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這個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

父親總是賭博,沒錢找人借。逼我母親,總是打她,嫌我母親話多。家裡有我(女兒)和弟弟。很早以前我就勸我母親跟我爸爸離婚這樣對誰都好。現在母親終於要離婚了 父親提出50萬和一個店面(家裡一共有3個店面) 家裡親戚都是勢利眼,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母親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好?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要分。

於是我們就去找原則以外的各種東西啊= =

比如: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還有一些變相理解: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比如賭債——當然賭債法律也不保護,就沒你們的事情)

還有需要注意的: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還有離婚不是說「提出要求滿足了才離」,誠心要離,起訴兩次法院第一次不給離第二次也要給。

不過這種情況下第一次起訴以後就最好請一個律師進行財產的清點、保全或者轉移(誤)吧


張大威剛剛發表了篇出軌的文章,王寶強妻子出軌經紀人的新聞就上了頭條,這活生生的實例多麼應景~

據說雖然寶寶帶著律師記者將馬蓉捉姦在床,但按照婚姻法規定,馬蓉還是可以從寶寶處分得至少5000萬的財產,然後姦夫淫婦在一起過上了幸福的生活……

噢~多麼痛的領悟~

到底怎樣做才能保全自己的財產不受侵害,又對過錯方在分財產上有所懲罰呢?

先給大家普及一下,婚外情的證據有哪些?

通常婚外情的證據,分為三大類:

  第一種是一般婚外情相關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

  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

  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

還記得我上一集說的朋友A嘛?她已經得到了小三和老公的床照,以及他們的微信和通話記錄,雖然這些能證明老公在外有婚外情的行為,但我國現行法律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並無必然的聯繫。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也不大。

重點是要獲取前面所說的第二類、第三類婚外情(婚外同居或與小三有了子女),那麼法院可基於此判決離婚,並且無過錯方有權力據此要求對方給付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在分配財產上也會多分一些,當然還有子女的撫養權。

那該怎樣獲得這些證據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婚外情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

1、 書證: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信件或者郵件、婚外情一方寫的認錯書或者悔過書、一方對婚外情認可的相關信件或者郵件

2、 物證:婚外情一方會第三者親密的照片、對方與第三者出入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電話通訊記錄等等;

3、 視聽資料:對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合親密的錄像、有婚外情一方承認自己出軌的相關錄音;

4、 證人證言:婚外情與第三者居住場所內的其他人的證言,如小區的保安、鄰居、物業等等。

我們畢竟不是偵探,獲取這些資料證據還是有點風險的。我承認我腹黑,就教你幾招獲取證據的方法吧:

第一:和你出軌的丈夫或者妻子爭吵,或者策略一點直接和他攤牌,說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談話重點是讓他承認錯誤,你可以在這期間錄音,作為以後訴訟的證據,如果可以的話你還可以要求他寫一份悔過書,其中寫明他和誰的什麼關係,這是一種更直接的證據。

第二:你可以搬出去一段時間,在這期間你可以在家安裝攝像頭(在自己家安裝,而不是別人家。否則會因為你非法取證,法院不予採納)。另外,你還可以密切注意他們的舉動,發現他們一起在夜間進入你家並熄燈休息,你可以找兩名以上的人與你一同回家,名義上是拿東西實際上是抓姦,並且拍下照片。

第三:如果你發現他們兩個在其他地方發生性行為,你可以到公安局報案說發現賣淫嫖娼,公安局到現場抓獲製作的筆錄,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證據。

摘自知乎專欄《親愛的,你若背叛,我便讓你生不如死》。張大威的微觀點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若協議離婚,孩子的撫養問題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均可協商確定。不能協議離婚,則只能訴訟解決,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教育的原則確定孩子與誰共同生活,法院會了解十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夫妻共同財產,原則均分,但法院會考慮女方、孩子、無過錯方的權益,無過錯方可主張損害賠償。


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要照顧女方和未成年孩子的利益進行分割,你可以看看這裡的文章,很專業.http://www.bjlihun.com


撫養權是歸母親吧~是這樣的話,要結合你那裡的地域、你和弟弟的年齡以及母親身體、收入狀況來解決。

其實放在法律上來解決是不是很好,畢竟家庭能夠解決的問題,法律是不應該摻和進來的,但如果真的需要,那也許就無法挽回了。

撫養權歸母親,對你母親就有優勢,如果一邊一個,那還要結合其他方面。比如說母親是否有穩定收入、身體狀況如何等等。

你所在的地域也很重要,勢利的本質是道德發展上出現的問題,如果在農村,人言蓋於天。如果在城市,相對而言,靠法律解決就應當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家裡人勢不勢利也就無關緊要了。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本著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有家庭暴力時,受害方離婚時,可以要求家暴方賠償,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且在分財產綜合考慮,適當照顧受害方。


如果在你們姐弟倆的悉心照顧,你母親願意的情況下,確實可以考慮離婚。如果財產分割無爭議,優先選擇協議離婚,到民政局辦理即可。如果就是否離婚和如何分割財產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考慮到法院起訴離婚。就你家的情況來看,可能第一次法院不會判決離婚。判決生效後,6個月再起訴離婚,一般都會支持的了。


共同財產則夫妻均分,協議不成可以起訴


離婚糾紛主要包括夫妻感情、小孩撫養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三部分: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就本案來講已不需考慮;2、小孩撫養權,包括撫養權的歸屬以及小孩撫養費的問題,可以先由雙方協商小孩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承擔,就小孩撫養權的歸屬,如果小孩已經年滿十歲,應當聽取小孩本人的意願,遵守有利於小孩成長的原則,生活費用,如果不實際撫養一方有穩定收入,法院通常會按照其收入20%到30%的一人的標準進行判,如果需要支付撫養費的小孩在兩人或兩人以上的話,比例會做適當的調整;3、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實行平分,但從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出發,可能會適當多分。離婚時,一方存在重大過錯,例如本案中的家暴行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看到樓主很糾結,理論上的,樓上的朋友說的很多了,此不贅述。如父親確不能回頭,你們需要的是下定決心何去何從,只要認準了方向,執行不會有太大問題的。


一般而言,離婚從三個方面解答:

1.是否願意解除婚姻關係.這個在本案中不存在爭議,雙方願意離婚.

2.子女撫養的問題.這個可以由雙方協商來確定,協商不好,可以讓法院來判定.如果孩子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法庭會考慮的.

3.財產分割的問題.這個最好是雙方協商,協商不成,還是讓法院判吧.

離婚的方式:

一是協議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手續就好了.

二是訴訟離婚.雙方難以達成協議,就只能對簿公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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