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法官有錯嗎?錯在哪裡?
題目寫個「回頭看」,就是立足現在的情況去反思。
很多持續關注的人已經知道,彭宇其實確實撞人了(看了一遍答案沒有看出「確實」)。(我也奇怪這個確實到底哪裡來的?)
徐老太鬱悶地死去了。
很多人不敢扶老人了。
法官被貶官發配了。
典型的多輸,沒有一個受益者。
(不贊同惡意的揣測說zf從此減少了負擔,zf贏了。zf也希望和諧。)
還有一種聲音,說責任在媒體。
法官根據各種事實匯總,已經確定彭宇有撞人,所以判其承擔責任。但其判詞中不嚴謹的幾句話(從常理分析,彭宇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是。。如果是做好事,完全可以。。。但被告未做此等選擇,。。行為與情理相悖)被媒體抓住,放大,因此引發社會嚴重不滿。
說的有些道理,但是第一,媒體關注熱點現象,博眼球,自古有之,全球有之。第二,熱點案件,法院的判詞和判罪理由自然會成為關注焦點。塵埃落定,影響卻深痛。當事人一個承擔了罵名,一個已經身故。彭宇只是類似你我的一個普通人,已經為他的行為付出了不相稱的沉重代價。事情已經明朗,被發配的法官得到很多同情(畢竟人家判彭宇有責任的結果並不違背事實)。然而,扶不扶變成了我泱泱大國臉上一個響亮耳光,無數心存善意的人凜然而止步,本就更多關注自身利益的人理直氣壯而更加自私冷漠,一些「天生驕傲」宣稱照樣扶的人更覺孤獨甚而悲壯。
糾結啊!誰錯了?錯在哪兒?以後該怎麼辦?立法嚴懲碰瓷?保護見義勇為?別再弄那種「委屈獎」的鬧劇了,孩子們領獎了更委屈,我特么作為看客都上火。
如果說彭宇案的法官有錯,大約主要在於用詞不嚴謹被公眾誤讀「法律認為不該做好事,或做好事而無明確證據就該倒霉(承擔責任)」。
除此之外,我覺得善舉應該得到社會的普遍鼓勵和小心呵護,公眾最最不能接受的是「不是你撞的為啥XXX?」這種惡意揣測的粗暴邏輯。就像最近袁同學與老太的事故,雖然目前各項信息指向對小袁不利的因素大大增加,但看客們仍不斷腦補可能小袁撞人而不知情,現場承認可能是一時混亂而隨口答應等等對袁有利的解讀。
其實這些都是受到彭宇案的餘波影響。公眾對「好人可能被冤」的心結未去,才會對這許多個案過分關注。
之前看到羅永浩拍的短視頻「天生驕傲之一個司機的驕傲」,不覺熱淚盈眶。社會常有無奈,願人們如這個普通的司機一樣,計劃著去裝行車記錄儀也好,吐槽「以後看見大肚子倒路邊也不扶了」也罷,當看見我們的同類面臨危急時,仍然是本能的一腳剎車,掛倒檔,簡單而義無反顧的幾個動作,帥的如同魯迅筆下越走越高大的車夫。
正能量:天生驕傲之一個司機的驕傲------------------------------------------------------------------------------------------------------------------------------------------------------------------------------------------------------------------------------------------------------------------
看到好多回答和評論,發現立足點都和我本意不同。可能我邏輯不好自己沒表達清楚。我真正想討論的,當然不是彭宇案和類似案的真相如何,當事人的是非對錯
嚴格說也不單純是想討論,判詞是否嚴謹,法官錯在何處。
(我個人認為,法官就是根據各種證據心證彭宇有過錯,想判他承擔責任但用詞不當,邏輯容易被誤解為默認鼓勵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加上媒體和公眾的誤讀,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問題是我主觀的認為多數關注此事的知乎網友都有跟我同樣的觀點,所以不需啰嗦。沒想到很多人看法並不一樣,所以各自吐槽,在我看來卻是歪樓)。
看起來,我犯了和那個法官同樣的錯誤,都是「我知道,所以我這麼想,我默認你們大家也都知道(相關詳細信息),也都會這麼來理解」我的本意是想討論道德問題。不是法治問題。
我本來想表述的是:
彭宇錯了,他只是一個想維護自身利益個體;
法官錯了,他只是邏輯不清表述不當;
更深層的講,在社會道德層面,難道不是出了大問題么?
人與人之間缺乏最基礎的互信,承擔自己應付的社會責任的勇氣。
避禍心理,人們在這種「做好事可能被冤」的邏輯支持下,變得更加理直氣壯。
一些人喊,壞人變老了,一些人說:從此堅決不扶!
