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妻子懷二胎8個月 若生下孩子民警丈夫將被雙開?」

因計劃外懷孕二孩,雲南楚雄州楚雄市陳女士腹中8個月大的胎兒正面臨引產。

  41歲的陳女士近日向澎湃新聞表示,今年初發現意外懷孕,她現在已有一個11歲的孩子,但考慮到自己年齡已大,且一直希望再生孩子,遂決定將孩子留下。不過由於夫妻雙方都不是獨生子女,而其丈夫系楚雄州公安局的在編民警,如果生下孩子,他將被「雙開」,因而一直催促妻子放棄孩子,二人為此多次爭吵無果。

  根據《雲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相關規定,如果要生下這個孩子,陳女士的丈夫將會被開除公職。

  9月7日,楚雄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局政策法規科一王姓科長告訴澎湃新聞,大齡引產確實有不妥之處,但如果經過本人同意,則可以進行手術。國家衛生計生委2014年7月出台《關於加強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要求,「嚴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大月份引產」。

  據陳女士介紹,9月4日,楚雄州公安局多位領導到她家裡「做工作」,希望他們採取補救措施。

  陳女士的丈夫告訴澎湃新聞,他擔心,即使被開了工作,計生部門也將繼續介入處理,孩子可能依然難保,他害怕那時工作和孩子都丟了。

  楚雄州公安局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證實了陳女士計劃外懷孕之事,他稱,回應將由政治部統一發布,不過,該局政治部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陳女士稱,9月5日,楚雄州公安局分管計生的領導和幾位醫護人員再到他家「做工作」,對方說,如果現在將孩子流掉,今後丈夫的工作不會受到任何影響,如果生下來,則一定會被開除公職。幾位醫生還告訴她,高齡懷孕的胎兒可能存在疾病,希望她放棄。最終,其丈夫決定「採取補救措施」。陳女士說,她可能7日下午被帶去醫院做手術。

  9月6日晚,此事在社交平台上引發關注。不少網友對陳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認為確是兩難「絕境」,希望「計劃生育捆綁工作」的政策能得到改善;不過也有網友建議陳女士丈夫選擇辭職,「畢竟這是違反國家政策,也沒說一定要你引產,可以選擇辭職」、「工作可以再找」、「人比啥都重要」;也有網友稱夫妻雙方的意見都應該得到尊重,希望有關各方能商量出一個妥善的解決辦法。

  長期關注計劃生育政策的攜程網CEO梁建章告訴澎湃新聞,他希望能夠保住孩子,如果陳的丈夫因此被開除工作,他可以安排陳的丈夫到攜程網昆明分公司上班。


瀉藥。

如果公務員都不以身作則的遵守國家計生政策與規定,那還有何臉面去要求人民群眾來遵守?

公務員身份不是不遵守計生政策的丹書鐵券,反而更應該模範的遵守。

10月29日更新:

終於,國家全面放開二胎了。在此之後,可以不用談這個問題了。但在之前,我的看法依然如上。


如果看重工作,要求妻子墮胎。

如果妻子不願意墮胎,那麼向法院請求離婚。

因為妻子是違反強制一胎化,所以根據《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如果看重孩子,就把孩子生下來,大不了開除工作。

如果又想要孩子,又想要工作,也可以用法律的武器起訴政府,要求廢除強制一胎化的惡法。

如果說不相信法律的武器能糾正這個惡法,可以參加人民代表選舉,走人民代表大會的路子來修改這個惡法。

如果這一點也不行,那麼歷史上也有其它的道路來反抗惡法的。

現在已經懷孕八個月了,才來糾結應該怎麼辦,又想要工作,又想要孩子,哪裡是什麼惡法非法,分明是要求惡法單獨對他家網開一面不予懲罰,至於惡法對其他人的懲罰,那就不關這個警察的事了。

那麼身為警察,法律可以對警察網開一面嗎?警察不是執法的工作者嗎?


這有什麼好爭議的,無論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是否合理,只要在它還沒有被廢止之前,對於違反者的懲戒就必須是一致的,否則,就是在破壞社會的整體公平、公正。反對計劃生育政策,是基於對人性的尊重,呼籲對違法者的嚴懲,是出於對法律的敬畏。


貌似「離婚」可以解決。。。。。如果沒鬧起來的話。。。。

另外:感覺新聞有博輿論同情以左右政策的嫌疑。

但是,孩子無罪,已經有了生命了,千萬別.....


