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喝酒後第二天死亡,同席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在哪?
今天看到一條新聞感覺很奇怪:男子婚宴上醉酒次日死亡 同桌14人被判擔責
案子大意是:一個人去婚宴,大家喝了不少酒,這人喝完就和老婆一起回家了,離開後才覺得喝醉了,結果第二天死了,家屬沒申請屍檢(也就是說無證據表明死因是否和飲酒有關)。一個多月後,家屬把同桌的14個人都告上法庭,最後法庭判決被告們沒有過錯責任,但是承擔賠償責任,最多的一人賠了5000,最少的500。我有這麼幾個問題:1. 雖然是民事案件,但是法庭在判決的時候明顯認為這人飲酒是致其死亡原因,但是由於當時沒有屍檢,所以死因不明,那麼法庭的這種認定是屬於自由心證還是涉嫌違規(尤其考慮到這人是喝完酒自己走的,並不是醉倒拉走的,且第二天才死亡),在民事案件中這種程度的證據鏈能算數么?2. 法庭最後依據民法通則132條(【公平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來判決各被告無過錯但賠償,這條法律的適用原則是什麼?字面上理解,就算我沒有錯,只要法院認為我要賠償,我就要賠償?如果走大街上身邊人猝死了法院也可以依據此條判我賠償?我又查到一個最高法的解釋,說的是: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那麼一同參加婚宴(可能還不認識)可以被判定為共同利益活動么?
3. 我最覺得不可思議的是上面說的那個賠償500元的,這個哥們倒霉在於:第一,他當天沒喝酒,第二,他當天很早就走了。那麼這其實就和大街上擦身而過差不多的情況:我沒和你一起喝酒,也沒勸你喝酒,你喝多的時候我也不在場,為什麼你死了我要賠償?而且這個是法院判決不是調解結果,讓我的三觀受到了損害……
4. 以及,死者經過調解,由他的勞務公司賠償了6萬元,這個是調解結果我能理解,但是法律上看,他的勞務公司應該承擔責任么?
先上結論:本案判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132條之規定並無因果聯繫之要求。
一、案件的梳理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所公布的(2014)長安民初字02389號判決書,對本案進行梳理如下:1.案件涉及的人員梳理受害人:曹某戌(以下簡稱曹甲)
原告方:曹甲之妻朱某,曹甲之子曹某、曹某戊,曹甲之父楊某(別問我為什麼父子不同姓,或許是抱養的呢?) 被告方:宴會的組織者——王某 跟曹甲喝得很high的小夥伴們——何、董、龐等 跟曹甲喝得不high的小夥伴們——孫、張、戴等 壓根沒喝走得還早的躺槍之人——李某2.本案當事人的觀點梳理原告的主張:①各被告與曹甲的共同飲酒構成了「先前行為」,使得各被告與曹甲互負照顧義務。 ②王某拒絕開車送曹甲去醫院,董某在曹甲醉酒後仍然勸酒,未盡照顧義務,曹甲死 亡的主要原因。其餘各被告同樣對曹甲的死亡貢獻了有一定的原因力。③基於②,各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④各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的抗辯:①曹甲的死亡與其過量飲酒並無因果關係。
②共同飲酒不構成「先前行為」,不導致各方互負照顧義務。 ③曹甲作為成年人,具有足夠的判斷力,應當自負其責。 ④朱某作為曹甲的妻子,負有照顧義務,對曹甲的死亡應負一定的責任。 ⑤曹甲平日喜愛飲酒,且身體健康,各被告沒有也不能預見到曹甲的死亡。 ⑥董某未向曹甲勸酒。 ⑦綜上,各被告不承擔任何責任。3.本案的事實
經過當事人的舉證,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①曹甲平常身體健康,參加宴會時,也沒有聲明自己不適宜。②宴會過程中,各被告無明顯的強迫性勸酒③曹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甘冒險,過量飲酒,與其醉酒和死亡有最主要的因果聯繫。④朱某作為曹甲的妻子,與其共同生活,對曹甲醉酒死亡的後果有預見可能性。但朱某盡到了照顧義務,因此對曹甲的死亡沒有責任。⑤因各原告在一開始拒絕屍檢,後來同意屍檢時已無法確定曹甲死亡和曹甲飲酒之間的因果聯繫,該舉證不能的後果應由原告承擔⑥綜上所述,各被告並無過錯,各被告的行為與曹甲的死亡也沒有因果聯繫。4.本案的判決結果
①對於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②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之規定,判決各被告對原告進行相應的補償。5.對本案的評析
本案的事實方面並無爭議,各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被告的行為與曹甲的死亡並無因果聯繫,爭議在於在此情形下,是否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32條之規定,判決各被告補償原告。二、《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1.從條文文義考察公平補償中「因果聯繫」的存在《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①當事人的涵義,當事人的涵義是指爭議的雙方,抑或是加害者和受害者?②損害的涵義,損害是指③都沒有過錯的涵義④可以的涵義⑤實際情況的涵義
⑥分擔民事責任的涵義因此,從條文本身來看,該條文的適用,並不以因果聯繫前提。這一點從《民法通則》第132條與《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措辭不同可以略見端倪。《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在適用該條時,從該條「受害人」「行為人」「損害」的用詞中,可以推知,該條的適用情景是損害雖由行為人引起,但該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並無過錯,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但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繫卻是瞭然。2.從裁判結果考察公平補償中「因果關係」的地位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我們以「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為關鍵詞搜索1986年至2015年的判決書,可以得到12條記錄(截止至2015年3月15日18:06),對這些案件都是適用該法條的,對其一一進行梳理,得到結果如下:案號 有無因果聯繫 (2014)黔南民商終字第164號 有 (2014)鄭民一終字第1588號 無 (2014)洛民終字第3020號 有 (2014)淄民三終字第506號 無(2014)汕尾中法民一終字第82號 無
