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公安部12月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

2016年12月1日發布了公安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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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關心的幾個增加和修改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檢查搜查)

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需要,經出示工作證件和檢查、搜查證明文件,可以對與涉嫌違法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檢查或者搜查;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搜查的,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搜查;被檢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檢查或者搜查。

第六十四條 (服務年限與退休)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崗位、職務,分別規定不同的服務年限和最高任職年齡。

從事基層一線執法執勤工作滿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崗位、艱苦邊遠地區從警滿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並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第七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

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使用警務輔助人員。

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警務輔助人員所需經費列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予以全額保障。

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權利、義務和管理,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日)

每年7月6日定為人民警察日。


謝邀。

現在這個法案只是一個草案,還沒有最終出台,最後還是有變數的。

假定最終生效的版本變動的不大話,那麼,我個人覺得有以下的一些變化:

1、將公安機關某些內部的部門規章上和某些行政法規的內容上升為法律

草案的第30條到第36條,把之前散見於《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等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內容上升為法律,更具有強制性和規範性。

2、有助於極端狀況下社會治安秩序的恢復和管理:

第29條規定了交通、現場和網路管制的問題,特別是網路管制,為極端情況下的社會治安秩序的恢復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40條規定了要建立公安部統一管理的應急處突專門力量,我覺得是不是要打造中國版的「憲兵干預大隊」了,各路武神、戰神有機會了。

3、明確了搜查、檢查、採集的法定授權:

信息採集和檢查搜查有了更多的法律賦權,特別是酒駕毒駕,把車門、車窗一關,你耐我何的那種人,現在可以硬剛了,反正有法律授權。

至於第22條規定的無證搜查和檢查,這個和刑訴法和治安處罰法等有些許衝突(刑訴法規定的無證搜查是限定在執行逮捕和拘留時),草案上存在一些擴張。

4、更好的避免刑訊逼供、暴力取證:

第80條規定了對訊問、詢問等工作必須在辦案區進行,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辦案區都是要有監控的,後台與各局的督查、法制部門相聯,監督部門可以遠程調閱。而我局,不僅是督查、法制部門在看,連檢察院都會不定期的抽檢。

5、賦予公民特定條件下抗拒執法的權利:

第91條有規定——人民警察執法時未按照規定表明身份的,當事人有權予以拒絕。

6、確立執法過錯終身制:

第93條,規定了責任倒查機制。但是我個人覺得這個倒查有點不好操作,偵查部門不像檢法是刑訴訴訟制衡和監督體系的第二、第三道卡,相對於移送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的案卷材料而言,立案伊始,刑偵部門面對的就是一大堆黑箱,回溯性的偵查工作難免會有存在一些總是無法查清的東西。所以我覺得這個錯案負責制度該有,也必須要有,但是追責的時候主要還是要依法,依刑訴法來進行,看是否存在違反程序的刑訊逼供、偽造證據、超期羈押等等的,至於那些因為證據原因就是無法查清的問題,我覺得不能在追責之列。

7、賦予更加獨立的辦案權力:

第66條規定了禁止違規插手、干預辦案的內容,能更加避免選擇性執法、看人執法、打招呼、人情案等等的爛糟事。

8、警校生管理:

第55條規定了警校生的管理制度。以後考警校競爭更激烈了。不過在此也要提醒一些朋友,自己不願意當警察就真的不要去考警校,要賠錢的,還浪費青春。入校的孩子,也不要蹉跎了,畢竟,你要是考公務員考不上,入不了警的,還是要賠錢的。(即便以後警察會從公務員隊伍中剝離出來,警校畢業後,總歸還是會有個入警考試的嘛,考不上一樣要賠錢)

9、能否提前退休:

第64條,真.福利,干滿25年可以申請提前退休,我還有十五年了就可以退休了,真好!不算加班,就正常的值班,一年都要在所里睡上三個月,而且很多時候都是沒的睡的,反正我值了班的第二天肯定是晚上9點多點就睡了,不睡真的扛不住。能提前退休真心不錯,但是,這個法案居然敢跟國家逐步延遲退休的政策唱反調,對此條內容,我表示不大看好。

10、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

明確了不能再用「臨時工」來推卸責任了,這也警示各地公安機關,錄用警務輔助人員的時候,要嚴格篩選了,不要再招些阿貓阿狗進來搗糨糊砸招牌了。

先寫這點吧,約的證人來了,要去做筆錄了。一切靜待最終生效版。

對了,以後的執法資格考試肯定要多了不少關於警察法的內容,所謂新法必考嘛不是,反正沒我事,我三個級別都過了(嘚瑟臉)。


單從草案來說,個人感覺還是可圈可點。首先關於警察執法方面的改變:

1.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證件。將身份證件查驗寫入《人民警察法》,並把條件放到最寬。

之前這一條在《身份證法》里有體現,這次寫入《人民警察法》,針對性很強。依法查驗身份證件在基層用的特別廣泛,相對於「盤查」等措施的嚴格規定,還是單獨查驗身份證件來的簡單高效一些。

2.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人需要傳喚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時,應當將傳喚的原因、依據和地點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人民警察傳喚違法行為人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且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或者涉嫌構成犯罪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傳喚」措施在《刑事訴訟法》里一直都有,這次寫入《人民警察法》,意義重大。對現場發現的違法行為人,可以口頭傳喚,不接受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手段銜接性很強,只要你會用,只要你是為執法,絕不會無策可施。

3.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對認為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盤問,當場檢查其人身、攜帶的物品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對拒不配合檢查的,可以強制檢查。

明確盤問檢查的條件,相對於舊法中的「有犯罪嫌疑的人」,新法「人民警察認為有違法嫌犯罪嫌疑的人」更準確。

增加了對「物品」和「交通工具」,其實這是對警察的保護,因為這些都可能成為襲警兇器。

4.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需要,經出示工作證件和檢查、搜查證明文件,可以對與涉嫌違法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檢查或者搜查;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搜查的,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搜查;被檢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檢查或者搜查。檢查或者搜查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確有必要立即進行的除外。遇有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抓捕違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緊急情形,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進入公民住所檢查、搜查或者實施救助,但事後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

經出示工作證,可以先行搜查後報告。看清楚,是事後報告。

5. 第二十七條 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優先使用或者徵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等物品、設施,用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相對於舊法必須經審批還只能使用,這條法律實在太強大了。簡化了使用的程序,最為關鍵的是,增加了「徵用」,記得付費就行了。

其次,從優待警寫入法律:

1.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與人民警察職業特點相適應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加班補助。

這條法規將是人民警察加班問題正規化的開始。

2. 第六十四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崗位、職務,分別規定不同的服務年限和最高任職年齡。從事基層一線執法執勤工作滿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崗位、艱苦邊遠地區從警滿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並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基層民警有盼頭了。

3. 第八十條 人民警察因公受傷的,醫療機構應當無條件及時予以救治,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這條法規真暖心。

再次,以法律的形式保護執行公務的警察不受侵犯:

第六十八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謾罵、威脅、圍堵、攔截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拒不提供證據或者作偽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檢查、搜查、救險、警衛等任務的;

(四)故意阻礙用於依法執行職務的警車和警衛車隊通行的;

(五)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

對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人民警察有權予以警告和採取措施制止。

吃瓜群眾最愛煽風點火,煽動暴力襲警的大有人在,這下好了,治標治本一把抓。

最後,我們終於有自己的節日了:

第一百零六條 每年7月6日定為人民警察日。

有木有很有歸屬感!有木有很驕傲!


