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蘇格蘭正式謀求第二次獨立公投?

Scottish independence: Nicola Sturgeon to seek second referendum - BBC News


自問自答,拋磚引玉。

從比較實際的角度來看,二次獨立公投的主要問題有兩個。

第一個是經濟。

如果說上次公投蘇格蘭的經濟問題還只是『重要問題之一』的話,在油價跳水之後,經濟問題應該是當之無愧的頭號難題。我記得油價跳水之前蘇格蘭的財政缺口就已經近兩百億了,現在只會更糟。蘇格蘭以及SNP在政治上又一直偏左,不可能像保守黨一樣拿財政支出開刀。

除了財政之外,另一個問題是獨立後用什麼貨幣。用英鎊對英蘇雙方都是最順其自然的,但上次SNP遲遲不肯在這個問題上表態,就是因為一旦正式表態,英格蘭政客就可以拿此事大做文章,就算最後還是用英鎊,至少也能噁心一下SNP。

這次是一樣的困境。用英鎊對雙方都好,但SNP如果先手表態就會陷入被動,如果不表態又會陷入『沒準備好獨立』的指責。如果直接狠下心來拋棄英鎊,準備加入歐元區……那大家都洗洗睡吧。

第二個問題是歐盟。

二次獨立公投的核心就在於蘇格蘭打算留在歐盟,所以至少要得到歐盟方面的保證,蘇格蘭退出後能夠相對快速地以獨立國家的身份加入歐盟。這個保證本身不難——我相信布魯塞爾的政客是很有興趣噁心一下他們在倫敦的同行的——難題在於如何協調英蘇之間的關係。

關於國界、移民、關稅等等方面的問題都不僅僅是蘇歐之間的雙邊談判,而是需要英蘇歐三方協調的,在此不詳述。而一旦將英格蘭扯入其中,『蘇格蘭入歐』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將會被捲入『英國脫歐』這個黑洞,倫敦方面稍施手段就可以使蘇格蘭入歐受阻(至少可以拖過二次獨立公投的日期,使民眾投票時對蘇歐關係的未來仍有疑慮就夠了)。

從政治博弈的角度來看,也有許多值得考量的細節。

  1. 首先回顧一下已經發生了的事。
    英國公投脫歐之後,Sturgeon和May的想法雖然不同,但目標其實是一樣的——她們都不想蘇格蘭二次公投。May是為了英國統一以及能夠全力專註脫歐談判,Sturgeon則是因為即便蘇格蘭可能會硬被拉出歐盟,但並沒有湧現出比14年更強的獨立情緒,加上蘇格蘭經濟狀況並不算理想,所以衝動地進行二次公投是有風險的。
    Sturgeon的想法是以公投作為籌碼,威脅May在脫歐條件上鬆口,實現軟脫歐(比如移民、Single Market等等)。而May的想法則是覺得Sturgeon不敢貿然二次公投(或者她認為二次公投不可能成功),而脫歐談判最好是以強硬姿態開始,後面再慢慢談條件,所以也不願鬆口(也有需要滿足黨內以及國內右派硬脫歐要求的原因)。
    如今的情況明顯是雙方尺度沒把握好,Sturgeon已經被民意裹挾著必須要宣布二次公投了……(在May完全不鬆口的情況下,Sturgeon如果退讓,不啟動二次公投的話那更是下下策,以後都不會有機會了)
  2. 還有一個問題是公投時間。
    愛丁堡是無權自行展開公投的,必須要通過倫敦議會。當然,如果倫敦直接拒絕了公投要求,做出『我就是不民主了你拿我怎麼辦』的姿態……那Sturgeon就可以準備石人往尼斯湖裡丟了……所以只要愛丁堡提出二次公投了,倫敦是肯定要答應的。
    但這個答應不一定要是無條件答應,而是可以在時間上做手腳。目前愛丁堡方面的意向是2018年底至19年初,即脫歐談判即將結束的時間。這個時間點對愛丁堡是最合適的,一方面有時間做準備,另一方面正好卡在脫歐談判可能到了重要關頭的時候,更有可能從中獲利。
    從倫敦的角度來說,他們更希望要麼是17年內,要麼是19年英國正式脫歐之後。
    若是17年底(而且最好是越早越好),那麼SNP就沒有多少時間準備,無法煽動起最強烈的獨立情緒。如果還想玩點下三濫的手段的話,此時談判剛剛開始,倫敦完全可以假裝與布魯塞爾朝著軟脫歐的方向談,挽留親歐的愛丁堡,等二次獨立公投失敗後再轉向硬脫歐。若是19年中或19底脫歐結束之後,那至少也免於陷入雙線作戰的困境。
  3. 另一個問題比較微妙,那就是SNP在蘇格蘭內部的受歡迎程度。
    在蘇格蘭外(比如英格蘭,或者國外),SNP對大部分人都是以『謀取蘇格蘭獨立的政黨』這個身份出現的,所以很多人常常忘了他們並不是像UKIP一樣的針對某一個特定問題的『在野反對黨』,而是貨真價實的、已經在蘇格蘭議會執政了10年的執政黨。雖然蘇格蘭議會並不是在所有事務上都有權處理,但經過這麼多年的爭取,他們其實已經取得了相當多的自主權。
    換句話說,蘇格蘭的現況,SNP是要背鍋的。
    說良心話,這10年SNP在蘇格蘭不能說做的很差,但也談不上有什麼太多亮點(而且經常以自主權不夠的理由甩鍋給倫敦),但西方民主政治的現實就是……皇帝輪流做,明年到我家……一個執政了10年的政黨,民眾肯定是開始有些疲倦的。最開始還可以通過『我們要獨立!』這種熱血口號續命,但如今這個口號也喊了很多年,許多普通民眾也難免熱情不再。這一點最直觀的體現就是2016年的蘇格蘭議會選舉中SNP丟了6個席位,從majority government變成了minority government。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2011年的蘇格蘭選舉以及2015年的英國大選之後,蘇格蘭的工黨以及保守黨勢力已經跌入低谷,現在兩黨都換上了新領導人,正處於谷底反彈的時期。其中蘇格蘭保守黨的領導人Ruth Davidson更是個人魅力出眾,崛起之勢不可擋。
    長時間的單一政黨執政+反對黨慢慢做大,兩方面的因素加起來意味著SNP無法像原來那樣,以反對黨、小黨的弱勢身份博取民眾的同情,同時也意味著統派可以從SNP十年的政績中挑刺,藉此來打擊他們對獨立的訴求。