(2013)黃民一初字第00663號 無 (2013)江民初字第952號 無 (2010)浙溫民終字第596號 無(2009)浙紹民終字第1005號 有(2008)紹中民一終字第1044號 有此外,在(2014)大審民再終字第84號和(2013)宏民一初字第505號判決書中,法院最終並未適用民法通則第132條進行裁判。綜上所述,從對判決文書的梳理可以看出,法院在適用該條法條時,並不關注是否存在因果聯繫,而更加註重分配損失,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3.從理論上分析公平補償中」因果聯繫「的地位
」公平補償「無疑是令很多法律人感到操蛋的規則之一,其原因在於當事人承擔補償責任,既非基於侵權之債,又非基於合同之債,也不是不當得利等任何傳統民法學上的債,可以說缺乏請求權基礎。但」公平補償「規則卻常常被運用,尤其是在醫療事故糾紛中,常常被法院拿來作為息事寧人的依據。根據主流學者的觀點,公平原則的功能是為了填補損害,具有彌補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不足的功能。但答主個人認為,該法條的功能就是為了息事寧人,說得好聽點,就是為了緩和法律和道德之間的緊張關係。我國侵權責任法對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做了明確的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受害人的損害,行為和損害之間的因果聯繫,在過錯責任下還需要行為人有過錯。然而,很多時候,這樣的規則並不符合當事人的觀念。以本案為例,曹甲喝酒喝死了,最後他的公司還賠了幾萬塊錢,他的公司這才叫躺著也中槍啊。別說是侵權之債,合同之債,從法律上講,他的公司連公平補償都不需要啊,但是他公司卻很迅速地簽了,為什麼?無它,道德是也。(PS:此處的道德泛指各種非規範性社會規則)
在知乎上有一句廣為流傳的格言,叫做道德應當用來約束自身,而非要求他人。然而很不幸的是,這並不符合實際情況。道德並非僅僅用來約束自身,更多的是用於約束他人,或者說,約束我們每一個人。道德並非無字的經書,而是沉默的法律。在法律和道德的關係上,一向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道德應當服從法律,一種認為法律應當服從道德。而各國的立法,顯然都介於二者之間,儘力調和兩者的矛盾。我國法治建設落後,在立法上必定要廣泛吸收國外立法經驗,但同時也可能脫離民眾的認識,而立法者顯然預見到了這一點,並在立法中加以周全。而公平補償制度就是這樣的產物。基於以上的分析,答主認為,公平補償的唯一信條就是息事寧人,至於因果聯繫,請往責任(過錯和無過錯)中去找尋吧!三、結論從本案判決來看,本案事實清楚,適用法條正確,雖然判令早走的人補償值得商榷,但並無違法之處。「沒有過錯責任」是什麼鬼?應該是無過錯責任或者不承擔過錯責任吧!題主在問問題的時候最好先系統的看一下侵權責任這個部分。
看是一方面,法律的很多內涵是在法條中沒有明示的,必須系統的學習之後,理解法條深處的法理,才能準確地進行運用。
按照新聞中的說法,「死者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險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輕信能夠避免,其本人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傷亡後果承擔主要責任。作為同飲人的14名被告在飲酒期間及酒後並無過錯,對曹某的死亡不應承擔過錯責任。同時,原告方在公安機關釋明的情況下仍放棄屍體檢驗,導致最終失去解剖檢驗條件,致曹某死亡與飲酒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無專業和法律上的界定,因此原告要求王某等14名被告承擔過錯責任之主張,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很明顯,宴會發起者和同桌人對這起事件既不承擔過錯責任,當然更不會承擔無過錯責任了。實際上,宴會發起者和同桌人都沒有任何過錯無責任,因此題中所提到的「賠償」是錯誤的說法,正確的說法是「補償」。
這裡就要提到「公平補償」這一法條的特殊性了。
在國外的法律中,基本上很少見到「公平補償」,因為這以法條實際上是和法理相悖的,民法中之所以會出現這一條,實際上是參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結合中國國情所訂立的具有中國人情特色的法律法規。
公平條款,又名公平補償原則,這一條的叫法有爭議,一些法治理念不精的學生稱混淆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喜歡稱其為公平責任,但是這種叫法明顯是不符合法理的。因為「公平」並不是一種責任,只是基於公平原則對受害方進行適當的補償,補償即分擔損失,在法律上,補償義務人沒有任何責任,其行為也沒有違法,也就是說從純法理角度上無需承認任何責任。因此,絕對不能稱這一法條為公平責任,因為補償義務人實際上是基於「公平」——確切的說是基於人道主義原則——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而責任包含著對責任義務人違法的懲罰性質,雖然公平補償和侵權責任同樣出現在侵權法中,但是據對不能將其概念混為一談。
公平補償原則的作用實際上是對法律里不夠人性化的部分進行補漏,當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均無法適用的時候,從法理角度得出的結果就是無須任何賠償。但是如果沒有任何賠償的話,受害方確實受到了損失,完全無賠償的話對其是一種「不公」,在賠償沒有依據,不配又不公平的情況下,法官可以依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了維護和諧社會,要求補償責任人對受害方進行適當的補償,這是法官的一種自由裁量權,具有模糊性和籠統性,說白了就是各打五十大板。
2003年的司法考試曾經出過這樣一道題,實際上和新聞裡面事件具有一定的類似性。
李某患有癲癇病。一日李某騎車行走時忽然犯病,將一在路邊玩耍的6歲兒童撞傷,用去醫藥費200元。該案責任應該如何承擔?
