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法律術語容易被大眾誤解?

比如納稅人,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一般人常說納稅人,實際叫法是負稅人


擠了30種出來,大腦短路搞忘了幾個點。。以下全是乾貨。

1.法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法律擬制之人,自然人是一個與之並列的概念,一個自然人是萬萬成為不了法人的,只能成為法定代表人。

2.婦女

刑法中對婦女的規定是已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大家通常理解為非處女。

3.死緩。

不是關兩年再執行,而是給犯人一個不死的機會。被判死緩的人類似於坐在達摩克利斯之劍下,兩年不故意犯罪就可減刑為無期,有重大立功還可減至25年,但故意犯罪的話劍就掉下來了。

4.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被偵查機關列為有犯罪嫌疑的人,不等於罪犯、犯人、犯罪分子。根據我國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5.無期徒刑。

罪犯表現得好都會減刑,羈押期限不少於13年,基本不會關一輩子。

6.消費者協會。

不是政府機構,其決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消協牛逼是因為消協老大一般都是隔壁工商局退休的王伯伯。工商局對商家和消費者的糾紛處理決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通過仲裁和訴訟才具有。

7.警察。(經@一覽眾山小 指出後更正)

警察一般大家所指為人民公安,按照《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8.交通肇事。

不是所有開車撞人的都是交通肇事,有的根本不構成犯罪,有的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9.吸毒

吸毒是不犯罪的,藏毒販毒等才犯罪,吸毒僅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10.嫖娼。

嫖娼也一般不犯罪,黃海波是被行政處罰了個夠嗆,當然嫖宿幼女也是構成犯罪的,有其他行為觸犯其他罪名依該罪名判罰。

11.槍支。

不僅持槍是犯罪,持有彈藥也是犯罪,具體請參照《刑法》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12.結婚

結婚是靠領證,而不是靠婚禮,辦了婚禮沒領證,在現在《婚姻法》上連事實婚姻都不構成(刑法仍構成重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3.私生子。

非婚生子女是可以上戶口的,我國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與婚生子女相同。

14.領養。

領養小孩不是雙方達成了合意就可以的,具體參照《收養法》,要求多多。

15.違法和犯罪

違法不等於犯罪,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只有在除刑法外的部門法無法調整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刑法,所以一個侵權行為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就調整完畢的,千萬不能再用刑法兜底條款來判處,如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等,這有違法理。

16.債。

債不等於欠錢。法律上的債的原因可以有「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單方允諾」等,欠錢的債僅僅是合同所引發之債。

17.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只能在侵權之訴中提起,並且不適用刑附民或遭遇刑事犯罪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因為自然人的精神其實是無法用金錢彌補的,但是法律只有如此調節方能一定程度彌補被害人的痛苦,所以適用比較苛刻。

18.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所以沒事發微博上那個不是侵犯肖像權,可能侵犯隱私,名譽等權利。

19.定金。

定金不等於訂金,簽合同交定金才能確保不會對自己不利。定金合同雙方所負擔相同的風險,但交訂金時,其懲罰性是單方的,僅對交付方適用,不對收受方適用。

20.權利。

權利不等於權力。一個是right一個是power。後者是強制性的支配力,由國家享有。

21.合同。

合同並非一定要簽一張紙或者一疊紙,可以口頭成立合同或者推定成立合同。比如一言不發去買一瓶可樂,推定當事人有訂立合同之意思表示,合同可成立。

22.因果關係。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等於日常所說因果關係,法律上的複雜太多,不好展開介紹。

23.第三人。

第三人不等於平時說的「第三者」,第三人是相對於法律關係當事人之外的人所言。

24.人格。

法律人格在法律上是指權利能力,不同於平時大家所說的「我以人格擔保」。

25.善意惡意。

有朋友提到了善意,法律中的惡意亦不同。善意在民法中可解釋為面對無權處分人(代理人)的權利外觀不知情且盡到了審慎的義務,如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可阻斷物權的追及效力。

惡意與善意相反,語境不同解釋也不同,一般可解釋為明知或雖非明知但懷疑行為缺乏法律根據或相對人缺乏合法權利而故意為法律行為等。

26.搶劫。

法律用語中不包含搶奪行為(排除轉化型搶劫),一般街上一妹子包被奪大喊「搶劫啦!」,其實多半是搶奪罪。

27.醉酒。

醉酒在法律中有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之分,後者一般不負刑事責任,所以不是所有的酒駕都要悲劇的。另外,前者在法律上不影響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犯罪行為的量刑。

