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妻子婚前就患有艾滋病卻未告知 丈夫向婚檢機構索賠12萬被駁回】事件?

南通一對夫妻結婚登記前共同在婚檢機構進行婚檢,結果顯示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婚後女方生了孩子,男方發現妻子原來早就患有艾滋病。他將婚檢機構告上法庭並索賠12萬元,被法院駁回,因為女方在婚前已得知自己有艾滋病,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明確規定要保護艾滋病人的個人隱私,應當由其本人在婚前告知丈夫。法院經審理認為,婚檢機構未能及時檢查出女方是HIV感染者與男方決定是否和女方結婚、是否造成相應損失均無直接因果關係。婚後方知妻子患有艾滋 丈夫將婚檢機構告上法庭索賠卻遭駁回-看看新聞Knews的秒拍


我認為中國對艾滋病患者隱私保護的有點變態了,我從事艾滋病管理工作,很多時候新發現了艾滋病患者,告訴他一定要給自己的愛人講,帶過來檢查,有些人會帶過來檢查,有的人直接消失,而且你聯繫他搞得我們還是犯人一樣,堅決否認自己感人了HIV病毒,把我們罵得狗血淋頭,今年有個人在外地因為要生孩子做了快檢陽性,當地醫生問她,她說她什麼都不知道,然後那醫生聯繫我們,她在幾年前都確診了,並且我們每年都會打電話告訴病人來檢查來吃藥,人家就是不來,出現問題了一句我什麼都不知道來推卸責任,我們也是非常的無語沒辦法。如果國家能夠稍微放寬一下隱私保護度就好了,很多時候看見無辜的人被感染,我心裡也非常難受,但是我們沒有權利告知他的性伴侶呀……


有時真的覺得這個社會真的太瘋狂了。

你隱瞞艾滋病。

不僅僅是欺騙那個愛你的人。

也是在透支公眾對艾滋病人的信任。

這個女的,將自己悲慘的命運捆綁給了另一個毫不知情的普通人,壞得透頂。

我想那個人得到自己的妻子的病歷後,一定晴天霹靂吧,究竟做錯了什麼,才遇上了你?我只想過一個普通人的日子,娶妻生子,好好活著,誰tm想為你的悲劇買單啊。

我也許愛你,但是我更愛那平淡無奇的生活。

至少我真的,真的不想承擔這種痛苦。我tm連苟且地活著,都要被逼上死路嗎?

分割線

第一:結婚前無論你多喜歡對方也務必戴套。你永遠不知道什麼時候你會遭遇這種痛苦的現實。

第二:決定結婚要反覆確認對方到底有沒有嚴重的疾病(同時求求你們也考慮一下對方好嗎,這真的是一輩子的事,你tm讓愛你的人為你的悲劇買單?)如果接受不了就離開,不要因為一時心軟,給了希望後的絕望才是最殘忍的。還害人害己。

第三:如果真覺得ta是你的真命天子,請好好珍惜緊緊握住那個人的手,未來的風險,大多時候還是需要你們共同承擔。

另外答主本人是獨身主義者,極其厭惡現代婚姻關係。

所以請看到我回答的人,為我的回答點贊的人,務必,務必,務必,不要在婚姻中,用隱瞞疾病的方式,去陷害你的另一半。


這個判決的關鍵,在於婚檢機構的檢查結果和男方的損失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因為哪怕檢出艾滋病,告知義務也在於感染者而不在檢查機構,檢查機構礙於隱私權保護,不能直接告知男方結果。

《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了艾滋病感染者者的隱私權受到保護,但這種保護並不是無條件的。與艾滋病感染者有性關係的對方,可以用健康權對抗感染者的隱私權。具體到條例中的體現就是:艾滋病患者負有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的義務。也就是說,告知義務是感染者的,不是檢查機構的。所以不告知的責任,也同樣是感染者的,不是檢查機構的。哪怕婚檢機構檢查出了艾滋病,也不應當直接告知男方,而是應當告知女方,由女方告知男方。

這樣的規定在形式上同時兼顧了隱私權和健康權,權責明確、權衡中的爭議也小。但是這並不妨礙在感染者有心隱瞞時,其伴侶的健康權難以保障的問題。所以婚檢結果應當雙方共知的呼聲一直很高,這是可以而且應當做出的改變,在理論上,自願婚檢可以視為放棄部分隱私權;在實踐上,也對大眾的安全感有益。

隱瞞艾滋病結婚的案例每次出現,都會加深大眾對艾滋病感染者的恐懼和歧視,惡化艾滋病患者的生存環境。從這個例子來看,感染者和丈夫有了孩子,且丈夫未感染,感染者的病毒水平應當控制得非常低,甚至可能已經不可檢出,遠勝我了解的絕大多數普通感染者。但隱瞞本身帶來的恐懼,遠遠不是危險性小、阻斷措施得當就能夠抵消的。