A.李某致害,應該賠償全部損失;B.雙方都無過錯,應分擔責任;C.兒童家長未盡到監護責任,應由其承擔損失;D.應依據雙方經濟情況分擔責任。如果按照過錯原則進行判案的話,李某無任何過錯,按照無過錯責任判案,無論是推定還是絕對無過錯,都必須有法律規定,而騎自行車的相關規定法律尚無正規依據(當然如果是開車那就是無過錯責任了,不過那個時候也是保險公司賠)。可是不賠的話又明顯有失公平,因為小孩在路邊玩耍明顯是無過錯的,在這個時候,就只能適用於公平補償原則,根據雙反的經濟狀況和情節嚴重程度進行適當補償,這道題的正確答案是BD。
理解了這道題,那麼題主所提到的新聞也就很容易理解了。謝 @柯茗耀邀請。直接上結論——本案不應該適用公平責任,依照報道看,法院的判決有錯誤。(再次謝 @柯茗耀 邀,之前我看過這題沒答。開始我也犯了錯誤,以為是案件屬於公平責任的案件,後來你邀請我,我答題過程中才發現,本案不應該適用公平責任。。。。謝謝。。) ——————————————————我是分割線————————————————————先來個目錄:1.什麼是公平責任?(請求權規範基礎)
2.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適用條件)。.
3.本案是否適用公平責任?4.本案不適用公平責任,那麼該如何作出法律分析?5.逐個解答題主疑問。6.對本案實務上的一點分析和題外話———————————————正文,我是正文!!!—————————————————案件情況(問題背景)——
男子婚宴上醉酒,次日死亡。死亡者家屬未及時作屍檢鑒定導致客觀條件無法再作出屍檢鑒定。死者家屬要求勸酒者和同席者賠償,一審法庭判決勸酒者和同席者補償。(承擔公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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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公平責任(請求權規範基礎)
——公平責任是指雙方對損害都沒有過錯,但損害和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行為和結果具有牽連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補償又顯示公平情況下,依據行為人自身經濟狀況和因果關係程度作出適當補償。
需要特別指明——
a.「行為人的行為」應當廣義理解,包括作為、不作為以及無意識舉動;
b.行為人只有補償的責任,沒有賠償責任,補償不以損害得到完全的救濟、填補為目的,賠償則應以完全填補損害為目的;另外由於是補償責任,法律並沒有對行為人作出否定性評價(反而可以說法律對行為人的作出補償是作出肯定性評價。翻譯一下就是,你犯錯賠償是活該,你沒犯錯,但作出了補償,是良民大大的。。。儘管是被法律要求補償,但還是大大的良民)
c.由於公平責任的補償數額,是參照行為人自身經濟狀況和因果關係程度,所以就算同一事件中,法律允許法官對經濟狀況良好的行為人(土豪)賦以更多的補償責任,而窮人就減少補償責任,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權(為了社會的河蟹,我們只能弘揚殺富濟貧的傳統光榮了。)
補充資料:我國公平責任的規範基礎(法律基礎)主要有-——
《侵權責任法》24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還有很多,比如緊急避險等的規定,不累贅。
再夾帶我的私貨1,雖然法條沒有明確指出,但公平責任適用必須以損害和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為條件(行為和結果具有牽連性)(翻譯一下就是說:我站在這裡啥也沒幹,你好好一個人被隔壁老王的樣子嚇出精神病,我的行為和你的損害的發生沒有任何關係,我不負有補償責任)
私貨2,本人法理上的理解,非法科生可以跳過:公平責任名為「責任」,但依據法理學對「責任」的定義,「公平責任」壓根不是「責任」,只是被叫慣了沒辦法,就如「絕對不能犯」根本不是「犯罪」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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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適用條件)
警告:依據個人理解而總結——
a.損害和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b.損害實際發生,且雙方無過錯
c.作為兜底性適用,僅有其他請求權窮盡而無法救濟時才適用。比如,滿足公平責任的前兩個構成要件下,但雙方具有其他關係(比如合同關係),可以以違約責任救濟,不得適用公平責任。
舉例:甲乙有合同關係,甲無過錯違約且造成乙損害,合同約定了有效的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乙考慮到追究合同違約賠償要到特定法院/仲裁委提出的訴訟成本考慮,想通過依據公平責任獲得補償,但由於乙其他請求權未窮盡,法院不應該支持補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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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是否適用公平責任?
先上結論——不應該適用公平責任。
查了裁判文書網和到了法院網站查,但判決書未生效而未公開,故未能得知判決書內容,只能依據報道來分析。
3.1本案損害和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正如其他答主所說,這是具有很大爭議的問題。因為屍檢原因,很難能得出損害是行為人的行為引起的,不能排除疾病或其他因素導致受害人死亡。此時,就關係到證明標準和證明責任,還有法庭認定事實的問題。個人認為,法院說理部分值得商榷:
首先,法院沒有明確損害和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報道引用判決書說,「原告方在公安機關釋明的情況下仍放棄屍體檢驗,導致最終失去解剖檢驗條件,致曹某死亡與飲酒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無專業和法律上的界定,因此原告要求王某等14名被告承擔過錯責任之主張,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但無論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之公平責任,都要求因果關係的成立,法院一方面以「沒有因果關係」而否定過錯責任,又支持公平責任,顯然是自相矛盾的。
其次,在原告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法院依據什麼作出「因果關係成立」的事實認定,就報道資料來看,我們不能知道。從法學上來說,民法和刑法的證明標準不一,某個證據能在民事上證明A事實成立,但在刑事上卻不能證明A事實成立。個人估計,雖然原告舉證不能,但若法院依據「一般的生活經驗」來認定因果關係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畢竟民事訴訟中,對事實認定的「蓋然性」比刑事低很多,其中標準難以具體量化,本案中法官的認定應當認為屬於合理範圍。
最後,如果存在此情況——某同席者僅僅同席而沒有任何行為(勸酒),且沒有照顧義務(比如:不是我邀請你來的,我也是被邀請來的,我不認識你),此時某同席者和損害不具有因果關係,該同席者不負有補償責任。在本案中,暫不清楚案件事實,故這種情況是否存在不得而知,這裡只是補充說明特殊情況。
3.2行為人和受害人是否對損害實際的發生都沒有過錯?
