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砍7刀身亡,警方鑒定結果是自殺,可笑不?


對本案並不掌握信息,所以不便直接就本案下定論。

但新聞中隱含的「女子身中七刀,所以不是自殺」的內在邏輯是不成立的。自殺的過程其實並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直接。對於一些自殺者來說,尤其是沒有醫學基礎的人來說,是需要付出一番努力和嘗試的,這就是法醫學實踐中經常遇到的試探傷。

試切創(Hesitation mark),在致命性的切創附近,常見大批數條長短不一,深淺不等的平行創口,稱之為試切創或猶豫創,為一自殺的特徵。

常見分布:

試探傷是當事人自殺時「反覆嘗試」的結果,也是法醫認定死亡方式為自殺的重要證據之一。試探傷的形成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不是每個人都能輕鬆找到重要血管和神經的位置。

不是每個人都能精確切斷某個重要的血管,達到「速死」的目的。

怕死之心人皆有之,即使是自殺者也不例外。由於自殺時的疼痛和猶豫、畏懼等心理因素綜合作用,自殺行為難以通過一刀迅速完成。往往會進行多次試探性刺切和自傷,這些損傷並不嚴重,不足以致命。隨後自殺者會在疼痛和執著下繼續進行自傷,直至傷及重要血管或臟器後,迅速死亡。

在切腕自殺中,致命的切創通常只有一條,其損傷程度較深,傷及尺動脈、橈動脈及神經、肌腱。而試切創則大多在致命創附近,數量較多。創口較長呈線狀,與致命創平行呈魚尾狀,損傷淺表,而基本形態與致命創相同。

而在刺創自殺,如切腹、刺胸等案件中,致命創的創腔較深,足以損傷到內部的血管、神經和重要臟器。單刃匕首形成的刺創可見一側創角尖銳,另一側創角鈍圓,伴有表皮剝脫,而雙刃匕首形成的刺創兩側創角均銳利。試探性的刺創則大多淺表,數量較多而並不致命。

此外,自殺切創往往起刀重而收刀輕,創腔一側深而另一側淺,刺創形成的創管也同體表呈一定的角度,這些都有助於自殺者持刀左右手、用力方向和用力過程的推斷。

為了更好的說明問題,補充一張屍體照片:

高能預警!

高能預警!

高能預警!

請做好防心理衝擊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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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笑,既不懂法又不了解事實。看了幾篇媒體的大新聞就覺得可笑才是可笑


當年試圖自殺,你沒看錯,我不是來騙贊的,我在自己的手腕上劃(請注意用詞)四刀,但是刀子太鈍,割到動脈太疼,不信的可以試試,所以沒有成功。有圖。。

我現在活的很好,我試圖割腕的事情除了我自己誰都不知道(很久以前的事情了)。所以請評論里不要勸我自殺,也不用告訴我世界很美好。

我只是想告訴大家:

1.怕疼不要割腕,真的很痛。2.笨蛋活著很難受,想死也很難,所以好好活著吧。3.如果當時我掛了,你會在我的腕上發現四道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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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證明如果自殺,確實是可以找到多個傷口(如果確實想死。)

本人不支持任何媒體警方的觀點。作為一個理科生,我更相信簡單的邏輯。

首先,是否有自殺的動機,第二,死於什麼物體(?)。沒有這些,你為何要談論是否自殺?

然後對於死法,發表一個作為非專業人思考的結果。姑涼在照片上好漂亮,漂亮的人應該不喜歡自己死的太難看。就個人而言,無論是安眠藥,割腕,跳樓,都比自己抹脖子要容易的多。


不可笑,試探傷很正常。

整天用這種語氣提問,慣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30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第38條規定:凡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什麼叫身中七刀?起碼是別人砍的才能這麼說,

所以媒體的標題可以理解成

別人砍了他七刀把他砍死了但是警方卻又說是自殺。

媒體真牛逼,預設了個他殺的立場怎麼看也不能是自殺啊


不可笑,而且這樣的案例很多。可笑的是嘩眾取寵的媒體


在這個隨時會被打臉的年代,急於下結論才是可笑的。


11刀自殺?試探傷作證


不可笑。

媒體能破案就不用投入那麼多經費做技偵了。


建議去看部電影《大衛戈爾的一生》。

之前微博上有個事情是說有個人雙手被透明膠帶綁著,頭上套了塑料袋,被發現死在室內,警方結論是自殺。

我自己試了下 發現自己一個人是可以做到這樣,就在微博上回了個不能排除自殺的可能性。然後被一些網友罵得狗血噴頭。

當然此案我不敢嘗試。

是不是可以@滕騰


如果脖子斷了三分之一,家裡翻得一塌糊塗,錢也沒了,確實不是很象自殺。說是當地公安局已經重新立案重查了。


題主只看標題還來直呼提問比較可笑


你是怎麼確定砍七刀?


當排除了所有其他可能性,還剩一個時,不管有多麼不可能,那都是真相。——福爾摩斯


首先我想明確一點,試探傷和致命傷是兩個概念,如果位置正確,哪怕划了100刀都可能死不了。 如果真的是按題主給的新聞所說,「致命傷」五刀,那確實很可笑。但另一方面,如果只是無良媒體把「致命傷」曲解為「致命部位上的傷」,那隻能呵呵了~


沒證據說個啥?

題主這樣按照標題就定奪案件結果的,依靠偏見和臆測來發表所謂真相的行為才是可笑。


不可笑,既不懂法又不了解事實。看了幾篇媒體的大新聞就覺得可笑才是可笑。

抖機靈吐槽:孩子,你的問題在於想得太多,而書讀的太少。


我也沒看視頻,只是從其他地方了解了部分內容

案子的本身不複雜,七處刀傷(暫存疑)+脖子斷了三分之一,經過調查沒有發現他殺的證據,所以警察判定為自殺。

網友不滿的是判斷的依據,即未發現他殺證據

至於脖子斷了三分之一算自殺,恐怕只能存在與影視劇、小說里


在警察和媒體之間必有一方是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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