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摩托被偷後肇事 車主因未報案被判連帶賠償8萬」?

摩托車被偷後肇事 車主因沒報案被判連帶賠償8萬摩托車丟了自認倒霉,沒想到事發一年多以後,車主何某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他的車在外地肇事,他被起訴要求連帶賠償11萬多元。近日,郴州市嘉禾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何某被判在交強險限額內連帶賠償8萬多元。而如果摩托車丟失時,何某報警了的話,這起官司他很可能不用承擔責任。

2015年12月1日,何某外出時,在嘉禾縣意外丟了他的摩托車。何某自認倒霉,重新買了一輛新摩托車。今年1月,何某意外收到一份嘉禾縣法院寄來的起訴狀副本,訴稱其摩托車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撞傷了人,要求其與肇事者李某連帶賠償損失11萬餘元。

2016年10月17日晚,何某的摩托車被李某騎著在嘉禾縣珠泉鎮撞傷了肖某夫婦,肖某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肖某夫婦遂將李某和何某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損失11萬餘元。

何某覺得自己很委屈,摩托車丟失一年,被他人開著出了事故,還要他賠償。何某去村委會等地開具摩托車被盜證明,並提交給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何某的車輛被盜後,應及時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某村委會和某鄉政府無權出具證明證實被盜車輛的被盜情況,故對何某提出車輛被盜的主張不予採信。

何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沒有為車輛投保交強險,根據相關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何某與肇事者李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連帶賠償肖某夫婦8萬多元,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外的損失由李某賠償70%即2.6萬多元。

提醒

東西被盜應及時報警

生活中,常有人丟了東西自認倒霉,覺得報警麻煩,但報警不僅有利於警方破案,還可能幫助你把東西找回來。民警提醒,遭遇盜竊等情況,不論損失財物價值多少,都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以便及時立案、破案,避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生活中,經常有與機動車相關情況需要報警情況,如車牌丟失、輕微事故等。民警提醒,車牌如果疑似被盜,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以防對方趁機敲詐勒索,甚至車牌被利用從事違法行為。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只要有人員傷亡,不管對方提出什麼條件,都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即使沒有人員傷亡,如果雙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也需要報警。


謝邀 @塗樣

看了看目前答案,我來從其他角度說一下。

先說法院判決,個人認為是有一定問題的,但也不是完全沒道理,原因如下:

一、法院判決依據如下: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複》: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16條:「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所有重點內容均已加黑

二、關於爭議:

1、關於本案,法院判決車主承擔的是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連帶責任,而不是車輛肇事損害賠償責任。

2、關於上述3,此批複時間為1999年,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強險條例》尚未實施,因而並未涉及保險問題。而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3、但是1的爭議並沒有解決,目前最高法尚未出具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法民一庭的傾向性意見認為:「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但應排除對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乘員傷亡的情形的適用。」 然而包括本案法院在內的絕大多數法院認為:交強險是國家強制推行的保險險種,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者應當投保交強險卻沒有依法履行該義務,從廣義上就對他人構成了侵權。

三、總結

1、綜上所述,車主沒有報警且拿出村委會證明不起作用導致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因為交強險條例第十六條: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因此其實報不報警無所謂,但是請一定要買交強險,就算車被盜了也要繼續買,哪天不想替賊買交強險了請記得報警。

2、這人冤不冤?冤,真是冤。因為目前相關法律相互矛盾,上訴到最高法應該是可以打贏官司的問題是民事案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是二審終審制度,也就是到市中院就完了 。。。

3、 《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複》存在矛盾,最高法卻沒有出具新的司法解釋,這是本案最大的噴點。

最後,這種問題下面,麻煩噴也請裝出一副識字的樣子。


按照新聞來看,法院應該是

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認定何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法院應認定了如下事實:

一、何某與李某之間存在著租賃、借用等關係。二何某具有過錯。

第一點,作為機動車的登記權利人,法律推定其與李某之間有著租賃借用等關係,推定李某是有權佔有,何某是間接佔有。故舉證責任在何身上,其有義務為自己證明這車是被盜了,自己與李某之間不存在租賃借用關係。而為此他所提出的以證明盜贓物的證據是當地村委會和鄉政府出具的證明,而不是來自公安的報警記錄。然而僅就我對於基層的了解來看,他們知道他的車丟了這件事情,並有能力給出證明才有鬼了。所以法院以兩個機構沒有證明能力來否定這個證據是非常正確的。

