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如果一直撒謊做為拖延策略,會有什麼後果?


過去民事訴訟法僅僅規定了證人做偽證的法律責任——訓誡、罰款和拘留,但是沒有規定當事人撒謊(虛假陳述)的責任。這或許是對「為自己利益撒謊」的默許,與刑法對親親相隱的期待可能性異曲同工。

但是後來,以民間借貸為首的案件里,虛假陳述的情況越來越多,過去我們能夠輕易從六分真四分假的陳述中甄別出有效內容,但某些案件可謂「除了當事人是真的,什麼都是假的」,更可恨有些當事人根本不到庭,委託代理人到庭,碰到能攪混水的地方就攪混水,不能攪混水的地方就一問三不知說當事人沒告訴我這個事情,我回去核fang實ni一ge下zi……

於是到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出台,開始有條件地追究當事人虛假陳述的責任,其中有一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這個授權非常徹底,可謂無條件看法院心情),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簽署保證書並接受詢問,當事人拒絕任何一項,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保證書籤署之後,當事人再作虛假陳述,就可以適用訓誡、拘留、罰款。當然這裡立法上有一點小小的瑕疵,但不妨礙推導出這個結論。兩年來,我大概在五六個案情極端模糊的案子上用過這一招,可謂屢試不爽。

至少,本人簽署了如實陳述保證書之後,就不要想歪門邪道了,你的承辦法官可能已經擬好了罰款/拘留通知,就等抓住你的小辮子找院長簽字了。


後果會很慘,你想給法官製造麻煩,能有好果子吃?訴訟法上有「證明標準」問題就是解決你說的這種情況。即使在證明標準最高的刑事訴訟中法官要做的也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而不是排除一切懷疑。這種步步抵賴,一天一個新辯解的被告人不時會碰到,經常是下面聽庭的家屬和律師都想去打他,好不容易大家底下給你湊錢賠錢把被害人安撫了,把罰金交了,他還在庭上「死鴨子嘴硬」,天堂有路不走,地獄無門硬要闖。最有耐心的法官,最多休庭一次給你查一下,下次還要狡辯,就等著當庭宣判吧。

到民事訴訟里,證明標準是「證據優勢原則」,現有足夠的靠得住證據證明一方的訴求就夠判決了,誰給你去挨個排除。上海民庭的法官一個人手裡六七十個存案,真的去給你一個個查,人家還要不要幹活了,人家法官又不是今天新來上班的。

在法庭上對方提出的每個證據材料你都可以提出質疑,這就是法庭調查做的事情,但是你的質疑最好有根據,讓法官一眼就能看出問題。專業的律師出現在法官面前一定是「我來協助你發現案件事實」的樣子,不專業的律師才做出一副「你別惹我,我是來和你死磕」的樣子。


撒謊,那也是有技術含量、需要找到點「證據」支持的。題干中這種「最佳策略」根本是空口白話,拖時間恐怕都做不到,是主動認輸的節奏_(:з」∠)_

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沒有刑事訴訟那麼高,證據優勢就夠了。在雙方證據證明了不同事實時,法院會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而當一方沒有任何證據,僅僅依靠「否認」時,對方的證據也就不需要具有多麼高的證明力了——世界拳王揍三歲小孩也是揍,六歲小孩揍三歲小孩也是揍。


用這種方法,會需要承擔後果嗎 ?

會。

我只是一句話全否認了,張三為了證明其證據的可靠性,需要採用大量技術手段證明那個QQ、微信是我的,還要做語音鑒定確認電話那頭是我,還有各手方法證明共同好友確實是共同好友並且他當時在場。

如果你敗訴,你要承擔方證人出庭費和對方這些人的交通雜費等等。鑒定費由負有舉證義務一方承擔——本來對方就要舉證事實存在。律師費一般不按時間計算,所以對方律師費水平應該差不多。(除非合同另有規定)

然後我在證據面前,又再次抵賴,雖然QQ號、微信號是我的,但是那一天不是我登,可能是你張三破解了我的號,偽造了證據,電話錄音就算是我的,那天我喝醉了酒,受你誘導,共同好友確實是共同好友,但是他是受你誤導了,實際並不知實情。

首先你要讓法官取信,或者證明鑒定是有必要的(一般情況下法官會由著你作),其次,你這時候你要說不是你的,你得舉證了,也就是說這次鑒定費,你出。

那麼在我的撒謊策略下,張三是極有可能因為費用太高或耗不起時間而放棄這場訴訟,或者,和我達成一個我想要的折中方案的。

是的,所以訴訟對雙方時間精力成本都很大,所以一般能調解就調解了。

可不可以這麼說,其實撒謊,是我最佳策略(注意,這裡先不談道德,我只是說,是不是有這麼一個現象)?