本人並不認同法院的判決,原因就在此。個人認為本案並不屬於公平責任的範疇。
本案的情況無非可能是——
(1)情況一:受害人沒有受到強制下意志自由下選擇飲酒(勸酒未到完全剝奪自由,受害人仍有選擇自由,不屬於強制),同席者勸酒,或同席者對受害人有保護義務,則雙方損害的發生都具有過錯。
展開這種情況,受害人作為理性人,未受強制下做出酗酒行為,自身具有過錯(「強制」應狹義理解,範圍大概可理解為暴力威脅強迫,足以使受害人喪失選擇自由)。
勸酒者一旦做出勸酒行為,飲酒者彼此都具有照顧義務(注意是彼此,簡單來說——你勸我喝,但你喝我也喝,你要照顧我,我也要照顧你,誰有事對方都有責任),而邀請者(如有),也具有照顧義務(誰叫你邀請我....)。除了照顧義務大概可以說是:適量勸酒、送你安全回家(如果只送上車沒送到家,受害人下車回家路上凍死,也算沒完成照顧義務,沒出事沒損害就不賠償,出事了還是因為沒送到家而有責任)、緊急情況下報警等等,不累贅。
結合本案和報道,可以這樣分析:
部分被告是勸酒者,勸酒者沒有適量勸酒,故有過錯。受害人有過錯,雙方都有過錯。
(2)情況二:同席者但沒有勸酒且對損害而無過錯。
從報道上看。貌似有部分被告是僅同席無勸酒的。這種情況下,受害人的過錯上面已經說了,剩下就看要結合被告有無除(except)勸酒外的過錯行為了。如果同席者是主辦方或邀請者,就有作為義務(制止受害人酗酒),不作為就構成了過錯的行為(不作為的行為)。如果同席者完全沒有義務(和你非親非故,我就來這裡坐下打了個醬油~),則沒有作為義務,不具有過錯行為,和損害沒有因果關係,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不承擔公平(補償)責任。
針對兩種情況,我們可以這樣匯總:
一部分被告(情況二中所列),沒有過錯行為,沒有因果關係,不適用公平責任和賠償責任。
一部分被告(情況一所列),對損害發生有過錯,有因果關係,但受害人也具有過錯,不符合公平責任的適用條件之——雙方無過錯,不適用公平責任,但可能符合侵權賠償責任,後面再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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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本案不適用公平責任,那麼該如何作出法律分析?
a.刑法角度分析——
勸酒者有可能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為什麼說是「有可能」呢?
(1)在刑法角度上,因果關係認定和民法不同,該案沒有了屍檢,民事訴訟中可以依據民事對事實認定的標準而認定死亡和飲酒之間因果關係,但在刑事訴訟中,由於達不到「排除合理懷疑」這麼高的認定標準,故不能認定死亡和酒精的因果關係;
(2)即使假設忽然有大神能鑒定出受害人真的是酒精中毒而死,依據刑法學關於因果關係的認定的「因果關係中斷」的理論,依據該理論,勸酒行為介入了「受害人自己的原因」導致因果關係中斷,刑法上不應認為兩者具有因果關係。(當然,喝到一定程度,受害人已經不省人事喪失辨認能力了,你再灌酒,就不能認為具有「受害人自己原因」作為介入因素中斷因果關係,那你就是過失致人死亡了)
b.民法角度分析——
本案是適用一般侵權責任,即過錯侵權責任(即賠償),而不是適用公平責任(補償)。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行為人過錯 前述已經說明,本案勸酒者滿足該四個要件。 故原告的侵權賠償請求權的規範基礎,是侵權責任法中有關過錯侵權的條文(第2、6、8、16等),而不是侵權責任法第24條。 進一步分析,勸酒者們的行為,具有共同性,勸酒行為應當視為整體,是共同侵權行為,屬於共同過失侵權,應依據侵權責任法第8條,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基於本案雙方都具有過錯, 依據《侵權責任法》26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故,勸酒者的賠償責任可以減輕。 以上!!——————————————我是分割線——————————————————————
5.解答題主疑問。1.你問——雖然是民事案件,但是法庭在判決的時候明顯認為這人飲酒是致其死亡原因,但是由於當時沒有屍檢,所以死因不明,那麼法庭的這種認定是屬於自由心證還是涉嫌違規(尤其考慮到這人是喝完酒自己走的,並不是醉倒拉走的,且第二天才死亡),在民事案件中這種程度的證據鏈能算數么?
