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踢足球比賽時,把場上進來玩耍的小孩子踢傷,需要負責嗎?


這其實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我思考了好多天都無法得到一個滿意的答案,我只能靜待大神前來答疑。

體育競技中遭受人身損害,好像普遍中的做法是直接侵權人不承擔侵權責任。鄭智一個滑鏟讓西塞小腿骨折,法國並未向中國提出外交抗議。肖克羅斯一腳踩斷拉姆塞的小腿,也未見阿森納向斯托克城索賠。跟朋友踢球有人拉傷有人扭傷,也都是自己回去找藥膏或者看醫生。

我想無論是世界級的比賽還是業餘運動,運動者上場前其實已經知道運動的風險,並且願意冒這樣的風險去享受運動帶來的快樂,所以一旦發生受傷,都願意自己承擔吧。

這種受傷,應當是正常的運動中無法避免的,並不應當包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他人受傷。也就是說,基恩當年一腳廢了哈蘭德,基恩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不過基恩是在後來的自傳中才承認他的故意,那時...早已超出訴訟時效了吧。

至於本案案例中的侵權責任,還是得從侵權三要素上分析。過錯、損害、因果關係。

侵權人有過錯么?好像是沒有。在足球比賽中大力射門,是正常不過的行為。所以侵權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那麼誰有過錯?我覺得第一,場地管理人有過錯,讓小朋友進入成人比賽場所運動,未能做好安全措施,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有過錯。

第二,帶小朋友的大人有過錯,理由同上。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受傷的是一個成年人呢?我覺得這也應當類似於成年人的比賽中受傷,雖然侵權人與受害人並非對手或隊友,但同在同一個地方踢球,大家都應當意識到有可能被對方的球踢到或者與對方相撞,所以一旦受傷應該自負其責。


幾個答主的答案都非常值得學習,我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吧。

先上結論,踢球的、球場管理者、小孩的監護人三方都存在過錯,分別按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根據題主的描述,題主踢球的地方是一個學校的足球場,而這個足球場是向大眾開放的,並不是專門用於足球比賽的場所,任何人支付10塊錢都能在裡面活動,所以我認為這個足球場屬於公共場所。

你們選擇這個場地來進行比賽是你們的權利,但行使權利的時候,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

這些小孩合法的享有在場地中活動的權利,你們在比賽的時候傷到了他們,自然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這就跟你們在大馬路上踢球,把人車玻璃提壞了要賠錢是一樣的。

問題的關鍵就在於這個足球場是公共場所,你們有最基本的不侵害他人的不作為義務。

至於足球場的管理者和孩子的監護人的責任,沒什麼爭議,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就不細說了。

以上。


題主寫了這麼多字,大家的答案卻那麼短,太對不起題主了。

若不是介紹的這麼詳細,我們也就不會發現題主應承擔責任的理由。

是滴,你們這幫成年人要承擔責任。

首先習大大說要發展足球,鄧大大說要從娃娃抓起,立法法專家說他們的話有法律效力,其實法律上肯定也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只是我懶得找。所以小孩子的踢球權利至少和大人是平等的,你們想強迫趕小孩子走,明顯是叢林法則以大欺小,法官不會同意的。

第二大家都交了錢,權利更是平等的。且不說讓小孩交錢有違法之嫌----也就是說即便小孩不交錢進來玩,你們也不能以交過錢而趕他們走,只不過現在是金錢社會大家還是先認錢吧。都交了錢,小孩們只局限於一小塊場地玩,他們幼小的心靈除了對你們這些惡狠狠的大人的恐懼外,本能的認為大家之間是有分界線的,雖然他們很吃虧不能佔大門只能踢邊門,但還是希望能保住這塊自留地。但你們故意就像拆遷隊一樣,不肯繞著別人的領地走,沒有同情心,不斷的威脅,最終一腳踢中了小孩,心裡竊喜總算能挑起戰火了,打架誰怕誰啊。

其實問題的本質在於,這並不是從事體育運動踢球受傷(法律上屬於自甘冒險),而是在公共場所大家購買了服務,管理者疏於管理,消費者理應有自制力和自治力,劃分好地盤各踢各的。沒有掏包場的銀子卻想包場踢,沒有愛心踢到了小孩還自願來知乎提問,那麼答案只能是:你們有過錯,你們的行為和孩子的受傷有因果關係,這裡沒有適用其他抗辯責任的餘地。哥們,幸好沒踢傷,幸好沒打架,要不然對祖國的花朵是多麼大的摧殘啊。