贊同霍sir的回答,補充如下。

1、國安、兩院法警、獄警的待遇職權有待規定。比如檢察院法警極其輕鬆,但是本地公安有的待遇法警一點都不會少,現在公安待遇提高了要是也適用於法警並不合理。還有公安現役該何去何從新法草案也沒有。

2、區分了國家事權和地方事權,反恐歸國家,還要建立公安部直屬處突力量。嗯,公安部直屬特警隊偵查隊要有了,中國版FBI。

3、警察有單獨的職級晉陞體系,現在民警、副中隊長、中隊長和副所長全是科員,還有三級警司銜科員級中隊長管著一級警督銜主任科員級民警,職務職級警銜完全混亂,不知能否改好。

4、明確高中學歷可以入警,曾經的人民警察法規定高中學歷即可入警、但之後的公務員法規定大專以上才能當公務員,出現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和新法優於舊法兩個原則衝突的情況。高中可入警還有允許特殊職位單獨招考算是在法律上明確了公安特警特招退伍兵制度。


警察日定在7月6日,可能是因為7月6日是公安部最早的成立日吧,1949年7月6日成立中央軍委公安部,1949年11月1日是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的成立日。不要問我怎麼知道的,我瞎猜的~

話說我要去寫信強烈建議警察日全國警察放假一天!(逃


瀉藥

該說的沒說清,該落實的沒落實,好多話再說一遍。關鍵的還是沒落實。

當然偷偷算了一下,再熬多少年就可以退休了。(不要問多少年,我還是個孩子啊!)

詳細說來,法制環境如此,還指望一部警察法就有改觀。這叫緣木求魚

我愛這職業,我怕它完了


看看這條:第三十五條 (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則)

人民警察應當根據違法犯罪行為和違法犯罪人的危險性質、程度和緊迫性,合理判斷使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所謂必要限度,應該是足以履職(例如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限度。

這個第三十五條口稱必要限度,其實仍然採用的是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則。

這就太理想化了。警察和其他執法隊伍最大區別就是武裝力量。研究怎麼監督(限制)警察權力,應該從實際出發,從警察實務出發。實際情況是什麼呢?即使警察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也有可能會造成附加傷害。

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吧:

一人徒手攻擊警察、警察警告無效後徒手制止,這算最低限度吧?那如果對方被控制後突發疾病倒地不起呢?如果對方是姚明那種身材的大漢呢?如果對方來三五個人呢?持械的好辦,開槍打第一個嘛。那對方是三五個壯漢徒手圍毆你,甚至把甩棍、噴霧器都給你奪走了呢?這種情況你是出槍還是等著挨一頓打?要是對方有個練家子一拳把你打死了呢?你說打不過可以跑,那如果對方叫來一村子的宗族,把撤退路線都給你堵上了呢?這個合理判斷的臨界值到底在哪裡?等著檢察院瀆偵局的同志把案卷看完來判斷嗎?

所以,不但要承認附加傷害,還要承認negative。要使用武力,就要準備承擔使用武力的後果。

我個人判斷,這個第三十五條通過後,如果沒有出台具體的、可實踐的行為指引跟進去支撐,大概率會出現兩種情況:警察使用武力超過理想狀態的臨界值,造成附加傷害,結果被追責;或者為了避免無妄之災,做出「合理判斷」,結果履職效果不能達到理想狀態。

最後提個問題請各位同行解答:

警察戰術中有「槍控」的理念。「槍控」算不算使用武器?為了保障警察安全持槍戒備、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1、公安部幾個司調研、論證、徵求意見形成修訂草案稿

2、公安部部長會議通過,提報國務院法制辦

3、國務院法制辦進一步修改、論證、徵求意見,形成會簽稿

4、統一相關各部委意見,在會簽稿的基礎上形成草案送審稿

5、草案送審稿經總理們同意,形成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5、人大常委會一般經過三次審議

6、表決通過施行。

所以諸位啊,現在才到第一步啊,評價個修訂草案稿,實在是沒啥意思啊,知乎上的名言是你不能評價一個沒有的東西,這個修訂草案稿啊,基本上到了人大環節,就被這改那改的,沒有了。。。。


怎麼說呢,其他都挺好,但是職責範圍第十一條是什麼鬼。調解民間糾紛?這一個糾紛就要攬多少事情來,根本就脫不掉非警務警情的大山。雖說現狀也差不多,起碼還能告知去司法所,法院訴訟解決。出台完之後經濟糾紛啥的就來叫警察解決,蜀黍表示很無奈……


我己經不是警察了,享受不上提前退休了,唉!


