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華裔警員梁彼得誤殺非裔青年格雷一案被判所有罪名成立?
進展補充4.19:
美國華裔及華人群體為止奔走懸心多日的梁彼得案終於有了結果——梁警官無需坐牢!消息一出,華人振奮!紐約當地時間2016年4月19日星期二下午,美國多家媒體報道稱,布魯克林法院法官Danny Chun宣判,因2014年致命槍擊案於上個月被陪審團判過失殺人罪和瀆職罪的NYPD前警員梁彼得,其過失殺人的定罪降低至刑事疏忽殺人罪(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判處五年緩刑和800小時的社區服務,並因瀆職罪被判同時緩刑三年。據NPR的記者報道,檢方稱還會對此決議繼續上訴。相關問題:怎麼看待華裔警察 Peter Liang 被控二級謀殺事件? - 美國華裔警員誤殺非裔青年格雷一案昨天終於有了結果,陪審團經過17個小時的商議之後判華裔警員梁彼得過失殺人罪(Manslaughter)成立,瀆職罪(Official Misconduct) 成立。由於過失殺人罪成立,針對梁彼得的其他控罪攻擊罪(Assault)、魯莽威脅他人罪(Reckless Endangerment)、刑事疏忽謀殺罪(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自動成立,因此針對梁彼得的五項控罪全部成立。 案情回顧【最憤怒的沉默】梁彼得被定罪後 梁媽媽說的一句話感動全場
就案件本身,其實檢方的理由也不是完全站不住腳,比如案發時梁的配槍是特製的,觸發需要很用力,陪審團本身在試過警用槍後認定不是「意外」開槍也不能說沒道理。而我理解的大規模的抗議遊行針對的主要是該案的政治背景,非裔社區與警察的緊張關係什麼的,別的答案已經科普的很好了。當然爭取個案公平也是原因,但只是附屬的。在中國很多著名的法學院是以「政法」大學命名的,經常有人批評,說把法律搞成政治化的了。法律保護你的權利是,XX法,XX制度是保護你的。
政治指出了背後隱藏更深的邏輯,只有XX群體,XX階層在社會上擁有足夠的話語權,法律才會保護你的權利。
這種邏輯支撐著現代社會幾乎所有的政治體制,不論是代議制、三權分立、兩黨制還是一黨專政。不同的政治制度用不同的方式解決群體間博弈問題,維繫一個國家/社會不至於走向分裂,大家好分碗里的肉,而不是把鍋給掀了。所以為什麼政法不分家。從這個角度看,不管是遊行還是示威,正符合美國所倡導的制度與精神(無論白人社會對此抱有什麼樣的態度),也說明華人群體越來越貼近主流遊戲規則,是一個明顯的進步。公眾號今晚剛發的案情回顧+分析。順手扔到知乎吧~
關於華裔警官梁彼得誤殺非裔遭起訴一事最近被炒的沸沸揚揚,不少同學看到新聞後義憤填膺,甚至紛紛發起了在we the people(白宮請願網站)的簽名請願活動。
(小編只想問一句:同學,你還記得「三權分立」是什麼嘛...當然關於這個請(dou)願(bi)網站,小編會留到最後再黑。)
今天小編帶大家來分析一下樑彼得案的前因後果。
同時來講講我們到底可以做什麼。
案情回顧
2014/11/20
梁警官和他的搭檔當時正在位於Brooklyn區里叫East New York這塊區域巡檢政府樓——粉紅屋(Public housing,給低收入群體租住的地方)。他們當時正在做「垂直巡邏」(Vertical Patrol,在同一棟樓的不同樓層,幾個警察同時巡邏)。
在進入八樓的漆黑一片的樓梯井時,子彈從梁警官的槍中射出,射到牆面後反射,正中死者的心臟。
據梁彼得的搭檔藍道(Shaun Landau)回憶說,當天是加班。他們是下午5點半到凌晨2點半的班。他和梁彼得乘組長的車到達粉紅屋後,乘坐電梯直達八層,之後從八層開始進入樓梯,向樓下巡邏。
他走向樓梯門時,從樓梯間鐵門的窗戶看過去,看到樓梯內一片漆黑,梁彼得要他「給點光」(get me some light),他就把自己左手中的手電筒打開,通過樓梯間門上的玻璃窗照過去,似乎幫助不大,梁彼得還是什麼都看不見。
於是梁彼得讓藍道站在他左側旁邊,自己左手持槍,右手持手電筒,用右肩頂開樓梯間的門,進入樓梯間,就在這時,只聽一聲槍響。藍道一驚,忙問:怎麼回事? 梁彼得說:我槍走火了(I fired)(這裡有爭議,後來藍道說梁彼得說的是我要被開除了(I"m fired),這個點很重要,我們稍後討論)。
倆人還在樓道牆壁上尋找子彈的彈痕。
之後,兩人在樓梯間的八樓商量半天該由誰給上司報告,藍道認為是梁彼得開的槍,應該由他自己說,梁彼得覺得應該由藍道說,兩人推了幾分鐘後,最後還是決定由梁彼得報告。
藍道這時也稍微定定神,從剛才的驚嚇中緩過來,就聽到樓下有聲音,於是就下到六樓、五樓,看到有人受傷躺在地上,另外有一非裔女士在那人身上哭泣。
藍道說,梁彼得當時用對講機跟上司報告說「這裡是粉紅一號」 但沒有呼叫救護車,也沒有幫助當時正哭泣的非裔女士,當然自己也沒有做任何事幫助該女性。
後來他和梁彼得來到4層,等待增援的警察和救護人員。
2016/02/11
紐約華裔警員梁彼得(Peter Liang)誤殺黑人葛利(Akai Gurley)案,本周進行完結案陳詞後,交由陪審團評議(deliberate)決定,在長達兩天的討最終評議後,陪審團做出一致裁議梁彼得誤殺罪名成立,他最高面臨15年的徒刑。
2月11日下午7時24分左右,陪審團就華裔警察梁彼得(Peter Liang)槍支走火擊中非裔格利(Akai Gurley)致死一案做出裁決,裁定梁彼得二級誤殺(Manslaughter)和瀆職(official misconduct)成立。
在一篇篇很有煽動性的文章出現在朋友圈後,小編的很多朋友義憤填膺的為梁警官打抱不平。
但是小編髮現不少小夥伴們對一些美國民主法治常識性的東西不是很清楚,導致提出的訴求不統一,也使得討論不斷跑題,浪費時間和精力。我們既然要做,就要做好。那麼口號一定喊對,不然只能做無用功或者好心辦了壞事。
梁警官是否應該被起訴?
