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一個無辜的人有罪更糟糕還是判一個有罪的人無罪更糟糕?


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那根水平線往上移一點還是往下移,僅僅是代價不同。


問這個問題之前是不是應該先問一下,那個無罪者是怎麼被送上審判席的?

很多時候從送你上審判席的一刻起,你是不是真的無罪已經不重要了。


這個問題,怎麼說呢,現在提倡的是寧可放過有罪的人,也不冤枉好人。

實際上,這個真不一定。

到底是寬還是嚴,並不是固定的。換言之,這種社會問題不要過多考慮什麼感情,應該考慮的是實際操作性和代價。

也就是說,大家嘴上說的都是『寧可放過三千,不可錯殺一個』,

但現實里遵守的絕對不是這一個邏輯。而是另外一套。

舉個例子,80年代嚴打,很多冤枉的。現在的人可能看到的都是留下來的冤案,感覺好像嚴打是一個坑爹的策略。但是經歷過那段歷史的人就不一定這麼看了。為什麼?

說白了就是,『社會環境的不同』

如果國家兵荒馬亂,壞人橫行。假設一個城裡有1萬人。全是好人。這時候城外來了難民。你說要不要把他們放進去呢?

放進去,裡面可能有壞人,他會殺人放火搞破壞。不放進去,可能就要餓死一些好人。

這時候,真正決定實際操作的並不是『政治正確』啊或者『仁愛之心』之類虛無縹緲的玩意。而是貨真價實的『代價』。

在這個問題里,關鍵代價就是『一個壞人的破壞力到底有多高』。

如果放進去一個壞人,他只是偷點錢,頂多打劫一下。那你接受100個難民,裡面有十個壞人,其實也無關緊要。因為你救了90個人力資源,多出來十個搗亂的。而90個人力資源帶來的好處遠遠大於這幾個毛賊。

如果這個壞人很厲害,比如某教的恐怖分子,他們上天入地無所不能,個個都是蘭博。放進去了1個壞人,這人偷了油罐車炸掉大樓,襲擊軍火庫,搞到導彈開飛機把大壩炸了把城市都給淹了,一個人就乾死了9000個平民。這你敢放進去嗎?

整理一下就是:會不會放壞人進去,社會是會自動協調的。如果壞人太厲害,放進去少數幾個就會造成重大傷害。那剩下的好人馬上就會聯合起來同意進行超級超級超級嚴格的難民審查,比如只有附帶血統證明書的瞎子和瘸子才能進城這種荒誕的條件。因為壞人的破壞力實在太大了,不小心弄進去一個就會全城完蛋,這樣的情況下寧可拒收一萬不可錯放一個才能保證城市安全。不這麼做的城市統統都完蛋了。

你不要感覺我說的很誇張,其實非典時期就是類似情況。寧可把很多疑似患者關起來,也不能錯放傳染源進人堆里。何況非典比能扔原子彈的恐怖分子還差了多少個級別。

如果壞人不怎麼厲害,那就好辦了,放進去幾個也無所謂嘛。大不了慢慢區分。

回過頭來說,80年代嚴打的時候,社會壞境雖然沒上面那麼誇張,但仍然是很差的。什麼黑社會啊車匪路霸啊等等。真的亂。所以那種寧可冤枉幾個也要強力打擊犯罪維穩的策略就很合理了。

話說回來,會問出來題主這個問題,本身就是在『和平文明的社會環境下生活久了』才會問的。為什麼西方國家天天強調人權啊文明啊等等,因為那些東西符合他們的社會。可能他們的社會裡面,生產力發達,比如美國,喝其他國家的血過得很滋潤。你屁都不會,吃低保都能過得有滋有味。犯罪的人也都是小打小鬧,打劫個20塊錢之類的。這種社會你搞嚴刑峻法那不就是吃飽撐的了嗎?沒那個必要。

但是咱們是中國人,你不要拿中國的情況套美國的底子。美國人躺著就把錢掙了,中國人跪著都還不一定能掙錢。國家沒那麼厲害,錢來得艱難,那些不幹活的蛀蟲肯定活得不滋潤。還有各種境外反華勢力滲透,西方國家白左忽悠等等等等。問題太多了。總之一句話,80、90年代一些猖狂的犯罪團伙,和你現在遇到的小偷小摸肯定是不一樣的。