答:(1)理論上來說,這算是舉證不能,而本案中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即在「事實不明的情況下」原告不能通過證據證明事實,則(敗訴或事實不能被認定的)後果由原告承擔。
(2)舉證不能是在「事實不明的情況下」,但我估計法官認為死亡和飲酒的因果關係屬於「免證事實」中的「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這樣事實就明了,沒有舉證責任存在的餘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PS題外話:依司考講師所述,扶老人的彭宇案,當時沒有證據直接證明彭宇是他弄倒了老人,但法官依據「扶起老人又送去醫院,還最後自己灰溜溜跑了」,依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一般是你弄倒了才會這樣做,從而推導出他撞到老人的事實。
(3)綜上,你問,在民事案件中這種程度的證據鏈能算數么?我認為這種事實認定還是屬於合理範圍內。
2.1 你問——法庭最後依據民法通則132條(【公平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來判決各被告無過錯但賠償,這條法律的適用原則是什麼?字面上理解,就算我沒有錯,只要法院認為我要賠償,我就要賠償?如果走大街上身邊人猝死了法院也可以依據此條判我賠償?
答:前面答案已經說了該法律適用條件;再次強調,該條文的適用要求行為和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
2.2 你問——最高法的解釋,說的是: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那麼一同參加婚宴(可能還不認識)可以被判定為共同利益活動么?
答:你說的是《民通意見》157條,本案並不適用。157條的補償責任,和《侵權責任法》的公平責任有區別。157條主要指幫工、緊急避險、見義勇為、無因管理等(無聊幫你就躺槍了)的情況。本案中,不能判定為共同利益活動。最後,如前所述,本案也不構成公平責任。
3.你問—— 我最覺得不可思議的是上面說的那個賠償500元的,這個哥們倒霉在於:第一,他當天沒喝酒,第二,他當天很早就走了。那麼這其實就和大街上擦身而過差不多的情況:我沒和你一起喝酒,也沒勸你喝酒,你喝多的時候我也不在場,為什麼你死了我要賠償?而且這個是法院判決不是調解結果,讓我的三觀受到了損害……
答:如前所述,已在目錄第三點中作出說明
4. 以及,死者經過調解,由他的勞務公司賠償了6萬元,這個是調解結果我能理解,但是法律上看,他的勞務公司應該承擔責任么?
答:案件情況不了解,但根據報道,我還沒看到勞務公司和本案有什麼關聯~~~~
————————————我是分割線——————————————————————————6.題外話:本來好多想說的,忽然發現打完字就累了。。。。。。先這樣吧,以後再修改~~再次謝 @柯茗耀————————————————————廣告位——————————————————法律諮詢收費,具體見本人知乎主頁簡介。個人專欄:律師的自我修養 - 知乎專欄在中國,酒文化底蘊濃厚,也不乏許多勸酒高手,很多喝醉能人都以把對方喝醉為最高境界。其實親朋好友聚在一起喝酒,就是為了一個高興的心情,但是一些人往往強人所難,不管對方能不能喝酒,都一味地強求,或用言語刺激,或強行灌酒,這讓一些酒力弱的人十分難堪。本人就是明顯栗子啊!
但難堪是小事,如果大家在一起共同飲酒,出了事故那才是大事。下面我來為大家講述共同飲酒中存在以下情節,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 強迫性勸酒。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的勸酒行為,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不喝酒就不答應對方的合法合理的請求等等,致使傷害或者死亡的發生。
此種情形主觀惡性大,具有故意性,即勸酒者能遇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一損害後果的發生,而希望或者放任該後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在一些友好的喝酒場合中,因說話不中聽或者其他因素導致轉化為惡意性或敵意性的喝酒氛圍。《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當初責任。
二、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
如坐在一起的幾個好友,一個說自己身體不好,醫生說不適宜喝酒。對方說少喝點應該沒事的,由於礙於情面,幾個就喝了起來。或者聽其他人說,了解對方的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或者死亡的。
此種情形具有過於自信或疏忽的過失,主觀惡性較小,過錯程度較輕,可主張減輕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當初責任。《民法通則》第131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三、 酒友均不知道有不能喝酒的狀況存在。
如幾個要好的朋友一起喝酒的過程中,一人誘發出疾病花去不菲的醫療費,誘發疾病的人也不知道自己潛伏著這種疾病,因無力完全承擔醫療費,把另外幾個告上法庭。又如,幾個要好的朋友因多年未見,相約大醉一場,幾個都醉了,其中一個在睡覺的過程中因吸收嘔吐物窒息身亡。好友之間主觀上均沒有過錯,那麼就應當公平分擔損失。
《侵權責任法》第24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當然,公平分擔並不是說加害人與受害人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擔損失。確定損失分擔,應該考慮行為的手段、情節、損失大小、影響程度、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達到公平合理、及時化解矛盾、妥善解決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
四、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或者未勸阻其酒後駕車。
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或者辨別能力時,酒友未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如果明知其獨自步行或者駕車回去會有危險而放任該行為發生,那麼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此種行為屬於先行行為引起的救助義務及公序良俗。(1)楊立新教授認為,不作為侵權的義務主要來源於以下三種情形: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自業務或職務上的要求、來自行為人先前的行為。(2)王澤鑒教授認為,除了契約和法律外,尚有因發生所謂的社會安全注意義務而從事一定作為的義務,其主要情形有:因自己行為致使發生一定結果的危險而負有防範義務;開啟或維持某種交通或交往;因從事一定營業或職業而承擔防範危險的義務。(3)也有的學者認為作為義務的來源包括源自法律的規定、契約上的約定、先前行為所衍生的作為義務、生存共同體相互扶助的作為義務。
因此,可以看出主流觀點認為先前行為是產生作為義務的一個重要原因,對於違反由於先前行為所衍生的義務而不作為時是不作為侵權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民法中沒有關於先行行為的定義,這裡暫且引用刑法關於不作為犯中的「先行行為」來代指先前行為即有關概念,主要是指:在特殊情況下即使沒有法律的專門規定,但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或者特定環境條件下,而使沒有積極作為義務的行為人轉化為有積極作為義務的人,如果他不履行這樣的作為義務也構成不作為的加害行為。(以上兩段引自:繁昌縣人民法院辦公室作者葉進財)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即符合善意的救助行為。
五、 宴會中飲酒傷亡的情形。因喜事或喪事舉辦宴會,席間因勸酒致人死亡時,主辦宴會的主人如何擔責?
