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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合投放木糖醇導致狗死亡是否違法?

在小區院里放木糖醇雞塊一類的食物(對人無害,對狗有害)

是否真的像一些人說的那樣「安全」?

暫不考慮污染環境的問題。

自家青菜上噴農藥防偷 致人中毒被判刑

(我國法律中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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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將上文中「公共場合」改為「自家後院」,結果有無不同?

即,為阻止動物偷吃而在自家院內下毒致他人飼養的動物死亡(或類似行為導致他人財產損失)

小偷老偷吃東西能否在食物中下毒_網易新聞

(你明知在食物裡面下毒,被吃後會發生中毒還這樣做,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該行為將觸犯法律)

(對物品失竊一事,建議你向警方報案,通過合法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要採取違法手段報復 )


違法的。

但是這個問題不僅僅是違法的那麼簡單。

這個問題的本質我在知乎上的很多回答里都提到過:

這個社會缺乏有效的,老實人來聲張正義讓壞人得到懲罰的途徑。

什麼意思呢?用狗的問題來說。

法律規定了隨地大小便不清理的狗主人是要賠償的,

法律也規定了狗亂叫而不制止讓路人受到驚嚇是要賠償的,

法律更規定了狗徹夜亂吠影響他人休息是要賠償的,

但是……

假如你作為一個普通人,你有什麼手段去讓這些噁心的狗主人受到應有的懲罰嗎?

你沒有。

你在上班路上踩了一坨狗屎只能安慰自己走狗屎運了,

你被狗懟著亂叫只能騙自己長得萌狗喜歡,

你被徹夜叫春的狗影響休息了只能怪自己睡眠質量差隔音設施不好,

我沒見過一個正常人因為這種事情沒事往法院跑的,

理由太簡單了,得不償失啊……

賠償費用能不能抵得上誤工費交通費訴訟費加起來的零頭,都是個問題。

所以問題就來了,一個普通的老實人,有什麼有效的方法來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呢?

很抱歉,沒有。

於是,老實人逼急了,就開始無差別報復社會,給狗投毒什麼的,各種行為都來了。

開動腦筋想一想,在老實人的權益受到保障之前,

你們光替狗主人去向那些被逼急了的老實人普法,有用嗎?

類似的事情還有:比如你們有沒有碰到大清早起來電梯里一出門大樓門口橫著三輛小汽車人都不能走?這個時候你沒事去上個法院?還是打個110?腦子進水了要麼。上班遲到是要扣薪水扣獎金扣全勤的好不……車主會賠給你么=_=

於是,直接掏出鑰匙或者垃圾袋,

給車主長點記性,

是最好的,

成本最低的,

效果顯著的,

一次性解決問題的,

但是違法的方式。

普法?老實人被欺負的時候,需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的時候,你們去哪兒了?

所以中國要推廣法治,要推廣法律意識,最重要的不是普法,不是宣傳,而是降低廣大老實人利用法律維權的成本。大家都看到法律能簡單地維護自己的利益的時候,自然就自己就學得有法律意識了,就好像丈母娘和婆婆對房產在離婚後的分割情況,思路不要太清爽一樣。

但這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比放倆電視節目吹吹法治,難多了。


我是看了 @溫酒 的答案進來的。

他的答案主要是批判目前社會的維權成本,他在答案里很尖銳地問到:「 普法?老實人被欺負的時候,需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的時候,你們去哪兒了?

於是我就來了。

先回答正題吧,違法的,已經有知友把相關案例補充在題干中了。

我猜測原題主可能遇到了一些惡犬擾民問題。所以後面我主要介紹一下,在現行法律規定下,若是存在小區鄰居蓄養犬只擾民的現象,有什麼相對有效的處理方法:

1、首先推薦的方案是在協商無果情況下,保留錄音證據向轄區公安機關進行舉報並明確要求公安機關進行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原則上如果屢教不改可以屢犯屢罰,如果擔心公安機關不作為的,可以保留舉報記錄(如寫明寄送內容的函件寄送單據,電話錄音等),明確告知若有不作為情況會以此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直接向檢察院或行政監察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是《行政複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一般來說,或有行政訴訟的「威脅」會給予公安部門一定的壓力。

2、其次推薦的方法是直接走訴訟程序,行使排除妨礙請求權,向轄區法院提起訴訟。目前部分地區(如上海)已經開通了網上立案和電子支付訴訟費,所需材料和具體流程可以在當地法院的官網上查到。

法律依據是《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我一般會建議兩個方案雙管齊下,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出具《 受理案件通知書 》,被犬只騷擾到起訴可以側面佐證擾民的嚴重程度,給公安機關以壓力;徑行起訴也可以證明你解決問題的決心;反過來如果公安的處理能夠先一步得到存在擾民情況的結論,也可以作為補充證據向法院遞交。

我原則上贊同 @溫酒 知友的觀點,由於我國目前司法審判主要採取「填平原則」,一般不支持原告對於起訴時間成本的求償訴請。在涉及標的較小的侵權案例中,由於賠償金本就不多,這個問題會被凸顯,從而在實務中產生「法律無用」「救濟困難」的窘境。