自己有明確的人生原則的人,就像那個天生驕傲的司機,或是段子里的禪師,即使被蠍子蟄了手指,也不肯放棄為善的本性。就像報道所言,一些地區,拍照證明後仍然選擇去扶。
而另一些人,一邊冷漠的走開,一邊說:哼,這都是那個法官的錯!ps:我的原題目是,回頭來看,彭宇案中的法官真的有錯嗎?如果有錯,錯在哪裡?題目本身取的不太合適,我本意是說,現在過去這麼久,很多人都知道彭宇其實是真撞人,法官也無非是用詞不當,那麼深入反思下,單純是法官的錯么?社會各方,包括媒體,看客,後來人,各自的心態是否有錯?表達不清,題目被公共編輯精簡縮寫成現在的樣子。在此致以歉意。
大一時,老師說過彭宇案,法官的錯誤不在於解釋不清而是在證據不足的時候判原告勝訴,這個是即使彭宇是真撞了人了也沒有辦法放過的巨大錯誤。一個僅憑藉個人主觀判斷就做出判決的法官,不做出懲罰,總有一天會捅出更大的簍子,而在那之前會有多少個人因為他的個人主觀看法被冤枉?個人覺得細思恐極
我是不是應該這樣回答,題主,你一定是拿了法官的好處,比如錢。不是你拿了,你為什麼幫他說話。
這個案子的問題不是彭宇撞人與否,而是法院判決的理由:不是根據撞人的事實判案,而是用扶人就是撞人的所謂常理判案。
按這個常理,當年雷鋒不知道撞了多少人事先說明,我並沒有對彭宇有特殊的偏袒心,一切都是基於現有有理有據的情報(官方發布的)而得出的結論,即使是自己的分析也可以很明顯地看出來。
一、彭宇到底有沒有撞人
監控
很遺憾,事故發生處在監控死角,沒有任何視頻記錄表明彭宇是否撞了老太。
當事人
徐老太
作為原告,徐老太自是堅持彭宇撞了自己,但至始至終沒有任何證據。
彭宇
彭宇到目前為止從未親自表態自己撞了徐老太,他的妻子及家人也沒有(我翻遍了判決書都沒找到),這是他的唯一陳述「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 原話,存在於官方公布的判決報告中)。一審時法官沒說彭宇撞人,彭宇之所以賠錢是因為「公攤」;官方也未曾找到並提供彭宇撞人的任何證據。
那麼為什麼會有人認為「彭宇撞過人」並信誓旦旦呢?我搜集了三點:1.網路謠傳;2.庭審時曾出現的、由警方提供的照片筆錄;3。官方於2012年發布的真相:「彭宇撞了老太」。
以下逐一反駁:
1.網路謠言。
不用說了,大家應該搜集證據,自覺抵制;
2.筆錄照片
確實有「筆錄照片」,由一名警察拍下,然而遺憾的是,這也是一個極大的漏洞。
這份「照片」最初是由所長作為證據提供的,但卻被媒體及彭宇揭穿真相:
前兩次庭審,派出所對筆錄的答覆都是「丟失」,第三次卻莫名多出一份筆錄,上面以彭宇口吻聲稱「老太撞了他」,然而該筆錄是複印件,並且彭宇認為多出非其所言。
當媒體詢問所長盧昌斌筆錄真偽時,盧先稱是自己拍的,但是彭宇通過電腦發現照片「不是摩托羅拉(所長的手機)拍的「。盧承認撒謊,轉而改口稱是派出所警察潘輝拍攝的。
然而,潘輝是沒有資格對筆錄進行拍照的;其次,這名警察潘輝恰好是原告老太的兒子。因此,這張照片的真偽存疑(有可能是警察兒子請上司「幫忙」偽造出來的),法院當時也沒有將之作為證據(這件事也蠻火,可以去網上搜一下具體信息)。當然,我並沒有權力認定這張照片就是假的,但可能性……留給大家考慮。
3.官方的真相
我不認同。為什麼呢?
第一,官方發布的「真相」,太過潦草,並沒有公布任何細節,我並不信任。該「真相」由政府官員劉志偉發布,然而,卻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只是在採訪中「透露」,「許多證據被找到」、「彭宇確實撞了老太」(我搜遍網路都沒找到事實證據)
第二,作為當事人從未公開表態,即使是這次的「真相」。就算他表態了,你怎麼知道是否是被迫的呢?
為什麼有被迫的可能?請注意一下時間節點,該「真相」發佈於2012年1月,彭宇案(2007)的五年前,恰好在小悅悅案(2011年10月)之後。為什麼選擇如此曖昧的時間呢?
第三,如果彭宇真的說了謊,那他就是誣陷徐老太。然而,如果真是彭宇污衊的話那麼彭宇當年賠的肯定不夠,這是更嚴重的罪。而徐老太由於彭宇案後的輿論影響被迫搬家,幾年前也死了,他的兒子甚至還有作假「筆錄」的嫌疑,若彭宇真的誣陷他母親他會不告彭宇嗎?正常兒子都會這麼做的;彭宇誣陷的話相當於「道德滑坡五十年」的罪魁禍首就是彭宇,為什麼官方沒有對彭宇採取行動?