28.近親屬。

部門法之間區分有別,範圍各有不同。

29.機動車。

機動車不等於汽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30.自助

不是自助餐。我國民法中的自助行為還存在於理論之中,比如小明吃飯不給錢,老闆死活不讓走,這就是自助行為,當然老闆必須馬上110求助,不能把小明扣了刷盤子。

31.自然人。(by@gou wu)

胎兒不屬於自然人,我國自然人采獨立呼吸說,但未出生的胎兒也保留有繼承份額,胎兒出生後可自動繼承這一特留份;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32.馳名商標。

按照我國最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33.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個大課題,僅指出兩點:(1)《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2)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理解,應按照立法目的解釋,即有以上八種行為便構成犯罪。

34.自首。

自首不是應當從減輕處罰的情節,而是可以從減輕處罰的情節,這二者有天壤之別。可以就意味著可輕可不輕。

35.三倍賠償。

新《消法》規定了三倍賠償,是成交價款的三倍。後面還有一句,賠償不滿500元按照500元算(哪那麼容易讓你騙了人就賠幾十塊)。

36.身份歧視。

反歧視原則對合同自由原則有限制的作用,以不同的人分別訂立的數個合同,其內容不得形成不合理的區別對待。具體可參看《兩元錢的優惠與身份歧視》,王建平,載《法學》2000年第9期。(前段時間網上看到鄭州一飯店「長得漂亮就能免單」引發的思考,讓我怎麼敢去。)

37.抽獎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法律明文禁止。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38.不立案

公安機關做出刑事案件不立案的決定必須出具不立案通知,不能因為心知破不了案就隨意打發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39.發票

吃飯得開發票,但是商家不開發票,也不能不給飯錢,因為開具發票的義務不是合同主給付義務,發票與飯錢之間不具有對價關係。

如有不足還望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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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新書《正義女神不睜眼》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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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所
:不一定是你的住址,而是a、戶籍所在地b、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指自然人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醫的除外)

2、意思表示:不是表達你的意思,而是將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權利義務的意圖(權利意圖)用一定的方式表達出去。

3、佔有:不是僅僅指你對某物在你「手上」的控制這是直接佔有,還包括間接佔有,就是你對直接佔有的人有的返還原物的請求權也叫佔有。

4、抵押:一般認為是把你已經有的東西去抵押,但是還有一種抵押叫動產浮動抵押,就是比如你開了一家企業,你可以將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原材料以及以後生產出來的成品一起抵押。

5、訴訟時效:聽上去像過了時間就不能去訴訟,但其實不是,只是過了這個時間你再去起訴,對方就獲得了時效抗辯權,如果法院查明屬實的話,你的權利就 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了。當然如果對方自願履行還是可以的,而且對方自願履行了以後不能反悔。

6、法院和檢察院:

法院序列: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稱謂XX縣(區)人民法院}

檢察院序列:最高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檢察院(錯,正確是:XX省人民檢察院),中級人民檢察院(錯,正確是:XX市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檢察院(錯,正確是:XX縣人民檢察院或XX區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上下級之間:領導與被領導

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

7、領域:不一定只有一國的領陸領水領空,還有所謂的「浮動領土」即懸掛我國船旗或國旗國徽表明中國標誌的船舶、航空器。

8、身份:不僅僅是指出身社會地位,性別、嚴重性病患者、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都是身份的一種,是構成刑法上的身份犯的要具備的主體資格。

9、嬰兒:不滿1周歲

10、幼兒:已滿1周歲不滿6周歲

11、兒童:已滿6周歲不滿14周歲

12、承諾:一般是對於別人的所說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話,但是刑法上指個人可以允許比人對自己個人利益的損害,比如輕傷、性、自由、名譽、財產。

13、單位也可以犯罪:某些罪名的主體是單位,但是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只能是罰金。

14、宣告失蹤、宣告死亡:人真的失蹤、死亡了嗎?不一定。但是這時候宣告死亡就是從法律上宣告該人的死亡,和真正的死亡一樣,發生和真正死亡一樣的後果。如:發生遺產繼承、婚姻關係不復存在等等。