獨立公投問題在當今社會通常被看作民族自決問題的一個方面,同樣也是作為所謂的內政問題的一個方面,在憲法學的領域內通常會把它引申到制憲權和憲定權劃分的問題。簡單地講,制憲權是制定國家憲法的權力,也就是所謂的主權權力的一個分支;憲定權為憲法所創設之權,此項權力由憲法所授予。很明顯的一個道理是,憲法由制憲權創生,因此,憲定權之位階永在制憲權之下。

在Carl Schmitt的名著Constitutional Theory中,他將制憲權描述成為一種政治性而非法律性的權力(當然在他的政治神學領域會有別樣的觀點),而這種制憲權實際上決定了政治共同體的形式和內容,因此,人民(施米特意義上的主權者)以憲法的形式來具體表達其決定政治聯合之類型和形式的政治訴求(The people initiate their constitution-making power through some recognizable expression of their direct comprehensive will, which is targeted at a decision on the type and form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political unity.),具體言之,這種「類型與形式」即憲法(含不成文憲法)的具體規範,或者我們現在意義上的憲法規範。因此,也可以理解為制憲權正是用來決定憲定權的一種前提。

The constitution-making power is the political will, whose power or authority is capable of making the concrete, comprehensive decision over the type and form of its own political existence. The decision, therefore, defines the existence of the political unity in toto. The validity of any additional constitutional rule is derived from the decisions of this will. The decisions as such are qualitatively different from the constitutional norms that are legislated on their basis.

——Carl Schmitt, Constitution Theory, Chapter 8 The Constitution-Making Power

因此,獨立公投的性質並不能由其本身決定,也就是說,獨立公投本身成功與否並不能賦予其合法性,也不能直接判定其非法。在英國的傳統內,作為所謂「除了不能使一個女人變成男人和使一個男人變成女人之外,能夠做一切事情(from Walter Bagehot,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的議會實際上才有在憲制領域內決定一切價值判斷的權力。

英國議會[巴力門]在英憲之下,可以造法,亦可以毀法;而且四境之內,無一人復無一團體能得到英格蘭的法律承認,使其有權利撤回或棄置英國議會[巴力門]的立法。

——[英]戴雪:《英憲精義》,雷賓南譯,中國法制出版社。

簡單地總結一下戴雪(Albert. V. Dicey)的觀點,英國議會在光榮革命後實際上是作為國家的主權者和制憲者存在的,由於英國不成文憲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的傳統,議會常在就代表著制憲者的常在,因此作為制憲權的常在代表,議會有權為維護當前的憲製做出任何決斷(resolution),而這一決斷的效力在當前憲制體系內不會遭遇任何阻攔。

