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野求生遇到熊貓吃掉它合法嗎?

山崩土陷,被困40多天了,絕望無助,沒吃的,沒喝的, 除了一把非管制刀具,連一根老鼠毛都找不到了。眼冒金星,天旋地轉,走不動路時, 恰巧看到一隻可愛的200多斤的大熊貓,且這貨已經被一塊石頭壓住動彈不得,正躺在那兒等著我吃。 考慮到這貨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我可以合法的吃了它嗎?


鑒於有人認真談到法律問題,我也補充一下認真的看法,結論是:

觸犯刑法,但可以免予處罰。理由如下(假定熊貓是在中國境內,僅以中國法律為依據):

1、按《刑法》第6條對適用範圍的規定,絕不存在@劉奇所說的「非法律所管轄範圍的自然狀態」。

所謂自然狀態,這是哲學或社會學的說法,或有道理,但絕對不是「針對搏殺後的法律問題」的討論。

2、若援引《刑法》21條對」緊急避險「的規定,至多是「不負刑事責任」,並不等於「無罪」。

兩者在法律概念上並不相同,律師作辯護時,也是區分「無罪辯護」和「不負刑事責任辯護」,並分別適用不同法律規定的。類似的區別如《刑法》規定:

第3條: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16條: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

第18條: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

3、所以,我認為要做「無罪」辯護,可能只有援引2004年《憲法修正案》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了,因為這樣才有可能論證不屬「非法殺害」大熊貓,而僅依刑法,要「合法殺害」就只有「經過有關部門批准之後去殺」這一條路可走。但是,眾所周知,中國審判實踐中是不能援引憲法的,所以做無罪辯護基本沒招

4、機械套用21條對「緊急避險」的規定,是不大合適的;至少我認為不是最合適的。

《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1)對「處於飢餓死亡的威脅,從而殺死大熊貓」是否構成緊急避險,不僅取決於飢餓是否構成實際的「危險」(不能是假想危險),還取決於其是否「緊急」(不可拖延),以及該手段是否「必須」(沒有其他選擇)。這裡面,最難判斷的,其實是自己認為處於飢餓死亡的威脅,是否就真的是緊急的危險,以及是否沒有其他選擇。(2)按中國追求審判「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三統一的原則,我以為對本題予以定罪但免予處罰是較好的。一是防止有人以此為模式去獵殺保護動物,二是當事人和公眾均能接受,三是可以避免強行套用「緊急避險」所帶來的過於複雜的法律問題。

(3)舉一個從字面規定機械套用21條的壞例子。比如,張三為了救治垂危的父親(半小時內還不手術就必死無疑),持刀搶劫了路人李四的10萬元錢,而且張三此前已經嘗試了向親友和社會求助、向醫院和政府部門說好話、變賣家產、賣血、賣腎,甚至採取盜竊等情節更輕微的手段等各種途徑,不搶李四再無別的辦法。如果對照21條,是否也構成緊急避險?邀請@沈嘉偉討論。實際上,絕對不會有法院這樣認為,但這種情況,也確實一定會作為量刑的考量因素,對其從輕、減輕甚至免予處罰。

================以下是原回答,真心沒想到居然真的會討論到法律問題上=======

這題目很逗,所以我也開個玩笑:

你可以靠近它,搶它的食物……

不要著急,我知道你不吃竹子。

下面是重點:

鑒於熊貓不懂到法院起訴你侵犯物權,也不懂到公安機關報案告你搶奪。我認為它會採用原始的暴力行為襲擊你。

這時,你可以警告它,告知其這樣是非法的。

如果警告無效,你就開始搏鬥。

這時你有機會以正當防衛的形式殺了它。


大熊貓也是這麼想的……不過它更擔心的是一巴掌拍過去勁兒大了全是碎肉沒嚼頭


認真回答:可能成立緊急避險而不追究刑事責任。

不認真回答:樓主在野外拿出筆記本,打開網頁登陸知乎提出問題,當大家熱烈討論為樓主出謀劃策時,樓主已經國寶被吃掉了。然後國寶拿起電腦,在提問欄敲下幾個字:荒野求生遇到人吃掉他算謀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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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徐歆皓:

如你所說,法院不會認為為做手術而搶劫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這是實踐的做法,現實中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各大新聞亦常有報道。

是否構成緊急避險,你著力強調「緊急(在法條中體現為不得以採取)」。在例子中你亦假設了諸多條件——張三此前已經嘗試了向親友和社會求助、向醫院和政府部門說好話、變賣家產、賣血、賣腎,甚至採取盜竊等情節更輕微的手段等各種途徑,不搶李四再無別的辦法——表面上看去似乎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同時又舉出實踐中法院相反的做法,以此表明機械運用的壞處,單從警示機械運用的角度,我是贊同前輩觀點的。

但涉及到吃熊貓本案,我有自己的看法。

我想說的是,為做手術而搶劫之所以不構成緊急避險的原因,我認為就在於避險行為的效果問題。

緊急避險之所以被允許,在於行為時能夠預見,損害較小或同等法益能保護另一法益。

換句話說,在緊急狀態下,被犧牲的法益處於作為保護另一法益的手段的地位。

因此從行為當時看,若即使犧牲一種法益亦不一定能保護另一種法益,實施了相應行為就不構成緊急避險。

基於此,雖說張三父親半小時內不手術就必死,但並不就是說做了手術就一定能挽救其生命。

我們先來看張三案之間存在的邏輯關係:搶劫——支付手術費做手術——(可能)挽救生命。可以看出,搶劫所犧牲的法益直接用於做手術上(而非直接就能保護生命法益),而且做手術還並不絕對能挽救生命,這樣一來,搶劫就能挽救生命,犧牲某種法益就能保護另一法益這樣的情況在張三案中便不存在。

回到吃熊貓案,我的回答是可能成立緊急避險而不追究刑事責任,在回答時特別加黑了可能,是基於現實情況千差萬別,如你所說必須考慮到是否確實「緊急」,是否確實「必須」等等。

與張三案不同的是, 吃熊貓案中的行為人在吃熊貓(犧牲財產權)的同時,挽救了行為人的生命(保護了生命權),其犧牲某一法益與保護另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是緊密相連、前赴後繼的,

其邏輯關係為:吃熊貓——挽救生命。因此吃熊貓案中是存在避險效果的。

另外吃熊貓案的「緊急」,我認為在認定時不能過於嚴苛。你總不能要求說在死亡臨界點的前一秒才算是「緊急」吧?結合樓主所提供的「山崩土陷,被困40多天了,絕望無助,沒吃的,沒喝的以及眼冒金星,天旋地轉,走不動路時」等信息,我認為樓主可以放心吃了。


這種案件會考慮輿論和公眾,不會輕易判決,加之國情需要。所以還是不要妄加猜測了。@劉大可 @徐歆皓 兩位的引例 值得學習和深思。感謝分享


能遇到熊貓的地方肯定有竹子,你吃竹筍不行啊非要冒被拍死的風險吃熊貓。所以問題不成立。


敢吃我 不想活啦~~~

呵呵

其實生存是第一位的,只有有命活下來,你才有能力考慮是否違法。

如果野外碰到大熊貓你是別想搏鬥得過它的,也別輕易招惹,它是熊不是貓,一掌拍碎你腦袋毫無問題。如果真像你說的那樣等著你吃,那你就吃吧,先活下來。

補充:忘了這個主要討論的是否合法了

一般你一回來,就會收到法院的傳票,此時你應該請個好點兒的律師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吃熊貓就會無法生存,勝訴的幾率會比較大,如果當時有蚯蚓啊蛤蟆啊等其它食物,那麼你就不應該吃熊貓。

(蚯蚓啊蛤蟆啊的確可以吃的,每個國家的特種部隊野外生存科目上都有,平常人為了活下來就委屈一回吧)

運氣不好蹲幾年號子,不過也總比死在野外好多了。


幾乎都是答非所問:

如果野外生存的狀況下,假設人類的生存受到絕對的迫切威脅是可以吃掉的。

但是你必須能提供絕對的證據表明你是受到了威脅並且只能吃大貓熊,比如:在你的環境下由魚有草有其他可實用且可以獲取的資源情況下是不允許的。所以貝爺從來不對稀有的下口哪怕一點點稀有,因為他後面有一大群食物---工作人員帶了口糧的(不是出門帶的一打凱文么!)。暫時不能找到數據,在外面回頭幫你找相關內容。


必須不合法。否則盜獵的就全部都是餓的眼冒金星的了。

不過,這符合道德觀。。。也就是說不合法但是道德上沒錯。

又及如果你餓的眼冒金星遇上一隻重達200斤,又不巧他也餓的眼冒金星的大熊貓,難保你不是被吃的那個。。。


熊貓拿出竹筍、竹鼠和昆蟲:「親,餓了么?」


如果我吃了熊貓,一定不會讓人知道我吃了了。


能遇到熊貓的地方,一定可以找到其他吃的。所以,吃熊貓僅僅是個借口。

我不知道國家對於一級保護動物是怎麼規定的,但是若荒野求生食之不犯法,那麼想吃熊貓肉的人只要組團去卧龍進行荒野求生活動就行了。顯然這個是荒謬的。

我認為不合法。


穿越到一個只有完美的刑法和完美執法者沒有其他干擾因素的理想型世界,你的行為不具有可罰性,或者說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關於期待可能性的案例見 @劉奇 的答案。

但是……此處省略1w字……

ps.你應該把題目改成熊貓已經奄奄一息了……

ps2.終於忍不住把題目改了,爭議少了,不過也少了些樂趣~


不是算盜獵么?


從緊急避險的定義上來說,題主描述的情況是合法的,因為處於保護生命權的目的而犧牲的財產權這點是沒有任何疑問的。至於排名第一的答案,從法律適用、事實認定等多個角度反對適用緊急避險實際上一直是在用實踐概念替換理論概念,後面的解釋是非常主觀,一直在強調吃了熊貓也未必能排除危險亦或者是這個危險是否構成緊急避險的條件。是否構成緊急避險的條件,如果沒有相關的司法認定標準,那麼就是從一般大眾的理解上來認定,而按照題主所描述的情況絕對是符合緊急避險的危險要求。

這個問題按照排名第一的答者說的」中國追求審判「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三統一的原則」,如果題主描述的問題不適用緊急避險的話,那麼就是司法實踐價值觀扭曲,認為熊貓的價值大於生命價值,如果這樣的案例真的發生並且不適用緊急避險,那麼下次野外再遇到這種情況,大家記得吃熊貓之前考慮一下後果,吃了要坐牢的~~~~

我想說的就是緊急避險一定是適用這種情況的,再整這個那個有可能出現的不適用的一些因素,是法律實務人的職業習慣罷了。


個人認為,可以。可以構成刑法學中的緊急避險。相比於人的生命,動物的生命應該屬小的合法權益,縱使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也不能跟人的生命相匹敵。


我只想說一句,法律不強人所難。卧槽,法律都被這幫書獃子玩壞了。


我覺得題主打不過,藥丸。


殺什麼不好,非要惹熊貓。。。這麼說吧,你首先殺不死熊貓,這貨很厲害,大爪子拍你一下就是個半死,你要是誘捕熊貓說明你還有體力,所以這是個悖論。其次,熊貓君姓趙,你吃熊貓老爺也是作死,所以這道題不但送分,還送命呀!

ps:題主真的認為自己就要死了,那麼殺熊貓吃肉肉也是可以的,因為不殺熊貓等於判自己死刑,殺了熊貓活下來最多判盜獵動物罪,你又不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加上自首,情節等等肯定能減刑,最多坐幾年牢,怎麼算怎麼合算。而且吃大熊貓這個你可以吹一輩子,說不定還能出本書呢!所以我認為,關鍵時刻吃人也行,嘿嘿。


建議把熊貓改成海龜一類比較沒有那麼兇殘的動物,幾百斤的熊貓不是一般人打得過的


熊貓空恐怕會先吃掉要吃它的人,因為熊貓不只吃竹子,也是吃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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