15:普通法:不是和特別法對應的一個概念,最初的含義是英國王室法庭實施於全國的普遍適用的習慣法和判例法,後來也指大陸法系相對應的英美法系。

16:實體法:不是實體的法律的意思,而是和程序法對應的一個概念,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是典型的規定程序,就是規定怎麼訴訟的流程的法律。而相對應的刑法、民法、行政法都是規定實體的權利義務怎麼處理分配的法律。

17、誠實信用:不是生活中的講誠信講信用等對人的評價的意思,而是屬於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指要求處於法律上的特殊聯繫的民事主體應忠誠、守信,做到謹慎維護對方利益、滿足對方的正當期待、給對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18、法律淵源:不是通常意義上的本源的意思,而是指法律的效力來源,一般就是指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規範,也有一些是習慣法等等。

19、作為:一般指成就或者當做的意思,但是刑法上的作為是指以一種積極的方式為一定的危害行為。

20、給付:通常我們以為是給付一定的金錢、交付一定的財務,但是提供勞務和服務、轉移權利、不作為也可以成為給付的特定行為。

戀愛那些事兒的法律上的誤解:

三娃和翠花在浪漫的春天戀愛了,戀愛中發生了很多情況,他們很疑惑,這樣的請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1、三娃和翠花約定好一起吃飯看電影,三娃是一個程序汪(我不(jiu)是有意要黑的),老闆要三娃加班導致三娃」爽約「,翠花可以要求賠償嗎?

不可以,這是一種民法上的好意施惠關係,和請客吃飯,和假如你考的好或。。。就帶你去看電影/旅遊。。。。都是好意施惠的關係,法律上不存在這樣一種受保護的民事權利,沒有請求權基礎,法律不調整。

2、戀愛中的三娃和翠花在一個美好的夜晚,兩個人在三娃淘寶的紅酒蠟燭的DIY燭光晚餐中,自願發生了性關係,事後翠花反悔,哭著喊著要求賠償,法院會支持嗎?

不支持,當然前提是自願,沒有脅迫、欺詐、直接的身體強制的行為,只要是在當時是自願、真實的意思作出決定法律就不會幹涉。不自願的那就涉及刑法上的強姦了。

3、談戀愛中三娃腳踏兩隻船(違反忠實義務),翠花可以去法院起訴嗎?

不可以,談戀愛的行為本身不為法律所調整,對於這種行為法院不會受理。

4、戀愛一波三折,三娃感覺再也不會愛了,怎麼談一個戀愛好像天天和法院談呢?好了,三娃和翠花終於(咦,我為什麼要說終於)分手了。。。了。。了 ,分手後翠花覺得自己的青春真是餵了汪了,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法院會支持嗎?

不會,青春損失費不屬於法律保護的權益,相對人不會因此承擔任何的義務或者責任,關於青春損失的規定也有悖於公序良俗。

5、分手是由三娃提出來的,翠花這時候發現自己還是深深愛著三娃的,這時候翠花聲稱如果分手自己就自殺,但是三娃狠了心一定要分、堅決要分、不分不行,於是就分手了,翠花當著三娃的面在當初相遇的大明湖畔自殺,三娃沒有制止。這時候三娃要承擔刑法上的責任嗎?

不要承擔刑法上的責任,因為三娃和翠花談戀愛以及提出分手的行為,都沒有對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法益)造成現實的危險,沒有先前行為創設、增加風險,沒有積極作為的義務來源。當然,道德上的責任不在討論之列。

6、翠花最後給好心人救了,沒有死。但是三娃早前和家裡說談了一個女朋友,三娃他爹娘吵著要三娃過年帶回家看看,哪知道我從春天走來結果卻是在冬天要分開。這時候三娃都急了眼了,翠花吹了,這可怎麼辦啊?額,不如租一個女朋友回家,於是三娃租了一個女朋友荷花,三娃和荷花約定不能發生性關係,否則荷花就要三娃賠10萬,三娃一想這時候管住自己要緊。哪知道兩個人在三娃家裡住一屋,這時雙方順水推舟乾柴烈火,事後荷花是不是可以請求違約賠償呢?