政府要真想查某事,如果能的話早就查到了,何必等五年?在監控沒有拍到的情況下如何鑒定真相?憑蛛絲馬跡?事故現場是公交車站,事發後現場早就被破壞得不成樣了,根本不可能獲取任何有用的信息,更何況還是五年後?而且也沒有公布過程,誰知道是不是強迫彭宇妥協的?就算他真的撞了人,那為什麼要在五年後說出來?對他完全沒有任何好處。
該「真相」是由官方提出,未經本人證實,作為「被冤枉」老太的兒子沒有起訴彭宇,也沒有任何細節、證據只有「結果」……因此,我有理由認為:彭宇案引起了極大的不良影響,再經過小悅悅案的發酵,網民的不滿達到了極點,為了平息民憤,政府不得不迫使雙方同意一個「真相」(彭宇是否撞人仍未定),而因為沒有證據,徐老太兒子也不能對彭宇進行起訴,官方也沒要求他們發聲。
二、法官是否無辜?
當年的幾個人,彭宇離開了南京,至今低調未曾露面;徐老太不堪周圍辱罵,無奈搬家,於數年前死去,其子因違反規定被撤職;法官王浩受到此案影響,由堂堂法官淪為極為偏僻的辦事處里無人問津的小務員。
人去樓空。物是人非。滄桑莫過如是。
而早年報道王浩的境遇讓無數人唏噓:法官是否無辜?是否做了正確的裁決?因為彭宇案就被牽連過頭了么?
一點也不。
不是我沒有同情心。請看當年他的審判:
「法官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做此等選擇,顯然與情理相悖」。對事發當日彭宇主動為原告付出200多元醫藥費,一直未要求返還的事實,法官認為,這個錢給付不合情理,應為彭宇撞人的「賠償款」。」
「一審判決同時認為,雖然原告系與被告相撞後受傷,但由於原告在乘車過程中無法預見將與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車過程中因為視野受到限制,也無法準確判斷車後門左右的情況,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雙方均不具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按公平責任分擔損失的原則,判決被告彭宇承擔40%的民事責任,給付原告徐壽蘭4.5萬元。」
第二條還好,他用了「公平責任分擔損失」原則。對法律涉獵不深,不便多做評論。
在第一條里,法官王浩用了「情理推斷」。法官可以用常識推斷嗎?可以。但諸位請看他用的是什麼理由?這是「情理」、「常識」?!「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呢?
不誇張的是,我在第一次見到這說法後,世界觀幾乎崩塌。雷鋒何在?!受了黨多年的教育,雖不至於淪為五毛,但我還是受了很大影響的。一直以為法律是正確的,法官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做出判決,律師可以維護委託人的權利……直到見到此份判決書。可想而知我受到的衝擊有多大。第一次知道在沒有人證物證的情況下還可以判人罪行(雖然是公平分責我也還是不爽),第一次知道法官可以如此任性由自己的一己之見決定對錯踐踏前人(雷鋒)辛辛苦苦鋪出的路……大家有興趣的話還可以看判決書原文,裡面更多誇張內容。
不光是邏輯的問題,如果有看過判決書,你對這個法官的能力還能信任嗎?這樣的水平這樣的邏輯居然還能當上法官?他有資格繼續在法庭上判決嗎?這完全不是什麼「失誤」,而是對他法律水平的暴露!「誰舉張誰舉證」完全沒用,在沒有證人證物的情況下就憑一己之見作出了判決……天知道他的論文是不是抄的!換做你打官司願意這樣的人做你的法官嗎?
三、彭宇案有什麼影響
王浩的遭遇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他對彭宇案的審判在社會的消極影響。網上甚至有人稱之為「中國道德水平退步五十年」,那麼彭宇案到底造成了什麼呢?
最直觀的,各種訛人事故頻發,尤其是老人倒地被扶反訛一口。
原因何在?
第一,就是法官的「常識」。王浩那一句「你沒有撞人為什麼要扶?」在案後成為了名言,在網路上廣為流傳,甚至後續一些「被撞倒」老人家屬一方也經常引用這個名言。說彭宇的行為和常識相悖,法官簡簡單單的一句話就把中華民族數千年的公序良俗和個人偏見對立起來,要命的是個人偏見還成為了判決方法。這句話為很多「摔倒案」的審判開了先河。
在經過法官如此無厘頭的「邏輯判決」後,許多人也對法律失去了信心。
其次,彭宇是否撞人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大眾相信他是無辜的。在這之前,幫助他人最多不過是「遇到白眼狼沒有回報」罷了,但真正熱心助人者並不在意;然而彭宇案則產生了這種觀念「原來幫人甚至要付出極大的代價啊」。由此,「彭宇案導致了國內道德倒退五十年」並不是誇大言辭,而那法官正是罪魁禍首。
最後,不管真相如何,在彭宇案後帶有偏見的網民們一遇到「摔倒案」就無人敢扶,對於被告也是充滿了主觀上的同情。有老人真訛人的,也有肇事者扶人編造謊言的,也有真相未明的。彭宇案使倒地老人產生了「訛詐扶人者會讓家裡少出錢吧」從而反咬一口,會讓肇事者認為「沒有監控的話我扶人就可以偽裝無辜者吧」而欺騙大眾,會讓普通人產生「司法不可信」、「扶人無保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家可不富」而對倒地老人視而不見。類似的事還少嗎?小悅悅、開封老人倒於積水無人扶而死、某地一老人訛詐上百才被抓,這些都是王浩在彭宇案中種下的惡果。
以上皆是基於可靠來源得到的信息,若有缺漏請各位提出。
對於法官的邏輯漏洞,推薦先去看判決書,或者是Ivony,,,,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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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更新:前陣子又發生了路人漠視駐馬店女子遭二次碾壓的慘劇,讓彭宇案又被推上話頭。
其實彭宇到底有沒有撞人已經不重要了,可是這起判決導致人們對倒地老人的不信任,甚至避之不及,彭宇案成為了之後扶老人案件的源頭。
想要消除彭宇案的負面影響很簡單,民眾們要的不是單方面發布的所謂「真相」,而是結果,是事實。只要法院判決訛人的老人賠償,讓他們受到應有的懲罰,民眾對於法院的不信任自然會消散。可是:
彭宇案只是一個引子,可以說之後眾法院的不作為才是社會風氣下滑的罪魁禍首。訛人無懲罰,扶人有風險,想要馬兒跑不給馬兒草,做夢呢?