很多答案都提到了男方應向女方索賠的問題,這個難度其實也相當大,因為男方並未實際感染,女方的隱瞞僅僅造成了其有感染的風險。我國的民事賠償以補償性為原則,而這種風險造成的損失是難以舉證的。即使我們未來在向性伴侶隱瞞艾滋病情的行為上引入了懲罰性賠償,由於大多數艾滋病人的經濟狀況問題,這種賠償的實際效果也非常有限。

歸根到底,單單依靠法律規定不足以打敗一種具有傳染性的絕症。規定的責任總有不履行者,規定的義務總有不負擔者,合理的導向總會遇上逆向選擇者,我們不僅不能把功利性作為唯一標準去制訂法律,甚至難以明確怎樣的規定才是真正符合功利性的。所有的隱私保護、義務規定、刑事責任,其實都不過是在為醫學上治癒艾滋病爭取時間。


被告選錯了,被告是女方不是婚檢機構。


我們的法律漏洞。

有位叫楊明月的知友說得好:

婚姻法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的情形屬於婚姻無效情形就是為了防止將這些目前醫療水平還無法治癒或者說難以治癒的疾病傳染給他人或者下一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的「指定傳染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如果艾滋病不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那麼為什麼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把它和「 嚴重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並列作為婚前醫學檢查的項目?對於一個取得執業許可的機構,沒查出女方感染HIV病毒真的沒有一點點過錯,不用承擔一點點責任?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婚前或者發生性行為之前履行告知義務難道就是剝奪了他們依法享有婚姻的合法權益?那無辜感染HIV病毒的男方和可憐孩子的合法權益又由誰來保護呢?

而且,我很想說的是,這個女方沒有基本的道德素質嗎?某種程度上來說,她也是過錯方啊。


大家要明白一個事情,並不是這個檢驗機構查出來了沒說,而是跟本沒有查這一項或者說結果為陰性。

有的答主貼出來保護艾滋病患者隱私的條款這是沒錯的,但是同樣醫生在發現高危暴露人群有義務去建議他們接受篩查。

我不知道別人是怎樣的,我接觸到的病例醫生的操作就是發現某人有艾滋病,會建議他的性伴侶進行艾滋篩查,而不說為什麼,雖然正常人都知道為什麼


看了婚檢機構無罪論的說法後,我想說,也許法律上豁免了婚檢的責任,那麼婚檢的意義是什麼?艾滋病不用檢查的話,那梅毒等等是不是也不用檢?難道病毒也要講政治正確?

這是典型的邏輯矛盾,檢查就是為了檢查是否存在問題的,然後因為這個問題很敏感,就直接蓋過,還真是符合我國的國情啊,換個角度說,這種檢查的目的之一不就是為了防止感染病症而不自知的情況嗎,我tm知道自己什麼病還檢個毛啊。這對於感染hiv而不自知的人不是不負責?

我發現我去看濕疹或者其他一些什麼科目,不管我說有女朋友還是沒女朋友,醫生都會開梅毒的檢查,感覺啥都和梅毒有關係,我至今不得其解,是不是創收還是啥的,為什麼梅毒的「毒權」就這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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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我tm投胎投了個地獄難度,看看別人家的hiv,真是一等艾三等梅,連病毒都要講階級,為什麼我就沒有隱私了,有句mmp不知當講不當講?


有些艾滋病患者吧,不肯公開身份,說社會對他們不寬容。

我說那你們自覺遠離人群吧,又有人過來罵我歧視,還聯想到種族隔離和種族滅絕。

總之呢,沒出事的時候,都是溫和的艾滋病患者,一旦出了事,那就是一小撮極端分子。


經此一役,處女在婚戀市場上價碼會更貴。處男也是。

老實人接盤的風險,又多了個艾滋病。並且婚檢不負責。

這尼瑪太嚇人了。

話說帶遺傳病艾滋病的這種婚前體檢大禮包,以後生意應該挺好的吧。

啪啪之前先去檢查一下,特地檢查一下性病艾滋病,去檢查的人願意自己的檢查結果對伴侶公開。

不願意檢查的人,我代表我自己,別碰。


某些人在罵婚檢無用,可是,現在婚前性交的多了去了,婚前性交的是不是都做體檢並且拿體檢單給對方看了?如何保證你的男友女友炮友沒病?僅僅靠「我相信」這種腦補嗎?

