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為什麼不通過修改基本法來阻攔大陸孕婦到港產子?

修改基本法最徹底,為啥不採用呢?


這種大是大非的事情值得搞搞清楚。先說結論:關於雙非兒童是否能夠獲得居港權這個問題,中央歷來是反對的。而香港在法律層面出現過反覆,現在的制度,是香港自主選擇的結果。

雙非兒童的問題牽涉到兩個案例,以及兩個法律。兩個案例一個是1999年的吳嘉玲案,一個是2001年的庄豐源案。兩個法律是基本法和入境條例。具體的條文這裡就不引了,維基上面就有,不然篇幅太長看起來累。大概的沿革是這樣的:

一開始基本法的規定比較簡單,簡單表明在香港所生的中國公民可獲得居港權,以及香港永久居民所生的兒童可獲得居港權。

1999年出現了吳嘉玲案,大意是出生時父母不是香港永久居民的兒童,在父母獲得居港權後,是否能夠獲得居港權。香港政府覺得不可以,這事兒鬧上了高等法院,最終香港政府敗訴。

香港政府覺得基本法在相關方面的規定不盡嚴密,尋求中央釋法,希望能夠對法律加以說明。中央十分重視,表態反對,人大在釋法中說明在出生時只有父母一方為香港永久居民時,生下的小孩才能獲得居港權。

在人大釋法之外,香港政府當時還修改了入境條例,以加強這一政策。不過人大釋法和入境條例在字面意思上確實對基本法進行了一定的延展,因此一直被泛民主派詬病,看作是干涉香港司法獨立的行為。

2001年出現了庄豐源案,把雙非兒童能不能獲得居港權擺上了檯面。這一次事件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當時社會輿論一邊倒地支持雙非兒童獲得居港權,希望能夠推翻人大釋法,以彰顯香港的司法獨立性。

董建華和中央相關人士在不同場合有表示過:此門一開,後患無窮,會出現赴港產子潮。但高等法院最後嚴格按照基本法的字面意思,推翻了人大釋法,裁決庄豐源勝訴,並稱:並無證據顯示會出現赴港產子潮。於是在此之後雙非兒童可以名正言順地獲得居港權,社會輿論一片歡呼,號稱是民主精神的偉大勝利。

中央沒有干預審判結果,不過表了個態: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對庄豐源案的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不盡一致」,我們對此表示關注。

意思大概是你們自己要作死我也沒辦法。

果然,十年之後,2010年-2012年期間,新誕生的十幾萬雙非兒童把香港壓的喘不過氣來。雖然2013年以後香港政府通過行政手段解決了這個問題,但隨著雙非兒童的一路成長,香港社會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還將面臨各種各樣的挑戰。

這裡的曲折是非是十分讓人唏噓的。不過我頗為肯定的是,2001年支持庄豐源的政界人物,和現在反對雙非兒童的基本上是同一波。至於這是為什麼,大家可以自己聯想。


因為我們的決定權也是很重要的,香港屬於中國,人民共和的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看不懂的話,我來理一遍。

1

《基本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而制定的憲制性文件。

2

《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在於全國人大而不在香港(終審)最高法院

3

即使要修改基本法,修改權也在全國人大,而不是在香港立法會

對於《基本法》這樣的憲法性質的法律,能不修是肯定不修的,同時修改的手續繁瑣。

問題的關鍵在於,基本法的24條的爭議,全國人大已經做出了縮小解釋了,但是香港終審法院非要做出文本解釋來顯示自己的高風亮節。

這個問題的話,要從兩個角度看

1,究竟全國人大和香港終審法院對於基本法第24條的解釋哪個合理?

顯而易見,香港終審法院的文本解釋比較合理。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三)第( 一) 、(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四)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六)第( 一) 至( 五)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我猜測之所以當時會留下這個立法漏洞是因為,在當時的政治背景下,基本法過於強調了香港公民是基於中國公民的概念,過於強調了中國公民,而忽視了實際上的實用性。

全國人大對於24條所做出的解釋明顯是縮小解釋,是違背了字面意思的,但是至於有沒有違背立法者本意,這個不太可考證。

2.香港終審法院有沒有資格推翻全國人大所作出的解釋。

顯然是沒有的,香港終審法院的解釋和全國人大的解釋雖然都是解釋,但是在法律位階上面很明顯全國人大的要高,同時基本法158條也規定了,最終解釋權歸全國人大所有。且終審法院的解釋權來自於全國人大的授權。

這裡要理解的是,香港的制度根本不是三權分立,香港終審法院的釋憲(基本法)權是來自於全國人大授權的,權力來源依舊是議會(全國人大),而非法理學上的憲法。

最後,通過行政手段事實上雙非問題已經得到了解決

梁振英在2012年當選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後,推動「零雙非」政策,特別是要求所有私立醫院停止接受雙非孕婦在2013年1月1日或以後的預約分娩,2013年以後雙非孕婦來香港產子的數目大幅下降。從2013年至2014年2月底,有172名雙非嬰兒在香港出生。

之所以會產生這種問題,原因有兩個。

1.