這個答案有兩個目的,其一是進行一個小小的勘誤——溫酒知友在答案中提到「 賠償費用能不能抵得上誤工費交通費訴訟費加起來的零頭,都是個問題。 」

然而依據現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訴訟費是由敗訴方承擔的。

雖然這個問題並不影響我國的確存在維權難這一結論,但是鑒於讀者眾多,還是有必要指出一下。

其二則是簡單介紹一下在現行法律制度前提下,一般公民可以採用的較為有效的方案。固然目前的制度並不足以保障公民權利,法律層面也並非全然無計可施,阻礙我們的固然有不夠完善的制度,也有我們對僅有的維權手段的不了解、不熟悉。從這個意義上說,普法雖然不是萬能的,但多少還是有點微小的貢獻。

有句古話叫「徒法不足以自行」,不管題主你是出於什麼心態提出這個問題,我希望你能明白,很多時候,並不是法律在捍衛你,而是你在捍衛這個時代的法律。

我很喜歡德國法學家耶林的一段話:

法是不斷的努力。但這不單是國家權力的,而是所有國民的努力。縱觀法生命的全部,展現在我們眼前的是全體國民前仆後繼地競爭和奮鬥的情景。這情景與全體國民在經濟以及精神生產領域展開的競爭和奮鬥一樣。處於必須主張自己權利的立場上,無論何人都將參加這一國民的實踐,把各自的綿薄之力投入到實現這世間的法理念中去。

@溫酒 知友把普法批判了一番,我這個答案可以說是他的後續。

我國法治發展問題不在於普法,而在於偏離實務的自上而下式的普法;在於民眾被當作了普法的客體而非法治進程本身的參與者。

耶林說:不管是國民的權利,還是個人的權利,大凡一切權利的前提就在於時刻都準備著去主張權利。他努力提醒我們:法是不斷的努力,而且是所有國民的努力。

我們每一個人都是過去的繼承者,也是未來的開拓者,我們將來會生活在一個怎樣的國家取決於我們每一個人的每一個選擇。

我們之所以能夠坐在這裡,在網上自由地發言是因為我們的先輩曾經為了更基本的權利作出過永不停歇、無法估量的抗爭。而我們今天為了捍衛權利所拼盡全力踏出的每一步,都會成為人民權利新的疆土,成為未來人們生活中的輕而易舉和習以為常。這就是人類社會逐漸構建,小民尊嚴逐漸被尊重的一格格階梯。

在這個意義上說,我們當然可以在今天的制度空白上多默哀氣憤一會兒,但是我們要謹記,未來這個國家擁有怎樣的法治取決於我們每個人今天的選擇;我們要明白,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法治的構建者,而明天、以及明天的明天正在等待著我們今天作出的答卷。

因此,大概吧,自以為高高在上的法律人和在家坐等法治從天而降的「吃瓜群眾」,我都不喜歡。

就這樣。


第一,木糖醇不是毒。

第二,別傻兮兮的親手去喂。

第三,節制點,別鬧太大。

只要你別蠢到撞槍口上,警察叔叔才不會為這事情「命案必破」。他們掃黃都忙不過來,會跟你去掃狗糞?

法律這個武器是拿來用的,不是拿來撐門面的。一旦大伙兒發現法律這把刀連不守規矩的狗主人都砍不動,幹嘛還要忌憚它能砍到自己?

只要小區有「某個缺德賊在給狗下藥」的傳言流傳出去,這個小區所有養狗人對寶貝兒就得看緊得多。

這事兒說太細又得關我禁閉。但勸一句:不到逼不得已,別去糟蹋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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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法律問題也有幾百人關注,幾千人傳播了。按規律知乎的好警察們早就該過來撥亂反正,收割贊同了。

他們遲遲未來現身說法,是什麼原因呢?


違法

民事上的侵權責任

刑事上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

1. But,誰能發現是你乾的?哪個警察會來調查一個狗非正常死亡?你看他立不立案?警察不立案怎麼證明民事上的因果關係?

2. However,想當年我在支教的時候,在教職工宿舍門口養狗,我出門兒了,狗一直叫。回來領導告訴我,校園內不許養狗....當時我很不服氣....現在想想領導的脾氣真好,不愧是領導,對這麼傻逼的行為都能有這麼大的耐心。

3. 但是你要是殺生上癮了就麻煩了。


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問題,原先我和我學法律的同學討論過一個更有意思簡直喪心病狂的問題,與這個問題有異曲同工之妙。

當時我提出的假設是,一個人,闖進了我家的後院,吃了我家後院長的草,中毒,死了,我看到這個死人之後,把他丟出了我家的後院,旁邊鄰居看到了這個死人,把屍體撿走給吃了,結果也毒死了。問,我對不對闖進我家的人及鄰居的死負責?法院會怎麼判?

相信每個人看了這個案例,每個人的答案,和得出這個答案的理由盡不相同,每個人所說的或許都有些道理,可是,法律講的不是道理,是證據!給大家講過這個案例之後,大家應該就會明白,法律是很嚴肅,很複雜的東西,對一個案子的判定,並不是對錯那麼簡單。

這個假設的變數很大,不同的情況,不同的證據,這個案子的判決都不會相同。

先說說我是否對闖進我家的人的死負責

是否負責需要看一點,那就是他所吃的那棵草,那是棵什麼草?我本人是否知道這草有毒?

這並不是我自己說不知道草有毒就行,這就需要調查。

看看那棵草是不是一種大家普遍認識的毒草,在我家院子的生長面積大不大?我是否有過種植的行為?如果說這是一顆連植物學專家也很難辨認的草,在我家生長就零星的幾顆,那就可以確認我對這種草完全沒有認識,那麼,我將不用對闖進我家的人的死負責,反之,則需要負責。

不過,無論怎樣,我把屍體拋出我家院子的這種行為,都將構成侮辱屍體罪。

再說鄰居,他死了我用不用負責?

