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一男子自家門外掏鳥(燕隼) 16 只,獲刑 10 年半」?

最新進展:河南省高院已經介入此案,對其判決正在進行專題研究。2015·12·3

河南新鄉一90後大學生放暑假時,與朋友一起掏自己門外鳥窩,共掏鳥16隻,售賣10隻,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一隻150元的賣給了輝縣的貟[yùn]某(系三被告之一)。兩人掏的鳥是燕隼,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被判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分別獲刑10年半10年。貟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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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閆嘯天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王亞軍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某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二審判決書:

原審被告人閆嘯天、王亞軍、某某犯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新聞鏈接:

90後大學生自家門外掏鳥16隻 獲刑10年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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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小閆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裡的12隻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又掏4隻。昨天,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

  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在家沒事掏鳥窩,賣鳥掙了錢

  90後小閆,原本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在校大學生。2014年7月,小閆在家鄉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的小山村過暑假。7月14日,小閆和朋友小王發現自家大門外有一個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

  後來,小閆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繫,說願意購買小鳥。小閆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的一個小夥子。

  再次掏鳥引來森林警察

  7月27日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又掏了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到小閆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他們掏的鳥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今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閆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貟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

  新鄉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昨天,小閆的家人透露,他們已替孩子請了律師,希望能啟動再審程序。


2016.7.4更新

案件翻轉當天便已經看到新聞,今天看到評論里有知友要求更新,更新下最新的新聞。

原標題:獨家:大學生「掏鳥案」再逆轉,案發現場疑似造假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李曉磊

閆愛民期待有人把自己抓進看守所。

作為河南「大學生掏鳥案」被告人的父親,不久前他到檢察院自首,稱其向有關辦案人員行過賄賂。

原本覺得這次舉動會以悲劇收場,但現在並沒人再理會他。

最近,他幾次問檢方:「我什麼時候進去?」得到的回應是「別鬧了」。

至此,「掏鳥案」第一季和第二季基本結束。閆愛民除收穫大量輿論聲音外,案件本身絲毫沒受影響。

目前,「掏鳥案」又迎來第三季。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獨家調查發現,被告人閆嘯天、王亞軍雖有違法行為,但司法機關疑似存在違規辦案。

兩名被告人的父親說,公安機關定案時只依據了嫌疑人口供,真正的作案地點以及掏鳥數量等均與事實不符。

該案現在的代理律師付建透露:「公安機關甚至沒到過案發現場。」

眼下,「掏鳥案」當事人家屬並沒期待能得到無罪判決,他們只希望案件能進入再審程序,「以維護法律公平」。

7月1日上午,付建律師和閆愛民到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此案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檢方已登記。

「案發地」被指有誤

閆嘯天和王亞軍前後共獵捕過兩次燕隼。燕隼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4年7月28日,他們被河南省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最終法院判處閆嘯天10年6個月徒刑,判處王亞軍10年徒刑。

該案,首先被質疑的是案發地點。

在輝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中,閆嘯天和王亞軍的捕鳥行為,全部發生在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這裡是閆嘯天居住的村子。

檢方資料顯示,閆嘯天和王亞軍首次捕鳥時間為「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以及2014年7月27日。

輝縣市人民法院依據檢方指控信息審結了該案。在各媒體報道中,對相關細節描述,也是如此。

閆愛民和律師對第二次捕鳥並無太大質疑。主要質疑為第一次。

在有關該案司法資料記載中,閆嘯天和王亞軍首次捕鳥時,只有他們兩人。可據記者調查,當時至少有7人在場。

除閆嘯天和王亞軍外,現場還有他們的玩伴郭某豪、郭某亞,以及郭某亞的姨夫閆某正,以及另外兩個小孩。

記者分別採訪到了郭某亞與郭某豪,二人確認第一次掏鳥地點為高庄鄉高庄村,並非判決書中的土樓村。

高庄村是王亞軍家所在地,距土樓村有2公里左右路程。

具體時間兩人都記不清了,「只記得是7月份。」郭某亞說。

當時郭某亞、郭某豪都在郭某亞家中,中午一點多他們吃過午飯,接到閆嘯天電話,說去河裡游泳,隨即二人共同前往。

在高庄村,他們看到閆嘯天、王亞軍還有幾個圍觀掏鳥的人。

郭某亞說,鳥窩在他姨夫家門前一棵很高的楊樹上。他們從姨夫家借來了木梯子,王亞軍順著梯子攀爬到樹上,才將鳥掏下來。

其他的圍觀人士也向記者確認了掏鳥的確在高庄村。

對於法院判決所稱的土樓村,圍觀人士均不認可,「在哪就是在哪,案子這麼大,公安局來調查下不就清楚了?」

圍觀者還說,警方一次也未找他們詢問情況。

所有圍觀者表示,如果案件有重審可能,願意到庭作證。

「即使有人給壓力也會去。」郭某亞、郭某豪也說。

另據判決書顯示,閆嘯天和王亞軍掏鳥地點在「樹林」。可他們掏鳥的地方是村民聚集區,周圍只有零散的幾棵樹。

當初涉案的那棵樹已被砍掉。目前,現場只有一截樹樁裸露在外。

大學生「掏鳥案」再逆轉案發現場疑似造假

到底有幾隻鳥?

關於第一次獵捕的燕隼數量,目前也有分歧。

輝縣市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閆嘯天和王亞軍獵捕了12隻燕隼,逃走1隻,死亡1隻,剩餘10隻,有7隻賣到鄭州,1隻賣給一名叫貟榮傑的人,還有2隻賣到洛陽。

據圍觀掏鳥過程的郭某亞、郭某豪回憶,當時他們看到的有4隻或5隻,「具體記不清了,但絕對不是12隻。」

郭某豪清楚記得,王亞軍掏下來的是雛鳥,「白色的,毛茸茸的,誰都不認識,也沒有聽說要賣鳥。」

郭某亞、郭某豪還證實,鳥被掏下來後,直接送到王亞軍家中,隨後他們前去河中游泳。

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閆嘯天卻稱他們第一次掏了12隻鳥。

對於這個數量,郭某亞、郭某豪均稱不能理解。

今年5月25日,該案代理律師付建,在河南省第二監獄專門就這個問題詢問過閆嘯天。

除付建外,閆愛民和兩名警察也在場。

在律師出具的詢問筆錄上,閆嘯天寫道:「第一次只掏了6隻鳥。」

對於律師提出的為何開庭時承認捕鳥16隻(注:閆嘯天和王亞軍第二次掏鳥的數量為4隻)?