反對大月份強制引產,支持雙開。

我覺得這民警完全可以主動辭職嘛


既想生二胎,又想享受公務員體制福利。

不早作打算,等到懷胎8個月了再道德綁架尋求幫助。

此時墮胎雖形同殺人,但從孩子的幸福方面考慮也不失為一種選擇。因為丈夫的意思是想保工作,如果因為孩子失去了鐵飯碗的工作,恐怕他也要怨恨這個孩子一輩子吧。


坑自己丈夫。完全不同情。


太殘忍了!我覺得逼人墮胎,尤其是8個月已成型的胎,太不人道了!怎麼會有人做出這種慘絕人寰的事來!

直接雙開加催繳社會撫養費不就好了,幹嘛要逼人墮胎。


換個工作唄……


這個不是廣告嗎?某公司的軟文吧~


1、計劃生育侵犯人權。

2、胎兒難道不是生命,為什麼把引產說得這麼輕描淡寫?

3、打掉也應該丟公職,因為你已經違反國家政策,不管它是不是對的。

----- 7/9 更新 -----

關於我第一次回答的第三條:

憲法第49條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參見: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三章 生育調節 計劃生育義務的釋義,裡面有提到

「依照法律規定,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根據本法規定,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防止非意願妊娠,育齡夫妻要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這些都是公民履行的計劃生育義務。」

「育齡夫妻不採取避孕措施或者避孕措施失敗,造成了計劃外懷孕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另外還提到處罰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這裡有提到公務員的義務:

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公務員負有積極作為的義務,必須依法主動地做出某種行為」

此外重申一下我的觀點,我反對計劃生育。


我曾經考慮過,計劃生育、終止妊娠畸形胎兒等等都是侵犯人權的,如果說動物不用計劃生育,人處於食物鏈頂端,叢林法則決定了人的特殊性,人是社會性動物,想要生存就必須符合遊戲規則。

雙方都是非獨生子女,違反基本國策生育二胎是違法的,丈夫作為國家公務人員更應該注意自己的日常行為準則,夫妻二人有錯在先這是顯而易見的,引產胎兒固然殘忍,國家公務人員明知故犯,倘若不進行處理,我國的法律在普通民眾心中如何樹立起尊嚴?儘管心疼,必要時候不能同情心泛濫,心軟一個,再有類似情況發生尤其是發生在普通民眾身上又該如何處理?

我父親的單位上曾有一個人當時違反政策已經偷生一個,第三次懷孕七個月被發現,大領導們輪流去做工作,最終保工作引產。

其實,這種事情發生,不但要引產,公職人員也要雙開的。沒有計委介入,單位為維護集體利益也算是網開一面了。

另外,看到推出的新聞時,只說孕婦懷孕八個月要被迫引產,這是要利用新聞媒體對國家進行道德綁架嗎?我也干過記者,像這種博取眼球惹人討厭的做法我也能理解,只是理解。

---補充---

如果不採取措施就破壞社會公平,別人都遵守規則,破壞規則的人是不是該受懲罰?有人提出是不是措施太過嚴厲。跟法倫功邪教有關的招遠殺人案,對幾名犯人明顯用刑過重。練法輪功的孫子輩的參軍的政審都過不了?什麼你說不公平?這時候說不公平了?那招遠殺人案怎麼不出來給犯人伸冤?這兩件事都反映了我國打擊邪教的決心,體現了嚴明的法制精神。因此在難以控制的問題上,必須有嚴格的法律出來進行嚴厲約束。


一,公職人員公然違反計劃生育在先(八個月了),按規定開除。

二,不想開除,就要去做引產。

三,不想引產or引產危險,那就解除夫妻關係,妻子快速找另外一個男人結婚,生下小孩。

四,不想解除夫妻關係,那就辭職。

shit,原來這個新聞是廣告貼……


如果是我,主動辭職,生下來,養活他(她)。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為什麼要雙開,因為計劃生育獎在公務員的獎金里占很大比例,而且是一票否決制,也就是說他一個人違犯,全局的人都沒獎金了,所以為了其他所有人的獎金到位,他必須開除。


最討厭民眾們跟風去同情那些一個勁兒示弱的人了。明知不可行而為之,出事了就裝可憐鬧輿論。那還要法律法規幹什麼,只是約束那些不會裝柔弱的人們嗎?


這明顯是耍無賴,把事情拖到這麼嚴重的程度,再來道德綁架。


我只想問,如果在政策沒有改變之前,為了個別人(還涉及公務員這樣比較特殊的身份)開特例,那麼之前那些意外懷孕想生下來結果被強行或威脅而流產的家庭,算什麼……

真想維護公平社會的話,現階段,如果生下來就應該開除。

但這個政策也確實應該變一變了。


這對夫妻不過是希望借用輿論讓自己既能超生,又不丟工作。有什麼好討論的。依法辦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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