第二點,何某具有過錯,何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 根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何某沒投保就是有過錯的。(其實這一點我覺得不用說,Y的你要是能搞的法院判沒責任我服你。)

救濟方法:

分為兩種情況:

情況一:何某的摩托是真的被偷了:

第一步,報警,把盜贓物坐實

第二步,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複 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以及

民法通則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本來所有的賠償都應該由李某承擔,但是一部分卻由何某錯誤的基於過錯而承擔,李某對於何某基於過錯而承擔的那部分構成不當得利)

並類推適用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二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在本案當中,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何某實際上是替代了保險公司的地位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保險公司有權追償,同理何某作為盜贓物的原所有人更應該有權追償相應的「保險金」)

向李某追償並要求其返還不當得利。

情況二:李何二人之間存在著租賃、借用關係

依據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租賃物為摩托車,根據摩托車的性質,承租人在使用時應當遵守交通規則,李某沒有遵守交通規則構成違約)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向李某要求賠償損失。

考研期間練個手,沒想到居然還混了幾十個贊_(°ω°」∠)_謝謝大家。請大家不要過分相信我的專業素質o(*////▽////*)q


謝邀,講個故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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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老何。

前兩天老李跟我喝酒時說到,他侄子小李想買一台二手摩托車,我琢磨著我的小毛驢我從來都不騎,那就把它賣給小李讓他騎著去趕集好啦。

一手交錢一手交車。過戶手續那麼麻煩就別辦了吧。

小李啊,說好了啊,從今天開始這車跟我無關了啊,出什麼事你自己負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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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過去了,有一天,我收到了一封雞毛信。

什麼?小李騎摩托車撞傷人啦?

我還是問問村裡的訟棍老賈怎麼辦吧。

我的確是把車賣給小李啦!都是朋友哪有簽合同啊!錢是現金收的,早就花光啦!

什麼?沒有證據不能證明買賣關係?反正車在小李那裡,他開摩托車出事關我什麼事!

什麼?摩托車屬於機動車,要購買強制保險?這不是應該由小李購買的么?...啊?我是登記車主,要由我購買的,沒有購買的話我就要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那可怎麼辦呀....賈法師你可要幫幫我呀...

噢噢,還有一條路可走?快快說給我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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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個老劉啊,您看能不能幫我一個忙呀。

村委會不出這樣的證明?哎呀,村委會不是為人民服務的機構嘛,就幫我一個忙嘛。

之前那摩托車天天放在我家門口,突然有一天就不見了,大家再也沒有見到這摩托車了,不信你去鄰居那兒問問嘛。

我那時想著報警麻煩嘛,反正肯定是找不回來了嘛。

老劉,你就幫幫我吧,不然我就得賠錢了呀,來來來,拿兩條煙走吧。

....好嘞,蓋個章就行了,謝謝你啊老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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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了。

法官!我冤枉啊,我的車是被偷了啊!我根本不知道摩托車會給這個姓李的年輕人拿去開了啊!事故跟我無關呀!

法官!我這裡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我的摩托車真的是被偷了啊!

我的車都被偷了,我怎麼給它買保險啊!

法官!這事故跟我沒關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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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寫判決書

嗯,老何主張摩托車被偷,但摩托車被偷卻不報案不合情理,而事發一年多之後由村委會出具證明說摩托車被偷,村委會怎麼知道一年多前摩托車被偷的事情呢?這更不合理嘛。

在沒有證據充分證明摩托車被偷的情況下,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那麼在駕駛人和登記車主不一致的情況下,應該由駕駛人承擔侵權責任,登記車主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登記車主有沒有過錯呢?老何作為登記車主,負有為車輛購買交強險的義務,老何沒有購買交強險,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老何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受害者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嗯,就這麼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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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這麼判!

賈法師,法官沒有相信我說的話!

賈法師,還有什麼辦法呀!