閆嘯天稱:「在森林公安錄口供時,我一開始說6隻,公安說我們(指王亞軍)口供不一樣,把我們倆叫到一塊,最後錄口供錄成16隻,公安說弄幾隻鳥不是什麼大事。」

付建感慨說:「他倆沒想到這種案件,是以鳥的數量定罪量刑的。」

另外,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向鑒定機構只送檢了5隻鳥。其餘的十幾隻並沒司法鑒定,「也就是說,那些鳥是不是保護動物都難講。」付建說。

記者注意到,法院在該案中雖然認定了有7隻燕隼被賣到鄭州、2隻燕隼被賣到洛陽,但這兩個地方的買鳥人是否受到懲處,以及鳥的去處,案件中並沒顯示。

按照刑法規定,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買了1隻燕隼的貟榮傑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顯示,2014年7月26日,閆嘯天還從河南平頂山市人張瑜琦手中購買了一隻鳳頭鷹,鳳頭鷹也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張瑜琦的行為,也符合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標準。」付建稱。

但該案中,他的身份僅是證人,判決書中並沒顯示受到懲處。

疑似「釣魚執法」

按照此前媒體報道,閆嘯天第一次掏鳥後,將照片上傳到網上,最後達成了賣鳥事實。

閆愛民沒否認這一細節。

還有媒體稱,閆嘯天很早就知道掏的鳥是隼。但記者在該案第一次法庭審理筆錄上看到,鳥剛被掏下來後,閆嘯天並不清楚鳥的種類。

「我也不知道什麼鳥,事後我在網上查過,跟阿穆爾隼相似,我在網上看到其解釋為無危。」閆嘯天說。

閆愛民介紹,閆嘯天是通過百度百科搜索到了這一信息。

事發後,閆愛民專門將百度介紹阿穆爾隼的情況列印下來,上面顯示

保護級別為:無危(LC)。

該事件引爆輿論後,目前在百度百科搜索到的阿穆爾隼保護級別,已加上了「屬國家II級保護動物」。

閆愛民說,兒子正是通過百度確定後才把圖片放到網上。

事實上,在該案還沒被輿論廣泛質疑時,2014年8月5日,《中國綠色時報》曾以《輝縣森林公安藉助互聯網破大案》為題進行了報道。

報道稱:「河南省輝縣市森林公安局依託信息網路,經縝密部署,成功破獲了一起特大非法獵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

被告人家屬卻稱,公安是在「釣魚執法」。

閆嘯天在手寫的一份材料上表示:「第二次掏鳥是有個人打電話說要買鳥,我說沒有了,他說讓我再去掏,掏了賣給他,事後我才知道他是森林公安的。」

「如果警察不買鳥,誰會去掏?」閆愛民始終質疑森林公安的動機。

打完電話後,閆嘯天又和王亞軍掏了4隻鳥,所謂買鳥人到達閆嘯天家時,還帶著當地電視台記者。

目前,網上流傳的公安查獲涉案鳥類的現場視頻均系當時所拍。

輝縣市森林公安將當時的場景,認定為現場勘驗。

但對第一次掏鳥的案發現場,案卷中沒有顯示。

司法機關認定第一次的犯罪事實,僅是依據了兩人的口供,和閆嘯天手機中的照片。

付建律師說,由於閆嘯天的手機被法院封存,無法證實該說法的真偽。

王亞軍的手機則已經歸還給其父。

付建認為,以此案現在的局面,符合發回重審的條件,「此前的案件,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且現在又有新證據出現。」

行賄「救子」

閆愛民不解的還有,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當初為何不讓其請律師?

依據他的描述,閆嘯天被拘留時,自己打算請律師,他將這個想法在電話里告訴了辦案民警丁某。

在閆愛民提供的他和另一辦案民警任某的通話錄音中,任回答道:「不叫你請律師,確實是為了你好。」

公安偵查期間,閆愛民聽了民警的話,沒再找律師,但他卻開始找關係,希望通過這種方式能對案件帶來推動。

他先找到原新鄉市林業局局長閆某,閆某給輝縣森林公安局局長劉某發簡訊:「嘯天是本家侄子,別讓他耽誤了上學。」

劉某告訴閆愛民,他收到了簡訊,並表示與辦案人員溝通一下。

隨後,閆愛民在輝縣市華隆超市購買了總計1萬元的購物卡,用名片夾夾住,先送給劉某3000元購物卡。

緊接著,他用同樣方式,又給兩位辦案民警行賄。

其中送給任某3000元購物卡,送給丁某時,丁沒有接受。閆愛民說,他只好為丁某手機充了300元話費。

送過禮後,閆嘯天的案件還是被移送檢察機關。

這時,閆愛民覺得事情越來越嚴重,於是在當地請了一名律師。

很快,他又通過輝縣市檢察院一名司機,協調公訴科的關係。司機將案件公訴人郭某約了出來。

餐間,閆愛民送給郭某2000元購物卡、司機1000元購物卡。

當時,王亞軍的父親王不井也在場。

在閆愛民提供的錄音中,郭某說:「你們想想,這事無論怎樣轉,轉來轉去,都得過我這個十字口。」

閆愛民和王不井商量後覺得:「就依靠他了。」

很快,他們二人單獨將郭約出來,吃飯時,郭說:「這事需要5萬塊,打點公訴科的幾個人。」

閆愛民稱,他和王不井只湊了3萬元,在飯桌上給了郭。閆愛民的愛人劉素琴也在場。

一審判決後,閆愛民發現案件並沒輕判,於是在電話中詢問郭某,不是都花錢了嗎?郭卻表示,3萬元自己留下了,沒給其他人。

此後,郭還以打點檢察院其他領導為名,向閆愛民索要2000元購物卡。

可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他再找郭某時,發現郭的手機打不通了。

另外,2015年春節前,閆愛民還通過中間人找到輝縣市人民法院審理此案的審判長高某,在高某家中,閆愛民送了4000元現金。

不久前,閆愛民將這些情況全部舉報給檢方。

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局長劉某、辦案民警任某,均承認閆愛民向他們行賄過購物卡,但後來都退還了。

