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操盤炒股,一個月賠了20萬,現在被人索賠20萬,怎麼辦?

一個月之前,和朋友約定,代其炒股,盈利分我三成,並未約定虧損怎麼辦。然後他就把帳號和密碼給了我。並沒有紙質協議,就是在微信上說得。但這一個月的行情,大家也都知道,賠了20萬。現在我被人索賠全部損失,並威脅我,要是不賠,讓我身敗名裂…這個朋友是我以前的同學,知根知底,怎麼辦?

話說我過去也沒啥,就是不想在單位鬧得沸沸揚揚,畢竟讓領導知道我炒股不好…


讓他【和諧】你【和諧】,然後索賠40萬,你還倒賺20萬呢~看評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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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你那個所謂「朋友」就沒有工作單位嗎,如果她威脅你要搞你搞得你的單位沸沸揚揚,那你也以讓她的單位里知道她是如何敲詐你的相威脅,這樣就平了,剩下經濟的部分就只看合同咯~


謝邀。 對於保底炒股 實務中不同法院判法不同 有判無效 有判有效的

你這個問題 又不全是保底的問題 微信的證據如能被認可 由於損失是否由你承擔未進行約定 不一定能支持其主張

又不願鬧到單位 又不願上法院 那隻能協商。


活該!沒有那金剛鑽別攬那瓷器活兒


完全不用理他!

20萬?如果真是投資圈業內人士,20萬算個P,賠這點錢正常,賠這點錢就能身敗名裂?哥們太年輕了,賠2000萬也不會身敗名裂,只是積累經驗而已。

回到正題:

從法律上講,她把賬號密碼發給你,即代表她授權你操作她的股票賬戶,你們是委託合同關係,她是委託人,你是代理人,代理人的一切行為後果都由委託人承擔,所以賠了錢也是由她來承擔,代理人無需承擔責任。掙錢了分30%,這屬於代理的合理報酬,當然可以拿。

你需要承擔責任的只有一種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但就炒股而言,大家都知道市場有風險,除非你是惡意,否則不存在代理人的賠償責任。

話說回來,作為社會人,可以向她君子協定,將來掙錢了會給她適當補償,例如10萬,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其實,這個問題等同於:憑什麼房價跌了就要退房呢?

我建議還是別理她,等題主哪天發達了,看心情給她適當補償吧。


絕大多數人搞錯了題主的問題:「現在我被人索賠全部損失,並威脅我,要是不賠,讓我身敗名裂…這個朋友是我以前的同學,知根知底」

嘛,身敗名裂的不是炒股虧錢這事,問的也不是炒股這事。


我唯一發現的是,題主可能是體制內工作。這是他擔心的原因。估計題主參加工作時間不長,缺少經驗啊。

看來對方是地痞流氓型,說得出,做得到。

不用擔心,這個事情完全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哈哈。沒事的。


你朋友穩賺不賠呀,這你都能接受


建議諮詢律師,

這種情況一般可以依據當時約定來判定,


他到你單位鬧...你也去他單位鬧.........................

市井糾紛就用市井的方法.................


你朋友這屬於敲詐勒索,他再騷擾你就報警。話說讓領導知道你炒股有什麼關係?說不定領導自己也炒股呢。。


連虧損都不約定的,,,看來是兩個臭棋簍子下棋


你往這裡問個啥 你往這裡問 想逃避責任么 ? 你肯定有責任啊!你懂吧? 看你描述 你光想到賺了分 沒想到虧了怎麼辦!你自己是不是感覺醉了…… 讓你操作,同學關係 ,就是還不錯嘍!沒準還不一般! 她說的其他的呢是一時氣話!你要懂!就是他不說,二十萬說沒就沒了,你就能睡著覺?是吧? 爺們就承擔起責任 你怎麼也得60%!說清楚還是好朋友!做事一點不過腦子,長點經驗!個人建議


其實最佳的答案樓上已經有了。我就補充一下:既然盈利你要分三成,那麼同樣,有得有失,在無提前約定的情況下,虧損你也必須擔三成。在已經確定你盈利分三成的情況下,虧損同樣三七分,是你們雙方最可以接受,也是相對比較合理的博弈結果。當然,現在,虧損方的心情必然無法接受,那麼只能走協商或是法律途徑了。


諮詢律師吧。。

另外,資金沒到你手裡是吧?只是他把賬號密碼給了你委託你炒股是吧?那這算勞務僱傭?