不能,因為首先這個租賃合同就是不存在的。為什麼?因為人是不能被」租「的,人不能成為合同的一個有效的有效客體。既然合同都不存在,何談違約責任呢?那麼有沒有侵犯荷花的性自主權呢?只要當時是自願的,就不會被認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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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冠楠說:證明自願 怎麼證? 女方咬死是脅迫男方也沒法證明啊

回復:誰主張誰舉證,若甲女主張是被脅迫,舉證責任是由甲女承擔的,而不是由男方舉證證明自己沒有脅迫。

@尚岱墨說:第5點,提一個問題,如果三娃被脅迫,一氣之下說「你跳啊你跳啊」,然後真跳了。他構成犯罪嗎?

回復:我舉一個相似的例子,有一群人在底下喊樓上要跳樓的人你跳啊,你跳啊,這時候樓上的人真跳了,樓下喊的人構成犯罪嗎?顯然不構成。為什麼?因為這兩個例子的「你跳啊,你跳啊」的言語都和最後的跳樓或者跳水的自殺行為不夠成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有很多種,這裡可以認為是一種介入的因果關係,那麼最初的原因是翠花自己真的想跳,言語是介入的第二個原因,那麼對於最後結果的造成孰大孰小一目了然。翠花是一個具有完全的辨認能力和認識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一句話叫不做死不會死,真死了,自己作的,與人無尤。

@怎樣才能說:有一個問題,看到5)想起來的。假如父母威脅子女一件事(比如,要求和對象分手,要求必須去哪個地方上學,要求必須去哪個地方工作),否則就自殺,子女沒有理會,然後父母真的自殺了。這種情況也不用負刑事責任嗎?

回復 :其實這個問題和上面那個問題本質是一樣的,行為和結果都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父母是具有完全的辨認能力和認識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甚至這裡面都沒有介入的因果關係。刑法上自殺最後定別人罪的情況很少,但是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被害人如果自殺,應認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是要適用刑法定罪處罰的。

最後,如果您覺得有幫助,我厚臉皮求個贊。


最常見的我想是「起訴」和「上訴」吧。

不止一次遇到老百姓說到基層法院來上訴,事實上他只是來起訴而已。在他們的概念里,法院是在「上」的,在派出所、社區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來法院「入稟」,就是算「上訴」了。

我有個女同學在去檢察院之前是外貿代理公司的法務。有一次她去法院遞交起訴狀,正好碰到法院的上級領導去視察立案窗口建設,看到她一個人抱著材料排隊,於是過去湊趣:小姑娘,你來法院幹什麼呀?

面對和藹可親的長者笑容和地方電視台攝像記者的大炮口,她緊張的氣都喘不勻了,結結巴巴的說:我,我是來上訴的.......

該畫面被電視台新聞節目播出後,我們一致決定跟她劃清界限:以後別說是我們中南政法畢業的,咱丟不起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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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起訴」是指將糾紛提交法院請求處理,程序為一審;「上訴」是指不服一審裁判,要求上級法院重新處理,程序為二審。


刑法意義上的「輕傷」

再補充一個:【可以說話不算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而做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 「破產」不僅僅是屠刀,也可以是手術刀

不少人提到「破產」,就認為是企業這頭肉牛已死,債主們把肉割下來賣了,分錢後把骨頭丟進火化爐讓它灰飛煙滅,這僅指「破產清算」。廣義上的破產工作包括重整、和解、破產清算三類,在被申請破產時,牛隻是病而未死(無力償債)。

三者有兩個重要區別:(1)前兩者的目的是讓企業起死回生,動的是手術刀,救活企業;(2)「破產宣告」是分界點,此時才意味著放棄治療,動屠刀殺牛割肉清算分錢。

  • 被告與被告人。

「被告」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被告人」一詞用於刑事訴訟程序。

  • 代理與辯護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講得比較清楚,就不分析了: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 「法人代表」一詞不同於法定代表人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關係就不講了,但另有一詞「法人代表」卻常被用作「法定代表人」的別稱, 如@伯倫 在回答第9點提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利益……又稱法人代表」。

《民法通則》中對法定代表人的定義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法律及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中並無「法人代表」一詞,散見於早期的部門文件、批複。不是規範的用詞,可以理解為「法人的代表」。與法定代表人的唯一及先天確定性不同,此意義下的「法人代表」經指定或法定產生,是(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這個集合。在製作如合同、授權書等規範文書時,還是應使用「法定代表人」的規範稱謂。