哦哦哦,找媒體是吧,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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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知後事如何,請聽下回分解。


在看到這個案例之前,恐怕沒幾個人會想到丟了車不報案可能會出現這種後果吧

所以歸根到底還是普法工作沒做好,尤其是這種骨骼清奇,一般思路想不到的奇葩事項,一定要劃重點來宣傳

但我覺得法律應該支持車主向肇事者追索賠款的主張


謝 @塗樣 邀。

先吐槽一下啊, 你們這些新聞工作者啊,too young,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跑得比誰都快,總想搞個大新聞。

尤其是你 @塗樣 ,總是邀請我回答這種斷章取義的問題,我今天就要小小的得罪你們一下,把這個問題講講清楚。

在答這個題目前,我也先來給你們講一個大新聞。

說是大清年間,上海地域有位訟棍,辦了一張一人一號,落實到人的特殊銀行卡,這張銀行卡呢,限卡隨人走,號人卡一體,按照規定,如果使用人轉移,必須及時變更登記。而且這卡很貼心,有個特殊服務叫「強制透支險」,強制購買,如果因為盜刷或者個人信用管理不當,過度透支,該險會立即停卡,並在一定額度內予以補償

某日,很不巧,這位訟棍的這張銀行卡被盜了。

更不巧的是,這位訟棍是個「精明糊塗人」。

說糊塗,在於這位訟棍既沒有報案,也不去掛失,更不去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登記、註銷手續,權當個沒事人一般

說精明,是這卡一掉,這位狀師就琢磨起了:「強制透支險」是用卡的時候防止無意間過度透支的,現在卡都沒了,要保險有何用?得意之間,連強制保險都逃了,權當從沒辦過這種卡。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鄰縣無賴拿著他的卡招搖過市,透支消費;他既沒有報案記錄自證清白,也沒有掛失手續及時止損,還不能靠強制保險去分擔損失,只能咽下這個苦果。

案子遞到了衙門,堂上是驚堂木一拍,說因為不能舉證銀行卡被盜,無他與無賴承擔連帶責任,共同賠付被透支的錢莊和賣家。

那麼問題來了,現在還有誰認為這位狀師大人是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所以我就說,我們的民眾是很可愛的。同樣的劇情,如果是上海訟棍被竊銀行卡不掛失不報案逃保險,我們就把它批判一番。

如果是湖南鄉民被竊機動車不報案不掛失逃保險,我們就斷章取義搞個大新聞。

我也不說別的,給你們看看中央的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證隨人走,人證一體)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及時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二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免責情形及舉證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保險)

最後我講幾句:

這個案子目前判決書尚未公開(如有查到的請告知,我會及時補充),細節之處有待斟酌,部分法律條款的適用和證據的認定是可以探討爭論的。

我這個答案只是說法院的判決有一定道理,有一定道理不代表一定對,也不代表不能被新發現的證據所推翻。

然而法律適用是否合理,證據能從哪方面去補充是個法律問題。某些人卻一開始就沒準備在法律層面討論,張口就是我不懂法但是就是要來說兩句的,用標題黨煽動情緒的、用陰謀論來惡意揣測的,我都不指望你們能看到這段話,能把前面的故事耐著性子讀完已經是頗有耐性了。

這案子法律層面上,就是個盜竊事實是否存在,如何證明的問題。存在且能證明就適用《侵權責任法》52條,不然就適用《解釋》19條。

案件事實不等於法律事實,法律事實要講證據,虛假的東西你們再傳一遍,你們也有責任的。這道理不用我再多說了吧?

你們吶,別總想著搞個大新聞,我是和 @塗樣 談笑風生的,比你們不知道高到哪裡去了。


痴兒偷開車輛釀事故 大意車主亦有責

現年16歲的王某存在智力障礙,經常外出惹出事端,父母出於無奈,一直用鎖鏈將其鎖在家中以方便看管。2014年9月19日中午,王某趁父、母午睡之際,撬開鎖鏈獨自離家。後其發現停放於某小區內的轎車未鎖車,遂私自打開車門,並在車內取得鑰匙後自行駕車駛入市區公共道路,並將一輛等候紅燈的電瓶車主浦某撞傷。後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無證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但浦某卻因此造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並發生醫療費用等各項損失十餘萬元。由於被偷開的汽車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故浦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全額賠付。然而,事情到此並沒有結束……

  2016年7月,保險公司以王某、王某的父親(法定代理人)及肇事車輛所有人賈某為共同被告訴至海門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償還其公司已在交強險部分為此墊付的11萬元理賠款。王某的父親表示其子已數次偷開車輛、多次釀出事故,但實在無法看管,且其家庭無力負擔。車主賈某則表示自己很無辜,案涉交通事故系王某偷開其所有的轎車所致,應由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係為了使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並非讓存在違法行為的事故責任人免於承擔責任。案涉肇事車輛雖經保險公司承保,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被告王某未經允許無證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作為交通事故致害人應承擔終局賠償責任。因其系未成年人且存在智力障礙,其父未盡到監護之責,依法由其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至於車主賈某的賠償責任問題,車輛的所有人將車輛停放在公共區域,人離車卻未鎖車、未將車鑰匙帶走,對其所有的肇事車輛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為被告王某偷開車輛創造了條件,間接促成了案涉交通事故的發生。故其對案涉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綜合被告過錯程度及損害後果,法院判決被告王某的父親、賈某分別承擔主、次責任,並給付相應的賠償款。後兩被告均服判息訴。

