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健強的畫是否抄襲了幾米?

如題。眾說紛紜,請以專業的角度解答。


畫肯定是學著幾米的畫來畫的,是抄襲還是借鑒,我不是法律專家,我沒發言權。

但是

夏健強畫畫,愛對著誰的畫來畫,就對著誰的畫來畫。畫畫是沒任何錯誤的,就算我現在對著幾米的畫描摹一番,你能說我侵權?你能說我抄襲?

反倒是這一群把夏健強的畫出版了的成年人。跟上面說的一樣,我要是對著幾米的畫描摹一番,我不拿來出版,不拿來盈利,你們誰能說我侵權?但是我要是拿來出版,拿來盈利,你大可告我。大家沒注意到的是,畫是夏健強畫的,畫冊不是夏健強授意出版的,不是他編輯的,不是他宣發的,不是他銷售的。是他身邊的成年人。

另外,我非常噁心網上指責幾米公司為難一個孩子、幾米公司炒作自己的那些聲音。引援我看到的一條微博:

@薛兆豐: 小孩做什麼都沒有責任。策劃、簽約、編輯、出版、發行、推廣、收錢的,全是大人,沒有一個出來說 「這是我做的,是對是錯找我算賬」,倒是一堆人出來說 「誰怪孩子誰墮落」,還特別理直氣壯。

作為幾米的公司,看到市面上出售一本畫冊,裡面的畫作涉嫌抄襲幾米的作品,於是發文質疑出畫冊的人,這樣的行為有任何錯誤嗎?

反倒是一些「站在道德高地」的人,指責幾米以及幾米的公司圍攻一個小孩子。我倒納悶了,你憑什麼指責?幾米的公司什麼時候圍攻一個小孩子了?倒是這些人,你拿小孩子來當擋箭牌,你要臉不要?

策劃、編輯、出版、發行、銷售的這些人,你們怎麼不出來喊「幾米公司如有意見,咱們法庭上見」,反倒喊「你幾米公司為難我們強強幹什麼」「孩子畫畫有什麼錯」「你幾米公司炒作自己居心叵測」。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夏是否抄襲,是否主觀,和出的書是否侵權,是兩回事。

就我粗淺的理解,就算侵權,也是監護人負責吧?

其實我對這個問題最大的意見就是,為何問的不是「夏他媽作為監護人是不是侵權?」而非要問「夏是不是抄襲?」


孩子的畫是否抄襲?上面@magasa的回答已經比較詳細了,這裡再發一個畫家的博文,供大家進一步了解。

關於漫畫_陰影之主吳淼

吳淼的文是針對當初對夏達抄襲的一個回應,知乎上有關夏達的討論、義正嚴辭的批判也有。我是個外行人,吳淼是我由衷尊重和喜愛的畫家,我相信他的人品和專業判定,讀過此文之後,覺得夏達還挺冤的。

另,清華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教授吳偉光:抄襲和臨摹是兩個概念,抄襲是指把別人的畫說成自己的畫,臨摹只是對別人的畫進行複製的一種行為;在夏健強的畫中,出版社沒有告知公眾哪些是臨摹品,這顯然是有過錯的,因此出版社應承擔更大的過錯 吳偉光:《夏健強的畫》屬臨摹但構成侵權

結合三位的觀點,我認為強強出版的畫作不能算作「抄襲」,但侵權。

----------------------------------------------------以下是喧賓奪主題外話--------------------------------------------------------

名人@帶三個表 一改平日無幫助、抖機靈的短答案風格,在上面大噴特噴「你們中國人真的完蛋操了」,其實現在很多網友對這本畫冊不依不饒,並不是針對孩子。我關注了大量轉發、評論數超大的微博,不少網友都認為孩子是無辜的,該問的是那些把這些畫拿來出明信片、出畫冊賣一百多一本的大人們。

正如微博網友所說:@薛兆豐: 小孩做什麼都沒有責任。策劃、簽約、編輯、出版、發行、推廣、收錢的,全是大人,沒有一個出來說 「這是我做的,是對是錯找我算賬」,倒是一堆人出來說 「誰怪孩子誰墮落」,還特別理直氣壯。

孩子的畫是參考幾米的畫畫的,而且家人知道,那麼就不應當模糊事實,讓大眾誤以為孩子是獨立創作,還讓孩子在採訪中撒謊(請參考@赤火 答案中的圖)。大人們應明確向買書的人說明,這些畫是孩子模仿自己喜歡的畫家畫的,他們更應該在出畫冊賣錢之前和主動和原作者溝通——我不知道這是不是一個必要的法律授權程序,但我以為這起碼是一個負責任的有禮舉動。

這裡要感謝知乎永遠最正確的yolfilm先生在漫畫家夏達有盜用他人作品嗎? 中的回答給我的啟示:

日本畫家,遇見同樣情況,比如把人家的畫,植入背景的屏風上,是會標明出處,並且嚴肅地表達敬意。能這樣作,是一種應有的「禮數」。我看夏達的作法,抄襲與否還是其次,更重要的,是「無禮」。

雖然根據吳淼先生的說明……跑題了,總之現在的情況是,雖然張晶曾在微博上提過幾次幾米,但並沒有對畫冊作品的模仿性質做出一個明晰清楚的說明。在最開始幾個質疑帖出來之後,很多人都表示不相信這不是孩子的獨立創作。而鐵證如山之後,情況就更好笑了,除了張晶表示了道歉,那些背後的姿勢份子們居然開始拚命道德綁架幾米、人身攻擊幾米,連」強強才是幾米的老師「、」不是強強模仿誰知道幾米?」「幾米算不得什麼畫家」」幾米是個沒JJ的男人「這種令人瞠目結舌的奇葩言論都跑出來了——這和郭敬明當年的粉絲們有什麼差別呢?只是說話的人從年輕的粉絲們變成了名字後帶V的。

當然了,孩子的模仿和抄襲不能相提並論,但是這些吃人血饅頭的姿勢份子難道不應該跟他們計較嗎?就任他們這樣利用孩子,打著公益的旗號,為自己博名博財?