被閆愛民充過300元電話費的丁某,沒正面回應記者。

輝縣市森林公安局人士稱,目前這兩位警官,均因此事被迫請假休息。

一審審判長高某也表示,閆愛民的確通過中間人給他送過錢,後來通過中間人退還了。不過,他告訴記者,自己也因此事遭停職。

輝縣市檢察院公訴人員郭某,後調往安陽林州市檢察院反瀆局工作,針對索賄3萬元現金和部分購物卡一事,他除了承認和閆愛民、王不井吃過飯,對其他舉報進行了否認。

日前,記者從新鄉市檢察院獲悉,檢方已對郭進行立案調查。

對於案件中出現的質疑,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和輝縣市人民法院,均未做出回應。新鄉市人民檢察院也未透露相關情況。

「這樣一來,案件必須發回重審。」據付建律師介紹,依照規定,案件發回重審的情形就包括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行為。

家庭逆轉

一番折騰後,閆愛民成為眾多部門的「瘟神」。

他向一個法官發簡訊詢問案情時,對方回復說:「有你這樣的父親,是孩子的悲哀。」

但家鄉人都知道,此前的閆愛民老實、忠厚、上進,還有幽默精神。沒出事前,他和妻子在街上開了一家裝修門店,年收入10萬左右,他們還計划過買一輛寶馬車。閆嘯天被捕後,夫妻二人關掉了門店。一輛別人頂賬的二手國產汽車,成為他的座駕。

現在,閆愛民混跡於鄭州打工,妻子在新鄉做家政服務員。兩個農村人拚命工作,只為償還為兒子跑事借來的錢。

為「救子」,沒任何法律基礎的閆愛民,研究了很多法律書籍。現在,他可以準確說出刑法的很多條款。

因為兒子,閆愛民成為新聞人物,很多訪民慕名而來,希望他能提供法律幫助。雖然沒這個能力,但他還是熱心對待每一個訪客。

閆愛民稱,案件如果能重審,他願意一輩子當普法志願者。在他看來,「掏鳥案」走到今天,很大一部分是由於基層普法的缺陷。

閆愛民最近一次看兒子,是在父親節前三天。閆嘯天勸他不要再跑了,把家裡經濟搞上去,他會好好服刑。

王亞軍在獄中則一直想申訴,父親王不井說:「就這吧。」

王不井覺得自己是個活著的屍體,2013年妻子去世,2014年獨子被抓。

被抓前,王亞軍剛給輝縣市一所駕校交了2700元學費,但一天課也沒上。

王不井最遺憾的是,2014年7月28日,兒子拿著幾隻鳥說有人看鳥,他將裝鳥的箱子親自放到電動車上,目送兒子離開……

原文地址http://m.toutiao.baidu.com/#/gate?prod=wisebaiduid=D72E2DD8CB4A76392C19BCA9CAD25160src=http://finance.ifeng.com/a/20160702/14553509_0.shtmlack=e748a1f672a69f084569da664df1bf81

2016.6.2更新

上個月在微博看到了案件的最新進展,沒有及時更新,考慮到很多知友可能對案件的後續不了解,來更新下。

不做評論,放上來報道內容大家自己體會吧。

1.2015年12月,閆愛民【當事人父親】對原判決表示不服,希望法院能啟動再審程序,向新鄉市中院遞交了申請。2016年4月26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閆愛民的再審申訴。

2.閆愛民接受記者採訪時稱,他和該案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亞軍的父親王不井,於10日下午主動向河南省新鄉市檢察院自首,稱他們在該案中向輝縣市公檢法辦案人員及領導多次行賄,已經向新鄉市檢察院提交了相關行賄材料及證據。新鄉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證實了閆愛民的自首,並稱該院會依法依規進行調查和處理。

閆愛民說,自2014年其兒子閆嘯天因掏鳥被抓直至被判刑後,他和王不井曾多次向輝縣市森林公安局、輝縣市人民檢察院以及輝縣市人民法院的相關辦案人員或領導行賄,數額從幾百到數萬,行賄形式有現金、購物卡和電話繳費等。該案被媒體報道之後,數筆「賄款」被退回,另有多筆「賄款」至今未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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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修改,更正了一些錯誤,接受知友的批評,不能太偏激,努力變得客觀。

為了文章的完整性,在文中直接修正和增加內容,謝謝評論中的知友們。

很高興這篇文章能讓很多人更加了解相關法律。

轉載請私信。

案件最新進展:

1.「河南大學生掏鳥16隻獲刑10年半」引社會關注。被判刑大學生小閆的父親希望法院能啟動再審程序。目前,河南省高院已經介入此案,對其判決正在進行專題研究。

2.閆父稱他在庭審和探視時見過兒子,兒子對所作所為非常後悔。閆父還表示,兒子被抓後,河南輝縣市土樓村全體村民曾簽署"聯名信",,兒子是村裡十幾年才出的一個大學生,曾兩次下水救人,品行有目共睹。村民曾聯名寫信求情讓他重返校園,此事得到該村姓村支書的證實。

這是有關這件事情的相關新聞報道,通過標題可以看出媒體主要突出以下幾點:大學生,掏鳥窩,判刑十年,作為旁觀者的我們看到這個標題第一反應一定是覺得這不過是大學生隨便玩,掏個鳥窩就被判刑了,接下來義憤填膺的開啟嘲諷模式,嘲諷法律嘲諷法官,可是如果新聞標題是這樣:大學生偷獵《華盛頓公約》CITESⅡ級保護動物、中國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燕隼幼雛十二隻並將其出售牟利。

是不是立刻換了個畫風?

來看看 新浪新聞 關於這一事件的新聞稿:

在家沒事掏鳥窩,賣鳥掙了錢

90後小閆,原本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在校大學生。2014年7月,小閆在家鄉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的小山村過暑假。7月14日,小閆和朋友小王發現自家大門外有一個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

後來,小閆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繫,說願意購買小鳥。小閆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的一個小夥子。

「自家門外有一個鳥窩,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還有一些新聞是這樣描述的:「鄭州晚報報道說,7月中旬,閆嘯天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在鄰居家門口發現一個鳥窩,於是二人爬到樹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需要科普一下,燕隼屬於猛禽,官方資料每窩產卵2~4枚,多數為3枚,而且這類猛禽屬於食物鏈頂端的捕獵者,每一對需要的活動範圍也是十分大的,按照一對燕隼可以孵化三隻幼鳥來算,他起碼需要掏四個鳥巢,新聞里說自家大門外有一個鳥窩,四對燕隼需要的棲息地起碼有幾十上百平方公里,新聞里不斷強調他是無意發現並掏了這窩鳥,姑且相信這窩燕隼骨骼清奇生了十二個蛋,不過可以生育十二隻幼雛的燕隼應該就不止是二級保護動物了?失去這十二隻幼雛很可能對今年這一區域的燕隼種群造成極大的影響。而且他將燕隼餵養一段時間後出售了,「將鳥的照片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聯繫他要購買小鳥,他便以800元7隻、280元2隻的價格,分別賣給了鄭州和洛陽的兩個人」明顯屬於牟利,盜獵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以牟利的刑罰,可以參考以下法條: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法捕獵、殺害、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中,隼類10隻以上即構成「情節特別嚴重」,起刑10年。 在本案中,當事人先後盜獵16隻隼類,還曾倒賣鳳頭鷹一直,滿足"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量刑即在十年以上

