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對賭協議是合法的,而賭博卻是非法的?二者有何區別?
討論任何問題,都應該明確語境及概念,否則問題本身可能就是有瑕疵的。
具體到本問題,語境應該是中國大陸(全球範圍內,賭博不違法的國家或地區,不止一個),關鍵概念應該有「對賭協議」、「賭博」。
那麼在中國大陸,「對賭協議」就是合法的?當然不一定。首先解釋一下「對賭協議」的含義。以下定義還是很經典的,業內也普遍認可,我就不做修改了:Mechanism,VAM,即估值調整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估值調整協議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對賭產生的根源在於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的不確定性和投融資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目的是為了儘可能地實現投資交易的合理和公平,激勵創業者,最終實現雙贏。對賭協議自國外引進後,在中國風險投資領域已被廣泛採用。
對賭協議在中國大陸的法律效力如何?今年最高院對海富投資訴甘肅世恆案做出的終審判決很有參考意義。並且依據其判決書,可以得出的結論是:最高院認可了股東與股東之間對賭條款的合法有效性,否認了股東與公司之間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賭條款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對賭協議在中國大陸是否合法,還要看其如何約定。最後需注意的是,如果企業試圖在境內上市,不得存在「明確上市時間對賭、股權對賭協議、業績對賭協議、董事會一票否決權安排、企業清算優先受償協議」等五類對賭協議,因為這些對賭協議是證監會IPO審核的禁區,所有簽這幾類對賭協議的企業都必須在上市前清理掉。這也是可以理解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要求企業做到股權穩定清晰,而涉及股權的「對賭協議」,往往可能帶來上市之後的重大股權變動,這是證監會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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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違法嗎?
根據中國法律界定,賭博是否違法,得分析具體行為,不能一概而論。
法條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另外,根據《刑法》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以及開設賭場的,構成賭博罪。
通過上述法律條文應該可以看出,賭博不一定違法。俗話說「小賭怡情」,俗話又說「小賭也是賭」,說明小型的賭博終究也是賭博,但並不違法。
關於對賭的文獻,很多都是抄來抄去。我前段時間剛做了一個文獻綜述,從微信平台"吾同公司法"上推送了。可以看看。回了上海再來回答為什麼賭博違法而對賭應當合法。還有很多答案說投資方和公司對賭無效其實錯誤的,是對海富案的誤解了。
謝邀。從事某項活動,既有收益又有風險的例子很多,人們把它分為了不同的類別。提問所說的對賭協議,雖然名字上有個「賭」字,但本質上更偏向投資行為,而非賭博行為。我認為其中較重要的區別主要是:1、賭博是零和遊戲,而投資不是。2、投資可以控制,主要基於技術、經驗、判斷等;而賭博主要基於運氣或其他。3、投資不易成癮,賭博易成癮。
對賭和賭博基本沒任何聯繫。(不要上升到哲學的高度)。就和狗和熱狗不是一回事一樣。另外,對賭在國內不是合法的,處於比較曖昧的境地。
對賭,打個比喻說明:我投資你去玩砸金花。贏了咱們分成,你輸了,來,挪開地方,我拿你剩下的籌碼。繼續玩或者走人。
二者的區別在於社會影響,賭博輸錢的人很大概率會做出傷害自己,傷害他人的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太差,所以禁止。而對賭,由於門檻高且參與者比較文明,至少在表面上不會造成任何惡劣影響。
存在即合理的 其實任何的協議和契約 都是妥協的產物
而且是必須存在的方式 而且對於雙方的傾斜程度 也是受到那隻無形的手影響的 然後我始終明白一個道理 絕對的公平才是真正的不公平對賭協議是舶來品,英文叫「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本意應該是「估值調整協議」,不知道當時為什麼翻譯成對賭,可能是覺得更形象、更刺激、更能吸引眼球吧。
它儘管叫對賭,其實與賭博是完全沒有關係的。
對賭協議(估值調整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估值調整協議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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