但是我也想告誡大家,彭宇案不是你不作為的借口。比如這次駐馬店事件,被碾壓的不僅是一條生命,還有一眾良心。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怕麻煩不扶可以錄個視頻,甚至打電話給警察,給醫院。請放心,要是打個電話都會被訛,中國法律也別想要臉了。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分析,雷鋒「畏罪自殺」?
前面的回答都一股腦的說彭宇撞人了,太奇葩了吧,就憑五年後南京政法委書記的一句話那有證據說是彭宇自己承認的,洗地好厲害
彭宇案,關鍵點並不是有沒有撞人。
彭宇案,關鍵點並不是有沒有撞人。彭宇案,關鍵點並不是有沒有撞人。其實可以簡化成這樣一個情況,A把B送到醫院並墊付了醫藥費,A說自己是見義勇為,而B說是A撞了他。在整個過程中缺乏相關的實質性證據,法官怎麼判?在本案中,我覺得法官最大的問題,就是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並且忘記了法律判決對社會道德的引導。如果法官判定採信A的話,是見義勇為,那麼不管未來A這類人是否真的撞了人,起碼還是把B送去了醫院吧?如果法官採信B的話,是A撞了他,那麼如果A的確沒撞B,那A還敢把人送去醫院嗎?這就是對社會風氣的引導。
再舉個例子,大家都希望拾金不昧對吧,但一般的社會風氣是要貪便宜對吧。所以如果A丟了錢包,B找到了還給A,而A說裡面少了錢,大家想想法官應該怎麼判?其實道理是一樣的,判決一定要考慮道德方面的問題,而不是僅僅你憑藉常規念頭就能搞定的。這個法官的情商肯定是被狗吃了~~~~彭宇案後期所謂的翻轉,並不有了彭宇撞人的證據,也不是彭宇自己承認了(彭宇被法院責令不得發聲,他並沒有做過任何關於此事的發言)而是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替彭宇」承認了罪名!相關新聞請自己搜索!
這種所謂的翻轉居然有人會信以為真,並且信誓旦旦的覺得有了「真相」!
用句網路流行語:我不是說某個人,我說相信這種所謂法官替嫌疑人認罪的人,有一個算一個都是垃圾!
ps:彭宇案並沒有什麼真相,仍舊是一團迷霧!
五百多答案,裡面肯定有跟我看法一致的,沒耐心一篇篇往下翻了,直接說一下:
法官當然有錯,他最大的錯誤就是沒有把事實和依據放在首位,在判決中摻雜了大量的判斷和推理。
判斷和推理是偵查階段的手法,不能用於判決階段,判決階段只能根據雙方的證據說話。即使法官本人就是目擊者,但只要他沒有站在證人席上,他目擊到的情況就不能用於判決。更何況只是推測。
【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 】記住判決書里這句振聾發瞶的宇宙真理吧,按法官的說法,雷鋒扶老太太過馬路,肯定是雷鋒把老太太撞倒了,雷鋒幫大嫂提包袱,肯定是雷鋒把包袱撞掉地上了,雷鋒給望花公社捐款,肯定是雷鋒把公社的牛給偷宰了,雷鋒撿了三百斤大糞送到公社,肯定是雷鋒把公社的大糞給吃了……到了聶樹斌這裡,如果聶樹斌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是抓住強姦犯,而不僅僅是好心報案,所以,不槍斃你槍斃誰啊?
我日!