返還到傳統的契約論政治哲學當中,因為構成國家契約的起源點是「當一群人確實達成協議,並且每一個人都與每一個其他人訂立信約,不論大多數人把代表全體的人格的權利授予任何個人或一群人組成的集體(即 使之成為其代表者)時,贊成和反對的人每一個人都將以同一方式對這人或這一集體為了在自己之間過和平生活並防禦外人的目的所作為的一切行為和裁斷,就像是自己的行為和裁斷一樣」,而在這一種信約當中,「因為被他們推為主權者的那個人承當大家的人格的權利只是由於他們彼此間的信約所授予的,而不是由他對他們之中任何人的信約所授予的,於是在主權者方面便不會違反信約([英]霍布斯:《利維坦》,商務印書館,2010,第十八章《論按約建立的主權者的權利》)」。簡單地說,在契約論的基礎上,由於主權者並非是契約的簽訂人,因此從法理上講主權者並不需要對任何契約簽訂者的訴求負責

因此,如果限於當前的英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UK)的政治共同體的憲法領域內,蘇格蘭公投的結果並不會直接決定其是否能夠獨立,正因為如此,英國最高法院在英國脫歐事項的裁決中才會認為政府不經議會表決通過無權作出啟動脫歐程序的任何行為。因此,蘇格蘭公投所追求的獨立只能局限在兩種可能:

(1)如有可能,蘇格蘭公投在政治利益的平衡上促使英國議會通過修憲程序批准蘇格蘭獨立。

(2)如有可能,蘇格蘭地區通過一系列政治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外交、文化、經濟、軍事)來實現根本性的革命,也就是說,在這種意義上,公投就不再是簡簡單單的公投,而是以公投為名行革命之實。

前面有知友提到過歐盟是否承認蘇格蘭獨立的問題,那就再簡單講一下關於國家承認的相關問題,但實際上承認與否,這與蘇格蘭是否是一個真正意義上(或者說法理意義上)的國家並沒有任何聯繫,在目前來看,這一條已經得到非常廣泛的國際法和憲法實踐的確認。通常來講,這一觀點首先來自於《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The political existence of the state is independent of recognition by the other states. Even before recognition the state has the right to defend its integrity and independence, to provide for its conservation and prosperity, and consequently to organize itself as it sees fit, to legislate upon its interests, administer its services, and to define the jurisdiction and competence of its courts.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Article 3 paragraph 1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在新中國剛成立之初,按照當時社會主義陣營和資本主義陣營的劃分,與新中國建立外交關係或者承認新中國作為政治實體存在的國家並不佔數目上的多數,況且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是當今國家存在判斷標準之一的聯合國成員,但這並不影響中國作為一個獨立的國家存在。實在的統治(effective control)存在與否實際上才是革命是否成功的標準,同樣也是新的獨立國家是否存在的標準。

之前很多知友邀請我回答有關港台公投的類似問題,這裡就簡單提一點。總結一下,「香港民族」、「台灣民族」的獨立問題和蘇格蘭的公投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說,「香港獨立」和「台灣獨立」本身在法理上並不具有任何可能性,因此,一旦香港和台灣徹底走向獨立之路,那麼,對於中央政府而言,其行使的權力就不再是其制憲權,而是真實意義上的鎮壓革命的權力。在《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中,國台辦所提到的「如果出現台灣被以任何名義從中國分割出去的重大事變,如果出現外國侵佔台灣,如果台灣當局無限期地拒絕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兩岸統一問題,中國政府只能被迫採取一切可能的斷然措施、包括使用武力,來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完成中國的統一大業」,即一般意義上的武力反獨立,只是最簡單的國家鎮壓革命的權力。


作為一個為了學英語每天捏著鼻子看衛報炒作香港問題的人(中國相關版塊一半以上都是香港問題),我表示善惡終有報,人賤有天收


自來。。。

往簡單來說,脫歐公投中英格蘭蘇格蘭兩地人民的政治觀點和在關鍵問題上看法的分歧已經暴露無遺,再次激發了蘇格蘭民族主義者的獨立情結。本來英國南北兩邊一直在鬧不團結,剛剛14年公投完壓制下去的獨立觀點,又借著現在的脫歐問題捲土重來。

與其看作是政治請求,覺得到更像是一種純粹的情緒宣洩。

現在的消息是,蘇格蘭議會已經投票通過了Nicola關於二次公投的請求,準備上交至倫敦要求予以授權以進行這場公投,如若批准,舉行的時間將定格在18年秋或19年春,即兩次獨立公投時間之間只差了4年多。

這麼短的時間內請求兩次獨立,對於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是難以忍受的,尤其是處在脫歐的關口上正著手進行談判和建立新型國際關係的英國。如果蘇格蘭領導者能明白政治局勢穩定、內部團結對脫歐談判的促進作用的話,這場公投都是紙上談兵。

