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2015新民訴解釋中對舉證期限的規定由原來的不得少於30日還為了不得少於15日,起算點不同的依據?

法律


《民訴解釋》關於舉證期限的規定與理解

作者:陸大偉,上海申浩(淮安)律師事務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但是,按照《民訴解釋》與《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相比,舉證期限的起算點從受理時變更為答辯期屆滿後,故,從總時間看,就一審案件而言,《民訴解釋》規定的舉證期間不會少於三十日

在實踐中應該注意《民訴解釋》與《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不同,《民訴解釋》對於舉證期限的理解不包括答辯期間在內,是在答辯期屆滿後確定、起算舉證期間。

上述觀點參見:沈德詠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37——338頁;另參見宋春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的若干證據問題》,載《法律適用》2015年第4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推薦閱讀:

6月13號一名中國籍女子在泰國上吊輕生 泰國警方到達現場先與遺體合照 繼而放下遺體 如何評價這種行為?
「1040 陽光工程」是不是傳銷?
袁大宸扶老人真相最可能是怎樣的?該如何進一步調查?
如果你在社會上遇到了極不公正的待遇,在按正常途徑維權無果的情況下,會怎麼做?
法律轉行四大,應該怎麼安排以後的路?

TAG: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