問題在於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有兩種意義,一種是說由誰來承擔的行為責任,另一種是舉證程度不達證明標準所承擔不利後果的結果責任。在本案中,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老太太就應該對彭宇撞人這一積極事實進行舉證,如果老太太舉證不能達到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註:此種標準是指達到該證明對象的發生可能性很大),那麼老太太就應該承擔不利後果,即敗訴的後果。而該案法官的判決書中主觀臆斷的傾向比較嚴重,並沒有按照法定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的相關問題進行判決。所以,不管事情真相如何,從程序法的角度上講,該案應該是錯案。順便科普一下,其實世界上很多事情在法律上都無法被完全證明,因此有學者提出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的區分。客觀真實是指上帝視角的絕對真實,而法律真實是指法律上對原來事實的還原。法律真實只能無限接近客觀真實而永遠不可能等同,因為法律是用證據來還原事實,是永遠會存在漏洞的,人並沒有上帝視角。就是說,彭宇案的絕對真實已無法得知,只能按照法律上認知判斷得到法律真實。依照法律來判斷就應該遵守程序法規定,所以彭宇案從法律上講應該是錯的^_^
以美國殺人得有確鑿證據否則無罪云云的完全沒有法律常識。人家美國是刑事寧可放過一千不可冤枉一個,而民事部分相當寬鬆,可能性大於50%就能成立。以辛普森殺妻案為例,刑事判了無罪不用坐牢,而民事判致人死亡成立,賠償三千萬。
侵權法律規定得很清楚,證明他人行為造成侵害的舉證責任在傷者一方,不能證明便不能認定他人造成侵害。只是裁判官長期習慣了強勢,不願因責任劃分不能而與傷者形成矛盾對立。於是不是以法律、證據作為判斷依據,而是靠著主觀猜測,強行將損失在弱者各方各方進行分攤,雙方各打五十大板,雙方各承擔一定損失,息事、無為成了主要價值追求,公平公正沒有人管,法律規定置之一邊。
要求體制內的人有超出體制規矩、現實考量的道德水平不現實,但是那些法律人都到哪裡去了?那些媒體的報道方向是什麼?整個社會討論的是比誰的猜測更靠譜,社會科學體現在哪裡?社會文明就發展到這種程度?社會發展主要障礙恐怕不是體制,而是每一個人。
我們不是英美判例法國家,南京一個低等法院的判決對於同類型案件沒有任何拘束效力,那個法官的對錯根本不重要,但這麼多年來這麼多地方的這麼多部門有相同的行為,這背後的悲哀可見一斑。你在哪裡看到彭宇撞人的證據了???拿出來給大家看!!!
彭宇案視頻網上就有,大家看看哪裡有彭宇撞人的證據?滿篇都是彭宇被污衊陷害的證據。看完這個視頻,只要有點良心的人自然會明白是怎麼回事。請注意那個被刻意掩蓋的最關鍵人物「證人陳二春」。
彭宇案資料集_視頻在線觀看這個事件很清晰,只要羅列一下事實即可明白是非曲直:
1、即便是在徐XX耍手段排除了證人陳二春的情況下,法律上依然無法證明彭宇是否撞人,所以應該疑罪從無,彭宇無需負責。
2、道理上看彭宇就是見義勇為,因為有陳二春先生的證言,所以彭宇應該獲得社會的讚譽。
3、派出所所長夥同徐XX兒子偽造證據,至今未有法律層面的制裁。
4、徐XX當庭撒謊,否認證人陳二春存在,至今未有法律層面的制裁。
5、法官王X取信偽造證據、謊言證詞,枉法裁決,至今未有法律層面的制裁。
6、南京官員在彭宇被禁聲之後,「污衊彭宇自認其罪」損害彭宇名譽,至今未有法律層面的制裁。
7、大量網路水軍持續不斷誣衊彭宇,為加害方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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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事件中跟本不用糾結「彭宇是否撞人」,事實很清楚~彭宇就是見義勇為,因為有「證人陳二春先生」的存在,即使彭宇想要自污也不可能實現。
整個事件的真正糾結點在於偽造證據的人、當庭撒謊的人、枉法判決的人,都沒有受到法律制裁,這才是大家應該擔憂的。
法官有錯嗎這種問題提出來簡直不可理喻,甚至還有法官為之洗地更是令人嘆服,這裡面過錯最大的當然是那個二逼法官。彭宇和媒體能做的只是放大,而根本的問題在於這個判決書發明的常理推斷,日常經驗判案方式進一步放大了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程度。關鍵還是這是南京市,江蘇省的省會城市法院啊,又不是山區基層法院,用常理推斷日常經驗斷案簡直聞所未聞,我一直以為只有古裝戲裡面的衙門才會出現的斷案方式堂而皇之的出現在一個現代化的大都市,如何不讓人對司法系統失望?這個法官僅僅只是被貶,已經是非常好的結果了。這個裡面唯一的過錯以及最大的過錯就是法官。彭宇有錯嗎?有錯,但是他做的只是一個正常人都會做的事情,逃避責任,尤其是判決書有明顯漏洞的情況下,申訴,伸冤,這是一個正常人都會做的事情。不管你有沒有做過,如果別人說依常理推斷肯定是你做的,你不伸冤嗎?你不想逃避責任嗎?不想的是道德完人,是不切實際的道德要求。媒體有錯嗎?這個事情有新聞價值,為什麼不能報道?報道有偏差是媒體的錯,但是判決詞的確有大量主觀臆斷卻是事實。很多人是看了判決書之後支持彭宇的,而非只看了媒體的報道。司法是對法律解釋並依此做出判決的行為,判決書就是司法系統對於法律的理解,所以判決書所運用的理據說明會自然而言的成為民眾的行為指導。判決書裡面寫:
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的含義就是,法律認為:
如果你要見義勇為做好事,你就要採取更符合實際的做法,也就是去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否則法院就會以常理推斷這事兒是你乾的。這樣一來引發了公眾的恐慌,原來法理是這樣判斷的。那麼一般民眾在遇到同類型事情的時候,就會思考:如果我現在去扶起老太,是不是會被認為這事兒是我乾的一個佐證?我是不是應該先去抓住撞倒老太的人,如果我抓不到會不會因為沒有證人而不被法院採信?如果我不僅扶起老太還送往醫院並幫忙墊付醫療費,時常關照,會不會被認為是我沒有選擇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從而被法官認為是顯然與情理相悖的選擇?這不是普通民眾最正常不過的思維模式么?彭宇案造成的道德滑坡,其實根本不是道德滑坡,而是普通人在面對這種判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落入司法困境而避免選擇道德行為的選擇,而不是人民群眾一下子喪失了道德。就像司法規定做好事就要拉出去槍斃然後就沒有人做好事了一樣,是因為大家怕被槍斃,而不是不想做好事了。附上彭宇案判決書關於事實認定部分全文如下:上述加粗的所有文字,均是該法官的生活常識,然後大家必須遵照執行,否則就會被根據常識經驗得出對你不利的判決,我歸納整理了一下:1、看到別人被撞倒,不能馬上扶,要先去抓住撞他的人。2、救助被撞者應立即聯繫家屬,並在說明情況後交予家屬處置,不能擅自送醫或是陪同前往醫院。3、見義勇為必須一開始就說,第一次庭審沒說就作廢了。4、不認識的人不能借錢,即使他受傷了沒錢做手術。要借錢一定要索取借條,否則不能借。其實不論彭宇案事實如何,這個判決書的證據效力也很有問題,證據一共是四個論點,逐一分析之:第一點中前一二段全部都是主觀臆測,基本毫無意義,也是被吐槽最多的部分,並且出現了: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原告絆倒或滑倒等事實,被告也未對此提供反證證明,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這裡明顯違反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沒有舉證義務,而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自己不是絆倒或滑倒。第一點中唯一有效力的證據是: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關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證據鎖鏈,應予採信。被告雖對此持有異議,但並未提供相反的證據,對其抗辯本院不予採納。根據城中派出所對原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認定原告系與被告相撞後受傷,理由如下:
1、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原告絆倒或滑倒等事實,被告也未對此提供反證證明,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後,一般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並請人幫忙阻止。本案事發地點在人員較多的公交車站,是公共場所,事發時間在視線較好的上午,事故發生的過程
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根據被告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訊問、調查,是處理治安糾紛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關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證據鎖鏈,應予採信。被告雖對此持有異議,但並未提供相反的證據,對其抗辯本院不予採納。根據城中派出所對原告的詢問筆錄、對被告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等相關證據,被告當時並不否認與原告發生相撞,只不過被告認為是原告撞了被告。綜合該證據內容並結合前述分析,可以認定原告是被撞倒後受傷,且系與被告相撞後受傷。
2、被告申請的證人陳二春的當庭證言,並不能證明原告倒地的原因,當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證人未能當庭提供身份證等證件證明其身份,本院未能當庭核實其真實身份,導致原告當庭認為當時在場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證人。證人庭後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證以證明其證人的真實身份,本院對證人的身份予以確認,對原告當庭認為當時在場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證人的意見不予採納。證人陳二春當庭陳述其本人當時沒有看到原告摔倒的過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經倒地後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證明原告當時倒地的具體原因,當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該過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3、從現有證據看,被告在本院庭審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而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如果真是見義勇為,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由,陳述的時機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採信。
4、被告在事發當天給付原告兩百多元錢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還。原、被告一致認可上述給付錢款的事實,但關於給付原因陳述不一:原告認為是先行墊付的賠