購買畫冊和明信片的人,大多不是沖著作品的藝術價值去的,同情資助的成分更多。畫冊開賣時宣稱,得利將分給三個家庭。近日書賣得差不多了,又說如果被害人家庭拒絕款子,就將錢分給免費午餐和伊能靜的基金,夏家也還會用孩子的名義捐款——這種處理,是不是很無可指責,請大家自己感受吧。

最後,現在的另外一個討論點,已不僅僅是這些畫是否借鑒/模仿/參考了幾米的畫作了,而是這些借鑒/模仿/參考是否真的都完全出自孩子之手了。一張崔英傑抹淚的照片,被媒體張冠李戴到夏俊峰身上,張晶的微博都能認不出自家老公,將它連轉二十餘遍大呼求支持,我真的很想知道,在張晶和孩子的名字背後,究竟站著哪些可鄙的人在實際操作!


我的朋友kun yu以他樸素的法律觀直接抓住了問題的本質,一個以繪畫為愛好的限制行為能力少年,臨摹或參考幾米的畫進行創作,是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構成抄襲的。構成侵權的是明知夏的作品有權利瑕疵,仍然為其策划出版的大人們。所以,槍口請對準。


抄襲這件事情,人們的分歧就在於:底線的不同。

現在很多的人的底線就是:不犯法就行了,道德算個屁。如果從法律和知識產權法上去看,不一定是抄襲,即使是抄襲,在中國這種知識產權意識薄弱的國家,也不叫什麼事,頂多是賠禮道歉完了。

但若從藝術上去看,藝術家都是有文藝倫理的,真善美比法律道德嚴格多了,不管什麼世道與社會,真正藝術家必須像貞潔般堅守這些東西。夏家是打破了這條底線,一是大人代筆了,二是作品借用了別人現成構圖和主題。什麼繪畫天才,一幅畫八萬元,就根本沒一絲藝術價值可言,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美術圈內的人出來質疑,假對於藝術就像眼睛裡有沙子,打著藝術的幌子對藝術的一次踐踏,拿孩子當槍使,能容忍嗎?

再多說一點,比如假唱、假託觀眾哭,大家只覺得這很噁心,又說不出哪裡不對,既不犯法,也似乎不違反道德,只是嚴重違反藝術倫理而已。還有范曾流水線式做畫,犯法嗎?不道德嗎?但在藝術倫理上可以否定它了。真,是藝術的生命。

再說說臨摹,有人說張大千也仿石濤,人家是古玩高仿,汝窯曉芳窯也是很貴的。至於拉斐爾仿達芬奇,幾米仿馬蒂斯,這也算臨摹的話,那達利肯定哭了,最近曾梵志的最後晚餐還賣了一億多呢。黑澤明的亂還模仿李爾王呢,獅子王和黃金甲還模仿哈姆雷特呢。

光明正大敲門跑人家裡拿東西,那叫拿。趁人不備取而不告知,這叫偷。拿和偷是不一樣的,這事至少讓幾米覺得,你不是拿了我的東西,而是偷了我東西。

夏家這種做法,太欺騙觀眾了,那些畫剛放出來,的確能震住一些人,有繪畫天賦不為過,可真相卻是代筆和照貓畫虎的摹畫。


以下片段摘自新浪微博@季業 大家參考著看


對美術作品是否抄襲的鑒定,比文字作品更為複雜、模糊,我先推薦一篇文章:《美術作品相似是否構成「剽竊」的認定》,網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7462 作者是西北政法大學教授。

文章很長,我摘抄一些要點如下:

1. 兩幅作品相似或相同的判斷,應由何人來判斷?

作者認為,在美術作品相似判斷中,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相關領域專家(畫家)的鑒別是主要的,其次是熟悉當事人的創作及作品的相關人員,如家屬、好友等,但應把握的原則是客觀公正。

2. 複製和臨摹的區別是什麼?

複製是指採用機械或手工方式將原作品製成一份或多份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列舉了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屬於複製。複製行為沒有改變作品的表達形式,只是對原作品的再現,未經許可並且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的複製行為構成侵權,複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範疇,該行為不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權。而剽竊行為既侵犯著作財產權,也侵犯著作人身權,並具有一定的欺騙性。從理論上分析,原封不動的剽竊即構成複製。

臨摹他人作品在書畫作品創作中較為普遍,尤其對初學者,其涉及的著作權問題無論在理論上及實務中均值得研究。臨摹屬於創作還是複製?原著作權法中將臨摹作為複製行為之一,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則刪去這一內容,可以認為著作權法對臨摹屬於創作還是複製採取了迴避態度,或者否定其為複製,即將其作為創作行為。臨摹一般包括接觸性臨摹和非接觸性臨摹,前者應屬於拓印,沒有改變作品的表達形式,在性質上應為複製;後者若改變了作品的表達形式,則是對原作品的演繹,具有一定獨創性,此種臨摹溶入了臨摹者的個人思想、感情、判斷、取捨,應構成演繹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權。

