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未來多久才有可能將未成年犯罪的年齡下調為12歲?
或者按照刑事責任能力評級來對犯不同犯罪的少年犯進行適當的減刑或是免刑?
如何評價劫殺女教師少年不負刑事責任送工讀學校? - sam jin 的回答
其實我從來不介意未成年人犯罪不負法律責任的。
所以十八十六十四十二對我來說其實沒啥意義。順便說一句我也不介意精神病人不負法律責任的。但是,我介意的是沒有把他們控制起來。
你不負法律責任就不負了,你不能帶著巨大的潛在危險在大街上走來走去。不管法律上把這個叫做什麼,你生造出一個詞來都無所謂。我就是見不得故意殺人犯在街上走來走去,我就是覺得應該把他們關一輩子,孩子也是一樣的。還有我覺得真的要討論該不該降年齡的話,應該針對不同的犯罪設定不同的年齡,比如偷東西的話十四歲開始,搶劫的話十二歲開始。殺人的話零歲開始。首先我還是要說不下調的好,堵不如疏,如果沒有一個良好的青少年成長氛圍,幹什麼都是白搭。拿蓋學校的錢去蓋監獄的話,這個國家估計也藥丸了。
但是如果下調的話,這也不是天方夜譚,最簡單的講,我國的14、16歲並不是很年輕的年齡,英國規定了較低的刑事責任起點年齡,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的刑事責任起點年齡為10歲,蘇格蘭為8歲。(最近在考慮上調)當然預防青少年犯罪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僅僅考察年齡不是很全面。但是14、16歲放在主要國家來看是很寬鬆的,確實存在下降的空間。
如果某一天真的下降了,我大概想了想列舉了一下可能的必要條件。
1.青少年犯罪頻發,這種頻發是指真正意義上的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犯罪程度加深,而不是指媒體關注這一領域而集中報道形成的視網膜效應。經過統計我國這幾年的青少年犯罪率應該是上升的,美國日本好像也是這樣。但是總體來講還不算頻發,如果是家庭-學校-社會教育比較完備的,個人感覺還是很安全的。
2.青少年矯治機制更有效,這麼講我自己也覺得很讓難讓人接受,但是思考一下。如果社會矯治非常有效,那麼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有利於將潛在的或者是輕微的青少年罪犯納入到矯治機制當中,治病於未發,防患於未然。如果青少年矯治機制失效,那教育工作者應該想想怎麼變得有效而不是把責任推給司法工作者。
3.青少年早熟成為社會共識,承擔責任能力變強。就像日本把選民資格從20歲下降到18歲一樣(可能也有其他考慮),如果選民教育普及的好,18歲的孩子完全也可以成為選民。當然,民權和公權還是不一樣,民權可以擴張,但是公權尤其是刑法要保持謙抑。但是如果青少年確實早熟,下調刑事年齡也是與時俱進。
4.在民選國家還有可能出現一個大案要案讓全社會形成了下調未成年人犯罪的共識,由此影響到立法,但是在我國不存在這種情況。我們國家還是要堅持跟上世界潮流,加強青少年犯罪的預防與矯治,多發展社會矯治組織,多吸納專業人才。經濟發展也要跟上,如果孩子們的父母都不用去打工,有一個其樂融融的家庭,一所書聲琅琅的學校,一個和諧有愛的社會,我相信犯罪率還是會下來的。
大概就是這麼多,請廣大知乎網友指教。我說一個我身邊真實的事情。我上初一的時候,隔壁班有個小男孩被殺死的,而殺他的三個男孩子其中有一個是我小學同學。殺人原因很簡單,沒錢上網,正好那個小男孩家裡還不錯,小孩子嘛,平時有點炫富,所以自然被盯上了。他們綁架了那個小男孩,要價十萬。男孩的父母報了警,也準備了錢,可是錢還沒送到。我那個小學同學和他的兩個幫手有點害怕了,於是就給那個小男孩綁起來,殺了。然後交上汽油燒了。最後因為年齡不到十四周歲,就送去了少管所。關了幾年,高二的時候我同學告訴我,那個殺人的同學出來後經常說我以前殺過人當了惡霸。常常砍人,搶劫。監獄常常進去又出來。所以我覺得只要是殺人就應該嚴懲,送工讀學校有屁用。他的出現就是加深了社會的不穩定啊。
每個成年人都是從未成年人走來的,12歲死刑的又如何?
