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學應用在讀過犯罪心理學的人身上還有效嗎?
假設這個人具備相關知識,然後去犯罪。
謝邀。在英國上課的時候老師講過一個案子,有一個犯罪學畢業的英國白人殺人被抓了,原因是在現場找到了他的DNA。老師當時吐槽說就這麼被抓了真丟我們專業的臉。回到正題。如果你的知識僅僅是從課程/書本/影視了解到的,哪怕它確實使得你對犯罪心理學有相當深的理解,也並不會有太大的幫助。因為這些僅僅是知識而不是經驗。無論你事前進行多麼充分的準備,也難以撫平真正行兇時的激動情緒。而在那種激動的狀態下你可能會慌亂,想要一走了之而不是留在現場擦拭指紋、清除毛髮等善後工作。所以我認為真正有幫助的經驗是負責命案的刑警以及法證人員,因為他們對血腥和死亡有著更高的耐受力,也更了解偵察程序。不過他們幾乎沒有必要通過犯罪解決問題。
媒體在報道刑偵事件中,會盡量避免詳細的偵破手段和作案手法。以免被不法犯罪分子了解後,會提高反偵察的意識和經驗。以下回答如果有這樣的傾向,麻煩提醒我修改,謝謝。
樓主的問題有點模糊,我能否理解為:「假設某個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心理學的知識,具備反偵察能力,那麼犯罪心理學應用的內容對他還有效果嗎?」 接著,拆開來分析。懶得看長篇的直接翻到最後一段。
——[什麼是犯罪心理學]
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門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圖及反應的學科,和犯罪人類學相關連。這一門學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於有關「是什麼導致人犯罪」的問題,但也包含人犯罪後的反應,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學家也可以做為證人,以幫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學亦有處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為。
根據犯罪心理學有狹義和廣義之說,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亦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就是說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對象。犯罪主體的心理包括其心理過程和個性心理、犯罪心理結構形成的原因和過程、犯罪心理外化為犯罪行為的機理、犯罪過程中的心理活動、犯罪心理發展變化的規律以及怎樣對犯罪心理結構施加影響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簡單地說,它只研究犯罪人的個性缺陷及有關的心理學問題。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除包括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之外,還包括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如預防犯罪、懲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學問題;還包括有犯罪傾向(即尚未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的心理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心理;還包括被害者心理、證人心理、偵查心理、審訊心理、審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預測等等。簡單地說,廣義的犯罪心理學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為,又研究與犯罪作鬥爭的對策心理學部分,即被認為是司法心理學的有關內容。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研究範圍頗廣,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加以確定:⑴把什麼人的心理和行為作為研究對象。具體說來,有以下5種人的心理和行為:①犯罪人,這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主要對象②一般違法人,指實施了違反刑法,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和違反治安法規的行為而又為治安部門所處理的人③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④揭露與懲罰犯罪的有關人員,這主要是指司法部門人員,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為了提高辦案質量⑤監管矯治罪犯的人員和監獄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心理素質如何,直接影響到罪犯犯罪心理矯治的成效。⑵研究哪些課題。犯罪心理學(廣義的)研究課題十分廣泛, ①犯罪心理結構
②犯罪心理結構成因③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為發生的機制④犯罪心理結構的發展變化⑤不同類型犯罪人的心理特點和行為特徵⑥犯罪對策的心理學問題(如個體犯罪的心理預防,犯罪偵查心理和審訊、審判心理以及罪犯矯治等問題)以及其它有關課題。
以上資料來自百度百科。
——[專業知識對犯罪心理學專家破案有什麼影響?]
我們假設某個犯罪心理學專家準備作案,他想要確定一個完美的計劃,目的就是結束對方的生命。他搬來兩把椅子,紅色代表犯罪的自己,綠色代表專家的自己。
他先坐在紅色椅子上想像完成了一系列行為,最後造成什麼樣的犯罪現場。接著他又在綠椅子上通過犯罪現場來分析自己。同時,他會考慮自己的推理分析是否存在漏洞,就像「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是一個道理。
這就意味著如果他按照自己的思維和心理出發,發生一系列的行為,最後必然會推論出他,即便是偽造意外死亡現場,太過逼真就說明犯罪嫌疑人有相關的知識經驗。
那麼保險起見,他可以偽裝成某個他詳細調查了解但一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模仿其犯罪模式,轉移各種嫌疑。這就要要符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犯罪間隔時間以及犯罪手法不斷演變升級。他有便利的條件可以了解相關資料。
——[能否幫助其完成反偵察的完美犯罪行為?]
