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精神病患者超1億,細思恐極這個新聞曝光後,會不會更多權貴子弟有理由可以開個精神病證明然後犯罪免罪?

中國精神病患者超1億,豈不是說我們生活在一個瘋狂的國度?這個新聞曝光後,有更多權貴和子弟有理由(精神病概率大嘛,我也可以是,給我開個精神病證明。)可以開個精神病證明然後犯罪免罪。細思恐極

外媒稱,中國官媒18日發表文章指出,中國將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礙、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和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6種疾病,列為嚴重精神障礙進行在冊管理。目前,全國各類精神疾病患者達1億人以上,重症者超1600萬人。截至2015年底,中國在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已達510萬人。


已經有很多用精神病理由脫罪的人了。

  猶記否,在2015年的「6.20」寶馬肇事案中,「間歇性精神病」走進了人們的視野,法院對被告人王季當時的精神狀況做了鑒定,最後由官方公布的結果為:「根據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這種時而發病時而正常的精神病一時之間讓人爭相調侃並模仿。

華商報: 『精神病』成為強勢者脫罪的工具?

  • 2013年06月11日00:54

來源:財經網

  網上熱傳一條新聞:5月25日晚,28歲女孩彭程程在包頭自己的酒吧中遭到王某調戲,兩人發生口角,被王某用煙灰缸砸斷鼻樑後再用刀直刺心臟,當場死亡,目前嫌犯已被逮捕。據爆料,嫌犯之父為包頭巿某茶樓老闆,是當地有名的「涉黑大人物」,目前嫌犯開具了酒後間歇精神病證明,想逃過懲罰。(6月10日新華網)

  這本來是一條普通的社會新聞,在酒吧聚集的地方,保不齊三兩天就會發生一起。但為什麼那麼多人激情昂揚地轉載傳播,並將其發酵成為一條超級熱點新聞呢?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幾個:一、受害者是美女;二、行兇者「有背景」;三、已出現人們想像中的「不公正」端倪。這幾個特點,包含網路新聞熱傳的所有必需動力美艷、血腥、鋤惡、求公平等所有元素,想不火都很難。

  嫌犯開具精神病證明,想逃過法律制裁的情節,是很多人被吸引關注這件事的原因。因為它太符合人們對此類事件的想像了「精神病」似乎已成為某些人鑽法律空子的一個重要手段,此前有很多新聞,都出現過類似的細節,某些玩弄法律於股掌的人,將此招已玩到爐火純青的地步,他們嫻熟地利用當下精神病鑒定的鬆動,將一條原本是為了彰顯人文精神的法律條文,悄然變成一個司法漏洞。

  當然,事情也並非完全如此。在一些犯罪分子努力地想當「精神病」以求得逃脫法律的制裁的時候,另有一些人,卻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被動地成為「精神病」患者,被強制送往醫院或別的隔離場所,以求得他不影響一方的「清靜」,這種情況,也是無須用太大力氣就能找出案例的舊聞了。

  為什麼「精神病」這頂帽子,有人沒資格戴拚命想往頭上戴,而有人不想戴卻總是被扣在頭上呢?只需細細看一下享受兩種待遇的兩種人的身份,就大致明白了。拚命搶著戴的,大多是有一定實力和背景,犯事之後為逃避法律制裁強勢者;而不想戴卻老戴的,大多都是因上訪或別的原因成為一方「不安定因素」的弱勢者。由這兩種人的身份及待遇,可以看出某些法律操控者的價值觀和選擇,更可看出我們的法制建設之路的艱難程度。

  2013年5月1日開始實施《精神衛生法》,對「被精神病」有了明確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這個法規的頒布,就醫學上的精神衛生和法律上的強制力而言,著實邁出了以人為本、尊重個人願望與需求的一大步。但這個法規對另一層面「志願精神病」的界定和處罰,則明顯力度不夠。對於濫用鑒定權妨礙司法公正等情況,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而這一條,與「被精神病」一樣,受到很多人的關注,它既決定對嫌犯的處罰力度,更決定受害者及公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依賴程度,其影響的廣度和深度而言,都比「被精神病」更值得關注。但遺憾的是,對它的監督力度和防範措施,與它的重要性並不成正比。

  目前,嫌犯王某已被逮捕,案情細節有待於進一步公布,以證實或證偽傳聞中哪些是實際情況,哪些是受害者家屬及旁觀者為防嫌犯在案件審理進程中「做手腳」而使出的防範之招,使我們更接近事件的真相。所有人最想知道的,恐怕是那個自我感覺彷彿生活在宋代,調戲女人不成,惱羞兇殘殺人的兇手,是否真有了一張保命的「精神病」?如果有,它的作者是誰?

  (曾穎 資深媒體人)來源華商報)


參見約翰?欣克利。。。。

不想蹲監獄?蹲精神病院也行

——「裡面的人說話超有趣 我超喜歡在裡面的」


臨床診斷其實並不能作為司法鑒定和裁決的依據,只能作為參考。一些病人雖然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但是對社會具有危害性,應該強制收治。這是基本的處理原則。

另一個問題是,司法鑒定的公正性。比如最近一個很奇葩的新聞,好像是殺人還是怎麼了,司法鑒定結果讓我覺得啼笑皆非。因為司法鑒定結果得出的結論是「抑鬱症」和「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我都不知道是司法鑒定人員對「抑鬱症」有了新的定義,還是我不懂「抑鬱症」三個字了。


免罪的只能是那種精神病發不能控制自己然後犯案了的。

這1億裡面只有少數是那樣的。

而且抑鬱症算不算精神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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