飲酒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危害而未予以停止、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是導致損害發生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因此飲酒者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作為宴會的主辦者對於他所邀請的客人負有保障他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義務,宴會組織者對過量飲酒行為未進行勸阻,在酒後也沒有進行必要的救助或及時通知其家人等相互保護義務,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均存在一定的過錯,其行為與傷亡後果之間具有間接的、次要的因果關係,因承擔次要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民法通則》第131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1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最後,我們都不是李白,千杯都不醉,所以別折騰自己,也別灌別人,真正的朋友不是一味的圖個痛快,而是要對相互負責任的。千萬別拿生命當兒戲!喝酒雖好,切莫勸酒,且喝且珍惜!
個人主頁:許律師主頁
個人專欄:法小夢
噠噠噠,小狼普法失蹤多日,今日回歸!!
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這酒桌上的法律風險。中國酒文化博大精深,所謂:「酒逢知己千杯少,話不投機半句多!」到了酒桌上來來來,酒桌三連咳咳,觥籌交錯之際,有些人不勝酒力就難免出現問題,比如喝到斷片兒,喝到忘記爸爸媽媽是誰!喝到歸西!第二天
更有甚者我國近幾年喝酒致人死亡的案例屢見不鮮,同時一個酒桌的酒友被起訴賠償的情況也大同小異,基本上都是酒友收到法院傳票的那一天都是這樣的啊?卧槽!他喝酒把自己喝死了為毛老子要賠錢!?!!!!今天小狼普法來給大家說說這喝死人賠錢背後的法律故事一、民事侵權問題(民事上的,警察叔叔目前因為這個侵權還不會抓你的呦)
(一)判定是否構成侵權的要件(什麼是侵權行為)
1、加害行為: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本案中:勸酒這一行為就是加害行為。
2、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即勸酒導致被勸酒的人死亡,對死者生命健康權造成損害的事實。
3、因果關係是加害行為與被引起的損害之間的關係。
一般是相當性因果關係理論:即若無……,則不……的邏輯規則。(1)如果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則不會發生,那麼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係。即如果沒有酒友的勸酒行為,那麼死者也不會死掉。(2)如果沒有加害行為,損害仍會發生,那麼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再比如:小狼酒後回家睡覺,晚上突然有人入室搶劫殺人,把小狼我宰了。就算不勸酒,小狼我依然會死,那麼小狼滴死和勸酒行為也就沒有因果關係。當然了,相當因果關係有其理論的問題,這裡不贅述了。4、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
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這讓白大哥又想起了被韓娟支配的恐懼
同學們,看見了嗎?介揍似故意!還我白大哥!!!!5、侵權責任免責事由(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侵權責任法》26條)(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27條)(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28條)(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侵權責任法》29條)(5)因正當防衛 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侵權責任法》30條)(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侵權責任法》31條)(二)歸責原則(就是你該在啥時候賠錢,該咋賠錢和咋能不賠錢的問題)
本文介紹因勸酒的侵權行為為案件主要在實務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6條第一款)和公平責任(《侵權責任法》24條)
1、過錯責任原則就是沒有過錯那就沒有責任,如果原告要起訴侵權人,必須承擔對方侵權的舉證責任,如果沒有證據,那,對不起咯,法官大人錘錘一敲,敗訴!
2、就是我們一聽就最討厭的公平責任但實際上它不是歸責原則這些案件中有一部分包括本題,是由於喝死的這位是他自己的原因,貪杯,不勝酒力,最後不小心喝死了
結果法官最後錘錘一揮
被告心裡都是本題就是這樣這個主要是因為公平責任它不是歸責原則,公平責任這個叫法也讓大家對法律產生了誤解,它不是維護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它是利用它特有的模糊性,消解當事人之間的權利邊界的,不具有懲罰性和譴責性。沒有誰有責任,但是大家把這件事的問題解決了,分配社會利益,平衡社會情緒,這個法條的立法目的在於此。起到劫富濟貧、扶危濟困、穩定社會滴作用的。
也就是維護社會穩定、平衡社會利益~
(1)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當事人對損害發生都沒有過錯;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無過錯侵權;加害行為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不適用公平責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在該種情況下一般都在10%左右的分擔一些,剩下的根據參與程度的不同法官自由裁量。
本案中,法官裁判多多少少有點問題,因為因果關係不成立,死亡原因沒有定下來。也就是說,公平責任不能用!!!!!