5、於是乎我們和對手的比賽開始了,各種衝撞、爆射,成人足球賽嘛。

6、但是那兩三個大人,領著10來個小學生,在我們同一塊場上,佔了一個門也開始踢。當時的情況是,邊上還有一小塊場地(沒有我們踢的這麼大)空間。

7、於是我們停下來,找那兩三個領頭的大人交涉,建議他們換塊場地。我們認同大家都交了錢,也認同他們和我們在同一塊場地上踢,但出於保護小孩子怕被球踢到的考慮,建議他們換

搞笑呢你們,場上有比你們先到的小孩,你們什麼都不管開始比賽,這是想暴力趕走他們是吧,然後看到別人不走,再停下來交涉,早幹嘛去了?這個時候他們大人當然不同意換場地了。他們肯定還想建議你們不要踢比賽了。這事你們錯在先,打架是必然的。你們肯定要承擔責任的。


還差點兒動手打架,人多了不起啊!

即使踢球是一項激烈的運動,即使踢出球的人沒有傷人、毀物的故意,可是如果踢球傷到人、毀了別人東西,按照公平原則也是應當給對方經濟補償的。

就這個事兒來說,球場是負有管理責任,對方大人也有沒負好監護義務的責任,那難道你們就一點兒責任也沒有了么?且不說被踢的小孩體內有沒有傷,就是表面看著沒事兒,自己疼了哭了,那就不能有人道個歉、說聲對不起?而非要上去一二三四五的和人先分個責任?一言不合還要動手打人,那我真想不明白到底是誰錯了。我們小時候踢球踢碎了多少門窗玻璃,好好的跑去認個錯、道個歉,沒見過誰家長讓我們去給換玻璃的。

別法治社會沒建成呢,基本道德和做人底線都弄沒了。


當然要負責!你把隊友踢傷了也一樣要負責啊。找你的說法難道踢死了也活該嗎?只是責任比例的問題。

我個人覺得:

你肯定有責任。

孩子以及同行的大人也有責任。

場地的歸屬部門也要負責,因為你收了錢嘛,不是收錢提供場地就什麼都不用管了,個人安全也付一定責任。至少他沒有管理好沒有警示沒有考慮場地設置以及准入年齡限制等。


我覺得三方都有責任。損害結果和因果關係以及場地管理人和帶小孩的過錯就不說了,巴甫洛夫的狗說得比較清楚了。與巴甫不同的是,我認為踢球的也是有過錯責任。

體育比賽不適用侵權,是因為雙方是在一場比賽之內,雙方明知且願意承擔風險,所以不適用過錯。但如果球員一腳爆抽把同一場地內的觀眾打得腦震蕩了,因為觀眾並沒有自甘風險,所以球場管理方要承擔沒留夠安全距離的過錯責任,球隊肯定也要承擔僱主責任的。

那麼具體到這個情況,踢球的和小孩雖在一個場地內,但不是同一場比賽,踢球和小孩並沒有對損害風險的一致認識和同意,過錯就有了生存空間了。踢球的明知場地內有小孩,還是不加控制力度,這就是過錯。雖踢球的向小孩方提醒過,但並不能免除自己的過錯責任。

所以我覺得,踢球和管理應該承擔主要的連帶責任,小孩方次要責任。


記得看到過個類似的案例. 老人為了抄近路從籃球場里穿行, 被球砸中摔倒骨折. 老人的家人把打籃球的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法院沒有支持, 理由是眾所周知運動場所是有風險的地方, 既然自願踏進這塊地方, 就意味著了解風險, 並做好了承擔後果的準備.小孩子這個例子應該差不多吧, 只不過應該由帶小孩的大人承擔責任.

但是~~~題主可能在法律上不承擔責任, 實際上並沒有盡量去溝通解決問題, 也不能說對小孩有多少關心, 道義上不能說毫無責任. 三方都交了錢, 那麼對場地使用權是對等的, 別人不是一定要讓你的, 在管理者不做為的情況下, 為什麼不試著自己協商解決呢? 比如每方踢45分鐘...沒看到你們有多少意願去解決問題, 或尊重對方使用場地的權利. 其實說到底還不是看對方都是小孩, 想要欺負人家.


呃,一般來說都是要負責任的,多多少少要賠一點,應該還是民事的範圍之內,所以萬一對方報警了民警肯定也會過來調解。至於說交了錢那體育場的老闆一般也有一部分責任,還有隨行的大人也會負一部分的責任,所以實際上你朋友要承擔的責任應該不會很多。


根據你的描述,不用。


很明顯學校要負責。既然提供場地就要有效維護秩序,一場球三方踢,鬧呢!


我注意到一個細節,你們一腳爆射,踢到了站在門裡的小孩。

這一腳爆射應該是向球門吧,而且實在小孩站在球門裡的情況下。在明只有危險的情況下還這麼毫無保留的射。我覺得你們存在明顯過錯。

公共場所不是專業的球場,你們的注意義務不因你們事先的提醒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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