很多人認為梁警官不應該被起訴,因為在弗格森市開槍殺死黑人的白人警察被陪審團拒絕起訴、在紐約鎖喉致死黑人的白人警察沒被起訴,所以梁警官的此案也不應該被起訴。於是,白宮網站請願撤訴的活動應運而生。
關於We the People的事情我們暫且按下不表,先來說說這個訴訟的問題。
我們要知道一點,美國的警察執法和起訴是有選擇權的。梁彼得一案,不管如何,事實上的確是因觸動扳機導致無辜人員死亡。檢察官完全可以根據案件的重要性,證據的充足性,選區的社會輿論以及他老闆的壓力決定是否起訴。
梁警官被起訴是否因為種族問題?
很多朋友可能會說,那麼弗格森市一案以及紐約白人警察鎖喉致死案的警察都沒被起訴,而梁彼得被起訴是因為種族問題嗎?
小編個人的看法是,是的,這裡面一定有種族因素在裡面,但是,我們非常難以去證明起訴梁彼得是因為種族歧視。
一般美國憲法里證明種族歧視的案子都需要歧視目的(discrimination purpose)和不同影響(discrete impact)。單從梁警官一個華人警察的案子來看,並沒有足夠的證據會產生 「不同影響」。而要去證明檢方有歧視目的這種心裡活動就更難了。
有不少開明的白人和少數族裔在網路上的評論中都指出如果梁警官是白人,可能就沒事了,或者至少自己族裔的政治代表就會站出來說話的。
但讓人寒心的是,在梁彼得被起訴的時候,華裔市議員陳倩雯第一個站出來聲討梁彼得,要把梁彼得繩之以法。直到昨天梁彼得被定罪,我們的華人政客都不見蹤影。
國會議員孟昭文雖然也發表聲明,但並沒有明確立場,只表示這起事件沒有贏家,對兩家都表示悲痛。我們要問,憑著一張華裔面孔來社區籌款的時候,你們容光煥發,如今華人社區需要你們力量的時候,你們都在哪裡?還記得你收下競選經費時的承諾嗎?
梁彼得究竟有罪嗎?
小編不是法官,不能輕言是否無罪。但說實話,去年聽說這個案子的時候,小編覺得最後肯定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警察在黑暗危險地區執行公務,誤中一名居民,一般來說是個民事責任,估計最後還是用納稅人的錢來和解。
然而,最後的結果竟然是被判二級過失殺人罪,就真的有些出人意料了。二級過失殺人罪在國內的刑法中,大概是和間接故意殺人罪劃等號的。一般來說,被判二級過失殺人需要很強的犯罪動機以及犯罪行為。
梁警官的紐約刑法下的二級過失殺人罪需要「輕率故意」的動機,即他需要在明知其行為可能會造成嚴重傷亡的情況下,故意忽略這一危險。打個比方,就像是某人明明喝的不能自理,卻還要在高速上飆車一百邁。而梁彼得一案很顯然不至於此。
同樣,在紐約法律中,二級過失殺人罪是僅次於蓄意謀殺和激情謀殺(葯家鑫一案)的C級重罪,一般要判五到十五年。
根據之前的新聞的描述,作為警察,手裡拿著槍隨時準備射擊其實完全可以認為是一個人在其主觀意識下的客觀合理反應。手槍走火的確是梁彼得的過失,客觀的說,被判疏忽殺人罪,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已經是比較重的。這一罪名針對的就是由於非常不小心而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可以說是完全符合本案。在紐約也就是個E級重罪,判個一到四年。
陪審團一致認為梁彼得二級謀殺有罪成立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報道,陪審團的有罪依據主要為三。首先,根據一位陪審團員史克林(Carlton Screen)回憶,當時他們就梁彼得手指是否放在扳機上有很多爭執,不過「證據顯示他的手指是放在扳機上,才能發射出子彈。」
9號陪審員說:「我認為他犯了一個錯誤,把手指放在了扳機上。」他同時也表示所有陪審員都知道梁彼得不是故意的,但畢竟有人死亡,造成了嚴重後果。可以看出,陪審團員認為梁彼得把手指放在扳機上,違反了警方規定。明知這樣的風險,還依然去做,造成了格雷的死亡。
其次,擊中死者後,梁彼得未立即急救或呼叫聲援,而是事隔四分鐘才向總部報告,尋求協助。因此陪審團認為梁彼得有意導致被害人死亡。
第三,梁的同僚警察作證對他不利。藍道證詞說,梁在手槍走火後向同事說:「我會被開除 (I』m fired)」,被檢方解釋為梁只關心自己警察生涯前途,不顧受害者死活,見死不救。但梁的律師質問證人會不會聽錯了?梁是不是在說「我(手槍) 開槍了」(I fired),顯然陪審團未採納後一辯詞。
陪審團就沒有問題嗎?
問題還是有的。美國陪審團制度用一般公民,憑常識而非法律專業聽審判斷,號稱公平。但陪審員是人,人就難免有主觀和偏差。法官10日結束聽審前,還警告多名不認真的陪審員「不希望再看到有人一直望著窗外」,顯然有人心不在焉,迫不及待想結束審判。紐約州法規定,12名陪審員須一致裁決才有罪,要達成一致裁決不易,陪審團似匆匆研議,想及早完事。
大量學術文章都批評美國這一通過中下層法律門外漢來決定複雜的法律問題方法。比如說在這次判決結束後,有兩個陪審團成員接受採訪時都說梁肯定是沒有想殺人了,不過有人死了他就得負責。這明顯是完全沒有搞明白犯罪動機和犯罪行為的區別。
另外,提起陪審團,不得不說那三名被指派但卻臨陣退縮的華人陪審團團員。其實陪審團在美國司法系統內反應了民意的參與,也是民主的一種體現。一個法律界的朋友義憤的指責這三人的退縮是在「只享受美國民主的權益,但不承擔民主的責任」。可以想像,如果他們三個人沒有退出,而是堅持投下反對票,很可能會導致無罪認定或者是審批無效。
所以我們可以做什麼?