當然是不用啦,鄰居吃人這種行為,是完全不可預料不合常理的,我是不用負責的。

但是,闖進我家的不是人,而是狗呢?鄰居撿走狗吃了呢?

這又該如何判定呢?

首先,還是需要先判定,我是否知道狗是毒死的,第二,需要判定,我是否知道,鄰居家有吃狗肉的習慣。

如果說,我知道狗是毒死的,鄰居家恰好還有還有吃狗肉的習慣,我就很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如果說,我知道狗是毒死的,我不知道鄰居家有吃狗肉的習慣,我就很有可能構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和我同學都是延邊人,所以主觀上就認為大家都比較喜歡吃狗肉,我們就認為丟棄毒狗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是換一個不吃狗的人不吃狗肉的地區,就應該覺得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就和當時的河南農民采蕙蘭被判刑一樣,很多人都一開始都認為判刑不合理,可是後來報出當地蕙蘭在市場上很值錢,才明白為什麼會這麼判)

如果說,我不知道狗是毒死的,鄰居家恰好還有吃狗肉的習慣,我就很有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說,我不知道狗是毒死的,鄰居家半輩子沒吃過狗肉,心血來潮想吃一回,我就很有可能需要賠點錢。

如果說,我不知道狗是毒死的,鄰居家半輩子沒吃過狗肉,心血來潮想吃一回,而且我沒有把狗丟出我家院子,而是鄰居自己偷走的,鄰居死的活該。

一條狗,五種情況,承擔的責任都不相同。

有些時候大家看問題太過表面了,單憑一面之詞便做出判斷,法律不是看你多能說,而是看你能拿出多少證據。

如果說,我找了一顆毒草種在我家院子,喂我家的狗吃了這顆毒草,把狗放在鄰居恰好能看見的地方,鄰居吃了狗死了。

然而,新聞標題是這樣的《鄰居偷狗吃中毒死亡,狗主人被判過失殺人》

那麼,輿論會是怎樣?

補充一點,吃人是犯侮辱屍體罪的


如果蓄意害狗應該是違法的,這沒錯。

但往地上扔一塊巧克力並不能證明存在害狗的主觀故意。

所以這個問題的重點根本不在於你怎麼看狗。而在於你怎麼定性丟棄巧克力的行為。

實際上含有木糖醇的甜食非常非常多,不止巧克力,口香糖,餅乾,酸奶,各種凡是人能想到的甜食都有可能含有木糖醇。

如果大部分人都會有意無意的丟棄沒吃完的甜食。那麼不戴嘴套的狗誤食概率會非常高。這可能是題主想要呼籲的事吧?

我比較堅定的認為:丟棄合法生產合法流通的普通甜食類食品是不應該違法的。

如果丟棄管製藥品,有毒藥品,認定存在害人的主觀故意,這說得通。

但巧克力作為合法生產流通的普通無毒食品,丟棄巧克力不適合被認定為具有危害他人的主觀故意。

歡迎法律界人士用法條來打我臉,證明公共場合丟棄巧克力可以被判為蓄意謀害他人財物,謝謝。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你怎麼看狗。或者敞亮點說,你願意把狗當成什麼?不解決這個問題,接下來的答案怎麼答都會有人反對。

純法律角度來談,這個狗就只能算是「物」,不管你在何處如何殺死一條狗,體現出來的也只是你對一個或多個所有權明晰或不明晰的物的破壞毀棄過程和該物喪失原有基本屬性變成丟棄物的結果。而你的毀壞一個或多個物的行為和結果,可以被評價為違法或者犯罪行為。至於違法還是犯罪,那要看物的價是否達到了立案標準。

至於違了什麼法犯了什麼罪,上面答案中已有圓滿答案,此處不再贅述。

然而,我跟你講法律的時候,往往就是你不講法律的時候。而你不講法律的時候,就是拒絕把狗看成是物的時候。這個時候爭論起來,我算你贏。

附帶說一句,在某些時候,公共場合投放木糖醇殺狗和投放老鼠藥滅鼠,還是可以引起絕大多數人的心理共鳴的。對這樣的心理共鳴,絕大多數人還是會默默點贊的。只不過有個沉默的螺旋,絕大多數人都是那沉默的大多數而已。


不用扯那些沒用的。我巧克力吃了一半結果肚子疼我不想吃了,故意扔到路邊,這也犯法了?你的狗管的還真多呢。路邊那麼多沒喝完的雪碧瓶子,怎麼沒見糖尿病人去報警呢?