是你的一種策略,但是未必是最佳策略。

法律對我這樣人,有沒有什麼懲罰,比如,法官會不會因為我一再撒謊,採用【一個撒謊的人不值得相信,之前撒謊了,之後說的每一句話可能都是撒謊】這樣的邏輯而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判我輸以做為對我的懲罰? 相信,之前撒謊了,之後說的每一句話可能都是撒謊】這樣的邏輯而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判我輸以做為對我的懲罰?

民訴上沒有什麼好懲罰的,可能你鬧過頭了法官會訓誡你一下。但是不會因為你不接受「對方的舉證義務」而對你有什麼妨礙。因為有些舉證的義務,比如事實存在,因果關係,後果和過錯責任,是本來要由對方負擔的。(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會出現舉證責任的倒置,也就是要由你來舉證)

所謂舉證責任,就是舉證不能或者失敗的一方,承擔壞的後果——也就是,假如你負擔證明「存在」這起事件的責任,你舉不出來,那麼默認這件事就不存在。你負擔證明「因果關係」存在的責任,你舉不出,那麼默認因果關係也不存在。

但是,對方舉出來這件事「存在」之後,你要說這件事不存在,那麼你就負擔了舉證責任了。因此如果你舉證不能——那麼這事就默認存在。

當然,如果你誠實地承認了,在法庭上這構成「自認」。其實這有點兒傻。

你看,法律的世界其實並不鼓勵太誠實。

PS:這僅限於民訴,如果你不小心被訴了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最好還是坦白從寬。因為公權力可不會和你和解,我們國家也沒有辯訴交易。


以前,當事人總以為我們法官是傻逼,撒出的慌我內心都在罵卧槽尼瑪。。。。

但是基於主要事實依據沒變

核心事實依據沒有撒謊

我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

直到有一條我在我們院附近聽到一群人在討論什麼,其中一個人說,我說這話,法官都能相信,真他媽的是個傻逼。。。

我聽到之後

(°_°)…

(°_°)…

有的時候,不是我們不知道,你們撒謊沒撒謊,而是你撒的謊其實就算是真假,也改變不了最後判決

如果當你的謊言足夠改變判決,我們就會重新審視並且要求出具相關證據。。。

例如,錢我還給他了,當面還給他了。

結果別人有欠條。。。你沒收據。。。

你撒謊撒破天際,我也要證據!!!

拖延戰術???

這不是在玩對方,這是在玩我們法官

這是很危險的行為


實際上,張三隻要證明:某年某月某日,他通過什麼渠道,取出了10萬元(銀行流水、財務的支出記錄等等),然後在什麼情況下給你(言證即可)再加上你的QQ號承認借款,實際上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借貸事實存在。

如果你提出當時QQ號不是你用,你沒收到這10萬元,等等情況,都是你負責舉證的事了。

有過真實的案例的。

某人向借貸公司借款10萬元,借貸公司做賬成15萬(高利貸),然後通過銀行轉空賬(轉到對方賬號再立刻轉回來)獲得證據,然後未到達還款期即要求此人歸還15萬,同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定此人敗訴,限時歸還15萬及利息。

然後此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由於此借貸公司涉及多起類似案件,公安機關以詐騙罪立案並偵破。


恩 我插個題外話

很多問題是法官在庭審中根據雙方辯論內容臨時想到的 你撒謊不好而且有些問題很直白你也太不好說不知道對吧

這時候你請個律師可以說:

這個當事人之前沒有和我說過 但對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這一點

是不是請律師很便利啊


感覺在美律政劇中,經常能看到這樣的場景。律師問到了核心問題,證人慌了,猶豫了,出汗了,哆哆嗦嗦的說,「我要引用第五修正案,」。然後整個法庭都嘩然,沒想到啊沒想到,他竟然.....

