戶搜,拎著金屬探測器滿院子找,確保一個零件不留的收繳槍支,誰不配合就嚴厲處罰。話說回來,各位用腦子想想,美國政府那個執行能力,可能么?
所以上面又是憲法,又是權力的你們可以歇歇了。這根本就不是情懷的問題,在這種問題上跪舔有意思么?
最簡單的情景帶入,在美國這種人人都有槍的地方,某天晚上你在家睡覺,突然一個人拿著槍沖了進來,你很確定那不是警察也不是水表隊,更不是大半夜來串門的,那你是掏出槍把闖入者收拾了再打電話報警,還是就地投降然後伺機打電話報警? 美國警察平均出警時間6分鐘,子彈要人命要多久?還有,你咋知道進你家的那位是什麼主? 要是投降饒一命也就算了,萬一是個看見就得死的咋辦? 這個概率可以賭么? 可以賭的話,敢拿自己和家人的命賭么?
回到國內,國內管槍管的可是全世界數一數二好的國家,槍這個東西普通百姓是肯定別想了,既然你我都沒有,那我開放槍支許可有什麼用?而且,不是買了槍就高枕無憂,買了槍,需要不斷的投入: 維護, 保養, 子彈, 耗材和訓練, 這些都不便宜。這麼大開支,一般人也很難承受得起。這也導致普通百姓的技戰術水平遠在暴力機構和恐怖分子之下,真打起來普通人那就是被碾壓的主。
回到題主的問題,開個腦洞,情景如下:有一天恐怖份子來了,題主手裡有槍,假設是把長槍,可是面對訓練精良的恐怖份子,一個平民一把槍又有多少優勢?要知道恐怖份子能幹這事肯定沒打算活著回去,那麼。。。有多少人願意主動迎著槍林彈雨出擊呢。假設題主是一個接受過嚴格訓練的普通百姓,但是一個人真的能比過一群亡命徒么?路人甲乙丙丁的訓練可能參差不齊,臨時湊數很可能出現題主帶頭衝上去結果發現屁股後面慫了沒跟上,然後題主因為沒人掩護從進攻者變成活靶子,被對方交叉火力打成篩子。
恐怖份子襲擊事件屬於小概率事件,為了這個小概率事件開放槍支,就不怕副作用太大?更何況槍發下去容易,收上來難。更何況國內大多數人都沒接觸過槍,覺得好玩多過認真實踐。現在鄰里吵架最多動動手,要是發了槍,豈不是天天死人。到時候都不用恐怖份子,每天吵架死的都比恐怖份子襲擊一次多。這樣真的好么?
我之前想法跟題主類似,覺得有槍了什麼都不怕了。可是真的摸了槍之後,我的感覺,槍只有在會用的人手裡才能發揮出最大作用。然而打響一隻槍命中目標很容易;不容易的是判斷合適的時機用槍。這才是最難的這是美國人為自由支付的代價。自由並不是免費的,美國人願意為此承擔風險,就這麼簡單。
瀉藥
這不是槍的問題,而是人和監管的問題。
瑞士差不多家家有半自動步槍,但幾乎沒有槍擊事件。趁著今天有時間,展開回答一下這個有趣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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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出現的統計數據結論禁止他人在不經引用的情況下使用。
-很多人都在拿著憲法第二修正案展開形而上的討論,我建議大家還是冷靜一下,不要自high……美國不禁槍——或者說無法禁槍——的根本原因,根本不是某些回答所說的「修改法律的權利應當歸於人民……而非寡頭」,或者是「為了防止政府搞獨裁、侵害公民權益、甚至屠殺百姓」——
開啥玩笑呀,真當國會時時刻刻兢兢業業為民說話啦?再說就你手裡那點小破槍還能擋得住美國軍隊啦?別說軍隊,你對著警察舉槍你試試嘛~真當燈塔國暴力機關是Hello Kitty啊?平民連(現代)全自動槍支都不能合法持有,除非你當恐怖分子去,才有可能在合適的時間跟政府死磕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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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無法禁槍的根本原因,是出於現實政治的赤裸裸的博弈結果——這裡所說的「現實政治」,當然不是憲法第二修正案偉光正的「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被侵犯」這麼簡簡單單的一句話就能擺平所有政治家和平民的。
想要在全美境內禁槍(先不說控槍),美國政治層面上要解決以下兩大難題:- 州權與聯邦權力的分野
- NRA(美國步槍協會)對國會強大的游(砸)說(錢)力(能)量(力)
我依次展開說一說。
1.