綜合來看這場新的公投其實不成氣候,即便投了也八成是留在英國。

一者特蕾莎梅有權否決掉這次的公投請求。而她本人已經透露講現在還不是舉行公投的好時機,在平時與下議院議員的交流中也多次向蘇格蘭地區的議員表明自己的反對意見。【值得注意的是梅本人並沒有明言反對二次獨立公投,她一直說的是「現在不是搞二次公投的時機,我們應該團結在一起,為聯合王國(注意她用的是United Kingdom這個詞,而非簡單的Britain或England)的對外脫歐談判爭取最好的結果;由於現在脫歐談判沒有開始,所以讓蘇格蘭人民在這樣前景不確定的情況下決定自己的去留是不合理也不公平的」,即仍然不排除在對外經貿條約和協定成熟後進行二次公投。當然我覺得一定程度上這只是梅在言語上態度的軟化,避免在短時間內激起進一步的民族矛盾以影響脫歐談判。】

二者特蕾莎梅已經對蘇格蘭議員聲稱一旦蘇格蘭獨立,將無法加入歐盟(參見成員國申請過程);

三者即便結果是獨立出去,兩三年之內也無法正式實現,隨後蘇格蘭人民希望的加入歐盟更是遙遙無期,其中增添的不確定性太大,我相信蘇格蘭人民仍然不會冒這個險;

四者從現在英國一些收集輿論的信息源上看,脫歐公投過後蘇支持留英的仍然佔大多數,與脫歐之前的比例沒有太大變化。


第一次投票結果,袁世凱得471票,黎元洪得154票,均未達到法定票數。

第二次投票,袁世凱得497票,黎元洪得162票,還是沒有達到法定票數。根據《大總統選舉法》規定:「當兩次投票無人當選時,就第二次得票較多者二名決選之,以得票過投票人數之半者為當選。」為了更快地選出總統,選舉會規定:投選袁世凱、黎元洪二人之外的選票,以廢票論。

第三次投票袁世凱得507票,超過出席議員總數之半數,當選為中華民國第一任大總統。選舉結束後,「公民團」高呼「大總統萬歲」散去。


但是目前英國中央政府還是堅持不會允許蘇格蘭展開第二次公投。在這種問題上不要總是以為只有中國人明事理,任何頭腦正常的國家的領導人都不會允許國家隨便分裂的。

http://www.express.co.uk/news/politics/786451/Nicola-Sturgeon-Theresa-May-Scotland-referendum-independence-demand-rejected-letter

目前的民調,如果屬實的話,顯示多數蘇格蘭民眾(57%)並不想獨立,國內支持脫歐的比例也達到了近70%,執政黨的支持率大概領先工黨18%,這幾年的經濟增長速度也一直在發達國家最前列。與其說英國面臨的是內憂(分裂、政局不穩、經濟陰影)不如說主要擔心的是外患(與歐盟的談判)。

而且,你們一邊認為西方國家的民主都是被統治者操縱的,一邊又覺得真民主禍國殃民,這豈不是說西方國家操縱的對,應該操縱么?我並不是什麼「民主鬥士」,我認為全民民主根本不應該被人類像今天這樣擺到最高價值觀的位置,也覺得英國對蘇格蘭的放權(Devolution)是蠢招。但你自己也說了(居然還是引用什麼台灣偶像劇):公投有用還要軍隊幹嘛;如果放權有用,中央政府還牢牢壓住蘇格蘭議會幹什麼?

就事論事,英國目前還沒這麼糟糕。


如果不發動第二次獨立公投, SNP在下一次大選難保在蘇格蘭佔有多數席位的地位。從脫歐後的各種SNP的新聞發布可以看出其實Nicola並不想第二次公投。 一旦公投成功,對蘇格蘭是有重創的(有比較大的貿易逆差,關於入歐的不確定性等等…)。

如其他答主的回答一樣,這是一次保黨的策略,也是一次把國家再次放在輪盤上的賭博。現實情況上來看一旦發動獨立公投情況不容樂觀,結合我自身在蘇格蘭生活和學習政治的經歷,蘇格蘭的新一代年輕人(35以下)政治意識比較淡薄,而且比較缺乏獨立的思考,再加上蘇格蘭本土主流媒體上的信息比較偏向蘇民黨。 這邊的青少年們比較容易被煽動, 之前蘇格蘭的獨立公投,還剛剛好不夠年齡投票的青少年現在已經夠資格投票了, 這增加了公投的不確定性。

脫英,蘇民黨勝,毀國。 留英,蘇民黨敗,保國。


蘇格蘭想留在歐盟,英格蘭想離開歐盟。

英格蘭公投離開了歐盟,蘇格蘭想公投離開英格蘭加入歐盟。

上一回蘇格蘭公投失敗很大程度是因為歐盟申明蘇格蘭一旦獨立,歐盟將不接納,在對待蘇格蘭獨立的問題上,歐盟和英格蘭是戰在同一戰線上。

現在英格蘭自己脫歐了,還想拉著蘇格蘭脫歐。你說歐盟和蘇格蘭支持不支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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