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精神病人可以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如題?


裴森說得很好。

對於普通人而言,知道這個制度不是中國的獨創,而且它有很長的歷史,就應該能明白該制度具有合理性了。至於它為什麼合理,可以暫不深究。

如果非要問個清楚的話,首先,不是所有精神病人都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只有那些在發病時無法控制自己意志的,完全喪失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才不承擔刑事責任。

這種精神病人殺了人,但他內心並不想殺人,不想傷害人,之所以造成這個結果是他們控制力之外的情況。對於人身和財產的侵害結果,並非出於他的惡意,換句話講就是「無心之舉」。

舉個例子,如果普通人並非出自自己的本意,既不是故意,也沒有過失,導致別人的死亡(如高速公路上開車,突然出現行人,你來不及反應,採取了必要措施仍將該行人撞死),同樣不承擔刑事責任。對於無法認識和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而言,他自己就是這樣一輛無法剎住的車。他殺掉的每一個人,都並非基於他自己的惡意。刑罰的適用,不僅要考慮客觀危害,還得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態。所以任何一部刑法不可能把這種主觀上沒有惡意的行為定為犯罪。

雖然這種行為不屬於犯罪,不過,對於嚴重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我們有強制醫療制度。如果是一個已經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被負有管理義務的人惡意放出,任由其傷害他人而不制止,或唆使其傷害他人,那麼他相當於一件犯罪工具,由該責任人承擔刑事責任。


謝邀,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這種事,從題主的措辭來看可能有不服和不解的意思,不過關於精神病人為什麼不負刑事責任的東西百度有一堆,我就用最直白的答案回答好了。

為什麼我國會規定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因為上到三千年前(傳說四千年前)的《周禮》,下到法律屆的燈塔《德國刑法典》及其眾兄弟,都是這麼規定的、、、


精神病人沒有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刑法總論認為,犯罪構成包含四個要件:主體、主觀、客體、客觀。其中的主觀要件里的過錯無非就是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明知並追求或放任,過失是應預見損害而沒預見到或預見到但輕信可以避免。而不負責任的精神病人,他們是無法[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人,他既然都無法認識自己的行為他何來的故意、何來的過失?他們控制和認識自己行為的能力已經喪失了,由於他沒有任何主觀過錯,因此缺損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他在客觀上的行為完全是由疾病造成的,所以他不負責任。不滿16周歲者也是一樣,法學認為不滿16周歲者也沒有責任能力,因為他們的意識發育還不成熟,不能明確的認識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他們的在客觀上造成的損害也不作為犯罪追究,在理論上說同樣是因為缺損主觀要件


同問,為什麼要讓有潛在殺人威脅的精神病人亂跑?

為什麼有背景的人殺了人,直接做個精神病鑒定就搞定了?

如果一個有間歇性精神病的人,在正常狀態時把人殺了,說是犯病時殺的,那法院該怎麼鑒定和取證?

精神病殺了人,看管者或者監護人需要負刑事責任嗎?如果沒有監護人,首次發作,也沒有經濟能力,那受害人誰賠償?


先提出個問題,甲推薦朋友坐飛機去海島休假,飛機墜機,朋友死翹翹,甲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

答案當然是否。原因在於朋友雖然死了,但甲沒有殺害朋友的惡意。這與精神病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一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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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的醫學問題沒有深入的研究!在此,僅就接觸過的相關案件做一下分析。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嚴重的精神病會導致幻覺,幻聽,在幻覺幻聽的影響下傷害他人,主觀是沒有傷害他人惡意的,因為行為人只是攻擊他想像中的事物,而不是現實中的人。

有的精神病只是影響了行為人情緒,這種行為人對於攻擊的對象還是有認知的,只是在疾病影響下,使用了較正常行為更惡劣的方式。這種精神病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不過會輕點。

從法律來看,犯罪是主觀惡意與危害行為的結合,這種結合產生的結果是對正常社會秩序的故意破壞,從保護公眾共同認可的秩序、保障社會正常運轉角度,這種行為必須予以處罰。

但如果只有主觀惡意沒有危害行為,或者只有傷害行為,但沒有惡意的都不值得處罰。前者在於沒有行為,就不會產生危害後果或者產生危害後果的可能,後者在於雖然有後果,但是這個後果沒有包含破壞秩序的惡意,充其量只是在民事上承擔責任。

上述第一種精神病,的確出現了後果,但是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破壞法秩序的意圖,所以不能進行刑事處罰。

如果只要出現後果就加以刑事處罰,那麼我在開頭舉的例子就會得出甲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荒謬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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