州權與聯邦權利美國州權與聯邦權的分治,是體現在政治的方方面面的。不客氣的說,州權與聯邦權的分治可謂是美國的立國之本。美國的很多立法和收稅,並不歸聯邦管——比如說教育法規,比如說sale tax,property tax等。而對於槍支管理的立法權力,是在各州手中的。因此,美國50個州幾乎每個州的槍支法案都不同。從現實的角度來講,美國從建國時期開始,就有民兵傳統。加上某些村民特別喜歡打獵(因為村裡實在沒有別的娛樂活動),接觸槍支在美國其實是很平常的事情。根據統計,2014年全美境內擁有槍支的家庭大概在34%左右,這其中48%的家庭擁有4支及以上的槍支。更不要說還可以去靶場使用各色槍支(包括全自動步槍)。這與我國國民對待槍支的態度、接觸槍支的機會是截然不同的。
在這樣的政治和現實基礎上,聯邦政府和國會在槍支法案方面能做的實際非常有限。
直到1986年,美國在聯邦層面上才通過了一條叫做Firearm Owners" Protection Act of 1986 (FOPA) 的法律,規定「(1986年立法後)新生產的機槍不得在民間交易和持有」(在那之前的機槍依舊可以持有,但似乎不可以交易)。
而直到1994年,柯林頓執政期間,才艱難的通過了The Federal Assault Weapons Ban (AWB),又名Public Safety and Recreational Firearms Use Protection Act,一個期限為10年的法律(截止到2004年,該法案已過期),規定凡是被列為「Assault Weapon」的槍支(主要是半自動步槍、短口徑shotgun、大容量彈夾),在94年-04年期間生產的新槍都不得交易和持有——請注意,1994年通過這條法案的一個前提,是當時國會(103rd United States Congress)的參眾議院均被民主黨控制,而且基本上是壓倒性的優勢(57vs.43; 258vs.176)。至於2013年奧巴馬的7條控槍法案更是一場悲劇……
因此,想要從根本上、顛覆性的全面禁槍,不但在立法上需要經歷幾乎不可能實現的博弈,更重要的是:出台這樣的聯邦法律,是對州權的踐踏、是挑戰美國的立國之本。這也是不可能實現的原因之一。
2.
土豪的NRANRA(美國步槍協會),即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是一個非常有錢的組織。在美國,這樣有錢、又涉及到大量利益的團體,往往會有非常強大的遊說能力。因為一條法律的變動,就可以影響到他們極大的收益,所以類似於NRA這樣的利益團體,會投入大量的精(金)力(錢),跟國會議員打好關係,從而左右議員們在立法時的投票選擇。而作為普通公民,事實上其影響決策的力量是極為有限的。這一點可以參考美國政治構架是怎樣的? - Hasuran Li 的回答中的第二部分,裡面有較為詳細的解釋。
無論是控槍法案還是禁槍法案,從根本上都是在影響NRA的利益——也包括軍火商的利益。這些人當然會比普通公民更活躍在DC的政治漩渦里,為自己的利益發聲。更何況,全面禁槍之後可能帶來的經濟後果,也是政治決策者不得不考慮的——比如說製造商手下工人的大量失業等等。
因此,想要全面禁槍,這些龐大的利益團體也是繞不過去的大山。