現在「我之前的戀愛和做愛經歷沒必要告訴現在的性交對象(戀愛對象或者約炮對象)」已經成為了知乎政治正確,要是得了艾滋反而指望對方如實告知?諸位覺得這可能嗎?


當初強制婚檢,輸血前四項(乙肝丙肝梅毒艾滋)必查,你們說侵犯隱私,歧視病人。

於是2003年取消強制婚檢了。

現在不能強制檢測了,所謂檢測不過走個過場。你們又來告婚檢不負責。

他妻子知道自己病情的情況下存心隱瞞,要麼選擇不檢測艾滋這項(現在不是強制項目,都是可選的),要麼就想法用別人的血代替。

另外,HIV陽性也只能通知本人,而且一般檢查都是初篩實驗,確診要雙份血送到疾控中心。

另外,可能有人說婚檢機構不負責的。

呵呵,HIV檢測有一定假陽性的幾率。

如果檢測出來陽性,告知配偶...

然後兩人為此鬧翻掉,最後確診試驗是陰性..

如果這樣,你猜婚檢機構會不會被砸掉?

這種事情,一方存心隱瞞,根本沒轍。

不僅危害對方,生下來小孩也會有感染危險。

這些人這樣作,早晚又會開始強制婚檢。

一大群善良的人,將會為了這些自私自利卻又不自愛的腦殘多花錢,想想真是心塞。

呵呵。


以前是約炮風險高,嫖娼風險更高,「潔身自好」大都因為膽小。

現在是結婚,婚檢也不靠譜,這TM也不保險了,是不是要結婚也這麼冒險啊?

知乎不久前有個問題是學校隱瞞患艾學生的身份,使其和有一般學生一起學習生活。

雖然覺得這多少有些對身邊的同學不公平,畢竟存在潛在隱患,但這種隱患到底還比較小,權衡之下利還是大於弊的。

但結婚不一樣啊,這可是實實在在的高危,不被傳染才是怪事。如果說上面那個同學間就算吃同一個蘋果也沒事,只要不搞基就行。

那麼這個怎麼算?

結婚,沒事的,只要不上床就行?或者,你被傳染也沒事的,反正我們沒有責任?

這是法律為他們背書了嗎?以後是不是婚檢都可以隱瞞了?

是不是將來結婚,還得像某些怕被綠的人那樣偷偷帶著孩子做親子鑒定,然後為了怕婚檢隱瞞還得偷偷地採集樣本自己去委託檢測?

這一點不有利於和諧穩定,這是搞事情。


以後婚前不但要確認對方是否結過婚——翟欣欣

還要檢查下對方是否墮過胎

更要檢查下是否患過艾滋

不知下次還會不會增加些檢查項目........


先說觀點:婚檢機構沒有過錯,法律適用沒有任何問題!!下面是我的理由,反對的請說明理由在評論區指出!

原告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婚檢機構賠償自己的彩禮損失10萬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

原告的訴求是彩禮損失和精神損失,本案爭議點在於婚檢結果與原告的彩禮損失和精神損害有無直接因果關係。

首先,婚檢機構壓根就沒明確查出有艾滋病而不是故意不告知!!!是沒明確查出!!

婚檢機構運用的是快速篩查法,此方法在醫學上缺乏百分百的準確性,其次女方在婚檢時刻意隱瞞自己的身體狀況,嚴重影響了醫生的綜合判斷。難道你自己胃疼不說最後胃癌怪醫生不給你查胃鏡?況且婚檢機構已經進行了基本的檢查但礙於醫學水平無法明確查出。此外,進行婚檢時女方已懷有身孕,一個懷孕的人在女方隱瞞自身狀況的情況下,試問哪一個醫療機構會主動去提進行詳細的艾滋病排查?你不怕家屬打你?

此外是否結婚關鍵在於雙方感情是否真實,而不在於是否有艾滋病,且艾滋病不屬於禁止結婚的疾病。而男方給彩禮的原因在於雙方感情真實將要締結婚姻與婚檢無直接關係。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婚檢結果和男方損失無直接因果關係,駁回男方訴訟請求。

法院的判決沒有任何問題!!!

這個案子和艾滋病人的隱私權沒有關係,因為婚檢機構根本就沒有明確查出女方是明確的艾滋病患者。

我希望知乎這類法律題下面能把案情發完整,像這種已經有判決結果的,你直接把法院判決書發出來好嗎?就看這一段話你們就知道真相?這一段話就開始質疑法律的權威?你先問問你自己到底懂不懂法律行嗎?我認為現行對艾滋病隱私權的法律上確實存在一定問題,但是這和本案無關!