直白的講,我們能做的真的不多。(白宮請願網站,小編一定要留在最後再黑)。
審判結束後再要求檢方撤訴基本是不可能的。有朋友提到認罪減刑,那也是在審判之前的檢方交易,都晚了。現在地方法官當然可以根據證據不足或者陪審團違規來推翻陪審團的決定,但這都是極小概率事件。這麼大的政治任務,法官恐怕沒那個膽子。
梁警官肯定可以上訴,紐約法自動給被告這一權利,捐錢來為梁警官找來最好的上訴律師恐怕是唯一的選擇。但是由於是陪審團的決定,翻案不容易。除非有明顯的程序問題,基本上訴法院會尊重下級法官及陪審團的判決。
所以,現在罪名已經成立,唯一剩下的就是刑期問題。前面說了,這二級過失殺人罪要判五到十五年,法官一般只能在這個區間內選擇。這裡也是我們可以發揮作用的地方。
大家還記得Madoff 詐騙的世紀大案嗎?他的法官給這個老頭判了一百五十年,一個理由就是沒有一個 Madoff的朋友給他說話求情的。在另外一個重罪的案子里,有個法官看到被告太瘦弱,認為他會在監獄裡關幾年會被欺負死,就生生判了個獄外服刑。
所以我們需要給法官寫信求情,更關鍵的是幫助梁警官的親朋好友向法官求情。與白宮請願網站相比,大家到 http://facebook.com/freepeterliang 上關注和討論更有幫助,畢竟那裡才是美國人更關注的地方。
大家在微信上討論的熱火朝天,這個網頁從2015年到現在居然只有八千多個關注。所以不管你是否認為梁警官有罪,這是我們華人提出政治訴求發出聲音的表現。
關於白宮請願網站We the People...
如果你還記得高中政治、歷史課本內容,那麼你一定對美國的三權分立還有一點印象。那麼總統的行政權怎麼可能干涉的到司法權呢...
雖說總統是有權力赦免有司法部或軍事法庭判罪的犯人的。但是遺憾的是,在梁警官這裡還涉及了一個法律系統里的聯邦主義(federalism)問題。
美國有聯邦和州兩套法律系統,簡單講的話就是犯了聯邦法一般聯邦法庭有司法權和解釋權,犯了州法,州法院有司法權和解釋權。如果是本州人告本州人,州法院就足夠了。
如果是本州和外州人之間的糾紛,外州人肯定不相信本州的法院了,就可以要求聯邦法院受理了。一般來說不但聯邦政府管不到州法院系統,聯邦法院也管不了州法院。
有朋友說了,不是還有聯邦最高法院決定一切嗎?這奧林匹斯山上的九大黑衣人其實只能對州法律是否違憲有裁決解釋權。像一個簡單的謀殺案,州的最高法院的決定往往就是最終結果了。
梁警官是紐約人,他在紐約州布魯克林的初級法院上庭,這是紐約州的法院系統,這個案子也是按照紐約刑法來審理的。這個聯邦和州司法系統的區別,使得白宮真鞭長莫及。
前一段一部反應州司法舞弊的 Neflix 紀錄片Making a Murderer 也曾掀起的聲勢浩大向白宮請願,要求赦免 Steven Avery。白宮的回復就是這不是聯邦的公訴,他們無能為力。
另外,關於這個網站本身...
我們人民(英語:We the People)是美國白宮網站http://whitehouse.gov 的組成部分之一,於2011年9月22日開通。該系統是為針對當前政府的政策進行請願而設計。達到一定數量的簽名的請願將會被政府官員審閱,並獲得官方回應。
2013年1月16日起,一份請願如需獲得政府回應,必須在30天內獲得100,000個簽名。這個閾值最初設定為5000個簽名,2011年10月3日閾值上升至25,000個簽名。
到目前為止,來自大陸的請願人數突破10萬的有兩次,其中白宮正式回應過0次
一次是朱令中毒案,請願要求驅逐孫維;一次是....
朱令中毒案發生在中國,朱令也是中國公民,自然不屬於美國政府管轄。更何況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美國政府怎麼可能回復。
至於第二個.......
此外我們人民網回復過兩次關於中國的問題,一次是請求春節成為美國法定節假日。白宮的回應是:
中國農曆新年是重要的節日,引述了美國總統奧巴馬和國務卿克里對農曆新春的賀詞,稱將春節定為聯邦法定假日還需要國會推動,但美國政府樂於確保這個重要的慶祝活動得到廣泛的認可和尊重。
另一次是ABC電視台的辱華事件。白宮的回復是:
謝謝你們的請願,你們請願要求有關人員道歉並停播節目。有關各方已經獨立道歉。吉米·基梅爾已經在節目中道歉,並出具了書面道歉。ABC電視台已經從網上取下該節目,ABC在對該事件的反應中已經詳細說明了在節目審查中的改變。
白宮說,在更廣的層面,總統已經公開表態,美國歡迎中國繼續和平崛起。你們寫的有關評論,並不反映美國對中國的主流觀點。
白宮在回應中說,聯邦政府不能強迫ABC取消該節目。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即使個人可能會認為它冒犯或令人不快。如果你們認為這個問題需要更詳細的審查,請向聯邦通信委員會投訴。
講真,我們人民網在美國其實基本上也是個笑話...
所以話說回來,如果你真的想為梁彼得警官獻一些綿薄之力,那麼去 http://www.facebook.com/freepeterliang 關注、分享、討論一下吧。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可直接傳送。
http://weixin.qq.com/r/kEkwKCrEYHcfrW5L9xyC (二維碼自動識別)
2016年4月20日
團結就是力量!公平公正靠團結來爭取據人民網報道,曾經引起全美華人大遊行的梁彼得案4月19日在紐約宣判:梁警官被判免於坐牢,獲五年緩刑以及800小時社區服務。其罪行由過失殺人罪降為刑事疏忽殺人罪。
而央視報道稱,梁彼得律師沙克曼在審判後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今天的審判結果只是往前邁了一步,但這個案件遠沒有結束,因為梁彼得不該被定罪。律師已經代表梁彼得當庭提交上訴材料,預計6-8個月後受理。美國華裔作為少數族裔,一直以踏實肯干,不願惹事的形象示人。以至多年來飽受不公正待遇,勤勞守法卻屢屢被欺壓。華裔不再作「啞裔」,團結起來發聲,就是最大的進步。警察針對有色族裔的過度執法是否存在?
確實存在。警察誤傷群眾是否需要問責?