  • 村長

按照現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舊時使用的「村長」一詞,實際應為「村民委員會主任」,或簡稱「村委會主任」。

  • 扶養

撫養與贍養兩者的關係多數人應該已經能夠分辨了,但「扶養」一詞有些人可能還沒聽過,其散見於各類民事法律,無直接定義。

最常見的是《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提到的: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法條已經講得比較清楚了,它存在於平輩之間,在年齡上可以是雙向的。此外還有基於遺贈扶養協議建立的遺贈撫養等。

  • 隨想隨更新。


我想對@伯倫的答案中關於法制與法治的問題做一點補充!

對於法治與法制這兩個詞,分別有西方學界與中國國內的不同理解。由於這些不同理解,所以造成一些誤會。我認為,把這兩個概念弄清,是非常有必要的。

註:以下會涉及到中國與西方對「法治」和「法制」不同的定義,所以,以下我以「法治」或「法制」指中國的定義,以「法治(rule of law)」或「法制(rule by law)」指西方的定義)

  • 西方學界對法治(rule of law)與法制(rule by law)的定義

##法治(rule of law)定義為:

將國家,政府與政治領袖都置於法律的規範之下,將這個原則作為政治體制的基礎,稱為法治(rule of law)

也即,法治(rule of law)是一種政治體制的原則,而不僅僅是一個法律術語。這個原則要求,法律對政府權力與對公民具有普遍拘束力,要求政府權力與公民共同尊重和遵守法律

在這個原則下,就必須有以下三點保證:

1、人權,普世價值的人權保證基本權利不受來自他人或政府的非法侵犯。

2、憲政,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

3、民主,法律由公民直接或間接(透過民選的議員、代表)制定。

我們都知道,與法治(rule of law)相對應的,是人治。但是更加準確的對應是-「rex lex」-其定義為:

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

這個定義比人治更加廣泛,也即,一切形式的政權(獨裁,集體領導,專政或寡頭等),只要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都不能稱作法治(rule of law)

##法制(rule by law)定義為:

又稱為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國,是一種對法律存在目的的認識和信念,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國家、管理社會的工具

可能我們沒想到,法制(rule by law)在西方是一個根據中國特色而創造的辭彙,一般來說,不能看作「法律制度」。

因為,中國即沒有「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但也不是法治(rule of law),而是利用法律作為工具進行治理。也就是說,既沒有無視法律而肆意妄為,但是也沒有符合上述法治的原則,但如此,

「可能會出現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壓制民眾」--Tamanaha, Brian.《On the Rule of Law》。

從上邊的定義中可以看出,法治(rule of law)與法制(rule by law)的主要區別在於:

法律是否對行政、立法、司法等政治權力有與公民相平等的約束與控制。或者說,是公權力的約束和政權的工具的區別。

  • 中國對法治與法制的定義

我們先看看下邊這段引用,出自 李步云:二十年改一次 從刀「制」到水「治」..::中國法學網::..

關於法制與法治的區別,我將它概括為三條: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法律制度是相對於一個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軍事等制度來說的,而法治從來都是相對於人治來說的,沒有人治就無謂法治,相反亦然。其次,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刑法等一套法律規則以及這些規則怎麼指定、怎樣執行和遵守等制度;法治與人治則是兩種對立的治國理念和原則,即國家的長治久安不應寄希望於一兩個聖主賢君,而關鍵在是否有一個良好的法律和制度,這些良好的法律還應得到切實的遵守。再次,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一個時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實行法治。

從這裡就可以看出,中國對於法治與法制的理解,和西方完全不一樣。

中國對「法治」的理解相當於西方的法制(rule by law),以法治理與人治(以德治國)相輔相承,法為人之工具,甚至,「人治」的概念也有所分歧,更沒有「rex lex」的具體概念。

而中國的「法制」卻有兩個理解方式,其一,法律制度;其二,「rex lex: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

事實上,西方的法治(rule of law)在中國並沒有,或者說,現在用的「法治」,並不完全是「法治(rule of law)」。因為,在中國,法律是由黨所領導的人大制定,中國共產黨是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利益的組織。中國現在暫時沒有施行法治(rule of law)的前提,也即沒有合適的制度以確保法律符合公民集體意願的前提。