  法官點評:在擅自駕駛他人車輛情形中,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車輛的保管和管理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如果所有人對機動車疏於保管或管理,並間接促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因所有人對駕駛人的駕駛行為並不知情,無法預見,亦無法對駕駛人進行甄選,故其過錯主要體現在未對機動車妥善保管或管理,從而促成了擅自駕駛情形的發生。是否妥善保管或管理的認定,則以通常的注意義務為標準,比如人離車卻未鎖車、未熄火或未拔鑰匙等。如果所有人已經盡到了通常的注意義務,如所有人已經鎖好車,卻因行為人掌握開鎖的技術而將車開走的,則不能認定為所有人的過錯。在此,希望廣大車主引以為戒,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車輛。

所以,被偷撞人還得怪你保管不周


請大家看清楚了,這個被盜,是法院不予採信!

其實,一直要跟大家說一個概念,就是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有時候,是不同的。

這個是民事賠償的案子,所以法院會判被盜者賠償。如果是刑事案件,查清楚了,不會追究被盜者的刑事責任。民事和刑事不同,對於證據的要求也不同。

再有就是,法律對於客觀事實轉化成法律事實有一定的標準,不是村委會一個證明就可以了。比如,被盜當時,發個朋友圈啥的,都可以作為證據,而且證據效力比你們村委會的證明要強多了!

還有,有人說,報案了警察不立案怎麼辦?有報案記錄的好不好,不立案是警察的事,你只需要證明你報案了,東西掉了即可。打個110也有報案記錄的。


合著法院不知道這個社會,這種案件挺難立案嗎?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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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問題的很多回答說,如果報警了就沒事了。然而現實中真是這樣嗎?

請讓我舉例說明

例1

2015年4月15日上午12點11分,在金壇市堯塘鎮湯庄路口處,登記車主為杜某的蘇DXXXX轎車由南向西左轉彎時,將由南向北步行的庄某撞出,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員棄車逃逸。庄某受傷後立即去醫院治療,手術後出院,庄某所受之傷經司法鑒定部門鑒定為十級傷殘。2014年4月20日,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蘇DXXXX轎車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後,在交管部門協助下,庄某獲知蘇DXXXX轎車實際車主系杜某。在庄某聯繫杜某協商事故處理事宜時,杜某認可其系此次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但卻聲稱該車已於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前2天被盜,而且其及時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得知此情形後,庄某不知所措,在幾次協商相關賠償事宜未果後,庄某將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杜某以及該車保險公司訴至我院,要求鄧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庄某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合計20萬餘元。

  庭審中,車主杜某辯稱在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前,其車輛已被盜竊,並且其也及時撥打110報警,故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該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對事故事實無提出異議但辯稱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其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結合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涉案肇事車輛在事發時被盜搶事實的存在,被告杜某的辯解意見,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採信。即便盜竊事實客觀存在,杜某作為實際車主亦應對車輛保管不善導致事故發生承擔責任,杜某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車輛盜竊人追償。最終,法院判決涉案肇事車輛實際車主杜某以及該車的保險公司在強制性和商業險範圍內賠償庄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6萬餘元。

例2

2008年12月11日深夜,周偉峰停放在小區的車輛被盜,他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為其出具了失竊證明。

周偉峰隨交警察看自己的失竊車輛,發現車牌號被更換,顏色也由原來的黑色更改成白色。

周偉峰向警方出示自己的購車發票、行使證、公安機關出具的失竊證明等手續,欲將車輛取回。交警以案件正在偵查為由,決定將車輛暫扣。半年之後,交警將車輛返還。

遺屬訴訟索賠

事發後陳正貴妻子顧秉英認為,交警找到了肇事車輛車主周偉峰,其應承擔賠償責任。

周偉峰認為,自己雖是車主,但車輛被他人盜取肇事,他和死者均屬受害人,其親屬應向盜車人、肇事逃逸者索賠。

你的車輛不是投保了嗎,保險公司能否先理賠?」顧秉英向周偉峰提出要求。

周偉峰表示,2008年下半年,其所在公司倒閉,周偉峰下崗後準備將車輛賣掉。2008年11月7日,車輛「交強險」已到期,但周偉峰認為車輛停在小區不上路行使,於是沒有購買。