償款,被告認為是借款。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原、被告素不認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稱為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請公交站台上無利害關係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原告親屬說明情況後索取借條(或說明)等書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並未存在上述情況,而且在原告家屬陪同前往醫院的情況下,由
其借款給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傷他人,則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墊付款項。被告證人證明原、被告雙方到派出所處理本次事故,從該事實也可以推定出原
告當時即以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況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綜合以上事實及分析,可以認定該款並非借款,而應為賠償款。
告的詢問筆錄、對被告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等相關證據,被告當時並不否認與原告發生相撞,只不過被告認為是原告撞了被告。綜合該證據內容並結合前述分析,可以認定原告是被撞倒後受傷,且系與被告相撞後受傷。其中的核心證據是:對被告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等相關證據,被告當時並不否認與原告發生相撞,只不過被告認為是原告撞了被告最關鍵的證據被一筆帶過而且還丟失了,你要媒體不抓那些常理推斷也沒辦法啊。第二點基本沒什麼問題。第三點第四點全篇常理推斷,日常經驗,簡直不忍吐槽。=============================================================其實這個事情裡面最讓人心寒的是某些法官並不認為是司法系統的錯,而覺得是媒體、彭宇和無知群眾的錯誤,反而指責政府沒有闢謠封殺無良媒體。這隻能讓大家對司法系統感到絕望而已。闢謠,辟什麼謠?大家關心的問題是判決書是怎麼寫的,哪些行為會被法官常理推斷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你以為大家關心的是彭宇到底有沒有撞?這不是一個事實的問題,而是一個判決依據的問題。誰關心事實啊?每個人關心的只是,哪些行為會對自己不利。難不成大家真的相信法官都是天神下凡,開了天眼,只要自己沒做過肯定不會被冤枉?決定你扶不扶的最終因素無非是這個行為會不會成為對你不利判決的依據。而這位南京市的法官用判決告訴大家,你扶起老人,送到醫院和墊付醫藥費這些行為都可能成為對你不利的證據。這個就是問題的關鍵所在。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實體正義還是程序正義,也不在於什麼法官的自由心證。作為一個遵紀守法的民眾,我們關心的事情只有一個:彭宇敗訴的關鍵性證據是什麼?如果我遇到同樣的情況如何才能不敗訴?彭宇的學雷鋒做好事的行為可疑,只能否決彭宇的見義勇為的主張,而不能作為彭宇對碰撞負責的證據。很明顯的,這一點並未在判決書中得到體現。相反,判決書中體現的是,你沒撞人為啥要做好事?這與日常經驗和常理相悖,所以你一定撞人了。你做好事為啥不吭聲,說明你一定撒謊了。正如評論中指出的,這種漏洞百出的邏輯,足夠把雷鋒同志槍斃一百次了。很多人誇大了立法的重要性,卻忽略了司法其實是法治中更為重要的一環。因為不管怎麼立法,最終還是要司法機關來裁決的。大家過分相信清晰明確的立法可以更好的指導社會的行為秩序,其實忽略了司法才是與大家切身相關的所在。像這個事情,在法律中明確扶起老太不必承擔法律責任?先拍照後做好事?這些東西都沒有什麼卵用。因為最終,如果遇上個二逼法官堅持用自己的常理和日常經驗來判斷,你立一千個法,拍一萬張照又有什麼用?所以問題的根源毒瘤在於司法系統,在於法官,在於這個判決。要解決問題,必須狠狠的推翻這個判決,嚴肅的處理這個法官,甚至由最高法出面進行司法解釋和推出指導案例。然而這些都沒有做,民眾,至少是中產階級對於南京的司法系統,已經徹底失去信任。對於司法失去信任的表現就是,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我們為什麼要追求法治社會?引用 @溫先生 答案中的一段:
沒錯就是為了安全感。我一直強調法治應當先於民主,因為民主給不了我安全感,而法治才能。沒有法治的民主不過是一種多數人暴政罷了。我們追求程序正義而非實體正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為了安全感。因為追求實體正義的結果是不可預見的,生活中會不斷地出現瓜田李下,危牆之側的情況。引申一下,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為什麼總有徐老太的兒子是警察,寶馬車的司機有背景這樣的言論出現呢?且不去探討這些東西是不是真的。這些言論的出現,就是民眾缺乏安全感的一種表現。人必須要合理化這個世界上的一切負面事件,並且相信他們是滿足某個規則從而是可預見的。否則,人們就會惶惶不可終日,如果每天出門都怕被車撞死,躲在房子里怕地震,那還怎麼愉快的上知乎呢?所以當出現這種事件的時候,被人訛詐+常理斷案的法官是沒有可預見性的,人們就會拒絕相信這一事實,儘管這個可能更接近於事實的真相。但是因為這個假設導致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不可預見的風險之中。人們寧可轉而相信潛規則,法官寫這麼個判決的原因其實是XXXX,YYYY。因為潛規則也是規則!他使得我們對未來有了更多的可預見性。所以,你們不能說群眾愚昧,他們看到常理斷案,日常經驗斷案的判決書的時候,潛規則反而是他們更能夠接受的一種解釋。PS:發現很多答案都有提到二審判決,可問題是貌似這個案子沒有二審判決吧?=============================================================針對某些答案和提問者的錯誤理解,簡單補充一點:1、我們說法官斷錯案是指違背了程序正義,而非最終沒有得到實體正義。