掛個不甚懂法律,卻強行「普法」,進而煽動其他人違法、犯罪的當前第二高票答案。

如果養狗人給狗上了狗證,養狗行為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殺狗和破壞他人財物性質一樣。但違法養狗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市區,在戶外遛狗不帶牽引繩,溜大型犬,不清理狗糞便,理論上都是違法的。
然而我們身邊到處都是這樣的事情:
狗沖人吼叫時,狗主人驕傲的說一句「它不咬人」(已經算很有禮貌了)。
道歉這種事,我有生之年沒見過。
隔三差五見到路邊的糞便。
半夜被狗叫吵醒。
等等
有人投放對狗有殺傷性的東西,有助於矯正養狗人的習慣。
可以讓養狗人做到遛狗時帶牽引繩,並且時時刻刻盯緊狗的一舉一動。
這樣才可以保證狗對路人有攻擊預兆的時候,及時制止。

作者:匿名用戶
鏈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9468418/answer/175735960

利益相關:不養狗。但喜歡服從性強、智商較高、溫順不愛吠的包括金毛在內的尋回犬;也喜歡肥貓、兔子、豚鼠等外表好看又不他人添麻煩的小動物。法律相關職業人士。

在當代國家和地區,無論歐美中日台,為狗辦理戶口、栓系狗牌如果被法律法規規定在內,寵物的飼主有義務遵守。然而即便如此,狗證狗牌對應的法律義務都是行政法義務,也就是說狗主人不給狗辦證違反的是包括類如《xx市養犬條例》在內的行政規範文件。可以約束該狗主人的違法行為的是主管行政機關,而非隨便什麼公民都行。其他公民可以舉報、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等,但此例中其他私主體不享有對狗主人和財物進行強制約束的權利。

如果你說狗的吼叫驚嚇到你、致使你發生了精神損害;或者半夜搞的你睡不著覺;寵物犬飼主在公共場合不及時按照規範清理寵物糞便,讓你把晚飯吐了或者髒了你的皮鞋、讓你滑到;或者狗尿在你的汽車輪胎上你覺得要被腐蝕炸了。的確,這類行為,產生了《侵權責任法》上的法律關係,你可以選擇報警接受行政調解、進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狗主人賠償你的精神損失、財物損失等。

然而在公權機關介入之前,且處於非緊急且必要的情況下(如某狗正在發瘋撕咬路人,將狗砍死。法律上屬於「緊急避險」。),你沒有任何法律權利可以行使除對對方財物行使留置權(如撈著對方的狗不讓走並及時報警)或有邊界的自力救濟(如拉著狗主人不讓走並及時報警)以外的任何強制措施。

哥譚市警察為什麼要抓蝙蝠俠啊?vigilante(義警)就可以隨便以暴力形式伸張正義了?

正在被押往刑場路上的死刑犯你就可以一磚擊斃么?廣場舞大媽們製造噪音違法了,你就可以下樓砸毀他們的音響么?無素質車主把小轎車停在小區的消防通道門口了,你就可以伸張正義砸個粉碎么?

因為別人的狗沒辦證屬於非法養犬你就可以正氣凜然、理直氣壯地把狗毒死了?狗隨地大便主人不予清理,違法了,沒錯,然後你過去一腳把這狗踹死就會被法律保護了?

毫無疑問,答主這是在煽動毀壞他人財物。付諸行動的毒狗少年們,一線城市1萬塊以上、一線以下5000塊以上,都將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頂刑也就7年。

所以祝你們happy hunting,一條金毛才800,最好毒死點兒什麼明顯屬於烈性犬大型犬卻上成中型犬狗證的藏獒之類,這種傻狗,主人都咬,我見猶煩,也絕對屬於非法飼養,快去毒死吧,一條幾萬十幾萬?反正你們都是正義的,還怕法律?

這位答主在這兒不著調地普法,只能作為他宣洩和煽動對沒素質的城市犬類飼主的暴戾之氣,反而有著自己勸導他人遵紀守法的迷惑性,答案沒有任何價值。

補充:

一、有人能抓到我?警察會管這事?沒證憑什麼證明狗是你的?

1,我的答案本身全部在論證的命題是「毒殺他人寵物狗」絕對的違法性而非絕對的「一定就會得到懲罰性」。高空拋物、偷盜自行車、森林裡縱火等,各種違法犯罪的卻很難被抓到相對人的案例太多了,但這一點兒都不妨礙給寵物狗下毒的違法性。按照你們的邏輯,民間熟人間不開具任何字據的少量借錢,都可以不還了而且理直氣壯了?你怎麼證明我借你錢了?

2,本身「毒狗」在達到一定市價數額以內,單純的只是觸犯了《侵權責任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一般說來這就像丟個自行車,警察確實不會也別上心,然而你大可以試試毒死些天價犬看看有人管沒有,詳情可以百度新聞。

3,如何證明一條沒證的死狗是我的?方法太多了,留存照片里的花紋、斑點、胎記,鄰居好友的作證,寵物醫院的作證……動產的物權認定,司法審判中採用很寬鬆的標準,基本能讓法官信了就行。否則,你如何證明早已不打鋼印的一輛捷安特ATX660是你的?如何證明小偷偷走你錢包時裡面裡面有多少鈔票?

4,並非任何動產都需要所謂的「證件」和登記才是享有物權的標誌。被某人飼養、佔有的狗,並不會因為這隻狗沒有辦狗證就意味著該人不享有這條狗的所有權。狗證的目的,在於城市管理秩序中,方便城市管理者規範管理寵物狗的規範秩序罷了,狗不同於汽車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即使是買賣或者轉讓,也不存在需要改變登記才得變動所有權的情況。

理論上,即使是不動產,沒有房產證也並不意味著某人就不具有該房產的產權。從農村的自蓋房,到城市中我們辦理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到全款購買但還沒有「辦下來證」的房產,沒有證,某人照樣可以合法擁有該房屋的產權即所有權。不同於一般動產的是,不動產證登記限制了你的買賣、轉讓、抵押等處置權,也作為物權轉移中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條件。討論這個問題,勢必牽扯到許多書本理論,在此不多表。

二、我毒狗我驕傲,我為社會做貢獻!

