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科技發展到可以洗腦,那麼一個殺人犯被完全洗腦後是否還有罪?

我說的是完全洗腦而不是只洗去一段記憶


是否有罪只是對他犯罪時的界定,後面是否有立功、失去民事行為能力、被洗腦都不影響法律對他此前行為的判斷。


有吧,不然大家殺完人都把自己洗一遍就ok了


我覺得科技發展到那個階段,死亡的概念也應該有所改變,生物學意義上的人的概念和社會學意義上的人的概念會分開,人的軀殼可能會更加半生物半機械化,所以大腦更代表一個社會意義上的人,如果將一個人的大腦全部更換掉,可以說就完全變成了另一個人。

死刑在那時是否還存在也是個疑問,如果通過技術手段抹殺一個人殺人的可能很經濟可行,很可能就直接取消死刑了。目前歐洲很多國家已經通過給有強烈性侵犯傾向的「准強姦犯」注射藥物,降低荷爾蒙分泌來達到藥物閹割的做法,其實和通過大腦清洗來「處死」殺人犯有相似的作用。

技術的進步必然帶來社會/倫理/法律等全新的挑戰,今天的觀念/法律未必適合未來的社會。


這個還是結合死刑來看吧。

死刑的設定,其意在對極其嚴重的某些犯罪的行為人予以最嚴苛的懲罰,使其徹底無法再次犯罪。從刑法的作用上面看,最重要的是警示、教育、指導,其次是控制犯罪,最後的一點才是懲罰犯罪。如果客觀現實中存在某種辦法,另一個人永遠不會犯罪或者一個有罪的人永遠不會再次犯罪,那麼控制犯罪的目的就已經達到,且同時可以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懲罰手段也就不必要採取如此殘酷的死刑手段。(因此現在不少法律界的同行主張廢除死刑,本人也主張廢死)

對於洗腦來說,本就是將一個人的人格徹底抹殺,僅僅保留了一個軀殼。個人認為人之所以成為人,不僅在於生長有人的身軀,更重要的是具有一個人個性的人格。而通過洗腦將人格抹殺後,實際上已經徹底將此人抹殺,等於在精神上實施了死刑。如此來說,對於一個軀殼,或者建立了新的人格的人來說,死刑不僅沒有意義,更會無辜殺害一個新的「人」。

所以個人認為,如果能夠通過洗腦的方式將一個人的人格徹底抹殺,對於新的人不應當再適用死刑。(個人觀點)


原來的他有罪,並以洗腦得到了懲罰,洗腦後的他已經不再是原先的人,也不必再承擔罪責


法律不是宗教。法律判處一個人死刑,是以毀滅肉體的形式作為一種懲罰。洗腦完全是精神層面的,跟法律有什麼關係?洗腦相當於一個人徹底失去記憶,難道失去記憶了就可以逃避失憶前犯下的罪行?

這有點像美國電影《致命ID》的情節。講的是一個人格分裂的患者,他的體內大概有7、8個人格精神,其中一個殺了人,是否應該對他實行死刑?如果犯罪的人格已經通過心理治療清除了,他是不是就變成無罪之人了?西方國家重視人權,所以我不好說,但是在中國,我認為他顯然是有罪的。


換個例子,犯了殺人罪後失去行為能力但是沒死的人(比如變成植物人或者完全的沒有自我認知的精神病患者),是否構成犯罪?答案是肯定的。

很多答案沒注意區分構罪和刑罰。


這將是一種更殘忍的刑罰,你想,一個人成長到能殺人給定罪,他的思想,受的教育,一切該有的記憶,這些都給洗了,這不就變相的抹殺了他,還留下他那軀體不管是重新灌輸知識還是當活體苦力,都是一種變態性的折磨(他連掙扎,反抗都沒),這能在這追求人道主義的社會曝光嗎?


一個人被洗腦後還是原來的他嗎?如果不是怎麼懲罰呢?


得看刑法是報復性的還是預防性的。

有無罪只和當權者有關。

從節能和熵的角度講,死刑都是不經濟的行為。

但是公眾需要國家復仇機制,所以 殺!