需要。但是梁彼得的案子不能通過簡單的兩個回答就得到答案。我們在這個案子里看到的是某一個族裔追求的正義,是建立在針對另一個族裔的不公之上的,從而得到這樣的結果,負負並不得正。
梁彼得被定罪,既不代表警察問責制度的完善,也不代表警察機構自省的決心,展示出的不過是夾縫中生存的亞裔既不被白人認可為「模範族裔」並納入白人享有的種種「保護」範圍之內;也不被有色族裔當做「同樣被歧視的難兄難弟」給予同情和支持。
生活在美國的亞裔大都覺得我們只要謹小慎微,做遵紀守法的「模範族裔」,不給政府找麻煩,不搞民權訴訟,不玩輿論控制,緊跟著白大爺的腳步,就算不吃肉也能分一杯羹。這種自欺欺人的想法再不醒醒就遲了。謝邀。
在東方社會「沉默是金」,在西方沉默就是被全社會遺棄。畢竟「民主的本質就是按鬧分配」,黃種人的貢獻絕不比黑人少,卻沒有黑人一半會鬧,結果就被白人和黑人一起踩腳底下。既然有人看,就再說幾句。
大多數沒有國外生活經歷的人,都體會不到那種作為少數族裔存在於社會上的感覺。作為中國人,生活在中國,最起碼你不會因為膚色的原因陷入任何難堪。
而在國外不一樣,抗爭是必須的。你不大聲表達出來,統治階級是不會善心大發主動去考慮少數族裔的感受的。
生活在法語區,我所感受過的歧視可以說是全方位的。作為中國人被歧視,作為不說法語的人被歧視。是的,國外90%以上的人都很nice,但是總有那麼10%的傻逼因為你不講法語不是白皮膚而覺得你是傻逼。
抗議,無非就是表達我們的不滿。
請你們努力克服掉內心的懶惰。出於怕麻煩的懶惰。只有抗議了,才能讓他們知道,作為少數族裔的我們,會不滿,會表達。這樣才不會路上冒出傻逼問我你的國家是不是髒得無法生活。才不會有講法語的本地人在星巴克拽著我用法語里最噁心的話說我們不講法語滾出魁北克。我們才會得到尊重,真正的尊重。
以下是原答案。
四年前,我離開中國,來到加拿大上大學。初來乍到,父母在國內替我找好了homestay。但很快我就發現了這個homestay有問題。我所處的蒙特利爾市,所有的homestay都只從1個agent接收學生。
是的,只有1個。
而且她只接受現金,有嚴重的偷稅漏稅嫌疑。
除此之外,有一些明顯不符合政府規定的住宿家庭她也在經營。
我同學的住家,一個星期只給他一袋麵包一包火腿,住在老房子里,冬天最冷的時候暖氣只開到15度。
這種情況不是個別。
留學生里中國人佔了絕大部分,所以說這個中介坑人的指向性非常明顯,就是坑你中國人。
但是,我沒看到有任何被住家虐待的人站出來反抗。
他們的心理無非就是:
1、homestay只是一個過渡,反正要搬出去住的,忍忍就好了。
2、出國留學還是少惹事比較好。3、我只是個中國人,說了也不會有人注意。99.99%的中國人都抱著這種心理,我還能說什麼呢,換成是我我也坑中國人。
所幸的是,大概兩年多前,終於有中國學生向學校和政府反映homestay存在虐待學生的行為,引起了重視,唐人街的華人團體決定調查此事。
我也收到了郵件,如實的反饋了信息。
可悲的事,我當初那幾個被虐待的朋友,沒有一個回復了郵件的。哪怕華人團體發了好幾封郵件,他們都熟視無睹。
再說一件有點搞笑的事吧。
一個北京朋友,和女朋友上街都盡量避免說「內個」。
因為害怕黑人朋友誤以為「negro」。這兩件事,和梁警官的事並沒有什麼關聯。
我只想告訴大家,我們的請願,並非無理取鬧。
我們不是要左右司法,我們只是希望,作為一個華人,能得到公平的對待。警察局和工會是怎樣對待白人的,就怎樣對待梁警官。只是希望,在審理華人的案子時,相關人員不會飄過任何一絲「反正中國人不敢鬧事」的想法。這是個必須讓人聽到你的聲音才能站住腳的時代,誰也不會把權利雙手為你奉上。你必須去爭取,必須學會爭取。隱性的種族歧視無處不在,我們的請願,無非是力圖把這種歧視降到最低。這是我們生而為人的權利。華人在美國一直被稱為「模範少數族裔」,啥意思?就是悶聲幹活不鬧事的老黃牛,一方面辛勤工作創造財富,一方面遠離政治又很少鬧事,非常適合充當中gong產ren階gui級zu這一角色。當然,模範少數族裔也適合在其他族裔鬧事的時候拿來割肉維穩,比如本次梁彼得事件,又比如如何看待 64 個亞裔組織控告哈佛大學招生歧視亞裔學生? - 法律。這次梁彼得事件中的華人大遊行是一個里程碑,標誌著華人開始要求適當的政治地位了,標誌著華人甘當老黃牛的時代要一去不復返了。這對於已經移民美國的華人來說肯定是好事,利遠大於弊,不用過多討論。但是對於那些想要移民美國的人呢?wasp白大人願意找一群老黃牛移民,但肯定不願意找一群有錢又愛鬧的真·大爺移民,經過梁彼得事件,白大人恐怕要琢磨尋找下一個「模範少數族裔」來割肉了,留給華裔的名額肯定會減少。再考慮到如果川普真的上台,並認真推行他的移民政策,那簡直畫美不看。美籍華裔的地位提高了,中國高端人才流失渠道收窄,梁彼得事件對於整個華人世界都是好事。(笑
經過原作者Oscar Liu同意 轉載他對事件的看法。 免責聲明:作者本人(Oscar Liu)並不是律師,而是美國聯邦勞工部的民事方向聯邦探員(和刑法沒什麼關係),及前美軍戰地工兵士官(在伊拉克15個月作戰),並有經歷戰友走火經驗。因此本文里的反駁的是一些原文中出現的常識性問題,並不牽扯任何紐約刑法部分。
最近梁案發生後,除了不少「客觀公允」但是實際上有很多事實硬傷的文章,其中」 為什麼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是比較火的。 也被不少人奉為」客觀公允」。 我閱讀後發現文章中有非常多的常識性問題非常錯誤。甚至到了誤導的層面。 這裡根據自身經驗發一篇駁斥文,本文以個人經驗為主,同時歡迎各路朋友參與討論。 時間有限,就不全文駁斥了,只挑問題比較大的幾個點來說。
首先那個文章說陪審團試槍的感覺,這個最關鍵的問題是陪審團是在完全放鬆的法庭環境里試,而梁案則是在黑暗籠罩下的紐約最危險街區里發生。由於兩個客觀環境不一樣,對同一件事的主觀反應也必然不一樣。
舉例而言,大家在公園裡走個長條椅子很輕鬆,把這椅子放在帝國大廈頂的牆沿上呢? 估計很多人沒上去就軟了,問題是,在公園裡的是否有權力諷刺帝國大廈頂上的沒膽走長條椅子呢? 換句話說,如果我把陪審員關一黑籠子里,裡面放個獅子(拴住的但不讓陪審團知道)然後讓他們感受槍扳機重量,恐怕他們的回復會和坐法庭里完全不同吧 (創意剽竊自Dengdeng同學)