所以,那個答案中的「法治」與「法制」並不錯。應該說,在中國,無論官方還是民間,這兩個詞本身就模糊不清混亂不一,甚至我在寫這篇文章時,都不知道該怎麼去用。

  • 中國「法制」與「法治」的發展

毛澤東時代,法被邊緣化,只有憲法和婚姻法,基本通過政治運動和政治學習來強化國家的治理,人的各種權利很輕易被批鬥,以至於國家主席也不能保障其人身權利不受侵犯。這時,根本沒有「法治」或「法制」之說,就是典型的「rex lex」。

1980年代以後在新華網發表《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一文,官方開始正式承認法,但這時一直使用「法制」這個詞。這一時期,各種法律紛紛建立,中國以法律為工具而非政治運動為工具來處理公共事務。這時,是比較典型的法制(rule by law)。

1996年,李步云:《二十年改一次 從刀「制」到水「治」》發表,「法治」開始作為法的標準的提法。隨後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中,「法治國」取代了一直使用的「法治國」而被寫入憲法,在官方正式報告中使用「依法治國」。一字之差,有法制(rule by law)向法治(rule of law)轉變的意味。

但是,在「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的混亂定義下,出現行政管理部門承擔著主要的法律制訂工作的現象,「部門立法」屢屢出現,甚至關於稅法的制定,至今絕大部分依然是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

所以,這個時期,本質上依然是法制(rule by law),只是更多的擺脫了「rex lex」的陰影而已。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在北京舉行,這是中共首次以「法治」為主題的中央全會。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並提出: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

不做評價。

從歷史上看,「法制」和「法治」混亂使用以及與法制(rule by law)和法治(rule of law)的混淆,與我國法的建設歷程有關,當然,有很多原因,不再過多評價。總的來說,中國法的建設是向好的方向發展的。

我只希望,我們能真正「增強全民法治觀念」,並最終走向法治(rule of law)社會。

黨的會議提出「法治」主題?!呃。。。。我有點錯位,我什麼都沒說!


緩刑和死緩。


死亡賠償金VS同命不同價

死亡賠償金並非是對死者生命的賠償,逝者已逝,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加害人無須對死者承擔任何責任。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生命的是無價的,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死亡賠償金其實是對受害人因死亡所產生的財產損失的賠償

關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通說有以下兩種。扶養喪失說:即因被害人死亡,致使死者生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因此喪失扶養費,加害人應對此損失予以賠償;繼承喪失說:倘若受害人未因侵害死亡,在未來將不斷獲得收入,而這些收入原本可作為受害人的財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對此損失,加害人也應賠償。

(我國死亡賠償金的賠付: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所以,從法律的角度看,死亡賠償金也就不涉及什麼同命不同價問題。


婦女:不是已婚的才叫婦女,法律上認為大於14歲的女性都是婦女。廣大女同胞,其實婦女節你們早就可以過了...

罰金和罰款:在現實中很多人都分不清楚。雖然都是罰你錢,但一個是在刑法上(罰金)而且是一個獨立刑種,一個是在行政法上(罰款)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立法者為了做出區分才這樣定義。

刺破公司面紗: 這是我覺得法律辭彙中最文藝的了。乍一看以為是增加對公司的認識或者公開公司內部信息,其實就是指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白衣騎士: 翻譯自英語單詞white knight。一看根本不知所云對吧,其實是公司法上的一個詞,指在遭遇惡意收購(hostile takeover)時,被收購方通過選擇另一個非惡意收購方(理想收購者)來防止被惡意收購。該非惡意收購方就被稱為白衣騎士。不單單文藝還帶有童話色彩。

善意: 善意不是善良,就是不知情


先說,本答案無正經答題內容以及實質回答。只是給其他答題者的一些建議和提主的建議。當然WITH ALL DUE RESPECT TO題主,以及已經正經回答了許多名詞的答主。

之前聽英國前高院法官Sir Bernard Eder談,大意是說英國法院對於難以簡單解釋清楚的事情(有時候是自己也解釋不清楚的事情)往往要不是用拉丁文裝逼,要不就是用園丁詞賣萌(太多例子,例如root of the contract等等)。當然這笑話略冷,但是世界各地法律主旨都是類似的,建立一個特定的名詞概念為的就是能夠整合配合的一套體系內的自洽以及精簡,要對這些特定名詞不產生誤解不可避免的要對配合的內容都進行一定的了解,才能避免誤解。

