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婚檢時女友查出疑似艾滋遭隱瞞,小伙婚後被感染」?

如果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感染了艾滋病毒,對於那個人來說,無異于晴天霹靂,永城的小新,正直青壯年,就遭遇了這樣的事兒。

女友感染艾滋小伙渾然不知

小新說,去年三月,他和女朋友小葉籌備婚事,兩人在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當天,前往永城市婦幼保健院進行婚檢。兩人的檢查報告很快出來了,但醫生單獨叫住了女友小葉。

  在不安的等待中,小葉再次做完了檢查,小新得到醫生的答覆是,一切正常。

婚檢後小新也沒再多想什麼,就與妻子小葉同了房。一個月後,小新前往外地打工,然而六月初,小葉接到永城市疾控中心打來電話,稱她已經確診為HIV陽性,而且丈夫小新很可能也已經感染了艾滋病毒。

永城市疾控中心說,其實小葉在很久以前就已經感染了艾滋病毒,並且有備案。令小新想不通的是,三月份婚檢時,小葉已經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為什麼醫院當時不把這個結果告知自己,導致悲劇無法挽回。

究竟誰隱瞞真相小伙狀告醫院和疾控中心

在痛苦中掙扎了一段時間後,小新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並從法院拿到一份當初婚檢時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小葉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並且上面有小新的簽名,這表明,小新當時已經知道了這一結果,但小新堅稱,自己始終毫不知情。

幾篇分析問題的博文

http://www.weibo.com/1682364842/DcxWa26bA?u=1630487937m=3930029643430483cu=1630487937ru=1860128420rm=3930020730946193type=comment

我對「被老婆染上艾滋病卻告婚檢醫生和疾控中心」事件的再看法。

http://www.weibo.com/p/1001603929798295572655


我覺得要注意的一個細節是

醫生查出疑似,於是叫住女方。

用我的語文水平來理解,疑似不是確診,沒理解錯吧?

那麼你們認為,一個醫生髮現這個人可能有病,叫住患者最有可能說什麼事情?

這期間發生了什麼事情,最有可能使醫生對男方說:一切正常?

這個醫生是什麼醫生,負責什麼職責,專業方向是什麼?


這件事情無非反映了女方的無道德以及國家法律規定的滯後與不完善。


我認為小新不知情的可能性較高,否則也沒有必要跑去起訴醫院。畢竟,這事鬧大對小新半點好處都沒有。

不過,小新起訴的對象側重點有所偏頗,說明小新對小葉還是挺有感情的。捨不得對老婆下手,只好拿醫院出氣了。

這個事件中,小葉和醫院分別都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且小葉應承擔主要責任。

其一,小葉向小新隱瞞病情事實,婚後又與小新同房,這是對小新的不尊重以及違反婚姻法的自願原則。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該婚姻關係為無效婚姻(即便有婚檢報告上的小新簽名,依然可以認定為婚姻關係無效)。

其二,作為婚檢機構的醫院,顯然應該滿足小新的知情權,卻只是把小葉給留下來,單獨通知,就算是尊重病人的隱私,卻又不尊重另一方小新的知情權,這同樣是違法行為。然而,事後又出現婚檢報告上的小新簽名,這事情頗為蹊蹺和詭異。

其次,由於小葉患有的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院應對雙方都進行相應的醫學輔導,從這方面來看,只有婚檢報告上的小新簽名顯然是不能完全免責的。

而如果醫院事實上能夠證明小新對小葉的病情是知情的,那麼醫院顯然無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婚姻法》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衛生部關於印發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見的通知》

艾滋病病人應暫緩結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請結婚,雙方應接受醫學諮詢。


妻子在得知自己感染 HIV 的時候,是否可以根據醫患保密原則要求醫生向丈夫隱瞞? - 健康


因為做過多年性病艾滋病防治口記者,對這種情況相對了解,我昨天發了一條微博:其實小夥子最應該告的是他的妻子,因為她是整個事件里唯一對小夥子具備告知義務的人。按照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任何醫院及疾控中心都無權將感染者信息泄露給其他人,所以醫院和疾控中心的做法並沒有錯。但令人遺憾的是,這個小夥子遇見了一個極其不負責任的配偶。

微博發出後,收到很多網友留言和爭論,爭論主要有以下幾點:1、婚檢是否應該告知雙方這個結果?2、假如婚姻法與艾滋病防治條例內容發生衝突,應該聽誰的?3、生命權與隱私權究竟哪個更重要?

