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律允許狗仔隊的存在?

狗仔隊的價值觀首先就很扭曲,說明星犧牲自己的隱私是因為他們站在閃光的舞台上給必須犧牲的東西,但是那些狗仔們知道他們成名付出了多少,他們的璀璨是他們所應得得,為什麼中國法律會允許這種東西的存在?


法律從來沒有允許或不允許狗仔隊存在。對於隱私的保護,首先要定義什麼是隱私,公眾名人在公共場合的私人活動是否為隱私;其次,隱私受到侵害,任何人都可以選擇利用法律維權。狗仔隊不偷窺法律定義的隱私就不違法。


大人物,不敢拍,專抓那些沒背景的人。說到底,就是欺負人罷了。比如那些什麼「工作室」,哪個上面有人的明星他們敢去監控、跟蹤?分分鐘滅了你。

有的明星成名是必然的,有的是偶然的。後者多靠自己的實力和才華,沒有上頭的背景,所以,這些明星就成了被欺負的對象。那些「冰冰」們,誰敢去偷拍?一個電話就能查封你的公司,立馬讓你跪下磕頭。

要搞掉你的公司太容易了,這些「工作室」誰交稅了?收入都是灰色的,而且本身也屬於非法的,哪個工商局會允許註冊「偷拍業務」或「偵探業務」?從哪一點上說,都是各種漏洞。


民事訴訟原則:對未經起訴的事情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通俗的「不告不理」。

狗仔隊的一部分行為一定是侵犯隱私權,也就是違法了。但是明星藝人因為種種社會壓力和自身原因選擇了妥協和忍讓。不被起訴自然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並沒有規定允許「狗仔隊」存在。您問的主要意思可以理解為:法律為什麼不禁止「狗仔隊」侵犯隱私的行為?

隱私權是人格權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人格權是「人」這種生物個體之所以能作為社會意義上的「人」而必須具有的權利。自由權、健康權、生命權等等均是人格權的組成部分。

相比較自由權、生命權等權利來說,隱私權受法律保護的歷史要短得多,1890年,美國的兩位法學家布蘭蒂斯和沃倫在哈佛大學《法學評論》上發表了一篇題為《隱私權》的文章,被公認為隱私權概念的首次出現。

隨著社會的發展,隨著音像記錄技術以及通信技術、傳播技術的進步,隱私權成最為容易受到侵犯的人格權之一,隱私權保護的重要性越來越受到重視。

在西方發達國家,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已經達到相當的高度,有眾多法律從不同角度,對隱私權提供保護。並且,隱私權的權利內容不斷擴張,不僅隨著新的侵犯隱私的行為發生而出現新的隱私權保護內容,而且隱私權將以往可能沒有被意識到的權利也納入其中。

我國憲法第38、39、40條是關於人格權包括隱私權保護的規定,民法、刑法也有具體的一些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40條關於隱私權保護的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刑法對於侵入他人住宅、開拆他人信件等等行為規定了具體的刑事制裁。

具體到您的問題,我們先要考慮與之相關的幾個問題:狗仔隊的行為是否侵犯到他人的隱私權?名人的隱私是否需要保護?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那麼,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


親愛的相信我,很多明星沒有狗仔也活不下去!這本來就是相互依存的東西。舉個不恰當的成語叫「狼狽為奸」。意會一下。


托克維爾:「我對新聞出版自由的愛,與其說是由於它的善舉,不如說是考慮到因它被禁止而產生的惡行」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若干問題解答》是這樣保護隱私權的:「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以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


對於有些人來說是隱私,但是對於還有些人卻是成名的利器,沒有狗仔隊,娛樂圈還玩什麼,各取所需而已


因為狗仔根本不是明星最大的噩夢,無關注才是。

有狗仔存在,其實很多明星都高興死了。

大眾的關注度是明星賴以生存之源。哪怕是很多紅極一時的明星,都逃不了時間流逝下關注度消散的過氣。


小報肇始於北宋,南宋時期盛行,出現「轉以探報此時為生」的人。

歷…歷史?


我國暫時未有新聞法。


不知題主是太善良還是太天真,居然真的看不慣狗仔隊偷拍明星,而且就那麼相信名人發表的所謂討厭狗仔隊的言論他們就真的是討厭!明星的知名度或者存在感從來都是靠狗仔隊提升的,單靠幾個娛樂雜誌太杯水車薪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至(五)略。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明星被侵犯隱私的原因不是他們獲利,而是基於公眾有獲得他們隱私信息的訴求。這是隱私權和公眾知情權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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