若非接觸性臨摹在作品的表達形式上沒有任何改變,則不具備獨創性,與複製並無二致,不能享有著作權。基於侵權的臨摹(主要指未經許可臨摹並營利性使用),且與被臨摹作品沒有差異或差異很小,則因不具獨創性而不能享有著作權。美國版權法規定,未經許可臨摹他人作品,侵犯演繹權,即使臨摹的作品具有獨創性,也不享有版權。而希臘對此則予以保護。

此外,
臨摹他人作品應以合理使用為限,營利性的使用應當經原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如此以體現利益平衡原則,既有利於臨摹者的創作積極性,又保護原作者利益。從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發展,培養更多的藝術人才的多元層面來考
慮,應當對模仿臨摹他人作品者以一定的容忍度,這裡交織著法、理、情的複雜關係,但遵法守法是底線。

3. 創意不受保護

創意一般指有創造性的想法、構思等。著作權法律制度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expression),不保護思想(idea)。其立法動機是禁止對思想觀念的壟斷,以促進人們廣泛的思想交流和創新成果的產出。該制度是權衡作者利益和公眾利益的結果。創意屬於思想的範疇,因此不應納入著作權保護。剽竊不是指對他人思想、觀點的剽竊,即利用他人思想觀點來創作的行為不屬於剽竊行為。

======以下是個人想法======

上面是從法律角度的探討,以我對法律的淺薄認識,構成抄襲要具備「四要件」(見鏈接中論文,略),所以夏健強不構成抄襲,但構成臨摹。至於他的臨摹是否違反了法律、侵犯了幾米的著作權,從上面我引的論文觀點來看,中國法律是很寬鬆的,是傾向於臨摹者的。重要的是區分在雙方的畫作中,什麼是「創意」,而什麼是它的「表達形式」,到底夏健強是借鑒了幾米的創意呢?還是連表達形式一併模仿了?最好有美術專家來鑒定。

如果從藝術的角度來看,關於「創意」和「表達形式」的區分,在美術作品中比文學作品中更為突出。以普通人的美術史知識也可以知道,美術中的同題材臨摹實在是數不勝數,而臨摹後的作品具備獨立意義的實在不罕見。

戈特霍爾德·埃夫萊姆·萊辛在他的美學名著《拉奧孔》中對這個問題有精闢而扼要的總結,我摘錄在下方:

假如克路斯伯爵在荷馬史詩里所指出的那一系列的圖畫在荷馬以前原已存在,假如我們知道荷馬是用這些古畫作為他的史詩的基礎,試問我們對他的崇敬不會因此就消失去很多嗎?但是就畫家來說,縱使他只不過是把詩人的文字表現為形體和顏色,我們卻不因此就不尊敬他,這又是什麼緣故呢?

理由似乎是這樣:對於藝術家來說,我們彷彿覺得表達要比構思難;對於詩人來說,情況卻正相反,我們彷彿覺得表達要比構思容易。

……

正如我們自然而然地甘願對藝術家放鬆構思方面的要求,藝術家自已也自然而然地不大關心這方面的要求。因為他明白,構思不是他的長處所在,他的最大的榮譽要靠表達,所以題材是新是舊,用過一回還是用過無數回,是他自己想出來的還是從旁人借來的,對他都無關宏旨。

註:引文中的「藝術家」指畫家、雕塑家等造型藝術創作者,「詩人」指文學創作者。

萊辛的觀點更加強調了,對於美術作品來說,其「表達形式」相對「構思」的重要性更勝過文學作品。對此我完全同意。


這位帶三個表先生的回答,已經被他自己的簽名概括了——反人類,沒幫助,不禮貌

我逐條談下自己看法,請大家批評指正

夏健強和郭敬明性質完全不一樣,一個小孩對抄襲是什麼概念還不清楚

1.抄襲就是抄襲,沒有什麼性質不一樣。就像殺了人不會因為是法盲或者未成年人,就不算殺人罪,充其量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對於民事領域,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責任

網上有很多傻逼不知道『抄襲』這個法律定義是怎麼定的,你們百度一下或者翻翻詞典。

2.詞典是查不到抄襲的法律定義的,只有**才會認為可以。既然先生說到法律,那麼請注意,法律上只有「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概念,不存在「
一個小孩 」、「剛失去父親的孩子」之類的說法。歪樓一句,我對夏俊峰一案的結果較為認同,但同時堅信,廢除死刑是社會發展進步的必然。

夏健強臨摹的畫作如果出版會涉及到侵犯他人著作權。

3.不是如果,吉林美術出版社已經出版了,書名為《夏健強的畫》,
ISBN: 9787538672084 ,標價128元人民幣。

著作權屬於民事權利,被侵權人如果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麼侵權人會承擔相應賠償。

4.說的很好。現在幾米就是被侵權人,他出來主張自己權利,有什麼不妥呢。

退一步講,夏健強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吧。

5.再說一遍,主觀上故意與否,不影響侵權事實的發生。

真正的抄襲侵權你們中國人不管,偏跟一個主觀上無故意的孩子過不去,確實挺荒誕的

6.對代表先生的口吻不予置評。

首先,在此事中支持幾米的人,並不是和哪個孩子過不去,而是支持一個維護自己合法著作權的漫畫家。

其次,必須承認國內現階段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確實很不夠。但好比小明考試作弊沒被抓住,不代表你抄小紅作業就是對的。別人的大錯暫時沒被懲罰,不代表你犯的小錯不能先被懲罰。

為什麼很多人對郭敬明那麼寬容,卻對一個未成年人那麼較真

7.先不說,支持郭敬明的人,和此次支持幾米的人的重合度問題(雖然我相信支持幾米的人,沒幾個會寬容郭敬明的抄襲)。郭敬明因為抄襲侵權,已經被法院判決敗訴,這個代表先生總該知道吧。