人在緊張中的肌肉力量遠大於平時的,我自己就在戰場上經歷過被槍支走火,深有體會。Oskarlre在伊拉克時也遇到過戰友的步槍走火,當時戰友槍掛在防彈衣肩帶上,一個回身誤觸扳機,於是三發子彈一發擦了褲腿,一發打到腳前面,一發不知所終(美軍M4卡賓槍是一扣扳機三發)。 我也只是嚇了一跳,由於沒造成傷亡,最後班裡內部警告處理就完事了。 戰場緊張環境下和梁面臨的情況非常類似,這種情況出現的突然發力走火情有可原。
至於第二個,什麼是菜鳥,我自己就是聯邦探員,已經有近四年的從業經驗,但在同行看來是剛離開菜鳥範圍而已。作為聯邦探員,我們的平均培訓是2-3年時間,光基礎訓練就要過倆,18個月時還真是菜鳥水平,連獨立辦案都有限制。地方警察雖然訓練長度不同,從經驗來看,18個月也遠談不上成熟。
至於「巡邏1000次」就更可笑,首先不說這個據說很沒依據,即使有,白天巡邏,晚上巡邏,有燈巡邏,無燈巡邏,是那個區域巡邏(開車過),還是這種vertical 巡邏都不一樣。作者是說梁有在這個樓里深夜無燈巡邏1000次的經驗么?梁一共當了18個月警察。 18個月*30天/月 = 540天,等於梁每天基本都要來這個樓里黑夜無燈巡邏2次,他是警官還是樓道保安?如果每天開車兩次過也叫「巡邏」然後說他是非菜鳥,我也就呵呵了。
這裡面還扯到了什麼射擊優勢高位,無非就是馬後炮說警察不應該掏槍,事實上每次掏槍都有可能流彈傷人,那是不是警察就得裸奔?說白了,這種危險區域警察拿槍是必然自保行為,這種risk 是警察的合理應對。(也是NYPD的常規行為) 而這種risk 除了問題需要承擔責任是所有人的,更是dispatch他們的上司的。 如果想對這個BB的,自己當警察去,然後在這種危險區域用愛擁抱可能從黑暗裡出來的子彈吧,我不攔你。
至於腦補什麼慘叫,就更襯託了作者的屁股決定腦袋。 從我個人角度看就是一看沒經歷實戰的貨在腦洞大開罷了。 事實上,戰場上很多中彈的人都不知道自己中彈。 因為子彈高熱會燒死神經,而緊張的腎上腺素分泌會壓制疼痛,必須等熱傳導到一定程度,和腎上腺素衰退後才會知道疼的。 我們見過中彈炸飛1/3肩胛骨以後溜達到我們這裡求醫的,結果SB護士給他用鏡子看了一下傷口,這哥們直接進入休克了(嚇得。。。)差點沒救過來。。。
對這個仍有疑問的可以看看:看看這篇2/2 usdailynews 刊登的:NYPD cops didn"t realize Akai Gurley was shot
其中至少有兩點可以說明作者的文章完全就是自己閉門造車:1)死者女朋友說他們聽到槍響就往樓下跑,直到男朋友倒下。 所以連她自己都不知道男朋友被打到了,你覺得警察會知道嗎? 2)兩個警察去找子彈從受害者身邊走過都沒發現,到了四樓聽到聲音再往回走,首先說明走道真的很黑,第二說明根本沒有什麼大聲呼叫。 要知道,這不是警察的說法,而是當事受害人人的說法,具有更高可信度同時,也證明那個所謂公正文的神腦補和智商,建議被槍打一下再寫心得體會。
然後說反常經驗部分,先不說找子彈殼是軍警槍支走火後的必要流程,至少憲兵是。(我在伊拉克客串憲兵時接受過全套訓練不說,還是走火的受害者,所以大概了解流程)。事實上媒體在這案子發生後很多報道後來都是證實離題萬里的首先是爭論,剛開始報道梁爭論了「20多分鐘」 實際是 4分鐘,就這4分鐘也是因為他們完全不知道有人中彈
然後是震驚後的二B行為,事實上如果絕大部分人發現自己打死了人,震驚下也會手足無措的(不管你是不是警察),從庭審記錄看後來到的老警察證言也證明了這點,側面反映了NYPD不應讓倆菜鳥一起搞危險區,否則一傻傻一對。 了解案情後我一直在想,如果梁的搭檔不是那個菜鳥,而是後來第一時間趕到的老警察,後果會如何?至少在施救上會更專業。當然,這就要hold NYPD accountable 了。
而shock後的roaming更是正常行為,就像戰場上被第一次炮擊後不少人二B的亂晃,那時候老兵就會喊趴下,他們也會照做,但是放著不管他們什麼二事都能做出來,我個人是新兵蛋子夜間訓練時緊張的把彈夾裝反了。然後槍怎麼打都不響,現在看看是笑話,但側面能證明緊張下的錯誤是非常正常行為。尤其對菜鳥警察來說,這不是他們的錯誤,是系統派遣的錯誤。
至於其他部分,春秋筆法,故意忽略時間線等行為,我就不繼續駁斥了,具體的大家看祝凱律師的文章就能有更深刻的了解。 最後說一句,那個文章作者仍然在用很法盲的「殺人償命」邏輯在說這個事情。
這裡轉祝凱律師的一段做更詳盡的解釋:「所以(梁案)罪成與否,完全取決於 「reckless」這個詞—梁的行為,有沒有reckless? 但對這個詞的運用和裁定,恰恰是整個刑法裡面的核心。至少在common law裡面,刑法和民法的一個本質區別就是犯罪行為必須有一個犯罪意圖 (拉丁文 mens rea)。簡單的說,任何一個犯罪,都要有客觀上的犯罪行為 (actus reus) 和主觀上的犯罪意圖 (mens rea)。比如你手裡穩穩地拿了一個小鉛球上80層樓,79層地上莫名其妙一灘油,你不小心滑了一跤,鉛球脫手一直滾到一樓砸死了一個人。這個是絕無criminal law定罪的可能性的。這個最多只能有 civil lawsuit,沒有「殺人償命」的可能,因為沒有mens rea。這個例子說明,那些不支持梁警官的人覺得「一個無辜黑人白白丟了一條命,所以梁警官肯定應該有命案」的說法是荒謬的,是不懂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之間區別的表現。」
換句話說就是作者自己是法盲還覺得自己挺有理。
事實上,現有所有文章里對梁案最沒意義的為案情爭論,我們絕大部分人(99.99999%)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很多人不具備基本的法律素質例如區分2nd degree manslaughter 和criminal negligent,或者去從法律層面定義reckless. 因此我們事實上不具備回答任何問題的權威和立場。任何的爭論都是空對空罷了
就連我自己,都是只能結合個人經驗來分析案件本身的一些事實情況,然後做出自身判斷。 現在是很多人都在爭當事後諸葛亮,但是如果沒有類似臨場「實戰」經驗,或者乾脆沒讀過庭審報道,靠拍腦袋擺姿態的話,可信度是非常低的。 當然大家對本案的興趣不應該被撲滅,但是請牢牢記住,脫離當時案件環境進行評價不僅不智,也是對法制的褻瀆。
End.