2009年5月21日,顧秉英和女兒將周偉峰訴至常州市新北區法院,要求被告在應投保的「交強險」最低限額範圍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1萬元。

2009年6月24日,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原告代理人認為,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的法定義務,由於被告沒有履行義務,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喪失了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被告的過錯導致原告權利的喪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周偉峰認為:自己的車輛在被盜期間發生車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公布的《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複》的司法解釋:「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解釋表明,當被盜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後,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只能依法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原告代理人認為: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制定時,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實施。2006年3月21日公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19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本次事故發生在2008年12月26日,肇事車輛「交強險」到期時間是當年11月7日,而被盜時間是2008年12月12日,即車輛保險到期時間在先,被盜時間在後,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其行為具有過錯。

周偉峰表示:被告將車輛停在小區準備作為二手車出售,並非故意不買「交強險」。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而不是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可以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辦理退保手續。」這說明,法律允許車主放棄對被盜竊車輛承擔風險。

周偉峰還認為,盜竊機動車輛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制裁。被告作為車主已失去了對該機動車的支配權,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還讓車輛所有人替代偷盜者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

一審判決車主賠償11萬元

日前,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公民生命權受法律保護,原告作為死者近親屬有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雖然有規定機動車輛被盜後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肇事人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此案原告主張的是被告在車輛「交強險」到期後未再續保,要求其在「交強險」限額範圍承擔賠償責任。

此案被告雖與本次事故的發生無關,但交納「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告在「交強險」到期後理應及時續保,但未能續保,其行為具有過錯。被告該過錯導致被害人喪失了要求保險公司在理賠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故法院判決被告應替代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賠償二原告死亡賠償金11萬元。

例3

2010年3月15日上午12時10分,在通州區宋庄鎮徐辛庄路口,一輛小轎車將步行的吳某撞出,司機棄車逃逸。2010年5月1日,吳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同年6月23日,轎車司機被交通隊認定承擔事故全責。

吳某的家屬隨後查到轎車實際車主是鄧某,要求其賠償。鄧某則稱該車已於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前兩小時被盜,且他及時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吳某的家屬只好將鄧某及該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醫藥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8萬餘元。

承辦法官曾和警方取得聯繫,公安機關調取的視頻資料顯示,肇事車在2010年3月15日上午10時許離開了位於東城區的停車點,110接警記錄顯示鄧某報警時所處的地點位於東城區,報警時間為當天上午12時15分,比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晚約5分鐘。

庭審中,鄧某認為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保險公司也稱,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結合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涉案肇事車輛在事發時被盜搶事實的存在,鄧某的辯解意見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即便盜竊事實客觀存在,鄧某作為實際車主亦應對車輛保管不善導致事故發生承擔責任,鄧某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盜車人追償。最終,法院判決鄧某賠償死者家屬18萬餘元,保險公司賠償22萬元。


所以,你以為報警是為了讓叔叔幫忙你找回東西?天真了,報警是為了讓你少點飛來橫禍。

機動車丟了,該報警報警,然後,該買輛新的,買輛新的。


「生活中,常有人丟了東西自認倒霉,覺得報警麻煩,但報警不僅有利於警方破案,【還可能幫助你把東西找回來】。」

如果報警人沒有一本外國護照的話,至少關於找到的可能性,知乎上的討論可謂汗牛充棟。立案的可能性……估計也不會好吧

回頭想想,當事車主竟然沒買交強險,這點有點奇怪……


其實這樣的法律和判決雖然不一定對,但還是有道理的.

不過如最高票回答所說,有些地方法律存在互相矛盾的地方.

比如物權法和各地強拆管理條例就互相矛盾.

不管哪個更有道理,這都會讓人很迷茫.

另外,有個疑問,親身經歷過同學被騙錢近1W的報警事件,然後報警後根本沒有任何東西給我同學,什麼回執都沒有.

我懷疑就是人們常說的根本沒立案,那麼這種情況能證明自己已經報案被盜了么?


