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兒子拔掉呼吸管後母親死亡 涉故意殺人被調查」?

新聞:兒子拔掉呼吸管後母親死亡 涉故意殺人被調查


1,就我目前收集的信息來看,醫院是有和病患家屬溝通過是否放棄治療的。而且,也沒有亂收費的情況,某些對於醫院惡意揣測的評論請尊重事實。

2,關於病患家屬的做法,故意殺人罪沒得跑。

3,為什麼病患家屬要這麼做,明明可以直接放棄治療,卻非要親自拔管,無論情理還是邏輯上都是說不通的。

請原諒我最惡意的揣測,家屬的目的是為了把母親的死亡偽裝成醫療事故的結果。

只有這個原因是目前我能解釋所有行為的唯一猜測。這個猜測有些不負責,但是誰知道呢?

4,關於第三點的猜測,在判刑的時候是不能這樣推理的,這只是個人的猜測。

對故意殺人罪定性的時候考慮你主觀要件,你知道這樣會導致他人死亡並且希望這樣,所以是故意。

如果有任何新的證據或者我回答的錯誤,歡迎隨時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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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評論區的一些答覆:

1.我是學法的,我分析法律問題不會靠猜。我對嫌疑人的目的和動機的猜測,是絕對不會影響到我對其法律後果的判斷。我在第四點已經說過了,判刑的時候是不可能這樣推理的。我的確在第四點的是否犯了個錯誤,在判定故意殺人主觀要件的時候,少說了很重要的一點,希望。本案中鄧某是明顯是希望的。這一點謝謝 @共形映照的指正。

2.關於這件事的內容我想給大家梳理幾個點,大家有自己的判斷即可。

a.死者10.31發生意外入院,11.2號白天鄧某拔管。醫生在 中間曾勸其放棄治療,也就是鄧某思維翻轉最多是兩天之內。

b.鄧某拔管的方式,是去把搬動儀器,而不是直接拔掉死者使用的呼吸管。

c.鄧某當時沒有被直接控制,一直到11.16都自由活動。而且有相關採訪視頻,可以看出鄧某的精神狀況。這個我沒去網上查視頻,我是昨天看新聞看到的。


「我們說你要放棄治療,就簽字放棄,但他們說不可能簽字。」

—— 為什麼不簽字放棄治療?

在探視時將朱素芬的呼吸管拔了,呼吸機報警後護理人員要去接呼吸機,被家屬阻止。

——這貨蠢的……

有評論說是偽造醫療事故,但我仔細想了一下,還是說不通:呼吸機報警後護理人員要去接呼吸機,被家屬阻止。偽造就得「悄悄的幹活」吧?


我看不光涉嫌故意殺人,還涉嫌敲詐勒索醫院。


1、如何看待「兒子拔掉呼吸管後母親死亡 涉故意殺人被調查」;

沒什麼問題,就是涉嫌故意殺人罪。

2、如果是醫院,是否有權拔管?

沒有;

3、這位兒子拔管和醫院拔管分別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醫生個人);


病情過重無力承擔醫療費用,放棄治療可以理解,但是病人歸醫生管,放棄治療最起碼得經過醫生同意吧,簽字就好了啊,醫生會給轉出icu然後就balabala了唄。但是偷著拔呼吸機這個舉動,我覺得應該是電視劇看多了,以為拔掉大家都不知道,沒想到會有提示。拔了以後醫生聽見警報,再插上,就以為是家屬碰掉了唄,但是,阻止醫生插上呼吸機,這舉動太恐怖了吧,我嚓,我覺得放棄治療可以理解,但是阻止救自己母親,這真的只能是理解為故意殺人了,還干涉醫生工作。。。

我覺得icu這地方還是不要讓家屬進了吧,病那麼重,家屬一般很難承受。同時也盡量保證icu室內清潔。。。

不過,我還是想到了醫鬧。。。


有些國人還是很在乎簽字這件事的,我簽了放棄治療的字,就等於被人抓住了我不救母的事實。我撥了管子誰知道?醫生你看見也沒用,反正村裡(小區)人沒看見。空口無憑。你憑什麼說我不救我媽了,我沒簽過字。

但無奈,這事被媒體網友知道了。

只能說愚蠢至極!


該新聞出來的時候,還報道了另一則以前的相似的案例,也是判故意殺人罪,但是最後判了三年。

很多人以為犯故意殺人罪已遂應該判死刑或者死緩吧,不過這裡並不是,最後判的是三年。

這件事從道德和法律上都沒有什麼可爭議的,肯定是既沒道德又違法。最後的爭議可能出現在量刑上。當然如果最終是判三五年的話,可能爭議是比較少的。


放棄治療是隨時可以放棄的,不存在後悔一說;外傷那麼重訛到大錢的概率也不大。

→_→我猜想或許是病人家屬之間對是否放棄意見不統一,這天去的3個可能都是放棄派(否則為什麼不及時拉住他呢?為什麼不幫助醫生及時摁住他呢?)。

另外城市裡哪怕開最簡陋的理髮店賺得也不會太少,稍微像樣的更是暴利,要收入微薄姐弟就會分別去做別的營生。


果不其然,黃易新聞評論里是一窩蜂的罵醫院,卸載了流氓新聞APP的感覺太好了。


主觀上:

兒子稱:「他看到他媽媽越來越惱火……花費很大……又要籌錢……又要擔心病情」

主觀希望被害人死亡 並且 道德方面也不佔上風 比如其他相似案例中的覺得親人太痛苦或親人主動要求而拔管)

客觀上:

醫院建議了放棄治療 家屬卻死活不肯簽字

之後自行拔管

並且阻止醫生搶救

故意殺人的罪名 沒跑了

還是挺寒心的,有人能夠這樣對待自己的母親。也許母親還是很想活下去的呢?