從網上對夏健強的討伐這件事能看出來,我覺得你們中國人真的完蛋操了

8.呵呵,這個就不勞外國友人操心了(下面有朋友說我拿外國友人說事,抱歉!其實我平時算是自干美分,真不是什麼民族主義者。只是不能理解 中文語言組織能力相當好的代表先生一口一個「你們中國人」)。就算完蛋,還有亡國和亡天下的區別,呵呵

附上這本書的豆瓣書評,供大家參考夏健強的畫 (豆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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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Perry Song朋友,提到幾米也是抄襲大師
修拉 的作品,已經達人給出了答案「幾米戲仿名畫時在畫冊中有詳細說明」、「幾米把那幅畫就取名為《當幾米遇見修拉》,即使那些對配圖說明視而不見的人,也應該從畫名就知道是戲仿大師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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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慚愧,對於是否抄襲,由誰來鑒定,之前也沒認真研讀過相關法律法規。

在閱讀《美術作品相似是否構成「剽竊」的認定——對一起文字畫作品侵權案的思考》(作者:楊巧,載《知識產權》2010年第4期)一文後,摘錄了一小部分和大家共享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及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06年兩級審理的《重慶大轟炸》油畫一案,號稱全國首例美術作品涉嫌剽竊的侵權訴訟。該案是對兩幅相似的同名油畫作品《重慶大轟炸》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訴訟。

……

雖然此案已經塵埃落定,但是其中的關鍵問題——美術作品相似是原創還是剽竊的認定還需要深入探討。我們認為,在美術作品相似判斷中,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相關領域專家(畫家)的鑒別是主要的,其次是熟悉當事人的創作及作品的相關人員,如家屬、好友等,但應把握的原則是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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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下面有的朋友評論說,我回答的文不對題。

確實是的。向大家解釋一下,在我開始回答的時候,排名第一的是帶三個表先生的答案。

帶三個表先生的大意,我冒昧概括下就是:幾米不應該認為夏健強剽竊他的作品,進而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夏健強只是個孩子,他哪怕真的剽竊了別人的畫作,也不應該被訴諸法律途徑解決。

所以我的本意不是對夏健強畫冊內容是否抄襲作出判斷,而是因為不認同帶三個表先生的意見而寫下自己的看法。如果給大家帶來困擾,很抱歉!


得票最多的答案,我點了沒有幫助和反對。

對於一個「即使是抄襲,他主觀無惡意就不能追究責任。」 」那麼多真正抄襲的不管,和孩子過不去。「的邏輯,我真的無法贊同。

首先,別人抄不抄,中國是靠什麼起家的,和該不該追究他抄襲。沒有關係。

然後,如果確定是構成了抄襲,他主觀有沒有惡意,和該不該追究他抄襲。沒有關係。

再然後,問題的關鍵是,他用抄襲別人的畫作,獲取了巨大的經濟利益。這絕對是可以追究,值得追究的抄襲啊?這還有什麼疑問么?幾米如果沒起訴他要求賠償,那可能是人家同情他父親,或者是不願意和孩子一般計較。這和他的抄襲行為是不是值得譴責完全不能混同起來好嗎?就好比郭小明商業上成功,大批粉絲,也確實才華橫溢。但是不能說他沒抄襲,更不能說他抄襲還抄對了對吧?這點是非觀還是要有的吧?

最後我還是覺得,一碼事歸一碼事。同情他父親(我個人更多的是可憐),欣賞孩子的才華(確實畫得挺好),這都沒問題,但是把這些和孩子的抄襲混同起來偷換概念。這就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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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補充,我的核心觀點是。無論出自何種動機何種原因何種結果的抄襲,都改變不了抄襲本身是錯誤和值得譴責的這個事實本身。

另,我個人美術修養有限,無法判斷是否抄襲,但是從我看到的各種專業人士的分析來看,我相信這孩子抄襲這一點。(相關專業分析請自行google,知乎站內也有甚多,我就不找了。)


任何作者對自己獨創的作品均享有版權,即著作權。作品的表達受到保護,思想不受到保護。例如這副畫,表達便是作者所使用的線條、色彩的組合。小朋友的行為不叫臨摹,因為臨摹是指臨摹者爭取百分百再現原作,例如贗品其實便是一種臨摹。張大千畫莫高窟中的飛天,是臨摹,當然他也是一位贗品製作大師。臨摹不構成侵權,但是出版以獲取利潤,一般認為應當取得許可,以及分配利潤。

既然不是臨摹,那是什麼?便是抄襲了,抄襲其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人文概念,可以是百分百的抄襲,也可以是部分抄襲。例如美國掌握百分之十的司法判斷標準,即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存在百分之十以上的相似,並且被告接觸過原告作品,便認定侵權,即侵犯版權。這便是版權侵權領域中的接觸加實質性相似原則。

依我來看,兩幅畫作存在極大的相似之處,從法律上來看,的確存在侵權嫌疑的。

畫畫有抄襲,但不是說,你畫了什麼,別人便不能畫什麼。版權法中有事實作品之作品類型,例如以自然存在物為對象的創作,包括畫畫、照相,最後出來的東西可能是完全一樣的,例如照相。即便如此,那各個創作者都擁有獨立的版權。

但是如果照人家的來畫,而不是照自然存在物來畫,自然可能構成侵權。幾米的畫,對象並非自然存在物,而是其個人想像創作出來的,雷同的可能性是極低的。依接觸加實質性相似,認定侵權是極有可能的。

