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鑒定可靠嗎?
電視里的案件比如遺囑案最後按筆跡鑒定是某個人的,是否可靠,在我非專業的角度來看,如果有意模仿還是比較容易的,這種細微的差別在哪裡,會不會出現是本人的字跡,但是寫的有些隨意以至於跟平常的風格不一,導致鑒定錯誤?
謝邀。從法律角度上來看,筆跡鑒定只能供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作參考,一般不能作為直接證據使用,還要結合其他證據看是否能形成證據鏈,類似的還有骨齡鑒定、視頻、音頻資料等,因為這些證據都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目前在學術理論的支持下各國公認指紋是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
專業內問題。只能做參考,這個主觀性比較大,不同的鑒定人說不定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大的鑒定所和小的鑒定所能力也相去甚遠。單筆跡沒有證據鏈不能作為認定依據。
筆跡鑒定屬於文件檢驗學中比較熱門的一項,在學術上是可靠的,但是在實際應用中屬於非常非常非常不可靠的那一類,在司法實踐中不能夠作為直接證據使用,只能作為參考
要看刑事案件 筆跡鑒定不能作為決定性證據民事案件 筆跡證據也是需要根據情況來做判斷。
作為專業學生,學過一點筆跡鑒定,冒昧來答一下。
1.不能說是百分之百可靠,因為有時候差別太小,並不一定能鑒定出來。鑒定結果有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和鑒定結論之分,可以給出樣本和檢材是否為同一人書寫。通常採取特徵比對法,有時樣本太少,或者樣本和檢材屬於書寫快慢不同情況下,或者樣本和檢材書寫時間相隔較長時間,這都對鑒定結果有著非常關鍵的影響,甚至不能做出鑒定。目前鑒定基本還是採取人工的方法,所以說不是百分之百可靠,是有較大的可能性。2.模仿,主要是強行改變書寫習慣,但由於模仿和本能畢竟存在著習慣的不同,模仿的字是不可能完全一樣的。比如說簽名,模仿的痕迹會刻意,或者模仿的筆畫重輕快慢會有差別。比如說模仿筆跡寫文章什麼的,每個人排版布局筆壓輕重距離大小結構特徵筆順特徵都會有差別,模仿的時候很難全神貫注去想像被模仿人的筆跡,所以模仿筆跡中多少會透露出模仿人的筆跡特徵。具體的差異點還需要去查閱資料和自己總結了。
3.當然會的啦!這和鑒定人水平也有一些關係。筆跡鑒定是提供參考意見,所以樣本的選擇影響著結論。靠譜。
剛剛最高法院還下了規定,要求鑒定意見上必須有鑒定人的簽名(以前沒簽名的話簽章也可以)占坑,不可靠。
筆跡檢驗依靠的是每一筆的起落,一撇一捺的筆勢走向。整體上看上去差不多的兩個字,細細放大看的話會看得出來模仿的生硬痕迹的。只是這個東西依靠人的成分,依靠經驗的可能更多,短時間內,只能作為一個輔助。龔如心遺囑案後來峰迴路轉依靠的就是筆跡的鑒定。
筆跡鑒定屬於技術鑒定。由專業人員進行。準確度會受到檢材樣本的影響的。也就是提供的檢材越多,越原始,準確度越高
只做法官判案的參考依據。
親身經歷了這種事——我母親的簽名被人模仿,給我母親的造成金錢損失,我母親起訴對方(不是模仿簽名那人),對方要求鑒定筆跡——鑒定結果說是我母親所簽。最近忙,三言兩語說不清,我以後補充。結論先擺上:有時候不可靠。我贊同這句話「如果有意模仿還是比較容易的」,尤其是只模仿簽名那幾個字。鑒定之前我就這麼想,對這種結果也有心理準備。簽名不是唯一證據,現在等著看法院怎麼判了。============================================16.1.16補充去年10月下了判決,就因為這個鑒定結果,基本就是判我們原告敗訴。具體是這樣:一共兩筆錢,一筆是現金約5000,一筆是公積金存摺約15000,取公積金的銀行單據上的筆跡去做鑒定。結果就是5000判給我們,15000不支持。這兩筆錢被告聲稱是同一天交給第三人的,第三人聲稱給原告了,其實當然是沒給。第三人在法庭上還扯著嗓子喊自己是幾十年老黨員——我都能看出她臉是紅的,她其他可笑行徑以後再補充。現在問題是,鑒定筆跡是被告提的,法官說原告不能提要求!然後現在竟然讓原告來承擔大部分鑒定費用!你說讓承擔3/4訴訟費這我理解,可鑒定明明是對方提出的,原告不能要求鑒定哪部分內容,全聽被告的,憑什麼讓原告承擔鑒定費用呢?