ps聽說墜胎能降低犯罪率我國目前界定刑事責任能力年齡的節點是14、16歲,即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它們分別對應:14歲起,八大罪(殺人、強姦、搶劫、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放火、爆炸、投毒、買賣毒品)應承擔刑事責任;16歲起,所有刑事犯罪都應承擔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18歲這一概念是由《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於「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的規定衍生出來的,與上面的「刑事責任能力」是不同的概念。由於社會通信技術和公民法治素養的提升,對於很多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少年兒童而言,事實上已經對他們所享有的「特權」已經有了清楚的認知——以我自己的情形來看,我大約在10歲左右就已經清楚地認識到了自己進行任何刑事犯罪都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由於對民事責任的畏懼,我最終沒有實施任何犯罪。
而就國際上的情況來看,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遠遠高於國際通行水平,如英國的刑事責任年齡限制就為10歲(這一限制對惡性暴力犯罪,如殺人等,是無效的)。因此,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應當是大勢所趨的。對於調整時機的預測,我個人持以下看法:
在日本,由於「福田孝行」事件和其他一系列事件的影響,媒體、社團和公共輿論共同作用,「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這一看似不會被廢除的法律條款也在聲討浪潮中被終止。在中國,由於「孫志剛」事件被媒體的集中報道,實施了數十年臭名昭著的《城市流浪人口收容遣送辦法》也被廢止。因此,以我的觀點來看,對於任何一個「看似難以更改,但卻已不符合社會發展潮流」的法律規範(或某一具體規定)來說,一個具有爭議性、但實際上卻毫無懸念的案例大概是必須的。因為這涉及到「死死遵守法律黨」(法律實證主義)和「法律人定改改黨」(法律自然主義,我不確定我有沒有說錯這個派系)之間的爭論,但對於任何一個不合潮流的規範而言,後者都是具有壓倒性優勢的。當然了,我們不排除由於某些不可預知的情況,例如「某位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官二代』正好處於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從而導致某種從立法機關開始的對潮流的無視(也許你叫它「反動」會更合適一點)。在這種情況下,一切合理性都顯得那麼蒼白無力。我始終是抱著「上帝會為人類指明方向,但他大部分時候是在擲骰子的」這樣一種想法,來看待人類社會的,因此我的結論是:
不出意料的話,在不久的將來,隨著一場震驚全國的惡性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發生,立法機關會在輿論的壓力下選擇妥協,並最終公布新的刑法修正案(也許是刑十,也許是刑十二,或者更多)。
但至於準確的時點,我無法給出一個準確的預測,畢竟你不知道什麼時候中國才會出現一個福田孝行——但從某種角度來看,我希望他出現得越早越好。
(本人系在讀本科二年生,對法律專業知識涉獵尚淺,如有錯漏,煩請指正)「未成年人犯罪年齡」這個說法不準確。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為什麼要「照顧」未成年人,大家可以想像這樣一種情況:假設一個人被狗咬死了,應該由誰負什麼樣的責任,是不是要要狗承擔刑事責任,判狗死刑?狗根本沒有自由意識,也不知道生命的意義,判一個狗死刑,既不會讓狗懺悔自己的罪行,也不會震懾其他犯罪的狗。狗還是狗,狗咬人只是本能。未成年人從自我意思和生命的認知方面,和一隻狗一樣。要杜絕狗咬人,不是教育狗不要咬人,而是養狗的人牽好狗鏈子。所以應該懲罰的是狗的主人。狗咬死了人,狗主人應該負什麼樣的責任呢,應該槍斃嗎,是不是刑罰越嚴厲,大家就越安全呢?大家可以設想一下。如果開車撞死人要被槍斃,你覺得世界就安全了嗎?你自己開車嗎,你有親人朋友開車嗎?
好吧,就算狗咬死人狗主人要槍斃,那麼,無主的狗咬死了人,槍斃誰呢?每天都有無辜的人死去,也許明天就輪到。。。算了不說了不吉利。。。這都是不幸的事情,說明我們找個世界還有需要改進的地方。很多不幸的事情就是找不到刑事責任。下調到多少歲都沒有用。
現在的問題不是負不負法律責任,所有人都要負的,小嬰兒都要負責的。但是,刑責與法律責任是有區別的。我不服刑,不代表我不負責任。我要去少管所之類的地方,工讀學校……然而我們並沒有完善的措施監管犯人。尤其對少年犯,沒有資源去「洗滌」他們的心靈。有這個教育資源不如多建好建小學中學,受了教育就不會犯罪了啊。一所學校可以代替十座監獄。大多數對此問題不滿的人的邏輯是這樣的:1. 他們憑什麼不負責?他們要負責的2. 他們憑什麼不蹲監獄?
