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電影使用非原創的音樂等算侵犯版權嗎?
我在網路上查不到相關的事件記載或者資料,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是一部電影,在沒有得到版權允許的情況下使用其他來源的音樂,或是改編翻拍,肯定是違法的,因為侵犯了其版權。
可是特殊點在於,如果是學生拍攝的電影呢?不是正規的電影,沒有申請到廣電局,是不是不屬於侵權?因為是非盈利、非商業的作品。那如果是作品參加國際上的比賽呢?是不是屬於違反規定,不能參賽?因為不是完全原創(比如音樂等)。還是說更糟糕,有被起訴的風險,即使只是學生作品?
麻煩了解相關法律的朋友給個回答,盡量詳細一點,謝謝。
雖然是晚了,但是看到老墳未解貼, 強迫症發作之下,還是來嘗試總結一下。
首先第一 @尹珊珊 回答里所謂的非盈利性不牽涉到版權的觀點是極為錯誤的。
很簡單的一句話,一旦在未經原作者授權之下使用其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都是違反版權法的,無論盈利與否。因為版權所有者擁有絕對的使用權利,在這一點上,我們沒有任何可以繞圈子的地方。
但是對於題主的這種學生電影的情況,有一個條例是有可能適用的,這項條例是Fair use(百度搜索過叫作正當使用)。 在考慮成為正當使用的條件之下,侵權的行為,一律會考慮為免責。正當使用一般有四個考慮原則:
1. 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use2. 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3.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4. The effect of the use在此我嘗試大概解釋以上四項原則第一項所指的是,在未經授權使用版權保護作品時,用途還有性質是什麼? 一般來說教育,評論,研究,新聞報道等方面在這項原則上都會考慮為合理的使用範圍
第二項所問的是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是什麼。一般來說版權保護作品是意識創作相關的作品的話,那麼這個方面會對版權所有人更有利
第三項所問的是,在使用原作品或基於原作品的二次創作中,使用了多少,或者說足不足夠考慮為大幅度的使用。因為我們知道,在原作上改動了1%,這樣的作品不能稱之為創新,而是抄襲。
第四項需要考慮的是在使用版權保護作品之後,會對原版權保護作品造成多大的影響。這既包括經濟方面的考慮,也有社會方面的考慮。
而這四項原則並不存在絕對客觀標準,所以這一切都得按照具體個例來分析。
也許有人會好奇,如果考慮為正當使用,那不就和不侵權一樣了么,區別在哪? 其實正當使用並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種辯護的理由。正如同防衛殺人一樣,是一個辯護的理由,而不是給予殺人的權利。
再回頭分析題主的情況,其實給的條件不足夠多。如果題主只是單純的為了作業,而不經授權使用音樂,那麼我們一般可以考慮為教育用途,而考慮為正當使用去辯護。但是一旦跳出了普通教育範疇,到達宣傳亦或是競賽的層次。那麼我只能說,假如題主被起訴,這方面並不討好。
學生作業如果用於非營利性目的,基本不牽涉到版權問題。
並且,如果牽涉到版權問題的話,也是有長度限制的,具體的每個國家都有不同。如果是有源音效,則多長都不會侵犯版權,如果是無源音效的話,則可能要考慮這個問題。基本上,學生作業更多的是參加電影節競賽單元,被發行的話,則很容易觸碰到版權法。我的建議是,如果你對自己的作品很有信心,並且足夠尊重音樂作者,那麼你抱著一個窮學生的身份去跟版權持有人好好談論這個問題,誠懇地告訴他你的難處,那麼其實大部分音樂人或者版權持有者都不會讓你為難,這樣一來,簽署一個協議,就更加妥當。說到廣電局這個問題,學生作業基本沒有向廣電申請的必要,況且監製基本都是你們學校的校長。如果參加國際上的比賽,應該需要申請作者的許可吧。因為大賽一般都要求是參賽比賽是在版權上無瑕疵的,也就是無爭議的,如果未經授權使用,可能會出現糾紛。
可能犯侮辱音樂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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