從這個專家想要殺人並且是構成完美犯罪開始,這目的本身就是一個動機了,他所有的行為都會為目的服務,被其所指引。專家的思考過程參考了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成果,專家對目標的跟蹤、探訪、密集調取相關案件資料都會使他成為警方的懷疑對象。
同時,一個人能否完全了解另一個人?了解他過去每一時刻經歷的種種或者現在正在經歷的種種?也許嫌犯出現什麼問題,突然進入平靜期,你卻按照原來的推論繼續犯罪,或者嫌犯進入成長演變期,手段更加惡劣兇殘,你還是按照原來的套路犯罪,那麼這就是其中的矛盾。一旦罪犯被抓獲,你就會暴露。你不能控制在逃嫌犯的行為,那必然會對自己的計劃產生影響,不能保證完美。
更何況,設計完美的犯罪可能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出現各種各樣的意外因素,(比如電視劇里常見的停電,交通堵塞,遇見熟人,突然敲門的鄰居,意外搭訕的同行者等等。)
——[我們得出一個什麼樣結論?]
紅椅子上的專家最終被綠椅子專家所說服,這不可能。只要他想犯罪,就會有心理活動,影響行為的發生,就在犯罪心理學研究的範圍。
8.2 update
——[首先檢討自己思維走偏了.]
我在看到題目時,就得出了結論"當然有效",為了讓題主明白,所以想舉出有說服力的例子。題主沒有提到「結束他人生命」「完美作案」這樣的目的。而我在寫分析時,正好準備採訪有類似情況的犯罪嫌疑人(還沒有下判決,他就是了解犯罪心理學知識,期望「完美犯罪」結果還是落網了),我這幾天都試著在從他的角度,看待世界,考慮問題,希望能寫出不一樣的東西。在回答問題時,不自覺就代入了。
而且我舉得例子很極端(為什麼是犯罪心理學專家,因為他的知識儲備應該非常充足,為什麼要追求完美犯罪?如果要犯案,相關知識不好好運用,不是白學了),這隻能作為個案,不能作為統計得出的結論,畢竟心理學是門科學,需要大量的分析統計數據,用事實說話才對。鑒於手頭資料有限,於是致電的退休的police線人,希望能給出一個專業的回答。聊天得過程啟發了我,police也會分刑事犯罪調查,金融犯罪調查等等。題主提到「犯罪」,但沒有到「具體作案行為」,說「了解犯罪心理」但沒提到了解程度,那就綜合一下各方面的情況,將罪犯分為「了解比較充分,沒有作案經驗。」「了解比較充分,有作案經驗。」——[如果從警察的思維分析這樣的嫌犯]
1,「了解比較充分,沒有作案經驗。」歪用一句話,「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知識和實踐還是有差距的,偵探小說電影里的場景手法,只針對作者理想環境下案件發生,你知道這個不一定有用,還可能暴露。而媒體報道出的案件,高智商犯罪大多是技術性詐騙、制毒這樣的類型,真的涉及到結束對方生命的,你有這個知識,也不一定有那樣縝密的思維和強悍的心理,平靜地處理後續未知的一切。
比如,某個嫌犯清理了他所能想到的痕迹,偽造成他認為合理的自殺現場或者與他本人特徵不符的犯罪現場,比如殺人過後拿走財物,偽裝成入室搶劫。
而最後police可能從死者腳上未塗完的透明指甲油判斷也許不是自殺,很可能有人到過案發現場。但嫌犯不知道這樣的細節,超出了他的知識範圍,同時沒有相關經驗,他沒有想到檢查腳趾甲。而偽裝成搶劫的,其目的應該是搶劫,為什麼還要滅口,還花大把的時間仔細清理屍體。police們也許開始會被誤導,但結合物證會再重新思考定性。
同時,你了解犯罪心理學知識,不代表能像實踐出真知的慣犯一樣,擁有強大的心理素質。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最簡單的,有一次在毫無心理準備的情況下,我和幾個實習的police一起進入某個分屍,然後溶屍的現場,空氣里的味道,現場的血腥,刺激著你的神經,於是,我和實習的police們吐得稀里嘩啦,老police們巨淡定的忙著自己的事,頭也不抬的跟我們說,走遠點吐不要破壞現場。