他們未到年齡,蹲監獄造成的不良後果遠遠大於不蹲。他可能會在裡面染上惡習甚至心理陰影。蹲個五年出來了,比現在更壞。3. 那個工讀學校沒卵用啊!是啊,你一看,他們犯罪了不受罰沒卵用,從來不思考資源都去哪兒了,如果他們有足夠的教育,根本就不會犯罪。我的十分有限的資源給大家用不好,非要給犯人用我蛇精病啊。被保護的有恃無恐,一個未成年人傷害了另外一個未成年人,或者說殺害,那麼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如果沒有達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那就是免責了,可是被傷害的那個未成年人呢?誰該出來替他主持公道?不能不說這也是一條法律上的漏洞。
需要有人訓練一批童子軍去刺殺各國政要,這樣法律很快就會改了。
建議下調為10歲 五六年級的男生欺負人已經很厲害了
沒什麼意義,那隻會讓人慢慢關注到12歲以下的某些小孩太熊,太賤,應該調到8歲,小孩越來越早熟,等到8歲男童夥同自己8--10歲的夥伴去挾持一個4歲幼女進行輪姦虐待殺人分屍的時候,輿論又會說,應該再下調一點兒。這可不是危言聳聽,小孩子殺人絕對不是異想天開,前陣子某個10歲小孩因為建築工人影響他看熊出沒,拿剪刀割斷人家安全繩的。人心險惡真的不分年齡。
這個問題,還真要監獄建好再說。
你我有生之間很難見到,而且-------我希望這個改變不是以一個案件,一個人被社會暴力犧牲而得來的,而是應該是社會法治完善的結果。
我認為未成年犯罪的根源來自於原生家庭,想要降低犯罪率,要從父母開始管控,可是這是不可控的,很多法盲只知道有意無意的給未成年人灌輸未滿14周歲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可是並不告訴他需要承擔什麼責任。我清晰的記得很多年前我上初一的時候,一名比我強壯高大的同學威脅著說要殺死我,並笑嘻嘻的說到不用付法律責任什麼的,導致我擔驚受怕好多天。我認為法律應該保護的安分守己未成年人,並不是到處惹事的人渣。
一大波11歲殺人魔正在接近
很難看到這一天,對未成年免刑事責任就如同政治正確一般,傷害的永遠都是平民百姓,上層的根本不擔心這一點。而且事實也證明,大量少年犯重返社會,依然是社會的渣滓。
我覺得占時是不會變的
看到這個問題,我想問:什麼時候法律將上網年齡下調到12歲?因為,如果一個12歲的少年有能力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那麼,那時,一個12歲的少年肯定可以隨意進出網吧。一個完全能對自己行為負責的人,那麼你還有什麼理由限定他的選擇呢?
對犯罪的懲罰只是一個手段,要根治問題,我們應當從教育做起,想一想,是不是我們的教育哪裡出了問題,小孩子本來就是一張白紙,為什麼會做出一些喪盡天良的事,對此我們可以把犯罪的孩子分為兩類,一種是過失犯罪,一種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的人,既然又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我們祖國未來的希望,我們應當給予他們一個改過的機會,若是故意犯罪,孩子們的心智都還不夠成熟,他們也許是因為衝動,也許是因為外界的影響,而青少年又處於一個容易改造的時期,這時候如果我們不給予他一個機會,豈不是一刀切,也有一些孩子是真正的壞到了骨子裡,但那也是少數,我們不能責怪他,而要問問我們自己,到底是哪裡的教育出了這麼大的問題?因此我認為如果教育這方面搞好了,才是真正從本質上解問題。
還有一個我想提出的是,我們國家對於犯罪教育這方面實在太不重視,才導致了有人說進了管教所反而讓人變得更差。
好吧,以上只是我的一些個人觀點,我只是一個大一新生對於事實的了解也太少,只是發表些淺薄的看法。我來歪樓瞎說幾句。七八歲時候吧,我叔叔家的一個小哥哥,某次在園區里摔倒然後回家哭訴說別的小朋友推他,叔叔拿了一把老人晨練用的那種太極劍給他(金屬,很重),讓小哥去院子里砍他們,還說放心砍出了事情他負責。然後小哥哥拖著劍去砍了,因為劍太重小哥哥抬不高,最終只是劃傷了一個孩子腳踝,然後都跑了。事後受傷那小孩家裡那邊也被叔叔用一句小孩子打鬧一句話帶過,回家誇了小哥哥說他勇敢。至今這段事迹都被我叔叔當做成功的教育案例,四處跟別人宣傳。
我小學的時候就有殺人會被處罰的意識,因為我具體想過如何殺人,但沒有做。所以我認為10歲左右小孩子就可能有被判刑的資格,因為他們知道危害也知道會遭到報復,不過實在是很難確鑿的判斷。
推薦閱讀:
※國內未成年殺人怎麼判?
※如何看待公安部12月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
※如果我買了一車蘋果,上面抹了敵敵畏之類的毒藥,車翻了,來人哄搶,別人吃了毒蘋果死了,我有罪嗎?
※班主任將家長踢出家長群,到底什麼事情?誰對誰錯?博友激辯14000條,知友怎麼看??
※4s要增加上牌費用,我可以退車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