對於本案感興趣的朋友請閱讀以下文章
柳律師:詳解梁彼得案的法律與政治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M3MjU3Mw==mid=402952366idx=1sn=8e1aa40a9eed1e419adb9f0c5a2f7fbescene=1srcid=02206iNSetmf9KZqSnKlOwDzpass_ticket=8YlO59Vm5bOyZwIkohXfZle5FJYR6WTYzgOuoDPUigLm0vM8EZVi5ByeTTyzK7C2#rd)和祝凱律師: 梁警官案件深度評析: 梁警官案件深度評析 (第二草稿)【轉載】原文地址http://www.weidb.com/p39509g=1802tag=latestpage=1?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O編輯總結:對「為什麼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的簡短反駁。Oskarlre
免責聲明:作者本人並不是律師,而是美國聯邦勞工部的民事方向聯邦探員(和刑法沒什麼關係),及前美軍戰地工兵士官(在伊拉克15個月作戰),並有經歷戰友走火經驗。因此本文里的反駁的是一些原文中出現的常識性問題,並不牽扯任何紐約刑法部分。
最近梁案發生後,除了不少「客觀公允」但是實際上有很多事實硬傷的文章,其中」 為什麼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是比較火的。 也被不少人奉為」客觀公允」。 我閱讀後發現文章中有非常多的常識性問題非常錯誤。甚至到了誤導的層面。 這裡根據自身經驗發一篇駁斥文,本文以個人經驗為主,同時歡迎各路朋友參與討論。 時間有限,就不全文駁斥了,只挑問題比較大的幾個點來說。
首先那個文章說陪審團試槍的感覺,這個最關鍵的問題是陪審團是在完全放鬆的法庭環境里試,而梁案則是在黑暗籠罩下的紐約最危險街區里發生。由於兩個客觀環境不一樣,對同一件事的主觀反應也必然不一樣。
舉例而言,大家在公園裡走個長條椅子很輕鬆,把這椅子放在帝國大廈頂的牆沿上呢?估計很多人沒上去就軟了,問題是,在公園裡的是否有權力諷刺帝國大廈頂上的沒膽走長條椅子呢? 換句話說,如果我把陪審員關一黑籠子里,裡面放個獅子(拴住的但不讓陪審團知道)然後讓他們感受槍扳機重量,恐怕他們的回復會和坐法庭里完全不同吧 (創意剽竊自Dengdeng同學)
人在緊張中的肌肉力量遠大於平時的,我自己就在戰場上經歷過被槍支走火,深有體會。Oskarlre在伊拉克時也遇到過戰友的步槍走火,當時戰友槍掛在防彈衣肩帶上,一個回身誤觸扳機,於是三發子彈一發擦了褲腿,一發打到腳前面,一發不知所終 (美軍M4卡賓槍是一扣扳機三發)。 我也只是嚇了一跳,由於沒造成傷亡,最後班裡內部警告處理就完事了。 戰場緊張環境下和梁面臨的情況非常類似,這種情況出現的突然發力走火情有可原。
至於第二個,什麼是菜鳥,我自己就是聯邦探員,已經有近四年的從業經驗,但在同行看來是剛離開菜鳥範圍而已。作為聯邦探員,我們的平均培訓是2-3年時間,光基礎訓練就要過倆,18個月時還真是菜鳥水平,連獨立辦案都有限制。地方警察雖然訓練長度不同,從經驗來看,18個月也遠談不上成熟。
至於「巡邏1000次」就更可笑,首先不說這個據說很沒依據,即使有,白天巡邏,晚上巡邏,有燈巡邏,無燈巡邏,是那個區域巡邏(開車過),還是這種vertical 巡邏都不一樣。作者是說梁有在這個樓里深夜無燈巡邏1000次的經驗么?梁一共當了18個月警察。 18個月*30天/月 = 540天,等於梁每天基本都要來這個樓里黑夜無燈巡邏2次,他是警官還是樓道保安?如果每天開車兩次過也叫「巡邏」然後說他是非菜鳥,我也就呵呵了。
這裡面還扯到了什麼射擊優勢高位,無非就是馬後炮說警察不應該掏槍,事實上每次掏槍都有可能流彈傷人,那是不是警察就得裸奔?說白了,這種危險區域警察拿槍是必然自保行為,這種risk 是警察的合理應對。(也是NYPD的常規行為) 而這種risk 除了問題需要承擔責任是所有人的,更是dispatch他們的上司的。 如果想對這個BB的,自己當警察去,然後在這種危險區域用愛擁抱可能從黑暗裡出來的子彈吧,我不攔你。
至於腦補什麼慘叫,就更襯託了作者的屁股決定腦袋。 從我個人角度看就是一看沒經歷實戰的貨在腦洞大開罷了。 事實上,戰場上很多中彈的人都不知道自己中彈。 因為子彈高熱會燒死神經,而緊張的腎上腺素分泌會壓制疼痛,必須等熱傳導到一定程度,和腎上腺素衰退後才會知道疼的。 我們見過中彈炸飛1/3肩胛骨以後溜達到我們這裡求醫的,結果SB護士給他用鏡子看了一下傷口,這哥們直接進入休克了(嚇得。。。)差點沒救過來。。。
對這個仍有疑問的可以看看:看看這篇2/2 usdailynews 刊登的:http://www.nydailynews.com/new-york/akai-gurley-girlfriend-testifies-peter-liang-trial-article-1.2517520
其中至少有兩點可以說明作者的文章完全就是自己閉門造車:1)死者女朋友說他們聽到槍響就往樓下跑,直到男朋友倒下。 所以連她自己都不知道男朋友被打到了,你覺得警察會知道嗎? 2)兩個警察去找子彈從受害者身邊走過都沒發現,到了四樓聽到聲音再往回走,首先說明走道真的很黑,第二說明根本沒有什麼大聲呼叫。 要知道,這不是警察的說法,而是當事受害人人的說法,具有更高可信度同時,也證明那個所謂公正文的神腦補和智商,建議被槍打一下再寫心得體會。
然後說反常經驗部分,先不說找子彈殼是軍警槍支走火後的必要流程,至少憲兵是。(我在伊拉克客串憲兵時接受過全套訓練不說,還是走火的受害者,所以大概了解流程)。事實上媒體在這案子發生後很多報道後來都是證實離題萬里的首先是爭論,剛開始報道梁爭論了「20多分鐘」 實際是 4分鐘,就這4分鐘也是因為他們完全不知道有人中彈