恩對,一個極端環保主義蓋亞分子,覺得砸毀你發生過交通違章、逾期未年審、排量超標、駕駛時不系安全帶的車,也是正義的了?畢竟,據統計中國一年車禍死亡人數20萬,城市寵物犬才能咬幾個?而且你的機動車排放尾氣污染環境。尤其重要的是,你竟然還開車違過法?這都不砸還有天理么?

你們的邏輯是一模一樣的,唯一的區別僅僅在於好惡不同。

今天你覺得城市裡的狗有咬人風險、亂叫、隨地大小便可以毒殺,後天你就會覺得農村裡兇猛的大白鵝經常亂跑欺負小孩兒需要毒殺,大後天就會覺得西雙版納的亞洲象、東北的老虎傷人毀田必須毒殺。直至某天你也許會遇到一個和你思維邏輯一致的極端分子——覺得你好吃懶做/不孝父母/性格缺陷/身體殘疾/勞動產出低/為非作歹……而為社會作貢獻把你也毒殺了。

以正義的旗號作惡,破壞合理的社會秩序,真的,你們和那些搶別人自己作為食材飼養的肉狗的「愛狗人士」,一模一樣,他們損害他人合法權利也要愛,你們損害他人合法權利也要恨。

(「三、」、「四、」編輯添加於6/1 23:55)

三、這裡說的「毒狗」,是對狗有毒的「毒狗」,而非法律概念里的「危險物質」。否則,如若在公共場合投放含有敵敵畏、氰化物等危險物質的食物,涉嫌的便不僅僅是民法事侵權和「故意破壞財物罪」了,而是根據情況和結果不同,直接涉嫌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等。

四、為什麼要強調「毒狗」的違法性?現實中違法養狗好多你投訴了執法機關都不管的,我還不能「私力救濟」了么?(字兒多預警,較真再看)

1.個人的價值衡量往往具有任意性

在某些養狗人的眼裡看來,可能狗是他的精神支柱甚至是他的家庭成員,就算放肆了,那你也不能傷害他,所以堅決要求國家立法,應該禁止殺狗、吃狗肉,違反的就坐牢!相反,在另外討厭狗的人眼裡,狗就是社會問題的製造者,儘管帶動GDP,但對社會弊大於利,所以沒證的狗應該人人可以滅殺之。現實中,作為個體的個人,都有傾向性與不同的好惡,任何人都很難完美自律做到完全的「絕對正確」,正義正直、私德優秀如蝙蝠俠,也會因為自己的判斷失誤、信息缺失等,一度企圖對超人進行「執法」,差點成了反派。

事實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城市中的流浪狗是沒有生存權的,類似《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等地方法規,明確地賦予了公安、城管等行政機關將跑入城市中公共場所的流浪犬撲殺的權利。同樣,即使是美國,據我所知就在一些地區有流浪狗三天無人領養則將其安樂死的法律。

另外,根據評論下一位朋友的提示,我國由農業部等四部委在1980年頒布的《家犬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任何公民和個人都可以對沒有注射狂犬疫苗的犬只進行捕殺。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無標記犬),一律視為野犬,公安人員、民兵以及廣大群眾都有權捕殺,不負任何責任。

通俗概括,正要咬人的、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確為城市流浪犬只的,執法機關和任何個人都被法律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授予了撲殺上述犬只的權利。在我看來,這也是符合比例原則的,與」愛狗人士「所倡導的對上述犬只的」眾生平等「、」慈悲「、」反殘忍「等價值相比,明顯是人類的健康權、疫情防疫等更為重要。我本人也支持上述法律。

而明知有主,卻因」無證「、」隨地大便「、」吠叫「……等原因試圖鼓勵毒殺他人犬只的,則就是很典型的價值衡量的任意性,在大多數當代立法者眼裡,都不會符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法益平衡、比例原則等等基本的法律原則。

3.現在很多無素質狗主人縱容自己的狗損害別人的權益,我無論報警還是投訴事實上都很少有人管!

是的,我承認,這就像我丟過輛自行車,報了警,警察讓我去派出所做各種筆錄和畫押,搞得我反而跟犯人一樣,完了告訴我自己回小區查監控。我當時就大發雷霆了。這些現象正是我國在立法、司法、執法中的執法環節中做不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直觀展現。換句話說,我國仍距離法治國家尚有距離。然而,我們卻不該因此因噎廢食,以法治尚存在缺陷就乾脆互相鼓勵、縱容彼此跳出法治去對抗合理的秩序。否則,我們各自珍視的其他權利,則都有可能因為大家的對法治秩序的破壞,而反過來有一天被其他人以類似的借口侵犯。例如:

「誰家的電動車整天拉飛線露天充電,著火怎麼辦?!投訴物業和城管沒一點兒毛效果!」所以該業主「沒收」了小區內十幾台電動車的充電線;

「我在遊戲里被騙了屠龍刀,按說值2萬RMB呢,但特么的報警起訴都沒人管!」所以一個憤怒的玩家把騙子人肉出來找到地址和朋友們對其暴打一頓並搶走2萬塊作為「損失賠償」;

「我兒子在學校被欺負你們管不好?行,我替學校、社會和他們的家長管」,所以這個成年人去毆打了一個小學生;

「我老公打我,報警警察覺得這是家務事他們管不著!」所以憤怒的妻子趁丈夫睡著拿刀將丈夫刺成重傷;