很淺顯的道理,既然無法證明他的車的確被偷,那麼他就無法證明他不是車主,那麼他就應該承擔責任~


被偷不報案確實自身有一定問題。

但是被偷報案基本找不回來才是最大的問題。


【先吐槽一下啊, 你們這些新聞工作者啊,too young,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跑得比誰都快,總想搞個大新聞。】

【這案子法律層面上,就是個盜竊事實是否存在,如何證明的問題。存在且能證明就適用《侵權責任法》52條,不然就適用《解釋》19條。】

【這個案子目前判決書尚未公開(如有查到的請告知,我會及時補充】

如果說懷疑媒體無視判決書想捏造事實搞大新聞,那麼請問,@TEDCJK你是不是也太著急把媒體批判一番了呢?雙標了哦~。

是否發生了盜竊案——換句話說——肇事者和車主之間是否存在合法交易,這既很容易證明,調查盜竊案又是公安機關的責任:報案可以理解為配合公安機關工作,有案不報的責任和因此替犯罪人一起承擔肇事責任這特么是兩回事。

而騎的車是自己的或者徵得了車主同意的,舉證責任歸騎車人應該沒什麼問題吧? 否則一個八杆子打不著的人騎跑了我的車,我又來不及報案,怎麼破?

考慮到好警察都忙於知乎辦案,一個外地人丟了輛摩托車不報案,簡直太中國國情了。判決也挺中國國情的。

按法律界說法,這屆人民不懂法嘛。


你說被偷,那證據呢?

你怎麼證明摩托車是被偷的?

村委會和鄉政府為什麼會知道你的摩托車被偷呢?

敢情東西被偷,你不報警,卻去報村委會和鄉政府?

百度法條誰都會,那這個法條要怎麼用,不是憑你一面之詞,要看證據的啊!


法院依法判決,沒毛病。

話說只要考了科目一,都不會不知道機動車不能私自交易、丟失要去官家登記吧。建議交警查一查這貨到底有沒有拿到駕照。如果沒有的話,按照法律拘留十五天罰款兩千才對。


跑個題,菜刀實名制是不是被盜後也要有連帶責任啊?


這個新聞,有個關鍵的地方沒有寫清楚,那就是摩托車牌照。

文中只交代車主沒投保交強險,沒有提牌照的事,而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強制的意思,應該不用解釋了。所謂沒有投保的意思,基本可以理解為車主並沒有同時辦理牌照。沒有牌照,也就等於車主並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身份匹配。那麼問題來了,沒有牌照的車即便有編碼可查,能找到經銷商,找到發票,找到購買人名字,那麼這個名字就不會是同名同姓么?或者有沒有可能是別人故意冒名陷害?我覺得警方應該把這部分細節公布出來,沒有這部分細節,這個證據鏈就是不完整的。

至於別的吐槽,我覺得確實是冤枉警方了,沒有報失記錄,隨便說個口供就能證明你的車一年之前丟了么?昨天撞的人,隨便把車一扔,找個頂包的,今天買通幾個鄰居說這車幾年前就丟了,這事就算過去了?


問題在於,如何證明摩托車是丟了,而不是借給別人的。

並非專業人士,所說不對請指出。

這裡容易產生的誤解是,摩托車雖然可能比電動車自行車便宜,但法律上,它和小轎車確是一樣的,需要登記,交強險等。

如果轎車丟了,我們知道要報警以及後續處理,摩托車丟了,卻不知道。

因此,由於知識不足,以及目前我國法律體系的尚未足夠健全,他不得不承擔部分責任。

因為畢竟存在著,把車借給別人,然後否認稱是丟失的情況存在。而似乎現有法律體系無法鑒別這二種情況。

以上。


所以現在你們就不吵吵著誰主張誰舉證了?如果被撞的是老太太呢?也什麼都老太太說了算?

這就是最基本的舉證責任的承擔問題啊。

  • 第一個事實:A的車把B撞了。

需要的證據是:交警處理事故的勘查材料、事實認定、視頻等,雙方在交警的筆錄,雙方的身份材料。

  • 第二個事實:B發生了一筆損失。

需要的證實是:醫院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發票等。

  • 第三個事實:A沒給車買他本來必須買的交強險。

需要的證據是:「不存在」的東西不需要證明它不存在。如果沒有證據證實它「存在」,則推定它不存在。

  • 第四個事實:A沒給車買保險是因為車早就丟了。

需要的證據是:報案記錄。

空口無憑的道理,原來只有我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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