這是法律背後內涵的問題,法條它不言廢語的,多一個字都不會告訴你滴。法官用的是人道主義補償這一判法,對於個體當事人來說,這簡直是心情如下圖但其實這樣是從社會整體角度出發的達到息訟和避免信訪的問題。說到這個信訪,本來初衷是好制度,可後來,呃……大家都知道,法官也是人心情如下圖
(三)共同加害行為《侵權行為法》第8條,承擔連帶責任一般情況下,酒桌這一堆人勸酒導致被侵權人死亡的案件都是共同過失侵權,但是依然要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侵權人每個人對那個原告都有承擔整個債務的責任。承擔完了對外的債務就沒有了。回頭秋後算賬
對內:《侵權法》14條如果可以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數額的,就依照確定的來分攤。如果不能確定,則平攤撐擔了超出範圍的,可以追償本案中這個不是連帶責任啦,這個是依照公平責任的人道主義補償了啦~~
二、下面我們談談這個案子中關於死者的死亡原因證據的問題一般而言,我國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以下的四項標準:
1 據以定案的證據已查證屬實;
2 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3 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 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裁判才是正確的。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不同於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不同於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不同於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 重三遍!!!!!首先,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比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低些;
其次,民事訴訟中追求的不可能是客觀真實,而是一種法律真實。所謂法律真實,是指裁判人員運用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達到了法律規定的視為真實的標準。也就是說,在訴訟證明過程中,法官運用證據、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達到從法律的角度認為是真實的程度,即符合法律真實的要求。
本案中曹某死亡與飲酒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無專業和法律上的界定,因此原告的請求法院沒有支持。而且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書中排除刑事案件,說明曹某當晚飲酒過量對其身體已造成了一定的傷害。
民事訴訟證據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刑事訴訟證據證明才是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所以,法官的證據認定是木有問題滴~
三、關於員工非因工死亡賠償金嘞,單位沒有法定義務滴~本案單位和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是雙方的自主意思表示,我們不能干涉的下面補一些其他的補償渠道:
員工非因工傷死亡,是可以獲得養老保險支付員工家屬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的。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今天的小狼普法就到這兒,謝謝您的支持和鼓勵~
我知道你們不看答案,就是光來拿我的表情包的,哼唧~對其他法律知識感興趣還可以看看小狼的其他回答:如何看待按照針對唐家三少的標準,金庸也涉嫌抄襲是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3934760/answer/214738075?utm_source=qqutm_medium=social婚姻中對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如何申請婚姻無效救濟自己的權利呢?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4054409/answer/216293947?utm_source=qqutm_medium=social
再次期待大家的閱讀和感謝大家對小狼普法事業的支持1、從新聞轉述法院觀點看。本案認定曹某有重大過失,當事人有過錯,不符合公平責任補償的構成要件。因此法院實在有和稀泥之嫌2、既然行為人不承擔過錯責任,那麼亦不應分擔民事責任。本案為過錯責任原則,沒有過錯哪來的責任…3、本案中不能證明有其他致死原因存在,也不能就此推斷飲酒對身體造成傷害與死亡之間因果關係的高度蓋然性:一名「平常酒量較好」的壯年男子,一桌15人喝了11瓶酒,喝了三個小時,晚十一點喝醉,一直有人陪護,至早上八九點發現意識不清,而正常情況下七八個小時的時候酒應該醒了,此時出現意識不清、昏迷的狀況,很難認為與飲酒有關聯。這裡採用「已知事實與日常生活經驗推斷」的方法不能推知因果關係,反而更傾向推知無因果關係。個人認為本案中法官的自由心證超出了必要限度。4、實踐歸實踐,畢竟是人死了,這樣判決或許更有利於息訟吧……