暫時找不出比筆跡鑒定更可靠的鑒定了吧
應邀答題如果筆跡鑒定足夠靠譜的話,實踐中籤合同也不會那麼崇拜「公章」了,偵查中訊問筆錄上也不用按「指印」了。由此可見,筆跡鑒定不那麼靠譜。
不可靠!鑒定書完全都是一人之言,主觀判斷,一廂情願!你甚至眼看著鑒定作假卻無法提出反駁。因為投訴鑒定或者到法院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是你不參與其中,無法獲得的。經歷一次就知道多黑了。
筆跡鑒定由專門的部門,專業的技術人員進行,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僅為案件證據鏈中的一環。
筆跡鑒定就是個外行人看熱鬧,內行人看門道的東西,在外人看來就是形態學上的像與不像,結論無非是肯定/否定,閉著眼睛猜都有一半幾率猜對,所以題主和大部分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原因是大家不清楚筆跡鑒定到底怎麼看、看什麼。所以這裡我就把筆跡鑒定大致介紹一下,題主可以自行判斷它是否可靠。
首先筆跡鑒定看什麼。
1.書寫風貌:比如書寫速度、是否正常書寫etc,由此可以判斷是正常筆跡還是偽裝筆跡(偽裝筆跡放大鏡下看到不自然抖動、收筆過慢過重等)、是左撇子還是右撇子、書寫人的教育水平、年齡和身體狀態等等
2.布局:比如字行間距、首行縮進習慣、字行正還是歪、頁邊距留白大小etc
3.寫法:比如繁體字、職業原因導致的習慣性簡化字、筆畫筆順的錯誤寫法、標點符號的習慣寫法(圓括弧、方括弧、尖括弧等)
4.結構:比如單字筆畫偏旁間的布局關係、固定搭配的片語間的布局(如日期有人習慣寫年月日,有人用點,用頓號,用短杠,用斜線etc)
5.筆順:這個好理解,不用舉例子了,同部首的書寫筆順已經形成條件反射,是人主觀意識最難控制的部分
6.運筆:比如起筆收筆的輕重、是否有下壓上提動作趨勢、連筆的連接部位和方向、筆力分布情況,這部分需要用放大鏡看。不同的書寫工具也會導致運筆變化。比如圓珠筆的筆跡運筆就會比中性筆重一些。
7.筆痕:比如用圓珠筆書寫的油墨露白和堆積、不同筆尖形成的筆痕區別、紙張的區別、紙張下襯墊物對筆痕的影響etc,這部分也需要用到放大鏡和顯微鏡。
其次筆跡鑒定怎麼看。
上面說的形態學上的東西只是入門,實際上鑒定人會從各個方面進行分析。
具體分析牽扯到很多內容,我簡單舉個例子。
法院委託了一個合同尾頁簽名的鑒定,鑒定人拿到檢材先看簽名筆跡是否具備鑒定條件,然後要求當事人補充各種樣本。一個筆跡鑒定裡面一般會包括案前自然樣本(案發前的支票、銀行卡、簽到表簽名etc)、案後自然樣本(庭審記錄簽名etc)、實驗樣本(當事人到現場寫,用檢材筆跡一致的書寫速度和書寫工具,一般寫滿2張起步)。
鑒定人在比對了大量簽名筆跡後權衡異同點,看看能不能解釋的通。因為筆跡是一個既運動又穩定的東西,運動是因為同一個人同一支筆同一分鐘寫的字都有不同之處,穩定是指不論用什麼筆、什麼書寫速度、隔了多少年,同一個人的字都有穩定不變的特徵。
比對完筆跡後還要順便注意一下文件細節,看看有沒有換頁、二次列印、變造文件的嫌疑。比如合同的裝訂孔是否一次裝訂形成?合同的下一頁上是否有上一頁的字跡壓痕?合同列印的文字部分是否同一台印表機一次列印形成?紙張摺痕是否自然符合常識?合同的印章和簽名是先墨後印還是先印後墨或者乾脆印章是列印的?雖然委託只要求鑒定筆跡,但鑒定人還會額外做印章印文、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朱墨時序、靜電壓痕etc來佐證自己的結論。(這麼看來只收了一份最便宜的筆跡鑒定費真的是特別特別虧了==)
最後案情、當事人和法院的態度也能說明一些事。比如偽裝筆跡的當事人在鑒定機構書寫實驗樣本時會故意慢寫或快寫,不配合鑒定人要求、法院為了儘快結案會暗示鑒定人做出無法判斷的鑒定意見來打消當事人上訴的想法(法官的評價和結案率相關)etc。
這些額外的考量都不會體現在鑒定意見書中,但是對於鑒定人做出符合事實的結論是必不可少的。
最後筆跡鑒定到底可不可靠,為什麼很多人(包括其他答題的朋友)都覺得它不可靠?
造成這種印象的原因之一是因為筆跡鑒定沒有一個可視的、量化的標準。
實際上不止筆跡鑒定,所有司法鑒定都依賴於鑒定人的經驗和主觀判斷,所以鑒定意見才叫意見,而不叫結論,因為它並不是對事實的客觀陳述。包括另一位答題者所說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指紋,那麼為什麼指紋不會被大家詬病「太主觀」呢?