以上為偶然從網上看到的,原作者正在求證中。


非法律專業。

從07年左右開始關注反抄,因為和人爭得比較多,

因此翻條文什麼的比一般人多些。

本事件中所有的言論,在俺們看來都是「解釋八百遍了咋還有人搞不清楚」的狀態……

所以自認為比大多數人要專業那麼一點點,妄自尊大地過來說一些。

希望以此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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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抄襲」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現在全篇都沒有出現過「抄襲」字樣。

第一版中是有「剽竊和抄襲」的說法的,但是在01年改版中去掉了「抄襲」字樣。

原因是這兩個詞是重複的,含義一樣。

有關部門和專家還提出,抄襲和剽竊基本上是同一語義,不必重複,因此,將抄襲刪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因此實際上,問題是,此行為是否符合第四十七條中

剽竊他人作品的;

這一描述。

而關於剽竊的認定,有這麼一段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的官方發言:

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

摘錄如下:

一、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

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

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

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

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第四,行為人有過錯。

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三、如上所述,著作權侵權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對抄襲侵權的認定,而不論主觀上是否有將他人之作當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凡構成上述要件的,均應認為屬於抄襲。

本事例當中

「已發表」是沒有問題的。

於是大家的爭論點在於是否「具有違法性」……(也就是說咱們又扯回來了……)

……

然後吧……

「如何認定剽竊是司法的老大難問題」這種描述的確是正確的……

關於這個話題的論文啊研究啊啥的一把一把的……

而且不僅是咱們國家不清不楚的,全世界都不清不楚的……

參考閱讀:美術作品剽竊界定沒那麼簡單__萬家熱線

除非是直接使用了原作,否則(如果對方堅稱是巧合)畫作方面的剽竊認定之難,使得你能不能勝訴基本上要看趕上誰當法官……

做個不恰當的類比,就跟你寫了篇作文能不能得滿分要看判卷老師是誰一個道理……

(相比之下,直接把別人的畫當做「素材」往自己畫里貼的,反而更容易被法院判定為侵權……

因為清晰明了啊T-T……所以我們這幾年都喜歡抓這種的5555……)

  • 實操的方面

我找到一篇發表於《知識產權》2010年第四期的文章

美術作品相似是否構成「剽竊」的認定(←好像大家都在引這篇啊哈哈……)

這裡有段話很好用,我引用過來。

在我國理論及司法實踐中,採用美國判例中的「接觸+實質性相似」來認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因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實踐中往往成為著作權糾紛中當事人爭議的問題,尤其遭受敗訴方質疑)。

「接觸」的判斷,以被告曾實際見過或可能見過原告的作品來判斷,後者以被告是否有接觸的機會和可能來決定,一般以推定「接觸」來認定,在舉證責任上應當以被告的相反證據才能推翻這個推定,而不能將「接觸」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否則有違公平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對當事人無需舉證的就包括了「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出的另一事實」。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制度上,認定剽竊行為均可以採取推定的方法。作品創作時間也是判斷「接觸」的重要事實。

僅僅「接觸」過原告的作品尚不構成侵權,還需存在「實質性相似」。

……

「至於侵權人在剽竊的過程中可能投入了創造性的勞動,甚至完成了一部新的演繹作品,這並不影響其侵權之成立」[2]。

  綜上,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以及借鑒國外著作權侵權認定的「抽象+過濾+對比」的三段論,剽竊行為的認定,可以歸納為以下兩個步驟:1.排除法。即排除被告與原告作品的巧合、獨創性臨摹、適當引用借鑒等;2.對比。將原被告作品對比,採取「接觸+實質性相似」的方法作出侵權與否的判斷。

[2]韋之著:《著作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46頁。

具體到本事件:

1、「接觸」和「實質性相似」容易滿足:

接觸:有夏母證詞承認是臨摹、有照片表明繪畫時旁邊放有相似的幾米畫作

實質性相似:有夏母證詞承認是臨摹、一整本和一整本的相似,難以辯稱「巧合」

爭論比較多的點在於排除「獨創性臨摹」或「適當引用借鑒」:

2、關於「獨創性臨摹」

首先這一詞語在《著作權法》即《著作權法解釋》中並未出現過。

也有比較激進的人認為:

如果臨摹一幅美術作品,儘管作者也投入了很高的技巧,但因僅是對另一作品的複製,不具有獨創性

作品獨創性判定標準的比較研究

可見「獨創性臨摹」這一說法本身是否成立亦有爭議。

其次在上述引用文章中同樣有所闡述:

臨摹屬於創作還是複製?原著作權法中將臨摹作為複製行為之一,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則刪去這一內容,可以認為著作權法對臨摹屬於創作還是複製採取了迴避態度,或者否定其為複製,即將其作為創作行為。

臨摹一般包括接觸性臨摹和非接觸性臨摹,前者應屬於拓印,沒有改變作品的表達形式,在性質上應為複製;後者若改變了作品的表達形式,則是對原作品的演繹,具有一定獨創性,此種臨摹溶入了臨摹者的個人思想、感情、判斷、取捨,應構成演繹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權。

若非接觸性臨摹在作品的表達形式上沒有任何改變,則不具備獨創性,與複製並無二致,不能享有著作權。

基於侵權的臨摹(主要指未經許可臨摹並營利性使用),且與被臨摹作品沒有差異或差異很小,則因不具獨創性而不能享有著作權。

美國版權法規定,未經許可臨摹他人作品,侵犯演繹權,即使臨摹的作品具有獨創性,也不享有版權。而希臘對此則予以保護。此外,臨摹他人作品應以合理使用為限,營利性的使用應當經原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如此以體現利益平衡原則,既有利於臨摹者的創作積極性,又保護原作者利益。