所以說,嘴上話講的漂亮,如果美國湧入大量難民潮,各種恐怖分子滿地走,他一樣會收起現在鼓吹的那些什麼寧可放走一個罪犯也不冤枉好人之類的話。因為到那個時候放走一個罪犯可能就是多一起911,多死幾千人。而冤枉一兩個好人並不會有這麼嚴重的後果。

最後總結一下,考慮問題,最關鍵的一點就是考慮那個問題所處的環境。不要隨便抽象一下弄出來幾個選項就在那裡討論得火熱。很可能根本沒有用。因為壓根是不同環境下的不同選項。

就像這個問題裡面,選擇放走壞人不冤枉好人,還是冤枉好人多抓壞人,這本來就不是讓你選的東西。它得和社會壞境的情況所匹配,其實根本沒得選。因為到了那種環境的時候,你不想選它也會慢慢變成那樣,歷史潮流不可阻擋。

比如近些年社會治安比80年代好太多了,提倡寧可放走壞人也不冤枉好人的人就多了很多。如果是早些年說不定老百姓想的都是『冤枉幾個倒霉蛋算啥,趕緊把這些黑老大給我打掉要緊』。

·


寧可罪犯逍遙法外,絕不錯判無辜良民

————查士丁尼


(通篇的功利主義立場,提前預警)

大家似乎都忘記了一個角度,我就給大家做一個補充好了:

首先,如大家所提到的,完全從社會的角度看,判一個無辜的人有罪(下文稱為A)帶來的負收益為使一個無辜的人受到了不應有的懲罰,設懲罰帶來的功利減少為p,則社會總功利減少p;同時縱容罪犯會使得法律的威懾性減小--可能有人會疑惑為何會有這樣的結論,原因是如果按照規則功利主義的分析方法,如果縱容有罪者成為了一個普遍原則(對的,確實和義務論很像),毫無疑問人們都會察覺到這一點,法律的威懾度會喪失,因此個體性地實施該原則也是不應當的,後果同上--但是會後果嚴重性就小多了,我們可以把法律威懾度喪失帶來的功利損失為q。(上句有些術語化,如果要舉例的話比如說小明打死了小強,由於某種原因被無罪釋放之後回村吹逼說老子打死人屁事沒有,於是鄰村的二狗也學著小明把他看不順眼的三胖拿榔頭敲死了。嗯差不多就是這樣)。

可見A帶來的損失是p+q,B帶來的損失是q,所以答主們得出結論A劣於B,未免有些草率。我們似乎漏了一個方面--政府。由於政府可以在理論上被理解為代表人民利益的結構,因此我們也需要考慮政府的收益與損失。

在A情境下,政府需要支付額外的刑罰成本,設為x:如果政府察覺到了自己的失誤,則需要給B再次實施一次刑罰,因此給A實施的刑罰成本是額外的。當然補償也應考慮,但與上文的p是相同的,不予重複計算。而在B情境下,政府不需要實施任何額外的刑罰,也不需要做出任何補償。可見A給政府帶來的損失為x,而B是0.

可見在兩個立場之下A全面劣於B,因此得出結論A劣於B。以上


放掉一個有罪的人,縱容了兇手。

冤枉一個無罪的人,既傷害無辜,又縱容了兇手。


我相信很多法學生會對這個問題表示濃濃的不屑:只要學過基本法律的概念,就會知道無罪推定主張的是寧縱勿枉。在個案上這樣解讀當然是對的,但放到社會的層面來看,那就不一定了。

正義是昂貴的。寧縱勿枉好於寧枉勿縱,這是特定情況下的利益判斷,而不是正義的具體體現方式。說白了,「縱」要「縱」得適度,「枉」也有「枉」的必要。

聽起來是不是政治不正確?但事實就是如此。古代中國各種嚴刑取口供,是封建王朝天性邪惡嗎?不是,是當時的司法能力就這樣,不用嚴刑、不存在一定的「枉」,社會根本無法有序運行。到了今天,司法能力當然提高了,但是真能徹底做到「寧縱勿枉」,消滅所有的冤假錯案並保持社會正常運行嗎?當然依舊不可能。只不過在新的條件下,我們有能力在保障社會運行的同時,減少些「枉」和「縱」而已。假如有一天,國家遭逢劇變,司法能力大幅度下降,那再怎麼喊「無罪推定」、「疑罪從無」,也擋不住冤案數量的重新激增。