以這樣的情況,對罪犯來說,「了解犯罪心理」就像根據模子做一個面具,你做的不好不真,反而是種負擔,欲蓋彌彰會會暴露自己。
2,「了解比較充分,有作案經驗。」
反偵察意識強,犯罪心理過硬的。比如偽造不在場證據,破壞作案現場,作案現場遺留痕微小,偽造與本人個性特徵不符的現場,詢問時反應正常,騙過測謊儀的等等,這就屬於思維縝密,心理強大了,也許有豐富的犯罪心理學知識,也許是長期磨練的結果。police一定會加強物證分析,同時採取心理攻勢(這也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一部分)。針對不同的類型的嫌疑犯有不同的手段,對於極度自信的,就說他百密一疏,還是留有痕迹,讓他自己想,讓他對自己產生懷疑,或者用一個錯誤甚至虛構的現場情況去定他的罪,讓他為自己辯解。再或者先抓他,再放他看他的具體反應。這時候,他是平靜,是憤怒,是害怕,是悲傷,都會被police警察看在眼裡去分析。
你可以猜想警察的一系列舉動都在他的預料之內,他之前了解的犯罪心理學知識,讓他提前想好了應對方案,但是,"凡做過,必留下痕迹", 犯罪分子必定在案發現場進行了物質交換,所以一定會有痕迹。他不能當作什麼事情也沒發生一樣跳進平行時空。那麼police就要布心裡一場景,把當時的事件重演,時空重現,這裡面要牽涉多少人,就是個未知數,這不是我們要討論的。只是此時,police就會運用犯罪心理學,去揣摩這個罪犯,他做了什麼準備,他這樣應對自如說明了什麼?
有時候,police也暫時拿他沒辦法的,就會列為懷疑對象,等待其自己暴露,要知道這樣的人,如果有還有一點點善良之心,就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有了這樣的「完美」記錄,但是又不能正常的跟別人分享,那他的樂趣就會少了很多。他可能通過其他途徑來引起關注。真是這樣的話,他又不知不覺符合了犯罪心理學的內容。
而且如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會限制自由,同時police也會一直做他家人朋友的工作,隔一段時間有進展了,警方還是會請你喝喝茶,作為正常人的生活也會被擾亂吧。那他會做出什麼反應,積極配合調查,密切關注動態, 協助警方破案。多說多錯,也許不小心就被暴露了,不聲不響,又像是理虧,這個分寸是真的不好拿捏。
總之,你是什麼樣的性格,police就會有什麼樣的對策,不要忘了他們的職業就是和各種罪犯做鬥爭。犯罪心理學只是他們的工具之一。但以上情況,實際上成為police和罪犯之間的較量,這可能就是題主糾結的原因,假設罪犯運用犯罪心理學知識躲過了police的法眼,只能證明這個police沒有罪犯強,不代表罪犯的行為不符合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成果。
以這樣的情況,對罪犯來說,「了解犯罪心理」就根據模子做一個面具,你一旦給自己設定了角色,戴上了它,你就要戴一輩子,只要齣戲,你就會被發現。
——[親愛的題主,原諒我想多了]
你怎麼會想到這樣的問題,希望只是電影看多了,任何問題都有解決的辦法,犯罪是得不償失。無論是具備相關知識的犯罪嫌疑人還是普通犯罪嫌疑人,其犯罪行為和心理,都是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不要被「了解犯罪心理學知識」「犯罪心理學專家」這樣的標籤所迷惑。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個人觀點:
與其依賴懂得犯罪心理學而逃避犯罪後的懲罰,倒不如多學點反偵查手段。最難偵破的是具備豐富的反偵察經驗的高智商犯罪,而不是懂得犯罪心理學的犯罪。