首先對於中國法律來說,如果答主們希望對所回答的名詞作闡述,建議各位答主在回答問題時引明所回答名詞定義的法條原文或出處。提主明確要求的是哪些法律名詞與大眾(layman?)的理解不同。如果是希望說清楚點說出不同在哪裡以及為何不同,不妨寫明法條原文定義。各位法律人應該很清楚,至少對於中國法可能比我清楚得多,各個名詞解釋都多少經過濃縮以及驗證。希望大家寫明原文,至少也要引出出處,以免以一家之言誤導大眾。雖然大眾很顯然更容易相信簡單能明白的一兩句話,但是很可惜的是,一個法律專設名詞從來不是很簡單的一兩句話,不然也完全不必要弄出個特殊的定義名詞來替代。

其次,就一般的法律概念來說。在今天,創造法律名字的定義並非為了設立門檻讓大眾各種栽跟頭。絕大部分的法律名詞都希望是不易誤解,而是希望能夠指引大眾,讓需要用到該類名詞的所有人都對生活實踐做法的預測有肯定性與可預見性。平時碰到很多的大眾問問題時都認為法律該有多麼神秘,該是處處都與生活不同才能讓律師有飯吃。甚至當年就學的時候名師都這樣教。然而,法律複雜歸複雜,深入歸深入,但是確實沒有也不應該有違背邏輯思維的地方,也就是說大眾只要閱讀相應的法條也會應當能夠理解每一個名詞的意思。整個社會認為的合理,因此也應該會最大程度地體現在法律中。這也就是所謂的natural justice, due process,公平正義。

例如,很多人都提到「法人」這個名詞。如果是真正涉及公司治理,並且入門會做事的人,怎麼可能會不懂「法人」的含義,甚至造成誤解?這時估計很多人會跳腳起來說XX大公司老總都搞錯這些概念,我只能說在當今中國的情況,看起來成功的人士未必是因為懂行(恩,請溫柔拍磚)。

最後,也是就一般的法律概念來說,一個詞語的本質並不是看怎麼叫名字而是要看實際是什麼含義。很多時候大眾對所謂的法律名詞有所誤解並非真正的「有所誤解」。用裝逼的說法就是「法律說XX,即非XX,是名XX」。

很多答主都舉了很多中國法下的例子,我也不班門弄斧。但舉一個例子如所謂的」提單「 (B/L),很多國家/地區對於自己治下的提單有哪些要件都有自己的要求,只有滿足這些要求才能受到相應的」提單「待遇以及有提單功能(運輸合約證明、document of title、貨物收據等)。但是一份文件標題寫了」提單「並不真正意味著就是提單,一定需要滿足法律定義中的相關要求才行,例如在英國法COGSA中的可流通等等等等。

換一個角度,大眾即使是在日常中有所用錯,訴諸法院/仲裁尋求救濟的時候仍然會看雙方的合意究竟為何,來看救濟手段有哪些,而不會僅僅因為用錯名詞就一棒子打死。

以上。謝謝耐心讀完的看官。接下來可以摺疊我看其他答主的切題回答了。

各種胡言亂語,如有錯漏,概不負責


大家都說得很好了,我補充一下:

死緩不是一個單獨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廣義上的死刑,包括死緩。


1、人民不一定是公民。

憲法中,人民指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公民指具有某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人民未必是公民,許多擁有他國國籍的海外人士,只要他愛國並擁護祖國統一,都可以稱之為人民。而公民反對社會主義或祖國統一的話,雖擁有中國國籍也不屬於人民,應歸入人民的對立面——「敵人」。

2、犯法未必犯罪。

犯法是指是指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同時不構成《刑法》有關刑事犯罪要件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一般用「違法」,很少用「犯法」這種說法。而犯罪專指觸犯《刑法》的行為,是一種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

違法不一定是犯罪,而犯罪必然違法。

3、知識產權不一定要有知識。

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不能跟知識划上等號。例如,范爺把她的酥胸註冊成商標後,你就不能借著她的照片去搞微商,否則就是侵犯她的「知識產權」。但顯然,那裡面並無太多知識。