因為對於司法系統而言程序正義大於實體正義。所以我們關注的點是法官有沒有根據證據斷案,法官沒有,至少判決書裡面沒有體現這一點,OK,就演算法官斷案是根據證據斷案,但是沒有從判決書中體現。由於判決書基本是公眾唯一可以接觸到的文書,所以公眾自然有理由懷疑法官的斷案是錯誤的。這個錯誤指的是程序上的錯誤,而非實體上的錯誤,也就是說彭宇撞沒撞人都不影響法官錯誤。舉個栗子,你違反了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但是最後你並沒有造成任何安全事故,那麼可以說你違反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是對的嗎。不能,這是兩件事情。插一段私貨:----------------------------------------------私貨分隔線----------------------------------------------既然公民有權質疑政府,為什麼沒有權利質疑司法系統呢?既然你們天天嚷嚷著要透明執法,為什麼司法可以不透明呢?某些司法系統的人的土皇帝的思想怕是比政府更甚。司法系統:公眾無知,看媒體聽風是雨,不看判決書。公眾:好,我看判決書,判決書寫著,依常理推斷,按日常經驗……blablablabla…………司法系統:看判決書沒用,你又沒參加庭審,你懂啥。公眾:^*^*@^$^……司法系統:你說沒證據就沒證據啊,證據確鑿,不懂你別瞎BB……公眾:證據在哪?有沒有影印副本啥的?司法系統:證據在搬家的時候弄丟了……公眾:^*^*@^$^……----------------------------------------------私貨分隔線----------------------------------------------2、扶不扶老太是個經濟學問題,不是個道德問題。當一個老太倒地,我選擇扶還是不扶是個經濟學決策,我需要權衡這樣做的成本和收益。在本判決之前,我的成本包括,時間成本(耽誤時間),風險成本(把老太扶傷了,過馬路被車撞了),被訛詐成本(老太訛我)。這想到現代社會之所以要推行法治,對公民的好處來說,其中一點就是,讓每個公民對自己行為的後果具有可預見性。
這大概是依法治國,推行法治對一個普通人最大的好處了。就是我做什麼事,都有一個法律評價,而我對此評價是可以預見的。我不會承受可預見的評價之外的懲罰。只有這樣每個公民才有安全感。
個判決出來後,至少大家會認為老太的訛詐成本大大下降,因為甚至不需要證據,被人扶了那麼扶的人就自動擁有常理推斷上的不利證明(這是這個法官的重大發明)。而我去扶老太的時候就會考慮到老太的訛詐成本大幅降低,而增加我被訛詐的成本,甚至因為我去扶就增加了法律風險(同樣拜謝該法官)。當成本大於收益的時候,大多數人就不扶了,這和道德水準下降無關。因為道德只關乎到我扶老太的收益。扶老太的收益並沒有下降,但也沒有增加,而成本卻大大增加了,造成目前的現狀。所以判決書是罪魁禍首。最後講個段子樂呵一下吧:負責審理本案的法官在本案發酵後被貶為基層辦事員,依常理推斷和日常經驗可得,若一個法官秉公執法,無愧於心,在遇到不公正對待時。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是據理力爭,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然而該法官沒有採取這些舉措。據此,本人認定該法官在判決過程中必然存在重大失誤,甚至貪贓枉法。如果看到這裡還覺得判決書沒啥危害,只是語文水平不行的,我就不啰嗦了。
雖說是法院判決不公,並且近十年來,這種碰瓷現象愈演愈烈。
並且司法不公,玷污了社會的公信正義,一次不公的判決對社會的惡劣影響勝過十次邪惡得犯罪。犯罪污染的是正義的河流,而不公的判決污染的是正義的源頭。
但從另一種角度看,這次不公的判決,至少養活了這些孤苦無依家徒四壁的老人麻,一定程度上為國家的「養老難」提供了保障,也養活了一些生產行車記錄儀的廠家丫,也一定程度上為國家的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笑臉。法官不會說話。
理論上你撞人,你才扶。
OK!拍100桌上,叫爹。
理論上爹才給你錢==他沒錯,他有什麼錯。你們這群愚蠢凡人。他直接引領了碰瓷這麼一個新興職業的茁壯成長,直接解決我們大量孤寡老人就業問題,讓他們發揮餘熱,解決我國目前養老金的巨大缺口的問題。鼓勵老人,殘疾人自食其力,不給國家添麻煩。而且不僅僅能夠解決溫飽問題還能順便幫那些問完成了成為一個演員的夢想。所以,那個法官簡直是新時代的楷模。
彭宇案已經過去那麼多年了。法官的責任和錯誤,大家都討論的差不多了。我只能用實例來說明下影響:今年春天,我和朋友到華師打籃球。那道鐵門是鎖著的,門上開了一個小門供人出入。我們剛要進門的時候,對面一個老太太走過來出門,腳磕碰在門檻上,差點摔倒,這時候所有的人下意識第一反應不是上去扶老太太,而是馬上後退幾步。瞬間跑到幾米開外。你說這個案子對公民本能的影響大不大?
這份判決的惡劣影響在於,它把所有人置於一種恐懼之中:人是無法自證清白的。本來,基於公平原則,在雙方證據都有缺陷的情況下,法官經常會各打五十大板,這已經是很難為大眾所接受了。(本案原告方能否形成優勢證據尚在兩可之間,因為這方面的內容批露出來的太少。)而這個判決書,一方面把這個事情赤果果的揭露在大眾面前,同時,更經由法官的自由心證,告訴所有人,如果一個法官可以自由的闡釋什麼是大多數的行為(社會常理),並以此對不同的行為作出懲罰,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的安全是多麼的脆弱。既然大眾不認為自己能夠在這種判決中保護自己,那麼,大家選擇袖手旁觀就是很合理的選擇了。
第一,從送醫倒推出撞人,這種邏輯是怎麼畢業的,我國法學教育水平堪憂。第二,公攤責任集中於一人是一個矛盾。公攤就必然不是一人負責,一人負責就不能叫公攤。要麼就拿證據證明彭宇撞人,要麼就把一車人都當做撞人者公攤賠款。合情合理。結果又一次證明法官邏輯不行,我國法學教育堪憂。之前有個案子是樓上掉東西砸人,全樓一起賠。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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