本事件中,【未經許可】一條是坐實的。

我不知道怎麼查到能看懂的希臘的法條……

但按照此文的中文意思,【臨摹他人作品應以合理使用為限,營利性的使用應當經原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這一條看起來是四海皆準的。

「具有獨創性」一條……是公說公有理的……有人覺得「這改動很小」有人覺得「這改動雖然所佔面積不大但是蘊含了思想」……這玩意兒吵不明白= =……

考慮到在著作權法正文及解釋中,都沒有看到「獨創性臨摹」相關的表述,

我們到其中比較相似的說法是著作權法解釋中提到的「演繹作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剽竊他人作品與演繹作品不同,演繹作品是經過了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剽竊他人作品未經原著作權人的許可;演繹作品的作者對原作品進行了創造性的勞動,創作了新的作品,而剽竊他人作品最多只是將他人作品的個別部分和詞句略作變動,幾乎是原封不動地作為自己的作品,沒有創造性的勞動。

在這一描述中,明確地寫有「演繹作品是經過了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剽竊他人作品未經原著作權人的許可」,即,未經原作許可,不構成演繹作品。

整理一下,就算我們採用最最寬泛的判定標準,認同夏作存在獨創性,但由於已知的與原作間的聯繫,【沒有獲得原作授權的這一點也仍舊是侵權行為】

也就是所給引文中的引文(好繞)所言的:「至於侵權人在剽竊的過程中可能投入了創造性的勞動,甚至完成了一部新的演繹作品,這並不影響其侵權之成立」

也就是說,夏作是否具有獨創性,的確影響「夏作是否受法律保護」,但不影響「夏是否侵犯幾米的權利」

(舉個例子:夏作是否受法律保護,影響的事情是:

黑心商販翻印夏的畫集出售牟利,如果夏作收到法律保護,那麼就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起訴該黑心商販並獲得賠償;如果夏作不收法律保護,那麼就無法獲得法院支持,只能由原作幾米通過法律維權。)

3、關於借鑒:

同樣這是一個沒有在《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解釋》中出現的詞語。

同樣來自上述引文:

若行為人的作品與原告作品相同或相似部分所佔比例過大,遠遠超出適當引用的範圍;並且包含了原作品的獨創性部分,則不是對原作品的參考借鑒,而是未經許可實質性使用他人作品。若行為人還在市場上銷售侵權作品,則明顯具有營利目的,造成對原告潛在市場價值的影響,則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

在我看來……一整本都有相似應該足以保證「所佔比例過大」了……

而「包含原作的獨創性部分」……那麼多張總有幾張能翻出來吧……我懶了放過我吧……

總之借鑒不成立。

4、關於致敬:

依然是沒有在《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解釋》中出現的詞語。

雖然上述引文沒有提到,但是鑒於幾米的《當幾米遇見修拉》被拿來說事兒

所以轉一段我們關於致敬的分析:

關於致敬的一些問答

向名畫致敬這個問題其實比較簡單,比如我們寫小說,引用了某古人的「床前明月光」,即使不加引號不說明出處,也不會被認為是抄襲,為什麼呢?這裡有個原因就是,這句詩的普及程度是達到全民皆知的。用這句話,不需要任何說明大家都知道出處。當然嚴謹的論文里仍要註明出處的。名畫也是如此,如果是全民皆知的,這種運用就不是抄襲,這種模仿名畫的作品可以作為全篇作品中一小部分的趣味運用,但是,不能參加原創比賽,否則也會被判定為抄襲。以文為例,你可以根據魯迅的《紀念劉和珍君》改寫出《紀念韓寒君》,但只能作為趣味,普通讀者也知道你這文章體例的出處。雖然也可發表,但不能作為嚴肅作品發表。

雖然,致敬與年代無關,但是要考慮到,當代畫家即使是最負盛名者,也未必是人盡皆知,如是向當代畫家致敬而模仿或改編其作品,就需要特別註明該畫作是向誰致敬或是借用誰的作品。如果該畫家提出異議,致敬者仍需登報說明或公開致歉並賠償損失(一般是進入司法程序的才需賠償並停止侵權行為)。有說明的,就是侵權非抄襲。而該致敬作品如果是做商業用途,那麼就是抄襲,除非得到原作者授權使用。該致敬作品如無任何說明,就是抄襲。

而年代久遠的作者,他們不再擁有獲益的權利,並且法律規定是可以對這些作品素材進行使用的,只要不是作為嚴肅作品參賽,就不是抄襲了。如參賽,仍可能被判定為抄襲。這就像一個畫家摩畫蒙娜利莎,不是抄襲,他也可以正當出售獲取利益,但如將此畫作為原創作品參加原創類畫作的賽事,就仍是抄襲。

由於幾米該作品在作品名中註明了原作名稱,因此構成致敬。

(但如果原作表示我就不愛讓你致敬我,那一樣得該道歉道歉該賠償賠償……)

也就是說,嚴格來說未經允許的致敬仍然是侵權的。

但其對於原作署名權和名譽權的影響沒有「宣稱是我的」的抄襲來得大。

所以大家一般不太較真兒。

大概就相當於……

從沒有人的辦公桌上不告而取地拿了食物來吃,雖然嚴格說來也是偷竊,但是態度良好(承認我吃了你的)+損傷很小所以大家普遍不會計較……

但是你要是幫同事發喜糖的時候認真地宣稱這是你自己的喜糖,搞得辦公室一半兒的人都不知道他結婚只知道你結婚…………

(其實說那啥一點兒,這就是個態度問題……拿了人家東西給別人秀,那「宣稱這是我的」和「說明這是XX人的,我只是拿過來小改動了一下」,雖然都是未經允許,但是相比前者,後者更容易獲得追認的允許,因此大家才會更反感前者,而覺得後者沒那麼討厭)

