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沙漠遇上了一個脫水且奄奄一息的旅行者,我想用一瓶礦泉水換對方身上擁有的全部財物,這樣做犯法嗎?

如果說我在進行沙漠探險時碰上一個極度脫水且身上帶有多塊金條的瀕死旅行者的話,我想用一瓶水換他身上的所有金條,如果他答應了的話事後我會被法庭判犯了敲詐勒索罪嗎?(另外假設交易過程中類似讓他交出全身財產不然我就走人之類的話一句也不說出口,一隻手拿著水,一隻手拇指和食指一值搓搓,眼神看天:而脫水的對方看了一眼就明白了我的意思,當即把自己所有的金條統統給了我換了一瓶水,並說這是給我的感謝費,我也欣然接受了,事後他成功走出沙漠,接著把我告上法庭,請問我會被判有罪嗎?)這場交易算不算你情我願的合法交易?


老鄉,該問題的答案是不構成犯罪,敲詐勒索罪,他背後的原理有一個很重要的地方就在於他必須讓對方產生一種心理上急迫的一種被威脅要挾恫嚇的一種心理狀態。危險的意思就是止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被迫處分財產。而且要是被凱人產生足夠的恐懼心理。而危險的內容則是由行為人自己來實現。比如說我們常見的那種,如果你不怎麼怎麼做,那麼我去司法機關告發進行威脅勒索財物的一種行為。而要挾呢,主要設置抓住了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些理由,迫使對方交出財物的借口,比如說我們常見的揭發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和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以上闡述的是敲詐勒索罪認定中與本案相關比較關鍵的地方。

那麼我們再來說一下,與本案中民事上有關的內容。在民法上,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原因很多,但民法通則規定的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主要指四種情形,第一種就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利用了對方緊迫情勢,缺乏實際經驗或不知情時,只提出或接受了明顯的不利條件。在你提供的案例當中,我們可以看出利用了一方,利用了另一方,存在這種緊迫的情勢,進而提出了明顯不對,等價的交易條件讓對方接受。因此我們認可它存在的是一種顯失公平。但是具體上法院是否會對該合同進行一種撤銷,我個人認為。也要視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不會

但是根據合同法

你的行為屬於趁人之危

合同無效

法律會判處你歸還全部財務,他歸還你一瓶礦泉水

所以我國的法律告訴我們

所以看見這種人就讓他渴死把

死了以後再去拿他的財務就沒事了……


不犯罪,也不違法,基於自願原則的交換,輪不到刑法來判斷。

在民法範疇,至於是否顯失公平予以撤銷,那要結合具體情形來判斷了。說到底,要看這瓶水在特定環境中所體現出的價值究竟是多少,這要雙方舉證來證明。比如說你要舉證方圓百里沒有水源,沒這瓶水對方必死無疑,並且少了這瓶水讓你也險些命喪沙漠;對方要舉證剛走幾十米就碰到個小賣鋪,脈動尖叫兩塊一瓶堆積成山…………這些證據都會對法庭的最終判定產生各種影響。

話說回來了,這種案子怎麼判都是錯,哪個法官碰到都是前世不修啊。


哈哈,自由交易


這不屬於刑事犯罪,因為其風險不是你造成的。

但民法中,這種交換屬於乘人之危,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通過起訴撤銷


好多朋友覺得自己想一個自己覺得特別奇葩的案子現行法律就調整不了了。

咦我好像發現法律的漏洞了。。

這是不可能的朋友你想多了。

立法者比你的腦洞大的多得多。

比你這奇葩的案子都有的是。

詳情請參閱歷年司法考試真題。


謝邀,抖個機靈,如果你物資(水源)充足,等個半天吧,你能撿到很多無主的黃金。否則有命換沒命帶


你不構成犯罪,也非你情我願的交易。

1.你不構成犯罪。你不構成犯罪的要件,那個人處於危險的地步不是你造成的,你不作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你舉手之勞可以救他,但你不去救,你不構成犯罪,是他自己死去的。當然他死去後,你也不能拿他的金條。

2.你是乘人之危,行為可撤銷。你明知道他處於危險的地步,卻提出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是明顯的乘人之危,在法律上是可撤銷的行為。

3.他主動提出,是單方允諾,合法。假如是他主動自願用自己的金條和其他財產換你的一瓶礦泉水,你也可以不換,當然也可以換。民法是自願原則,不違法,合法!

法律是很有意思的?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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