在明知有風險的情況下,委託給你,並未協定虧損怎麼辦。。個人感覺走法律途徑你都不會太虧。。這個具體等法律專業人士解答。。

至於身敗名裂的話,其實,如果你沒犯法什麼的,你干過的那些事兒別人真的不一定在意。

你那個朋友最多獲得個兩敗俱傷的結果。虧錢就反咬,個人感覺他才真是身敗名裂。

注意自己人身安全,對對方散布的消息有針對性的闢謠。

剩下的,感覺並沒有什麼太大危險。


最後解決了嗎


我讓你代操作,賺回來還她。慢慢還


賺了分三成,賠了最多也還他三成,賺的時候你怎麼不說都給我,陪的時候讓我全承擔,這不是穩賺不賠么,就陪7萬愛要不要,鬧,7萬都沒有發生


建議把截圖發全吧,人家說你狗屁邏輯的內容不展示出來,沒法判斷你們究竟是怎麼約定的以及你幹了什麼


本錢多少啊虧了二十萬???

原單位能不能呆下去也不是她說的算啊

投資圈待不下去就逗比了,她以為她是證監會的?


從法律角度說一下委託炒股的風險和法院處理「委託炒股」糾紛案件的裁判規則吧。畢竟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角度和看法,但是一旦發生糾紛上升到訴訟,那就得看法院如何裁判了。

現在股票市場火熱,一部分沒有股票操作經驗的人也想將資金投入股市賺取利潤,此時有部分公司或個人就利用人們這種心理來簽訂合同(如承諾盈利率或者保本等),藉此吸引顧客,讓顧客將股票賬戶委託其進行代管,賺取收益。顧客往往看到合同內容有賺無賠,就簽署了相關協議,並將大量資金投入股市。但顧客往往忽略了合同條款的有效性及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最後造成合同約定的權利並不一定能實現,而致使自身的財產受到損失。由此引發了大量糾紛。以下案例供法律人和炒股的人看看,請慎重決定!!!

 1.投資人與無證券委託理財業務資質的投資管理公司簽訂的委託炒股協議無效——殷某訴億創鷹視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投資人與投資管理公司簽訂委託理財協議,公司無法提交其能夠從事證券委託理財業務的資質文件的,委託理財協議因主體不適格而屬於無效協議。由此造成的投資人損失,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公平原則,確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15.5.14

 2.證券從業人員私自接受客戶委託簽訂的委託炒股合同無效——肖某訴孫某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私自接受客戶委託,使用客戶賬戶代為炒股的,委託炒股合同無效。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對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負有主要過錯責任的,應當向委託人支付股票本金及銀行同期利息。

  案例分析:本案中,孫某擁有一個特殊的身份,即其接受肖某委託時,屬於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且獲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孫某的特殊身份是導致本案中認定其與肖某之間委託合同無效的根本原因所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孫某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且該條款屬於禁止性條款,因此雙方之間的委託合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應屬無效。

  合同無效後,委託人的資產本金及利息損失如何賠償呢?孫某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其明知其私自接受委託的行為違法了證券法相關規定,並向肖某出具類似保底條款的承諾,促使肖某與其簽訂委託理財合同,導致本案委託合同被認定無效,孫某對此負有主要過錯責任。因此,孫某應將委託股票本金賠償於肖某,並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本案中,因肖某一審中放棄利息主張,故二審對利息部分不再進行處理。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14.6.9

3.委託炒股合同中的保本條款無效——張某訴范某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從股市風險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則上講,委託炒股合同中的保本條款明顯侵害合同雙方利益,應認定為無效。

  案例分析:「保本條款」的效力,我國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嚴禁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得以信託合同、補充協議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託當事人承諾信託財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對不得承諾保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並在簽訂信託合同時,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申明上述內容。信託投資公司在推介信託產品或辦理信託業務時,不得暗示或者誤導信託當事人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該條款規定與信託公司簽訂合同時的保本條款無效,我國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個人之間的保本條款是否有效,但是從股市風險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則上講,保本條款明顯侵害了雙方的利益,故在個人委託理財合同中保本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來源:中國法院網 2010.8.11

4.利用委託人身份證明辦理銀行卡並轉取股市賬戶資金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張某信用卡詐騙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接受他人委託炒股,利用掌握的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在銀行開立賬戶,並辦理第三方存管銀證轉賬業務和電子借記卡,開通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業務,假冒委託人簽名,暗中轉走委託人股市賬戶資金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案例分析: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並利用信用卡的網上銀行轉賬功能,轉取他人股市賬戶資金133.3萬元,用於自己償還債務,其行為己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詐騙數額巨大。張某迫於被害人的壓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但張某的行為造成被害人巨額財產損失,社會危害性大,不宜減輕處罰。對張某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

  來源:湖南法院網 2014.10.9

聲明:資料來源於微信公眾號「法信」(ID:Legal_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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