這個第五修正案,意思是罪人可不自證其罪。也就是說,我是罪人,所以我不說才對。

基本上在美國就等同於認罪。可是與其認罪,為何不作偽證呢?

難道做偽證不也是一種選擇嗎?

究竟是什麼讓他們動不動就第五修正案呢?

這個人為什麼就慌了呢?直接做偽證不就好了嗎?

這在中國不是很正常的嗎?

我之前寫過一篇文章:

偽證泛濫的中國民庭

但是被敏感了。

但是國內偽證泛濫的現象,確確實實實在是太過分了。

(當然我不是說國外就沒有,噴子請繞道)

一個個信口雌黃。而法律也從來都不追究偽證者責任。因為偽證罪不是自訴罪,不能起訴。而檢察院那麼「忙」,誰管你偽證不偽證。

然後你就發現,法官一個個頭大,因為真相不好查。所有人一個個都tm做偽證,串通作偽證,你怎麼辦?

欠款案,原告被告一起做偽證,還拉上了七大姑八大姨一起做偽證。整個法庭,就是個充滿髒話和謊言的地方,熱鬧非凡,打起架來法警都不夠用。

你能怎麼辦?

可是,當事人這麼肆無忌憚的作偽證,法制就沒有一點責任嗎?


民事乾的少 我說一下刑事部分的撒謊的人有幾種結果吧 第一類 從頭到尾都不認 把別人的證言啊 陳述啊完全不認的人大部分都是白費力氣 而且把自己一個當庭自願認罪的從輕減輕情結給放棄了 這種人我只能說 大sb 第二類 這類人略微聰明一點 有選擇的撒謊 把那些證據比較單一或者唯一的證據證明的方面進行否認 這一類犯罪分子雖然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上會排除一些 但會給法官一個賴子的印象 在量刑上並不會得到什麼好處 第三類 這一類是我個人覺得最聰明的一類 他自己全認 然後讓他的辯護人幫他否認一些 這樣既可以在犯罪事實的認定會排除一些 而且法官還能考慮的他的認罪態度好 在量刑時還會給他一個從輕的處理 但是大部分都是第一類和第二類 而且如果被法官當場懟了還沒認識到 我只能說敬你是一條漢子 這種漢子我見的太多了


之前在律所實習,遇到對方當時人出具了假的財產收入證明,上面蓋的公章是糊的都不說了,邊緣還坑坑窪窪的。

我就問帶我實習的律師姐姐,為什麼不質疑這個證據的真實性,小姐姐說,這麼明顯的事,法官肯定知道,他不說肯定是有理由的,你提了法官反而會覺得你事多,會對案子不利。


至少在法院可以自由裁量的地方,不是明顯不當的話,我相信法官不會太讓你佔便宜。。。


題主,再補充些內容吧~民間借貸是實踐合同,所以交付是關鍵點,借的意思表示不是重點,焦點是有沒有交付~所以否認自己借的意思表示沒有太多意義,畢竟還有不當得利在。


曾經做過一個案子,原告就是這樣的,我代理的是被告。

很有意思,原告一直在說著很蹩腳的謊話,這個時候 我幾乎不需要做什麼,保持微笑並且聽故事就好,法官會跟原告對話,然後庭審過程就變的比較容易,因為原告已經成功的引起了法官的警惕,法官把大多數的時間都用到了原告的身上。當然了,其實普通人的撒謊水平並沒有那麼高,自認為混不吝就行了,其實在嚴肅的法庭內、在法官不斷的發問下會很快被拆穿。

當然了,庭後的代理意見還是要認真撰寫的。

這個案子開庭的時候還趕上了法院搞微博直播。

當然了,這種情況是很少見的,從業這幾年來遇到的大多數案子都是原被告雙方中規中矩的表達自己的訴求,法官查明事實後就依法裁判啦。


有一種程序叫:零口供辦案


簡單說,題主提到的,是常用的基本訴訟技巧,涉及到的主要是舉證責任分配和訴訟費用承擔的問題。雖然大部分被告看這種簡單的方法能夠讓訴訟變得漫長和使對方增加成本,但被告不是一點舉證責任都不用承擔,有些主張,法庭是需要被告提供證據的。同樣,如果最後敗訴,訴訟費,鑒定費等等,大部分會由你承擔。所以,撒謊,也是有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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