「我們這地兒的某些少民強買強賣和切糕幫一樣警察不敢管」,所以一群漢人突襲某個少民村兒開始械鬥;

「法院執行效率低的可怕,天天催執行科的法官也不上心,法警都沒去過老賴家!法院有毛用!」,所以於歡案的債主們聘請流氓們去於歡家裡各種撒野、侮辱、非法拘禁;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醉駕開車撞死了我兒子,才判7年?這法律在保護誰?絕對不行!」,所以一位母親當庭刺死交通肇事罪嫌疑人;

「現在的醫生就會賣葯坑錢,我家老爺子早上送來時還好好的,現在這怎麼說治死就治死了?打官司我沒打贏,肯定是醫院和法院蛇鼠一窩!」,所以醫鬧者帶家屬堵了醫院打了醫生。

…………

最終,如果法的秩序可以因「小惡」被破壞,那麼人們就會以各種各樣的理由來伸張自己認為的「正義」。總有一天,正義的代言人也會被另外的人「行使正義」而侵害。對,就像文革,各武鬥派系都覺得自己是革命的,對方才是反革命。對,就歷史書上那個詞,「法律虛無主義」 。

法律虛無主義(legal nihilism),是指否認法律在維護社會秩序和階級統治中的作用

4.私力救濟的範圍不該允許被肆意擴大,反之,「山東辱母殺人」於歡案中要賬的流氓的行為、「暴力復仇」等,都可以歸被歸為私力救濟。還是前面那些例子,你討厭無證且亂拉屎的狗,他討厭半夜嗷嗷叫的貓,我討厭某人整天亂停亂放的汽車,蓋亞分子們討厭危害環境的火電廠核電廠,若公與私的財產可以被我們「看起來很有說服力」的理由任意剝奪與破壞,那麼某團體某暴君某天就可以比葫蘆畫瓢、繞過法律,以同樣的邏輯剝奪一個人一群人甚至一個種族的全部財產進而達成肉體毀滅種族清洗的目的。

往深往大了說。現代文明國家中,甚至一切的憲政、民主、分權、法治等秩序的建立,無不是在防止因為某個人掌權後把自己的好惡上升為國家意志。君士坦丁信仰了基督,就讓整個羅馬帝國從反基督轉變為捧基督教為正統;羅馬教皇認為地球才是宇宙中心,反之則是異端,於是便有了火焚布魯諾。而在當代法治國家裡,除非某人能把某個主張通過民主決策上升為立法,反例如川普以行政命令一刀切排斥穆斯林,除非他能說服整個議會多數且讓聯邦最高院超過5/9的大法官認為合憲,否則以其總統之尊,憑藉自己「一刀切驅逐、禁入穆斯林的實際收益>危害移民自由的價值+反歧視的政治正確價值等」的認知,也無法強行實行「禁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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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回答原題主:

公共場合投放木糖醇殺狗是否違法?

如果你毒死的全都是無人認領的野狗,按當前中國法律,不違法。

但是只要你毒中一條他人享有所有權的狗,別管這狗是不是自己在外面亂竄、帶沒帶狗繩、有沒有狗證等等,都違法,狗主人對你具有賠償損失請求權。

進一步,上文已述,如果你毒殺的有主之狗市場價值累計超過5000元(部分一線城市1萬元),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犯罪的,最高刑罰可以達到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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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於5/29 18:31

真有意思,果然那些即使是偽裝著自己懂法守法、政治正確、三觀端正的極端反狗人士和極端愛狗人士實乃一丘之貉。

本來我的此答案在擴充之前是大約有幾百字留在這個原匿名答主之下的。鏈接見引用。然後沒過多久,這還是我來知乎以後第一次發現自己被刪了評論。映射出原答主什麼樣的心態和素質,都懂。


理論上如果導致有主狗死亡的話,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但是實際上舉證難度太高。沒有監控的地方姑且不說,就算是有監控估計也很難拍的清楚,畢竟不管是巧克力還是混了木糖醇的其他誘餌,大小就那麼一塊而已。

百度一下殺狗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案例的話,可以看到絕大部分是公然用暴力手段致狗死亡,因為狗誤食遺棄物被定罪的反正我是沒找到。而且狗誤食遺棄物本身就很難例證遺棄物原所有人有殺狗的故意。畢竟我就是不小心掉了塊巧克力而已嘛,你家狗自己沒看好管不住嘴給吃了我怎麼可能預見得到呢?

所以只要你不投到養狗人家門口被人家抓現行,就是被拍到或者被無關人士目擊了大概率也只會被當作亂扔垃圾罷了(滑稽)。

當然了,我是不提倡這樣做的,題主你自己看著辦(滑稽)。


公共場合投放木糖醇我不好說,但如果木糖醇確實可以殺狗的話,您倒是可以考慮購買大量木糖醇,然後出於意外,在公共場合遺失了您買的木糖醇。

丟了東西可不違法哦!

如果是自家後院,在確定了這是你的合法住所或者合法私人領地的時候,你可以在裡頭放沒有空氣傳播性質的劇毒物品。

這個問題和當年那個『外婆割了鄰居家的水仙當作韭菜包餃子給外孫吃結果進了醫院還起訴鄰居故意下毒毒害她外孫』的故事有點兒相似。


我遇到過一模一樣的事情~

五一回家的時候,媽媽給我說家門前總是有狗屎……還在地毯上……很臭很噁心……

媽媽推斷說狗拉了一次就有氣味了,之後就總來~

我說哪家養了狗找他們理論去啊!