1.什麼是犯罪的概念

2.對罪犯進行懲罰的目的

3.人的概念包括什麼(意識,行為)?


上世紀50年代流行一種叫做「腦白也切除術」的手術,這是一種針對不服從管理的精神病患者的很殘酷的手術,大腦額葉掌控人性格的形成,切除後人會變成「安靜的白痴」,與洗腦有著相同的效果。如果說剝奪一個人活著的權利是不人道的,那麼剝奪一個人思考的自由則更加殘忍。


死刑懲罰了一個人的肉體,洗腦則是在摧毀一個人的靈魂,這不過是一個看似人性實則毫無人性的做法


無罪。

精神病殺人不是不犯法嗎?洗腦和這個本質差不多吧。

但是洗腦的方法會有很多後續問題:

這個被洗腦的人類軀體,誰具有所有權?

如果是政府,那政府可能會讓他作為勞動力繼續生存,聽上去過於殘忍,不符合倫理;

如果給家屬:家屬平白無故的多了一個行屍走肉,經濟負擔加重。


身體有罪精神無罪。

很簡單,打全麻後截取四肢即可饒恕。


刻意洗腦(破壞他人人格)是比死亡更可怕的刑罰,是對人類意志的褻瀆。

如果那個時候還注重人權的話,這一條應該是違反法律的。


從行為來講殺人就是殺人 後果不可彌補。必然有罪!從人性的宣傳和導向來講我們應該講人人向善,若不給一些不小心殺人的人改過自新的機會。而只按行為結果來判斷問題!是不是有些太不講人情。在法律上這樣的事一般也無法執行下來這道理應該很簡單。畢竟如果不考慮人情世故只根據結果來判斷問題,所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皆為錯誤。所以你的問題其實毫無意義!


這關係到一個刑罰對象以及刑罰目的問題。(本文並不僅僅局限於死刑,而是所有類型的刑罰)

先說刑罰對象:在目前的社會中,人除了由肉體構成,還是由所有的個人意識構成的,我們生活中的所有行為,都是由不同種的意識支配的,而所謂的意識又是由記憶產生的,是記憶給了一個人所有的意識。(如自我保護意識,可能是因為你過去被人傷害過,犯罪意識,是因為你對法律知識的匱乏以及對某人的憎惡。當然,很多人認為潛意識和記憶無關,雖然潛意識的來源還沒有最權威的研究成果,但我個人認為,所謂的潛意識不過是由兩種因素構成,一種內心的投擲骰子,是一種隨機的意識,另一種是已擁有知識的超速分析!)所以,我們所有的意識,其實都和我們的記憶有關,卻又控制著我們現在的行為,再形成新的記憶!而在未來,很有可能一個人可以擁有固定的記憶卻不一定擁有固定的肉體(從目前醫學上的大量器官移植整容等手段,以及科技的進步來看這是可能的),所以在這種時候我們就要思考我們到底要懲罰的是意識還是肉體了,舉個例子大家就明白了:如果A有超能力,控制著B去殺了人,看似殺人的是B,但是B卻對此毫不知情或者完全被動,我們不能草草斷案殺人犯是B,因為殺人這一舉動形成的時候是A的意識控制了B的肉體,所以我們要懲罰的是A,由此可見我們刑罰的對象不是肉體,而是意識!

接下來說刑罰目的:在我看來刑罰的目的很簡單,在刑罰對象正確的基礎上,刑罰目的應該是以下三個而且三個目的要同時滿足,所以如果有什麼事能夠同時滿足了刑罰的三個目的或者推翻刑罰的基礎的話那便足以免除刑罰!這三個目的是:第一個就是打擊消滅罪犯所有意識中的犯罪意識,讓罪犯不再犯罪;第二個是撫慰受害者以及其家屬的心靈;最後一個是殺雞儆猴,給更多的潛在犯罪分子以警告。(在中國,死刑犯的刑罰目的更多是為了安撫受害者家屬以及殺雞儆猴,而死刑屬於用消滅所有意識的方式來消滅犯罪意識,粗暴地完成了刑罰的第一目的,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西方國家為了保留刑罰第一條目的的合理性而取消死刑)

知道了刑罰對象和刑罰目的以後,接下來我們說說失憶的事兒,看看這事兒是不是能滿足刑罰的三個目的,從而免除刑罰!