這些問題其實並不複雜,只是因為涉及大多數人依然不怎麼了解甚至覺得恐懼的艾滋病,所以才會顯得那麼尖銳。

一、婚檢是否應該告知雙方結果

一些網友認為,既然是婚檢,那麼感染HIV就是屬於婚檢當中不適合結婚的情況之一,所以醫院和疾控中心沒有告訴小夥子婚檢結果,這是不合適的。

但實際上我國的婚檢並不是一個強制性義務,而且按照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醫院和疾控中心有將結果告知感染者本人(即小夥子的配偶)的義務,但是卻沒有將結果告訴告之除感染者本人之外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從這點上說,醫院與疾控中心並沒有做錯。

但是對於小夥子的女友來說,按照我國的艾滋病防治條例,她卻具有向小夥子坦白自己的真實情況的義務。如果她履行了告知義務,小夥子依然願意跟她結婚,那麼這個問題就不會存在。但事實上她一沒有履行這個義務,二在婚後的性生活當中也沒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結果導致小夥子在婚後感染。他的配偶已經構成了涉嫌故意傳播艾滋病毒、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

至於新聞當中疾控中心關於婚檢報告上小夥子簽字真偽,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在此不再贅述。

二、假如婚姻法與防艾條例打架,聽誰的?

有評論認為,結婚受婚姻法保護,而防艾受艾滋病防治條例支持,那如果在這兩者之間發生衝突,應該聽誰的?

經諮詢法律專業人士,答覆如下:婚姻法和艾滋病防治條例制定方並不相同,我國婚姻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而艾滋病病防治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的,立法機構不同決定了婚姻法是上位法,與它相比艾滋病防治條例是下位法,假如(我只是說假如)兩者之間發生衝突,從法律角度,下位法要讓渡於上位法。

問題是,在我國現在現行婚姻法當中,並沒有規定強制婚檢的內容,婚檢是婚姻當事雙方自己的個人選擇。所以單從這一事件上說,我國婚姻法與艾滋病防治條例這兩部法律之間並沒有打架,另外,從制定法律的嚴肅性來講,任何一個國家的兩部完善的法律之間,也不應該存在著衝突或者說互相對立的情況。

這個問題,其實只是大家沒有安全感時不由自主樹立出來的一個「假想敵」。

三、生命權與隱私權哪個更重要?

有評論說,我國憲法規定,人的生命權高於一切,當生命權受到威脅,隱私權靠邊站。真的是這樣嗎?

其實無論是生命權還是隱私權,都是人的基本權利,都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而兩相比較,只有在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即或公共利益時,隱私權才會有所讓渡。

這話很多人會有些不明白,舉個簡單的例子,2003年的非典,健康人可能會因為與感染者說話、吃飯甚至同處一室或者同一個航班或火車而導致傳染,兩者之間可能完全不認識,那麼這種生命權受到威脅的情況就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如果找不到感染者,那麼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即公共利益將受到威脅,所以這時感染者的信息可能會被公布,相應他的隱私權也會受到一定限制。

但是艾滋病並不是這種在公共環境中通過不特定方式傳播的疾病,它只有三種特定的傳播方式:血液、性、母嬰。它特殊的傳播渠道和途徑,以及國家各級疾控部門的相關措施,例如給每位感染者備案、定期隨訪等,都使得它不會像非典那樣成為大規模的公共疾病。

所以我們所說的生命權與隱私權之間打架,最關鍵的一點就是這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利益。在這個事件中,儘管那個小夥子的遭遇很令人同情,雖然他的配偶極度不負責任,但也並不能說艾滋病就會成為像非典那樣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群生命權構成威脅的疾病,所以因此而要強行曝光感染者信息,剝奪感染者的隱私權,都是不合適的。

最後說兩句題外話,我是2000年左右開始跑艾滋病防治口的,那時中國艾滋病防治形勢非常嚴峻,雞尾酒療法還沒有進入中國,感染者死亡率很高,公眾恐懼多過了解,迴避多過正視。轉眼16年過去,楊過已經熬到與小龍女相會,雞尾酒療法早已普及,國家疾控部門不斷努力,艾滋病在中國的致死率已經大幅下降,越來越多的感染者和其他健康人一樣在正常生活、結婚、工作,甚至生下健康的寶寶,但是相對而言,公眾對艾滋病領域恐懼和迴避並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變。

不信回頭再看這幾個爭論的問題,大家都在寄希望於他人或者外力的保護,卻一點自我保護的常識和意識都沒有,這才是最讓人覺得最遺憾的事。


不向小新泄露信息,和回答一切正常,兩者從法律上說是不是有區別?


搬個評論過來:

愛她就要接受她的一切,艾滋病怎麼了,接受不了就是不愛她!