5、關於用詞方面:

我個人覺得既然侵權是妥妥的,那麼矯情到底是不是抄襲意義就沒那麼大……

但是如果你非要矯情的話,我覺得在《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解釋》當中提到的各種名詞之中,只有定義不明確的「剽竊」行為勉強能跟它沾上……其他詞語都能排除掉……肯定不是複製、肯定不是演繹作品等等……

也就是說,你說「再造其他詞語更沒有法律依據,還不如扔到剽竊里」我也能接受

你說「這和日常所謂剽竊不同,應當發明一個新詞修改法律」我也覺得挺好。

只要你不否認它侵權,那用詞您隨意……

=====

觀點總結:

1、未經允許的臨摹發表行為是侵權的

本事件行為侵權。

2、是否具有獨創性(或者說,用抄襲還是其他什麼詞語來描述這種行為),不影響前述侵權的判定。

本事件是否具有獨創性具有爭議,並且我無意參與這種爭議。

  • 附贈:

1、一個很詳細的繪圖抄襲認定解釋說明

(本貼後面還有對一些常見問題的回答,可供參考↑)

2、關於署名權的兩個常見誤解

a)我沒有盈利!不標明怎麼了!?

答:任何時候都應當標明作者。

關於不經允許即可使用的情況,《著作權法》原文是這麼說的:(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那麼可以看到,即使滿足「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限制,不指明作者姓名嚴格來說也是侵權行為。

(當我們在反抄襲中強調「非商用不抓」,是為了集中精力到更為惡劣的侵權盈利行為,以及給可能的不知情者留下成長和改過的機會。但並不意味著非盈利就一定不是侵權行為,這點在前引《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中亦有強調)

b)不是有保護期嗎!過了保護期就可以隨便用了!

答: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即,不管過多少年,都不能把人家名字抹掉。


跑個題(好吧其實性質有點類似?)同樣是藝術創作類型的抄襲借鑒爭議,我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這個:《金田一少年事件簿》


記得《金》里有一個構思巧妙大獲好評的"六角村殺人事件",劇情是說如何將六具乾屍拼接成七具,但不久就被爆出完全照搬島田莊司的《占星術殺人魔法》,島田怒訴作者結果天樹征丸宣稱該漫畫是向島田致敬所以還是敗訴了(具體過程不明),幾年後我國偉大的表演藝術大師,鼻孔教主同學的那部《少年包青天》又"借鑒"六具乾屍案,結局也是,呵呵,島國網民口頭替原著聲討一下,然後不了了之。

可見,不僅是我們國內,海外針對藝術創作中的"抄襲"和"借鑒"的明確界定線,一樣是一件令人頭疼的時間,這早就不是單純討論誰"盜版"誰的問題了。

說實話, 哪怕我們先不妄加揣測夏家孩子本人是否就是以牟利為目的進行惡意抄襲(對於一個小孩來說,這基本接近不可能),但是在抄襲事件還沒鬧到現在如此沸沸揚揚之前,也就是剛有些許質疑抄襲的聲音出現在網路上的時候,從孩子母親和在其背後運作出版事項的相關人士的一切微博言論上還是能看出,他那個賣廉價催淚瓦斯給無知群眾的母親以及其幕後大佬們借一個死人和一個活人發財,打著"原創"口號進行牟利是不爭的事實。

所以,哪怕這種"借鑒"和"抄襲"在法律上難以明確界定的情況,不止我們大天朝一家如此,但我還是支持幾米起訴。


其實成天研究是不是抄襲啊,代筆啊,真的沒啥意義。但要不是總有人利用此事亂蹦躂,這事兒估計早淡出公眾視線了,更不會引起這麼大的反彈。如果某些人真的想讓夏健強有一個「正常」的童年,那就該讓他速速退出公眾的視線。在公眾的輿論下,難免中槍。

抄襲還跟年齡有關係?

退一步來說,孩子不知道有沒有問題出版社和家長都不知道有沒有問題?

幾米當然有追責的權力。當然人家可以大度的不追責,但不代表這種行為不構成抄襲。

另外,家長和出版社真的不知道這個行為么?

有人說其他名畫家的畫也有抄襲,但是版權是有時限的好么……?(在天朝貌似是五十年)

當然,整個事兒根本就是個鬧劇,家長和某些微博人士不胡扯淡這事兒根本就不會成天刷大家的時間線。


貼一個別人的回答吧,作者葉隱


抄不抄襲放一邊,我是來吐槽夏小強的。你們都說孩子是無罪的我就直接呵呵了。

喜歡幾米的畫所以跟著學這件事情倒是沒關係,自己上了電視人家採訪他畫是不是都是自己想出來的他恬不知恥的說「是」我就不得不繼續呵呵了。

12、3歲的孩子了,應該上初中了吧?都念這麼多年學了,你老師沒教過你「抄別人的作業是不對的」嗎???「抄完別人的作業不承認,非說是自己想出來的」更不對,這麼多年的學白上了嗎親????別跟我說小孩子不懂事,12、3歲都能加入共青團了,不是小孩子好不好,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好不好。而且這麼淺顯的道理,就算爹和娘都沒文化老師也會教的好不好。評畫的那群人也一樣,分明已經是一個準青年了,非把標準往幼兒園小朋友的水平上套。別以為叫聲「孩子」就真的是小朋友了好不好。