可見禁槍在美國是非常不現實的,聯邦層面能做的僅僅是控槍。接下來我再說說有關控槍的一些問題——
事實上,百年來美國各州對槍支使用方面法案還是相對比較成熟的。例如槍支如何攜帶(槍彈分離、只能放在後備箱中、放在副駕駛位置他人可見、遇到警察pull over需要先報備持有槍支等等),在何種場合不可以攜帶槍支(如非執法人員不得在學校內持有槍支),在何種情況可以開槍自衛等等,這些在各州都是有詳細的規定的。
所以為了減少槍機,是否有更嚴格的、槍支使用和持有方面限定,就一定會有效?這一點我是持有反對意見的。如同共和黨很多議員的觀點,"Guns
don"t kill, people kill people",假如反社會主義者已經決定攜帶槍支到學校突突死他的同學們,他難道還會在意違反「禁止攜帶槍支到學校」這種規定嗎?這時候最理想的情況是:在場的好人們同樣持有槍支,率先把反社會分子擊斃~( ̄ε(# ̄)☆╰╮( ̄▽ ̄///)
在控槍方面,我個人認為各州需要做的,應該是加強出售槍支前的審查和註冊,而並非進一步限制合法槍支的合法使用,也不應該對彈夾容量等物理條件作出進一步的限定。根據2010年全美各州的槍支法案,絕大多數州在出售各類槍支時都沒有規定需要進行任何程度的註冊,半數以上的州不做任何程度的背景調查,絕大多數州在購買前不要求進行safety training,半數以上的州沒有安全保存條例(Safe Storage Requirement),絕大多數州沒有施行防止兒童接觸法案(Child access prevention (CAP) laws)。
我同樣認為聯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應該允許持有合法簽證的、無犯罪記錄、長期居住在美國的外國公民購買和持有槍支。
在2013年4月的時候,奧巴馬曾經試圖通過7條有關控槍的法案——奈何其人緣太差,參議院寧死不從,硬是搞了filibuster,把投票通過率限制為60票……最後這7條一條也沒通過。當年曾截圖(點擊可看大圖):
——其實這7條里,起碼00097那個background check我認為還是非常有必要的。。。可惜了。至於很多人所認為的,槍支管理鬆散導致犯罪率上升,我個人認為這個論點是非常有爭議的。儘管乍一看起來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在統計檢驗上,很多研究表明控槍法案的嚴苛與否跟犯罪率並沒有統計學上的顯著關係。
2012年我寫了一篇學期論文,以截面數據檢驗了全美50個州的槍支法案(數據化)、族裔、地區、收入、失業率、貧困率、教育程度、城鎮化比率、人口密度、Castle
Doctrine、Open Carry這些因素,與FBI所列舉的各類罪名的犯罪率(10類)之間的相關性,得到了一些很有趣、且很出乎意料的結論(基於2011年的數據):
這其中LAW一項,即為「控槍法案」。它在任何一個犯罪類別上都不顯著……可見起碼在全美各州間,控槍嚴格與否與犯罪率是沒有統計學上的顯著關係的。
相反,受教育水平(以高中畢業為界限)是非常顯著的一個因素——它在五個模型中都顯著(crime
rate (p. &< .1), violent crime (p. &< .05), murder (p. &< .1), rape (p.