媽媽說我們這層樓(14樓)沒有人養,但是這棟樓有很多家養了。

我就納悶了,遛狗也不可能溜到居民樓里來啊,又不是我們這層的,真無聊。

這時我提出要在門口裝個攝像頭看著,被媽媽否決了,她說裝了攝像頭憑這種讓狗來門口拉屎的素質來說,多半不是被偷走就是被砸壞。

這時我就給她說,在門口扔幾顆巧克力吧,要是怕螞蟻,就扔木糖醇吧,實在不行放幾片洋蔥也行~

我是喜歡小動物的人,養過狗,正在養一隻貓,以後還要養狗的。所以我知道巧克力和木糖醇對狗的殺傷力。

但是當時我也氣瘋了,這種有病的主人就活該失去自己的寵物!

媽媽知道了這些東西會要它們的命之後,還是拒絕了我的提議~她說錯的是主人又不是狗,狗懂什麼。

要知道媽媽是一個不喜歡養寵物的人,覺得麻煩,不衛生,還有氣味。

現在我不知道媽媽這件事處理的怎麼樣了,家門口是不是還總是有狗屎~一會問問去~

但是還是想對那些沒素質的養狗的人說一句,做人積點德,換做是我你家狗早沒命了!

評論區驚險一群聖母噴子……首先我家是14樓,每層樓的樓梯因為沒人用被別人堆滿了廢舊傢具,自行車這種東西,而且樓梯都是有帶鎖的門的,那個門一般是關上的。然後就是兩個電梯……

這種情況下狗不可能自己來到我們樓層,一定是主人帶他坐電梯來……而且大門有門禁,一定是我們這棟樓的。所以大概率是主人懶得遛狗又不想狗拉在家裡,就隨便帶他去一層樓拉了回家,很有可能是每層樓輪流拉。

別人都騎到頭上去了還在心疼他們家動物?

我們一層樓7戶,左邊三戶右邊三戶都要轉彎,只有我家門口緊挨著電梯。屎都拉到門口的地毯上了,可不是你們說的什麼出門公共區域碰到屎,避開就行了。這個屎必須請,地毯也必須洗或者換。為這事我給我媽網購了好幾個進門毯了……

連續半年每隔幾天就一坨,給物業反應了他們也不管,就像家門口地毯被偷了物業不會因為這事給你抓小偷。門口這塊區域,法律上是不是私人的不知道,但是物業就是把它當成你們私人的地方了。 所以這種情況是請個律師去法院呢還是繼續無止境的忍下去呢。

聖母隨便噴吧,反正立flag的人應該總會也有這一天的……


如果是針對流浪狗, 那不存在法律責任, 因為非公共或私人財產,沒人會起訴,最多因為你不善後被投訴污染環境。

如果是針對無良狗主,其實有很多其他方法, 沒必要真的殺狗。畢竟狗也挺無辜,它死了無良狗主還會繼續養別的, 治標不治本。還會誤傷有素質良好的狗主。你不如在小區內撒些無毒的火腿腸,雞肉啥的, 然後偷偷在各樓大門處貼告居民書:據居民反映有人在小區投放含有木糖醇的食物驅逐流浪狗, 請各位狗主注意「 , 估計大多數人都是寧信其有的,他們會乖乖栓上繩。


別人瞎扯也就算了,上面有個號稱律師也瞎扯,養狗也能養的傻了,我也是挺佩服的

投毒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前提要投放的是有毒有害,並且知道有毒有害,更重要的是投放,你把砒霜埋在幾米下的地里,被人挖出來吃,也鐵定不會被帶走.

丟棄木糖醇和巧克力都能犯法,意淫也要有個底線好嗎?

不過投放或丟棄木糖醇或者任何東西,導致別人的狗死了,人踩到跌倒了等等,都有可能產生民事糾紛,這點是沒有疑問的,即便他家的狗(或養狗人)撞死在你家大門上,你都可能要賠錢,具體比例和費用需要法院去最終判斷,但這和違法真心沒半毛錢關係...


養殖的動物屬於物權,因對方故意或無意造成損失均可提出相應的賠償,一般是民事責任。故意投毒、損失財物價值較大、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或者其他惡劣情節,可能會增加刑事責任。

比如

即使是流浪貓狗,可能也是要負一定法律責任的。


我覺得吧,按照主客觀統一原則…………

「哦我昨天是吃剩下了個啥玩意怕放壞了然後隨手扔了」

「我哪知道會有一條傻狗跑過來把它吃掉啊」

至於是不是要承擔一定的賠償…………那我建議你還是不要承認這垃圾是你丟的比較好…………

但是這樣又不太好……

如果你願意承擔一定的賠償的話,那還有一個大招。親手喂。

「我又不知道狗吃這玩意會死。」


我只想感謝提問者,讓我又漲了新姿勢。原來可以這樣做啊……這樣說吧,我本人有糖尿病,所以食物裡面加的是木糖醇,那狗吃了我不小心遺落的食物,我肯定是不違法的,畢竟我的本意並不是要殺狗,這只是意外事件罷了。


違法,主觀方面的確有損害他人合法財產的故意,客觀方面你的行為的確造成了別人合法財產的損害,如果毒死的犬只極為名貴的話,可能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罪,要坐大牢的哦。

即使造成的損失不足以構成犯罪,苦主鬧大了,給你治安拘留十幾天也是沒什麼問題的。

還有就是,無論你是否面臨刑事處罰,賠錢都是免不了的。

我發現最近特別流行這種思潮——

有人佔了你的停車位,你就去劃人車漆,拿膠水堵人鎖眼,偷偷遮擋別人號牌,甚至放人剎車油。

別人養狗吵到你了,你就去投毒,無差別殺傷全小區的寵物,還挖空心思研究怎麼不被人發現。

這放過去都是下三濫的手段,真不知道為什麼現在的人居然能光明正大的出來現了……

別人擋你路你就劃人車漆、塗人車牌、放人剎車油,這就是成本最低的解決辦法?解決什麼了?人車漆花了,被吊銷牌照了,高速上剎車失靈撞死了,你就能當場開車出去了?