再加一句,接受不了就是直男癌,哈哈

不搬運抖機靈了

這個事情的重要節點是男方發覺女方可能有問題而去詢問醫生,而醫生的回答是女方正常。就算有人搬出天朝各種法律條例說醫生無義務告知男方此類病症,但是醫生更不該欺騙男方,這裡的醫生肯定有責任。

合理的做法是告訴男方去問女方,我無權告知你。


衛生部1999年《關於對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見》規定:從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診斷、治療及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有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個人情況公布或傳播,防止社會歧視」 因此 在該事件中CDC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員應該只能告訴患者本人…然後根據患者本人意願 是否告知其相關人員 包括家人 親密接觸者和性伴侶,在本事件中 男方和女方沒有正式形成婚姻關係 CDC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利來告知男方女方的情況,應該由女方自己告知……


居然還有人在這談隱私權,談法,命都沒了跟他談這個有用?法能治癒艾滋了?

有艾滋病人保護條例,怎麼沒有普通人保護條例?普通人就不需要被保護了?


有一種觀點認為,是否感染艾滋屬於個人隱私,但當個人隱私威脅到他人生命健康時,隱私權保護必須讓位於生命健康權的保護。

  據河南電視台報道,河南小伙小新和女友小葉婚姻登記當天,曾前往永城市婦幼保健院進行婚檢。當時檢驗報告顯示,小葉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在小新向醫院詢問情況時,得到的答覆卻是一切正常。永城市疾控中心說,其實小葉在很久以前就已經感染了艾滋病毒,並且有備案。如今小新也感染了艾滋,他一怒之下將醫院告上了法庭。

  雖然現在結婚已經不要求強制體檢,但我國《婚姻法》仍明文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對於艾滋病這類可以通過性生活傳播並且會導致死亡的疾病,任何感染的一方都應當如實向對方披露。因為這不僅關涉到對方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而且關涉到對方的生命健康權。如果小葉故意隱瞞病情,那她就涉嫌故意殺人犯罪。如果不出意外,小葉將會面臨非常嚴肅的法律責任追究。

  另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如果醫院也故意隱瞞,那將涉嫌何種責任?有一種觀點認為,是否感染艾滋屬於個人隱私,從保護隱私的角度,醫院即便故意向小新隱瞞了小葉的病情,也並無不妥。這種說法看似有理,實則經不起推敲。法律要保護的權利往往不止一種,而數種權利之間往往也會發生衝突。此時,只能按照權利的重要性去平衡、決定應當優先保護的權利。而隱私權和生命健康權孰輕孰重,似不應有任何含糊地帶。當個人隱私威脅到他人生命健康時,隱私權保護必須讓位於生命健康權的保護。

  還有人援引《艾滋病防治條例》為醫院喊冤。不錯,《條例》第三十九條確有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不過,對這個條文的理解不能機械地拘泥於字面意思。這條立法的本意是禁止將艾滋病人的身份信息向社會不特定人公開、從而防止產生社會隔離或歧視,而非撬奪病人配偶等特定關係人的知情權。

  小新不幸感染已是無法更改的事實,社會可能無法完全杜絕下一個「小葉」,但卻有可能杜絕醫院的隱瞞行為。事實上,一旦法院認定醫院故意隱瞞成立,那麼,即便小新對醫院提起的訴訟能彌補其部分經濟損失,醫院的責任也並不僅限於此。民事賠償責任之外,醫院相關人員是否應當接受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追究?

  鄧學平(律師)

引用:婚檢驗出艾滋,醫院豈能向配偶隱瞞


1.既然法律規定保護患者隱私,醫生不告訴男方這個事情是合法的,苛責醫院,醫生是不合理的。

2.該為此事負責的是女方。自己有傳染病不告知對方,還不採取防護措施,讓對方被傳染,無異於謀殺。如果愛對方,我覺得應該不捨得讓他也遭受這個病的痛苦;如果不愛對方,為什麼要結婚,是跟他多大仇,非要傳染給他呢?在這個事情的處理上,女方實在是缺德。如果告訴男方這個事,不管他選擇分手還是選擇繼續在一起,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都是他的權利和自由。然而現在只能被動的被傳染,是對他的不公平。

我認為法律在這方面有些欠缺,婚檢結果應該讓雙方都了解,因為指望個人道德是不靠譜的,畢竟如果道德能約束人,就不需要法律了,不是嗎?如果一方刻意隱瞞病情,有讓對方被傳染,或者很快喪妻(夫)的危險,而對方不能自主選擇是否要去接受這樣的結果,這法律也是間接害人吧?