@帶三個表 原來在抄襲的國度,靠山寨起家的國家就不能開始改正錯誤?在你眼裡我們在那邊催毛求疵的對一個小孩多加指責,可是你難道沒有看見我們對其他抄襲的憤怒么?比如老夫子抄襲!還有就算我們中國人怎麼差勁,起碼敢說我們。而不是急著劃清界限的"你們"


我是學畫畫的 猜測是健強小朋友背後的團隊抄襲了。


從小煩幾米,必須站隊。

昨日,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表示,「抄襲」更多針對的是文字作品。就繪畫作品而言,主要涉及造假和臨摹,侵權多出現在造假糾紛中。如,夏健強模仿幾米的畫,以幾米之名出版獲利,這是造假侵權;如署上夏健強自己名字,是臨摹。

上三幅強強仿幾米。下面兩幅幾米仿馬蒂斯,幾米仿修拉。

說法律能判定 「畫作抄襲」 的看看:上圖為拉斐爾20多歲時的Maddalena所作之畫,是他看過了達芬奇的蒙娜麗莎之後畫的。有誰覺得一個11歲的畫童就該獨立思考自己的構圖?幾十歲的幾米都做不到。

唯一的缺點,是被模仿者選得太LOW了。

順便,捫心自問所謂關心知識版權是不是你的借口吧。

------------------------------藝術角度不存在抄襲,法律上看看------------------------------------------------------

是不是臨摹?沒問題,現在是臨摹,因為張晶在去年就跟人說「是照著幾米老師的畫畫的」了,但要是她沒說過呢?要是她真的像理客中說得那麼不要臉,死不認賬呢?那麼對不起,上法院判還真不一定讓理客中歡笑喲。

比如這個案子http://gb.cri.cn/9223/2006/12/19/109@1356885.htm

再比如最極端的,這個案子:看著都是「猴壽」猴頭猴尾有不同(圖)_華商網

而且你還可以搜一下「猴壽」,看被告勝訴後如何高調地宣揚自己是創始人

當然,也有支持理客中訴求的判例喲

比如這個案子:《堆雲?堆雪》被臨摹 雕塑家李象群索賠55萬――中新網

雖然一個是雕塑另一個說我們是照著網上圖片畫的油畫,但對不起,這不構成獨創性

最貼理客中心的是這個案子,雖然當時無良媒體似乎是站在原告一邊的:

一個普通著作侵權官司 法院竟然判了兩年

儘管從這些對比圖看,法院好像未必會有那麼理性客觀中立會說鐵證如山夏某某你侵權了,但是張晶都認了,「是臨摹」。是臨摹怎樣呢?臨摹作品的著作權問題,這裡有篇文章解釋的很到位了:

中國民商法律網--民商法網刊

在張晶只認臨摹,畫冊又沒有標明的情況下,法院最多會判什麼呢?

停止侵權:下次出版標明了,我還真盼望下次出版呢因為我都沒機會多花點錢表示一下。

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好像理客中口中那位陰謀家已經做了,她一早承認了,也急急道歉了,然後?不夠誠意?你認為被法院判決逼著的道歉能比這誠意?想人給你下跪然後從此消失再也不出現在你和你的小夥伴們面前法院怕是沒這個許可權哦

損害賠償:認真點,你覺得能討到多少呢?


首先,夏健強和郭敬明性質完全不一樣,一個小孩對抄襲是什麼概念還不清楚。你們小時候都有模仿的習慣吧,從學說話到學表情無一不是模仿過來的。我們可以說他模仿的畫作沒有藝術價值,但是不能說他抄襲。

網上有很多傻逼不知道「抄襲」這個法律定義是怎麼定的,你們百度一下或者翻翻詞典。

夏健強臨摹的畫作如果出版會涉及到侵犯他人著作權。著作權屬於民事權利,被侵權人如果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麼侵權人會承擔相應賠償。

退一步講,夏健強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吧。

其次,真正的抄襲侵權你們中國人不管,偏跟一個主觀上無故意的孩子過不去,確實挺荒誕的。中國就是一個靠山寨抄襲發展起來的國家。

再次,為什麼很多人對郭敬明那麼寬容,卻對一個未成年人那麼較真?這是不是也叫笑貧不笑娼呢?

從網上對夏健強的討伐這件事能看出來,我覺得你們中國人真的完蛋操了。


如果抄襲,就需要負責任,和他是誰無關。

同時,看了畫作的對比後,我不認為能構成抄襲。儘管這是這小孩參考幾米的畫後畫的,離抄襲仍然有距離。學習借鑒和抄襲剽竊是兩個概念。

這裡的區別,我們無法說近似度、模擬度具體有多少,但是放到一起看時,排除外界已有輿論的影響,我是無法斷定是抄襲的。

我看到大家都已經斷定小孩是在抄襲了,雖然還動輒有人說了一堆後再要尋求專業人士的看法。

猶豫了是否要參與這種口水討論,但實在看不下去,我沒覺得很多人可以理直氣壯的站在道德制高點上。這是一小孩,他有家庭的不幸,但我覺得重點不是因為他是小孩或者家庭原因,而是,他的行為不構成抄襲。

剛下飛機,問了下同行的同事,我們都同樣不覺得這到了構成抄襲的地步。我們不是藝術家,只是設計師,也是普通青年,如果同樣的作品直接拿給我們來看,我們真不敢說是抄襲,借鑒是有的。

在這個基礎上,很多指責我不覺得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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