首先失憶這事不是這麼簡單的,有多種情況,這裡雖然說的是永久性失憶也就是保證了失憶者今後絕對不會恢復記憶的意思,但也是分片斷性失憶和完全失憶的,片段性失憶可能只是忘了某個記憶片段,這意味著A雖然失憶了,但是A還是A,這種情況下當然要受懲罰,就像你喝醉酒乾的蠢事你不能因為不記得而說那不是你做的,因為你還是你!為什麼你還是你如此重要,因為一個罪犯能夠產生犯罪意識並付諸於行動並不是一天兩天的事,這裡所說的犯罪意識並不是犯罪動機,而是比如他從小到大對於法律知識的缺乏以及蔑視,對於他人的生命財富的不尊重等等都構成了犯罪意識,這些東西並不是說讓他忘記自己殺人那天發生的事就會消失的,這代表著他依然還是個潛在犯罪份子。既片斷性失憶代表著犯人依然或者說必然有可能再次犯罪,並沒有達到刑罰的第一目的,更別說後兩條了!所以片斷性失憶不能免除刑罰!

接下來另外一種失憶,叫做完全失憶,也就是說他完全不記得自己此生經歷過的任何事情,甚至有可能連話都不會說了,當然在失憶的領域來看,我不是很清楚完全失憶是不是等於徹底洗腦,u盤格式化,所以到底會遺留多少個意識在原本的肉體裡面尚且不得而知,這是失憶的多種情況!那既然這裡說到了完全失憶,我們往極端的方面想,就是u盤格式化,徹底洗腦的話,很明顯,這個犯人原本的所有意識都消失殆盡了,也包括犯罪意識,那麼我們刑罰的第一目的就達到了!因為犯人的犯罪意識沒有了!

滿足了第一個刑罰目的,接下來是,安撫受害人及家屬,這一題,首先是個偽命題,如果你非得認定他不偽的話,那也是個開放題。這裡要涉及到刑罰對象,因為刑罰的是意識,而不是肉體,現在意識不見了,可想而知,所有其他的一切刑罰,都是在刑罰一個無辜的人,或者說一群無辜的意識!常理來說我們是不能為了安撫受害人的家屬而去刑罰一個無辜的人的,所以這是個偽命題!但是如果受害人的家屬得不到安撫,這一條不滿足的話刑罰是否依然需要執行,這裡就要看社會的包容度以及大眾對刑罰對象的認知了。越是發達的國家,對於刑罰對象的認知也會越清楚,並且越具有包容心(比如在未來很有可能對於一個人最終極的懲罰不是死刑,而是洗腦,U盤格式化!所以在那樣的世界裡面,完全失憶的人等於已經得到了刑罰,受害人的家屬也就已經得到了安撫。)當然雖然我說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制度,可能會離我們很遠,但並不是一定要出現了那種制度人們才會出現那樣的認知,受害人的家屬如果認為罪犯的犯罪意識已經被消滅了,消失了,現在的他是另外一個無辜的人,因為他徹底失憶了!從而得到了安心的話,也就能夠得到安撫!第二條刑罰的目的也就從而滿足。這要看每個人的包容心了,所以這一題,是個開放題~

第三條,對其他的潛在犯罪分子起警示作用,這一題同樣是個偽命題,由於刑罰對象已經沒有了,原本的罪犯的犯罪意識甚至所有的意識都已經消失了,我們沒有辦法通過刑罰肉體的方式來刑罰犯罪意識,所以,這也是個偽命題!

所以在搞清楚刑罰對象的情況下,完全失憶應該是可以免除刑罰的!因為刑罰對象已經消失,所以刑罰的目的第一條被自然執行,第二第三條沒有了基礎條件可以不被滿足!


抹殺其人格的存在,程度與死刑相當,犯罪的人已經不存在了,應該無罪。


洗腦之前應該先受過,再洗


其實對於這個問題,個人還是懷疑洗腦這個東西是否真得能夠成功。

個人感覺很多時候洗腦的成功,並不是洗腦成功了,而是對環境的屈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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