哪怕限定目前的社會情況,「寧縱勿枉」也不僅僅是法律正義性的體現,更是法律階級性的體現。因為在現實中,我們需要考慮的並不僅僅是司法和執法機關的能力,還需要考慮在特定司法體制下,嫌疑人的對抗能力。

美國的辛普森案就是個好例子,試想假如辛普森窮困潦倒、沒有強大律師團的支持,他還會被判無罪嗎?不同的階級、不同的財富狀況,通過同樣的司法程序,在追求正義的旗號下,可以得到完全不同的結果,這就是辛普森案昭示給我們的現實。中國的類似案件沒有這麼大的名氣,也不僅僅依靠律師團,但你們猜一猜,有還是沒有?多還是少呢?

對於佔有大量社會財富的人來說,最有利的狀況莫過於更弱勢的司法、執法機關和更嚴格的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標準,在這樣的社會體制下,他們可以依靠自身相對更強的對抗能力,在同樣的法律條文下獲得實質性的優待。所以為什麼各高校和國際接軌的「法律診所」類項目多如牛毛,「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項目卻鳳毛麟角、難有建樹?不是因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沒有研究價值,而是因為資本籠罩世界,你我皆在其間。


題主,學法哲學和刑法,

一定要避免問這種沒有意義的問題。

如果明知一個人無辜,為什麼判有罪?

如果明知一個人有罪,為什麼判無罪?

這種文意上就矛盾實踐上也完全無意義的問題何必要問?

如果你問,已知一個人有罪的幾率和無罪的幾率是7:3,問判有罪無罪哪個更合理,這倒是還有一點點意義。

無罪推定的問題永遠不要脫離實際談價值,

它的誕生和發展是與事實證明的標準和刑偵技術的發展息息相關的。

思想實驗如果有意義的話,也是揭示了這其中的矛盾和關聯。


判一個無辜的人有罪的同時,難道不是也判了一個有罪的人無罪???


知乎充分讓我認識到我國法律從業者基數之大、水平之低,以致我每次看到知乎法律問題下面的答案都一陣陣尷尬,是時候取關這個話題了。


從題目字面意義上來說,下面的回答幾乎都是答非所問。

這二種情況最符合的就是78年前後的事。前面是無罪的很多被判有罪,而後面就是全部平反,導致很多有罪的也判無罪。


對個人來講肯定是無辜判有罪更糟糕。

通常無辜者被判有罪,外人並不相信他無辜。

有罪者被判無罪,輿論要爆炸的。


「判一個無辜的人有罪更糟糕還是判一個有罪的人無罪更糟糕?」

1.有幾個得票貼在試圖證明 「冤枉一個比放縱一個更糟糕」。先假定是正確的。先不說兩邊罪行的大小。

但是,兩邊都是「一個」很重要.。

冤枉1個比放縱10個呢?冤枉1個比放縱100個呢?10000個?

冤枉良民是在殺人,而放走暴徒是在鼓勵殺人。

所以:法律的水位可以偏向保護無辜,但不可以極端到「寧可放走1000」的地步。

2.一邊是被愚蠢的執法者傷害,一邊是被壞人傷害。

不要只從單個受害者身上去想,要從社會的受害者總和角度考慮。

在100個人被法律人無辜傷害的同時,世上可以有N百個罪犯可以因為對法律的敬畏而不敢作案。

在100個罪犯逍遙法外的時候,世上又多了N百個效仿者,製造N百個新的受害者。

N顯然大於1,甚至大於100,10000.

