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修訂的《人民警察法》與1995年版的有什麼區別?哪些條款有了實質性的改變?


《人民警察法》規定的中國四大警種即將消失??!!

2016年12月1日,公安部官網公布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公告網址:

公安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

草案稿 將:

1995年施行的《人民警察法》第二條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直接給刪除掉了! 變更為

草案稿 第一百零四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法關於人民警察的規定適用於國家安全機關、監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授予警銜的工作人員。

難道其它系統的警察就變成了:授予警銜的工作人員??!!

第二條不宜去掉啊,國家層面還講民族平等,優先照顧少數民族呢!公安系統作為警察的老大哥,起草法律文稿的時候也不能忘了其它系統的警察小弟呀!

這段話沒掉,很傷其它系統人民警察的心,請慎重!

( 公眾可登錄公安部網站(網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查閱修訂草案稿,有關意見建議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gabggb@126.com,jingchafa@126.com。

請大家發聲,一起去提建議 )


第五十五條 (預備警官)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專業學員實行預備警官制度。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專業學員實行警務化管理,在校期間學習、訓練、生活、醫療等所需費用,由國家全部承擔。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專業學員參加警務實踐活動,因公致傷致殘或者犧牲的,享受人民警察撫恤等待遇。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專業學員畢業錄用為人民警察的,應當依照規定與錄用機關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協議。未錄用為人民警察或者未滿服務年限的,前款規定費用應當予以退還。

本條規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不知道何年何月才能實行


孟老大前幾天的會議好好琢磨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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