樓上說的很好了,這其實是一種人道補償,不是誰有責任。主要的原因還是中國的保險並不發達,我覺得當時設定這個「公平原則」是這麼個原因:這些人受了傷害然後得不到賠償就容易對社會失望,就容易被逼上梁山,為了構建和諧社會,so。。。給你舉兩個案例:重慶的煙灰缸案。一個孩子在樓下玩耍,然後樓上扔下一個煙灰缸把孩子砸死了,經過調查,並不能確定是誰扔的煙灰缸,孩子的父母就把二層以上的所有住戶都告上了法院,最後判下來就像你說的這個事件是由所有住戶均擔了賠償,其實嚴格意義上說這不能叫做賠償,應該叫做人道主義援助,是一個積極的社會人所應該承擔的責任,判下來之後效果很好。解釋起來其實就是:這不是因為你們犯錯才做出的賠償,而是出於人道主義的援助,你伸出的是愛的雙手,你看人家一個孩子,好好的就這麼沒了,你們的行為給了他的家人希望,讓他們感覺到這個世界還是好人多,還是溫暖的,不至於讓他心灰意冷然後走上報復社會的道路。濟南切菜板案。說的是一個居委會老大媽路過一個小區住宅的時候,從樓上掉下一個切菜板把老太太直接砸死了,警方介入後也未查出是誰的切菜板,當然也沒有人承認。老太太家人同樣把二層以上的住戶全部告上法庭,但法院卻是這麼判的:原告的訴訟主體適用不適格,駁回訴訟請求。這個一判引來的確實一片罵聲。大多數人都在想:好你個王八蛋,啊,他么家人死了,你都這樣判。。。以上兩個案例都是這樣的情況,來看看構成要件:一是有傷害行為發生,二是傷害行為造成了受害人受損,三是不能確定加害的主體。嚴格說起來,題主所說的這個案例還是有瑕疵的,因為沒有屍檢,也就不能確定傷害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這個人也可能是其他突發疾病死亡。這個應該是這個案例最大的漏洞了。----------------------------------------------------------2015.03.16-----------------------------------評論區各位討論的是另一個問題啦!那就是輿論該不該影響法律?其實這個東西也是要綜合考慮的,法律也有為了解決社會矛盾,輿論是可以對量刑產生影響的。比如一個刑事犯罪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社會輿論關注度極高,這應該會影響一部分量刑。
這是中國特色,記得有一次樓上陽台花盆掉落,砸傷或者砸死了一個無辜路人,當時也沒有監控,結果公安通過測算樓上四家陽台有可能,所以最後結果就是這四家負責賠償,跟這是不是異曲同工。這可算是我國法律里的一個原則吧! 無過錯傷害責任,不僅要約束自己的行為,有時還得約束相關他人的行為,當然也不能完全免責。
不談法律的具體條文,只說中國某些制定法律的動機:1是腦殘;2是推卸責任。尤其民事案件,基本就是「粘包賴"。核心邏輯就是一個:沒人負責就要找人負責,什麼責任啊,法律啊,都是扯淡,活該你倒霉。
老太太在路邊到了,旁邊的車(離很遠),要承擔「嚇到老太太的責任」。
彭宇件,「你沒碰她為什麼要扶」。喝酒喝死,「你參與了就有責任」。通過不合理地分擔責任彌補當事人的損失,政府不但是不作為,幾乎是胡作非為。
民事案件的判決焦點不是「有沒有罪」,而是「有沒有責任」,說白了就是錢的官司。但無論是罪還是責,都要有明確的證據,不能「說你有你就有」,這叫枉法、迫害。
一要證據明確,二要合乎邏輯。咱們就不說中國沒有真正的陪審團制度了,法官上下兩張嘴,說什麼是什麼。起碼你把證據和邏輯搞清吧。可惜,法官的權力就是一切。
以這個案件為例,在座的誰沒參加過婚宴?偶爾有不認識的人坐在一起很正常吧?有幾個會在別人婚宴上敬酒的,大部分就是送了紅包吃飽喝足走人。可是第二天警察來找你,同桌的喝死了,你得拿錢。
這叫他媽的什麼邏輯?如果是你攤上這事,你不說法官和法律傻逼都出鬼了。我有一次騎電車因為躲避一個女司機給摔倒了。撞在電線杆上。胳膊脫臼了,左大腿划了個口子,騎車子路過的一個老太太一直盯著我看,給騎到莊家地里摔到,屁股坐到了腳裸上,導致腫了半個月的腳,家裡人找來,我賠了一千塊錢。沒有什麼不公平啊。。。這麼個年頭的。
看來以後跟別人有仇不能勸他喝酒了,得勸他有病盡量吃中藥,因為中藥不僅苦而且見效慢,這樣他就可以多受些病痛折磨了。
看到有人說酒文化的事情了,當然對事不對人,作為一個對酒文化深惡痛絕的年輕人,只想說,什麼時候酒文化等於酒桌文化了。作為泱泱大國,中國自古以來窮人都佔了社會的絕大部分人,什麼是窮人,就是溫飽剛剛解決的一群人。酒,對於他們來說一年也喝不上幾回,更不用說痛快飲酒了。酒桌上的事過去來說是封建地主階級乾的事,現在來說是富起來的中國人民向地主階級學習的產物,根本就是封建殘餘。強烈要求把酒桌文化廢除。
感覺挺憋屈,確實是圖個息事寧人。雖然剛開始覺得挺操蛋,但想想這種找替死鬼的做法也沒什麼不對。為什麼判殺人犯坐牢或者死刑之類的,人們會覺得他受到了制裁,這判決是公正的。其實沒有什麼公平正義正確,人們覺得合理或者可以接受就是對的。不要把法律想的那麼聖潔至高無上,法律就是代表人的意願而已。法律不就是為了息事寧人,比起你莫名其妙給錢的不滿,當權者更願意去平息家裡死人的怒火。而你就當花錢消災。(|3[▓▓]睡覺覺(?_?)
民法之中的過失侵權法。罰的最多的人應該是勸酒了,所以他觸犯了neighbour principle: 鄰近原則,勸酒者的行為可能影響了死者的健康。而這十四個人一起被罰大概是法官覺得:res ipsa loquitur. 不言自明當案件本身的傷害很嚴重(原告死亡)時,那麼無需提供過失侵權的證據。法官這樣裁決恰恰是因為他根據了侵權法的救濟基礎是:對於所造成的損害給予金錢方面的補償。legal rights.
我認為任何一個判決個案,在沒有看到判決書全文的情況下做任何評論都是不客觀的。
真的是不明白大家為什麼要辱罵現行法律......先回答題主的問題:一、顯然是可以的,民事案件適用蓋然證明力原則,不同與刑事案件要求完整的證據鏈。二、第二個問題和第三個一起回答:其實一起喝酒最後一人過量飲酒導致死亡的情況並不鮮見,一般來說會有如下兩種情形:1.按照過錯分擔來判決。(1)死者自己作為已滿18周歲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飲酒的危險有預見,因此應該對自己的死亡結果擔負主要責任。(2)陪酒者也應當有勸阻、警告、照顧的責任,本案中15人飲11斤白酒,實際上可以認定陪酒者未盡義務而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如果本案按照過錯責任來賠償,我想大家也許就沒有這麼多的異議。2.按照公平責任來判決。適用公平責任的最大優點是可以用原則性的規定盡量平衡每個人的損失。但這也正是它備受詬病的地方。在適用公平責任時,一切似乎都是可自由裁量的,公平責任的適用不需要因果關係達到相當的程度,有個小伙根本就走的很早還是要賠錢,這就是公平責任在起效果。至於題主問的走大街上有人猝死就完全不用擔心賠償,因為這個例子沒有客觀因果關係,而本案是有客觀因果關係,只是沒有達到相當性。三、在民事案件中經常會有當事人有這種困擾:我明明沒有過錯還要賠錢,法律真操蛋!作為當事人,有這種想法很正常。但是我看到很多答案里,律師、律師助理甚至法學院的學生都有這種想法,這很可惜。第一,已決的法律不是被質疑的對象。第二,作為一個法律人,不應當再一味地崇尚實體公正(實際上你永遠也無法達到實體公正),而應該從法律人獨特的角度出發,去理解法律如此規定的特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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