眾多網友表示無法區分燕隼和普通鳥類的區別,不排除當事人以為自己只是隨手捉了普通的鳥類。

我們來看看燕隼長什麼樣

長得看起來就很不是日常可見的鳥類,而且這種猛禽都有很強的警惕性,不會太過接近人類,評論里有知友指出「其實我就是當事人的老鄉 新聞中的李時珍像等地點都是我從小玩到大的地方 他捕獲的燕隼我在這長了二十多年了都沒見過 可見這鳥還是少見的 」,可知在當地燕隼也不是隨處可見的鳥類。

再次掏鳥引來森林警察

  7月27日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又掏了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到小閆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他們掏的鳥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今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閆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貟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

  新鄉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昨天,小閆的家人透露,他們已替孩子請了律師,希望能啟動再審程序

新聞到這裡就沒有後續,看起來容易讓人理解為是偶然又遇到了同一種鳥類,看看二審判決書對於案情是怎麼說的,

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閆嘯天、王亞軍在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一樹林內非法獵捕燕隼12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後逃跑一隻,死亡一隻。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閆嘯天、王亞軍賣到鄭州市7隻,以15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貟某某燕隼1隻。被告人閆嘯天獨自賣到洛陽市2隻。

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閆嘯天和王亞軍在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一樹林內非法獵捕燕隼2隻及隼形目隼科動物2隻,共計4隻。

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貟某某在輝縣市百泉鎮李時珍像處以150元的價格收購了被告人閆嘯天和王亞軍於2014年7月14日左右獵捕的燕隼1隻;2014年7月30日,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貟某某家將該只隼扣押。

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閆嘯天從河南省平頂山市張某某手中以自己QQ網名「兔子」的名義收購鳳頭鷹1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2014年7月28日,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閆嘯天家中查扣同月27日被告人閆嘯天和王亞軍獵捕的隼4隻和被告人閆嘯天同月26日收購張某某的鳳頭鷹1隻。

累計14隻燕隼,兩隻隼科動物,倒賣鳳頭鷹一隻,涉案數量已經屬於「特別嚴重」的情節。

當事人上訴理由如下:

原審被告人閆嘯天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一、原審認定閆嘯天、王亞軍獵捕16隻燕隼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不明知獵捕的隼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三、不構成非法收購鳳頭鷹,應為送養關係;四、初犯、偶犯,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依法應從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王亞軍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一、原審認定閆嘯天、王亞軍獵捕16隻燕隼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不明知獵捕的隼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三、初犯、偶犯,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依法應從輕處罰。」其辯護人還提出,該案的鑒定書缺乏客觀真實性,依法不應採信。

原審被告人貟某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一、不明知購買的鷹隼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購買鷹隼的行為不應判刑;二、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應認定犯罪;即使構成犯罪也應適用緩刑。

但是法院給出的資料顯示,當事人將隼捕捉到手之後,然後在QQ群裡面掛出出售。通過公安機關從他所扣押手機中所恢復的一些資料:他的聊天記錄、手機信息,以及其他手機中的信息照片來說,他已經明知這些隼屬於國家保護動物,還出售。檢察機關有充分的證據證實,這個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負責辦理此案的檢察官曾對媒體稱,閆嘯天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除了捕捉燕隼,他曾在網上非法收購1隻鳳頭鷹轉手出售,閆嘯天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註信息為「阿穆爾隼」。

  該檢察官稱,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閆嘯天的犯罪行為實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種種行為足以證明其主觀明知。

以下圖片來自新浪微博

新聞評論里好多人表示自己從小掏鳥不判刑,當白紙黑字的法律擺出來以後又開始說其他人這麼做也沒判這麼重啊,解釋了當事人捕獵被森林警察捉到了又開始說殺人貪污都沒有這麼重這個判刑太重了,總之總是希望聯繫其他社會事件證明這個案件依法辦案的不合理性。

依據這個案情和相關法律規定,二審的判決並無太大不妥。

依法治國需要一步步完善,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句話正在一點點落實。

看著之前朱?的案件和這次的案件,很高興中國野生動物保護的力度加大與法律的落實,看著相關的新聞,希望新聞人可以擔負起新聞的擔當和新聞的良心。


我只想知道哪家門外能掏到16隻猛禽的雛鳥,這食物鏈還要不要講基本法了


記者胡說八道起來誰也擋不住,從一個燕隼窩裡掏出十六隻燕隼,這完全是掏了世界紀錄級別的鳥窩啊。全世界最牛叉的一對燕隼啊!朋友們,這不判個十年八年的怎麼行?!

中國記者報道的不客觀,睜著眼說瞎話的而沒有監督懲戒機制。中國的醫務工作者深受其害。生生把一個最便宜,最高效,犧牲最多的群體黑成了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看看國外的免費醫療,你會慶幸中國至少花點錢還能看上病。看看國外都是等多久。據說某諾獎獲得者之所以回國,就是因為看病排不上隊。http://www.zhihu.com/question/21789364


我就想問,拿90後說事是什麼意思?90後有特權嗎?我也是哦。那我打一頓那個腦殘記者,能不能免責?

我還想問,突出大學生是什麼意思?我也是啊,還是211呢,是不是又可以減刑?是的話,我想把那個腦殘的同行教訓教訓。

報道一個案子就報道一個案子,貼這些標籤是什麼意思,分明就是想博取輿論同情,這其實就是想干預司法。一天到晚嚷著要法制,自己卻一點都不尊重法律,科科。

我也認為判刑重了,但是我不認可這種裝可憐博同情的做法。

--------------------------------------我是一條有追求的分隔線-----------------------------------------------------

正經回答大家比較在意的一些問題:

1、判這麼重,是否合法、合理?