母親的遺憾,如果是我,我會賣腎,賣房子,我會努力去讓母親活著。除非我死了


這麼重大的事,要家屬在瞬間做成確定無疑也不會後悔的決斷,是很難的。

在這種關頭正常人的表現都是大腦空白,手忙腳亂,智商丟失。

這就是一出悲劇,估計會判三緩三。


法理上來講,即使讓一個人早死五分鐘也構成殺人的因果關係。只不過之前公權力可能沒重點管這一塊,現在搞這一出,那人也是屬於撞槍口上了。


我只想說,法律教育得普及啊!

蠢的讓人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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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點自己的想法,上面的回答只是第一眼看到新聞的反應,不過過了兩天再看,覺得真的是一個可憐的家庭,也請大家不要用普通人普通狀態下的判斷去比較。

媽媽剛車禍,要很多錢,各種壓力過大,導致作出不合常理的愚蠢事件是可能的,雖然很明顯正常人如果確實想這樣做,放棄治療是最好的辦法,但是倫理,經濟等的壓力過大,導致作出拒絕的回答之後又反覆的情況並非不可理解


總是很難抉擇,錢不夠沒法給母親治病,卻又不願意看著母親一直這樣在被耗著的難受,自己頭腦一熱就做那樣的舉措,可能大家會拿道德框框來說兒子,可是如果自己遇到了,又能怎麼,能平靜的簽死亡協議嗎?既然已經發生,我只是希望國家能富強能讓人人看的起病,而不是指責醫生或個人。


依法治國。

首先在這個案例中,病人的權利病人自己肯定無法行使。病人有一個權利叫放棄治療權,在此是尤其親屬代為行使,也就是說,如果這個人不想治了,只要簽字聲明放棄一些治療就行了。

而現在的狀況是他自己把管子拔了,就構成故意殺人了,因為患者並沒讓他行使放棄生命的權利啊。


其實剛看到騰訊上一個律師說的觀點,覺的很好,一個國家存在的基本義務是給予公民以最基本的保護,其一為抵抗外敵入侵,其二為能給公民活下去的權利(大體就是這個意思),生不起病,不敢生病,但是誰知道明天和意外到底是誰先來呢? 本事件中,也體現了社會救濟制度的不完善,沒錢看病,借遍親友是國人最普遍的做法,但是不得不承認的一點是,在中國這個宗法制度、家族制度較強的社會,只要一個家族有一個人先富起來,或多或少會帶富一個家族,這樣可基本推證,窮人的親戚多半也是窮人,能借到多少? 也許您會說有媒體啊?但是媒體不可能天天報道的都是獻愛心的消息,次數多了,共鳴就少了,心也就麻木了。醫保多年,但是依然生不起病,看不了病,這也許也值得我們思考,國家思考。基本醫療制度的完善是對生命的zun


對於高票答案的反駁,猜測的結果。天真的我可以這樣認為,那個兒子並不懂法,醫生和他商量過放棄治療。放棄治療就是等於結束母親的生命,第一時間是無法接受這個現實的,經過兩天的治療費用已經後續的費用直接影響這個兒子對於現狀的判斷。他決定放棄母親的治療,也就是結束母親的性命。他沒意識到放棄治療(簽字)≠結束母親性命(拔管)這個動作。其實我想表達的是不要帶著惡意猜測一個人的行為動機,除非你很了解那個人。醫院的卻是窮人的地獄


不了解事情的詳細經過,僅以家屬不願意看到母親死前痛苦掙扎(無論如何也救不活了)而拔管為背景,談一談故意殺人罪認定的問題。

我個人觀點在此情形下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理由是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犯罪的認定不僅要受該罪構成要件的制約,也應該受社會危害性的限定。具體到這個背景下,家屬是了解到母親無藥可救且看到母親痛苦掙扎後,為緩解母親痛苦而拔管,客觀上也減輕了母親痛苦,在這種情況下,家屬的主觀目的就很重要。

關於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沒有社會危害性的,我了解過一個案例,一個三輪車司機娶了一個智障女,還生了孩子。一天幾個朋友去他家調戲他老婆,被他發現後報警。警察了解情況後反而以強姦罪把他抓起來了,後來到了法院,法官的意思也是他雖然明知對方精神有問題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但是想跟對方共同生活而非姦淫對方,他的行為不但沒有社會危害性,還是有益於社會的,不是犯罪。


醫護人員一名,遇到很多惡性腫瘤晚期或重症的病人,家屬放棄治療的。

首先,這是花再多錢也治不好的晚期病人,不能進食或少量進食,身體各種機能退化,沒有恢復可能,或者可能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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