&< .05), and aggravated assault (p. &< .05)),並且符合我們的預期:受教育水平越低,犯罪率越高;還有黑人也特別顯著……在6個模型中都顯著了,而拉丁裔(Hispanic)只在謀殺模型中顯著;Metropolitan(城鎮化)只在Robbery(搶劫)模型中顯著,說明城鎮化率越高的州搶劫越多- -b。
研究中還出現了一些非常有意思的結論,比如Population Density(人口密度)只在 Motor Vehicle Theft(偷車)這個模型中顯著——然而他們之間的關係居然是負相關,說明在統計學上,人口越密集的州偷車率反倒越低;Castle Doctrine(城堡法案,即只要罪犯進入你家中而你認為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你可以對罪犯施以可以致死的自衛方案——簡單說可以開槍把丫打死)則只在Larceny Theft(盜竊)模型中顯著(p. &< .1),然而b值居然是正,說明施行Castle Doctrine的州盜竊率反而比較高……而令人驚奇的是,Castle Doctrine在Burglary(入室盜竊)模型中居然不顯著——我覺得有這個結論要麼是我數據做錯了(這是很有可能的,因為Castle Doctrine的規定很模糊),要麼就是因為盜竊率高,所以這些州施行更寬鬆的自衛法案。
總而言之,以美國的國情而言,更嚴格的控槍是否能夠降低犯罪率,對此我是持有懷疑態度的。當然不可否認,槍支在mass violence方面無疑更有效率,殺人比刀快多了。然而考慮到全面禁槍在美國是不可能實現的,我認為從某種程度上,開放合法槍支的合法使用場合,或許反而可以降低面對mass violence情況下的死亡率。。。
以上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未經允許,禁止轉載。統計數據結論禁止他人在不經引用的情況下使用。美國為什麼不禁槍,原因有很多,現有的答案都是原因的一部分,我來補充一個。
原則上,包括槍在內的任何一種商品,如果已經長時間的合法化並且正廣泛流通,那麼就不可能被直接禁止。集中在槍的問題上。美國可以修改法律禁止槍支買賣,但是在此之前已經由平民合法擁有的大量槍支,政府應該如何處理呢?手段無非是三種,默認、沒收或國家購買。但這些手段都不會很有效。先說默認,即國家不允許公民購買新的槍支,但之前已經擁有的槍支承認其是合法的。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做法。它等於將美國人分成了兩部分,一部分有權擁有槍,一部分沒有。對後一部分人肯定是不公平的。如果又發生了槍擊案,受害者恰好是沒有槍的人,那麼這時激起的民眾反對禁槍的抗議一定會比現在要求禁槍的聲音強上很多倍。
然後是沒收。這種手段過於粗暴,在民主國家幾乎不可能實施。現有的槍都是合法購買的,一個公民在其行為完全合法的情況下,卻要因為國家法令的變化而蒙受損失甚至被懲罰,那國家的信譽何在。如果沒收了之後給一定的經濟補償的話,能不能緩和上面的矛盾呢?這其實就是第三種手段,國家出錢購買。看起來是最靠譜的方案,可依然有問題。首先,因為國家的目的是徹底禁槍,這種購買不可能是自由買賣,只能是國家強行收購。本質上是前面所說的經濟補償而不是買賣,依然逃不開手法粗暴的指責。然後,將槍支與經濟掛鉤了之後,民眾就有一筆賬要算。一把槍賣給國家能得多少錢,拿著它搶劫能得多少錢,誰多誰少?國家禁槍之後必然導致槍支黑市的出現,禁得越嚴黑市價格越高,賣給黑市和賣給國家掙的錢,誰多誰少?一筆賬算下來,還願意把槍賣給國家的往往是守法公民,居心不良的反而會想辦法保留手裡的槍。短時間內很可能是治安的惡化而不是好轉。最後,美國民間目前有上億支槍(資料可能有誤,望指正),全部收購對於財政也是不小的壓力。如何合理定價也是糾結的問題。寫了很多,要點就是美國沒辦法處理現有的槍。槍是危險的兇器,最好的狀況還是中國這樣,大家都沒有;如果做不到,那就反過來讓大家都有,某種程度上是一種制衡。最壞的狀況是一部分人有槍而一部分人沒有。所以,如果美國沒有合適的方法在短時間內處理掉民間已有的槍支,那就不可能貿然禁槍。
至於禁槍之後會造成多少相關人員失業,國家減少多少稅收之類的問題,因為我沒有權威的數據,就不多說了。擴展一下,不僅是槍,所有合法存在的商品或行業要想徹底被禁止,都是很困難的。比如禁煙。相比起粗暴的宣布禁止,國家更傾向於通過提高稅收、增加營業執照審批標準、提高監管力度等柔性手段處理類似問題。一個國家越是現代化,越是民主和法治,越不可能有直接「禁止xx」的事情出現。可以當做囚徒困境來解嗎?