首先,完全合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至於是否合理,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個人認為,法條沒有太大問題,但是這個應該算基本刑,加重型就有點過了,判個3、5年比較合適。

2、覺得那個少年很冤啊。

這條新聞引發了輿論廣泛關注,不少人認為這孩子很冤的。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被媒體報道誤導了,二是把自己代入了。

我們看看判決裡面是怎麼寫的吧(判決書鏈接http://www.court.gov.cn/zgcpwsw/hen/hnsxxszjrmfy/xs/201509/t20150922_11153531.htm):

他們並非只是在「自家大門外」掏鳥窩,而是在樹林里;

涉案燕隼每窩產卵2至 4枚,而且並非每枚卵都能最終孵化。可見,「從門口一個鳥窩裡掏出12隻鳥」的說法值得懷疑。

三是他們並非僅將售鳥信息發布在相對私密的朋友圈和QQ群, 實際上,買家是從百度貼吧上獲取的相關信息。四是從所賣價格來看,要說他們只是認為這是普通鳥,恐怕也站不住腳。

小閆不服判決上訴理由是自己不知道這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但法院未予採信。法院認定:閆某在公安階段對其明知的事實曾有過穩定供述,閆某在百度貼吧發布買賣鷹隼的相關信息互相印證,足以認定。

-----------------------------------------一張圖送給鍵盤俠和聖母--------------------------------------------------


中國的老百姓有個特點就是又想講法治又不願意法律真正落實


看了看評論有的邏輯實在……嘛再更一發好了。

有的人說,要不是這個新聞,把燕隼放你鼻子底下你也認不出來。

好我們退一步,假設這兩個大學生對鳥類毫不了解,根本不認識燕隼。沒錯這是這兩二逼的說辭。

然後他們倆掏了十幾個燕隼鳥崽子,據知友說掏十幾隻起碼要掏五六窩,嗯這是不了解這種鳥類的兩個大學生乾的。既然不了解能找個五六窩也是有點厲害,我猜他倆自帶瞬間識別燕隼巢穴的GPS。接著兩個天真的大學生還熟門熟路地賣了錢,唉呀媽呀還挺有賺頭,行咱接著回去掏。嗯你問我這是什麼鳥?我哪知道呀我只是純真的想賺點外快而已嘛。(說著其中一個就去倒賣蒼頭鷹了呢)

編,來繼續編。怪不得判特么十年,我是法官我也感覺被這些毛都沒長齊的制杖侮辱了,不繼續多蹲幾年怎麼能保證他們德智體美正常發展呢,科科。

真的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意外弄死了你偶然遇到的保護動物老子就不信能判這麼重。看了上面還覺得那倆不認識燕隼的你走,你傻到我了,別玩知乎了咱能多讀兩本書嗎。

正因為他們倆故意偷獵,買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還侮辱法官智商),才會判十年。你要是撿到一隻燕隼(呵真把體型小不當猛禽),或者掏到了一窩小鳥崽子(也不知道什麼破毛病非得去掏鳥窩),我真不信你第一反應不是問問別人這什麼鳥而是拿去賣錢(不了解行情的人還能賣成市價真是666),呀還賣挺多行再掏兩個,等警察把你抓了你再可憐兮兮地說嚶嚶嚶我不知道這是保護動物嘛,嚶嚶嚶不知者無罪放了我嘛,嚶嚶嚶我真的只是拿去賣錢而已什麼燕隼人家不知道嘛。

呵呵呵警察叔叔只知道這是撒幣。

——————————————————我是喲喲切克鬧的分割線——————————————————

居然五十贊惹,剛好今天微博上看到個轉發,貼個圖給大家分享一下w

我就不多說了,還是那句話,一老狐狸跟大夥裝什麼小白兔呢(和善的微笑)—————————————————————我是原答案的分割線—————————————————————

看見90後兩字我就笑了,還特么拿90後和大學生說事,我也90後我是不是殺人放火都是因為我小我不懂事啊!

別的就不說了,我還真沒聽說過猛禽一窩能掏十幾個崽子,以為是豬下小豬那麼好生哦,猛禽存活率這麼高食物鏈下面的活個鎚子啊!

還有,在樹林里掏的……誰知道他們那樹林多大?你去過?什麼風水寶地啊不用找就能掏這麼多鳥崽子?真以為說是門外面掏的就是意外看見幾隻貌似值點錢的鳥然後心血來潮去逮啦賣了?還特么大學生閑著沒事掏鳥賣錢……我看是閑的動起了賺錢的歪腦筋事後又想裝傻哦,其中一個所謂不知道燕隼是保護動物的還買了蒼頭鷹怎麼不說呢,這一連串熟練到不行的偷獵買賣動作你告訴我是「可憐」的大學生「不小心」犯下的事,糊弄下不知真相的群眾就算了真以為法官也瞎?

呵,都特么老狐狸,裝什麼小白兔。


記者說的一點也沒錯, 我家一共一百二十平方米,剩下的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都是「自家門外」呢……


怎樣看待呢?這事兒清楚明白,知法犯法壓根不存在無知是不是可憐的問題。

看看二審判決書就發現,這位「大學生小閆」可是老司機了。

關於上訴人閆嘯天、王亞軍及其辯護人提出「不明知獵捕的隼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閆嘯天以及王亞軍在公安階段對其主觀上明知的事實曾有過穩定供述,且該供述能夠與閆嘯天本人在百度貼吧上發布的關於買賣鷹隼的相關信息以及貟某某供述內容予以印證,足以認定。故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信。

一句話概括:閆某抓了隼很高興拿去貼吧賣了個好價錢。這聽著不如」大學生小閆掏自家鳥窩賣錢「無辜了吧。

關於上訴人閆嘯天及其辯護人提出「不構成非法收購鳳頭鷹,應為送養關係」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閆嘯天在公安機關訊問時,對550元購買QQ用戶名為「平頂山海盜」鳳頭蒼鷹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且有上訴人閆嘯天通過建設銀行向平頂山人張某某匯款550元的匯款單據予以佐證,足以認定上訴人閆嘯天收購鳳頭鷹的犯罪事實。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信。

一句話概括:閆某不僅掏隼賣隼,還收購鳳頭蒼鷹(另一種二級保護動物),自主創業,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其實這一條新聞里有的,就是用「收購」略過了。

所以這麼一看,老司機小閆獲判 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情節特別嚴重的最低刑,與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一年 數罪併罰十年半,不過分吧。


這是大學生在知乎上被黑的最慘的一次。

順便。聖母們撕的點無非是:就為了十幾隻鳥毀掉一個大學生的前途?