我建議下次有人得了非典或者禽流感,為了保護病人的隱私權,防止社會歧視,應該拒絕向公眾公布。

再簡單的事到了中國都弄得模糊不清,防止社會歧視應該加強宣傳以及社會的正確引導,而不是以犧牲他人的健康為代價蓄意隱瞞。


這是個難題:

告知另一方,馬上另一方就和這一方沒有什麼關係了,包括未來的婚姻關係和現在的戀人關係,貌似另一方也沒啥權利要有知情權一類的權利。

不知道另一方,貌似倆人馬上就有關係了,包括未來的婚姻關係和性愛關係,貌似這時候就有權利要求點知情權什麼了。

另:這倆人真是婚檢之前沒有發生過關係或者是一直有戴套?


首先,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的,禁止結婚。那麼醫學上認為哪些疾病不應當結婚呢?對此《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

來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第8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第9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注意此處的「應當」二字)。

艾滋病顯然不屬於遺傳性疾病,也不屬於精神病,那麼是否屬於指定傳染病呢?《母嬰保健法》第38條是這樣規定的: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看到這裡,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了:艾滋病屬於指定傳染病,應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婚檢的必要檢查項。艾滋病在傳染期的,應當暫緩結婚。

本來答案似乎愈加明朗了,可是我卻更加困惑了。網上查了一下,就艾滋病而言,從感染到發病死亡前都屬於傳染期。而且,艾滋病屬於不可治癒的疾病。那麼,暫緩結婚是什麼意思呢?是說只要是艾滋病人就不可以結婚嗎?一方能否以另一方婚前就患有艾滋病為由主張婚姻無效呢?

好吧,來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14條:婚前醫學檢查發現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生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應當」在此處變成了「可以」,呵呵),也可以自願採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紮手術。意思是只要當事人自願,患有艾滋病等傳染病的也都可以結婚?字面意思是這樣的。這顯然已經與《婚姻法》的精神相違背了。在1986年衛生部發布的《異常情況的分類指導標準》中,明確禁止結婚的情形只有兩種:1、直系血親或3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2、婚配雙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而各種法定報告傳染病規定的隔離期,屬於暫緩結婚者。

綜合上述法律法規,在仔細查閱了有關判決書後,結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得出結論:因為艾滋病從感染到發病死亡前都處於傳染期,且不可治癒,所以要一直暫緩結婚。。一直暫緩結婚,不就是禁止結婚的意思嘛。。如果一方以另一方婚前患有艾滋病為由主張婚姻無效,法院一般是支持的。當然,如果一方是婚後得的艾滋病,不會影響到婚姻的效力。另一方以此主張離婚的,也不能作為法定的離婚要件。

回到這個新聞。我的觀點是任何時候對隱私權的保護都不能大於對身體權、健康權的保護,更不能以犧牲生命為代價來保護隱私。希望相關立法能夠對此予以明確,別讓醫生在保護隱私和保護生命之間陷入兩難的境地。


換個方式,女子患艾滋,告知其男友,男子在外宣揚女子艾滋並號令眾人遠離女子。女子憤懣不堪,一氣之下將醫院告上法庭,聲稱其侵犯自己的隱私權~

對於這種輿論一邊倒的氣勢我也是被氣笑了。。。(手動再見)

這個問題問題不應該批判那個女的嗎?怎麼一個個都拿醫院開涮了,,,


我覺得醫生確實沒權利告知男方女方的艾滋病情況,但是完全可以告訴男方,體檢結果建議他們暫緩結婚,或者說體檢報告有些情況,建議他們倆互相了解一下再結婚。如果說到這樣男的仍沒當回事那醫生也已經儘力了。但是醫生卻告訴男的一切正常,這個特么是在逗我?


太可氣了,隱私權的保護不能用無辜者的生命健康為代價!疾控中心就眼睜睜看著這年輕的小夥子被感染艾滋嗎?我覺得很可怕。


先說一下疑似HIV的意思,醫生使用疑似這個詞,是因為此次結果是HIV初篩陽性,初篩檢測可能會出現假陽性,而且出現假陽的概率很高,無法確診。

我國對艾滋病檢測分為三級;
1、區、縣級醫療檢測機檢為初篩實驗室,僅為檢測陰性陽性結果判定,如陽性無報告權,需向上級實驗室檢測驗證。陰性可以報告。
2、地、市級醫療檢測機檢為初篩報告實驗室,除進行檢測外,陽性結果僅可作初篩實驗陽性報告,並送上級作進一步確認。
3、省疾控中心為確認實驗室,對下級標本作最後確認,並從流行病學等方面調查診斷,報告是否為艾滋病感染者。