這裡需要一個權衡,一邊是「百萬分之一幾率受冤枉」的危害,一邊是「犯罪率翻N番」的危害。

不要說「我是法律受害者怎麼辦」,其實,你是「罪犯加害者」的幾率要比成為「法律受害者」高的多。


@末莫陌 的這種假設真夠極端的呢!而且完全沒有可比性的啊,,,,,兩者不一樣的地方太多了,

小明是一家企業的經理,有一位美麗的妻子和一個可愛的女兒。他的生活十分幸福美滿,直到有一天:

(時空分歧門開啟)

①小明的女兒被人姦殺後分屍,警方刑拘了一位疑似真兇的犯罪嫌疑人,然而最終因證據不足而將其釋放。

小明的悲劇故事令人嘆息,社會各界紛紛解囊相助,幫助他們一家度過了難關。不久後,小明有了一個新的孩子,儘管他們一直都無法忘記曾經死去的女兒,但生活依舊漸漸回到了正軌。

②小明的一位鄰居被人姦殺後分屍,警方刑拘了有重大嫌疑的小明。經過一系列的刑偵流程,法院認定小明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成立,依法判處死刑。

小明死後,其妻子與女兒皆受到了周邊無數人的歧視,人人都不願意與她們交往。

小明的妻子被喚作「殺人犯的老婆」,每次出門都會招來一陣厭惡的目光。

小明的女兒大學畢業後,準備依靠優異的成績考取公務員,卻因為小明的「犯罪事實」而被政審拒之門外。

與此同時,當年的真兇正在享受著天倫之樂。


一、我們先來審題:

其實看到這個題目的時候,我覺得我們是在討論當兩者發生衝突時我們應該堅持「程序正義」還是「結果正義」的問題。

程序正義就是按規定的這套走下來,結果如何我不管。結果正義就是可以接受一定的破例,但是一定要讓壞人受到懲罰。

也就是說有兩個人:

A沒有犯罪,但是他有著種種嫌疑,而且在法律上有足夠的證據能給他定罪,也就是說只要我們這套程序走下來,足以給他定罪,所以我們就判他有罪了。這就是時間線①

B犯了罪,但是他拒絕承認,而我們掌握的證據很少或者證據由於來源不合法而不能使用,我們無法定罪,只能無罪釋放他。這就是時間線②

為什麼我要先說這麼多呢?因為單純說一個無罪的人被判入獄,它可以是司法腐敗的犧牲品,而有罪的人被無罪釋放也同樣可以是司法腐敗的犧牲品,這種討論是毫無意義,要想討論這個話題,必須建立在無論被判有罪還是無罪,都是在堅持「程序正義」的基礎上。而且我還要借用末莫陌的一個假設,即「當一個人被判有罪,他的家人永遠會生活在這件事的陰影下;當一個家庭遭遇了犯罪,這個家庭也永遠生活在此事的陰影下」,也就是說在任何一個案件中,罪犯(先不管是否是被冤枉的)的家庭一定是被毀了,受害者的家庭也被毀了。


二、明確了這個前提我們再來講故事:

我就順著答主末莫陌的思路來講好了

小明是一家企業的經理,有一位美麗的妻子和一個可愛的女兒。他的生活十分幸福美滿,直到有一天:

(時空分歧門開啟)

①小明的女兒被人姦殺後分屍,警方刑拘了一位有重大嫌疑的嫌疑人老王,經過一系列的刑偵流程,然而因為在採集證據時沒有按照規定來,導致最關鍵的證據無效,最終還是因證據不足而將其釋放。

小明的悲劇故事令人嘆息,社會各界紛紛解囊相助,幫助他們一家度過了難關。不久後,小明有了一個新的孩子,儘管他們一直都無法忘記曾經死去的女兒,但生活依舊漸漸回到了正軌。可是女兒被姦殺的案子永遠也等待不到正義了。

不過有重大嫌疑的老王雖然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他的家屬都因為此時而被排斥,因為大家都認為他是個逃脫懲罰的罪犯,他的家屬雖然是無辜的,但還是無法被社會接受,他的家屬也平白無故受到了歧視。

②小明的一位鄰居的女兒被人姦殺後分屍,警方刑拘了有重大嫌疑的小明。經過一系列的合法的刑偵流程,法院認定小明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成立,依法判處死刑。

小明的家屬因為小明的案子備受歧視,生活處處受限。鄰居痛失女兒的悲劇故事令人嘆息,社會各界紛紛解囊相助,幫助他們一家度過了難關。不久後,鄰居有了一個新的孩子,儘管他們一直都無法忘記曾經死去的女兒,但生活依舊漸漸回到了正軌。當然,鄰居女兒被姦殺的案子也同樣等不來正義了。