嗯,我並不認為這種去林子里費勁掏珍稀動物鳥窩就為了拿出賣1000多塊錢的蠢貨能有什麼前途。


先看一下婆婆的轉發的微博吧。。

原po內容:

【河南大學生#掏鳥16隻獲刑10年半#,你怎麼看?】小閆原本是鄭州一在校大學生。2014年7月,小閆在家鄉輝縣小山村過暑假,和朋友發現大門外有一個鳥窩。於是二人去掏了一窩共12隻。後將照片發到網上,有人願意出錢購買。等到再次去掏鳥時,引來警察,最終,獲刑10年半。你怎麼看?

婆婆轉發科普:

1、燕隼一次產蛋2-4枚,5枚已屬罕見,媒體「一窩共12隻」的說法違背基本生物學常識。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非法捕獵、殺害、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案件 中,隼類(所有種)10隻以上即構成「情節特別嚴重」,起刑10年。

3、此案的判決書詳見:http://www.court.gov.cn/zgcpwsw/hen/hnsxxszjrmfy/xs/201509/t20150922_11153531.htm

原po下的評論簡直沒法看,一碼歸一碼好吧。。

熱門評論:

:我想說的是判的不是有點重!是太嚴重了!!!!至於么!!!中國那麼多的貪污犯罪犯你不管你去判一個正在上大學的孩子!!!十年!!出來孩子都毀了!!家庭也毀了!!!!

:有些人殺人都沒有判刑這麼久,呵呵,錢沒交給法官吧

:有些人殺人都沒判這麼重,看來法律真的是來治理沒權沒勢的老百姓的。

:有點重 猥褻罪才判多久? 偷手機的不是拘留15天就放了么?

:偷鳥蛋,就算是珍惜保護動物,判十年不是不可以,但看看,犯強姦罪的判了幾年?毀了一個家庭幸福的判了幾年?看看那些高高在上隨便一句話就能碾死一群人的人,他們犯錯又能判幾年。。倘若他們都能被判的被大眾所接受,二十幾,三十幾年,四十幾年。。我相信這個被判十年的也不是什麼新聞了

不是針對原po媒體,我想說的是現在無良的媒體都是**。。(被舉報,已自動和諧)


大學生會上網,在貼吧發了買賣信息,然後被抓了舔著臉說自己不知道?

一共抓了十二隻,以猛禽類的繁殖和分布來看起碼是掏了方圓幾十上百里的五六個鳥窩,然後被抓了舔著臉說自己只是玩玩?

呵呵

對了,某些洗地的說什麼「XX罪才判XX年」——你要是覺得量刑輕的話可以試試去醫院偷十幾個嬰兒,去學校強姦十幾個幼女,看看法院會不會判你死刑

順帶一提為什麼某些人總是喜歡扯什麼「貪污幾個億才判十年」?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8%85%90%E8%B4%A5%E6%A1%88%E4%BB%B6%E5%88%97%E8%A1%A8#2006.E5.B9.B4.E4.BB.A5.E6.9D.A5

說好的才十年呢?


法律上該怎麼判懶得查了,反正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買賣多少只該判多少年,都寫著呢。別的回答也說了。

媒體顯然有故意騙取同情之嫌,當事人顯然不是無知、無意——新聞里說掏了16隻雛鳥。猛禽繁殖率低,燕隼作為小型猛禽,一窩也只產2~3枚卵。掏到16隻的話,至少掏過五六個窩了。而且猛禽分布密度低,又不像烏鴉喜鵲一大群一大群的,哪那麼巧掏到的都是燕隼的窩?

至於有人吐槽為什麼燕隼「分布廣泛,並不瀕危」而名列國家二級保護——本朝30年前制定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今天看來雖然有很多不合理之處,但把所有猛禽都列為國家保護動物(大部分是二級,金雕胡兀鷲等比較珍稀的是一級)是聽取過鳥類學家意見的。

在食物鏈中,猛禽無論大小都是頂級捕食者,對抑制鼠類、雀鳥的數量,保持生態平衡有關鍵作用。而且由於繁殖力低,一旦數量下降之後回升比較緩慢(這些年西部草原上的「鼠災」、「鼠兔災」很大程度就是因為猛禽減少,生態失衡)。再說猛禽對人又沒什麼危害,一刀切式的保護所有猛禽,是有合理性的。

還有,「分布範圍廣」不等於一定地域內數量很多,因為猛禽的覓食範圍本來就很大,而且很多還是候鳥。燕隼就是。


我就問一句,現在報道有了偏差,你們(媒體)到底有沒有責任???

關於「因為抓幾隻鳥毀了少年一生」的觀點,為什麼你能理解因為搶一個錢包毀了少年一生呢?本質上都是要賺錢啊? 偷獵動物的行為本質上就是對大自然這一全球人民公有制公司的盜竊行為,你自己也是受害人!

說乾貨,這個判決中規中矩,雖然掏幾隻鳥就判了10年,似乎挺重,但是絕對禁得起推敲。

直接上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7日)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再看該解釋的附表

│隼科(所有種)  │Falconidae           │Ⅱ │  6│ 10│

燕隼,二級保護動物,6隻以上情節嚴重,10隻以上情節特別嚴重。

同時考慮到涉案金額較小,以及當事人社會危害性也比較輕微,所以在量刑時取了一個相當低的10年。

本案關鍵是情節認定,我個人覺得既然有明確的司法解釋,這個判決應該爭議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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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關於評論中討論的主觀認知問題,簡單來說刑法只要求行為人主觀認識到社會危害性,不要求認識到刑事違法性

也就是說他濫捕野生鳥類還販賣牟利,他必然知道這樣是不對的,至於幾級保護、犯了哪條法律,不需要有主觀認知,畢竟這規定不是給人借口脫罪的。而且事實上說是主觀認識,也是靠客觀事實推斷的。你走在路上踩死一隻不起眼的一級保護動物,你說你有主觀認識我都不信啊,這必然是意外吧。但是你連著踩死10隻,那就是有傷害野生動物的故意,至少對於保護動物的殺害最起碼也是成立過失以上。不過你要是抱回家賣了,這還怎麼狡辯……所以法律沒大家想的那麼辣雞,越基本的法律越滴水不漏,大家都應該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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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S評論里還是有人在糾結行為人不知道該法條的問題,關於主觀認知到社會危害性,在下再舉個例子:

我和吳彥祖吵架,稍微有點生氣推了他一下。推這麼一下,我沒有觸犯刑法,但是基本的社會常識告訴我,我惡意的推別人是不對的,是有社會危害性的。所以如果吳彥祖剛好被推♂倒了,後面有個釘子把他扎死了,那麼我成立過失殺人,我在做出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的時候,就應該知道有包括他剛好摔了,後面剛好有東西等等的可能。