事實上,intellectual property這個詞,翻譯成「智力產權「更妥當。

4、合同未必要寫下來。

並不是寫下來的才算「合同」。合同就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只有較重要的才採取書面形式。口頭承諾,打電話約定,都算合同。甚至於不說話也能訂合同,例如在付錢買報紙,買票坐公交地鐵,你只要交錢就行。這過程都是簽訂協議,受法律保障。

你在知乎上註冊了賬號,就等同於與其簽訂了用戶協議,你就得按照合同規定行事。知乎管理員覺得你違法了協議,要刪除你的回答,你就得被刪除。

5、未宣判不能稱為罪犯

不少媒體往往把犯罪分子簡稱為「罪犯」,這其實是不嚴謹的。事實上,只有被法院定罪判刑,並且判決生效後的當事人,才能稱之為罪犯。在判決生效前,任何案件的被告方都不能成為罪犯,只能稱之為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嫌疑人。

6、罰金不是罰款。

罰金是刑罰附加刑的一種,是由法院對犯罪分子強制執行的;而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由國家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工商管理機關等)強制違法者執行的。

像「2.6億罰金背後:快播是怎樣變成流氓的_網易數碼」之類新聞,只能凸顯媒體的無知。

7、借條不等於欠條。

很多人會搞混這兩個詞,但其實他們並不等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兩者可以通俗理解作種屬關係,欠條是屬概念、是大概念,借條是種概念、是小概念而已。也就是說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欠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訴訟時效從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約定還款期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借款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那麼債權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索要,時效從債務人拒絕還款時起算,最長時效不得超過20年;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則時效從還款期滿時起算。

借條的時效只有20年,一定要切記這點。

8、騙婚並不存在。

法律上不存在騙婚的說法。假設路人甲聲稱自己身價巨萬,某女結婚後發現路人甲其實一文不名,以其欺騙為由要求離婚或申請撤銷婚姻或婚姻無效,均不被支持。同理,在同性戀隱瞞性取向與異性戀結婚後,另一方無法以「騙婚」名義起訴或申請撤銷婚姻。

《婚姻法》對於「婚姻無效」規定了四種情況:(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不管是偽造個人條件,或者是隱瞞性取向,都不構成「婚姻無效」,也不能用「騙婚」來追究責任。

婚姻是人生大事,婚前需謹慎。

9、法人跟法人代表是兩碼事。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又稱法人代表。

簡單點說,前者是社會組織的法律人格化,後者是自然人。你所服務的公司就是個法人,你公司的老闆通常來說就是法人代表。你可以叫老闆為法人代表,但不能叫他法人。因為法人不是人。

10、法制不是法治。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是一種社會制度,屬於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層面;法治是一種社會意識,是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則。前者強調社會治理規則的普適性、穩定性和權威性;後者強調社會治理主體的自覺性、能動性和權變性。

「法制」的歷史很悠久,自從國家誕生後便有了法,也就有了法制;而「法治」則是近代民主國家的產物,只有短短數百年的歷史。「法治」的對立面是「人治」,這兩者是絕對排斥,不能共存的。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忍受一定的「人治」存在。

所以,我們一直都是「法制」國家,但還不能說是「法治」國家。


原告就被告……不是原告將就著被告……


流質


當法官時接觸過無數愛用法律概念的朋友。談些最基礎,但老百姓又總是用錯的兩個概念——法人、當事人。

1、法人。經常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說:「我是公司的法人。」好想告訴他,其實法人不是人,法定代表人才是人。。。。

2、當事人。離婚案子,小兩口的七姑八姨旁聽,時不時插一句:「我作為當事人最清楚他們的事了,我來說兩句。」好想告訴他,我國一夫一妻制,你很難成為其他夫妻關係的當事人。。。。


我就記得一個最經典的。

「記住,表演者無表演權。」——王遷老師語。


第三人VS「第三者」


我們國家分基層、中級、高級人民法院,但沒有基層、中級、高級人民檢察院...連央視都犯過這個錯←_←


佔有改定……這個詞你要是沒專業知識,你就可勁琢磨吧!保管琢磨出來的都是錯的


公檢法司是一家。

其實公安局司法局是行政機關

檢法是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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