美國人持槍,就跟中國人過年放鞭炮一樣,是一種傳統。誰都知道這種傳統不好,但是要通過行政手段禁絕這種傳統實在是太困難了。至於什麼憲法權利,什麼對抗政府,什麼制止犯罪,都是瞎扯淡。奧巴馬就小學槍案講話哽咽流淚(雙語字幕)_土豆
美國人持槍的最基本支撐點是第二修正案。第二修正案來自於五月花號上面的人民用武器反抗,然後建國的事件。因此就有天授槍權的歷史根基。因為這個東西已經被寫進了憲法,如果現在禁槍,就出現了一個矛盾的現象,就是政府可以根據某些因素來改變憲法,包括憲法所規定的自由權利。今天是禁槍,明天就可以禁酒,禁煙,禁止各種被認為有害的東西,這是很多美國人所不能接受的。再者,美國人的持槍已經歷史悠久,槍支火器在民間的存量也非常大,如果嚴查,會造成巨大的成本壓力;如果不嚴查,那部分遵守規矩的民眾就會受到比不遵守規矩的持槍民眾更加巨大的危險。這也是禁槍難以實施的客觀因素。至於擁有巨大話語權的步槍協會等軍火機構,我倒是覺得不是特別大的問題。他們還會開發類槍支的武器,比如十字弩。尋求武器保護的民眾依然會從這些軍火商手上買武器。
高票答案回答蠻詳細的。我水平有限,就從兩個小方面補充回答一下吧。
老美為啥需要槍,這個問題與咱們國家的部分少數民族隨身攜帶管制刀具一樣有很深層次的歷史文化淵源。
老美剛開始是一塊碩大的殖民地,而且殖民地大多分布在沿海地區,君不見美國那麼多西部片么,牛仔,一匹馬,一把左輪槍,「啪啪啪」霎時微風。沒錯,老美要西進,老美也要西部大開發。在渺無人煙一望無際的地方,打個110都不可能的事,哦。。。是911。。。哦,不對,那時候還沒911。遇到壞人怎辦,牛仔趕牛遇到壞人怎麼辦,掏出左輪「啪啪啪」。
美國辣么大的地,那麼少的人,而且大部分都是平原,太tm適合人居住了,在中國一個村落大家一起還有安全感,你在一望無際的平原里就你一戶人家,你感覺安全嘛。老美從骨子裡信任槍。
第二個原因,就是利益集團。沒上中學大學以前,用覺得tg暴政,tg不好,老美最好,西方最好。隨著後來的認識逐漸加深,才知曉,老美不好的方面多了去了,有些方面共產黨萬歲完勝。別問我具體的,我說不清。老美全國有那麼多槍支在流通,這是不是一個很大的市場。就跟天朝的中石油,中石化一樣,一般的中央部門都要讓他三分。更何況老美辣么民主的一個國家,有錢能使鬼推磨。要想禁槍有多難可想而知。我原來也是禁槍派,後來逐漸了解實際情況後,變成堅定的擁槍派,為啥?只有一點,美國警察沒有義務保護公民的安全!!!
換句話說,保證安全是你自己的事。這種情況下,擁槍是必須的,防彈衣也是必須的。。。
一下是原創,轉貼請註明。
最簡單實用辦法是兩塊AR500的鋼板掛到身上,買一把手槍,前5發是空包彈,後面才是實彈。
一旦發現有危險,立即開槍,1. 情況好的話直接被槍或者空包彈嚇走了。2. 情況不好的話,可以用槍對持等警察來。3. 再惡劣的話,發生對射,AR500可以防大部分的步槍彈,只要沒打到脖子,頭,動脈血管,活下來的幾率很大,而且你的空包彈打完了,剩下實彈可以對對方造成傷害。看你的射擊水平了。註:為啥AR500的鋼板,因為便宜,好用 - 近距離7.62步槍彈打不穿,而且薄,相對其它重型防彈衣還是很輕的。不容易被別人看出來。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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