指紋是司法鑒定下痕迹鑒定的內容之一(順便筆跡是司法鑒定下文書檢驗的內容之一),指紋認定同一,是通過比對檢材指印和樣本指印之間乳突紋線的特徵是否相符。有時送來的檢材指紋條件不好(民間有「墨越濃指印越清楚」的錯誤印象,導致多數指紋都糊成一片),只能找到5個特徵點,那麼結論是肯、否還是無法判斷就要看鑒定人的主觀了。
但因為相關法律規定,指紋鑒定認定意見的要求是有5~12個不等的相符特徵點並無實質的差異點(司法部、公安部和國際頒發的標準不一致),所以指紋鑒定顯得有法可依,有理有據,令人信服。但實際上,同一個手指兩次捺印經常會同時出現差異的特徵點和符合的特徵點,(比如印泥、襯墊物、脫皮、疤痕都會造成差異的特徵點)。此時如何解釋差異特徵點,權衡差異點和符合點的比重從而給出認定結論,和筆跡鑒定一樣依賴於鑒定人的主觀和經驗。
類似的還有法醫臨床鑒定,它同樣依賴於鑒定人的經驗和主觀判斷,但因為有傷殘等級就顯得比筆跡鑒定更加「客觀」。
正因為筆跡鑒定所涉及的內容太多龐雜深奧,難以量化,所以筆跡鑒定只能靠人工綜合判斷,顯得太「主觀」,而指紋早就可以用計算機批量比對了,因此顯得「客觀」。
筆跡鑒定的鑒定意見有三種結論:確定性結論(肯/否)、不確定性結論(傾向肯/傾向否)、無法判斷結論,這種措辭特別容易給人造成誤會。加上現在整個鑒定行業管理混亂,鑒定人水平參差不齊,對於鑒定意見又沒有一個可量化的直觀的標準,導致有些案子應該給傾向肯的不確定性結論(相似點很多但存在無法解釋/價值極高的差異點),但一些鑒定人卻給了確定性結論,造成當事人困惑、重複鑒定,就讓筆跡鑒定給人留下「不可靠」、「全憑鑒定人一張嘴」的印象。
還有一個原因是鑒定意見書要求嚴謹,所以本著少說少錯的思想,鑒定人不會把自己的分析完整體現在上面,於是如果大家光看鑒定意見書,只能看到這種沒啥實質內容的話:「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書寫風貌一致,筆跡特徵吻合,認定為同一人所寫」,難怪很多人會覺得筆跡鑒定不就是看像不像么...
現在司改後準備著手提高鑒定人出庭率,鑒定人出庭接受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質證是一個很好的展示機會。
啰啰嗦嗦,簡單從司法鑒定從業者的角度介紹了一下筆跡鑒定,希望題主看完後可以對筆跡鑒定有個大致的了解,也能自行判斷筆跡鑒定是否可靠了。
最後的最後其他回答里有一些錯誤,特此糾正:
1.司法鑒定得出的結論叫做「鑒定意見「,「鑒定結論「和「檢驗結論「是新刑訴法修訂前的說法,考慮到鑒定結果是鑒定人的主觀判斷,因此新刑訴法把將「鑒定結論」改為意見。
2.鑒定意見的證據效力:司法鑒定意見屬於法定證據的一種,一般情況下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只有在雙方有爭議或法官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才需要鑒定人出庭質證,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鑒定人其鑒定意見可能被排除。
3.關於鑒定費用:目前國內的鑒定機構一部分是公、檢、安全機關的內部鑒定機構,不對外接委託。另一部分是面向社會的外部鑒定結構,為法院訴訟服務。後面這種鑒定機構的鑒定費是這樣的,先由提出鑒定申請的當事人墊付,判決後一般由敗訴方承擔,其實就和其他訴訟一樣,訴訟成本由敗訴方承擔。
4.關於重新鑒定:答題者里有一位說「投訴鑒定或者到法院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是你不參與其中」.....應該是聽叉了,「不參與」指的是參與過初次鑒定的鑒定人及其近親屬和其他有利害關係的人,不是當事人。當事人不來的話樣本都沒有,怎麼鑒定呢?
因為重新鑒定是完全否認初次鑒定的每一個字,拿同樣的檢材和同樣的鑒定申請,請更高一級的鑒定機構進行重複的鑒定,因此法院對重新鑒定的申請審查比較嚴格,如果認為原鑒定意見無程序和邏輯上的問題、當事人也不能提出合法合理依據時,一般不會批准重新鑒定的申請,能通過補充鑒定解決的就適用補充鑒定。所以補充鑒定是比較常見的,有新的檢材/新的委託事項/對個別問題存疑的情況下就適用補充鑒定。
不可靠!
剛好刑事偵查學老師要我們隨堂寫論述題,本來想到知乎來找答案抄……
好了,答案編完了,也不知道對不對…………感覺老師就是在變相點名……
時間緊張,最後還有個字寫錯了。
請忽略字丑,邏輯不當也有可能……對了,同學沒來我都不能幫她代寫老師說:「不要代寫歐,我可是懂筆跡鑒定的……」鑒定意見只是法定證據的一種,法官會根據調查辯論情況決定是否採用。
筆跡鑒定中檢材和樣本的條件對結果的準確度有很大影響的……
有個專業叫做文件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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