同理該案中少年捕了就算自己不認識的鳥,因為是野生鳥類,他應該意識到有可能是普通麻雀,但是也有可能是珍稀物種,所以要對行為負責。

那麼如果我走在大街上,前後左右500米根本沒人,我心血來潮原地玩一個迴旋踢,結果一瞬間吳彥祖從地下鑽出來了,一腳踢腦袋直接嗝屁,我直接殺了吳彥祖。但是這個例子中我並沒有做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我對我的行為有著充分的安全認識,他的出現是我完全不可預料到的意外情況,所以雖然我比上一個例子的殺害更直接,但是成立意外事件。

也就是說該少年如果是不想獵捕野生鳥類,那麼不小心踩死一隻普通的螞蟻和不小心踩死一隻大熊貓是一樣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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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SS 而且你們不要不服啊,就下圖這隻破雞,4隻就10年以上了呢……


又是民意綁架法律的例子。事實是男子偷獵依法被判刑,媒體寫成90後大學生掏鳥窩將坐十年牢。真當燕隼比老鼠還能生,隨隨便便都能掏出十六隻嗎?明顯是有預謀的犯罪行為,既然犯罪那就該怎麼審怎麼審該怎麼判怎麼判唄。

以及,媒體有事沒事就強調90後、大學生,90後大學生表示不背這個鍋。


科普一下。燕隼雖然是猛禽,但是生得很小巧。有多小呢?通俗點來說,也就兩隻麻雀那麼大一點,一小盒餅乾那麼重。可能比一般體積的家鴿還要稍小。

以800元7隻、280元2隻的價格售出這麼丁點兒大的鳥,你告訴我他們是因為不識貨才誤犯的法嗎?你們啊,拿衣服!

罰得有理有據,錯得明明白白。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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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吉來我回答底下評論的都是什麼玩意兒?!

還有,想嗆我之前能動手翻翻法律條文嗎?該判多少白紙黑字寫著呢寫著呢寫著呢!!!

各位,不知者無罪這句話,是用來安慰十歲以下做了錯事並且因為愧疚而淚眼汪汪的萌娃的,而不是用來給都20了還不具有基本法意識(呱~)的巨嬰脫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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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一句回復你:)【後面有誰還想來洗地的,我不介意放到回答里回復,畢竟一個一個單獨評論太累人了:)】 @oahil

首先,麻雀不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它是屬於三有名錄中的保護動物。

其次,你知道生育繁殖能力如此之強的麻雀,是怎麼淪落到三有名錄里去的嗎?

就是靠捕捉,瘋狂而毫無節制地捕捉。

如果不依法懲罰這些人,燕隼在保護動物里升級只是時間問題罷了。

此外,捉麻雀犯法這事兒難道和捉燕隼犯法相悖不成?有人捉麻雀就意味著捉燕隼可以被原諒了嗎?什麼邏輯???

人多就是正確的嗎??那麼輪姦是不是就不用判刑呢?

法制如何完善不是我該討論,也不是這個問題要討論的問題。況且,我們不能說因為有人逃脫了法律的制裁,我們就不去懲罰剩下犯錯的人。

此外,吃了女性豆腐在猥褻犯的眼裡完全不是大事,摸走了錢包在小偷眼裡也不算大事……中國國民14億,按理說殺個把人也不算大事才對啊。天底下就沒大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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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評論中說,讓我不要為這些事生不值得的氣。好,那我就心平氣和地回答你。 @李翼

1、你怎麼知道賣動物不是屠殺?每年有多少珍稀鳥類死在食客口中你清楚嗎?

其次,就算是被買去圈養。也會造成該物種在野外的數量減少,繼而影響其繁衍生息。而且一個人罰輕了,就會有第二個、第三個人跟著犯法,長久以後,不,根本不用長也不用久,就可能給種群帶來滅頂之災。

一個不罰重,剩下的人看了這件事賺錢,也會冒著不大的風險紛紛效仿,你告訴我,這不叫嚴重後果嗎?

2、這件事不會攤到我身上。因為我不會做這種事。

作為一名生物生,在明知這麼做會產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我如果還這麼做了,那就是我違背了我的知識和良知。倘若真的有這麼一天,現在的我,站在這裡替到時候的我說,我服。而且我活該。

3、你可以高喊你不服。但你一個人不服,不代表這件事不嚴重,更不代表判決不公正。

4、就是因為你們總嚷嚷這是小事、那也是小事,所以社會才會變得這麼糟糕。你不要忘了你是活在一個人口眾多的社會裡,你不要忘了每個人都有義務維護這個世界。

@羅奕喬 您錯了。並不是賣鳥罰多了,而是強姦罰少了。

由於販賣保護動物而造成的生態影響,罰十年是沒有錯的。

但是,強姦理應罰二十年,外加物理/化學閹割。

最後,無知不是,也永遠不應該是免死金牌。


對本案,想另外分享一點人生的感悟:大學生掏鳥判十年,法律是否有問題? - 坐以待幣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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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原答案已更新。

有關本案「真實情況」請參考判決書,新聞工作者總想著弄個大新聞,他們說的話我向來是不資瓷的。

新聞標題大多帶有導向性,你們換個標題感受一下:21歲青年閆某非法獵捕並倒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幼鳥達16隻,獲刑10年零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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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原審被告人閆嘯天、王亞軍、某某犯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一審判決書:閆嘯天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王亞軍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某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一審刑事--------------------------------------------------------------------------------------------------------------------------------------------

至於大家爭議的罪與非罪的標準,在這科普一下:犯罪的主觀故意不要求行為人是否認識到行為有多大的(「是不是保護動物」)、多具體的(「是幾級保護動物」)社會危害性,而是只要行為人認識到了本行為有社會危害性而為之,即構成故意

不然的話,文盲連字的不識,法條都看不懂,怎麼構成犯罪?