我國是採取大陸法系的單一制議會制國家,採取大陸法系,同時憲法解釋權在全國人大而非最高法院。

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採取偽三權分立的議會制地區,採取英美法系,同時基本法解釋權由全國人大授權的終審法院掌握。

實際上雙方的體系想要完美兼容是非常困難的。

2.

香港終審法院太過於講政治正確,而忽視了無論政治和法律都是在實踐當中發展的,而非死的教條。

而全國人大又或者是說我國政府在對於香港問題上又過於敏感,基本上是只要不觸碰一國兩制的這個底線隨香港怎麼折騰都可以,所以才出現了終審法院居然無視全國人大解釋的這种放到哪個法治國家都是笑話的這種破事情。

他們的理想主義註定在現實面前撞的頭破血流。


當年大陸說不允許雙非生子,但是香港認為這違反人權,民主社會必須有逼格,然後就這樣了


你以為你以為的就是你以為的?


簡單來說就是香港自己非要做死,死了以後又哭著喊著罵大陸害它。


hao wang 的答案已經非常清楚了,我再補充一下維基百科「雙非問題」的鏈接。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B%99%E9%9D%9E%E5%95%8F%E9%A1%8C。

幾年前我在維基上把相關詞條都讀了以後,腦海里莫名冒出「當初求種像條狗,如今擼完嫌人丑」一句話來


因為「我們的意見也是很重要」的啊!


基本法的修改只能人大,你這麼說就相當於為什麼廣東政府不能修改憲法一樣。所以香港政府只能全國人大修改。不用講一堆啰里啰嗦的東西。


到時候我們會表態的


其實香港現在幾乎已經沒有大陸雙非孕婦了,2012年香港有差不多3.3萬名大陸孕婦為了香港身份產子,而2013年起香港『零雙非』政策實施後截至2014年2月底只有172名雙非嬰兒在港出生~~~


自己做的死,含著淚也要承受


你以為香港有權力改基本法么


我在香港工作,近期和一位律師朋友聊到這一點:

首先基本法是香港的憲法,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因而香港的基本法是需要按照中國的憲法來的。

『基本法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那麼,你就看出來修改基本法需要多個步驟,而每一步都是一個漫長的時間段。因此,通過修改基本法方法來解決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顯然是不夠理智的。而多數香港人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因此不得不用過人大釋法的方式來達到目的。


好問題(別理我我是從其他問題那裡被鏈接吸引過來的)。

具體的法條不說了,說一說情況。

修改基本法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按照程序的話,是很費力的。按規定,立法會需要先進行投票後決定是否立案,之後上報全國人大再次投票,最後才能成功修改。這是很麻煩的,也是成功幾率比較小的。

但是通過政府的行政法規來解決這件事卻也是風險極大的。香港所實行的普通法下法院是享有解釋權以及審查權的(解釋權有具體規定、審查權應包含在司法權中),因此政府的法令極有可能遭到司法複核......之後失去效力、或者責令限期改正。我不清楚具體情況,但是禁止醫院接待內地孕婦,要是情形極端恐怕是要被審查的。

目前除了已操作的辦法外可行的辦法有三種,第一種是通過法院的再次釋法推翻前次效力(美國是有這樣的情況的,不清楚英國以及回歸後香港有無此情況);

另一種是香港政府以及基本法向國務院提出申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只針對二十四條中未被解釋的條款)。這一項是有先例可依的:香港政府分別就兩次事務採取此程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其中第一次「吳嘉玲案」更是直接涉及居港權問題的爭議;

第三種更加直接,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進行釋法、或者全國人大直接進行基本法修改。這一項主動權在中央,目前幾率最低,但是因為在「庄豐源案」審理後,國務院港澳辦長官曾在採訪中明確表示終審法院的解釋不符合立法原意(《基本法》原意),故未嘗不可說這個辦法仍有可能。

以上。


基本法輪不到香港政府/議會改.

中國政府表示,雙非問題,我們尊重你們的法院判決.反正你們法院要自己打臉推翻判例,那是你們英美法的事,和我們的社會主義法木有關係.


美國就是因為這個被墨西哥搞得焦頭爛額


看了幾個答案後,最終覺得沒毛病。

制定法律的人在北京,執行法律的人在香港。

雙非問題,香港要作死。人大也懶得管這個智障兒子,但是期待這次的104釋法,我看這次人大會不會動手?


不要總想搞個大新聞。


沒有任何的意思,它是按照基本法按照選舉法去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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