純粹個人看法:一個罪犯之所以犯罪,之所以會選擇某一種犯罪方式,就是因為這種犯罪方式除了能帶給他某些直接的利益之外,還能很好的滿足犯罪嫌疑人某種深藏的心理需求。如果這個罪犯因為學了犯罪心理學,從而改變了自己的作案方法以求逃避懲罰,那麼就不能很好的滿足自己的這部分慾望。這本身就是一個悖論:如果罪犯能夠很好的控制自己的「需求」,改變犯罪方式,那對於犯罪嫌疑人本身來說,這樣的犯罪就完全失去了它的意義。而要不改變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初衷,無論此人懂得多少犯罪心理學,就一定會留下痕迹。
所以,通常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方式,一定會帶有獨有的心理學意義,就能夠根據案件所呈現的特點,推導出背後隱藏的線索。
你懂得了一個人為什麼會犯罪,為什麼會犯這樣的罪而不是那樣的罪,為什麼這樣犯罪而不是那樣犯罪……最多只能使許多罪犯把自己的犯罪行為的成因,歸結到所謂原生家庭,成長環境,遺傳因素什麼的頭上,對於他改變自己的犯罪方式,遮掩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不被發現,並沒有太大的作用。
就像一個人懂得了許多道理,但依然過不好這一生,哈哈。
對犯罪心理學了解的不多,愚見勿噴。
知識和經驗真的是兩回事兒
有一句俗話叫,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其實對於學過或專業的人士來講,無論是誰都有效!其實每個人都有犯罪的傾向,包含基因因素;但不是所有的人都會實施犯罪;只是懂得的人會運用比較巧妙的技術和方法,不過還是有破綻地。還有就是每個人都是不同的,實施的行為特點、痕迹、軌跡也是不同的;現在社會會出現比較高智商的犯罪,可能是有錢有地位或是想實現某種目的,嘗試新鮮等,無明確的動機,其他就是挑戰、刺激、各種不服等等;潛在的很多啊!值得注意!
哈哈 這個題很有意思 試答。我也學過一點兒犯罪心理學,我個人學習認為,犯罪心理學對所有的犯罪者都是有效的,因為犯罪者的心理活動導致了他犯罪的行為發生,那麼結合實際的行為,我們都可以用犯罪心理學的理論去倒推犯罪者的心理活動,心理活動驅動了他的行為,而他的行為反映了他的心理活動。從我工作的實際經驗來看,我們對嫌疑人的審訊,就是一個通過證據倒推其心理活動,也就是所謂犯罪動機的過程,只要在充分掌握證據的情況下,都是完全可以掌握嫌疑人犯罪時的心理活動的。嫌疑人學沒學過犯罪心理學,犯罪心理學分析對他都是有效的。
很多研究表明,很多連環殺人案的罪犯在幼年時就有很多犯罪歷史(受制於未成年人保護法、或者犯罪程度還未加深)。對於少年犯必須收集DNA信息。未成年保護法是否應該依據傷害的程度進行修訂?而且社會在進步,未成年是依照心理,還是生理確認的?《回家的路》……太多的不作為了。哭告無門最後只會讓火山的能量不斷的積累。
犯罪心理學是對眾多罪犯犯罪過程進行數據統計得出來的結論。擁有這個前提,他就可以大致預測犯罪者的心理活動,從而判斷誰是最接近犯罪事實的人。如果有人犯罪,且這個人精通犯罪心理學,他就儘可能避免明顯的犯罪心理動向,但一念生,百念生·,擁有犯罪的心思,他的行為最終會反映出來,他的心理還是能通過犯罪心理規划進行判斷的。還有就是,一個人知道的越多,資源越多,就越容易露出破綻。
如果只是讀過這就另當別論了,讀過沒有實踐過,對於現場發現的不確定因素無法做出準確甚至說理智的判斷,所以對於只是讀過而言,會過大的誇大對自己的信心,就是所謂的自負,因為你完全不知道明白一詞的標準。以上。
1樓說知識不等於經驗,其實即使有經驗也得看有多少經驗。警察也會有犯罪的,不代表警察沒有經驗。你的問題可以比喻為老師與學生誰更有本事,學生的犯罪心理學沒學到家,老師當然可以搞定他。問題是你是屬於老師還是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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