至於為什麼我要這樣改,原因很簡單,原來的故事中,並沒有強調的是在第二個時間線裡面,小明是有嫌疑且經過合法的程序被判有罪的,第一個時間線中,按照我修改之後的版本,老王是罪犯,但是因證據不足逃脫了懲罰。事實上老王的家屬同樣也會被歧視,他的家庭其實也是被毀掉了,法律上講究疑罪從無,可是鄰居們可不是這樣,即使是因為證據的合法性問題被判無罪,老王的孩子也斷然過不了政審。修改之後的故事,兩個時間線中都會有兩個家庭毀掉,受害者家庭也會受到幫助,最重要的是在兩個時間線中這個案子都沒有等來正義,犯罪者都沒有被判刑,受害者的仇恨當然也無法得到安撫。我這樣改故事,就是為了讓故事的兩個時間線所展現出來的問題,更純粹的是「有罪者被判無罪,無罪者被判有罪」。

而去著重強調「被判殺人罪成立」之後小明的家人的境遇如何,這是一個很可笑的事情,因為正如我之前所說按照該答主的設定,那麼所有「殺人犯」的家屬都會被歧視,被排擠,而即使是真正的殺人犯的家屬也明顯是無辜的,都不該受排擠才對。

可是法院判一個人有罪的時候,難道還要考慮這個人的家屬會不會受歧視嗎?家屬受不受歧視和嫌疑人是否應該被判有罪之間不存在影響的吧?因為無論小明是不是真兇,只要他被判有罪,他的家屬都會被歧視,但這和法院無關。


三、然後來說說我的觀點:

其實我個人也是偏向於程序正義的,因為程序正義可以最大程度保證公平,甚至能夠儘可能達到結果正義。程序正義是手段,結果正義是目的。

舉辛普森案為例

辛普森殺妻案估計大家很熟悉了,辛普森在前期是有重大嫌疑的,不僅有足夠的動機,事後也有逃亡的舉動。但是在偵辦過程中,取證的警察違反了「程序正義」的原則,導致了很多證據失效,同時開始以為是辛普森的手套,也被當場否決了,雖然嫌疑重大,但辛普森還是得以無罪釋放。

而此事的結果正義體現在哪裡呢?辛普森的妻子的家屬得到了巨額賠償。辛普森無罪釋放,但還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總結:

但是即使堅持程序正義,也不排除冤枉好人的可能,因為可能我們這個程序本身有問題,想要更少的不去冤枉好人,那麼就要不斷去修改程序。所以說判一個無辜的人有罪更糟糕,這說明了我們整個司法體系中,出現了一個很糟糕的bug,我們需要修復。而判一個有罪的人無辜,那隻能說明我們的司法機關能力還有待提高。

無論是判有罪的人無罪還是判無罪的人有罪,都是很大的悲劇。但是我們的理想是在堅持程序正義的前提下儘可能地去實現結果正義。既要懲罰每一個壞人,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


盛世施仁政,亂世用重典,和大環境掛鉤


四個字:無罪推定


第一,存疑不起訴的制度設計已經回答了po主這個問題。

第二,疑罪從無的意義是啥?寧願錯放一千,不可冤枉一個。

第三,在追求正義的道路上,個案正義與實體正義都必須讓位於程序正義。因為只有程序正義才是確保包括你我在內的任何一個無辜者不會淪為階下囚的保障和底線。


我給加個前提:有犯罪事實發生,判一個無辜的人有罪更糟糕還是判一個有罪的人無罪更糟糕。

判一個無辜的人有罪更糟糕。

判一個有罪的人無罪,只是放縱了一個;而判一個無辜的人有罪,不僅放縱了一個,還冤枉了一個。前者犯了一個錯誤,後者犯了兩個錯誤;前者可能是水流壞了,後者肯定是水源壞了,後者會讓人對法律本身產生懷疑——法律不僅不保護人,還能害人。

這也是為什麼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兩大目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主要目的是後者的原因。


這個要看歷史發展階段。

毛主席不是說過,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么?

戰時,很可能做有罪推定更好

和平時,就相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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