然後是震驚後的二B行為,事實上如果絕大部分人發現自己打死了人,震驚下也會手足無措的(不管你是不是警察),從庭審記錄看後來到的老警察證言也證明了這點,側面反映了NYPD不應讓倆菜鳥一起搞危險區,否則一傻傻一對。 了解案情後我一直在想,如果梁的搭檔不是那個菜鳥,而是後來第一時間趕到的老警察,後果會如何?至少在施救上會更專業。 當然,這就要hold NYPD accountable 了。
而shock後的roaming更是正常行為,就像戰場上被第一次炮擊後不少人二B的亂晃,那時候老兵就會喊趴下,他們也會照做,但是放著不管他們什麼二事都能做出來,我個人是新兵蛋子夜間訓練時緊張的把彈夾裝反了。然後槍怎麼打都不響,現在看看是笑話,但側面能證明緊張下的錯誤是非常正常行為。尤其對菜鳥警察來說,這不是他們的錯誤,是系統派遣的錯誤。
至於其他部分,春秋筆法,故意忽略時間線等行為,我就不繼續駁斥了,具體的大家看祝凱律師的文章就能有更深刻的了解。 最後說一句,那個文章作者仍然在用很法盲的「殺人償命」邏輯在說這個事情。
這裡轉祝凱律師的一段做更詳盡的解釋:「所以(梁案)罪成與否,完全取決於「reckless」這個詞—梁的行為,有沒有reckless? 但對這個詞的運用和裁定,恰恰是整個刑法裡面的核心。至少在common law裡面,刑法和民法的一個本質區別就是犯罪行為必須有一個犯罪意圖 (拉丁文mens rea)。簡單的說,任何一個犯罪,都要有客觀上的犯罪行為 (actus reus) 和主觀上的犯罪意圖 (mens rea)。比如你手裡穩穩地拿了一個小鉛球上80層樓,79層地上莫名其妙一灘油,你不小心滑了一跤,鉛球脫手一直滾到一樓砸死了一個人。這個是絕無criminal law定罪的可能性的。這個最多只能有 civil lawsuit,沒有「殺人償命」的可能,因為沒有mens rea。這個例子說明,那些不支持梁警官的人覺得「一個無辜黑人白白丟了一條命,所以梁警官肯定應該有命案」的說法是荒謬的,是不懂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之間區別的表現。」
換句話說就是作者自己是法盲還覺得自己挺有理。
事實上,現有所有文章里對梁案最沒意義的為案情爭論,我們絕大部分人(99.99999%)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很多人不具備基本的法律素質例如區分2nd degree manslaughter 和 criminal negligent,或者去從法律層面定義reckless. 因此我們事實上不具備回答任何問題的權威和立場。任何的爭論都是空對空罷了
就連我自己,都是只能結合個人經驗來分析案件本身的一些事實情況,然後做出自身判斷。 現在是很多人都在爭當事後諸葛亮,但是如果沒有類似臨場「實戰」經驗,或者乾脆沒讀過庭審報道,靠拍腦袋擺姿態的話,可信度是非常低的。 當然大家對本案的興趣不應該被撲滅,但是請牢牢記住,脫離當時案件環境進行評價不僅不智,也是對法制的褻瀆。
End.
對於本案感興趣的朋友請閱讀以下文章
柳律師:詳解梁彼得案的法律與政治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M3MjU3Mw==mid=402952366idx=1sn=8e1aa40a9eed1e419adb9f0c5a2f7fbescene=1srcid=02206iNSetmf9KZqSnKlOwDzpass_ticket=8YlO59Vm5bOyZwIkohXfZle5FJYR6WTYzgOuoDPUigLm0vM8EZVi5ByeTTyzK7C2#rd)和祝凱律師: 梁警官案件深度評析: http://www.weidb.com/p38204?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歪個樓,沒出事叫美國人,出了事就在前面加上華裔……
去年審那幾個侮辱拘禁同學的小留學生的時候,判的那麼重。看到一群腦子不好的國人叫好,我就覺得打臉不遠了。什麼時候我們也把那些在中國嗑藥打架調戲婦女的白垃圾黑垃圾通通察了暫住證,拘留所里關幾個月,強制戒毒,或者流氓罪起訴判幾年,然後驅逐出境,你們再叫好不遲。你對我的人公事公辦,我自然也要對你的人公事公辦,這才是公平。
民主是強者的遊戲。這是好聽的說法,不好聽的說法就是,鼓勵那些對自己狠,對別人狠,拉幫結派,假話張口就來的人的一種遊戲。民主的好處就在於,你能不能變成這種人,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你自己,所以混的差的人怨氣不大。而如果大家都是這種人,也就彼此忌憚,互相不敢過線了。中國人就缺乏這種訓練,什麼都指望青天大老爺。可惜美國是屌絲團斷案,沒有悲天憫人的大老爺,於是就是這個下場。
舉個例子,我讀書的時候。問辦公室的白人小哥總統會選誰。他說他們教會的頭說選誰,他們全家就選誰。我當時很驚訝。心想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怎麼說出這麼粗鄙的話來?在美國時間久了才明白,賄選才是民主的真諦。你不賄選,你不威脅政客,你出了事,就是公事公辦。中國人看了幾本書,自以為有常識,有原則,是好公民,於是就是公事公辦的下場。公事公辦不好嗎?我看要都公事公辦,美國一半人過去,現在,將來都要去監獄報道。
美國現在大選,又出了一個新政見,說是美國的學生借了太多助學貸款,還不起了。乾脆給大家減免了。這種政見赤裸裸的向學生群體買票,你是不是覺得中國人省吃儉用給孩子攢學費真是sb啊。
當然,美國人能這麼玩,那是美國身子骨硬。換了其他國家早玩殘疾了。縱觀整個事件,無論是判決,還是遊行,還是站出來說話的網友,最後得利的不是受害者,也不是裝傻的華人政客,更不是整個華裔。從頭到尾獲利的只有這個公眾號。
罪名成立沒得說,基本上不會有新的證據來JNOV了。