能退學費不。。


監獄警察問一下,適用我們嗎?我看條文里有人民警察的適用條款。但是還不確定。如果適用的話,那太好了。可以早點退休了,不用跟著政策延遲退休了。還有十五年就可以退休了啊,想想還是挺美好的。

話說監獄警察這樣的警種真的挺尷尬得,每次看著公安部安排,司法部動靜都沒有。著急啊


謝邀 霍sir已經講的很全面了 我就不班門弄斧了,只談幾點私貨吧

滿多少可以申請退休,看來上頭也知道這行壓力大怕是撐不到60歲退休大家多半就一身毛病了,可是任免部門批准……這這這萬一不批准咋辦。警力本來就緊張,尤其是基層單位,到時候真怕政策是政策,對策是對策哦。

輔警協警看來要走正規化了,講真很多偏遠二線地區的輔助警務人員的選拔,聘用,管理待遇等等都比較混亂,現在看來,規範輔助警務人員的同時,也保障了他們的權利。

還有,怎麼又不談長工資?!


能不能落實????????


希望能在未來確立下來。朋友孩子今年才27城關所副所,挺壯實的孩子,現在加班加到心臟病。九種用工模式會長一波工資美滋滋(當然基礎還是有辦法規避的)


沒啥說的,雖然不完美,但是滿足了,有進步。

只希望人大趕緊批啊,地方執行給力點啊。

25年退休美如畫

不曉得我等得到退休不_(:з」∠)_


亮點頗多,要問我滋瓷不滋瓷,我肯定是滋瓷的。

@霍sir已經具體解答了,說的非常詳細。

我只是單純好奇,7月6日是什麼日子?為什麼定為人民警察日?


干滿25年可以提前退休啊。真棒。!估計干滿24年以後,領導就會把人調離一線,然後接著干到65。


總之,這個jiben法,吼啊,我們肯定字詞啊一個就是確立人民警察的權責和執法權威,第二就是明確了相應的執法規則,第三就是提高了警察待遇,要是還有一點好就是公安民警一律不得違規執法辦案!這對警察的地位和形象有很大關係,還有就是關於警校生的條例也是很大的!很慚愧,就這三個微小的工作。

大致看了一下,新法有幾點還是非常貼合實際的,就拿一個來說:新法十五條,外部警務協作,除緊急情況外……要求協助的機關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非警務活動太多,已經嚴重影響到了公安工作和形象。

附近一個派出所靠近城管,所以很多他們搞不定的事直接過來找派出所,比如強拆……趕攤販……說是聯合執法,結果瑪德城管在那邊和群眾吵的不可開交,警察一去城管立馬閃人,留下一臉懵逼。

在這不得不黑城管一波,天天搞出一大堆爛攤子,居然找公安"壯膽"……一次路過就聽見有群眾直接對警察說,警察同志,幹嘛和他們攪在一起……

估計城管喊也有點喊不動了,開始瞎編,報警說有殘疾人需要幫助,去了之後發現原來就是強搬一個殘疾人的攤兒搞不定了……

自那以後我們附近的住戶就會看到這一幕,有這些非警務的破事,警察肯定去,一旦看見一隊綠制服或者一身劣質仿製警服的站了一堆,直接掉頭走人。


估計變數比較大,裡面只提了公安上面的警察,國安呢,法院的警察,檢察院的警察,司法的監獄警察,戒毒警察提都沒提


我只是在思考,監獄警察和司法警察該如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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