這無關維護自己權益,真維護自己權益你打個電話和車主、狗主交涉就是了。

這也無關維護正義,真維護正義就該像老回一樣,討個說法出來。

幹這種事的,和為這種行為點贊的,絕不是什麼「老實人」,老實人干不出這種缺德事來。在現實生活中遇到這樣的人,我絕對離他遠遠的,一輩子不和他打交道。

有人惹我不爽了,我就要躲在暗處玩陰的,讓害我不爽的人遭受重大損失,這叫什麼?暗箭傷人罷了。

有人說了,你不亂停車堵人門不就沒事了?

可是你確定用這種下三濫手段的人只會把這種下三濫手段用在這方面?

我可不想哪天贏了競爭對手,惹他不爽了,回頭髮現車牌被人貼了一次性扣滿十二分。


上課中,簡單說說,回去仔細研究。

故意毒死有主狗,無其他免責情形,數額較大,成立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沒問題。

不過現實中定罪量刑有困難。

第一,在小區里丟棄無毒食物,這本身不構成犯罪,恰巧被狗吃了,這個很難解釋為故意。畢竟這是一個雙方的行為,我在小區里的遺忘物並不是狗的食物,狗吃了我的食物我最多成立過失。然而,我沒有或應當沒有認識到食物可能被狗吃的義務(而我有義務認識到被小孩吃,但對小孩無毒無害),也很難解釋為放任,畢竟在公共場合,狗的利益不是人的注意和保護目標。所以這個過失和間接故意比較難成立(當然,在小區多處留下摻有木糖醇的食物或者投入到別人後院肯定可以認定為間接故意的,不過即使在小區內多次投放,也未必負全責,因為養狗人不看管狗任其在公共場所活動覓食,是存在疏忽和被害人過錯的)。相反的,我的名貴食物因為遺忘或者暫時存放於樓道或者大門口,結果被有主狗吃了,狗主還應當賠償我的損失。如果狗主將我的食物拿走喂狗或者指示放任狗吃,可能成立侵占罪或盜竊罪或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

第二,前面說故意比較難認定或者被害人存在過失或過錯。再者,財務的數額也不好認定,很可能對於你珍貴無比的狗,在法律上只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犯罪。而且,一般人也沒有認識到木糖醇對狗有害的可能性,很可能屬於意外事件,最多經濟賠償。

第三,行為人不好確認。除非狗主本人有能力,否則警察出警聽說狗在小區覓食被毒死了,根本不會立案。你說是有人故意投毒,然而含有木糖醇的食物顯然沒毒(小區角落倒是投放有老鼠藥)。你的主觀猜測很難被公安採信進而進行偵查。即使被拍到,行為人一口咬定認為食物壞了所以扔了警察也很難採取措施。畢竟法律保護的人的法益,沒有比較明顯的刑事違法性,我國的警察是懶得管的。

最後,不是教你鼓勵你犯罪,更不是教你免責。狗本身確實是難得的好動物,也是主人的心頭肉,有分歧請和諧解決。


實名反對高票答案。

首先要分清違法和侵權兩個概念。違法是指違反強行法規定,所謂強行法就是必須遵守,否則就會被國家強力機關修理的法律。最典型的強行法是刑法,一些行政法規也是強行法,比如交通法規,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等。而侵權是侵犯他人法定權利,侵權可大可小,並不一定違法。對於不違法的侵權,被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但是如果不起訴,國家強力機關不會主動介入。

然後要分清行為和結果,對於行為,如果結果還沒有發生,那肯定不會導致侵權,但有可能會違法。比如縱火是犯罪,火還沒點著就被抓了,一樣要判刑,結果未發生,按照未遂可能輕判,但不影響行為的犯罪性質。毀壞財產並不違法,可能導致侵權也可能不導致。比如我把自家的電視機拆了,這也是毀壞財產,但是不會侵權。再比如我在爸媽家不小心打碎了碟子,他們不追究,我也不算侵權。

在這個問題中,投放木糖醇並不違反強行法規定,所以不是違法,警察叔叔也不會來主動關照你。

在法律上動物一律不是主體,只能作為客體。如果投放木糖醇真的毒死了狗,那麼只有當狗是某人財產的時候,才會構成侵權,侵犯的是狗主人的財產權。侵犯財產權是自訴案件,需要狗主人來起訴,法院判決之後才產生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如果狗主人不起訴,或者起訴被駁回,或者法官判定不構成侵權,或者判定不需要賠償,都不會產生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在實際中,走到最後一步,拿到賠償判決其實很困難,絕大多數情況都是不了了之。只要沒有生效判決作為依據,就沒有任何賠償義務。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雖然不違法,但是殘害小動物是不道德的,請不要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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