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女生朱令被投毒案,如果按照美國的法律進行民事判決,孫維是否會被判進行賠償?

參照美國辛普森案。


謝邀請

就目前來看,雖然民事的證明的標準低,但不能一點證據都沒有就判決


怒謝邀!

怒答!

這個問題邀請我,就是沒理解我之前的答案啊!

還註明「參照美國辛普森案」。

我不懂美國法,但無論中國、美國,刑事、民事,審判都必須以證據為基礎,但對證據的效力、取捨有不同原則,取捨就是辛普森案在民事和刑事上出現不同判決的原因。

我之所以反對大家在事實層面探討孫維的嫌疑,就是這個部分極度缺乏證據,那就談不上對證據的分析,那就根本沒辦法說!

實在難受想討論,那就開上帝視角,就是明確A中毒,B投毒,所有證據和法系隨意增減,保證討論得酣暢淋漓。(比如哈佛大學「正義」公開課,用了很多虛構的案例,以極端情況幫助你檢查你最真實的觀念。)


想說一點,辛普森案民事審判和刑事審判不一樣的原因之一是證明標準。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中,證明標準是不一樣的。民事訴訟要求「蓋然性佔優勢」或者「高度蓋然性」,而刑事訴訟要求的是「排除合理懷疑」。啥叫蓋然性呢,蓋然性就是可能,但又不是必然。顯然刑事訴訟比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嚴格的多。


好嘛,第一次被邀請。在如何客觀地分析@二逼瓦西里 與@和菜頭 在微博上關於朱令案的爭論?下討論的延伸。我不是學法律的,隨便說說。

既然說辛普森案,那就比較一下兩案的異同。

異:

辛普森:警察確定犯罪嫌疑人,檢方提起訴訟,證據出現瑕疵,陪審團做出無罪裁決。民事訴訟,判辛普森賠償。

朱令案:

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

市公安局(2008)第2號-不告

朱明新:

於2008年5月12日受理了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體見《登記回執》市公安局(2008)第2號。

經查,你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屬於:

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對於你申請獲取的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

特此告知

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接待室

清華鉈中毒女生家屬苦等19年 公安部稱已結案

同:

都有人關注

我實在看不出來這和辛普森案有什麼關係,有什麼可參照的。人民公安都不願告訴死者父親此案的進展,朱令的父親難道拿著網友的推理去告孫維嗎?不要說判決了,法院願不願意受理訴訟請求都不一定。一起謀殺案,拿到哪個國家的法院,法院都要看警察的意見。

在警察的調查沒有定論之前,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訴訟,都沒有意義。

/*----------------------本題到此為止-------------------------

---------------下面是關於題主觀點的看法---------------*/

但是,朱令案如此廣為人知,我小學就看到過貝志誠通過網路救人的故事,到今年我研究生都畢業了,這個案子隔一段時間就要被人拿出來爭論一次。對於這樣一個在中國關注度高到屈指可數的案件,公安不但不向公眾說明情況,甚至拒絕向受害人家屬說明情況,這是非常不正常的!

中國是有一些冤假錯案,所有人都得承認。題主在本回答開頭的那個問題中,跟我說,即是是對於這種不正常的案件,在法院的判決結果下來之前,根據無罪推定,任何人都不能議論案情。

無罪推定是好的,不要妄議他人是非也是好的。但是題主用在這裡,我認為有兩點不妥。

第一,題主在提出群眾不得議論案情的同時,還提出了每一個人都能決定案件的判決。我認為這給人民群眾過大的責任。一個人即便是在擔任陪審員期間,在陪審團中和在在家裡,說出不同的話,也很正常。對於題主提出的一個人只要有擔任陪審員的資格,就應該在一生中時時刻刻以陪審員的標準要求自己。我認為,既不合理,也不現實。

第二,如果在法院判決之前,公民不能議論案情,就徹底斷絕了群眾監督司法的途徑。即便是一個人被謀殺的視頻流傳在網上,人人都看過,只需負責此案的刑警將案子壓住,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逍遙法外了。因為在法院判決之前,那個人是無罪的,你不能議論這個案子。

/*-----------------下面是我對此案的看法-----------------*/

對於此案,警方應該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至少應該告知朱父)。

如果孫維被排除嫌疑了,還給孫維一個清白。

如果案件仍在調查,告知案件進展。

如果孫維已經被確定是嫌疑人了,那就不用說了。

對於一個已經陷入塔西陀陷阱中的政府來說,沉默是最差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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