本身患者就無法確診,再加上《艾滋病防治條例》要求保護患者隱私,才會讓這位醫生說出了一切正常的答覆。(一些三甲醫院的HIV檢測報告上,患者一旦HIV檢出陽性,結果會顯示為請聯繫醫生,而不是直接給出結論)

這件事情只是HIV患者利用《艾滋病防治條例》打著保護其隱私而故意向他人隱瞞病情的一個縮影而已。去年產科接診過一個急診產婦,產科的醫生護士們給他做完手術後,才接到她的HIV陽性報告,連忙采血送疾控,疾控回復說幾年前這人就確診了,資料庫有她的備案,幾年來隨訪也一直很抗拒。

我那時候就在想,國家的《艾滋病防治條例》保護了艾滋病人的隱私,保護他們不被歧視,保護他們就業和生活,那麼誰來保護其他人的健康呢?

醫務人員的、患者同事的、患者家人的,他們就活該被瞞著,因為所謂的隱私權,我們就沒有知情權了么?

婚檢時女友查出疑似艾滋遭隱瞞這個事情,不僅僅因為《艾滋病防治條例》中告知範圍的概述模糊,還有一個原因是我國對惡意瞞報從而傳播HIV病毒缺少嚴厲的法律制約。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對故意傳播性病罪的處罰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5000元以下罰金。傳播HIV是與傳播梅毒、淋病等性病的處罰力度一致的,但是顯然艾滋病造成的危害是遠遠大於梅毒等性病的。

還有就是防治條例隱私保護造成的最奇葩的後果,就是不能告訴患者身邊最親近的最可能感染的人患者是HIV,因為怕身邊人歧視他,但是這些人也是最可能受到感染的。

說這些然並卵,大部分人沒看過國務院定的《艾滋病防治條例》,也可能不知道衛生部《關於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見》里「確認報告屬於個人隱私,不得泄漏」這句話,大夥都會說,你們醫生簡直是在殺人,你們就會拿隱私說事,你們有沒有人性。

嗯嗯嗯,這鍋我們背。在法律和醫德的夾縫中,我們本來就裡外不是人。


基層三甲醫院醫生,臨床工作中常碰到此類事情,除了艾滋病還有其它傳染病(比如性病)。。。。。。國家相關法規:《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應當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醫務人員未經縣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不得將就診的淋病,梅毒,麻風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公開。。。。。。。。。。。。。。。。。。。。對於艾滋病,目前貌似沒有任何法規要求醫生須告知患者的配偶(大多數醫生都會想直接告知)。所以,對於這個案例,如果醫生直接告訴男方而導致雙方結不成婚,女方也有可能會以泄露病人隱私為由把醫生告上法庭(以前本省有過一例類似的,臨床干久了,社會陰暗面見過不少)。而且平時也有因為各種利益關係冒充病人家屬來問病情的(比如傳銷、打架、爭財產等的)。對於此案例,當事醫生不當之處是不應該告知抽血結果正常(原話真的是告知正常么?又或婚檢前已發生性關係了吧?窗口期?請原諒我社會陰暗面見得太多……)。本人的做法:如實告知感染者本人,並告知其最好告知性關係人。如果其配偶(男女朋友等)來問,本來不會直接告知,只會告之已將結果告知病人本人,家屬可問病人自己。但此時又容易出現一些問題,有些病人本人不願如實回答,支支吾吾,家屬懷疑,又來問醫生,在醫生這裡得不到明確答案的話又很容易對醫生產生不滿(本人挨罵過不少)。又或者一些病人短暫昏迷,過幾天就醒了。。。。。。。。。。。所以,國家應該完善相關法律,明確何種情況下醫生可以告知家屬病情。。。。。。。。。。還有一個重要點:不知其它省市怎麼樣,我們市就算三甲醫院也沒權發艾滋病確診報告的,一般做法是,醫院初篩可疑,再抽一管血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查,由疾控發確診報告。


前面一堆「愛她就要接受她的一切」也是看的我無語。你們是今天看「直男癌」答題看瘋魔了吧。

有欺騙的愛情還應該繼續嗎?隱私應該高於生命嗎?

前一個問題拋開不談,我覺得生命重於隱私。


推薦閱讀:

該不該為有抑鬱症的女友的一生買單?
交往快一年的女朋友,下個月就要結婚了,但是結婚前越來越多的煩惱和矛盾,我應該怎樣處理?
找一個不愛的人結婚會有什麼結果?
情敵給你什麼樣的體驗?
已婚幸福的人請進,你們是如何找到好伴侶並且經營婚姻的?

TAG:法律 | 女性主義 | 婚姻 | 家庭 | 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