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區別?
01-16
明確這個問題就要知道企業按照資本構成,責任形式如何分類。分三種:
1,就是獨資企業,就是我一個人投資,一個人獲得利潤,一般資本較小,風險比較低。2,合夥企業,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的出資人出資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利潤。
3 ,公司,就是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建立的,此處不贅述。無限責任:就是一旦公司債務到期,債務人要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先以公司的全部財產清償,如果不夠,債務人就要用自己個人的財產進行清償。換句話就是,企業欠債還補上,就要用企業債務人自己腰包里的錢去賠,不僅僅是你在企業中的投資了,所以無限責任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係。無限責任這次經常用於獨資企業。連帶責任:是指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自己人之間的關係,比如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就是企業欠債還不上,這幾個債務人之間是連帶的,誰也跑不了。比如有三個人,甲乙丙,是合夥企業的債務人,債務到期了,債權人找上門來,說還錢,你不能說是甲這小子經營不善損失了,我們不還,要找找他去,甲乙丙之間是一根繩上的螞蚱,債權人可以要甲承擔全部(如果甲的私人財產足夠的話,不夠乙丙還要還),也可以指定說你們三個均攤,或者按照合同上的條文來分。合夥企業就是無限連帶責任,就是對外是承擔無限責任,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不知說沒說明白,還請各位大神不吝賜教!首先需要明確,無限連帶責任這個概念不是連帶責任概念的子概念。無限連帶責任應當是指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的並稱。即同時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相對,指責任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是數個債務人對同一債務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即:1、數個債務人均對該債務的全部向債權人承擔責任;2、數個債務人對債務的責任沒有先後順序。
無限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係,即債務人必須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也就是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個人的全部財產用於清償,實際上就是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
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即不管債務人之間內部如何約定,但是每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也就是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合伙人應以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清償債務,每一個合伙人對企業債務都有清償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就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向任何一個合伙人要求全部償還。由於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責任,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就不存在連帶責任的問題。無限連帶責任是指對外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債務人內部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因此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的是無限責任。來源:無限清償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區別無限責任對應有限責任,指對債務除了用企業全部資金清償之外,對不足的部分還應以個人的全部資產清償。
連帶責任的前提是有多個債務人,所有債務人都對債權人負有為全部給付的義務。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
所謂無限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相互間有連帶關係。
在第一種情況下,自己有多少財產賠多少,跟其他人無關;在第二種情況下,N多人賠,這個賠完了不夠的話那個接著賠,直到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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