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一些媒體最近曝出的文姚事件這種算侵犯隱私嗎?
經常有這種偷拍的明星私人生活被曝出,即使其個人行為是為人不齒的,但不涉及法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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嘗試來解答一下。
首先,明星作為公眾人物,讓渡一部分隱私權是不可避免的。
一、為什麼?
嚴格地說,每個人都享受著法定範圍內的同樣的成名的法律條件,然而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這必定只能是一種潛在權利,因為成名權的實現除了自身的努力外,離不開新聞媒體的宣傳,明星通過宣傳佔有更多的社會資源以及獲得經濟利益。
法律的本質講究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在享受成名權的同時,明星必須將生活中的一部分隱私作為新聞素材交給新聞媒體,並做好被長期被追蹤關注的心裡準備。如果明星不能犧牲一部分隱私權,一方面,他們可能不能很好地享受(利用)成名權,另一方面,也構成了對受眾知情權的傷害。
明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他們的言行不光具有新聞價值,在媒介的放大鏡下,甚至對整個社會風氣和價值觀產生影響。這就是為什麼明星花邊新聞貼上「小三」「出軌」標籤後會引發如此大的輿論風波。
當然,明星的隱私權也是有限度的,具體到文姚事件,可以以新聞及照片具體分析(沒有找到南都娛樂原文,下次再補充。
二、是否侵權?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有幾個點需要關注
1、報道事件真實性
毫無爭議
2、應該判斷其侵害隱私權的對象所涉及的內容是否為社會正常關注的
明星不同於政治人物,政治人物的部分隱私可能涉及公共利益,明星的的新聞價值在於大多數人的興趣使然,他們的花邊八卦是演藝事業的附贈品。
3、拍攝地點
信息是從公開場所還是私人場所獲取,這點至關重要。一般來說,在私人場所,未經同意獲取私人信息,會對他人的隱私權構成侵擾,在公共場所獲取他人信息,不會對他人的隱私構成侵權。單看照片,南都的拍攝幾乎都是在公共場所完成。
(大街上真高調啊捂得嚴嚴實實渾身寫滿了我是明星快來拍我啊喂。。。)
4、新聞報道公眾人物的私生活內容可以詳細到何種程度,這應該是最難衡量的。在權衡是否存在公眾利益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例如,既要考慮報道內容,涉及什麼人、事發時間及地點,對社會的影響,還應當考慮社會的風俗習慣和道德規範等。
目前看到最詳細程度是擁抱,激吻都沒有,尺度不算過吧?
南都娛樂的原文現在還沒有看到,先馬到這兒吧,看完再來補充修正。
你為什麼不可以想。明星與狗仔面前,永遠是各取所需。
高中政治課,我記得老師說大眾明星的隱私權基本是沒有的,因為他們有引導大眾的義務。
奧巴馬都沒有憑什麼娛樂明星有啊~~當然,法律上還是承認有的,但法律解決不鳥所有問題~~
我打個不恰當的比方:演員其實就是商品,長得好看的,演技上乘的,自然擁有更高的價值,就有更多的觀眾買賬。同時演員就是公眾人物,所以他們的言行舉止同樣也是觀眾消費的一部分。至於文的經紀人所說的什麼「他們不想當明星」這樣的解釋,根本立不住腳。從現在藝考的火爆程度來看,百分之九十九的藝考生都是奔著當明星去的。不過更有意思的是,從昨天開始,文章登上了騰訊新聞的qq推送,替換了mh370的信息。
媒體有新聞自由權利。可參考 wiki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A%B1%E7%A7%81%E6%AC%8A_(%E7%BE%8E%E5%9C%8B)
這在新聞界內涉及到的是,民眾對公眾人物的知情權和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的爭論,公眾人物在享受到作為公眾人物的利益的同時,他已經喪失了一部分的隱私權。
法律上來說:是的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倫理上來講:呵呵,你覺得呢。
明星與記者之間本來就是很默契的,隱私是明星的消費品。名人的隱私權要比普通人範圍要窄,至於哪裡才是界限,要靠法官來把握
如果你是當事人 你會因為自己的真情流露或者紅杏出牆被局外人津津樂道而感到自豪 感到榮耀嗎?
作為公眾人物就應該知道很多隱私都不叫隱私,尤其是現在對於大眾來說這件事重點不是侵權,而是二人聯手送上的道德敗壞的大戲
翻閱了許多資料,論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後來發現我國現有法律中並未規定隱私權,也沒有公眾人物的相關規定,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沒有相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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