「俺就是摸了一下,俺都不知道強制猥褻婦女是犯罪啊!俺連猥褻的褻都不會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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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構成犯罪毋庸置疑,量刑合法。

本案犯罪事實:捕獵二級保護動物燕隼16隻(10隻以上構成情節特別嚴重)+購買二級保護動物鳳頭鷹1隻。

另,新聞中的大學生閆某是數罪併罰達到10.5年的刑期(獵捕燕隼10年+購買鳳頭鷹1年)。

至於文中就捕獵保護動物情節判刑10年是否過重(捕獵二級保護動物隼類16隻,有從輕情節),待研究後補充。

剛想研究相關司法解釋就看到了 @Nyan Garfield 的回答,這樣的話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從輕)的量刑也沒有任何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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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新聞怎麼還在拿「90後犯罪」當噱頭(本案的涉案90後是年滿21歲青年),最小的90後都已經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了。

請各位記者多關心關心下一代吧,90後已經代表不了「小孩年輕不懂事」了(笑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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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依據:請參考本問題下 @Nyan Garfield 的回答。

量刑的合理性:
挺多知友在置疑為啥抓鳥比搶劫盜竊強姦貪污重,我覺得沒什麼好爭的,破壞生態與其他犯罪行為的危害性相比孰輕孰重不是單單一句「鳥難道比人重要」就說的清的。一個紀檢委的工作人員和一個自然科學的研究學者可以給你截然相反的答案。

只能說有的犯罪侵犯的法益在身邊可以切身體會,有的在未來,關公戰秦瓊的爭論向來是沒有結果的,這也是為什麼罪刑需要法定。

另,人販子還有人支持一律死刑呢,要真是鳥比人重的話,這案子就不是10年這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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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補充:野生動物保護法

  • 第3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 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 第16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又想起一句笑話:媒體人是社會的良心。

現在50%的新聞,從標題到內容就反轉了。餘下的30%一周內就反轉了。前兩天沸沸揚揚的「抗日老兵跳樓」標題渲染成交不起醫保,暗示政府不作為和迫害。其實是老人是不堪病痛,存摺上還有7萬呢。之前那個醫生縫肛門事件,我很長時間都信以為真,十分憤怒。後來聽說也是假新聞。記者不要負責任嗎?

我覺得這個事情被抓進去的除了這個少年,還應該有這篇報道的記者。


我要是法官,我就讓他再找一個一窩有十二個卵的燕隼,找到了我當庭釋放,誰攔著我和誰撕逼!

營巢於疏林或林緣和田間的高大喬木樹上,通常自己很少營巢,而是侵佔烏鴉和喜鵲的巢。巢距地面的高度大多在10~20米之間。每窩產卵2~4枚,多數為3枚,卵的顏色為白色,密布紅褐色的斑點。卵的大小為37~43×30~32毫米,孵卵由親鳥輪流進行,但以雌鳥為主。孵化期為28天。雛鳥為晚成性,由親鳥共同撫養大約28~32天後才能離巢。

而且退一萬步說,就算不知道這是瀕危保護動物,一隻還能賣兩百塊?而且全是燕隼?怎麼這麼巧?記者的噱頭無非是90後大學生+「無意間」做了我們小時候都會做的事情+重判十年,曾幾何時看微博上到處散播的野生動物保護廣告,圍觀者紛紛扼腕「盜獵者必判死刑!」現在看來,口風轉變的也是快。、

腦子是個好東西,我希望人人都有,並且人人能用。

據說這是這人的原帖,先暫時放出來,看歷史這貨是老手啊……

出幾隻鳥,,懂的進來看看


90後最大都26了,已經算晚婚人群了啊,拿90後說事有意思嘛。

法官量刑的時候肯定會看被告的犯罪動機如何,是有意還是無意,如果只是單純無知,不知道這是保護動物,餓極了拿來燉湯或者稱重量賣給燒烤攤那肯定不會判這麼重。

一開始不仔細看內容光看標題我也覺得判的重,一搜圖片就覺得不對了,因為這鳥看起來就很貴的樣子。

看《無人區》裡面說隼類在阿拉伯國家供不應求,為了一隻殺人也不稀奇(手賤查了下,燕隼還不至於這麼貴),從新聞看他本身知道這是保護動物,知道違法就是為了盈利才專門去抓的。

這篇文章的記者還挺壞的,寫的是大學生掏鳥窩,掏了16隻鳥。

如果照實寫成大學生掏燕隼窩,弄到16隻燕隼幼鳥,那給人的感覺就完全不同了。

再看這段文章的原文是

閆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繫,說願意購買小鳥。

輕描淡寫的要緊的內容給帶過了,春秋筆法嫻熟。

那到底是什麼情況呢?

檢察官稱,被告人閆某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曾網上非法收購1隻鳳頭鷹轉手出售;被告人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註信息為「阿穆爾隼」;被告人王某家是養鴿子的。

鳳頭鷹

《中國瀕危動物紅皮書》鳥類卷中列為稀有種;

《華盛頓公約》CITES 附錄Ⅱ瀕危物種。

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該檢察官稱,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閆某犯罪行為實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種種行為足以證明其主觀明知。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閆某情節是屬於特別嚴重的。

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也認為,「被告人閆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併罰。」

明知故犯+牟利+屢次

不重判才怪

而某某案子如何如何才判多少年,那是某某案子輕判,是法官和檢察院頂不住壓力瀆職,和現在這個案子無關,不能把某些案子的輕判來作為量刑標準。。

PS

多久算晚婚的問題別噴我,遲於法定年齡3年(男22,女20)即算晚婚,這是《婚姻法》上定義的,香港台灣的法定年齡更小。

利益相關,80後未婚人群。


我在一家巨型平媒工作過6年,深知媒體里各種無奈和噁心。在我看來,中國沒有媒體,只有猴蛇。而在這件事情上,率先爆出「猛料」的所謂媒體我不知道他們意欲何為,不過為殘殺野生動物的無恥之徒洗白和辯護真的把我給噁心到了。

抽空看了看新聞下面的評論,看到那些可笑的評論真是無語。有的說「有那功夫幹嘛不去抓貪官」?笑話,難道因為殺人犯還沒有抓光就不去管小偷了嗎?有的說「掏個鳥蛋比販賣人口判刑都重?」笑話,你們又知道販賣人口判多少年?

錯了就是錯了,違法了就是違法了,這起案件發生在殘害野生動物司空見慣無人管理的當今中國具有標誌意義,我原以為是按照量刑上限來判,可後來仔細看了看野保法,居然是TM的下限!這所謂的學生可是抓了並販賣了16隻(還只是可查的)保護動物,10年有期徒刑是起刑期!那些叫嚷著判太重的,你們懂法律么?

這次判決拍手稱快,可以給更多人警示作用,我支持。對了,那些叫囂著這些珍禽是畜牲如何如何的,你們根本不知道你們口中的畜生對人類的意義何在,就別現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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