更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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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區有人指出,《婚姻法》認為艾滋病是禁止結婚的疾病。援引自婚姻法中所說的不能結婚的疾病是什麼疾病? - 慎兒的回答 -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3031888/answer/55908256

《艾滋病防治條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關於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見》規定:「艾滋病病人應暫緩結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請結婚,雙方應接受醫學諮詢。

《母嬰保健法》第八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艾滋病屬於指定傳染病範疇。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由於法規衝突,實踐中各省民政部門的做法不盡相同,總來的來說還是從寬的更多。所以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


首先一個,是不是已經認定了女方在婚檢時已經感染HIV?

再一個,現在在很多地方,婚檢查不查HIV還是個自願選項,不是必查。男方有沒有證據表明婚檢機構查了HIV?

再一個,婚檢機構有沒有出具陰性報告,如果女方手上有確證陽性的報告單證明自己在婚檢前已經確證陽性,婚檢機構又給出了陰性報告,估計是要擔責任的。如果沒有出具報告,還是難說。

「婚檢機構未能及時檢查出女方是HIV感染者與男方決定是否和女方結婚、是否造成相應損失均無直接因果關係。」對法律方面的知識不多,不指手畫腳,但是我還是覺得,現在的相關法律不完善,很多方面也沒有法律法規的約束。譬如有法律保護感染者的隱私,卻沒有保證陽性配偶知情權的法律,也沒有給予醫生告知陽性配偶的權力。

僅憑道德底線,其實是對健康人不夠公平的。


為了不讓一個人丟臉而選擇害死另外一個人。

這樣真的是正義的,公平的,正確的,偉大的嗎?


這種判決就是給那些推脫責任的婚檢機構一個合理的理由。


沒什麼好評價的

畢竟一個女的得了這種病自己應該也挺難過的 ,沒有任何人可以訴說 ,而且是不治之症 ,她應該也是很愛這個男的吧 才會選擇隱瞞也要跟他在一起

所以就只能祝福她原地爆炸!!全家原地旋轉爆炸!!媽個雞 太氣憤了!!!這簡直就是謀殺!!!!


按照現行法律審理,可以說法院的審判有理有據,十分有說服力了。

可是,在這個案子判決之後,我心裡並未湧出歌頌法律偉大法律威嚴的衝動,反而,我覺得這並不符合我心中的道德觀。

此案中,婚檢機構並未檢查出女方患有艾滋。尚且不論沒能查出患病與否婚檢機構是否擔責。假設,婚檢機構檢查出來一方患有艾滋,我們來思考,它應不應該告知另一方。

我先表明我的觀點,我認為應該告知。

的確,艾滋病人的隱私權應該被保護,可是另一方的生命權也應該被保護。

結婚之後很大可能發生性行為,發生性行為很大可能感染艾滋,健康的一方有巨大的安全隱患。這都是顯而易見的。婚檢機構既然知道這一點,就應該告知另一方他所面臨的生命危險,知情不語袖手旁觀,太冷漠了。法律不該只是威嚴的,也該是溫情的啊。小孩子都知道別人有危險,就算不能去救也該去提醒一下啊。法律又怎麼能只考慮病人隱私?健康人的生命不更重要嗎?難道不是生命為大?法律竟是這樣不知輕重不識大體嗎?

以上

註:非法學哲學專業,言論如有問題,歡迎指正,必當虛心聽取受教。


謝謝大家的關心,因為我家裡有人從醫,上學的時候經常在外面解決午飯(父母沒時間照顧我),所以我每隔一段時間都會打疫苗。

其實乙肝還挺普遍的。

我小學的時候,經常去吃的那家早飯店,夫妻兩個全部是乙肝,自從我知道了之後就沒有在去了,聽說他們現在又在高中門口做起了生意,暈死,居然還有健康證。

初中的時候,聽說學校隔壁的小飯店,店主就是肝病,去吃飯的人很多,因為吃完了可以拿5毛錢的零食,其實伙食特別差!!!

建議大家每隔一段時間去做一下健康體檢吧,還有婚檢特別重要。

我討厭的不是有傳染病的人,而是明明知道自己有,卻打著不想失去你的口號,去欺騙你的人!

@空想的凪華 說的對,每個人都只想娶妻生子,過過普通人的日子,好好活著。

以下為原答案。

說個真事。

我和前任認識7年,談了4年,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

他一直不肯婚檢,說沒必要,後來知道瞞不住了,告訴我他奶奶,他爸爸,他叔叔都有乙肝,而且都是死於肝癌。

我聽了頓時晴空霹靂,問他為什麼瞞著我那麼久,為什麼不早點告訴我,他說這個沒有什麼影響,他這一代只會遺傳女生,不會遺傳男生。

之後他再說什麼,我也聽不進去了,他對我不是愛,是算計,是自私。

後來我們沒有結婚,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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