但是這對美籍華人來說是一次絕佳的政治機會,政治機會,政治機會。比如華人群體可以提出:為什麼誤殺要被定罪判刑,而有video證明的故殺卻可以免於被起訴?真的只是因為案件不同嗎?這當然可以在種族歧視上大作新聞。目的不是為了改變本案(不大可能了),而是為了將來的華裔利益。很多華裔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這才是最可悲的。在美國,反正言論自由,你該鬧的時候不鬧,到頭來說什麼地位低,就不要怪別人。尤其這個時候,美國社交網路上很多少數族裔都對梁有很大的同情,特別是黑人,他們覺得梁受到法律制裁是應該的,而白人警察可以逃脫,就涉及到種族問題了。這世界很公平,你懂得利用遊戲規則,那你就贏,否則你就輸。理性很可貴,但不代表應該沉默。以上不是從法律觀點出發,而是政治。看清再反駁我。
另外再說說簽名的事。
我在美國,感覺最可悲的就是,中國人不幫中國人。簽名的確沒有什麼用。但沒用就不做了嗎?白宮簽名,不是為了徵求民意的,是發表民意用的。也許那份簽名寫得不是很好,但是我們難道不該讓外族聽到,我們華裔,也是會不高興的嗎?而不是被搶劫了默不吭聲,然後下一次,人家再搶你。31州州長拒絕接受難民,這是沒有用的,但是他們說了,發出了他們的聲音,讓國家不敢繼續無限制地接收難民。我們只是要讓人聽到。所以,大家才會遊行,才要簽名。現在,還有很多最有資格上美國頂級名校的華人,被所謂的少數族裔配額擋在校門口,當他們站起來捍衛自己的受教育權的時候,我們看到,很多華人覺得,嗯,反正我也上不了,無所謂,反正我也有學上,無所謂,反正你們抗議了,沒有用,無所謂。最後,我們在本該是majority的地方,依然是個手無寸鐵的minority。也許簽名不是最好的方式,然而,他是一個發表民意的方式。就像我說的,梁警官殺咗人,證據支撐起事實,那麼陪審團該怎麼判就要怎麼判。但我們要被人聽見。而且除了簽名,我們還有遊行。updating~
昨天風塵僕僕地趕去圍觀(不是參加)我們這的遊行,結果到地方了發現他們居然已經提前結束了!!!囧,連條毛都沒看到!!!後面只好上朋友圈看本地華裔發的照片了。一開始我還擔心他們的標語很有誤導性,比如說什麼「free liang」啦之類的。因為我在上文就說到我不認為梁被判刑有什麼太多的錯誤,誤殺也是事實了,那個黑人小哥及其家人的確很可憐。相反大家的口號都很直接地對準了NYPD對不同種族警察在類似事故中的差別對待,並且對已故黑人小哥表示了極大的同情。關於案件本身,最多就呼籲量刑上要給予相應的減輕。本次遊行還吸引了本地的黑人議員參加,警察看起來也很nice,畢竟華人沒有像黑人抗議警察遊行時喊「f... the police」。總體來說,作為爭取少數族裔權益的遊行,算是挺中規中矩的了。Updating~
今天又見理智派在那邊頭頭是道地分析Liang為什麼被定罪,試圖證明為什麼華裔在這件事上應該閉嘴。我已經懶得說了,這是一次政治行為,遊行示威如果可以推翻判決的話,那麼美國就出大事了。這只是一項基本的政治權利,普通老百姓沒有辦法獲得完整的法律教育,所以他們不懂定罪量刑是很正常的,因此才會有人引導他們去針對NYPD,引導他們去表達逝者的同情。而你們在這站在不知道什麼高地上對人民合法行使自己的權利指指點點,有意思嗎?案情不同,起訴意見和判決結果都可能有天差地別,這誰都懂。問題的邏輯在於,如果白人警察確有僥倖逃脫法律制裁,那麼華裔抗議就是正當的。如果白人警察是正當地執行自己的職責,那麼既然黑人可以出來刷存在感,刷到每個人都對他們無比敏感,那為什麼華裔不行?這不是為了所謂的翻案,而是華裔積极參与美國政治生活的重要一步。要懂得利用遊戲規則,而不是死板地遵守當模範族裔,要不然No body gives a shit.Update.最近又發生了一些事想必很多人也都看到了。只想說,人不會被判為奴,只會自貶為奴。做一個不會開玩笑的民族,也許不大好;但做一個開不起玩笑的民族,絕對沒有問題。旁觀者視之,一個司法學新聞學傳播學民族學案例。自殺伊家人,何預卿事。
已在FB點贊和捐款。判決已經下來了,撤銷是不可能的了。大家能做的就是捐點錢幫他請個好律師爭取減刑。連白人都覺得如果梁先生是白人,情形就完全不一樣了。憑什麼一年到頭白人警察槍殺那麼多黑人卻沒人被起訴,而華裔卻要背鍋。在美的華人都是天然利益體,這個時候仍然沉默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做法非常不妥,幫助別的華裔爭取權益其實也是為自己和自己的後代爭取權益。
他們的 PayPal 賬號不知道為什麼不能轉賬,只好給他們寄張支票,希望自己的小小力量起到一點點作用。我這麼做的目的不只是想盡自己的一點點力量幫助華裔,也希望如果以後自己或自己的後代遭遇不幸時,別的華裔也能站出來為我發聲一下。
FB 主頁:https://www.facebook.com/FreePeterLiang/不能僅因為他是華裔就覺得司法是不公正的。
無非再一次確定了華裔四等公民的地位
如果相信世界是不公平的,一個黃種人憑什麼在白人國家還想和他們平起平坐,如果相信世界是公平的,被他殺死的黑人就不是人嗎,出事後4分鐘後才呼叫支援,對講機就在他嘴邊上,呼救一下能死啊,就憑這一點他就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他跟那些不出聲的議員其實都是一類人,需要華人支持了才會發現自己還是個香蕉人。
不太理解一群人在微博上號召的。。。不是應該發在各大不存在網站么?一個美國人在美國擔任公職,出了事故,被美國司法機關起訴並定罪,跟中國人有一毛錢關係?發在牆內的微博是幾個意思。。。美國會因為中國的呼聲改判?中國會因為美國抗議就把南沙的鬼斧神工撤了么?
關我屁事,他都叫梁彼得了又不叫梁國慶。還有,在美國的華人真他媽慫,還民主自由呢,到哪裡不是叢林社會,還真是相當守法好公民,你怎麼不去學老黑砸個店鋪啥的鬧鬧呢,捐錢有個屁用,丟人丟到孩他姥姥家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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